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号到2022年5月21号宝宝多大了,几周岁了?

每天皆有宝宝出生在这个世界上,伴随小孩的来临,爸妈都想把最佳的为自己的小孩,当然也期望小孩能有一个好运势,让小孩以后的人生道路上,可以一切顺利的渡过。假如小孩能生于好的时辰,那自然就不错了,小孩的运势也会好起来。那么,2022年5月19日出生的孩子一生命运如何,五行缺不缺,一起来看看吧。

公历日期:2022年5月19日 星期四
农历日期:2022壬寅年四月十九
壬寅 乙巳 壬申 己酉
干支:壬寅年 乙巳月 壬申日
五行:水木 木火 水金 土金
纳音:金簿金 覆灯火 剑锋金

2022年5月19日出生的孩子五行分析

五行个数:2个金,2个木,2个水,1个火,1个土
五行是否偏旺:您八字中没有五行偏旺的情况。
五行是否所缺:您八字中五行诸全,五行不缺。
四季用神:2022年5月19日出生的属虎宝宝日主天干为水,诞生在春季的孩子,一定要有土相助,如果有火,金,就忌讳金多
(以上仅为酉时五行,其他时辰请查看对应的时辰五行分析。)

2022年5月19日出生五行缺什么,这天的孩子命好吗

5月19日出生的孩子在工作方面是踏踏实实、有耐心。待人宽厚,温柔,是一个有原则之人,但是为人有点固执己见,没那么容易妥协。卓越的口才,幻想力充足,在文学写作上能有好的发展趋势。有时候也会某些小事感觉到厌烦。2022年5月19日出生的人性格复杂,多变易动,浮沉未定,波澜风霜,二五享福,维持佳运,兄弟如意,女命富贵,守之平静,身体建全,属于长寿富贵的命。 奔走劳心,要平稳心性,作事情不可情感用事,情感要专情,看重维护婚姻关系。

2022年5月19日出生的宝宝八字五行查询表

子时0点出生八字:壬寅 乙巳 壬申 庚子 五行:水偏旺,缺 土
丑时1点2点出生八字:壬寅 乙巳 壬申 辛丑 五行:不偏旺
寅时3点4点出生八字:壬寅 乙巳 壬申 壬寅 五行:木 水偏旺,缺 土
卯时5点6点出生八字:壬寅 乙巳 壬申 癸卯 五行:木 水偏旺,缺 土
辰时7点8点出生八字:壬寅 乙巳 壬申 甲辰 五行:木偏旺,
巳时9点10点出生八字:壬寅 乙巳 壬申 乙巳 五行:木偏旺,缺 土
午时11点12点出生八字:壬寅 乙巳 壬申 丙午 五行:火偏旺,缺 土
未时13点14点出生八字:壬寅 乙巳 壬申 丁未 五行:不偏旺
申时15点16点出生八字:壬寅 乙巳 壬申 戊申 五行:不偏旺
酉时17点18点出生八字:壬寅 乙巳 壬申 己酉 五行:不偏旺
戌时19点20点出生八字:壬寅 乙巳 壬申 庚戌 五行:不偏旺
亥时21点22点出生八字:壬寅 乙巳 壬申 辛亥 五行:水偏旺,缺 土
子时23点出生八字:壬寅 乙巳 壬申 壬子 五行:水偏旺,缺 土

以上为2022年5月19日出生的宝宝命运分析,具体运势请结合孩子的出生时辰进行测算,以上为粗略分析结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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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又变了!明年1月1日起执行!另外,个税最新最全的税率表、扣缴计算和申报方式,我们也给您准备好了~

文件中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个人取得年终奖不再适用优惠算法,即不能再单独计税,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年终奖纳税方式要变了,年内发、年后发到手奖金可能相差上万元!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今年年内取得的年终奖,缴纳个税有两种计税方式,即单独计税和合并计税。到了明年取得的收入,就只有合并计税一种方式了。

单独计税和合并计税,适合的是不同的年终奖发放方式。

A公司小王,2020年工资扣除三险一金、免征额等后,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年终奖3万元。按单独计税的方式,小王年终奖共需缴纳900元个税,年终奖到手29100元;按合并计税的方式,相当于年终奖扣税6000元,到手24000元。对小王来说,两种计税方式下,到手的年终奖差了5100元。

B公司小李,2020年工资扣除三险一金、免征额等,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年终奖27万元。如果单独计税,小李年终奖共需缴税52590元,工资缴税900元,合计53490元。如果合并计税,则共需缴纳个税43080元。对小李来说,两种计税方式取得的年收入相差10410元。

总结一下,单独计税适用于工资高于年终奖的员工,合并计税则适用于年终奖较多的员工。

年终奖单独申报or并入综合所得?

1、工资(年累计)>扣除数(年累计),年终奖在36000元以下的选择方案一划算些

例:90后的小李月薪8000元,个人五险一金1000元,专项扣除1000元(房贷)

每月预扣个税30元,年累计360元

年终奖36000元,选择方案一更划算。但如果年终奖再多发1元,方案二比方案一更省钱。

5000+五险一金+专项扣除

注意啦,年终奖多发一元,要缴的个税就多2310.1元!

2、工资(年累计)<扣除数(年累计),选方案二可能更划算

如果你专项扣除足够多,比如算上5000基数后超过工资,那你平时不用缴纳个税,年终奖选择方案二可以补扣月工资没扣足的部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不办理汇算清缴。

一、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

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1)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率表

(2)居民个人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综合所得是指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预扣率表见前述一、二)。

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四、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率表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该税率适用于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

七、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如何计算申报个税?

注意,以下2种特殊情况:

(1)自2020年7月起,首次入职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以及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按以下方法计算个税:

(2)自2020年1月起,简化了两类人纳税人个税预扣预缴方法:

小张为A单位员工,2020年1-12月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2021年,A单位1月给其发放10000元工资,2-12月每月发放4000元工资。

原预扣预缴方法: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等,小张1月需预缴个税()×3%=150元,其他月份无需预缴个税;汇算清缴,因其年收入不足6万元,退税150元。

新预扣预缴方法:小张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计减除费用6万元而无需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也就不用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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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人所得税。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公务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福利费(生活补助费)免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可以免税的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4.救济金、抚恤金免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救济金、抚恤金免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6.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免税

财税[2006]10号: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7.个人提取的“三险一金”免税

财税[2006]10号: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9.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10.退休费、离休费等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具体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11.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补贴免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12.科技人员职务转化现金奖励减征50%

财税〔2018〕58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3.科技人员股权奖励暂不征税

国税发[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4.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的薪金津贴免税

财税〔2007〕93号:对由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凡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这些人员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专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15.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规定,第六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16.军人的十三项补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规定:(1)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用费);军粮差价补贴,属于军队干部的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不用缴纳个税。

(2)暂不征税的补贴、津贴有5项: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

17.退役士兵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免税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18.远洋船员的伙食费

国税发〔1999〕202号: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19.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减半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0.疫情防控津补贴免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1.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防护用品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2.外交人员所得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八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23.外籍人员的八项补贴免税

财税字〔1994〕20号: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24.特定来源的外籍专家工资薪金免税

根据财税字〔1994〕20号: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25.境外人才税负差补贴

财税[2019]31号: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6.奥运相关外籍技术官员免税

财税〔2017〕60号:对受北京冬奥组委邀请的,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期间临时来华,从事奧运相关工作的外籍顾问以及裁判员等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27.西藏地区津补贴免税

财税字[1994]021号:对个人从西藏自治区内取得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浮动工资,增发的工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安家费和建房补贴费免征个税。

财税字[1996]91号:西藏区域内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8.残疾孤老烈属的所得各省确定减税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9.住房租赁补贴免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0.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3倍以内部分免税

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31.一次性破产安置费免税

财税〔2001〕157号: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2.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

财税[号: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33.职工个人取得拥有所有权的量化资产,暂缓征税

国税发[2000]60号: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公告表示,2022年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拟举办6次。一般来说,考试报名时间为考前1-2个月。具体报名时间可以订阅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

保荐代表人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大纲(2021)

掌握保荐机构业务资格、报告义务等规定;掌握保荐代表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关于保荐代表人的管理规范。

掌握保荐制度和业务的主要内容;掌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辅导、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应履行的职责。

掌握保荐机构开展保荐业务需要建立的相关制度体系;掌握保荐业务尽职调查、辅导、文件申报、持续督导等环节的执业标准和操作流程;掌握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要求。

熟悉开展保荐业务涉及联合保荐、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更换、保荐协议签订及终止的要求;掌握与保荐责任相关文件的签字要求及保密义务。

掌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承担保荐责任时的权利;熟悉保荐业务协调工作的具体要求;掌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保荐工作的要求。

掌握证券交易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保荐业务的具体要求。

掌握保荐工作过程中相关方的法律责任;掌握违反保荐制度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掌握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的监督管理,以及证券交易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上述机构、人员的自律管理规定;熟悉各类自律约束机制。

掌握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规定;熟悉证券市场诚信管理制度;熟悉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规定。

掌握保荐业务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掌握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职责分工及制度保障要求;掌握立项、质量控制、问核、内核、反馈意见报告、风险事件报告、合规检查、应急处理等内部控制制度;熟悉保荐机构内部问责、薪酬考核、业务招揽规定。

一、基础会计理论及财务报告

掌握会计核算基本假设、会计基础及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掌握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原则。

掌握财务报表的主要构成及基本内容;掌握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告附注的有关披露要求;掌握分部报告的内容和披露要求;熟悉中期报告的内容和披露要求;掌握关联方的披露;掌握各种情况下对稀释每股收益的影响;掌握非经常性损益的主要内容。

二、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

掌握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熟悉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熟悉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

掌握存货的确认和计量。

掌握合同资产及合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掌握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掌握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判断标准及会计处理;熟悉合营安排的会计处理;熟悉在其他权益主体中的披露。

掌握使用权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掌握固定资产的确认和计量;熟悉固定资产减值的判断标准;熟悉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

熟悉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和计量。

掌握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掌握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及计量;熟悉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确认和计量。

掌握资产减值准则涵盖的范围;熟悉资产减值的迹象与测试;掌握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的基本方法;熟悉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熟悉短期借款、应付票据、预收款项、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等流动负债的核算内容;熟悉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递延收益、长期应付款、租赁负债等非流动负债的核算内容。

熟悉实收资本的确认和计量;熟悉资本公积的确认和计量;熟悉盈余公积、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未分配利润的核算内容及会计处理。

掌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掌握合同变更的会计处理;掌握单项履约义务的识别及交易价格的分摊;掌握按时点确认收入和按阶段确认收入的适用标准和会计处理;掌握合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掌握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判断;掌握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掌握成本和费用等项目的概念及核算内容;熟悉营业外收支的核算内容;熟悉综合收益的概念及核算内容。

三、主要会计事项及处理

掌握或有事项的概念及特征;掌握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主要内容;掌握预计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掌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确认和计量;熟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掌握债务重组的定义及主要方式;熟悉各种债务重组方式的会计处理。

掌握股份支付工具的主要类型;掌握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熟悉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掌握租赁的识别、分拆和合并;熟悉承租人及出租人的会计处理;熟悉售后租回交易的确认和计量。

掌握政府补助的定义、主要形式及分类;熟悉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熟悉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

熟悉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掌握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掌握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和暂时性差异;熟悉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掌握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内容;掌握追溯调整法及未来适用法的适用情况及会计处理;掌握会计估计及其变更的内容;掌握前期会计差错的内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

掌握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内容及相关的会计处理。

掌握企业合并的概念、方式及类型划分;掌握控制标准的具体应用及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确定;熟悉合并报表的编制方法。

掌握公允价值计量的基本要求。

熟悉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的区分及相关的会计处理。

熟悉外币财务报表折算。

掌握基本财务比率分析;掌握财务预测的步骤和方法;熟悉增长率与资本需求的测算。

掌握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掌握产品成本分类;熟悉产品成本的归集和分配。

掌握本量利分析法中损益方程式的内容;掌握保本分析;熟悉利润敏感性分析。

第三节税法、审计、内部控制与评估

熟悉现行税法体系、税收管理体制;掌握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和税收优惠等相关规定;掌握企业改制、重组业务中税务的相关规定。

掌握风险评估的概念、程序及信息来源;熟悉被审计单位及环境、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风险评估程序;熟悉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和应对。

掌握重要性的判断;熟悉审计抽样的方法;熟悉信息技术对审计的影响。

掌握审计证据的性质和获取审计证据的程序;掌握函证、监盘及分析程序的运用。

掌握销售与收款循环、采购与付款循环、生产与存货循环涉及的主要业务活动;熟悉上述循环的实质性测试程序;熟悉货币资金的实质性测试程序。

掌握审计报告内容及意见的基本类型;掌握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其鉴证报告的格式与内容。

掌握内部控制的定义、目标、原则、要素;掌握内部控制各要素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要求;掌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格式与内容。

掌握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及适用条件。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掌握《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和要求的规定;掌握相关板块注册制实施前后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及发行上市审核工作衔接的安排;掌握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理念、基本内涵。

掌握关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工作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基本标准。

掌握尽职调查工作的目的、一般要求、特别要求与具体要求;掌握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

掌握尽职调查工作对发行人基本情况、公司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高级管理人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以及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全面核查的要求。

掌握招股说明书验证工作的相关要求。

掌握工作底稿的编制要求、工作底稿目录及必须涵盖的内容。

掌握保荐机构向监管机构推荐企业发行上市的要求及有关工作流程;掌握工作中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的要求。

掌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

掌握科创板和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的适用范围、发行条件、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相关要求。

掌握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核准程序。

掌握科创板和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的发行上市审核和注册程序。

掌握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熟悉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

掌握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中止审查、恢复审查、终止审查、反馈意见回复、变更中介机构等程序的具体要求;掌握拟发行证券公司封卷及会后事项监管的相关要求。

掌握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条件、上市申请文件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

掌握关于上市公司股票限售期的规定。

熟悉首发企业现场检查的规定。

掌握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掌握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要求;熟悉特殊行业招股文件的主要披露要求。

掌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中的信息披露要求;掌握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操作规范及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掌握股票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及披露要求。

第二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掌握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新股的条件、要求及程序;掌握上市公司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掌握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掌握上市公司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掌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特殊规定。

掌握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条件、要求及程序;掌握上市公司不得发行优先股的情形。

掌握上市公司分拆境内、境外上市的条件、批准程序等要求。

掌握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的决策程序和申请程序;掌握发行申请前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内容。

掌握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和基本内容。

掌握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和审核程序。

三、发行上市程序及信息披露

掌握增发、配股的发行方式;掌握新增股票上市业务操作流程;掌握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

掌握发行申请前后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要求;掌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上市程序和发行申请前后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三节非上市公众公司业务

熟悉全国股转系统的职能和自律管理的相关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从事相关业务的规定及要求;掌握全国股转系统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掌握全国股转公司分层管理的规定。

掌握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条件、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掌握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条件、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熟悉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条件、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掌握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的相关规定;熟悉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掌握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规则;掌握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条件、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掌握精选层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则、条件、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

熟悉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转板的相关规定。

掌握国债的发行方式;掌握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条件。

掌握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次级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条件、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

熟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资本补充债券的一般性规定。

掌握公司债券发行方式、发行场所、发行条件及条款设计要求;掌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报、审核与注册的程序及发行申请文件内容;掌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备案程序;掌握公司债券上市条件、上市申请和审核程序、挂牌转让条件、挂牌转让申请和挂牌条件确认程序;掌握公司债券存续期内的信息披露及持续性义务、信用风险管理;掌握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掌握证券交易场所对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及分类监管的相关规定;掌握证券交易场所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

掌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要求及程序;掌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份转换、债券偿还、转股价格调整、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及回售等概念;掌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款的设计要求。

掌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申报程序和申请文件要求;掌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核准程序、发行方式、程序和上市的一般规定;掌握科创版、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注册程序;掌握证券交易场所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规定;掌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报前的信息披露要求、募集说明书及摘要和上市公告书披露的基本要求;熟悉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性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

掌握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场所、发行方式、发行条件和要求;掌握可交换公司债券中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具备的条件;掌握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主要条款;掌握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其他要求。

掌握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掌握企业债券发行的申报与注册要求;掌握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文件内容;熟悉企业债券上市条件、上市申请和注册;熟悉企业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五节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掌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分类管理、发行机制、发行条件、发行规模、资金使用、询价机制、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受托管理、风险处置和监督管理等一般性规定。

掌握资产证券化发行方式、发行场所和交易结构设计;掌握资产证券化发行备案的相关规定;掌握资产证券化各方参与者的条件、职责等相关内容;掌握资产证券化产品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掌握资产证券化产品存续期内的信息披露、信用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

掌握信用评级的概念、要素、指标、标准等一般性规定;熟悉信用评级流程、信用评级方法、信用评级结果发布的相关规定;熟悉债券存续期内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原则和安排的相关规定。

掌握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及估值方法;掌握现金流量法估值模型与可比公司法估值模型;掌握股票收益率的确定与股票价值的计算方法。

熟悉影响股票投资价值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熟悉创新型企业的估值方法;熟悉公司基本分析与财务分析的要素与方法;熟悉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要求、内容。

掌握债券价值的计算、债券收益率的计算、债券转让价格的近似计算;掌握债券利率期限结构的概念、类型、理论;熟悉影响债券估值定价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

掌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价值、转换价值与理论价值的计算。

掌握股票发行的基本规则、发行方式、发行流程、发行定价及信息披露要求。

掌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规则、操作程序;掌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合理报价、配售、老股转让、回拨机制、路演推介、投资者管理、超额配售选择权、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战略配售等相关规定。

掌握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

熟悉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发行承销规则。

掌握各类债券发行的基本规则、发行方式和操作流程;掌握各类债券承销团组织的相关规定;掌握簿记建档的操作流程和要求。

掌握上市公司和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要点、发行方式和操作流程;熟悉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要点、发行方式和操作流程。

掌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的职责及业务规程;掌握财务顾问业务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掌握公司收购的概念、形式及基本业务流程;熟悉公司反收购策略。

掌握上市公司收购业务中收购人、一致行动与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概念;掌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权益变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权益披露的相关规定;掌握要约收购的概念、基本规则和操作程序;掌握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规定;掌握协议收购的概念、基本规则和操作程序;掌握间接收购规则;熟悉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掌握上市公司收购中财务顾问的职责;熟悉上市公司收购的持续监管、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三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掌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原则、标准;掌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重组上市、配套融资及信息披露要求等相关规定。

掌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信息管理要求;掌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及信息披露要求;掌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后申请发行新股及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熟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掌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委员会运行规则;掌握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规定。

掌握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及审核、注册程序。

掌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相关规定;熟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熟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反垄断审查的相关规定;掌握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相关规定。

掌握我国投资者对外国企业并购的相关规定。

第五节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与重大资产重组

掌握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及信息披露要求;掌握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及信息披露要求;熟悉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掌握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及相应法律责任;掌握控股股东的行为规范、股东大会的职权;掌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提案规则、议事规则、决议程序;掌握股东大会分类表决、网络投票、选举董事、监事的累计投票制的相关规定;掌握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征集投票权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相关规定;掌握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相关规定。

掌握董事的任职资格和产生程序;熟悉董事的权利和义务;掌握董事长的职权;掌握董事会的职权、议事规则、规范运作及决议方式;熟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权利和义务;熟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熟悉经理的任职资格、产生办法和职责。

掌握监事的任职资格和产生程序;熟悉监事的权利义务;熟悉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熟悉监事会的规范运作和决议方式。

掌握独立董事的产生程序、任职资格、职权、在董事会中所占比例及专业构成等要求;熟悉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形;熟悉保证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措施;熟悉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期间的相关工作。

熟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的签署及保管规定。

掌握法人治理的相关要求;熟悉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相关规定;掌握投资者保护的相关规定;掌握红筹企业的特别规定。

掌握对上市或挂牌公司“五独立”的要求;掌握对外担保应履行的程序、信息披露要求。

掌握关联交易的形式、界定及其处理原则;掌握公司与控股股东资金往来的限制性规定;掌握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应采取的清偿方式、范围和应履行的程序。

掌握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信息披露、控股子公司、对外承诺、衍生品交易等方面的内部控制要求;掌握上述活动的检查和信息披露要求。

掌握股份回购的相关要求;掌握股权激励的相关要求。

熟悉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自愿信息披露及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

掌握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掌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联方买卖股票的相关规定;熟悉股东质押所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掌握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在持续信息披露、股份减持、并购重组、股权激励、退市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掌握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承诺及承诺履行的相关要求。

掌握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信守承诺进行持续督导的基本要求、督导措施。

掌握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

熟悉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相关要求。

掌握公司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则及具体要求;掌握年度报告、半年度和季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要求;熟悉公司向监管机构报送定期报告的时间要求。

掌握红筹企业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掌握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的信息披露要求;掌握未盈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

掌握保荐机构在信息披露中需要履行的督导责任。

掌握定期报告中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掌握年度报告中关于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掌握被责令改正或主动改正会计差错和虚假陈述、非标意见等事项的披露要求;掌握财务信息更正的披露要求。

掌握需要提交临时报告的事项、首次披露和持续披露要求;掌握公司收购、出售资产、股份变动等交易的审议程序及披露要求;熟悉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的内容及要求。

掌握公司主要关联交易事项及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熟悉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披露要求。

掌握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募集资金变更等其他需要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审议程序及披露要求;熟悉公司临时公告及相关附件报送监管机构备案的要求。

掌握停牌、复牌、风险警示的相关规定;掌握终止上市、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相关规定。

掌握全国股转系统不同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掌握全国股转系统各市场层级的进入条件与退出情形。

掌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上市、挂牌、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责任;熟悉中介机构在发行上市、挂牌、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附录:参考书目及法规目录

(测试涉及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自律规则和参考书目;如有修订,以修订版为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4.《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

5.《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6.《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机构内部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7.《发行监管问答——关于进一步强化保荐机构管理层对保荐项目签字责任的监管要求》

(2017年9月22日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8.《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9.《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10.《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11.《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12.《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

1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

14.《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

15.《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工作底稿电子化管理系统建设指引》

16.《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

17.《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实施细则》

18.《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1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

20.《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21.《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

22.《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4.《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

5.《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财政部)

6.《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政部)

7.《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财政部)

8.《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

9.《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

10.《会计监管风险提示》(证监会)

11.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财务成本管理》《审计》《税法》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2.《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3.《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4.《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

6.《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7.《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8.《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9.《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

10.《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0年12月4日上证发〔2020〕89号)

1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

1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0年6月12日深证上〔2020〕501号)

1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14.《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2020年2月14日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15.《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预先披露等问题》

(2017年12月6日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16.《发行监管问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审核过程中有关中止审查等事项的要求》

(2017年12月7日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17.《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

18.《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

19.《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20.《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21.《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

22.《上市公司再融资分类审核实施方案(试行)》

23.《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24.《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25.《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26.《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2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8.《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2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3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挂牌推荐业务规定》

3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3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3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

3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

3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审查细则(试行)》

3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委员会管理细则(试行)》

3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

3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审查问答(一)》

39.《关于进一步规范挂牌公司筹备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相关信息披露行为的通知》

40.《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

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42.《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43.《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44.《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

45.《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2020年6月10日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46.《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2020年6月10日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47.《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48.《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

49.《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50.《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5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

5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

5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

5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5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5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

5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办法(试行)》

(2013年2月8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5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监管指引》

5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

60.《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

61.《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2021年4月16日证监会公告〔2021〕8号)

6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中国证监会

6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中国证监会

1.《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2.《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

3.《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

4.《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

5.《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6.《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

7.《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8.《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

9.《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10.《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11.《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

12.《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

13.《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5号(2020年11月27日深证上〔2020〕1173号)

14.《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部分有效)(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

15.《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部分有效)(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

16.《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部分有效)(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

17.《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操作指引》

18.《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19.《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2008年4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

20.《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

(2009年3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

2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

(2020年4月16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5号)

2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业务指引(试行)》

(2019年12月27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9〕24号)

2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

(2019年12月27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9〕25号)

24.《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2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26.《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27.《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

28.《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

29.《关于发布实施<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修订稿)><公司债券业务工作底稿内容与目录指引>的通知》

30.《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

31.《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2019年修订)》

32.《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33.《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处置公司债券违约风险指引》

3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3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通知》

36.《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37.《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38.《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39.《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

40.《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41.《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第1号-挂牌条件确认业务办理》

1.《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2.《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

3.《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通知》

(2012年5月23日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创业板发行监管部)

4.《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5.《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

6.《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

7.《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

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试行)》

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10.《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

11.《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

12.《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规范》

13.《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承销业务规范》

1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15.《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16.《关于网下投资者参与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相关业务规则适用的通知》

1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

18.《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19.《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20.《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21.《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2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23.《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

1.《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2.《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

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6.《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7.《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8.《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4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有关限制股份转让的适用意见》

9.《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

10.《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

11.《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

12.《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的适用意见》

1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

1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

15.《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16.《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

17.《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18.《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19.《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

2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细则》(2020年4月24日股转系统公告〔2020〕340号)

2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

24.《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

25.《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2019年8月23号证监会公告〔2019〕19号)

26.《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27.《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28.《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29.《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

30.《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2020年10月5日国发〔2020〕14号)

2.《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5.《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

6.《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7.《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8.《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9.《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10.《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11.《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12.《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

13.《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1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5.《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16.《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

17.《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18.《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19.《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1.《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22.《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23.《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24.《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

25.《关于试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的指引》

26.《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

27.《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

28.《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

29.《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30.《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3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32.《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

33.《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

34.《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0年9月11日上证发〔2020〕67号)

35.《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自愿信息披露》

36.《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37.《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38.《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39.《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

40.《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

4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4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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