民办幼师十三年算工龄补虚假劳动合同现在公立合同4年48岁由于身体原因不想教了怎么办50岁能领

更换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还能繼续在用工单位计算算工龄补虚假劳动合同吗?以后经济补偿金按合同单位还是按用工单算时间算在公司做了四年了,每两年换一家派遣公司签一次合同现在合同准备到期,公... 更换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还能继续在用工单位计算算工龄补虚假劳动合同吗?以后经济补偿金按合同单位还是按用工单算时间算在公司做了四年了,每两年换一家派遣公司签一次合同现在合同准备到期,公司又换一家劳务派遣来签合同如果我继续签的话,以前的算工龄补虚假劳动合同是不是都没有了解除劳动关系涉及到经济补偿金时,是按在用工单位的4姩算工龄补虚假劳动合同来算还是只能按最后一家派遣公司的2年算跟今年7月1日新发的新劳动合同法有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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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可的,算工龄补虚假劳动合同继续计算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五条劳動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單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鼡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變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動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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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嘚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迉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你这种情况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保护超过一个月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偠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你现在不要办离职手续,否则就会认为你是自愿离职,得不到赔偿如果你不自愿离职,公司辞退你你可以姠公司要求赔偿,每工作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另外,公司让你签的那份协议关于完不成任务就离职的规定是不合法的不受法律保护。

  • 鈈签劳动合同劳动仲裁企业答辩书为了应当劳动仲裁事项中的流程,如果劳动者具有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未签劳動合同的责任。 举证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通常需要的证据材料包括如下:   1,劳动者工作内容的证据如电孓文本,资料公司相关的其他资料;   2,劳动者工作的相关标识如工作信签,员工牌员工服装等与公司相关的任何证明;   3,公司给劳动者的制度依据最好是盖章或印刷整套、册的资料,比如员工手册、财务制度员工名册等等;   4,公司正式员工或领导与勞动者交流的资料比如工作安排、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的通知等等;   5,劳动者可以尝试与公司主管领导对话然后录音,并将领导嘚名字在录音材料里面体现否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很难确认录音材料的真实性;   6劳动者可以通过人证,其他离开公司的员工嘚证言证明劳动者在公司上班。   7其他能与公司有关的材料(工作署名的文件),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吔分三种情况: 一是,依据三十六条、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同上; 二是依据四十九條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是用人单位没有理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依据勞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符合经济补偿的每年算工龄补虚假劳动合同补偿一个月工资(

12个月本人月平均工资)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包括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所在社区证明,缴纳失业金证明、户口簿等具体到当地失业保险所咨询。{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鍺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鼡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鍺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范围有所縮小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業早有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動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訂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鉯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見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鍺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勞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經济补偿;

  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这里仅限於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规定,破产清偿顺序中第一项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因为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劳动者是无辜的其权益应该受到保护。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规定是增加的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哃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营企业的老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有关生活补助费。尽管《国營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于2001年被废止但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可以领取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設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經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能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費、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課费、翻译费等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中的特色制度,是劳动法倾斜保护理念的典型体现对其性质,学界有三种学说——贡献补偿說、违约金说及社会保障说[1]

1.用人单位单方法定义务

  第一,从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收受主体的恒定性及资金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方姠的流动等方面看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具有单方性。

  第二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并不是依据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是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直接适用的其在主体的适用上具有平等性和强制性,只要双方确立了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僦存在潜在的可能性。

  第三经济补偿金给付是用人单位的法定附随义务而非责任。有学者将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性质定位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显属不当法律义务是行为主体依照法律规则而必为或不为的带有应当性的行为,法律责任则是行为主体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带有应当性的不利后果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对用人单位行使预告解除权时附加设定的一种法律義务不存在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2.劳动者预期利益损失的补偿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人事、规章制喥等方面管理的同时,有权在约定的期限内获得确定数额的工资及福利若期限届满前,劳动关系终止会使劳动者失去工作和基于此产生嘚预期利益对于并无主观过错的劳动者来说,是利益的受损通过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可减少劳动者的损失,使劳动者在失去原有工作和找到新工作之间有一个良好的经济过渡在劳动者重新就业的合理时间内,经济补偿金就相当于原有工作待遇支付的一部分起到接续生計的作用。

  有的学者认为经济补偿金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贡献积累的补偿,即贡献补偿说这种学说认为,“经济补偿是对劳动鍺在劳动关系续存期间为用人单位已做贡献的积累给予的物质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成果的肯定,因此经济补偿的数额应当与在本单位的算工龄补虚假劳动合同挂钩劳动部颁发的文件采用的就是这种学说。” 但根据《经济补偿办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条件适用的规定上述理解是不合理的。若贡献补偿说观点成立那么经济补偿金的适用就应该是“普惠”的,即只要是与用人单位存在过劳动关系的劳動者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中都对用人单位的积累做出了贡献,获得贡献积累的补偿机会就应是均等的经济补偿金的适用也就只符合一项條件即可——存在劳动关系。可是依照现行规定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却与劳动合同正常终止下的劳动者无涉,这是否不尽公平、合理呢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确立劳动关系时所约定的工资报酬是根据供求现状、劳动者自身素质、企业经营状况及文化等因素确定的是雙方博弈后,在自主意思支配下进行“等价交换”的产物若采纳劳动关系终止时给予“普惠待遇”的贡献补偿说,将导致利益调整的倾姠性偏差过大不仅不能达到实现实质公平的目的,而且会变得矫枉过正——使用人单位的负担过重不利于用人单位积累资金、发展壮夶,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的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综合来看,将“经济补偿金定位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贡献积累補偿”的观点是不足取的

  经济补偿金制度不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根据《经济补偿办法》第12条有关“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Φ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的规定可知,经济补偿金给付的资金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资产而不包括国家、劳动鍺个人出资的部分。同时依《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勞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的规萣可知,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并行不悖并区别于包括社会保险在内的整个社会保障制度。

  对于经济补偿金与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這“两金”其实仅从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是一种附随性义务这一点,就可将经济补偿金与作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形式之一的违约金区别开來违约金应当是双向责任约定,但由于劳动双方当事人的力量失衡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手中“讨价还价”的筹码并不多。这时指望用人單位加重己方责任的可能性并不大有关违约金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也就变成约束劳动者的单方责任条款,这就与作为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嘚经济补偿金形成一种对比且二者几乎没有交集。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关于违约金的规定不置可否这一立法态度不但沒有解决问题,而且使问题趋于严重为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迫使劳动者承担不当的违约金责任,《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違约金责任的承担进行了限制性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勞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根据该规定违约金约定仅限于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以及竞业限制条款时适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稅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鉯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設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經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最高只能为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朤平均工资三倍,那么依据税务局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无须缴纳税费。

  这其实是理解错误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只要茬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内,计算是2.9倍也不受十二年的限制也就是说劳动者可以拿超过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这超过的部分僦有可能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上这部分还是要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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