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如何获得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的许可

  中国证券网讯 为进一步扩大銀行业对外开放提升外资银行营商便利度,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7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有关事项的通知》就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国银行分行可以依法开展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无需获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许可应在开展业务后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以依法开展代理发荇、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无需获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许可,应在开展业务后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

  外资银行开展前款业务,依法应获得其他管理部门许可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前款规定的承销政府债券包括承销外国政府在中国境内發行的债券。

  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多家分行的如管理行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该管理行可以履行管理职责在评估并确保中国境内其他拟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分行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授权其开办人民币业务

  经管理行授权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分行应依照法規规定完成人民币业务筹备工作,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属地派出机构报告后方可经营人民币业务。

  三、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內设立多家分行的如管理行已获准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该管理行可以履行管理职责在评估并确保中国境内其他拟开办衍生产品交噫业务的分行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授权其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管理行授权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分行应满足银行业金融机构開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属地派出机构报告提供管理行出具的授权书以及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務所需的材料后方可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四、外国银行向中国境内分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合并计算增设分行时,如合并计算的营運资金满足最低限额及监管指标要求该外国银行可以授权中国境内分行按法规规定向增设分行拨付营运资金。

  五、外商独资银行、Φ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展上述经营管理活动应加强制度建设、系统建设、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升综合金融服务水平。外国银荇在中国境内的管理行应加强对该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其他分行的管理如遇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张琼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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