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小学2022停学吗?

大学学校遍及世界各地,而书院却相对寂寥。大学是普及应用之学,而书院是承载精神和思想之学。当今大学因为过于强调应用反而到了无法应用的境地,而古代书院倡导的自由之思想和独立之精神才是立人之本立事之本。

书院文化以及教育,对当代的大学教育的补充已经刻不容缓。

广西,这个历史上的曾经的文化荒漠之地,其实并不那么沉寂,细细挖掘,我们依然能够发现有很多文化精神象征的书院,本次辑录的近百家书院就曾经是广西文化精神的地方标志和符号。在现代书院盛行的今天,各种商业活动、文艺娱乐、政治休闲冠之于书院之名,已呈滥觞之势,而对真正的书院精神又能知道几多?我辑录的这近百家古代书院,其书院的文化精神和遗址如今安在?本文希望对在广西的关心当代文化的文朋诗友,能有所帮助和借鉴。并希望更多的文化学者能够加入丰富书院精神的队伍。促进广西文化在现代社会的繁荣和进步。

位于广西南宁。明嘉靖七年(1528)新建伯王守仁率兵至南宁,于南宁城北门口县学旧址建书院。日集诸生,讲学其中,论辩“致良知学”,相传王撰记,并手书匾额“以宣扬至仁,诞敷文德”,故名。时有正厅、后厅、东西廊房。在广西历史上影响较大,历代名人多有评述诗咏。如“南极文星耀,西荒武库雄,百年留古院,九郡息兵戎”(清周起岐《咏敷文书院》);“岭外有文能止武,堂上习礼致精禋”(清颜鼎植《谒文成书院复新》);“奕世一儒宗,功名着鼎钟。文成垂令范,新建懋勋庸。异地犹观感,谁人不景从。后来同志者,莫使若云封”(清闻人绅《重修敷文书院记》)。十六年南宁知府郭楠修。万历十一年(1583)左江道陈希美、知府陈纪等复修。明末毁于兵。清康熙九年(1670)左江道宋翔、知府韩章等捐资重建。有大门1座、大堂1座,立王守仁像,规制焕然一新。十一年署知府周起岐重修。二十五年知府赵良璧、五十一年知府戴锦、五十六年知府沈元佐及同知闻人绅,先后重修。道光二十一年(1841)知府刘梦兰、知县李天钰率士绅劝捐重修。至民国初年书院犹存,名为文成公祠、文成公讲学处。1926年改建省立第一中学校女子部,1927年改为省立第三女子师范学校,1930年改为省立第三女子中学校,校内有王守仁(阳明)先生纪念亭,亭碑上有石刻王守仁画像。画像现移置南宁白龙园炮台内。旧址今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物资管理局。

教思追大雅,欣此日横经鼓箧,共歌乐职布中和。

七万人相庆更生,计农桑教化兵防,名世允推儒作将;

十五卷共尊遗集,兼道学文章经济,此邦尤愿士希贤。

新会书院,位于广西南宁市解放路。始建于清乾隆三年(1738),为由来邕经商的广东新会人士集资兴建,主要用来给居住在南宁的广东新会籍经商人士的子女读书,并作为商人集会的地方。重建于道光二十三年(1843),面积800多平方米。为招染式硬山顶砖木结构,建筑风格同新会当地的祠堂建筑一样,布局紧凑,错落有致,庄重而显古雅,是南宁市保存最完整、规模最大、最能体现出岭南建筑艺术特色的一处古建筑。该书院已被列为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现为南宁市博物馆。

新沾雨露; 会际风云。

    阳明书院,位于广西武鸣。明万历间,思恩府(今属武鸣)知府侯国治建于府治西,后兵燹塌废。思恩府城外东南两江合流处,相传为王守仁(阳明)讲学地,因多榕树,故名榕树园。后为土官岑氏园。清道光间,知府李彦章重建于榕树园,仍旧名。筑天一阁藏书,生徒达数百人。李彦掌自号榕园主人,曾率诸生333人作王守仁生日。咸丰间院园俱废。光绪间知府黄鸿藻复设书院,刻王守仁石像供院中。宣统二年(1910)改为小学堂,1912年改堂为校。随后改名为阳明高等小学校。1943年由蒙培勤、李宗儒、黄铭珊等筹办成私立阳明初级中学。1948年更名为武鸣县立第三初级中学。1969年9月改为武鸣县府城高级中学,办学至今。

服其教、畏其神,故非常之功,必待非常之人,遍为尔德;

官先事、士先志,有君子之词,而无君子之行,莫入吾门。

合千里外东至屯所,西至田阳,俗喜儒风,今已见从游多士;

愿十年后家有洙泗,户有邹鲁,化行荒服,我又宗先世成公。 

位于广西南宁。原名孙公讲院。清康熙二十八年(1689)士民建知府孙明忠生祠于苍西门内乌龙寺旁,中祀文昌像,后设义学于内。雍正九年(1731)知府黄其炳易名正谊书院。乾隆四十三年(1778)知县万廷莘迁于式南书院旧址。嘉庆八年(1803)知县高廷枢,购得南门正街杨姓屋改建。计有屋三进9间,讲堂3间,周有围墙。道光七年(1827)署县闻宝桂重修。十七年知县柳济清查出学庄租谷13980斤和鱼塘1个,又于节孝祠旁造铺3间,出租取息为书院经费。宣统元年(1909)改为自治研究所。二年改为高等小学堂。三年改为女子学堂。民国间曾改为法政学校。

位于广西南宁。原名式南书院。清康熙五十五年(1716)知府沈元佐捐建于西城皇庙大街节孝祠旁,中祀巡抚陈元龙。雍正三年(1725)知县赵成章划分其半建节孝祠。乾隆十五年(1750)提学使罗源汉改名蔚南书院。三十八年知府杜琮迁建于城东育婴堂。置田年收租谷240.76石,塘租银34两,充作经费。光绪十六年(1890)巡抚马丕瑶命知府彭銮、知县陈凤楼,建藏书楼于头门内,并奏颁书籍数万余卷,藏储以供众览。三十一年与左江书院合并,并添购院左邻民房20余间,改建南宁初级师范学堂。宣统元年(1909)改为第三初级师范学校。民国初为省议会。

位于广西横县。明嘉靖间刑科给事中吴时来(号悟斋)弹劾兵部尚书许论宣、大总督杨顺。之后,又弹劾严嵩父子贪黩,被嵩所挤,谪戌横州驯象卫,因建书院于学宫西北乌石岭,故名。亲给诸生讲授,并撰记。置学田年收租谷270石,粮米5.59石,供给书院经费。嵩败,吴被召还,回京供职,官至都御史。诸生立石像于院内,并建吴公祠以祀,故名悟斋书院。后废。

位于广西永淳(今属横县)。明嘉靖初年建义学于城南门内。清康熙五十四年(1715)至五十八年知县凌森美迁义学于旧学宫之后殿,题额“紫澜书院”。乾隆四年(1739)又迁院于城西门长兴街堂字园地,秋七月兴工,至五年落成。三十八年重修,以纪念凌森美,易名凌邑侯书院。道光十五年(1835)再修。咸、同间停办。

位于广西横县。清康熙四十年(1701)知州柯宗仁建义学于驯象卫旧署,常亲自训迪诸生。督学靳让题额为“浮槎堂”。雍正二年(1724)知州刘斌重修,请本州举人陈翊熹、金嗣英主教。乾隆十一年(1745)知州谢钟龄重修,增至学舍10间,额题“秀林书院”。四十年知州宋思仁又增置田产,收租以为书院经费,请本州举人蒙武贲掌教。嘉庆六年(1801)广西巡抚谢启昆令知州杨学贻于院右建屋3间,祀宋绍圣间贬至横州的秦观(淮海),遂改名淮海书院。后复名“秀林”。咸丰、同治间,停学10多年。同治十三年(1874)知州杨椿、掌教邓岳霖建试场。光绪二十五年(1899)掌教施献璜募捐重修院内桂香楼,添建两厅,左名“尚志堂”,右名“崇实堂”,东西各增设学舍5间。每年春考取生童各2名。二十六年知州武传缄改定每年春考取生童26名住院就读,每名每月津贴伙食灯油费钱1000文;掌教每月考试院内生童,评为甲、乙等者酌给奖励。三十年知州赖宏与地方绅士会议,决定分上、中、下户募捐,拆毁试场,改建为师范讲习所。三十三年改为两等小学堂。民国间改建县立第一高级小学。1929年改建县立中学。1958年改为横县中学。淮海祠至今尚存。

位于广西宾阳。清乾隆三十六年(1771)知州陈之鹃迁学宫于州之东北,以学宫故址建书院。嘉庆十六年(1811)知州徐楩辀请复建学宫于此,乃就旧学宫之右改建书院,未竣去职。二十五年知州袁植修与县绅改建于城门文昌门外,知州耿省修续成之。道光二十九年(1849)知州陶锡圭重修,并捐置田租以增书院经费。咸丰八年(1858)毁于战火。光绪元年(1875)知州许泽洋从士绅请,改建于州治东北旧学宫故址。分上、中、下3座,中座为文昌宫,对面为魁星阁;后座正厅为讲堂,左右翼以学舍,规模宏敞。二年知州叶茂松与县绅等变卖前书院旧址,得款建筑门楼1座,于巽方题额“聚奎楼”。光绪间,复于院之东北隅建藏书楼。巡抚马丕瑶、县人方璧光先后捐赠书籍,藏书颇丰。永淳县进士杨怀震、县举人陆生兰、吴运鹏、谢宝树、赖干臣等先后任山长,主讲书院,就学生徒甚众。三十三年在书院原址创办师范讲习所,并开设两等小学堂1所。民国初改为县立高等小学校。1934年小学分乡设立,此校停办。书院旧有田租产业归宾兴馆业。校舍划归省立宾阳初级中学校,后改宾阳县中学,今为宾阳中学。

位于广西隆安。初始创于县城北门内,名阳明书院。后设于西门之内,改名兴文书院。后毁。建置不明。清乾隆五十七年(1792)知县张树绩改建于县城东门外学宫之右侧、王文成公(王守仁)祠故址,名榜山书院。中建讲堂,后为杰阁,上祀魁星,下奉王守仁神主。阁后建屋3间,为院长居所。讲堂之前设门两重,左右翼学舍共36间。置有经费田200亩,年收租谷银12.1两,又宾兴馆田7亩,每年可收租谷银4.9钱。1931年改为隆安县立初级中学校。旧址今为隆安中学。

位于广西武缘(今属武鸣)。清道光元年(1821)知县张显相捐廉购买县城西北隅薛、黄、刘三姓地基,与县举人阮修诵、职员李琛园倡建书院。知府汪云任、知县慈士衡董其事。建有头门、二门各3间,讲堂、后堂各3间,凉亭1座,厨房2间,东西学舍共27间,周筑围墙。七年知县申及甫添建文昌阁,加开小池塘,增建学舍8间。咸丰间为难民借住,后崩坏殆尽。光绪三年(1877)知县孙德元以修学宫余资并筹捐重修。二十二年知县周颂声复修西斋1所,捐俸购置书籍,以供研读。三十三年改为县立高等小学堂。1941年为武鸣私立鸣山中学。后曾先后改名为武鸣县鸣山初中、武鸣一中。今为武鸣中学。

位于广西宣化(今属南宁)。又称法文书院。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法国驻南宁天主教教士罗思思(Lauest)建于南郭巷,专门培养教会神甫。学生在全省男性教徒中择优选录,年龄在15岁左右。每3-4年招生一次,分初、高中两班,每班约15人。学习及生活费用均由教会供给。课程有国文、数学、历史、地理、拉丁文、教理等。有教职员3人,中文各科教员聘请兼职教师担任,拉丁文教员由院长兼任。学制7年,毕业后,有志为教会终身服务者,由教会保送外地神学院深造,6年毕业后,能遵守终身不婚者,经主教核准,方准任神甫。历任外国院长有:陆文思、文式仪、丰永超、卢安德、唐定球、和为贵、戴天恩等。1936年后始有中国神甫任院长。年,因第二次世界大战停办。1946年恢复,1949年停办。辛亥革命时,曾为同盟会与广西会党通讯联络点。旧址今为南宁市康乐路小学。

凤山书院,位于广西柳城。原址在旧县城(今柳城县凤山镇)北门外凤凰岭之麓,故名。日久崩塌。清光绪十五年(1889),知县陈师舜集资在北门街文庙左侧新建,有头座、正座、后座各5间,内设东西文场。光绪三十一年(1905)改为县立模范小学堂。1930年秋,改为县立初级中学校。

诸君到此何为,岂徒学问文章,擅一艺微长,便算读书种子;

在我所求亦恕,不过子臣乐友,尽五伦本分,共成名教中人。

佚名题凤山书院代。广东香山书院亦有此联

位于广西柳州。又称罗池书院。早有柳江书院,后废。清康熙五十三年(1714)提督张朝午捐款重建于城东门外,再废为驻兵房舍。乾隆七年(1742)右江道张人骥指令学官,每月在柳、刘二公祠(今柳州柳侯公园内之柳侯祠)讲学考试学生,择有志于学者在内肄习,柳侯祠遂为书院。十年右江道杨廷璋查清祭田收入,于祠内建书舍,将每年结余田租银69余两作为书院经费。柳州知府成贵又于祠内扩建讲堂3间、书舍3间,书院稍具规模,文风渐起。后又废。仅存讲堂3间。二十六年右江道王锦和柳州知府等官员捐款重建掌教书室7间、书房20间,厨房、耳房各1间,又以修志节余之银1200两置产生息,以为书院经费。清末,书院迁至龙角街。光绪三十三年(1907)马平县知事丁立群奉令改设马邑两等小学堂。

位于广西雒容(今属鹿寨)。清乾隆十二年(1747)知县黄德星捐俸建于县南洛江畔,故名。后废为公廨。道光初年,邑侯李复相于县西北隅重建,中为讲堂,东西学舍共12间。院后置有园地100亩,以备日后增建房舍之用。道光十七年(1837)知县翟墨卿,捐资作为书院经费。十八年唐继之又捐廉俸,并带动他人捐资,共得钱1500缗,存典生息作为书院经费。清末毁。旧址今为雒容医院。

庆江书院,位于广西宜州。清道光八年(1828),李彦章调任庆远(今河池)知府,整顿府学,并修复庆江书院。岭南才子郑献甫(小谷)曾主讲于此。

前一千年旧置宜州,起冯黎科第、黄赵书堂,遗泽至今夸桂海;

行六百里移权邻郡,喜五马西来、七经东授,诸生亲我似榕园。

位于广西宜山。又名龙溪书堂。宋嘉定九年(1216)知州张自明建,以俸余钱10万作龙溪祠,祀黄庭坚,摄州又以州用余钱20万作书堂,延师课士,置田1600亩,以奉祀及养生徒。刻碑三,皆立祠门内。明嘉靖二年(1523)知府王显高修葺。四年冬知府叶藟修复。六年春始建巨坊干通道,匾题“黄山谷先生祠”。筑围墙,建外门,匾题“龙溪书院”。后废,仅存山谷祠。1949年后旧址曾为河池地区卫生学校和河池地区轴承厂。

 位于广西三江。清道光三年(1823)秋创办,书院在旧县治丹洲东门内文昌宫。经费由该县上瓮、斗江、琶团、独峒、古宜、丹阳、沙宜等地区人士捐资建成,黎平学府石亮玉捐银折钱6200文,丹洲盐务官欧阳氏遗产租谷400余担和融安县长安镇4间店铺租金,作为办学经费和山长、教读、学长及院夫俸给。书院校舍及活动场所占地面积约7.5亩,教室3间,另有厨房、仓库等。光绪三十四年(1908)书院及考棚改建为两等小学堂。1927年改办三江县立第一小学校,20世纪30年代改为丹洲乡中心学校。今为三江县丹洲小学。

位于广西来宾。建于清代。咸丰间被毁。同治十一年(1872)知县段华舫为书院置常产,年约银百余两。光绪二年(1876)知县源贶田,拟出资另建堂舍,病故未果。继任知县张岫轩筹集捐资建成,改名雷江书院,由县考录生员及童生各若干人入院学习,每月伙食补助各有差别,多的银1两,少的银3钱。聘请山长主讲,每年薪金银百元。每月官课、师课各1次,考试成绩,生员分超等、特等、一等;童生分上取、中取、次取。官课考试特等、中取以上者,加奖赏银1钱至1两不等。谢寿南、方泳平、梁祖杰、翟富民先后任山长。三十一年县人改设县立两等小学堂。今为城厢小学。

位于广西迁江(今属来宾)。清乾隆四十八年(1783)书院于城内县前街文庙旧址创建。道光二十六年(1846)重修,后兵毁。同治十二年(1873)知县周蕃重建,前为头门3间,讲堂3间,正殿3间,祀文昌帝君;后殿3间,祀文昌5世;内外东西两翼为考棚。延聘主讲,按月课试,捐廉以供膳食费。光绪十六年(1890)冬,思恩府知府黄砚宾拓王文成公(王守仁)像,知县颜嗣徽裱悬书院,供士人瞻拜。存翻刻马大中丞(马丕瑶)二语摘读板片在院,以备印刷。外有石碑,刻“印山书院”四大字,为嘉庆间知县石方川手笔。旧址今为迁江小学。

位于广西武宣。清乾隆三十四年(1769)知县郑高萃建。仅屋1座。三十九年至四十年知县顾芬、彭日龙,先后增建中座、头门及学舍12间。五十四年知县郎士贵捐俸修葺,规模始备。最著名的山长是黄衮。咸丰间毁于战火。光绪八年(1882)知县熊继轩和本县士民黎殿邦、胡祥宸等重修。二十八年改学堂,教员3人,先招小学2班。三十二年改为阖邑高等小学堂,开高小2班,附简易师范1班。1913年改为中学校。1921年毁于兵。

位于广西象州。清雍正元年(1723)知州徐德秩建义学于城内西南隅,生员覃谷芳捐地。四年知州陆埰重修。八年知州孙蒿捐修,前后各3间,设左右翼。十三年知州张昕,乾隆十六年知州郭芝、吏目万泰又先后重修。二十五年李宏湑迁于城西高丘,改为象江书院,并捐俸购置田产生息以作书院经费。道光末年书院被毁。同治九年(1870)知州李世椿重修,改名象台书院,聘请山长主讲课士,郑献甫曾主讲于此。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为两等小学堂。1931年改县立中学,并将原书院、学堂田产变卖,得银2万余元,充作中学基金。

位于广西崇左。清雍正二年(1724)太平府知府甘汝来建义学于府治崇善县高公祠前。九年知府屠嘉正始名为丽江书院。乾隆二十年(1755)知府商盘重修。二十四年知府查礼以规制狭隘,迁建于府治崇善县城东拱辰门右(新庆街),二月兴工,次年四月落成,用钱267万文。建屋3座:前座、正座、后座。正座前面两旁有书屋14间。购置田产收租作为办院经费。光绪三十三年(1907)崇善知县龚育麟以书院及查公、刘公祠建太平中学堂。原书院各处出租均归学堂。1944年改为崇善县初级中学。1949年后,改为崇左县中学、崇左县第一中学。今为崇左中学。丽江书院房屋尚存该中学院内。

位于广西崇左。清乾隆二十四年(1759)太平府知府查礼建。后废。嘉庆间崇善知县陈廷达重建于城外旧街,有屋宇2座。正座设高阁,名桂香阁;正座前面两旁有书屋12间。捐资购置田产收租供书院费用。后被拆毁,所余木料砖瓦,以资建圩亭之需。

位于广西新宁(今属扶绥)。清康熙五十五年(1716)知州靳治梁建义学,年久崩塌。乾隆二十一年(1756)知州胡立铸添建房屋,改称吉阳书院。嘉庆四年(1799)知州邵志望重修。咸丰、同治间毁于兵,光绪二十一年(1895)于城西相度冼氏埠地重建。有学田90余亩,收租谷为办学经费。后改为城厢小学。今为扶缨县新宁镇第一小学。

位于广西归顺(今属靖西)。清乾隆二十五年(1760)归顺州知州黄叔显创建。有头门、讲堂、学舍各3间。嘉庆五年(1800)知州任雨樵见书院缺乏经费,捐廉带领州人集资,购置书院田产,生息为书院经费。二十四年知州宋庆和增建书院中座3间。道光十年(1830)知州项国楠增建左、右长廊各1间、厢房2间、讲堂前卷棚1座,甬道及接建东廊一带学舍6间,二十九年举人何福祥捐地增建后院一座3间,东西两廊6间,于院之空地建阁祀魁星,再建厨房、围墙,一切具备。光绪二十四年(1898)经聚秀公局一律改置石制台桌凳。清末改为学堂住所。今为县人民武装部住地。

位于广西扶绥。清雍正二年(1724)永康州知州江莪建康山义学于城内北街。乾隆二十年(1755)学官侵蚀学租,停课。二十五年麻永年任知州,以兴学为任,察出侵蚀学租弊情,于是由地方公举学长2人管理此项学租,始得复课。二十七年捐俸重修书舍,匾以“康山书院”。二十八年麻调任养利知州,弟子立去思碑。嘉庆四年(1799)知州阮增荣修葺。曾鸿桑曾主讲此书院,肄业者甚众。清末改为两等小学堂。

位于广西龙州。清乾隆四年(1739)太平府通判杨仲兴协同绅士捐资创建,以其地在南荒,并取《禹贡》“朔南暨声,教讫于四海”之义,故名。有前、中、后3座,各3间;后有楼,上祀文昌,下为院长住所。二十年通判张嘉硕修护。二十二年太平府知府查礼及通判张春芳,就两翼左右构筑四区,共12间。二十七年通判张大海、吴兰孙捐银200两,归入书院以补助经费。二十九年知府王于任将硼桥官租钱38千文拨充院长薪水;又将圩场空地两边建铺房取租,每年所收租银240两;所任捐项白银440两,统充书院经费。嘉庆四年(1799)后,院长每年聘金银200两,另薪水制钱38050文,生童额设20名,每月给伙食费,余存为修葺院宇之用。同治十年(1871)太平府知府兼龙州厅同知徐延旭新建书院后座。清末改办高等小学堂。旧址在今龙州县城仁义街新华小学院内。

位于广西龙州。清光绪十九年(1893)创建,次年冬十二月,由太平思顺道蔡希邠规划经营建成。欲“举边区汉土之风气庞杂至不同者而一归于大同之义”,故名。为所属府、厅、州、县汉土各属生童肄业之所,其建筑经费及院内经费,由蔡希邠及边防督办苏元春各捐银1000两,合文武官员、汉土各属集捐成之。院内前正门及讲堂、东西祠、书楼、学舍以次房屋大小共68间,另有外亭3座,颇具规模。三十三年改办实业学堂。旧址今为南宁师范专科学校。

位于广西大新。原名瓠荫书院。清光绪十三年(1887)建于太平土州州城南街。规模宏大,能容学生400余人。延聘贡生刘克仁为山长主讲。课试后揭榜,名列前者发给伙食费,后者发给纸笔,以资鼓励。二十年贡生欧秉钺继任山长,改名“瓠阳”,由学政李殿林书额。精末改为太平州初等小学堂,旋改为两等小学堂。今为大新县雷平镇中心小学。

秀阳书院,位于广西德保。清乾隆八年(1743)镇安府刘府陈谟购地创兴,十二年春知府张光宗建成。五十九年知府汪为霖重建,有讲堂数间,堂前接檐为榭翼,以两旁祀六贤于右夹室,其左则为厨房,为门3间,寝室3间。咸丰间毁于兵火。光绪十四年(1888)署知府林苑生移建于城内东隅。十六年改建于城外试院东偏,建正学堂3间,实学斋5间、实用斋3间,希贤堂1间、厢房2间、柴房2间,头门、仪门、龙门、照壁齐备,周围建土墙。王文成公祠在书院正学堂东偏3间。广西巡抚马丕瑶奏准春秋祀王守仁。十七年光绪帝亲书“教衍云岩”匾额。冯子材曾为书院大门题联“不看破义利关何须讲学,要认识忠孝字才是读书”。广西历任巡抚刘长佑、徐延旭、马丕瑶、黄槐森等均捐赠书籍甚多,以为诸生诵读之需。所有田租充书院经费。三十二年改设镇安府师范传习所。宣统间改两等小学堂。民国间为天保县模范小学。旧址今辟为东安街农贸市场。

要认识忠孝字,才是读书。

    思齐书院,位于广西宁明。清光绪十六年(1890)冬广西巡抚马丕瑶奉命阅兵至龙州,思州土官黄熙元派本地优贡生黄焕中、邓之瑜,廪生黄广业、张联璧等,请马之准,设书院于思乐县思州街。马丕瑶撰碑记、联额,并赠书籍等,以便生童研读。由士绅等集资建院并供给山长薪水、生童伙食等费。后废科举,该院课士亦废。宣统元年(1909)弹压委员康傅诗令改书院为静南初等小学堂。今为思州小学。

齐鲁同文教,圣贤神化可希天。

位于广西上思(今属宁明)。又名迁峒书院。该地向未设学,清光绪二十年(1894)于迁隆峒(今属宁明)治东北街建迁善书院。是年春季兴工,次年夏季竣工,用银圆5000元。建正座1间,首座1间,两旁为藏器所,中座左右为学生寝室,正座两旁为教员室及操场、厨厕等,规模略备。三十二年改为两等小学堂,三十四年七月改办初等小学堂。宣统三年(1911)秋扩充改办高初两等小学堂,民国时改堂为校。今为迁隆小学。

位于广西宁明。原名太子泉书院,明永乐间,明江土府知府黄广成建于明江城西门外。永乐中参议解缙谪交趾尝寓于此,与广成赋咏结欢。后改名“明江”。明江土府被土民烧毁,分府迁驻明江书院。清康熙间,书院移至明江城南门外。二十九年(1690)教授高熊征改建为南坡书院。雍正十年(1732)宁明州知州阮维璋、李瑜设义学于州城西北隅,久废。乾隆四十六年(1781)知州章锦有志兴复,未成。五十三年知州李早荣与州中文士拟建书院,卜地于城西门内竺庵之西。书院外为大门3间,中为讲堂3间,旁为诸生学舍,左3间,右3间,后楼1座3间,檐口一排,舍隅有厨房,四周有围墙。本州学正阚克昌、吏目叶永靖董其事。五十四年兴工,至嘉庆五年(1800)落成,名宁江书院。有田租作常年经费。壮族举人黎申产在此书院任山长20多年。后书院日久崩塌。嘉庆间,书院移至城东门武圣街。光绪末年废科举,改为明江高等小学堂。民国时改为县立第一小学校。

位于广西宁明。又名伯江书院。清光绪十六年(1890)冬广西巡抚马丕瑶奉命阅兵至龙州,思乐县伯江村人分统黄守忠,请得马丕瑶之准建于伯江圩。马丕遥撰碑记、联额,并赠书籍以备生员研读。建院所需经费由黄守忠个人捐资,次年春建成。因黄守忠谓“思诚”二字不美,争以“思齐”二字,与思州贡生黄焕中等角逐多年,投控分驰,旋经太守李树春转呈巡抚批示,谓思齐书院宜设州城,岂有在乡村之理等词,于是自改名“伯江”。废科举,课士亦废。宣统元年(1909)弹压委员康傅诗令改为养心初等小学堂。今为北江乡小学。

位于广西大新。原名养正书院。明万历三十年(1602)养利州知州叶朝荣创办社学,后改为书院。清嘉庆二十年(1815)州事高攀桂、李兆梅目睹该院日久塌坏,提议捐资修葺,州内人士踊跃捐助修建,更名“瀛州”。民国间与思诚州维新书院合并,改为国民高等小学。

文化行者,心学家。潇湘人,岭南居,出版专著多部。以《易传》《中庸》《阳明心学》为思想基础,意欲通过诚、定、通重建中国人的心体和精神家园。

有关高等学校学生守则范文参考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立志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人民服务。

  二、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逐步树立无产阶级观点、辩证唯物主义观点。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基本理论、专业知识与基本技能。

  四、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体力劳动和军事训练。

  五、尊敬师长、尊重职工、关心集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六、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勤俭节约,讲究卫生。

  七、遵守国家法令,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保守国家机密。

  八、听从国家召唤,服从国家分配。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高等学校的大学生、研究生,应当有坚定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努力学习马列主义;应当热心于改革开放,有艰苦奋斗精神,走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努力为人民服务,为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而献身;应当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增强法制观念,有良好的品德;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化科学文化知识。立志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做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接班人。在日常生活中须自觉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1、维护祖国的利益。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祖国尊严和荣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反对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

  2、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努力做维护民主和法制的典范,反对无政府主义。

  3、维护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反对损害民族团结的行为。

  4、坚持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关心集体;反对极端个人主义。

  5、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说话要有事实根据,力求从实际出发,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6、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勤工俭学活动,虚心向工人、农民学习;不参与经商活动。

  7、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勤俭节约;不浪费水、电、粮食;不向学校和家庭提出超越实际可能的生活要求。

  8、注重个人品德修养。服饰整洁,讲究卫生;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说话和气,待人有礼;男女交往,举止得体;尊敬他人;敬老爱幼,乐于助人;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9、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的文化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10、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在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中树立科学性和革命相结合的学风。

  11、维护教学秩序。遵守学习纪律,考试不作弊。

  12、维护公共秩序。遵守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不扰乱秩序,不起哄;遵守学校校园管理制度,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吸烟,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

  13、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坏和私自拆装宿舍设备;不留宿校外人员。

  14、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珍惜教学、科研设备;损坏公物要赔偿。

  15、遵守外事纪律。在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与外国学生平等、友好相处,对外籍教师和国际友人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江苏大学生文明公约

  胸怀祖国,服务人民,树立远大理想

  勤奋学习,求实创新,推动科技进步

  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弘扬中华美德

  遵纪守法,见义勇为,维护公共秩序

  举止文明,诚实守信,倡导社会美德

  关心集体,爱护公物,保护生态环境

  热爱劳动,勤俭节约,养成良好习惯

  强健身心,陶冶情操,坚持全面发展

  明确使命,勇于实践,增强竞争能力

  内强素质,外强形象,争做文明先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立社会主义的文明学校,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及新形势下学生管理工作的需要,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坚持以说服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学生违纪的行为,在批评教育的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 违纪处分分为六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四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反动言论和行为者,以及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有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有违反行为且尚未触犯《刑法》者,视违法程度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对扰乱教学、学习、工作、生活秩序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上课期间进行打牌、下棋等活动者,给予警告处分;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酗酒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损坏教学用具(包括门、窗、桌、椅、视听器材等),往墙上拍球、踏脚印、涂划者,除赔偿、罚款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使用禁用电器或私接电源,移动、破坏电源线路者。除没收使用电器、赔偿、罚款外,对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在学校场所(包括教室、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办公室、宿舍等)起哄、怪叫、摔瓶子等物品,砸坏公物,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擅自移动或损坏消防器材,故意损坏学校治安、防盗设施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对威胁、辱骂教职工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凡参与收看或买卖淫秽书画、音像等刊物品或有其它流氓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偷窃、诈骗财物者,视其作案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中作案200元以下,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作案价值20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者,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十条 在男女交往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发生性关系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一条 动手打人,造成他人伤害的,除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聚众斗殴,持械行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在一学期以内旷课达12课时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达20课时者,取消本学期考试资格;累计达60课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时完成规定的作业、实验和实习报告,凡缺少作业三分之一或缺交实验、实习报告的,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学生在考试中凡有作弊行为的,该门课程考试成绩做零分处理,不准参加补考,并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情节恶劣。

  2、受处分后重犯者。

  3、对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4、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者。

  第十五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最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受处分学生临毕业前或受处分一年后,系部可根据受处分学生的表现,提出评议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是否给予撤消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留校察看为期一年,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系或市校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者经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或延长查看期、加重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籍学生。

  第十九条 本条例关于处分界限和幅度的以上和以下均包括本级在内。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02年开始执行。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基础文明行为规范

  1、遵守校纪校规,遵守校园内外公共场所的规定。

  2、认真学习,上课不迟到、不早退,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自修时间认真看书。

  3、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考试不作弊。

  4、上课前由班长喊起立,待老师示意后坐下。

  5、主动参加班、系、校组织的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为争取文明班级做出贡献。

  6、不随地吐痰和乱扔废纸、瓜皮果壳,爱护花草树木。不乱攀乱折。

  7、爱护公物,不损坏公共设施,不在教室墙壁、课桌上乱涂乱画。保持教室门窗、地面、墙壁清洁。不乱弄电教设备。

  8、不穿拖鞋、背心、短内裤进入教室等公共场所。

  9、不在教学楼、宿舍区等公共场所打闹起哄,大声喧哗。

  10、与异性交往言行适度,公共场所男女不勾肩搭背、搂抱。

  11、不传播、复制、观看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养成高尚健康的审美情趣,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

  12、注意心理卫生,保持身心健康,合理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情绪,不做有损于他人的事。

  13、认真参加体育锻炼及竞赛活动,上好体育课不无顾缺席。

  14、尊重师长,广泛团结同学,待人热情、礼貌。破除狭隘地域观念,提倡讲普通话。

  15、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勤工助学和假期社会实践活动,学生不得经商。

  16、出入校宿舍区,佩带校徽,遵守学校门卫制度,进出宿舍区遵守宿舍管理制度主动配合和服从管理。

  17、不在楼内烧纸、打球、酗酒、点蜡烛照明、打麻将。

  18、自觉文明就餐,依次排队购买饭菜,不插队、捎带。尊重食堂职工劳动。节约水电,不浪费粮食。

  19、宿舍内不私拉电线,装床头灯,使用违章电器、烧火油炉。不在宿舍内烧煮食物。

  20、积极参加打扫并保持寝室卫生,宿舍环境布置高雅、和谐,为争创“星级宿舍”而积极努力。

  21、不在公共场所吸烟,教学区内禁止游动吸烟。

  22、维护校园环境卫生,爱护绿化。自行车停放在指定地点。不乱张贴海报。

  1、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到校学习或需提前离校,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请假的,事后应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2、请病假应有病历卡验证,并有医院医生出具请假证明,事后补办病假手续的,应将病假条和病历卡同时呈验。

  3、病假在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两天以上由班主任签注意见报系备案。

  4、请事假应由父母写请假条,经班主任批准后方可实行。由父母之一的电话请假,事后应补假条。

  5、寄宿生节假日要求回家需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校,假满后应及时返校上课。

  6、寄宿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夜自修,或因故不能在校寄宿,应事先向班主任或值班教师请假。

  7、学生有事需提前离校,应由班主任批准,凭出门证离开学校。

  1、按学工处所分宿舍的房间号、床位号住宿,不得擅自调换。

  2、宿舍日常管理实行舍长负责制。舍长全面负责公共财产的管理、清洁工具的领用、值日人员的安排,并督促本室成员自觉遵守《条例》,如有情况向生活老师汇报。

  3、在规定上课(含自习课)的时间内学生严禁进入宿舍,因病需休息的同学,必须有医务室开具的证明,经班主任老师批准。

  4、学校组织的早锻炼、晚自修,均需点名,不得缺席,如有事有病,需办好请假手续。

  5、宿舍内一切用品的摆放,要按照学校统一的规范,不得擅自搬动移位,更不准将教室或公共场所的桌椅私自搬进宿舍。

  6、宿舍值日人员表,床号姓名对照表、文明公约,统一张贴,统一填写,统一上墙,不得擅自乱贴。

  7、各宿舍要根据专业特点,自行设计,美化宿舍环境。要做到思想性、专业性、知识性、艺术性相统一,不准贴挂不健康的图画,不准听不健康的音乐,不准传阅不健康的图书。

  8、衣物要叠放整齐,不准在室内或走廊上洗脸、洗衣、刷牙等,垃圾要及时清理。

  9、提倡文明休息,保持宿舍安静,严禁大声喧哗、起哄及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严禁在宿舍内酗酒、吸烟、打牌或赌博。

  10、 不开无人灯,自来水随用随关。

  11、 宿舍大楼内严禁打球、张贴、涂写、刻字、乱钉钉子等。

  12、 注意安全,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火油炉、酒精炉、蜡烛、电热毯、热得快等,严禁私自按电源,严禁爬墙翻窗进宿舍。就寝要关门。

  13、 学生家长来访需要住宿,需办理好住宿登记手续,由学工处安排。禁止擅自留客住宿。

  14、 尊重生活指导老师,自觉服从教育,不得谩骂、作弄。

  15、 学生校外亲友来校,应在门卫会客。

  16、 按时就寝,未经允许学生不得在外住宿。若有夜不归宿者,舍长就于当天夜间10时前向生活指导老师报告。

  17、 严禁男生到女生宿舍和女生到男生宿舍。

  18、 个人贵重物品上锁保管(如钱、手表等),不得随便乱放(如有遗失自己负责)。

  19、 自行车按规定地点停放,不得擅自停在宿舍大楼内。

  20、 “文明宿舍”是文明班级评选的重要条件:“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员”等先进个人如是住宿生,必须是“文明宿舍”成员。

  以上条例如有违反,将按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到行政纪律处分。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委、省教委有关规定和广播电视大学远距离教学的特点,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重新修订《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凡按招生规定正式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注册后,由教学班填写《教学班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上报。县、市电大审核后留一份,一份由市电大汇总报省校。

  新生入学后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复查,如发现在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是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的,经调查属实,由市校报省校批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在学生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必须到校报到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市校应将上学期学生人数变动情况填写“学生变动情况名册》报省校备案。

  在籍学生由市校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包括《录取通知书》、《报名鉴定表》、《政审表》、《体检表》、《学籍卡》、《奖惩决定》、《学年鉴定》、《毕业生登记表》及毕业设计(论文)等材料。

  学籍档案应由市校指定专人保管,学生转学时,档案材料应通过组织转至学生的接收学校。学生毕业、结业或退学时,应将其学籍档案转至学生所在单位,归入本人档案。学籍卡一式三份,一份随档案移交学生所在单位另有二份由省、市校留存,并逐步采用计算机软盘管理。

  凡是取得电大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能报考其它院校。因特殊原因,经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和市电大批准后,可按有关规定参加招干报考研究生和接受科研单位的招聘,不再继续学习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要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遵守国家法纪和校纪校规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评定。

  学业管理,实现学年学分制的办法,并逐步向完全学分制过渡。学分计算方法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

  学生学业成绩考核,采取按学期进行课程考试(考查)的办法,考核一般用百分制学习成绩,六十分以上为合格成绩。凡考试(考查)成绩合格(含有关课程实践环节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对跨学期的课程,需整门课程成绩全部及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成绩记载方法,按学期采用百分制记录,学期补考成绩,按及格或不及格记载;课程实践环节按合格、不合格记载;毕业设计(毕业作业)按优、良、及格、不及格记载;技能操作考核按等级制记载。

  学生在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前,若已取得我校大专学历教育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某门课程单科合格证书,关于取得学籍后所修课程名称、教学内容和要求基本相同且属同一科类,则该门课程可予免修(自考课程免修门数限五门以内)。免修手续由市电大教务处审批。

  学生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可随以后年级同专业或同类同课程重修重考(跨学期课程可分学期重修重考)。

  对某些专业因教学计划的调整,下一年级不再继续开设的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可按省校有关课程和学分替代的规定参加重修重考。

  学生必须按时完成规定的实验、实习报告和平时作业,凡缺交实验、实习报告或一学期中缺交三分之一以上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在补考前按要求补足的,方可参加期末补考。

  电大学生因出差原因需要在外地电大(分校或工作站以上)借考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经市校批准同意,并开出借考证明。试卷由接受借考的电大评阅后,密封寄至学生就读学校。接受外地电大学生借考市校,应对其有关证件(借考证明、学生证、工作证等)认真审校,确认无误后方准予借考。试卷评阅后,将考试成绩记录备案,试卷密封后寄往学生原就读学校。

  学生操行评定分为学年操行评定和毕业鉴定两种。1、学年操行评定,按学年在暑假前由学生个人写出书面小结,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以及遵纪守法和参加学校活动等方面的表现,再由班主任写出书面评语。2、毕业鉴定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进行,由学生写出个人总结,在小组交流评议的基础上,再由毕业鉴定指导小组集体讨论作出鉴定。

  三、转专业、转学、休学、退学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予转专业,若确因工作岗位变动或特殊情况要求转专业者,应由本人在入学后的一学期之内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由市电大签署意见,经省校审核后报省教委备案,原则上不得跨科转专业。

  学生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修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或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可予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手续由市电大批准,并报省校备案,休学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学生休学期应及时复学,到期不复学者,取消学籍。学生复学时如无相同专业进行学习,则应转入同一类相近专业教学计划执行否则取消其学籍。

  学生因工作调动或其它特殊需要转学时,按下列程序办理:1、属本省电大系统内转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转出和转入的市电大双方同意,报省校备案。2、跨省转学,外省学生转入我校,须凭转出学校省级电大转学证明及学生录取名册的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原件),经转入市电大同意后报省校、省校签署意见后报省教委批准,本省学生需跨省转学者,须经市电大同意后报省校签署意见后报省教委批准,本省学生需跨省转学者,须经市电大签署意见后到省校办理转学证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期中,普专班及成人脱产班学生累计旷课60学时、成人业余班学生一学期中累计旷课50课时者;

  2、留校查看期间仍无悔改表现者;

  3、休学期满后,本人不办理复学申请,或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4、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严重的传染病或遭受意外伤残不能正常学习者;

  5、本人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者(须经本人工作单位或家长同意和市校批准)学生退学由市电大批报省校备案,并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所修课程成绩合格者,只发给单科合格证书,退学学生由市电大发给“退学证明书”并同时给学生单位或家长寄发“退学通知书”。

  学生必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学生守则,新生入学后,应安排一定时间对学生进行入学教育。

  学生考试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考试违纪、作弊者应严格按省校《关于考试工作管理的规定》有关条款处理。两次以上舞弊者取消其学籍,令其退学。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班组织的教学及其它各项活动。如因病、因公和因事不能上课或参加有关活动时,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达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办学单位批准。请假课时数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期末考试。

  凡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无故超假,擅自不到校上课或不参加班级活动者,均以旷课论处,一学期以内,旷课累计十二学时以上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教学班应将学生考勤情况定期报上一级电大,并通知学生单位或家长。

  为表彰先进、鼓励学生走又红又专的道路,对德、智、体等方面表现优秀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由县、市电大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给予单项鼓励,各市、县电大每年进行一次评选,并在应届毕业班中按在学籍学生数的百分之二的比例,向省校推荐连续二次以上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名单,由省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凡有旷课现象或在考试中有过舞弊行为以及受过纪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评比“三好学生”或“单项鼓励”的资格。

  对严重违纪的学生(如破坏纪律、损坏公物、品质恶劣、道德败坏等)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按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六种。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审批程序:对违纪学生给予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市电大审批,并报省校备案;给予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市电大签署意见后报省校批准。对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经过一段时间(半年以上)考验,应视其认识态度悔改表现作出结论性意见。

  对学生的表彰、奖励和处分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学生单位或家长,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对处分学生的结论应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业证明。

  在籍学生学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个实践性教学环节,达到规定的毕业的总学分,操行评定合格,由教学班报县、市电大审核,经省校审批和省教委验印后颁发毕业证书。

  在实行学分制前,对未能按期毕业的在籍学生,已合格课程办理结业证书,自取得正式学籍之年起,八年内达到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对已达到毕业总学分,但因犯有严重错误,在最后一学期受到学校记过或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察看者,应暂缓办理毕业证书(暂缓期为三个月至一年),须待其对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确有悔改表现后,由市电大签署意见报省校补办毕业证书。

  学生毕业时应严格按录取专业的教学计划、学制及学习形式进行审核,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学制及学习形式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不予办理毕业证书。

  根据国家教委有关规定,毕业(结业)证书遗失后一律不予补发、毕业证书遗失可按有关手续报省校办理毕业证明书。

  各市电大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考勤制度等。

  自本《实施办法》执行之日起,我校过去所发下的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不再使用。

  在本《实施办法》中若有下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的,则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本《实施办法》由省电大附则解释。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五年制大专教育

  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省教育厅颁发的《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我校五年制大专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规定所称学生学籍,其效力开始于教育行政部门所确认的学生取得学籍的日期,结束于学生毕业、结业、肆业的日期。学生必须具有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籍,方能取得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

  学生受取消学籍的处分后,其学籍无效。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凡按国家统一招生规定,经省市招生办公室批准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正当理由逾期超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各市、县电大及教学班应按录取新生名册顺序和省电大职业技术学院规定的地区、专业数字代码编排学号、填写有关表格。各市电大要根据录取新生名册认真审核,于入学年的十月三十日前,到省电大职业技术学院注册并领取学生学籍卡。新生注册有关表格均由市电大盖章。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各市、县电大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我校学籍。复查结束后,各市电大于每年11月底前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按教学班填报省电大职业技术学院(一式两份)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并由省电大统一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备案。

  经复查发现在政治、文化等方面不符合招生条件的,或经查明确属徇私舞弊入学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原籍所在地。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它疾病,经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本人申请,经市电大批准报省电大备案,可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下学期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复查确认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取消入学资格。

  各市电大应及时将取消入学或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电大备案,并由省电大报省级行政部门备案。

  经注册在籍的学生,由各市、县电大建立学生的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的内容包括新生录取材料(含入学报名表、体检表)、学籍卡、实习实训情况登记表、在学期间的学年操行评定及其专项奖惩记录和毕业生登记表等。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生所在市、县电大管理。学生转学、毕业时,学籍档案随转。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持学生证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学校应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业管理,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办法,并逐步向完全学分制过渡。学分计算方法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即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主要是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学生的操行考核,主要是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定。其考核成绩应计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生所学课程(包括理论课和实践课)均应考核。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核两种。每学期考试课程一般为3-5门。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方式,考查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记分方式。

  学生所进行的实践课,包括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等,均应按省校的有关技能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其考核成绩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记分方式。

  学期考核成绩的评定办法:原则上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其中考试成绩占15%,平时测验和平时作业的成绩占15%)。学生所学课程的考核成绩均须取得60分(或及格)以上的成绩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

  学生操行评定,在前三年以《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和《江苏省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日常行为细则》为主要依据,在后两年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各教学班在每学期结束时,要对学生进行一次操行评定;毕业前,要进行毕业鉴定。毕业鉴定,须所在学校签署意见。

  第四章 课程的重修、补考、缓考和免修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允许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补考。补考课程的成绩按补考实际成绩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及格的课程给予相应的学分。补考不及格的课程,不能取得学分,必须重修。补考、重修原则上不折算平时成绩。经批准的缓考可视为正常考试。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教务部门批准后可安排一次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凡擅自缺考或缓考再次缺考者,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或协同舞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所缺课程按课程的管辖由各级电大教务部门根据情况安排重修或补考。

  一学期中旷缺课时超过本课程三分之一时数者,或作业、实习实验报告上交数少于三分之二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按零分记载,并必须重修。

  学生在校外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或远程教育考试等形式学习了有关课程,并取得单科合格证,与现修专业课程名称相同的,经学生本人提出免修、免考申请,凭有效的成绩证明,由市电大审核省电大批准,该门课程可以免修、免考,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学生提前在校外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社会认可的技能等级证书,经市电大审核省电大批准,相应的实践课可以免修、免考,取得相应的学分。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不得申请免修。学生因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由本人申请,并提交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市电大批准省电大备案,可减少考察项目或免考。

  第五章 学业警告及转入下一年

  学生每学期累计有两门考察不及格,学校按学年给予学业警告,并通知学生家长。

  学生在二年级结束时,累计有五门课程(含五门、体育课除外)及以上不及格者,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非毕业班学生因重修课程多,无法跟原班级正常学习,可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对应届毕业生,各市电大应在毕业实习开始前审查其毕业实习资格。凡累计有三门课程(体育课除外)不及格者不得参加毕业实习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学生转入下一年级后,原已取得的课程(含实践课)学分,可予承认。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安排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中断学习时间)最长可达8年。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五年制高职学生一般不转学。如确有原因需转学,经同类型转出、转入学校及两校的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教育厅部门审批。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1、经学校认可,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者;

  2、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3、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者。

  转专业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市电大签注意见报省电大批准,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级行政部门备案。

  五年制高职学生因故不能完成学业者,经市电大鉴注意见报省电大批准,允许转到本校或其他学校中专的相应年级学习,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相关课程的学分予以承认。

  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得转专业、转学。

  第七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学生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修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经市电大批准,可准予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学生因故需请假,一学期中累计请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者应予以停学。经本人申请,市电大批准,可保留学籍。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在学习期间申请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工学交替,而申请停学者,须年满十六周岁,入学一年后由学生本人和家长共同提出申请,经市电大批准,可予以停学。

  停学和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二年。停学期间,学校对其在外活动不承担管理责任。

  学生休学、停学期满后按以下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休学、停学期满未及时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

  3、 休学、停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也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转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市电大批准学生休学、停学和复学,均应报学校主管部门、省电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其家长或有关单位,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1、休学、停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但经学校复查不合格者;

  2、休学、停学时间超过规定者;

  3、在校学习期间(含中断学习时间)超过规定者;

  4、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5、因其它原因,经学校认定必须退学者;

  6、自愿要求退学者。

  在办理退学手续时,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至少学满一学年并取得相应成绩)发给肆业证书或写实性的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有关证明和肆业证书。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退学学生的户口应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章 纪律与考勤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学生不得抽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凡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适当处分。

  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设计、劳动和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并得到批准。凡未经准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的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的档案。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并视 。,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态度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开除学籍。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及行为者: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又屡教不改者;

  5、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6、一学期旷课超过72学时或在学期间累计旷课超过108学时(旷课一天,按6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者。

  对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县电大批准,对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市电大批准,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由市电大签署意见后,报省电大批准,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按上述权限撤消处分后,原则上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的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教务档案。

  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其户口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章 毕业和结业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即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具有学籍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实习和毕业设计),修满规定的毕业学分,毕业鉴定合格,准予毕业,并由市电大负责审核,省电大负责审批发给经省教育行政部门验证的毕业证书。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可申请提前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和升学考试等,也可以提前毕业。

  对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随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并于每年暑假期间办理毕业证书和派遣报到手续。

  对于在规定学习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结业后三年内,由本人申请,参加学校认可的培训和考核,补满最低毕业学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但可以按有关手续由省电大发给由省级教育行政不部门印制、验印的毕业证明书。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举办的五年制大专学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本规定由江苏广播电视大学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和修订。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鼓励学生奋发向上,树立典型,表彰先进,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实施办法如下:

  一、 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在籍学生。

  (一) 评选“三好学生“的条件:

  (1) 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2)认真学好政治思想理论课,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3)遵守国家法令,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作风正派。(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5)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6)操行等第必须是“优”。

  (1) 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2)五年一贯制(中专)学生学习成绩符合一等奖学金条件。普专(单招)学生学习成绩符合二等以上奖学金条件。

  (1) 重视体育锻炼,参加文体活动,讲究个人卫生和集体卫生,身体健康。(2)体育成绩75分以上,体育锻炼达标。

  (二)评选“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同“三好学生”,其中学习成绩五年一贯制(中专)符合二等奖学金条件,普专(单招)学生学习成绩符合三等以上奖学金条件。

  (1)“优秀学生干部”须从学生干部(含共青团、学生会以及班级学生干部)中评选。(2)对分管的工作认真负责,积极参加并组织学生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主动、积极协助班主任做好班级工作,本人作风正派,在学生中有一定的威信。

  “三好学生”按班级人数的10%进行评定;“优秀学生干部”按班级人数的5%进行评定。

  评优工作于每学期开学初第一个月进行(毕业班六月份进行)。

  1、评选时必须坚持条件,实事求是,宁却勿滥。2、评选时要以学生推荐,任课老师和班主任评议相结合为原则。

  六、 表彰及奖励:

  1、“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发给荣誉证书。2、以上个荣誉称号获得者均予通报表扬。

  (1) (1)市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九月份评选一次,“三好学生”比例按学生人数的10%进行,“优秀学生干部”按学生人数的5%进行。(2)市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须在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基础上推荐。

  八、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学工处。

  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方法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积极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发挥榜样的作用,从而提高全体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树立好学上进的风气,结合我校直属班近几年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 普专(单招)奖学金评定条件及比例:

  1、一学期所有正考成绩(包括体育成绩)均合格的学生。(普专、单招)

  2、一等奖:班级人数的5%(不满一人,四舍五入)。

  3、二等奖:班级人数的10%(不满一人,四舍五入)。

  4、三等奖:班级人数的15%(不满一人,四舍五入)。

  三、 五年一贯制大专(中专)奖学金评定条件及比例:

  1、一等奖:一学期正考单科成绩均在80分以上且平均分在85分以上。体育成绩75分以上。

  2、二等奖:一学期正考单科成绩均在75分以上且平均分在80分以上。体育成绩75分以上。

  3、三等奖:一学期正考单科成绩均在70分以上且平均分在75分以上。体育成绩75分以上。

  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于每学期开学初(开学后两周内)由班级统计后填报奖学金申请表。

  五、 奖学金发放标准:

  1、普专(单招):

  一等奖:100元 二等奖:75元 三等奖:50元

  2、五年一贯制(中专):

  一等奖:50元 二等奖:40元 三等奖:30元

  六、 本规定解释权在学工处。

  “文明班级”评定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学生班集体建设,进一步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观念,鼓励学生共同前进,促进学校良好校风的形成和发展,特制订《“文明班级”评定工作实施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班级。

  二、评选条件及比例:

  1、有明确的奋斗目标

  班级能根据学校工作的要求和班级实际情况确定“班风”,并不断地提出努力的目标(包括远期、中期、近期目标),一个目标实现后再提出新的目标,这些目标的实现,能清晰地显示出班级前进的轨迹。绝大多数学生认识、情感、意志和行为应与集体的要求统一,并为集体目标而努力。

  2、有较强的班干部队伍

  班委会组织健全,并通过民主选举,分工明确,干部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得到大多数学生的拥护,班干部有较强的管理能力,能在班主任指导下,定期研究工作,制定计划,组织实施,各方面以身作则,起带头作用,工作总结、活动记录齐全。

  学生知书达礼,文明守纪,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具有较好的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和生活习惯。除努力学好规定的课程外,还积极参加课外活动,发展智力,培养创造能力,无偶发恶劣性事件。

  4、具有良好的班风

  班级有较强的集体观念和集体荣誉感。具有健康的舆论,是非分明。同学团结向上,勤奋好学,互相帮助,刻苦锻炼,热爱劳动,尊敬师长,老师不在和在基本做到一样,好人好事较多,学生生活在这个集体中感到自豪,无受处分的学生。

  5、环境整洁、优美

  班级经常保持整齐清洁,窗明几净,玻璃、课桌椅保护完好。报纸、图书、表册管得井井有条,对班级的卫生包干区,能按学校的规定认真打扫,在学校的历次卫生检查评比中,成绩优良。

  6、各项工作能较好安排

  班级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取得一定的成绩,大多数学生的学习成绩在原有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合格率一般应在90%以上,体育锻炼出勤率高,达标率在校平均水平以上。按规定记载好“班级日志”。

  班主任热爱学生,有较强的事业心,基本做到六到位(上下午第一节课前5分钟到教室门口;下午学生离校前到教室;课间操到场;大扫除到场;全校性活动到场)。能用教育科学理论指导工作,为人师表,经常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纪律教育,全面关心学生成长,作好学生转化工作。善于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实施民主管理,积累资料,总结经验,能团结任课教师一起创建文明班级。应缴表册、材料无缺缴。

  三、评定时间和程序:

  1、每学年八月份评定一次。

  2、“文明班级”评选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文明班级”的评定:

  1、班级学生中有违纪并受学校纪律处分现象发生;

  2、不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及公益劳动;

  3、班级学生学习成绩差(与同类班级相比);

  4、不完成有关部门布置的各项任务。

  “文明班级”的获得者,学校将颁发奖状和通报表扬。

  六、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学工处。

  “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树立典型,表彰先进,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学校每年将在毕业生中开展“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活动,特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 本办法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校在籍学生。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学校各项集体活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修养,遵纪守法,团结互助。

  2、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

  3、在校学习期间,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能学以致用,在工作、学习、科研上有所创新,取得成绩显著。

  4、重视体育锻炼,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体育活动,身体健康。

  按毕业班人数的10%推荐。

  每学年六月份进行。

  1、评选时必须坚持条件,实事求是,宁缺毋滥。

  2、评选时要以学生推荐,任课老师和班主任评议相结合为原则。

  六、 表彰及奖励:

  1、“优秀毕业生”发给荣誉证书。

  1、荣誉称号获得者给予通报表彰。

  市校“优秀毕业生”每学年六月份评选一次,比例按学生人数的5%进行评选。

  八、本办法解释权在学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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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市教委紧急通知“停课不停学” 部分学校艺术团训练取消 有防护条件民办学校可弹性安排 本周末——

少年宫“停课” 活动取消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赵颖彦)北京自明天7时至22日24时将再次启动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今天(18日)早晨,市教委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各中小学、幼儿园、少年宫以及校外教育机构“停课不停学”。通知指出,个别具备防护条件的民办学校和国际学校可依据情况弹性安排。

与上次不同的是,此次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横跨了周末与两个工作日。记者采访发现,诸如少年宫、科技馆等周末的课程以及演出活动都将停止,公立学校中有艺术团训练等活动也相应取消,但一些民办的教育培训机构则多采取弹性的课程安排或者在一定防护条件下继续上课。本周,国际学校因进入圣诞假期,因此不涉及停课安排。

市教委要求各级单位“停课不停学”

市教委要求各单位、各部门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及本区、本单位分预案,严格执行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中小学、幼儿园、少年宫、直属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及校外教育机构停课,高等院校停止体育活动、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

停课期间,中小学、幼儿园应按照“停课不停学”的原则,通过网络、通讯等途径与家长和学生保持联系,提出可参考的合理化学习建议;教师要合理调整教学方式,灵活安排学习内容,指导学生充分利用北京数字学校网络平台和数字化资源开展自主学习。提示家长在家对孩子进行生活和安全教育。

针对第一次红色预警执行期间发现的问题,市教委强调,各区教委要督查到校,责任落实到科室、到责任人,做到令行禁止,要确认每所学校将指令要求的原文通知到每一个学生和家长。

此外,各区教委和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在红色预警指令启动后,即刻对学校“停课不停学”特别是各校干部教师坚守岗位、应急值班的情况进行逐校检查,及时处理预案落实中出现的问题并追究责任。各级各类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国际学校)、幼儿园党政领导和干部教师要坚守岗位,对家中无看管条件,需送到学校的孩子,在和家长确认无误的基础上,学校要确保妥善安排好到校学生的学习、生活。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安排班主任与每一位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联系,确认孩子有人监管。

针对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市教委要求妥善安排好学生在校、在园自习和生活,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户外活动。

各高等院校要严格落实关于红色预警指令的有关措施要求,指导学生安排好在校的学习和生活,停止户外体育活动、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减少户外活动。

少年宫周末“停课”  大型活动取消

此次红色预警因为横跨了双休日和两个工作日,因此不仅仅涉及学生在校的学习安排,还涉及周末的课外活动。

记者上午从北京市少年宫了解到,本周末原计划大型活动均取消,比如学校的校庆演出之类,而平时安排在周末的课程诸如美术、舞蹈等也将按照市教委红色预警要求停课。今后,将顺延课程安排把课程补齐。同时,记者从宣武科技馆了解到,周末的科技兴趣小组的课程也将取消。

除了参加少年宫的活动,一些学生还会在周末参加学校金帆团的排练。记者上午从北京市第二十七中了解到,明后两天的金帆团排练也将取消。

与公立学校和少年宫相比,社会上的培训机构在具备一定防护条件的情况下,周末依旧继续上课。上午,一位朝阳区的家长称,孩子周日有英语课,上午收到学校的通知表示因为每个教室都有空气净化器,校区也有新风系统,因此学校决定不停课。

有防护条件民办学校可弹性安排课程

记者发现,此次市教委在通知中提出,个别具备防护条件的民办学校和国际学校可依据情况弹性安排。

记者上午从君诚国际学校、王府学校等了解到,因为本周国际学校已经进入圣诞假期,因此不涉及停学和停课的情况。

周末结束之后,是否有民办学校将继续上课?上午记者采访了北京私立汇佳学校,该校为了应对雾霾,安装了四个气膜馆,分别是篮球馆、综合馆、游泳馆和马场室内训练馆。此外,学校还在宿舍安装了空气净化器,在教学楼安装了新风系统。该校相关负责人表示,下周一、二将在尊重学生以及家长选择的前提下,弹性安排教学,如果家长和学生选择在家上课,学校将有直播的教学系统保证学生在家不掉队。

记者发现,很多有防护条件的民办学校以及教育机构都以弹性机制为主。精华学校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允许学生选择留在学校上课或者回家学习。学校为回家学习的学生开通网课,布置针对性作业。留在学校学习的,学校将给学生上课答疑考试。“我们有自己的网络课程平台,也有自己根据课程情况设置的背诵单词的APP,学习过程有数据监控,这样能对学生的学习情况有效掌控。”相关负责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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