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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井岡山大学会计学专业现任崇阳一马投资有限公司会计。
委托加工时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收回后继续生产的消费品可进行前期消费税款的抵扣,防止重复征税
企业在委托加工烟丝时,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即由委托方提供烟叶,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收回后继续生产成卷煙销售的按当月生产所领用数量计算抵扣应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烟丝按受托方的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烟丝銷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例如:甲烟厂2002年5月3日委托M烟厂加工烟丝,两厂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烟厂提供烟叶价值10000元,5月9日M厂收取加工费4000元增值税680元,加工烟丝1吨M厂没有同类烟丝的售价。甲烟厂5月12日收回烟丝烟丝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或连续加工成卷烟销售的会计分录如下:
情况一:甲厂(委托方)烟丝收回后直接銷售,售价为30000元(不含税)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货款
1、5月3日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00
贷:原材料 10000
2、5月9日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4000
應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
贷:银行存款 4680
3、5月12日支付代扣代缴消费税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4、收回烟丝入库待销售:
借:产成品——烟丝 2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20000
借:银行存款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情况二:甲厂用委托加工收回的煙丝加工成卷烟对外销售。当月销售额为50000元(适用税率为45%)月初库存委托加工烟丝已纳消费税7000元,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已纳消費税3000元
1、发出材料、支付加工费的会计分录与情况一相同。
2、因为修改后的税法已将“收回扣税法”改为“生产实耗扣税法”为了在会计上清晰反映其抵扣过程,可设“待扣税金”账户支付代收消费税时的账务处理为:
借: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收回委托加工烟丝时:
借:原材料——烟丝 14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4000
3、收回的烟丝加工成卷烟后销售:
(1)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2)计算消费税时:
应纳消费税额=50000×45%=22500(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2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費税 22500
(3)当月准予抵扣的消费税=7000+6000-3000=10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000
贷: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 10000
(4)下月初实际上缴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2500
贷:银行存款 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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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是否还需要交纳消费稅,按现行的税法规定我总结基本分为四种情况:
1、委托加工收回后继续生产为应税消费品的,那么就其生产后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而其在委托加工环节上所交纳的消费税是否可以抵扣的。那要看其是否符合消费税列举项目的抵扣规定符合就可以抵扣,不符匼就不可以抵扣的
2、委托加工收回后,用于了生产非消费税应税项目的生产的不再交纳消费税。
3、委托 加工收回后直接用於出售的应科消费品,如果出售价格高于收回时的计税依据(价格)的则需要按出售价格为基础来重新纳税,其委托加工代收代缴的消費税是可以抵扣的
4、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对外出售的在不高于委托加工代收代缴的计税依据(价格)的,不再交纳消费税了
如果还有疑问,可通过“hi”继续向我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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