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2020年大学生入伍转士官家庭优待金是多少怎么领?

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考、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男性大学生合格一个、批准入伍一个。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当年上半年批准入伍的高职(专科)、中职(中专、技校)毕业班学生,已完成专业培训教学培养计划规定要求,仅需完成毕业实习即能够毕业的,其毕业实习可在部队完成,所在学校可按学制规定颁发毕业证书,享受应届毕业生入伍有关优惠政策;上半年被批准入伍的普通本科及以上毕业班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与相关学习、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享受应届毕业生入伍相关待遇。

在校大学生可以报考军队院校,年龄不超过23周岁;全日制大专毕业生士兵,可以参加军队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年龄不超过24周岁,少数民族年龄再放宽1岁。

作战部队战斗班班长或技术尖子,年龄不超过25周岁,表现优秀的可以保送入军队院校学习,培训合格后提拔为军官。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驻边远艰苦地区部队以及少数民族选拔对象可放宽到26周岁。

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本科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服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录取且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且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服役期间表现优秀的可以直接提干。本科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6周岁,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9周岁。其中,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被树为重大典型、表彰为英模人物的,驻国家三类以上艰苦偏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部队且为少数民族的,年龄可以放宽1岁。

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优先选取士官,首次选取为士官,在授予士官军衔和确定工资起点时,地方高校学习时间视同服役时间。

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由政府指令性安排工作。

全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由我省征集入伍、服役5年(含)以上且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含退役复学毕业生),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招录的职位,同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15%左右的公务员定向招录计划;政法干警、专武干部和公安机关特警岗位优先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招录高校毕业生士兵。高校每年招聘辅导员时,符合招聘条件的退役高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高校在校生(含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可按学期复学,经本人申请,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特殊类型招生等除外);退役后复学,公共体育、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免予考试,直接获得相应学分。扩大“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由目前的每年5000人扩大到8000人;放宽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大学生士兵升学条件限制,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士兵退役1年内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待业的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期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不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对有自主创业意愿的退役士兵,可直接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机构申请培训,免费接受创业培训,并可依托当地创业孵化机构进行创业孵化,提升创业意识和能力。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给予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高校毕业生退役后1年内,可视同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教育部将在“24365”校园招聘服务活动中开辟退役大学生士兵岗位专区,畅通求职就业渠道。

高校和中职(中专、技校)毕业生入伍前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或者聘用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龄累计计算。高职高专在校生(含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定向乡村教师、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等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的,服义务兵役两年期满退出现役的,其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等同于履行两年协议义务。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

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

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各银保监局、信访局(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信访局、林业和草原局,各战区、各军兵种、军委机关各部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局、处)、后勤保障部门,各铁路局集团公司:

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扎实做好优待工作,努力让优抚对象受到全社会尊重,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新形势,顺应广大优抚对象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坚持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秉持体现尊崇、体现激励的政策导向,因地制宜,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逐步建立健全优待政策体系,营造爱国拥军、尊重优抚对象浓厚社会氛围,增强优抚对象的荣誉感、获得感。

坚持现役与退役衔接。在加强军人军属优待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完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政策制度,更好地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国防贡献的褒扬。

坚持优待与贡献匹配。综合考虑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所作贡献,给予相应优待,树立贡献越大优待越多的鲜明导向,促进优待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坚持关爱与管理结合。根据优抚对象的现实表现,给予必要的奖惩,引导优抚对象珍惜荣誉,自觉做爱国奉献、遵纪守法、诚信明理的公民。

坚持当前与长远统筹。立足当前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立基本优待目录清单,逐步拓展优待领域,丰富优待内容;注重长远可持续发展,统筹规划优待政策制度,不断完善优待工作体系。

(三)在荣誉激励方面,着眼建立健全优抚对象荣誉体系,进一步强化精神褒扬和荣誉激励。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为优抚对象家庭发春节慰问信,为入伍、退役的军人举行迎送仪式。邀请优秀优抚对象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将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名录载入地方志。对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优先聘请优秀优抚对象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发挥其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优势作用。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抚对象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不断扩大荣誉优待的范围和影响。

(四)在生活方面,不断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援助等政策制度,健全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保障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调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时,适当向贡献大的优抚对象倾斜。各地要及时建档立卡,对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逐步完善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就业创业政策,以及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等制度,激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奉献国防。

(五)在养老方面,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优抚对象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优抚对象,各地应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优抚对象,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

(六)在医疗方面,各地按照保证质量、方便就医的原则,明确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为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现役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组织优抚医院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惠体检,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七)在住房方面,适应国家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要求,逐步完善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改善优抚对象基本住房条件。在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对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八)在教育方面,认真落实现有政策,不断丰富优待内容。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切实保障驻偏远海岛、高原高寒等艰苦地区现役军人的子女,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易地优先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分录取,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现役军人子女未随迁留在原驻地或原户籍地的,在就读地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优先安排残疾军人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实施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调整专业、攻读研究生等优待政策。加大教育支持力度,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以及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措施,为退役军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更多机会,帮助退役军人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竞争力。

(九)在文化交通方面,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残疾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

(十)在其他社会优待方面,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优待工作,不断创新社会优待方式和内容。倡导鼓励志愿者参与面向优抚对象的志愿服务。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鼓励银行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各地影(剧)院在放映(演出)前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鼓励为优抚对象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十一)建立优待证制度。国家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原则,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逐步为退役军人和“三属”统一制作颁发优待证,作为享受相应优待的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凭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退休士官证,现役军人凭军(警)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学员证等有效证件享受相应优待,现役军人家属凭部队制发的相关证件享受相应优待。退役军人事务部制定优待证管理办法,规范优待项目、优待期限,建立发放、变更、信息查验、收回、废止等制度。

(十二)明确优待目录。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建立完善优待政策制度、逐步健全优待工作体系的同时,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明确当前一个时期需要落地见效的基本优待目录清单。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以及优待工作不断创新,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会同军地有关部门,适时调整更新优待目录,充实完善优待项目,及时向社会发布,组织抓好落实。

(十三)完善奖惩措施。建立健全奖惩结合、公平规范、能进能出的优待动态管理机制,激励优抚对象发扬传统、珍惜荣誉、保持良好形象。对积极投身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新的突出贡献受到表彰的优抚对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依法被刑事处罚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影响恶劣的,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挑头集访、闹访被劝阻、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现役军人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享受优待资格,已颁发优待证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挑头集访、闹访被取消优待资格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恢复优待资格。

(十四)压实工作责任。做好优待工作是党、国家、军队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军地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动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形成统筹推进、分工负责、齐抓共建的良好工作格局。各地要列支相关经费,对优惠项目予以补贴。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要发挥组织和督导作用,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和任务清单,健全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和通报具体办法,推动优待工作落地见效。军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服务优抚对象、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职责,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全力抓好本系统优待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

(十五)严密组织实施。军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把优待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评范畴,作为参加双拥模范城(县)、模范单位和个人评选的重要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评选和社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标准、细化举措,制定路线图、时间表,做到各项工作任务有部署、有督促、有总结。强化监督检查和惩戒激励措施,严格跟踪问效和通报制度,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宣传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对消极推诿、落实不力的要及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严肃问责。

(十六)强化教育引导。深入宣传新时代国家优待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引导优抚对象充分认识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准确领会优待工作的原则、内容和要求,合理确立政策预期,依法按政策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大力宣扬优秀优抚对象先进事迹,引导退役军人保持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积极为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作贡献。加强爱国拥军和国防教育,动员社会各界自觉拥军优属,营造爱国拥军、心系国防浓厚氛围,推动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军人军属同时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优待。

院士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以及相当职级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按照本意见有关现役军人的优待规定执行;其他文职人员参照现役军人享受本意见有关优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本意见的解释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军地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适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优待目录清单。

附件: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信访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一、关于《意见》出台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着眼长远建立优待工作体系,努力让优抚对象受到全社会尊重、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退役军人事务部在充分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对标相关政策、反复修改评估的基础上,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与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0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关于《意见》出台的重要性

《意见》的出台,能更好地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体现党和政府对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对于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形成拥军优属的价值导向和浓厚社会氛围具有积极正向作用。

一是明确了优待工作的原则,坚持现役与退役衔接、优待与贡献匹配、关爱与管理结合、当前与长远统筹等4项原则,立足当前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规范细化优待条件和内容。

二是搭建了优待工作的整体框架,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整合现行较为零散的优待政策,形成针对全体优抚对象的社会优待政策体系,健全了管理机制,为今后一个时期的优待工作提供了遵循和方向。

三是初步确立了优待目录清单,在全国层面统一优待政策和目录清单的同时,又为地方逐步拓展优待领域,丰富优待内容留下一定空间。

四是更加注重精神褒扬和激励,如优先聘请优秀优抚对象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抚对象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五是与贡献匹配的优待得到体现,综合考虑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所作贡献,给予相应优待,树立贡献越大优待越多的鲜明导向,促进优待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三、关于《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4部分,16项内容。

一是把握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了优待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坚持现役与退役衔接、优待与贡献匹配、关爱与管理结合、当前与长远统筹的主要原则。

二是规范优待内容。提出了荣誉、生活、养老、医疗、住房、教育、文化交通和其他优待等8个方面的优待内容;在兼顾普惠与贡献的基础上,统筹设计优抚对象的优待项目,明确了不同对象的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三是健全管理机制。建立优待证和优待期限等制度,制定管理办法。优待目录清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优待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完善奖惩措施,建立能进能出的制度措施。

四是加强组织领导。对压实工作责任、严密组织实施、强化教育引导等提出相关要求,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四、关于《意见》的创新举措

《意见》提出一系列创新举措。如,在荣誉激励方面,将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名录载入地方志;对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给其家庭送喜报。在养老方面,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等优抚对象,优先服务并减免相关费用。在医疗方面,明确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提供优先服务;优抚医院为部分优抚对象免收相关费用,提供优惠体检。在文化交通方面,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三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可使用优先通道。

基本优待目录清单分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5类,共计116条。围绕8个方面优待内容,进一步细化明确,便于各地执行操作。目录清单是开放性的,各地可在优待内容、范围、标准等方面开拓创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调整充实。

六、关于落实工作的保障

为确保《意见》落地落实,《意见》明确要求在压实工作责任、严密组织实施、强化教育引导3个方面做好保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动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形成统筹推进、分工负责、齐抓共建的良好工作格局;要列支相关经费,对优惠项目予以补贴,把优待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评范畴,作为参加双拥模范城(县)、模范单位和个人评选的重要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评选和社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标准、细化举措,制定路线图、时间表,做到各项工作任务有部署、有督促、有总结。

(来源:退役军人事务部)

1.义务兵服现役满一年以上,士官服现役两年以上三年以下(均截止当年630日),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力(含中专)及非统招、非全日制以及函授、自考的大专毕业生士兵,可参加军队院校招生考试。士兵考生年龄应当在22周岁以下,少数民族士兵,年龄可放宽一岁;从普通高校在校生中征集入伍的士兵,报考年龄在23周岁以下;大专毕业生士兵年龄不超过24周岁(均截止当年11日)。大专毕业生士兵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取的到有关军队院校学习,学制2年,毕业合格的列入年度生长干部学员毕业分配计划。

2.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以国家或军队承认的学历为准,毕业证书应有学历管理部门印章),在推荐单位担任班长1年以上(截止保送入学当年11日),技术尖子须在本专业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跨军级以上单位调动的应手续完备并在推荐单位工作满2年以上,获得2次三等功或1次二等功以上奖励,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含预备党员)的优秀士兵,可参加保送入学。年龄25周岁以下(截止保送入学当年11日),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先进个人或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可放宽到26周岁。保送入学后到军队有关院校参加培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参加6个月任职培训,具有专科学历的,参加2年本科层次培训,培训结束回到部队任军队干部。

3.本科以上学历,截止当年630日入伍1年半以上(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应当入伍2年以上),且在推荐的旅(团)级单位工作半年以上,现实表现好,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者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个人;三本毕业的还应当担任班长或副班长,或者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军事训练标兵,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含预备党员)的优秀士兵,可列为提干对象。本科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6周岁(截止当年630日,下同);研究生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9周岁;其中,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被军区级以上单位树为重大典型、表彰为英模人物的,在驻国家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部队服役且为少数民族的,年龄可以放宽1岁。

4.应征入伍的大学生优先选取士官。①在地方高校学习时间视同服役时间,大学本科毕业生可直接转改为中士第二年,专科毕业生可直接转改为中士第一年。②对担任专业技术复杂岗位、胜任本职的,原则上保留至上士服役期满后退役(12年);③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士兵考入士官学校后,可参加高级技能人才培养班,发给职业技术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毕业后原则上服役至四级军士长。

全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学历实行统一优待:本科以上(不含本科)3500/月,本科生3000/月,大专、高职生2500/月,高中生2000/月,初中生1500/月。“高原条件兵”在发给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基础上,每人再给予一次性奖励金20000元,所需资金(含高原条件兵奖励金)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全额下达,优待金原则上一年发放一次,在每年“八一”前,按照社会化发放的要求予以兑现。

2019年从西安市雁塔区参军入伍为例说明:

义务兵服役期间经济补助总计:

本科以上:优待金103680元(2019年优待金44995+2020年优待金48685+学历优待10000元)+学费补偿代偿12000×3年+津贴费约25200元(地区标准不同)+退役金9000元+养老保险34900元+职业年金约20000+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约35000+退伍费2000≥265780元,相当于服役期间每月领取11074余元。

本科生:优待金103680元(2019年优待金44995+2020年优待金48685+学历优待10000)+学费补偿代偿8000×4年+津贴费约25200(地区标准不同)+退役金9000元+养老保险34900元+职业年金约20000+西安地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35000+退伍费2000≥261780元,相当于服役期间每月领取10908余元。

大专(高职)生:优待金101680元(2019年优待金44995+2020年优待金48685+学历优待8000)+学费补偿代偿8000×3年+津贴费约25200(地区标准不同)+退役金9000元+养老保险34900元+职业年金约20000+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35000+退伍费2000≥251780元,相当于服役期间每月领取10491余元。

高中生:优待金93680元(2019年优待金44995+2020年优待金48685)+津贴费约25200(地区标准不同)+退役金9000元+养老保险34900元+职业年金约20000+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35000+退伍费2000≥219780元,相当于服役期间每月领取9158余元。

1.大学新生和在校生入伍时,保留入学资格和学籍,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程,直接获得学分;考研初试总分加10分,并将服兵役情况纳入研究生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学生,可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科其他专业学习,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

2.大学毕业生入伍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后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3.高职(专科)学生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大于30%

4.国家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安排5000人以内专项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单列下达。

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后可选择接受1次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的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培训所需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等,按照不超过当地物价主管和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由政府全额负担。

6.鼓励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士兵报考高职院校,可免于文化素质考试。

7.退役士兵申请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可免试入学。

8.鼓励支持退役士兵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学历继续教育,鼓励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士兵申请就读普通本科高校。

9.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注册入学,期间按规定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普通高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有在文化统考成绩总分上加5分的政策;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享有在文化统考成绩总分上加10分的政策。报考成人高校的按教育部年度成人高校招生录取照顾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1.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县以下一线执法职位、乡镇(街道)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招录,应拿出一定名额面向大学生退役士兵招录。退役残疾军人符合条件的可以报考面向残疾人的专设公务员招录职位。公安机关特警职位可面向反恐特战等退役士兵招录人民警察。

2.退役士兵在参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招录公务员、聘用职员时,可享受加分优惠:①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战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加15分,荣获二等功的加10分,荣获三等功的加5分;②大学本科毕业后入伍的加10分,大学专科毕业后入伍的加5分;③每超期服役一年加1分。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加分。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入伍时,可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选择复职复工,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的各项待遇。

4.自主创业退役士兵在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优先提供服务,并按照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费用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

5.自主创业退役士兵初次创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并签订孵化协议的,可接受不超过3年的创业孵化,享受低租金或免租金的办公经营场所和创业孵化基地提供的创业服务。

6.自主创业退役士兵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经营6个月以上,按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7.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者(包括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其自筹资金不足的,且有一定偿还能力,可以向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退役军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8.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9.退役军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按规定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开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取得证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无限额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就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利用上述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的,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11.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①士兵服现役满12年的。②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③因战致残被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④是烈士子女的。

1.大学生(含在校生、高校新生)参军入伍享受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考、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政策。

2.我省部分市(县)出台了区域性大学生士兵退役安置办法,详细情况可咨询入伍所在地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

3.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发及民航班机;义务兵从部队发出和平信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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