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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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的抚养权原则是,如果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子女抚养权,主要取决于抚养条件。主要有这样几条原则:

1、一周岁以下的子女,判给母亲抚养;
2、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判给母亲抚养;
3、自幼由祖父母看护的,原则上判给父亲抚养;自幼由外祖父母看护的,原则上判给母亲抚养;
4、那方收入多,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上把孩子判给谁抚养;
5、一方如果有过错或家庭暴力倾向,原则上不把孩子判给这一方抚养;
6、一方有不可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无法自理的疾病,不适合抚养孩子,原则上不能把孩子判给这一方;
7、八周岁以上的孩子,要征求孩子意见,原则上按孩子的愿望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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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抚养权肯定是很重要的,嗯,一般离婚的话,法庭会根据双方的经济条件,孩子的个人意愿以及双方的医院来考虑孩子的抚养权判定问题,这个对于孩子的成长是有很大的影响的,因为孩子如果跟一个不负责任的单亲家庭的话,那么她的这一生很可能就完蛋了,所以抚养权的归属是非常重要的,一定要把抚养权给一个负责任的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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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法院判决孩子归母亲抚养,

父亲却一直强行将孩子留在自己身边。

父亲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8岁的孩子也“选择”跟着父亲。

这是孩子的真实意思表示吗?

张山(化名)是长沙一家音响店老板,2011年11月,他与某学校在编教师李诗(化名)登记结婚,并于2013年3月生育一子张小小。婚后一段时间,两人感情不和分居,自2019年上半年两人分居开始,张山开始人为地阻隔母子见面。

2021年2月,两人经法院判决离婚。考虑到女方工作时间固定,更有精力抚养孩子,法院判决张小小由李诗抚养。判决生效后,张山却不履行,一直将儿子带在自己身边。2021年4月,张小小满8岁,张山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而孩子也表示愿意跟父亲共同生活。

依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离婚案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

既然张小小表明了跟父亲共同生活的意愿,法院会支持张山变更抚养权的诉求吗?

一审法院认为,2019年上半年起,张小小实际跟随张山共同生活。张小小年满8周岁,亦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父亲共同生活。结合张山的抚养能力、张小小的生活现状及意愿,对其主张变更张小小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此判决,李诗不服,遂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均规定了“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款规定变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抚养关系需尊重未成年人真实意愿,目的是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所谓真实意愿,应指未成年人在不受外界或第三人干扰情况下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中,张山无视法院生效判决,导致孩子母亲无法抚养张小小,阻断了孩子与母亲正常的生活联络和情感交流,干扰了年龄尚幼、心智尚未成熟的孩子思想。张小小的表述是在长期无法与母亲相处、亲近的情况下作出,张小小对母亲处于不正常、不充分的认知中,不足以作为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唯一依据,且这种不充分认知状态,是因张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违法行为造成,因此张山不应从其违法行为导致的结果中获益。

综上,二审法院对张山要求变更抚养权的主张不予支持,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对于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随父母哪一方共同生活的意愿,应当予以尊重。但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和理解能力尚不成熟,很多时候对自己的选择缺乏正确认识,所以他们的陈述并不是决定其由谁直接抚养的唯一因素,该“尊重”仍然需要建立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之上。

离婚一方在法院已经判决将小孩归另一方直接抚养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采取恶意抢夺、隐匿等手段拒不将小孩交给直接抚养人,抗拒法院强制执行,通过己方长期接触小孩的优势影响和改变未成年子女的想法,并造成孩子随己方长期生活的既成事实。随后又以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及与子女长期共同生活为由主张变更子女抚养权。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基本案情、离婚双方的抚养能力以及是否存在法定的变更事由等因素,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作出判断,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规定随意变更子女的抚养权,更不能纵容变相对抗法院生效判决的违法行为。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质、文化修养等方面进行培育、引导和影响。本案中张山不遵守法院生效判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立德树人”方面给孩子做了不良的示范。

本案判决正是通过对夫妻一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从真正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探寻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从而确定未成年人由谁直接抚养。同时,倡导天下父母通过言传身教给孩子做个好的榜样,并向全社会传递尚法崇德、明理增信的法治理念和正确价值导向。

来源:长沙中院、三湘都市报

★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南京大学,河海大学双硕士学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南京市律师协会教育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南京市网络文化协会法律类新媒体专委会委员,南京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志愿律师,南京湖南路街道大方巷社区法律顾问。

★致力于婚姻家事、经济合同纠纷、房地产、债权纠纷等民商事和刑事辩护法律事务。执业以来,为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办理了上百件涉及民商事和刑事的案件,尤其对婚姻家事类案件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

★联系电话: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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