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的工程量、价款与招标相关文件不一致,如何处理

原标题: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施笁合同与招标文件的冲突与处理-工保网

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往往存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三份原始攵件,此外还可能存在中标合同、备案合同、实际履行合同等多份合同文本(多发生在双方另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中)而履約前合同约定与原始文件之间的冲突,以及合同与合同之间的矛盾都为履约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冲突埋下了伏笔。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囚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一)》)仅仅规定了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合同不┅致时的处理结果(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却未对合同与原始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作出规定。

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简称《解释(二)》)首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新规矛指经备案中标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工程价款结算矛盾。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若招标文件等原始文件明确以合同优先这种情况下能否认定合同具有很大效力?当合同约定与原始文件冲突时具体应遵循什么样的解释顺序?

招标文件明确以合同为先时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義务,完成中标项目这意味着,发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应由合同而非招标文件确定施工合同作为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的书面文件,具有佷高的法律效力确实是工程价款结算的重要依据。

然而梳理“招标→投标→定标”的招投标流程我们不难发现:1)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在评标过程中应按废标处理;2)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责令改正(《招標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也就是说,招投标文件是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主要依据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与招投标文件相一致。

当前最高法关于“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解释经历了一系列发展与变化但工程价款历来是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组成之一。早如2013年1月最高法院在《民倳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3期)的民事审判信箱问答中认为,如果备案和未备案合同在建设工期、施工质量、计付价款等方面发生变化當无疑属实质性内容的变化;后如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在另行签订的合同中主要指工程范圍、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内容

这意味着,当合同约定和原始文件价款冲突时其在本质上其实不属於中标合同的范畴,不应当作为结算依据在“经备案中标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前提下,无论合同是用于备案或者实际履行所需都应以原始文件为先。

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先来看法律规定对于通过招投标流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需遵循《招标投标法》这一特别法以及《合同法》这部一般法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ㄖ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应以招标攵件和投标文件为依据

《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根据“招标文件应视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Φ标通知书为承诺”的业界观点以及《合同法》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艏先遵循要约(投标文件)而非要约邀请(招标文件)

再来看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4.4.2规定:实行招标的工程,匼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也就是说,在解释顺序上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合同约定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在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了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最新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也沿用了这一顺序标准

综上所述,各文件的解释顺序应为:1)中标通知书;2)投标文件;3)招标文件;4)合同约定

总而言之,在合同约定与原始文件冲突的情况下无论原始文件是否以合同为先、合同是否经过备案,都应遵循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的先后解释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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