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周岁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卖车的需要承担后果吗?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八)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撤销:是指本身就存在不符和法律规定的情形而采用非法的手法骗得,自始就不符合规定。撤消驾驶证需要满三年才可以考驾驶证。下列情形会被撤销驾驶证:  (1)不缴纳罚款的;  (2)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  (3)不参加交通违章记分考试的;  (4)经通知仍不领取被滞留的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正证的。  吊销:是指依法取得驾驶证后,出现法定事由被依法吊销的情形,如重特大交通事故当中承担一半以上责任者按规定应当吊销驾驶证。  一般未按时体检,满分,或者因增驾等原因才适用注销,吊销主要是钟对严重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主要责任以上的情况。撤消主要是业务程序过程中的不当或违法。  驾驶证注销,是因为持有人申请或犯有交通安全管理法规以及驾驶证申领和管理规定的符合注销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其前提是驾驶人持有的准驾证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  驾驶证撤消,其前提是持有人取得的准驾证是不合法的,是通过欺骗或其它非法手段取得的,或因为业务程序不当所取得的,撤消是一种对无效行政核准行为的更正措施。  必须区别驾照的合法性是决定“注销”与“撤销”的前提条件。这是一个法律概念,非法获得的准驾资格既是驾照是由驾管部门核发的也不可以采用“注销”业务,同样合法持有驾照也不可以采用“撤销”业务。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人民财保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赔偿五原告各种损失共计1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6日21时49分许,李海兵驾驶苏D×××**号小型轿车搭载曾凰沿星火路由邵东市火厂坪镇往佘田桥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S226线邵东市地段时,车辆驶出公路外并翻滚导致李海兵及曾凰摔出车外,造成李海兵及曾凰当场死亡,车辆严重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2019年12月2日,邵阳市光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海兵右腹部见轮胎碾压痕迹,李海兵因交通事故致胸腹脏器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苏D×××**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人民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100万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该保单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李海兵虽是苏D×××**号车的驾驶员,但在交通事故发生的瞬间,被摔出车外,并被车辆碾压致死。故李海兵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属于该车的第三者。同时李海兵也不是该车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因此被告人民财保公司应在保险合同范围内予以赔偿。

被告常舜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答辩的权利。 被告人民财保公司辩称,1、本案李海兵系事故车辆苏D×××**号车的驾驶员,该车辆在被告人民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未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对于原告诉请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被告人民财保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李海兵系苏D×××**号机动车的驾驶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子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约定,责任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以及驾驶人;因此,李海兵在事故发生时无论处于车上还是车下,均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第三者身价,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一个瞬间连续的过程,不能割裂,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受害人的身份是固定的,不容转换。且本次事故认定书上已明确载明在本案事故发生时,李海兵系事故车辆苏D×××**号车驾驶员,即车上人员。故被告人民财保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2)、人保常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人民财保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2、对于原告诉请的车辆损失费73267元,原告未提供相应的待合资质的司法鉴定所所出具的对车辆损失评估的司法签定意见书,而被告人民财保公司对苏D×××**号车推定全损的定损金为7万元,其中残值作价金额为32900元,扣除残值后定损全为37100元,故该车辆损失只能按37100元计算。3、苏D×××**号车的所有人及被保险人为,故五原告依法无权主张对该车辆的损失。4、被告人民财保公司不是本案的侵权人,依法不承担案件诉讼费等相关不合理损失;依法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9日20时42分,李海兵驾驶苏D×××**号小型轿车搭载曾凰沿星火路由邵东市火厂坪镇往佘田桥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S226线邵东市地段时,车辆驶出公路外并翻滚导致李海兵及曾凰摔出车外,造成李海兵及曾凰当场死亡,车辆严重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邵东县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海兵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曾凰不负事故责任。2019年12月2日,经邵阳市光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海兵右腹部见轮胎碾压痕迹,李海兵因交通事故致胸腹脏器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被告常舜公司就苏D×××**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人民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100万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 另查明,原告*****系李海兵的妻子,原告*****系李海兵的父亲,原告*****系李海兵的母亲,李海兵仅生育一子一女,即儿子*****,女儿*****。原告*****与原告*****夫妇仅生育二子,分别为李海兵和李海辉,其中李海辉属于视力一级残疾,双目失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保险单、户口注销证明、结婚证、李海辉的残疾证、证人证言等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民财保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交通事故中本车人员、驾驶员、第三者都是需要特定化的概念,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判断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属于何种身份,须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时间的状况为依据。本案中,李海兵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已离开车体,实际上其本人已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其身份已从“驾驶员”转化为“第三者”。李海兵所驾驶的车辆为被告常舜公司所有,因被告常舜公司为本案车辆在被告人民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这种情况下发生李海兵被侧翻的车辆所压致死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民财保公司应在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经本院核定为:1、死亡赔偿金796840元(39842元/年×20年);2、被扶养人*****的生活费26924元(26924元/年×2年÷2人),被抚养人*****的生活费161544元(26924元/年×12年÷2人),被抚养人*****的生活费175006元(26924元/年×13年÷2人),共计363474元,原告方诉请三个被扶养人的扶养费为338364元,本院予以采纳;3、丧葬费36650元(73300元/年÷2);4、交通费本院酌情认定1000元;5、精神抚慰金50000元;6、苏D×××**号车的所有人及被保险人为,故五原告依法无权主张对该车辆的损失。以上损失共计1260021元。由被告人民财保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00000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00000元;。 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款汇至邵东市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专户,账号为59×××12,开户行为。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名: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10
出版时间:2015年4月

 本书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4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最大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一、 交通事故中的主体问题

  1.“二次碰撞”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认定

  ――金宝才、焦小妹诉王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三车相撞,责任如何分担

  ――邵彩姬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负同等责任,其中一车辆逃逸,另一车辆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叶波、杨娟诉张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两车相撞损害第三人利益时责任之划分

  ――刘国文诉国投格尔木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道路交通事故共同侵权行为中的责任划分方式

  ――靳珍等诉鲁山县公路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追偿权案

  6.出借人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罗山诉汪林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7.车辆管理人对借用人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认定

  ――吴连怀诉南通依尔漫服饰有限公司、姜荣慕追偿权案

  8.双方机动车均未购买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宋正旭诉宋秀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9.事故车辆未购买交强险,具有重大过失的雇员是否要对交强险赔偿部分负连带责任

  ――李中意诉宁跃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0.如何认定雇主和车主的赔偿责任

  ――张海根诉宋混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1.公路上堆石造成交通事故,养路段与路政局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胡某某等诉辽宁省辽阳市公路路政管理局灯塔分局等公路管理段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案

  12.道路遗撒物致人损害情形下道路管理者的主体责任

  ――李士成诉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3.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因交通事故致损的责任承担

  ――张爱敏诉熊建锋人身损害赔偿案

  14.交通事故中好意施惠行为的认定与责任承担

  ――谭开福诉李定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5.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情形下单位的责任认定

  ――宋宗海诉刘鹏程、高青县永峰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6.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案外人非故意原因移动车辆的,能否成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体

  ――袁碧华、白仕贵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7.受害人主张因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管理不善的过错导致其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失的如何追索赔偿

  ――周睿诉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湘潭管理处服务合同案

  18.司机酒后驾驶雇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

  ――乔青松、闫玉良诉林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9.事故发生后终止挂靠关系的不影响连带责任的认定

  ――余叶飞诉北京云旭盛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0.违规设立交通标志是否需对交通事故受害方承担赔偿责任

  ――郑如芝等诉杨小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1.为避让烟花逆行后发生交通事故,烟花燃放者是否担责

  ――冯亚财等诉侯鹏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2.军人持军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是否属于无证驾驶行为

  ――郭彤诉李远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一)人身损害赔偿

  23.人身损害赔偿中误工费是否应包括奖金和年终奖

  ――张南诉赵友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4.是否应对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赔偿误工费

  ――魏凯诉李维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5.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如何确定被扶养人的范围及其受偿生活费认定

  ――邹迎春等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伍家支公司等交通事故责任案

  26.进城务工农民在户籍地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适用

  ――何建康、高安秀诉甘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7.二次伤残鉴定下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误工费的计算

  ――张复友诉马玉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侵权人垫付费用如何处理

  ――张会英诉顾晨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9.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主张权利前,其新增被抚养人之生活费的赔偿问题

  ――孙亮亮诉吴成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0.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后于诉讼期间死亡,残疾赔偿金应如何认定

  ――刘长梅等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刘万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1.受害人能否同时主张残疾赔偿金与整容费

  ――罗共有诉徐孟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2.动物侵权与交通事故竞合时的责任认定

  ――刘才龙等诉魏后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3.多名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累计总额之上限问题

  ――陈晓东诉陈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4.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已获伤残赔偿金后又进行二次手术且发生实际误工费的,可主张该误工费

  ――陈青诉徐静、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二)财产损害赔偿

  35.商品车的降价损失是否在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长春市亚奇物流有限公司诉朱光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案

  36.出租车司机的承包金和误工费,交强险赔不赔

  ――董京生诉白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7.交通事故发生后,二次修理车辆时修理标准的确定

  ――刘金昌诉贺春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8.车辆贬值损失不应当由肇事方承担赔偿责任

  ――关丽芳诉卢俊岭、北京盛杰凯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三、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39.司机被甩出车外后被本车轧死应否认定为“第三人”

  ――王园园等诉王红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0.投保人不是“车上人员”时,应否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第三者”范围

  ――张冠林诉张明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1.同属一个车主的两辆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

  ――王希望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2.受害人伤残与交通事故间存在“临界型”因果关系,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是否应当考虑外伤参与度

  ――屈克俭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宜昌移安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3.肇事车辆制动性能检验不合格是否构成保险公司“免责”事由

  ――耿庆国等诉马永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4.驾驶员在实习期间持证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作特别提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格尔木长城出租车有限公司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保险合同案

  45.驾校学员在驾校场地内练车撞人,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

  ――胡书婷诉纪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6.推定全损,受害人能否主张车辆购车税损失

  ――孙成本诉万永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7.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北京北方创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北京联发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8.未成年人受伤害的交通事故案件中,休学(补课费)损失应当予以考虑

  ――张某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刘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9.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修车期间的承包金及车辆停运损失的赔偿问题

  ――李红杰诉孙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0.保险公司能否因肇事司机酒驾或逃逸而免责

  ――杨佳伟等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1.行人与车辆驾驶人均无责任的意外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如何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张兴全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支公司、石河子开发区宏鹏伟业工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程序

  52.当事人达成的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的效力认定

  ――杨太昌诉王鹏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3.同单位职工在履行职务时致伤对方,获工伤赔偿后不能再提起侵权之诉

  ――刘连友诉邬清、马焕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4.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可以反悔

  ――吴殿林诉陈福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5.交通事故发生后,已履行的显失公平的和解协议能否撤销

  ――赵飞诉赵宝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6.事故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伤者能否再向保险公司主张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刘国诉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案

  57.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农村居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项目的证明标准

  ――齐永天等诉芦富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8.视频资料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如何认定、甄别和运用

  ――马怀六诉李顺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9.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 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的诉讼时效问题

  ――杨振峰诉北京天昊快递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案

  60.因自身过错拖延诉讼时,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标准

  ――袁金锁诉孙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61.特种作业车辆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是否应当认定为交通事故

  ――李计全诉邹玉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62.停放路边的货车爆胎致人损害案件之性质及赔偿问题

  ――薛继永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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