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闽案件号2021辽0624民初347号211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申超、郭美林、王彩凤于2020年11月30日之前返还原告张晓东、原苗购房款100000元;被告申超、郭美林、王彩凤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返还原告张晓东、原苗购房款50000元;被告申超、郭美林、王彩凤于2021年2月1日之前返还原告张晓东、原苗购房款82337.5元(包含本案诉讼费2337.5元、利息5000元);如未按时支付,则除返还房款外仍需支付原告张晓东、原苗违约金10000元,且原告张晓东、原苗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计2337.5元,由原告张晓东、原苗负担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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