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青0102执97号) 0102京行初427号 有开庭直播吗

杭 州 市 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告王兴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兴伟于本判决苼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归还借款本金99427.46元利息8137.16元,违约金21591.66元(暂算至2020青0102执97号年5月1日此后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二、被告王兴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溫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支付律师费500元;三、驳回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的其他訴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预收案件受理费4113元,减半收取2056.5元由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负担609.5元,由被告王興伟负担1447元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王兴伟于本判决苼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基金小鎮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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