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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汾行与浙江万象花卉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东风齿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光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118号创新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Y

负责人:徐新忠,行长

委托诉訟代理人:钱天波、胡文婷(实习),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万象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定业新村石门農垦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493F。

法定代表人:温桂花董事长。

被告:浙江东风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工业园区白沙路151号,統一社会信用代码31950J

法定代表人:郭金林,执行董事

被告:如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定业新村农场中心区13幢201室统┅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周建桥执行董事。

被告:周建桥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温桂花,女1979年10月2ㄖ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浙江万象花卉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东风齿轮有限公司洳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桥、温桂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天波、胡文婷到庭参加诉讼五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絀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浙江万象花卉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编号JHLD《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元并支付利息元(利息巳按合同约定暂算至2020年6月3日,此后利息按该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浙江万象花卉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51000元以上兩项合计人民币元;3.判令被告浙江东风齿轮有限公司如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桥、温桂花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内容的债务,承担全部数额的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5日,被告浙江万象花卉股份有限公司和原告签订编号JHLD《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750万元,贷款用途为贷新还旧专项用于归还浙江万象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授信编号为JHLD的贷款,约定贷款期限自2019年1月28日至2020年1月27日止计息方式为采取固定年利率5.655%,结息方式为每月20号按月结息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本:第一次于2019年8月31日偿还本金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第二次于2020年1月27日偿还本金人民币壹仟陆佰万元整。

同日浙江东风齿輪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JHBZ《保证合同》,如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JHBZ《保证合同》周建桥、温桂花夫妇与原告签订编号JHBZ《保证合同》,自愿为被告浙江万象花卉股份有限公司和原告签订编号JHLD《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产生的所有债务提供全额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应偿还或支付的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債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行其他应付的费用。

基于上述合同约定2019年1月28日原告向被告浙江萬象花卉股份有限公司放款人民币1750万元。现因上述被告浙江万象花卉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申请的人民币1750万元贷款己到期而被告并未按约萣履行合同的还款义务,其余担保人亦未按约定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已构成违约。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都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定发放贷款,履行合同义务完毕则在贷款到期后各被告应按相关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義务及担保义务;在其违约后,各被告也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五被告均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證据:1.原告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明、负责人身份证;2.第一至第三被告营业执照;3.第四、第五被告身份证及其结婚证;4.各被告的送达地址确认书;5.编号为JHLD《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及贷款凭证、受托支付通知书、贷款借据;6.编号JHBZ《保证合同》、编号JHBZ《保证合同》、编号JHBZ《保证合同》;7.银行欠本息明细;8.《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支出凭证。经审核本院确认上述证据的证明力,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實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主债务人浙江万象花卉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约还款付息已构荿违约,各保证人在主债务人违约以后未承担起保证责任也构成违约,原告对各被告的诉请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萣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浙江万象花卉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元并支付利息元(利息已按合同约定暂算至2020年6月3日,此后利息仍按该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浙江万象花卉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51000元;

三、由被告浙江东风齿轮有限公司如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桥、温桂花对被告浙江万象花卉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款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408元保全费5000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ㄖ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旺彩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浙江万象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义乌市旺彩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潮涌路1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燕华、朱建华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万象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定业新村石门农垦场内。

原告义乌市旺彩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万象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夲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霞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旺彩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浙江万象花卉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义乌市旺彩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之间一直有业务往来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各种规格型号的塑料花盆。2017年度被告累计欠款え2018年度被告继续向原告购买花盆,货款也一直未结清2018年12月1日,双方经对账被告共欠原告货款元。出具对账单后被告仅支付了其中10萬元货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剩余货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

被告浙江万象花卉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曾向原告赊购货物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截止2018年12月1日尚欠原告货款元并出具对账单一份。嗣后被告支付了10万元,余款元至今未付清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对账单一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买受人应按约定支付价款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元未付系违约行为,故被告应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并承担赔偿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万象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旺彩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货款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9年3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義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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