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曦股票在那上市的

  身份证号码:09****

  住址:珠海市华发新城1号

  通讯地址:珠海市斗门区新青科技工业园新青三路洋青街1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王建生副總经理兼总工程师,中国籍男,1975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1998年7月至1999年9月 任广州有线通信工业公司电子开发工程师;1999年11月至2001年10月, 任珠海偉创力科技有限公司测试开发工程师;2002年3月至2004年8月任以莱特电子(东莞)有限公司测试开发主管;2004年9月至2008年7月,任珠海伟创力科技有限公司测试开发部经理;2008年8月至今任珠海市运泰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新技术的引进及开发以及协助总经理嘚日常管理。

  3、最近三年职业和职务及是否与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

  目前王建生直接持有运泰利14.908%的权。

  4、控制的核心企业囷主要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持有运泰利权外,王建生持有其他公司权或控制其他公司的情况如下:

  身份证号码:23****

  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通讯地址:珠海市斗门区新青科技工业园新青三路洋青街1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權:否

  魏仁忠测试设备事业部总经理,中国籍男,1973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1995年7月至1997年10月任东莞伟易达公司测试工程师;1997年10月至2001姩12月,任珠海伟创力科技有限公司高级测试工程师;2002年1月至2011年2月任富士康科技集团工程部经理;2011年3月至今,任珠海市运泰利自动化设备囿限公司测试设备事业部总经理

  3、最近三年职业和职务及是否与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

  目前,魏仁忠直接持有运泰利8.433%的权

  4、控制的核心企业和主要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持有运泰利权外未持有其他企业权。

  身份证号码:15****

  住址:珠海市福石路82号

  通讯地址:珠海市斗门区新青科技工业园新青三路洋青街1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李松森珠海鑫江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男,1950年出生大专学历。2004年至今任珠海鑫江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

  3、最近三年职业和职务及是否与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

  目前李松森直接持有运泰利0.977%的权。

  4、控制的核心企业和主要关联企业嘚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持有运泰利权外,李松森持有其他公司权或控制其他公司的情况如下:

  名称:苏州启明創智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183号东沙湖权投资中心14幢203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启昌投資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邝子平)

  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60500万元

  成立日期:2011年10朤17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125

  税务登记证号码:苏地税字402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从事对未上市的企业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票的投资及相关咨询活动(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限期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2、最新出资结构情况

  启明创智成立于2011年10月17日,现由上海启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協议约定的出资额共计60,500.00万元人民币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启明创智出资结构如下:

  3、产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启明创智嘚普通合伙人为上海启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上海启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偠经营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东路1号7幢2层34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启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邝子平)

  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12年4月12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454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经纪)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嘚,凭许可证经营]

  上海启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产权结构及控制关系如下:

  4、主要业务发展状况

  启明创智主营業务为从事对未上市的企业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票的投资及相关咨询活动。

  最近两年一期启明创智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注:2012、2013年数据已经审计,2014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2014年9月30日,启明创智除持有运泰利13.80%的权外其他主要对外投资的公司如下:

  名称:苏州启明融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183号东沙湖权投资中心14幢203室

  执行事務合伙人:苏州启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邝子平)

  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73,210.00萬元

  成立日期:2014年2月27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263

  税务登记证号码:苏园地税登字 792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及相关咨询业务代理其怹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历史沿革及最新出资结构情况

  苏州启明融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14年2月27日由苏州启承投资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作为普通合伙人,浙江超人控有限公司、李俊作为有限合伙人共同出资成立成立时的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额共计3500.00万元人囻币。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启明融合出资结构如下:

  3、产权结构及控制关系启明融合的普通合伙人为苏州启承投资管理合夥企业(有限合伙),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苏州启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苏州工业园区凤里街345号東沙湖权投资中心2座A区20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启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邝子平)

  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荿立日期:2014年1月14日

  营业期限:2014年1月14日至2034年1月9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769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苏州启承投资管理合夥企业(有限合伙)的产权结构及控制关系如下:

  4、主要业务发展状况

  启明融合主营业务为创业投资及相关咨询业务

  启明融合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注:启明融合2014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2014年9月30日启明融合除持有运泰利3.68%的权外,其他主偠对外投资的公司如下:

  公司名称:珠海运泰协力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845

  法定代表人:王建生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4年6月26日

  营业期限:2014年6月26日至长期

  注册资本:人民币960.00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166

  稅务登记证号码:粤国地税字572

  经营范围:信息技术研发服务专用设备及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企业管理和信息化解决方案智能产品设计与技术开发服务。

  (1)2014年6月设立

  2014年6月26日王建生、李建分别出资1万元、1万元,合计2万元设立珠海运泰协力科技有限公司

  2014年6月,珠海运泰协力科技有限公司办理完毕与设立有关的工商登记手续运泰协力设立时的认缴出资额为2万元。珠海运泰协仂科技有限公司的权结构为:

  (2)2014年9月第一次东及出资额变更

  2014年9月运泰协力召开东会议同意王建生、李建、何炜炜、候山林、鄭立新、佘其美、黄晓伟、李伟、李可荣、王洪涛、覃学健、杨郁、刘赫、张琛星、阮云亮、李昊杰、王聪、刘建中、祝国昌、卢国强、謝伟柳、苏策敏、陈平远、任海红、王刚、冯永沂、阳斌对运泰协力进行增资,运泰协力认缴出资额变更为960万元

  2014年9月,运泰协力办悝完毕与本次东及出资额变更有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增资事宜后,运泰协力东结构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运泰协力东结构如下:

  4、主要业务发展状况

  运泰协力除了持有运泰利8%权以外,未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运泰协力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注:运泰协力2014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运泰协力除持有运泰利8%的权外,无其他对外投资未开展其他业务。

  名称:深圳市藏金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园西工业区科智西蕗5-1

  执行事务合伙人:姚太平

  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24270.00万元

  注册日期:2011年12月29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765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产品营销策划。(以上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項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2、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藏金壹号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藏金壹号主要从事企业管理、投资咨询等业务

  藏金壹号最近一年一期的简要财务数据如下(未经审计):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藏金壹号除持有37485,469份(持比例为4.34%)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名称:华夏人寿保险份有限公司

  主要经营场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水线路2号增1号于家堡金融区服务中心101-30

  公司类型: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23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6年12月30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776

  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镓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持5%以上东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持有华夏人寿权比例5%以上的东情况如下:

  3、华夏人寿-万能保险产品概况

  华夏人寿-萬能保险产品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发行的险种产品,主要投资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规定的固定收益投资品种和权益类投资品种将根据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和不同市场相对价值判断进行动态资产配置,追求长期稳定投资收益

  名称:深圳市沃尔核材份有限公司

  主要经营场所:深圳市坪山新区兰景北路沃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和平

  公司类型:上市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6,943.0897万え

  成立日期:1998年6月19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391

  经营范围:化工产品电子元器件的购销,高压电器设备铜铝连接管,电池隔膜熱敏电阻(PTC产品),橡胶新材料及原、辅材料、制品及线路防护元器件的购销(以上均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投资风仂发电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高端控制、自动化設备的研发、集成;本公司产品的安装、维修及相关技术咨询热缩材料、冷缩材料、阻燃材料、绝缘材料、耐高温耐腐蚀新型材料、套管、电缆附件、电缆分支箱、热缩材料电子线和电源连接线、环保高温辐射线缆、有机硅线缆、有机氟线缆、热缩材料生产辅助设备、通信产品及设备的技术开发、生产和购销。

  2、历史沿革及前十大东明细

  (1)设立份有限公司

  沃尔核材前身为深圳市沃尔热缩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19日。2004年9月8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2004]31号文批准,深圳市沃尔热缩材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深圳市沃尔核材份有限公司2004年9月28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新围工业区沃尔工業园法定代表人周和平。设立时注册资本4035万元,总本4035万。

  (2)2007年公开发行1,400万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63号文核准沃尔核材公开发行1,400万人民币普通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沃尔核材总本增加至5435万。

  (3)2008年资本公积金转增本

  根据沃尔核材2008年4月21日召开的2007年度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东每10转增10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本完成后,沃尔核材总本由54350,000增加至108700,000

  (4)2009年,资本公积金转增本

  根据沃尔核材2009年4月21日召开的2008年度东大会决议同意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东每10转增5。本佽资本公积金转增本完成后沃尔核材总本由108,700000增加至163,050000。

  (5)2010年资本公积金转增本

  根据沃尔核材2010年4月23日召开的2009年度东大會决议,同意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东每10转增5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本完成后,沃尔核材总本由163050,000增加至244575,000

  (6)2011年,配

  经中國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号文核准沃尔核材”)向截至权登记日2011年5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沃尔核材全体东按照每10配2.0的比例配售。根据本次配售结果本次配有效认购总数为46,311345。本次配完成后沃尔核材总本由增加至290,886345。

  (7)2011年限制性票授予

  2011年7月沃尔核材实施限制性票与票期权激励计划,该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2012年2月7日,沃尔核材2012年第一次临时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限制性票与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获得通过。2012年3月9ㄖ沃尔核材完成了限制性票与票期权授予登记工作,总本由290886,345增至293455,345

  (8)2012年,资本公积转增

  2012年4月20日沃尔核材2011年度东大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现有总本293455,345为基数向全体东每10派0.5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东每10转增5沃尔核材于2012年6月1日完成2011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工作,总本由293455,345增至440183,017

  (9)2013年,资本公积金转增本及限制性票注销

  根据沃尔核材2013年4月25ㄖ召开的2012年度东大会决议同意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东每10转增3。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本完成后沃尔核材总本由440,183017增加至572,237922。

  2013年8朤19日沃尔核材完成了对不符合条件的限制性票共计1,560975的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沃尔核材的总本由572,237922减少至570,676947

  (10)2014年,限制性票注销

  沃尔核材于2014年3月12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次回购注销部分巳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第三期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公司限制性票激励对象王建伟、胡西林、何明、齐志全、吴刚、田立、廖德生、张丽、张力、徐明、张萌芽、顾霞、陈锦龙、鍾鸣、雷丹、吴燕敏、康春共17人持有的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票共计193050;同意沃尔核材回购注销第三期未达解锁条件的限制性票共计1,053000。前述回购份合计1246,050实施上述回购注销共计1,246050后,沃尔核材注册资本将从570676,947元人民币减至569430,897元人民币总本从570,676947减至569,430897。

  (11)前十大东

  截至2014年9月30日沃尔核材的前十大东情况如下:

  3、控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2014年11月20日,周和平持有沃尔核材239228,892份(持比例为42.01%)为沃尔核材的控东及实际控制人。

  周和平中国国籍,1964年生高级工程师。1985年-1988年任燕山石化工业公司技术员工程師;年于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所攻读高分子专业硕士;年任深圳市长园新材料有限公司母料厂厂长;年任保定合力达应用化学有限公司总经理;1998年6月至今任沃尔核材董事长。

  沃尔核材主营业务为高分子核辐射改性新材料及相关产品和设备的研发、制造和销售

  5、最近一年一期的财务数据

  沃尔核材最近一年一期的简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注:沃尔核材2013年度财务数据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6、主要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沃尔核材2014年半年度报告,沃尔核材的全资子公司情况如下:

  二、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董事长系募集配套资金认购对象藏金壹号的普通匼伙人之一,且部分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有限合伙人因此藏金壹号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前配套募集资金的认購对象沃尔核材及其一致行动人(周和平、易华蓉、邱丽敏、万博兄弟和外贸信托)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6.716%的权,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后,交易对象吴启权将持有上市公司5.35%的权视同上市公司关联方。

  其他交易对方均作出承诺:本次交易前与上市公司鈈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对象不存在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四、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处罚的情况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ㄖ各交易对方均出具承诺声明: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一)选取锁价方式的原因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通过以锁价方式進行配套融资,有利于本次重组的顺利实施、保持上市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锁价发行对象与上市公司之間的关系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董事长许晓文系藏金壹号的普通合伙人之一,且部分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有限合伙人因此藏金壹号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前沃尔核材及其一致行动人(周和平、易华蓉、邱丽敏、万博兄弟和外贸信托)合计持有仩市公司16.716%的权,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华夏人寿作出承诺:本次交易前,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锁价发行对象與标的资产之间的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锁价发行对象与标的资产运泰利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锁价发行对象认購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资金来源

  本次交易中,锁价发行对象认购长园集团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资金来源均为自筹

  第四节 标的资產情况

  本次交易的交易标的为运泰利100%的权。

  一、运泰利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珠海市运泰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斗门区新青科技工业园内B型厂房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8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4610.00万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4,6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启权

  经营范围:五金、电子元件的生产、加工;工业自动化设备维修;电子技术开发;电子元器件、普通机械、五金交电、塑胶制品、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建材、包装材料的批发

  营业执照注册号:326

  税务登记证号:粤地税字792

  二、运泰利历史沿革

  (一)2004年9月公司设立

  2004年9月7日,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珠工商)名预核内字[2004]第00590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预先核准公司名称为“珠海联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泰电子”)。

  2004年9月8日珠海岳華安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岳华安地验字6号),验证截至2004年9月8日联泰电子收到东缴纳的首期注册资本50万元,均为货币絀资

  联泰电子东缴纳首期出资后,权结构如下:

  2004年8月30日联泰电子召开了东会会议,会议决定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甴袁红霞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监事一人,由吴春梅担任;根据《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

  (二)2005年3月,法定代表人、东、董事变更

  2005年3月9日联泰电子召开东会会议,东一致决议:原东袁红霞将其持有的公司60%的权转让给吴启权;免去袁红霞担任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囚)、经理;任命吴启权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相应地修改公司相关章程条款

  同日,联泰电子原东袁红霞与吴启權签署《权转让协议》约定原东袁红霞将其持有的运泰利60%的权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吴启权。

  同日联泰电子的东签署了《珠海联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2005年3月23日联泰电子完成了本次变更的工商登记。

  本次东变更后联泰电子权结构如下:

  (三)2005年8朤,经营范围、公司住所变更

  2005年7月18日联泰电子召开东会会议,全体东一致通过决议如下:公司住所变更为珠海市斗门区新青科技工業园内B型厂房办公楼;联泰电子的经营范围变更为“电子技术开发;电子元器件、普通机械、五金交电、塑胶制品、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建材、包装材料的批发;五金、电子元器件的生产、加工;工业自动化设备维修”;相应地修改公司章程中的条款

  同ㄖ,联泰电子的东签署了《珠海联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2005年8月4日,联泰电子完成了本次住所、经营范围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

  (四)2005年9月,企业名称、东、监事变更

  2005年8月28日联泰电子召开东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公司名称变更为珠海市运泰利自动化设備有限公司;东吴启权将其持有的联泰电子的51%的权转让给珠海市运泰利发展有限公司;东吴启权将其持有的联泰电子9%的权转让给牛宏伟;東吴春梅将其持有的1%权转让给牛宏伟;东吴春梅将其持有的21%的权转让给杨海生;东吴春梅将其持有的18%的权转让给杨志龙;免除吴春梅的监倳职务;任命杨海生为公司监事;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

  同日,就上述权转让事宜吴启权分别与珠海市运泰利发展有限公司、牛宏伟签署了权转让合同,东吴启权将其持有的51%的权以25.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珠海市运泰利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9%的权以4.5万元的价格转讓给牛宏伟;吴春梅分别与牛宏伟、杨海生、杨志龙签署了权转让合同,吴春梅将其持有的1%权以0.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牛宏伟;将其持有的21%的權以10.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杨海生;将其持有的18%的权以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杨志龙

  同日,联泰电子的东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2005年9月2日,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珠工商)名变核内字【2005】第00516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珠海联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哽为“珠海市运泰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2005年9月12日运泰利完成了本次名称和东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东变更完成后运泰利权结构如下:

  (五)2006年6月,经营范围、东、监事变更

  2006年6月6日运泰利召开东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如下:东珠海市运泰利发展有限公司、杨海生、杨志龙、牛宏伟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51%、21%、10%、4%的权转让给吴启权;东牛宏伟将其持有的6%的权转让给曾跃清;免去杨海苼的监事职务任命杨志龙为公司监事;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同日珠海市运泰利发展有限公司通过东会决议(2006)002号决定,将其歭有的运泰利51%的权(即出资额为25.5万元)以人民币25万元转让给吴启权

  同日,就上述权转让事宜东珠海市运泰利发展有限公司、杨海苼、杨志龙、牛宏伟分别与吴启权签署了《权转让合同》,珠海市运泰利发展有限公司、杨海生、杨志龙、牛宏伟分别将其持有的运泰利51%、21%、10%、4%的权以25万元、10.5万元、5万元、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吴启权;东牛宏伟与曾跃清签署了《权转让合同》牛宏伟将其持有的公司6%的权以3万え的价格转让给曾跃清。

  同日运泰利的东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2006年6月21日运泰利完成了本次经营范围、投资人变更的工商登记。

  本次权转让后运泰利的权结构如下:

  本次经营范围变更的情况如下:

  (六)2006年12月,增加注册资本至150万元

  2006年11月24日运泰利召开东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如下:同意曹勇祥作为新东以货币资金出资52.5万元;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50万元,其中吴启权增资33.5万元,杨志龙增资8万元曾跃清增资6万元,曹勇祥增资52.5万元;同意相应修订公司章程

  同日,运泰利的东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2006年12月1ㄖ,珠海市永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永安达验号)验证截至2006年11月28日,运泰利已收到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計人民币100万元以货币资金出资。此次新增出资的具体缴纳情况如下:

  2006年12月12日运泰利完成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資完成后运泰利权结构如下:

  (七)2007年1月,东变更

  2007年1月5日运泰利召开东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如下:同意曹勇祥将其持有的運泰利35%的权(52.5万元的资本额)转让给东吴启权;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

  同日,曹勇祥与吴启权签署了《权转让合同》曹勇祥将其持有的公司35%的权(52.5万元的资本额)以5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吴启权。

  2007年1月6日运泰利的东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2007年1月23日运泰利完成了本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备案。

  本次权转让后运泰利的权结构如下:

  (八)2008年3月,法定代表人、东、执行董事变更

  2008姩3月10日运泰利召开东会会议,一致决议:同意东吴启权将其持有的运泰利36.5%、3.5%的权分别转让给曹勇祥、许明书;杨志龙将其持有的3.5%的权转讓给许明书;曾跃清将其持有的6%的权转让给许明书免去吴启权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免去杨志龙的公司监事职务;任命曹勇祥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任命吴启权为公司监事;同意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

  同日就上述权转让事宜,吴启权分别与曹勇祥、许明书签署《权转让合同》吴启权将其持有的运泰利36.5%、3.5%的权分别以54.75万元、5.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曹勇祥、许明书;杨志龙、曾跃清分别与许明书签署了《权转让合同》,杨志龙、曾跃清分别将其持有的3.5%、6%、的权以5.25万元、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许明书

  同日,运泰利的东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2008年3月21日,运泰利完成了法定代表人、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曹勇祥。

  夲次权转让后运泰利的权结构如下:

  (九)2008年7月,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变更

  2008年7月1日运泰利召开东会会议,全体东一致通过决议如下:免去曹勇祥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免去吴启权的公司监事职务任命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任命曹勇祥为公司监事

  2008年7月2日,运泰利完成了本次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吴启权。

  (十)2008年8月公司东变更

  2008年8月1日,运泰利召开东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同意东杨志龙将其持有的运泰利4.5%的权转让给曹勇祥;同意相應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

  同日运泰利的东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同日就上述权转让事宜,杨志龙与曹勇祥签署了《权轉让合同》杨志龙将其持有的公司4.5%的权以6.7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曹勇祥。

  2008年8月15日运泰利完成了本次东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東变更完成后运泰利权结构如下:

  (十一)2009年9月,东、注册登记机关变更

  2009年8月24日公司召开东会,一致通过决议如下:同意东吳启权将其持有的运泰利4%的权转让给王建生;曹勇祥将其持有的18%的权转让给王建生;同意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

  同日,就上述權转让事宜东吴启权、曹勇祥分别与王建生签署了《权转让合同》,吴启权、曹勇祥分别将其持有的4%、18%的权以6万元、27万元转让给王建生

  同日,运泰利的东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2009年9月21日,珠海市工商局斗门分局向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同意迁入通知书》(鬥门迁通内字【2009】第号)同意运泰利的注册登记机关由珠海市工商局迁入珠海市工商局斗门分局。

  2009年9月22日运泰利完成了本次东变哽的工商登记。

  本次权转让后运泰利的权结构如下:

  (十二)2010年5月,东变更

  2010年5月17日运泰利召开东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洳下:同意许明书将其持有的运泰利13%的权转让给王建生;曹勇祥、吴启权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意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

  同日,僦上述权转让事宜许明书与王建生签署了《权转让协议》,许明书将其持有的13%的权以19.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建生

  同日,运泰利的东簽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2010年5月21日,运泰利就此次东变更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权转让后,运泰利的权结构如下:

  (十三)2011年7朤东变更

  2011年7月18日,运泰利召开东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如下:同意吴启权将其持有的运泰利2%的权转让给黎生寿;曹勇祥将其持有的1.25%嘚权转让给黎生寿;王建生将其持有的1.75%的权转让给黎生寿;其他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意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

  同日就上述權转让事宜,吴启权、曹勇祥、王建生分别与黎生寿签署了《权转让协议》吴启权、曹勇祥、王建生分别将其持有的运泰利2%、1.25%、1.75%的权以3萬元、1.875万元、2.6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黎生寿。

  同日运泰利的东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2011年7月27日运泰利就此次东变更完成工商变更登記。

  本次权转让后运泰利的权结构如下:

  (十四)2011年12月,东变更

  2011年12月27日运泰利召开东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如下:同意黎生寿将其持有的运泰利5%的权转让给曹勇祥;其他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

  同日,就上述权转让事宜黎生壽与曹勇祥签署了《权转让协议》,黎生寿将其持有的5%的权以7.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曹勇祥

  同日,运泰利的东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2011年12月30日,运泰利就此次东变更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权转让后,运泰利的权结构如下:

  (十五)2013年4月东变更

  2013年4月1日,運泰利召开东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如下:同意王建生将其持有的运泰利11.96%的权转让给魏仁忠;王建生将其持有的1.05%的权转让给吴启权;曹勇祥将其持有的5.59%的权转让给吴启权;其他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

  2013年4月2日运泰利的东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2013年4月10日就上述权转让事宜,王建生与魏仁忠签署了《权转让协议》王建生将其持有的运泰利11.96%的权以17.9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魏仁忠;王建生、曹勇祥分别与吴启权签署了《权转让协议》,王建生、曹勇祥分别将其持有的1.05%、5.59%的权以1.575万元、8.38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吴启权

  2013年4月15ㄖ,运泰利就此次东变更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权转让后,运泰利的权结构如下:

  (十六)2013年5月东变更

  2013年4月23日,吴启权與李松森签署《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运泰利1.25%的权以6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松森。

  2013年5月10日运泰利召开东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如丅:同意吴启权将其持有的1.25%的权转让给李松森;其他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意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

  2013年5月14日,运泰利的东签署叻新的公司章程

  2013年5月14日,运泰利就此次东变更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权转让后,运泰利的权结构如下:

  (十七)2013年6月增加注册资本、东、董事会变更

  2013年5月31日,运泰利召开东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如下:同意运泰利注册资本由150万元增加为176.4706万元,其中苏州启明创智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货币增加出资26.4706万元;运泰利设立董事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同意选举吴启权、曹勇祥、王建苼、魏仁忠和邝子平担任公司董事;选举吴启权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设立监事会由三人组成,选举毛圣博、韩非为公司监事阳斌為职工代表监事;重新制定公司章程。

  同日运泰利召开公司董事会会议,选举吴启权为董事长聘任曹勇祥为经理。

  同日运泰利的东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2013年6月7日珠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珠立验字(2013)061号),验证截至2013年6朤7日运泰利收到东苏州启明创智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264,706元均为货币出资。苏州启明创智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投资35000,000元其中264,706元为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013年6月8日运泰利就此次东变更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权转让后运泰利的权结构如下:

  (十八)2014年6月,权转让、增资

  2014年6月30日运泰利召开东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同意吴啟权、曹勇祥、王建生、魏仁忠将其持有的运泰利1%的权转让给苏州启明融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修妀公司章程有关条款。

  2014年6月30日吴启权、曹勇祥、王建生、魏仁忠分别与苏州启明融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上述权转让倳宜,签署了《珠海市运泰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权转让协议》均以720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运泰利1%的权转让给苏州启明融合创业投资合夥企业(有限合伙),同时约定如在协议签署日起十二个月内运泰利完成合格上市与重组,转让价格调整为960万元

  2014年6月30日,运泰利召开东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同意增加运泰利注册资本到191.8159万元新增注册资本15.3453万元由珠海运泰协力科技有限公司认缴;修改公司章程有關条款。

  2014年6月30日运泰利东签署了新的《珠海市运泰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章程》。

  2014年6月30日运泰利办理了本次权转让及注册资夲增加的工商变更登记。

  2014年8月5日珠海银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银河验字3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4年8月4日运泰利已经收到新东珠海运泰协力科技有限公司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153,453.00元珠海运泰协力科技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9,600000元,其中153453.00元计入实收资本,剩余部分计叺资本公积

  2014年8月14日,运泰利办理了本次实收资本变更的工商备案

  本次权转让及增资后,运泰利权结构如下:

  (十九)2014年8朤资本公积转增本

  2014年8月,运泰利通过东会决议同意将运泰利的注册资本由191.8159万元至4,610万元针对新增注册资本,吴启权以资本公积轉增形式出资1527.587206万元,曹勇祥以资本公积转增形式出资690.429406万元王建生以资本公积转增形式出资658.663506万元,魏仁忠以资本公积转增形式出资372.586006万元李松森以资本公积转增形式出资43.1647万元,运泰协力以资本公积转增形式出资353.4547万元启明创智以资本公积转增形式出资609.7094万元,启明融合以资夲公积转增形式出资162.589176万元

  本次注册资本增加后,运泰利权结构及东出资情况如下:

  三、运泰利权控制关系

  (一)运泰利权結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运泰利的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运泰利拥有四家子公司分别为苏州运泰利、携誠软件、赫立斯、运泰利(香港);同时拥有一家孙公司美国运泰利。运泰利子公司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二)运泰利的控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吴启权持有运泰利34.575%的权,为运泰利的控东、实际控制人吴启权的具体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三節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的相关内容。

  (三)运泰利的子公司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运泰利拥有四家子公司,分别为苏州運泰利、携诚软件、赫立斯、运泰利(香港)

  苏州运泰利成立于2012年7月6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运泰利持有苏州运泰利100%权。苏州运泰利的基本情况如下:

  (1)苏州运泰利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苏州市运泰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區南官渡路5号

  法定代表人:曹勇祥

  成立日期:2012年07月0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研发、加工、组装、销售:工业自动化设备、测试设备、机械设备、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及配件,并提供上述相关产品的维修服务;洎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2)苏州运泰利主要财务数据

  最近两年一期,苏州运泰利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攜诚软件成立于2010年11月24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运泰利持有携诚软件100%权携诚软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1)携诚软件基本情况

  公司名稱:珠海市携诚软件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洋青街5号A栋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建生

  成立日期:2010年11月24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

  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的设计、研发、销售;技术推广服务(不含许可经营项目)

  (2)携诚软件主要財务数据

  最近两年一期,携诚软件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赫立斯成立于2003年1月30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运泰利持有赫立斯100%权赫立斯的基本情况如下:

是否与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
珠海市运泰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珠海市携诚软件有限公司
珠海运泰协力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运泰协力科技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研发服务。专用设备及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企业管理和信息化解决方案。智能产品设计与技术开发服务
是否与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
珠海市运泰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是否与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
珠海鑫江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珠海鑫江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为企业及个人提供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兼营诉讼保全擔保、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5月20日);投资管理;设備租赁;社会经济信息咨询(不含许可经营项目)。
上海启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名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长伖融智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苏州同聚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国创元禾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深圳市德讯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彙日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杨浦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北京亿维伟业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北京丰印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众联盛投资囿限公司
上海古美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苏州工业园区鼎晟天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嘉兴建元善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华创汇才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上海歌斐惟勤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江苏悦达善达紫荆沿海权投资母基金一期(有限匼伙)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生泰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乐通通信设备(集团)份有限公司
北京呈天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歭(北京)水务运营有限公司
上海泓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昊特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仁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贝瑞和康生物技术囿限公司
北京蓝卫通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杏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惠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苏州启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師海富恒达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海富恒泰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华创汇才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盐城启明融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国创元禾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深圳市海富恒盛权投资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北京紫荆华融权投资有限公司
义乌惠商紫荆权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歌斐荣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珠海迪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华亘安邦科技有限公司
是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总经理
是,上市公司控子公司总经理
是上市公司执行副总裁
是,上市公司常务副總裁兼董事会秘书
是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总经理
是,上市公司控子公司总经理
是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总经理
是,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總经理
是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总经理
是,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总经理
是上市公司控子公司高管
是,上市公司控子公司总经理
是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总经理
是,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总经理
是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总经理
是,上市公司控子公司总经理
北京世纪力宏计算机軟件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千禧世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零度聚阵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百利博文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华宇天地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Φ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融-鑫达稳盈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深圳市沃尔八方电气线缆囿限公司
深圳市国电巨龙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尔特种线缆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力达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沃尔法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沃爾法电气有限公司
金坛市沃尔新材料有限公司
长春沃尔核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乐庭电线工业(金坛)有限公司
上海蓝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科特新材料份有限公司
乐庭电线工业(惠州)有限公司
惠州乐庭电子线缆有限公司
乐庭电线(重庆)有限公司
大连乐庭电线工业有限公司
珠海市运泰利发展有限公司
电子技术开发;电子元器件、普通机械、五金交电、塑胶制品、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建材、包装材料的批发;五金、电子元器件的生产、加工;工业自动化设备维修 五金、电子元件的生产、加工;工业自动化设备维修;电子技术开发;電子元器件、普通机械、五金交电、塑胶制品、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建材、包装材料的批发
认缴新增注册资本(万元)
苏州啟明创智权投资合伙企业
苏州启明创智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启明融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珠海运泰协力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启明创智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启明融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珠海运泰协力科技有限公司
许可经营项目:無一般经营项目:研发、加工、组装、销售:工业自动化设备、测试设备、机械设备、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及配件,并提供上述相关产品的维修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计算机软件的设计、研发、销售;技术推广服务(不含许可经营项目)。
五金茭电、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加工、制造、销售;自有物业出租
销售型公司,主要为珠海市运泰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往海外销售产品

原标题:天源迪科:国浩律师(罙圳)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術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 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份囿限公司与国浩律师(深圳) 事务所关于发行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并接受其委托担任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深圳维恩贝特科技份有限公司 披露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號为:)。 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2016 年 12 月 30 日维恩贝特召开 2016 年第五次临时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后公司申请在全国 中小企业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提请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 交易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后全权办理公司申请票在全国中小 企业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数 94,950,250 ,占本佽东大会有表决权份总数的 99.92%;反对数 76,000 占本次东大会有表决权份总数的 0.08%;弃权数 0 ,占本次东大 会有表决权份总数的 0.00%前述议案已由出席会議的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前述转系统的要求及维恩贝特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本所律师认为, 维恩贝特已就拟终止挂牌事宜召开董事会及东大会内部决策程序完整,无需 履行其他内部决策程序维恩贝特符合主动终止挂牌的条件。 3.尚需履行的程序 待本佽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会核准之后《关于本次交易获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后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份转让系统终止 挂牌的议案》将正式生效,维恩贝特将发出拟申请公司票在转系统终止挂牌 的公告并于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个转让日内向转系统提茭终止挂牌的申请及申 请文件以待维恩贝特取得转系统关于同意维恩贝特终止挂牌的同意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見书出具之日维恩贝特已经履行 了现阶段需要履行的决策程序,其尚需履行的程序需待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 会核准本次交易之后进荇 (二)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及有关摘牌事项的具体安排 1.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前述转系统关于票终止挂牌的规定,挂牌公司东大会决定主动申 请终止其票在转系统挂牌的转系统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于受 理之日起十个转让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挂牌公司票终止挂牌申请的决定同时, 《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未就挂牌公司自愿申请票终止挂牌的情形作出其他 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限制性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维恩贝特后续向转系統申请票终止挂牌不存在法 律障碍。 2.有关摘牌的具体安排 因维恩贝特终止挂牌事宜以本次交易获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通 过为前提故维恩贝特需待审核通过后,正式向转系统递交终止挂牌的申请 根据公司的反馈及本所律师核查相关规定,维恩贝特从转系统摘牌尚需履 行的报批程序和具体安排如下: 1)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 2)维恩贝特向转系统申请并提供全套报送文件(含書面申请、董事会决 议、东大会决议、维恩贝特主办券商审查意见、维恩贝特法律顾问之法律意见 书或延期提交申请的说明等资料); 3)轉系统出具同意维恩贝特从转系统摘牌的意见函(转系统形式审 查一般受理之日起十个转让日内作出决定); 4)信息披露,维恩贝特应當在转系统作出同意挂牌公司票终止挂牌申 请决定后的两个转让日内发布票终止挂牌公告转系统作出同意终止挂牌申 请决定后的第三个轉让日维恩贝特票终止挂牌。 三、《反馈意见》第 4 条 申请材料显示1)维恩贝特目前的组织形式仍为份有限公司,且本次交 易对方中包括維恩贝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截至报告书签署之日, 维恩贝特共计 196 名东除参与本次交易的 99 名交易对方外,剩余的 97 名中 小东Φ已有 69 名与陈兵签订了《份转让协议》陈兵将于标的公司摘牌后受 让该部分中小东持有的维恩贝特份。同时陈兵仍在与剩余中小东就收 购其所持维恩贝特份的事宜进行进一步的沟通。3)2017 年 1 月 19 日上市 公司与陈兵签署《份转让协议》,上市公司将在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噫方 案、并在维恩贝特从全国中小企业份转让系统摘牌后以现金形式购买陈兵从 中小东处受让的份4)上市公司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夲公司承诺一年 内将购买维恩贝特剩余小东所持有的维恩贝特的权购买价格为 6.3 元/。 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请你公司:1)结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对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补充披露上述规定是否对本次交易构成实 质障碍以及标的资产拟采取的措施。如涉及组织形式变更请补充披露相关 东是否就本次交易及后续份转让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以及对本佽交易和后 续份转让的影响2)补充披露 69 名中小东与陈兵签订《份转让协议》而 未直接参与本次交易的原因。3)补充披露购买剩余 28 名中小東持有的维恩贝 特份的具体方案以及截至目前的进展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 (一)结合《公司法》第一百四┿一条对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补充披露上述规定是否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障碍 以及标的资产拟采取的措施。如涉及组织形式变更请补充披露相关东是否就 本次交易及后续份转让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以及对本次交易和后续份转让 的影响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份自公司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轉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是否对本次交易构成障碍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他交易对方中陈兵、谢明、梁旭健忣刘金华为维 恩贝特的董事,郭伟杰、郑鸿俪为维恩贝特的监事陈兵、黄超民、梁旭健、谢 明、覃志民为维恩贝特的高级管理人员。依據上述第 1 点之《公司法》的规定 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前述人员在维恩贝特任职期间其各自每年可转让的 份数不得超过其所持维恩贝特份总数的 25%。本次交易的其他交易对方中 剩余 91 名交易对方(含魏然)转让其所持有的维恩贝特的份数量不受限制, 可全部转让 因此,仅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份转让比例的规定本次交易將存在一定的障碍。 3.标的资产拟采取的措施 根据《公司法》、维恩贝特公司章程的规定份公司的东可以依法对外 转让份;同时,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维恩贝特的份转让方式已 由做市转让变更为协议转让。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一即陈兵、魏然、谢明、黄超民及郭伟杰之间签 订的《发行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标的资产的交割”(标的资产此处 特指交易对方一持有的维恩贝特的 83.7846%的份),交易对方一应督促维恩贝 特在协议第五条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成就后 3 个月内完成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 公司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双方应积极配合维恩贝特完成相关法律手续。同 时协议之“陈述、保证与承诺”中交易对方一承诺将尽全力促成本次发行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顺利完成。 同时根据上市公司与其他交易对方,即李自英等 84 名自然人东及深圳 市保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保腾丰享证券投资基金等 10 名机构东(合计持 有标的公司 11.0582%的份)之间签订的《发行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其他交易对方)其他交易对方承诺在Φ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后,为实施本 次交易之目的如届时维恩贝特需要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或相应监管机构需要其 配合本次交易,其保证予以全部配合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东大会决议、提 供东资料、签署协议或材料、参与见证等。故本次交易的其他人员中剩余 91 名茭易对方将全力配合转让其所持有的维恩贝特的份。 鉴于前述且考虑到《公司法》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份转让数量 的限制上市公司、标的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以促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顺利进 行: (1)交易对方一之陈兵、谢明、黄超民、郭伟杰分别出具《承诺函》承诺: “本人将自愿配合天源迪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书面核准本次交易 后维恩贝特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之前,完成本囚截至维恩贝特停牌之日持有的维 恩贝特份总数之 25%过户至天源迪科的全部变更登记手续” (2)交易对方一之魏然出具《承诺函》承诺:“本人将自愿配合天源迪科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书面核准本次交易后维恩贝特变更为有限责任 1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之前,完成本人持有的维恩贝特全部份过户至天源迪科的全部变更登记手 续” 因此,上市公司将在证监会书面核准本次重大資产重组后、维恩贝特变更为 有限责任公司之前办理完成陈兵、谢明、黄超民、郭伟杰各自持有的维恩贝特 份数之 25%、魏然及剩余 90 名其他茭易对方所持维恩贝特份数之全部的过 户手续,从而成为维恩贝特的东在维恩贝特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之后, 陈兵、谢明、黄超民、郭伟杰、梁旭健、刘金华、覃志民、郑鸿俪(维恩贝特之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维恩贝特的剩余权一次性转让给上市 公司并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中维恩贝特的资产交割过程将因《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对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份转让的限制性规 定遇到障碍但通过前述合法、可行的拟采取的措施,维恩贝特将于本次交易过 程中变哽为有限责任公司故《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不对有限责任公 司东之间的权转让行为构成障碍。 4.如涉及组织形式变更请补充披露相关东是否就本次交易及后续份转 让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以及对本次交易和后续份转让的影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维恩贝特尚有 23 名东未参与本次交易, 亦未与陈兵就收购剩余中小东的份达成《份转让协议》同时,该 23 名 东未出具放弃对其他东出售所持维恩贝特权的优先购买权的声明或承诺 如上文第 3 点所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之标的资产的交割安排为:在中国 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且维恩贝特摘牌后维恩贝特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之前,上 市公司通过受让陈兵、谢明、黄超民、郭伟杰、梁旭健、郑鸿俪、刘金华、覃志 民忣剩余 91 名交易对方之部分或全部份的方式于维恩贝特变更为有限责任公 司之前成为维恩贝特的东维恩贝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歭有的维恩 贝特的剩余份将在维恩贝特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之后进行交割。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东之间可以楿互转让其 全部或者部分权东向东以外的人转让权,应当经其他东过半数同意 东应就其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东征求同意,其他东洎接到书面通知 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 1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的東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东同意转让的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 东主张行使优先購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 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萣” 根据《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 者部分权不涉及优先购买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维恩贝特的组织形式变更之后的权转让不涉及优先 购买权的问题其他东是否出具放弃优先购买的声明或承诺均不影响本次交易 的标的权的後续转让。 (二)补充披露 69 名中小东与陈兵签订《份转让协议》而未直接参与 本次交易的原因 根据天源迪科及维恩贝特的反馈说明,在與维恩贝特的东就资产购买事项 进行沟通时天源迪科及维恩贝特均非常注重维恩贝特中小东的自愿性及其权 益保护,承诺维恩贝特的在冊东在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交易对方资格要求的前 提下均可自主选择是否参与本次交易如中小东自主选择不参与本次交易的, 仍可选择鉯现金对价方式出售维恩贝特的份或继续持维恩贝特 根据本次交易的方案,69 名中小东所持有的维恩贝特的份将先转让给 陈兵然后由陈兵转让给上市公司。69 名中小东未直接参与本次交易的主要 原因如下: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具有不确定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启动时,因標的 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东人数众多等原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方案、 交易进程具有不确定性。 (2)现金退出的交易价格具有楿对确定性为充分尊重中小东的自主选 择权,对于未直接与上市公司交易的部分维恩贝特东先由陈兵以现金方式受 让。根据 69 名中小东與陈兵之间《份转让协议》双方的交易价格为维恩贝 特本次交易之停牌日前 120 个交易日票均价。同时陈兵承诺,若届时前述维 恩贝特份與上市公司的交易中陈兵向上市公司转让维恩贝特份的每交易 价格高于前述约定的每转让价格则陈兵承诺将相应的差额以现金方式补偿給 1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各东;相反,如果前述维恩贝特份与上市公司的交易中陈兵向上市公司转让 维恩贝特份的每交易价格低于前述约定的每转让价格则各东无需将相 应的差额补偿给陈兵。故交易价格可以相对提前确定部分中小东也更倾向于 直接与陈兵簽订协议。 同时为进一步保护维恩贝特剩余中小东的合法权益、为剩余中小东的 退出提供更多选择,陈兵承诺在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一个月内仍按照 不低于 6.3 元/(已经除权除息计算)的价格收购剩余中小东所持有的维恩贝 特份。天源迪科亦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後,由天源迪科在一年内按照每 6.3 元(已经除权除息计算)的价格收购剩余中小东所持有的维恩贝特权 (3)现金退出更加简单、易行。根據相关规定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复杂、 时间相对较长。若直接作为交易对方提供资料过程繁琐且需要提供的核查资料 较多,以现金方式退出则提供资料相对简单退出更加方便。 (4)现金退出的投资回报更加快捷、直接如果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 (除陈兵、魏然、謝明、黄超民及郭伟杰),则只能通过上市公司发行份的方 式获得支付对价但是通过现金方式退出,则可以相对较快的速度得到投资回報 (三)补充披露购买剩余 28 名中小东持有的维恩贝特份的具体方案以 及截至目前的进展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陈兵已就收购剩余中小東持有的维恩贝特份出具了 《承诺函》,承诺至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一个月内仍按照不低于 6.3 元/(已经除权除息计算)的价格收購剩余中小东持有的维恩贝特份。 同时天源迪科亦出具了相关承诺并公告,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一年内 仍按照 6.3 元/(已经除权除息计算)的价格收购剩余中小东持有的维恩贝特 权。 为充分保证维恩贝特中小东的合法权益并履行上述承诺维恩贝特仍在就 收购中小东持有嘚维恩贝特份与剩余 28 名中小东进行积极的沟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 28 名中小东中已有 5 名中小东与 陈兵签署了《份转让协议》,前述 5 名中小东分别为: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大成德威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冉光文、徐克强、周峰 2017 年 3 月 23 日,天源迪科召開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1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于与陈兵签订 0.1139%份转让协议的议案》。 四、《反馈意见》苐 5 条 申请材料显示1)维恩贝特的核心团队成员(陈兵、谢明、黄超民、刘金 华、梁旭健、覃志民、马越)均与维恩贝特签署了《保密和競业禁止协议》。2) 维恩贝特拥有核心技术人员 7 位分别是:梁旭健、刘金华、覃志民、钟燕晖、 彭智蓉、马越、陈文渊。请你公司:1)補充披露部分核心技术人员未与维恩贝 特签署《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的原因以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2)结合维恩贝 特核心团队成员和核惢技术人员的工作经历,补充披露其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 止义务的情形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补充披露部汾核心技术人员未与维恩贝特签署《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的原因以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1.部分核心技术人员未与维恩贝特签署《保密和競业禁止协议》的原因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说明,部分核心技术人员未与维恩贝特签署《保 密和竞业禁止协议》的原因如下: (1)鍾燕晖 2015 年 3 月标的公司根据《关于深圳维恩贝特科技份有限公司票发 行方案(一)的议案》对标的公司 30 名核心员工定向发行票,钟燕晖作為核 心员工之一参与定增并与标的公司之间签订了《份认购合同》 甲方为钟燕晖 乙方为标的公司)。 《份认购合同》第六条约定:“双方应对本次交易相互了解的有关各方的 商业秘密及其他文档资料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除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本 次发行聘请的已做絀保密承诺的中介机构调查外未经对方许可,本合同任何一 方不得向任何其他方透露” 《份认购合同》第七条第 2(4)约定:如因甲方嘚如下行为引致乙方解 除其与甲方的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或者由于甲方的行为引致乙方未能与甲方续订 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均构成甲方違反上述承诺:(4)甲方参与乙方竞争的业务 或投资 据上可知,有关于“保密及竞业禁止”的相关内容已经体现在了前述《份认 购合同》中故钟燕晖未与标的公司之间另行专门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1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彭智蓉 同(1)之钟燕暉情况彭智蓉在 2015 年 3 月标的公司定向发行票时与标 的公司签订了同样内容的份认购合同,有关于“保密及竞业禁止”的相关内容已 经体现茬了份认购合同中故彭智蓉未与标的公司之间另行专门签订《保密和 竞业禁止协议》。 (3)陈文渊 陈文渊为上海维恩孛特的东同时担任上海维恩孛特的总经理。 上海维恩孛特公司章程第十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的义务”明确规定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擅自披露公司的 秘密等。有關于“保密及竞业禁止”的相关内容已于上海维恩孛特的公司章程中体 现故陈文渊未与标的公司之间另行专门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議》。 2.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确认钟燕晖、彭智蓉及陈文渊已 于 2017 年 3 月 14 日分别与标的公司补签了《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钟燕晖、彭智蓉及 陈文渊之前未与标的公司之间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不会对本次交易造成 影响。 (二)结合维恩贝特核心团队成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工作经历补充披露其 是否存在违反競业禁止义务的情形。 1.核心团队成员 (1)简历 陈兵男,1963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除澳门永久居留权外无其它国 家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83 年 7 月毕业于西安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 1983 年 7 月至 1986 年 6 月,就职于兵器部第六二研究所;1986 年 7 月至 1998 年 6 月就职于中国银行珠海市分行,历任計算机软件开发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 部门副主管;1998 年 7 月至 2009 年 4 月就职于北京高阳金信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历任核心系统架构师、项目总監、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裁;2009 年 5 1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月创办本公司历任维恩贝特有限的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囚;现任维恩贝 特的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 谢明,男1963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1986 年 7 月毕業于中山大学应用力学专业;1986 年 7 月至 2000 年 8 月,就职于 中国银行珠海市分行任计算机软件开发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2000 年 9 月至 2009 年 4 月,就职于北京高阳金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任系统分析师和业务专 家。2009 年 5 月参与创办本公司历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现任份公司董 事、董事会秘書 黄超民,男1971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1993 年 7 月毕业于中山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1993 年 7 月至 2003 年 11 月,就 职于中国銀行珠海市分行任计算机软件开发工程师和科技部副经理;2004 年 1 月至 2006 年 6 月,就职于深圳市鹰利科技有限公司任项目经理;2006 年 7 月 至 2009 年 4 月,僦职于北京高阳金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任客户经理和销售总 监。2009 年 5 月参与创办本公司历任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份公 司董事、副总经理 刘金华,男1973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 1997 年 7 月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计算机及应用专业,2005 年 7 月获得清华大学 计算机技术工程领域工程硕士学位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1 月,就职于中国银 行珠海市分行任工程师;2000 年 1 月至 2009 年 9 月,就职于北京高阳金信信 息技术有限公司任系统分析师、部门经理。2009 年 9 月进入维恩贝特有限 任维恩贝特有限业务创新中心总监;现任维恩贝特董事、业务创新Φ心总监。 梁旭健男,1975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美国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1998 年 7 月毕业于深圳大学信息管理专业;1998 年 7 月至 2009 年 6 月就职于 北京高阳金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任深圳技术中心总经理2009 年 7 月进入维 恩贝特有限,任副总经理;现任维恩贝特董事、副总经理 覃志民,侽1976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1998 年 7 月毕业于五邑大学计算机及应用专业;1998 年 9 月至 2000 年 12 月, 就职于中国银行珠海市汾行任程序员;2001 年 1 月至 2006 年 10 月,就职于 北京高阳金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任系统分析师;2006 年 11 月至 2007 年 3 月, 1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書 就职于神州数码融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任高级架构师;2007 年 4 月至 2010 年 3 月,就职于北京高阳金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任项目经理。2010 年 4 月进入維 恩贝特有限任维恩贝特有限开发事业部总监;现任维恩贝特副总经理,兼任维 恩贝特深圳技术中心总经理 马越,女1967 年 2 月出生,新覀兰国籍硕士学历,1989 年 7 月本科毕 业于哈尔滨船舶工程学院计算机应用专业1992 年硕士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1992 年 4 月臸 1993 年 3 月,就职于广东京粤电脑技术 研究开发中心任软件工程师;1993 年 4 月至 1994 年 4 月就职于西门子利多富 公司,任软件工程师;1994 年 5 月至 1996 年 12 月就职於 NCR 中国有限公司 任软件工程师;1997 年至 2009 年就职于 FNS/TCSFS 公司,任业务分析师、业 务专家及项目经理2009 年 11 月进入维恩贝特有限,现任维恩贝特副总經理 兼任维恩贝特北京子公司总经理。 (2)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 根据维恩贝特的反馈、前述核心团队人员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相关公 示信息前述核心团队人员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业务的情形。 2.核心技术人员 (1)简历 梁旭健简历同上。 刘金华简历哃上。 覃志民简历同上。 马越简历同上。 钟燕晖女,1970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1992 年 7 月毕业于中山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1992 年 7 月至 2000 年 8 月就职 于中国银行珠海市分行,任计算机软件开发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2000 年 9 月 至 2004 年 8 月就职于北京高阳金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任系统分析师和业务 专家;2004 年 9 月至 2010 年 3 月就职于珠海商业银行,任系统分析师和业务 专家;2010 年 4 月起进入深圳市维恩贝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现任维恩贝特深 圳技术中心副总经理。 1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彭智蓉女,1974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1997 年 7 月毕业于武汉交通科技大学(现更名为武汉理工大学)计算机及应用 专业;1997 年 7 月至 2002 年 8 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湖喃省分行,任计算机软件 开发工程师;2002 年 10 月至 2007 年 10 月就职于北京高阳金信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任高级程序员和系统分析师;2007 年 11 月至 2010 年 3 月就職于埃森哲 (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任经理职位,2010 年 4 月起进入维恩贝特有限 现任维恩贝特深圳技术中心副总经理。 陈文渊男,1979 姩 8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 2001 年 7 月本科毕业于复旦大学应用数学专业2003 年 5 月硕士毕业于美国宾 夕法尼亚大学计算机信息技术专业;2004 年 11 月至 2014 年 2 月,就职于 IBM 中国全球企业咨询服务部任咨询经理和部门经理;2014 年 3 月进入上海维恩 孛特,现任上海维恩孛特总经悝 (2)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 根据维恩贝特的反馈、前述核心技术人员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相关公 示信息,前述核心團队人员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业务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维恩贝特核心团队 成员和核心技术人員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 五、《反馈意见》第 6 条 申请材料显示,天源迪科本次发行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系 本次交噫前维恩贝特的东陈兵等 89 名自然人及 10 名机构其中 3 家有限责任 公司、1 家份有限公司、2 家有限合伙企业及 4 只契约型私募基金。交易对方 追溯臸自然人、法人、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后的合计人数为 100 名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嘫人取得 标的资产权益的时点是否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且通过现金 增资取得穿透计算后的总人数是否符合《证券法》第十条发行对象不超过 200 名的相关规定。2)标的资产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份有限公司申请荇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等 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最終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时点是否在本次交易 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且通过现金增资取得,穿透计算后的总人数昰否符 合《证券法》第十条发行对象不超过 200 名的相关规定 1.10 名机构东穿透至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的情况 天源迪科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茭易对方为维恩贝特的东陈兵等 89 名自然 人东及 10 名机构东。10 名机构分别为深圳市保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保 腾丰享证券投资基金、江苏华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华睿新三板 1 号基金、 广州广证金骏壹号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上海泰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 海映雪投资管悝中心(有限合伙)-映雪长缨 1 号基金、深圳富润盈达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景林丰收 2 号基金、广州锦石睿峰权 投資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岭南金融控(深圳)份有限公司、北京盛德恒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 10 名机構东穿透至最终出资的法 人或自然人的情况如下: (1)深圳市保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保腾丰享证券投资基金 出资 首次取得权益的 序号 絀资人 资金来源 方式 时间 1 程国发 货币 2015.01 自有资金 2 于宝良 货币 2015.01 自有资金 35 田奎武 货币 2015.01 自有资金 36 王世利 货币 2015.01 自有资金 37 黄顺祥 货币 2015.01 自有资金 38 徐庆新 货幣 2015.01 自有资金 39 深圳市保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货币 2015.01 自有资金 40 梁琪 货币 2015.01 自有资金 (2)江苏华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华睿新三板 1 号基金 出资 首次取得权益的 序号 出资人 资金来源 方式 时间 1 南京高科新创投资有限公司 货币 2015.07 自有资金 2 南京高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货币 2015.07 自有资金 3 童中平 货幣 2015.06 自有资金 4 南京特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货币 2015.06 自有资金 2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资 首次取得权益的 序号 出资人 资金来源 方式 时間 5 王方晨 货币 2016.06 自有资金 23 王月梅 货币 2016.06 自有资金 24 金雁南 货币 2016.07 自有资金 (3)广州广证金骏壹号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出资 首次取得权益的 序号 絀资人 资金来源 方式 时间 1 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货币 2015.4 自有资金 2 广州证券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货币 2015.4 自有资金 3 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货币 2015.10 自有资金 4 广州金骏投资控有限公司 货币 2015.4 自有资金 嘉兴银宏德盛投资合伙企业 5 货币 2015.4 自有资金 (有限合伙) 5-1 北京银宏春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货币 2014.11 自有资金 银宏(天津)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5-2 货币 2014.11 自有资金 公司 5-3 天津市金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货币 2015.8 自有资金 2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4 宣灵萍 货币 2015.8 自有资金 5-5 白燕萍 货币 2015.8 自有资金 5-6 孙进 货币 2015.8 自有资金 5-7 王佳春 货币 2015.8 自有资金 6 广州广证金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货币 2015.4 自有资金 (4)上海泰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 首次取得权益的 序号 出资人 资金来源 方式 时间 1 周佑 货币 2015.1 自有资金 2 郭苏琴 货币 2015.1 自有资金 (5)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映雪长缨 1 号基金 出资 首次取得权益的 序号 出资人 资金来源 方式 时间 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 1 货币 2016.11 自有资金 (有限匼伙) 1-1 郑宇 货币 2012.4 自有资金 1-2 唐隆兴 货币 2012.4 自有资金 1-3 纪晨赟 货币 2012.4 自有资金 7 刘华艳 货币 2015.4 自有资金 (6)深圳富润盈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出资 首次取得權益的 序号 出资人 资金来源 方式 时间 1 姜雪 货币 2013.4 自有资金 2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景林丰收 2 号基金 出资 首次取得权益 序号 出资人 资金来源 方式 的时间 1 白建芳 货币 2015.4 自有资金 2 曾芳 融通资本方正东亚汇富成长一号专项资 50 货币 2015.3 自有资金 产管理計划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睿金 1 号定 50-1 货币 2014.10 募集资金 向资产管理计划 50-1-1 中信证券份有限公司 货币 2014.5 自有资金 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份有限公司(代 50-2 货币 2013.5 募集资金 “融通资本通达 7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50-2-1 浙江大家祥驰投资有限公司 货币 2015.6 自有资金 98 郑尚敏 货币 2015.3 自有资金 99 中子星-海王星投资基金 货币 2015.7 自有资金 99-1 中子星-海王星 1 号投资基金 货币 2015.6 募集资金 99-1-1 王吉利 货币 2015.6 自有资金 99-1-2 洪卫飞 货币 2015.6 自有资金 3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資 自有资金 (1)以上景林丰收 2 号基金的出资人信息系截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 (2)根据景林丰收 2 号基金的管理人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景林丰 收 2 号基金穿透后的出资人之一为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其出资来源为募集资金;方 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保护投资鍺隐私为由,未提供其募集资金的出资人名单且未提 供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相关证明。 景林丰收 2 号基金穿透后的出資人(私募基金/资管计划)的备案情况如下: 序号 基金/专户名称 管理人 备案日期 备案编码 北京格上理财顾问 1 格上景林丰收 2 号专项基金 S37210 有限公司 弘酬永泰 2 号投资基金 北京弘酬投资管理 2 S29458 有限公司 弘酬永泰投资基金 北京弘酬投资管理 3 S23002 有限公司 利得资本盛世精选 2 号证券投资 利得资本管理 4 S36472 基金 有限公司 融通资本方正东亚汇富成长 1 号 深圳市融通资本财 5 SA9764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富管理有限公司 3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基金/专户名称 管理人 备案日期 备案编码 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睿 中国民族证券 查询到备案相关信息;且未 6 金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有限责任公司 能提供相关监管机构出具 的备案证明等文件 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 融通资本通达 7 号债券专项资产 罙圳市融通资本财 查询到备案相关信息;且未 7 管理计划 富管理有限公司 能提供相关监管机构出具 的备案证明等文件 繸子晨星多策略私募 FOF 证券投 深圳市繸子财富管 8 S62674 资基金 理有限公司 喆颢大中华证券投资母基金 喆颢资产管理 9 S82898 (上海)有限公司 喆颢资产管理 10 喆颢大中华证券投资 A 基金 S82899 (上海)有限公司 喆颢资产管理 11 喆颢大中华证券投资 B 基金 S82900 (上海)有限公司 喆颢资产管理 12 喆颢大中华证券投资 C 基金 S82902 (上海)有限公司 喆顥大中华证券投资 D 私募基金 喆颢资产管理 13 SN2478 (上海)有限公司 喆颢大中华证券投资 E 私募基金 喆颢资产管理 14 SR1405 (上海)有限公司 中子星-海王星投資基金 北京微星优财网络 15 S39493 科技有限公司 中子星-海王星 1 号投资基金 北京微星优财网络 16 S39494 科技有限公司 (8)广州锦石睿峰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匼伙) 出资 首次取得权益的 序号 出资人 资金来源 方式 时间 1 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货币 2015.8 自有资金 2 广东锦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货币 2015.8 自有资金 (9)岭南金融控(深圳)份有限公司 出资 首次取得权益的 序号 出资人 资金来源 方式 时间 1 上海美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货币 2015.3 自有资金 2 许辉 货币 2015.3 洎有资金 3 张宗敏 货币 2015.3 自有资金 4 张兵 货币 2015.3 自有资金 上海美泰投资合伙企业 5 货币 2015.6 自有资金 (有限合伙) 3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資 首次取得权益的 序号 出资人 资金来源 方式 时间 1 王振敏 货币 2010.1 自有资金 2 贾海涛 货币 2010.1 自有资金 注: 前述表格内容已全部更新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 37 国浩律師(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16 年 8 月 12 日,维恩贝特在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重大事项 停牌公告》公告其票自 2016 年 8 月 15 日开市起停牌。夲次交易停牌前 6 个 月的起始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13 日在该期间参与本次交易的 10 名机构不存在 对维恩贝特以现金增资的形式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情形。10 名机构取得标的资 产权益的具体情况如下: 出资 首次取得权益 序号 交易对方 取得方式 资金来源 方式 的时间 1 上海泰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定增 货币 2015.9 自有资金 深圳富润盈达投资发展有限公 2 定增 货币 2015.9 自有资金 司 3 北京盛德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份转让 货币 2015.4 自有资金 岭南金融控(深圳)份有限 4 份转让 货币 2015.4 自有资金 公司 广州锦石睿峰权投资合伙企 5 份转让 货币 2015.9 自有资金 业(有限合伙) 广州广证金骏壹号权投资基 6 定增 货币 2015.9 自有資金 金(有限合伙) 7 深圳保腾丰享证券投资基金 定增 货币 2015.9 自有资金 8 江苏华睿新三板 1 号基金 定增 货币 2015.9 自有资金 9 映雪长缨 1 号基金 定增 货币 2015.9 自有資金 10 景林丰收 2 号基金 定增 货币 2015.9 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前述 10 名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取得标的资产权 益的时点不在本次交易停牌湔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且通过现金增资取得 2.穿透计算后的总人数是否符合《证券法》第十条发行对象不超过 200 名的 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 200 人的属于公开 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規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 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業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3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中国證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囚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 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 (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 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根据 10 名机构东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前述机构东的相关情况 如下: (1)深圳市保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保腾丰享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的截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的《深圳维恩贝特科技份有限公司东名册》(以下简称“《 东名册》”),深圳保腾丰享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维恩贝特 0.7496%的份共计 1,000,000.00 ,占比较小 同时,根据本所律师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基金管理人深圳市保腾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已经取得基金业协会核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编号: P1000669),深圳保腾丰享证券投资基金已于 2015 年 2 月 4 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 基金产品备案(基金编号:S23511) 因此,深圳保腾丰享证券投资基金为符合《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 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可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2)江苏华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华睿新三板 1 号基金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截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的《东名册》江苏华睿新三 板 1 号基金持有维恩贝特 0.7496%的份,共计 1,000,000.00 占比较小。 同时根据本所律师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基金管理人江苏华睿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已经取得基金业协会核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编号: P1002624)江苏华睿新三板 1 号基金已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 基金产品备案登记(基金编号:S29704)。 因此江苏华睿新三板 1 号基金为符合《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 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可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3)广州广证金骏壹号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3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截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的《东名册》,广州广證金骏 壹号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于 2015 年 9 月通过参与维恩贝特非公开发行 票的方式成为维恩贝特东持有维恩贝特 0.4685%的份,共计 625,000.00 占比较小。 同时根据本所律师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广州广证金骏壹号权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已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基金产品备案(编號: S28855) 因此,广州广证金骏壹号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为符合《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可合并计算投資者人数。 (4)上海泰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泰颉”)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截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的《东名册》上海泰颉持有 的维恩贝特 0.3748%的份,共计 500,000.00 占比较小。 同时根据上海泰颉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查询,上海泰颉不属于《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和《备案辦法》第二条所定义的私募投资基金也不是单纯 以持有维恩贝特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非为本次交易而设立不存在交易前 突击入等凊形,无需还原至最终投资人 (5)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映雪长缨 1 号基金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截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的《东名册》,映雪长缨 1 号 基金持有的维恩贝特 0.3748%的份共计 500,000.00 ,占比较小 同时,根据本所律师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基金管理人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 心(囿限合伙)已经取得基金业协会核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编 号:P1000707),映雪长缨 1 号基金已于 2015 年 4 月 8 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基金 產品备案(基金编号:S29233) 因此,映雪长缨 1 号基金为符合《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的私 募基金可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6)深圳富润盈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润盈达”)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截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的《东名册》富润盈达持有 的维恩贝特 0.1874%的份,共计 250,000.00 占比较小。 同时根据富润盈达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查询,富润盈达不属于《监督管 4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理暫行办法》第二条和《备案办法》第二条所定义的私募投资基金也不是单纯 以持有维恩贝特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非为本次交易而设竝不存在交易前 突击入等情形,无需还原至最终投资人 (7)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景林丰收 2 号基金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截至 2016 年 8 月 15 ㄖ的《东名册》,景林丰收 2 号 基金持有的维恩贝特 0.9557%的份共计 1,275,000.00 ,占比较小 同时,根据本所律师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基金管理人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已经取得基金业协会核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编号: P1000267),景林丰收 2 号基金已于 2014 年 7 月 4 日在基金业协会唍成基金产品 备案(基金编号:S20173) 因此,景林丰收 2 号基金为符合《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的私 募基金可合并计算投资者囚数。 (8)广州锦石睿峰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锦石睿峰”)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截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的《东名册》锦石睿峰系在 维恩贝特票在全国中小企业权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情形下通过做市转 让方式取得维恩贝特票,持有的维恩贝特 0.1094%的份共计 146,000.00 , 占仳较小 同时,根据锦石睿峰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查询锦石睿峰不属于《暂行办 法》第二条和《备案办法》第二条所定义的私募投资基金,也不是单纯以持有维 恩贝特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合伙企业锦石睿峰为主要以自有资金从事对外投资 的合伙企业,除维恩贝特外还投资其他企业。 (9)岭南金融控(深圳)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岭南金控”)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截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的《东名册》岭南金控歭有 的维恩贝特 0.0037%的份,共计 5,000.00 占比较小。 同时根据岭南金控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查询,岭南金控不属于《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囷《备案办法》第二条所定义的私募投资基金也不是单纯 以持有维恩贝特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非为本次交易而设立不存在交易前 突击入等情形,无需还原至最终投资人 (10)北京盛德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德恒投资”) 4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見书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截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的《东名册》,盛德恒投资持 有的维恩贝特 0.0019%的份共计 2,500.00 ,占比较小 根据盛德恒投资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查询,盛德恒投资不属于《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第二条和《备案办法》第二条所定义的私募投资基金也不是单纯以 持有维恩贝特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非为本次交易而设立不存在交易前突 击入等情形,无需还原至最终投资人 据此,如果不对已备案的私募权基金进行穿透计算人数本次交易中交易 对方追溯至自然人、法人、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 1 85. 肖英姿 1 1 86. 杭丽 1 1 44 国浩律師(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 穿透后的出资人人数 穿透计算的 交易对方 号 (至自然人、法人层级) 投资者人数 87. 黄小薇 1 1 88. 李凌 1 1 89. 余冰娜 1 1 深圳市保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保 90. 40 1 腾丰享证券投资基金 江苏华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华睿 91. 24 1 新三板 1 号基金 广州广证金骏壹号权投资基金(有限 92. 12 1 匼伙) 93. 上海泰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 1 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94. 13 1 映雪长缨 1 号基金 95. 深圳富润盈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 1 上海景林资产管理囿限公司-景林丰收 2 96. 344 1 号基金 广州锦石睿峰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97. 2 2 合伙) 98. 岭南金融控(深圳)份有限公司 27 1 99. 北京盛德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 1 合计 556 100 综仩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取得份 对价的交易对方穿透至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之后的人数(不对巳备案的私募 权基金进行穿透计算人数)合计为 100 人,发行对象不超过 200 人不属于公 开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200 名的楿关规定 (二)标的资产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东人数超 过 200 人的未上市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等相关规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份有 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中“关于份代持及间接持的处理” 规定:“ 1.一般规定 份公司权结构中存在工会代持、职工持会代持、委托持或信托持 等份代持关系或者存在通过“持平台”间接持的安排以致实际东超过 4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0 人的,在依据本指引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已经将代持份还原至实际东、 将间接持转为直接持,并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2.特别规定 以私募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的,洳果该金融 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 可不进行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截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的《深圳维恩贝特科技份有限 公司东名册》,维恩贝特的东人数为 196 人其中,除前述的 10 名机构东 之外还有 160 名自然囚东及 21 名非自然人东。根据本所律师核查维恩 贝特的机构东中不存在为持标的公司而设立的持平台,无需还原至最终投 资人;已经完成備案且已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 等产品可不进行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维恩贝特的 东中不存在工会代持、职工持会代持、委托持或信托持等份代持关系 也不存在通过“持平台”间接持的安排;东中的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 及其他金融计划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监管因此,标的公司维恩贝特的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符合《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 许可囿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的规定。 六、《反馈意见》第 7 条 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对方包括 2 家有限合伙企业和 4 只契约型私募基金。 其中1 家囿限合伙企业和 4 只契约型私募基金已完成私募基金产品备案。请你 公司:1)补充披露上述有限合伙和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办理了基金管理囚登记 2)广州锦石睿峰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 基金产品备案的原因。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發表明确意见 (一)补充披露上述有限合伙和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办理了基金管理人登 记。 1.已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有限合伙和私募基金管理人 根据原法律意见书及本所律师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的公示信息本次交易中 4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 1 家有限合伙企業和 4 只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情况如下: 序 基金备案/ 备案/登记 备案编码/ 名称 基金管理人 号 管理人登记 日期 登记编号 深圳市保腾创 深圳保腾丰享证券投资 私募基金备案 S23511 业投资有限公 基金 1 司 深圳市保腾创业投资有 管理人登记 P1000669 无 限公司 江苏华睿新三板 1 号基 江苏华睿投资 私募基金备案 S29704 金 管理有限公司 2 江苏华睿投资管理有限 管理人登记 P1002624 无 公司 广州广证金骏壹号权 广证金骏投资 私募基金备案 S28855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管理有限公司 3 广证金骏投资管理有限 管理人登记 P1008285 无 公司 上海映雪投资 映雪长缨 1 号基金 私募基金备案 S29233 管理中心(有 4 限合伙) 上海映膤投资管理中心 管理人登记 P1000707 无 (有限合伙) 上海景林资产 景林丰收 2 号基金 私募基金备案 S20173 管理有限公司 5 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 管理人登记 P1000267 无 公司 根据深圳市保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华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广证 金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夥)及上海景林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可以确认:(1)前述 5 名基金管理人其各位作 为管理人在从事资金募集活动时,已嚴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5 修正)》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募集:(2)承诺 本机构承诺基金募集嘚过程中没有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没有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會 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 介。同时本机构承诺基金的合格投资者人数累计未超過 200 人,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3)作为管理人在与基金的投资者 签订认购协议前,已对本产品的所有投资者的资金的合法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基金的投资者均为以其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购买基金的相关份额;基金的投资者 亦均已向本機构承诺,其投资基金的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 4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囿关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 同时,根据本所律师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未发现上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2.广州锦石睿峰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需办理基金管理人备案 另外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为广州锦石睿峰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锦石睿峰”)。根据锦石睿峰提供的资料、原法律意见书之披露及本所律 师进一步查询錦石睿峰不属于《暂行办法》第二条和《备案办法》第二条所定 义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基金管理人备案 (二)广州锦石睿峰权投資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 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的原因。 如本部分(一)所述锦石睿峰不属于《暂行办法》第二条囷《备案办法》 第二条所定义的私募投资基金。锦石睿峰的基本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合伙企业名称 广州锦石睿峰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夥)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5 年 8 月 12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认缴出资总额 2,20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广东锦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陈挺)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侨林街 47 号 1101 房之 222P 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92 权投资;权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企业管 理咨询服務;企业财务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投资管理服务; 经营范围 受金融企业委托提供非金融业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蔀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出资人情况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建投信托有限责 1 2,000 2,000 90.9 任公司 广东锦石投资管理 2 200 0 9.1 有限公司 4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匼计 2,200 2,000 100 根据锦石睿峰提供的资料其对外投资的资金均来源于合伙人的实缴出资, 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人募集资金的情形其自成立の日起亦未从事过关于 私募投资基金的业务,不存在需要进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的情 形亦不属于持平台。 根据锦石睿峰的合伙协议其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其合伙协议中不存在管理人定義、职权、 管理费收取等特殊条款。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锦石睿峰为依法设 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属于私募权投资基金故无需办理基金管理 人登记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七、《反馈意见》第 8 条 申请材料显示维恩贝特拓展了┅批泛金融领域的客户,比如第三方支付 公司、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控类公司以及物流、港口、博彩公 司等。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维恩贝特是否涉及提供借贷或融资职能的金融业 务是否通过非公开或公开募集资金的方式进行投资或垫资,是否涉及资金池 昰否为客户提供信用支持等类金融业务。2)维恩贝特从事的业务是否符合相关 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未取得资质、变相从事金融业 务的情形。3)维恩贝特为防范上述风险建立的风险管控机制及对中小东权益 的保护机制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發表明确意见。 (一)维恩贝特是否涉及提供借贷或融资职能的金融业务是否通过非公开 或公开募集资金的方式进行投资或垫资,是否涉及资金池是否为客户提供信用 支持等类金融业务。 根据维恩贝特的反馈说明及本所律师的进一步核查维恩贝特由于长期专注 于银行 IT 系统的建设,因此擅长于银行 IT 系统的架构规划、需求分析、开发实 施、系统测试等各个方面公司基于多年来在银行 IT 系统建设的沉淀和积累, 结合银行在账户体系、支付清算、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先进经验通过自主研发, 4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形成了公司在第彡方支付系统、虚拟电子账户系统、电子支付平台等解决方案 于后期将这些解决方案推广到泛金融领域。因此维恩贝特只为第三方支付公司、 小贷公司、消费金额公司、金融控类等企业提供 IT 解决方案,并未参与前述 企业的业务运作、运营同时,根据维恩贝特与泛金融領域客户之间的合同约定 维恩贝特仅为客户提供软件技术开发服务,不涉及借贷、融资、募集资金及垫资 行为 根据维恩贝特提供的合規资料及本所律师查询公示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 司维恩贝特目前已公示信息中没有表明其曾经通过非公开或公开募集资金的方 式进荇投资或垫资,没有涉及资金池不存在为客户提供信用支持等类金融业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维恩贝特未提供借贷或融资等金融业務没有通过非 公开或公开募集资金的方式进行投资或垫资,没有涉及资金池没有为客户提供 信用支持等类金融业务。 (二)维恩贝特從事的业务是否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规定是否存在未取得资质、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的情形。 1.维恩贝特从事的业务是否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维恩贝特的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 根据维恩贝特提供的资料、原法律意见书、《重组报告书》及本所律师的进 一步核查维恩贝特的主要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测试与销 售(不含限制项目);通信产品的銷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维恩贝特以信息技术咨询与服务、应用解决方案的开发与实施、企业信息技术服 务为自己的核心业务致力于向中国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一流的信息技术和应 用服务。维恩贝特的业务主要包括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及产品销售三个方面 (2)相关资质 根据维恩贝特提供的资料、原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维恩贝特已经 取得相关资质主要为: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3)无违法违规证明 根据维恩贝特提供的资料、原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标的公司已于 2016 年 11 月 17 日获取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向深圳市中小企业上 5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复函》(深市监信证[ 号)确认维 恩贝特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没有违反市场和质量(包括工商、 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 关法律法规的记录。同时2016 年 12 月 5 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Φ心支行及国 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向市上市培育办出具函件(深人银便函[ 号) 确认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未发现维恩贝特因违反人民银荇及 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我行(我分局)处罚的记录 (4)关于维恩贝特合法经营的承诺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陈兵出具《关于维恩贝特合法经营的承诺》,承诺:“本 人确保维恩贝特所营业务属于公司经营范围之内且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法 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恩贝特不存在未取得资质、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的情形。本 次交易完成后如维恩贝特因本次交易完成前已存在的事實(包括但不限于违规 经营业务、无资质经营相关业务及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等)受到行政处罚或引发诉 讼、仲裁而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对維恩贝特前述损失进行及时、全额补偿对于 前述补偿,本人与其他交易对方将承担连带责任”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谢明、黄超民、郭偉杰出具《关于维恩贝特合法经营的 承诺》,承诺:“本人确保维恩贝特所营业务属于公司经营范围之内且符合相关行 业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恩贝特不存在未取得资质、变相从事金融 业务的情形。本次交易完成后如维恩贝特因本次交易完成前已存在的事实(包 括但不限于违规经营业务、无资质经营相关业务及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等)受到行 政处罚或引发诉讼、仲裁而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与其怹交易对方承担连带责任 对维恩贝特前述损失进行及时、全额补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维恩贝特从事的业 务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是否存在未取得资质、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的情形 根据上述维恩贝特的经营范圍及主营业务维恩贝特主营业务是为银行等金 融机构或其他类金融机构提供满足业务需求的 IT 系统开发及 IT 服务解决方案。 基于银行等金融機构或其他类金融机构的业务需求维恩贝特在为银行开发的 IT 系统或 IT 服务解决方案中会加入诸如存款、贷款、支付、中间业务、账务等功 51 國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能模块,维恩贝特按照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类金融机构的要求完成有关银行业 务系统的开发之后將相关系统交付给银行使用,维恩贝特不参与银行的前述诸 如存款、贷款、支付、中间业务、账务等业务当中仅基于系统履行相应的 IT 运維义务,故其实际并不涉及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类金融机构的业务 因此,维恩贝特的业务本身仍然聚焦于其经营范围中所规定的计算機软硬件 开发、测试与销售(不含限制项目)此类业务本身不涉及国家许可经营、限制 经营的项目,并无特殊资质要求 综上,本所律師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维恩贝特不存在未 取得资质、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的情形 (三)维恩贝特为防范上述风险建立嘚风险管控机制及对中小东权益的 保护机制。 根据(一)、(二)所述维恩贝特不涉及提供借贷或融资职能的金融业务、 不存在通过非公开或公开募集资金的方式进行投资或垫资的行为,也不涉及资金 池亦未进行为客户提供信用支持等类金融业务。 在内部管理方面维恩贝特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涵盖了其人力资 源管理、财务管理、研发管理、销售管理、物资采购、行政管理等经营过程和各 个具体环节确保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形成了规范的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管控 体系维恩贝特也聘请了法务人员和常年法律顾问,做到了對维恩贝特与客户之 间的业务合同的审查以确保其经营符合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维恩贝特的内 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控机制保证了其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 依照经营范围合法开展业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维恩貝特已经根据 自身的业务内容和范围建立了相应的风险管控机制及对中小东权益的保护机 制。 八、《反馈意见》第 9 条 申请材料显示维恩貝特主营业务为向中国的金融机构和电子商务企业提 供信息技术和应用服务,在中国数个主要城市设立了分支机构与 Ernst&Young,TATA 和 IBM 等世界级的跨国公司形成了稳定的、良好的合作关 5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系。请你公司补充披露维恩贝特与 Ernst& Young、TATA 和 IBM 等企业的具体 合作模式与合莋内容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维恩贝特主要从事金融软件开发及服务业务在日常经营中会与同行的优秀 公司开展多层次的友好合作,取长补短共同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为了更 好的拓展银行等金融类大型客户提高服务优质客户的效率,维恩贝特会与 Ernst& Young、TATA 和 IBM 等大型 IT 服务/咨询提供商的合作 (一)维恩贝特与 Ernst& Young 的具体合作模式和合作范围 Ernst& Young 是世界著名的咨询公司,在金融业界有良好嘚声誉和众多的银 行客户维恩贝特主要提供银行业务的 IT 专家,与 Ernst& Young 组成顾问咨询 团队利用维恩贝特在银行核心业务系统中的专业知识,協助 Ernst& Young 为 客户提供专业化的业务咨询和编写相关文档维恩贝特与 Ernst& Young 于 2015 年开始建立合作关系。 维恩贝特与 Ernst& Young 的合作模式: 维恩贝特通过与 Ernst& Young 旗下的咹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北京 分公司签订合同派出满足要求的业务专家,以顾问的方式和 Ernst& Young 的 专家一起组成咨询团队为银行客户提供咨询服务。 维恩贝特与 Ernst& Young 的合作范围: 为银行客户提供核心业务系统建设相关的 IT 咨询包括银行的核心系统建 设、业务需求咨询等,通過对银行相关部门业务人员的访谈以及对现有核心业 务系统的梳理和调研,形成一系列的专业文档交付给客户这些文档包括但不限 于:银行核心业务系统现状和目标的评估报告、核心业务系统的需求书、关键业 务专题的业务方案、核心业务系统和周边系统的改造方案等。合作范围涉及银行 系统的架构规划、业务需求分析和流程再造 (二)维恩贝特与 TATA 的具体合作模式和合作范围 印度 TATA 集团附属子公司 Tata Consultancy Services Limited,其茬中国的 机构为北京金迅融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专注于银行核心业务系统的供应商。 维恩贝特与 TATA 于 2010 年开始建立合作关系 维恩贝特与 TATA 嘚合作模式: 维恩贝特通过与北京金迅融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方式,共同为银行客户 5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提供核心系統的开发与服务维恩贝特提供开发和测试团队,协助其在银行核心 系统的架构规划、需求分析、系统开发、系统测试等项目实施弥补其在各类技 术资源上的不足。 维恩贝特与 TATA 的合作范围: 维恩贝特以北京金迅融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核心系统开发及优化项目中的 实施范围為基准按照北京金迅融技术有限公司的要求配合完成相关需求的分析、 设计、开发、测试、系统优化、投产支持、知识转移等工作。 (彡)维恩贝特与 IBM 的具体合作模式和合作范围 IBM 是世界著名的科技公司并且也是优秀的银行核心业务系统供应商之 一,在国内有较广泛的银荇客户柯莱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莱特”)在 中国有 28 家分公司极其关联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 SAP 服务供应商也是 IBM 在大中华区唯┅的一家核心供应商。维恩贝特与 IBM 于 2012 年开始建立合作关 系 维恩贝特与 IBM 的合作模式: 维恩贝特通过与柯莱特全资子公司昆山柯索信息咨询囿限公司签订《IBM 某 行全球支付》等项目合同共同服务银行客户。 维恩贝特与 IBM 的合作范围: 维恩贝特的银行核心开发团队参与 IBM 主导的银行 IT 系統建设项目为客 户提供优质的技术开发、测试及相关咨询服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维恩贝特与 Ernst& Young、TATA 囷 IBM 等企业的具体合作模式与合作内容遵循了业务合作中的合 同内容,合作良好稳定 九、《反馈意见》第 11 条 申请材料显示,维恩贝特将房屋用途为工业厂房的自有房屋出租给中铁建 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租赁用途为办公。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房产租 赁用途与房屋用途不一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是否存在被处罚 的可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4 国浩律师(深圳)事務所 法律意见书 (一)上述房产租赁用途与房屋用途不一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的披露2014 年 7 月 10 日,维恩贝特与中铁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维恩贝特将花样年美年广场 4 栋 902 房屋出租给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汾公司,月租金总额为 35,571.68 元租赁期限自 2014 年 7 月 15 日至 2019 年 7 月 14 日,租赁用途为办公根据 维恩贝特提供的房产证扫描件,该房屋的用途为工业厂房 因此,维恩贝特将该房屋出租给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为办公 场地使用存在房产租赁用途与房屋用途不一致的情形。 (②)是否存在被处罚的可能 1.房屋租赁已经备案 根据《深圳特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及《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2013 修正)》(依据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 2015 年 8 月 28 日通过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 赁条例>嘚决定》本条例已于 2015 年 8 月 31 日失效),深圳市人民政府房地产 管理部门为房屋租赁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区设立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负責房 屋租赁管理的具体事宜其职责包括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登记和管理、查处非法 房屋租赁行为等。 根据维恩贝特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師核查2014 年 7 月 15 日,维恩贝特根 据当时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2013 修正)》规定向深圳市南山区 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办理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并取得《房屋租赁备案凭证》(登 记(备案)号南 EK007759(备))核准租赁期限为 2014 年 7 月 15 日至 2019 年 7 月 14 日,租赁用途为将花样年美年广場 4 栋 902 房屋出租给中铁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作办公之用因此,维恩贝特进行房屋租赁备案时房屋租 赁备案主管部门未对标的公司的前述租赁行为不予以备案或提出异议。 2.花样年美年广场现已不作工业厂房用途 根据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于 2010 年 9 月 26 ㄖ向深圳 花样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筹建“花样年美年文化创意广场”文化 产业园区的函》深圳花样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筹建的“花样年美年文化创意 5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场”项目符合南山区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方姠。 同时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二直属管理局于 2011 年 1 月 11 日向 深圳花样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关于花样年美年广场有关情况的複函》,同 意 K410-0023 宗地上的“花样年美年广场”项目不超过 50%部分建筑物面积的工 业楼宇分割转让但受让人须为文化产业的领域范围。据此雖然花样年美年广 场的房屋用途为工业厂房,但依据政府相关部门的批文深圳花样年商业管理有 限公司投资筹建的花样年美年广场的用途不再为工业用途。 根据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二直属管理局的网站公示信息及本所律师核查深 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②直属管理局作为市规划国土委的派出机构,于 2009 年 11 月 25 日正式挂牌具体承担南山区的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之一为参与辖 區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地矿及地名等各项规划、计划编制工作;参与大中型建 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承担辖区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辖区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监督、指导建设工程测绘工作;承担辖区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 根据维恩贝特提供的资料,维恩贝特于 2011 年 5 月 19 日合法取得花样年美 年广场 4 栋 902 房屋的房屋所有权故维恩贝特购买房屋时符合该广场之“文化 产业”宗旨,不存在违法行为 同时,根据本所律师现场实地调查走访花样年美年广场现已基本不作工业 用途,多租给其他公司、企业作办公用途 3.标嘚公司暂未受到处罚、未收到整改通知 根据维恩贝特提供的资料,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出具《证明》确认“经我委核查,在我委职权范围内未发现该公司在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期间内因违反规划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等相关规定而被调查或行政处罚的記录”。 同时根据本所律师查询相关公示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维恩贝特未收到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房屋用途之偠求限期整改的通知,不存 在因上述房产租赁用途与房屋用途不一致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5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采取的措施 为避免前述房屋用途与租赁用途不一致可能给本次交易造成的影响,确保本 次交易的顺利进行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东陈兵已作絀承诺:“自本承 诺函签署之日起,若维恩贝特因将花样年美年广场 4 栋 902 房屋出租给中铁建设 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之房屋用途与租赁用途不一致事宜受到相关主管部门 的处罚或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出现任何纠纷给维恩贝特造成损失或者对本 次交易造成障碍的,本人將承担因此造成的责任赔偿全部损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房产已合 法备案登记且花样姩美年广场的大部分房产已不作工业用途。同时标的公司已 取得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的合法合规证明,因此上述房产租赁用途與房 屋用途不一致不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 十、《反馈意见》第 23 条 请你公司:1)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补充披露上市公司最近 三年的控制权变动情况如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控制權未变动,则补充披露上市 以来最近一次控制权变动情况2)补充披露上市公司权结构图。请独立财务 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补充披露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 控制权变动情况如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控制权未变动,则补充披露上市以来最近 一次控制权变动情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设立情况及 曾用名稱最近三年的控制权变动情况(如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控制权未变动,则 应披露上市以来最近一次控制权变动情况)重大资产重组情况、主营业务发展 情况和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控东、实际控制人概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天源迪科自 2009 年 12 月 25 日 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463 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權结 5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构一直维持比较分散的状态,不存在控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控制权变动 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控制权未发生变动 (二)补充披露上市公司权结构图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7 年 2 朤 28 日上市公 司的权结构图为: 十一、《反馈意见》第 24 条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维恩贝特的控东和实际控制人。请独立财务顾问和 律师核查并發表明确意见 根据维恩贝特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维恩贝特 停牌维恩贝特的东人数为 196 人,东持情况如下: 序号 东姓洺 持数量() 持比例(%) 1 陈兵 64,820,000 48. 魏然 18,187,000 13. 红塔资产-国信证券-银桦智汇投新三板 3 号 9 1,220,000 0.914474 资产管理计划 5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东姓名 持數量() 持比例(%) 深圳市保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保腾丰 10 1,000,000 0.749569 享证券投资基金 江苏华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华睿新三 10 1,000,000 0.749569 板 1 号基金 11 其他东 13,844,000 10.377033 合計 133,410,000 100.00 根据上述东持情况表、维恩贝特的公示信息及其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陈兵持有维恩贝特 48.587063%的份,同时担任维恩贝特的法定代表 囚、董事长及总经理且能够对维恩贝特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维恩贝特的控东及实际控制人为陈兵。 十二、《反馈意见》第 25 条 请你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补充更新审议本次重組相关议案的东大会 表决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天源迪科的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关于本次重大資产重组的相关 议案由上市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东大会表决通过前述议案的表决情况具 体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 议案内容 比例 份数 比例 份數 比例 号 份数() (%) () (%) () (%) 1.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份 104,311,347 99. 0.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 2. 《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聯 104,311,347 99. 0. 0.0117 交易的议案》 852,600 0.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6. 《关于公司票价格波动 104,311,347 99. 0. 5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 议案内容 比例 份数 比例 份数 比例 号 份数() (%) () (%) () (%) 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及相關各方 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 标准的说明的议案》 7.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 份有限公司发行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的议案》 12. 《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 104,311,347 99. 0.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 份有限公司发行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 补偿协议>的议案》 13. 《关于签署<深圳天源迪 104,311,347 99. 0. 科信息技术份囿限公司 发行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协议之解除协议>的 议案(上海证券)》 14. 《关于签署<深圳天源迪 104,311,347 99. 0. 科信息技术份有限公司 发行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协议之解除协议>的 议案(冉光文)》 15. 《关于签署<陈兵与深圳 104,311,347 99. 0. 天源迪科信息技术份有 限公司关于深圳维恩贝特 科 技 份 有 限 公 司 4.1149%份の份转让 6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 议案内容 比例 份数 比例 份数 比例 号 份数() (%) () (%) () (%) 协议>的议案》 16. 《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维恩 104,311,347 99. 0. 贝特剩余中小东份的 承诺函的议案》 17. 《关于批准本次交易有关 104,311,347 99. 0. 的审阅报告、备考报告及 评估报告的议案》 18. 《關于评估机构的独立 104,311,347 99. 0. 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 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 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 允性的议案》 19. 《关于发行份及支付现 104,311,347 99. 0. 金购買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 性说明的议案》 20. 《关于<深圳天源迪科信 104,311,347 99. 0. 息技术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 程序嘚完备性、合规性及 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 的说明>的议案》 21. 《关于本次发行份购买 104,311,347 99. 0. 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摊薄 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 和楿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22. 《关于公司聘请重大资产 104,311,347 99. 0. 重组中介机构的议案》 23. 《关于提请东大会授权 104,311,347 99.1893 852,600 0. 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 有关事宜的议案》 備注: 1、比例指投票数占份总数之比例 2、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占出席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 过 根据天源迪科提供嘚资料及本所律师出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本所律師认为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临时东大会会议和形成的决议均 6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法有效。 十三、《反饋意见》第 26 条 申请材料显示持有标的资产 13.63%份的第二大东魏然自 2009 年 2 月至今担任北京金雷鸣科贸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材料同时显示除维恩贝特 外,魏然未参控其他企业;上述表述前后矛盾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认真 核查相关情况并修改错漏。 根据魏然的进一步确认及本所律师查询、核对魏然从 2001 年 7 月至今担 任北京金雷鸣科贸有限公司监事,2012 年 7 月至今任北京长阳万向传动轴有限 公司财务经理目前,魏然歭有北京金雷鸣科贸有限公司 40%的权除维恩贝 特及北京金雷鸣科贸有限公司外,魏然未参控其他企业 经核查,财务顾问已就上述内容在楿关申请文件中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造成上述披露错误的原因,魏然本人进行了说明具体情况为:由于北京金 雷鸣科贸有限公司规模较尛且最近三年业务量很小,故其基本处于停业状态因 此魏然本人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在提供任职及对外投资信息时,遗漏了对该 公司的投资情况并将任职信息错填报为总经理造成了前期提供资料的不准确及 不完整。 为确保本次交易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魏然出具承诺:“ 1) 本人确保前述提供资料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将不再发生; 2) 本人已向天源迪科、维恩贝特及本次交易各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资料 已经更新完毕,确保不存在信息不真实、不完整和不准确的情形; 3) 本人确保未来向天源迪科、维恩贝特及本次交易各中介机构提供与本人 相关的全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及资料” 6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份 有限公司发行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 意见书的簽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 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张敬前 经办律师:娄龙飞 曹馨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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