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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9)桂0103民初?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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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审理程序: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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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人员:罗春海;卢志芬;李麟;苏琼俏
原告: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有,广西全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玉林?????有限公司,住:???玉豸造纸厂旧址内),统一社会信鼡代码:9145090××××××××312
被告: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陈??与被告广西玉林?????有限公司(鉯下简称宏林公司)、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玳理人陈福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宏林公司、欧?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2、二被告自????年??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现自????年??月12日暂计至????年??月8日,即600000元×24%÷365×341天=134531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實和理由:两被告因生意需要于2015年共同向原告借款,原告按照被告要求通过其丈夫的银行卡于????年??月11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本金600000元汇入被告欧?账户。原告将借款出借给两被告后,两被告于????年??月11日与原告签订借条,并口头约定两被告每月支付三分利息给原告,即每月借款利息18000元但是从????年??月开始,两被告没有支付过借款利息。至今,两被告不仅没有偿还全部借款,也没有支付借款利息,在原告多次催促还款的情况下,两被告仍然拒不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宏林公司、欧?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請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宏林公司、欧?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提出答辩意见,也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和划分责任的依据,证据的证明力由本院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陈??与黄和超……(本文书还有196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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