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有什么收益由什么授予


关于印发《华北理工大学学位授予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位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华北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北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按国家及河北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审批授权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服从国家需要,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根据有关规定,成立华北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根据学科门类及学科(专业)和院级单位的情况,设置若干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置学位办公室,挂靠在学科建设处,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1-31人组成,任期3-5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秘书1人。委员会成员从校、学院(部、处)负责人和教授、副教授中遴选,由学位办公室推荐,校长、主管校长提名,校党委会通过,报河北省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备案。

  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参会委员人数达到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7-11人组成(人数为奇数),任期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3-5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成员主要从研究生指导教师中遴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由校学位办公室提名,经校长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人(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由分委员会主席提名,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 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 协助校长审批博士及硕士学位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三)审定华北理工大学关于学位授予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 做出授予博士及硕士学位的决定和通过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五) 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 协助校长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七) 根据有关规定,对研究生指导教师做出撤消导师资格的决定。

(八)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1-3次例会,审议学位及其相关事宜。有关申报学位授权点和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等其它内容的会议,届时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决定召开的时间。

第七条 各相关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 初审本单位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

(二) 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三) 审核教学培养方案(计划)。

(四) 审核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五) 研究和处理本单位学位授予的相关问题。

(六) 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于每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例会前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学位评定工作,其它内容会议的召开可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决定。会议作出的决定、意见或建议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 对申请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人员逐个、全面地审查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及学位论文答辩情况,并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建议。

(二) 审批研究生学位课程教学大纲;确定学位课程考试科目及门数;审查本单位学位授权学科的研究生培养方案,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 审查增列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四) 对研究生指导教师做出撤消导师资格的建议。

(五) 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六) 研究处理其它和学位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  达到毕业条件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 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除选修课、毕业考核和毕业设计(论文)以外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0(含)以上。

(三) 毕业考核、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条 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 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二) 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学术不端行为且情节严重者。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 在校学习期间本专业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学习(含公共外语课和教学实验)达到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除任选课、毕业设计(论文)和医学类毕业实习以外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0(含)以上。

(三) 毕业设计(论文)、医学类毕业实习的成绩达到“中等”(含)以上。

(四) 参加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外语专业必须是第二外语),获得合格证书者,且在有效期内。

第十二条 应届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 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二) 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学术不端行为且情节严重者。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学考试本科生可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独立本科学士学位: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 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独立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达到《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审定工作细则》规定的毕业条件。

(三) 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不包括实践课和毕业论文)平均学分绩点在2.0(含)以上。

(四)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70分(含)以上。

(五) 参加河北省学位主管部门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获得合格证书者。凭学士学位证书认证报告可代替“河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合格证。

(六)学位申请受理期限为一年。在毕业证书发放后一年内未申请授予学位者,以后一律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十四条 自学考试本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 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二) 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学术不端行为且情节严重者。

第十五条 留学生符合下列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一) 对我国友好,并遵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二) 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除任选课、毕业考试、毕业论文(设计)以外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1.7(含)以上。

(三) 毕业考核、毕业论文(设计和其他实践环节)的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六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 违反中国法律行为者。

(二) 《中国概况》或《汉语》课程成绩不及格者。

(三) 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学术不端行为且情节严重者。

第十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为:

(一)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学位授予条件,对本科毕业生逐一审核其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提出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人选,并提交业务主管部门。

(二) 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进行复审,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并起草学位资格审查报告,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士学位有直接关联的,未达到情节严重者,视情况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暂缓授予学士学位决定。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相应的课程学习和科研要求,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评阅、答辩,方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一) 课程学习和科研要求 

1、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培养方案规定的各个培养环节后,方可申请硕士学位;

2、硕士生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以华北理工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身份(导师为第一作者时,本人为第二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

3、来华留学生申请我校硕士学位人员,如有违反中国法律行为的、《中国概况》或《汉语》课程成绩不及格者不能授予硕士学位。

1、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体现出作者在本学科专业上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格式应符合《华北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写作规范》;有关材料经导师亲笔签名确认。

2、我校硕士生申请硕士学位,其学位论文必须用中文撰写。若硕士生是国外联合培养,论文工作是在国外完成的,还应有国外指导教师的推荐意见和对论文的评语;

3学位论文分为公开论文,不公开论文和涉密论文。公开论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公开论文经导师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按照学位论文使用授权的说明要求使用;涉密的学位论文需填写学位论文保密申请表,经校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答辩手续。

第二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学位论文至少应由2位至3位(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至少3位)学风正派、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评阅(其中至少有1名外单位专家)。评阅专家一般由所在学科提名,校学位办公室批准;校学位办公室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硕士学位论文进行匿名评审(非全日制研究生和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全部进行匿名评审),评阅人姓名保密。

(一)评阅人要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语内容应包括:

1、对论文选题的理论或实际意义及经济效益的评价;

2、对论文成果是否表现出作者有创新见解和论文学术水平的评价;

3、对论文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评价;

4、对论文工作量、写作水平等的综合评价;

5、对是否同意答辩写出明确的态度。

(二)要保证评阅人的学术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评阅人,并保证评阅人至少有2周的论文评阅时间。

(三)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必须全部返回,并一致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方可组织论文答辩。

(四)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出现否定时,按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1、有2-3名评阅人评语为“不同意答辩”时,本次申请无效;

2、有1名评阅人评语为“不同意答辩”时,如指导教师对评阅意见无异议,硕士研究生对论文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后重新申请学位;如指导教师对评阅意见有异议,则增加2名评阅人评阅。若新增的2名评阅人均同意答辩,则硕士研究生可进行答辩;否则,硕士研究生对论文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后重新申请学位。

第二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为确保我校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研究生要在基层学术组织内进行预答辩、征求意见,该基层学术组织根据学位论文水平写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研究生应根据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不足之处进行修改。预答辩不通过,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不能进行评阅。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为7人)。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委员应当由学风正派、办事公道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的专家、博士学位获得者担任。委员会设秘书1人(可由答辩委员兼任),协助答辩委员会主席整理、记录全部答辩材料和组织安排答辩具体事宜。成员中应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导师不担任本人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

1、主持答辩会并完成答辩程序所规定的全部内容;

2、组织委员会讨论研究生答辩的有关事宜;

3、拟定对研究生答辩的书面决议,交付答辩委员会讨论通过;

4、在答辩会上宣布答辩委员会的决议。

1、参加答辩委员会的各项活动,讨论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有关事宜;

2、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全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3、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水平、答辩情况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就是否推荐授予硕士学位提出意见,参加投票表决。

1、负责整理研究生的学位申请的有关材料(包括成绩单、评阅人评语等);

2、协助所在学科做好答辩准备工作;

3、负责答辩会的各项记录、统计工作;

4、收集、整理有关表格及办理签字等手续,答辩会结束后及时将学位申请材料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5、领取和发放有关费用等。

(三)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议程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宣读答辩委员会组成及名单;

2秘书或指导教师介绍申请人政治思想、品德、学风、课程学习和论文完成情况;

3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主要内容(一般为30分钟);

4答辩委员会委员和列席人员提问,申请人回答问题;

5答辩会休会,答辩委员会召开会议,内容如下:

1秘书介绍同行专家对论文评阅的综合意见,包括各项评级统计结果;

2由秘书宣读指导教师评议书;

3答辩委员会对论文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

4答辩委员会投票表决;

5讨论并通过答辩决议;

6、答辩会复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决议;

7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四)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

论文答辩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中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1当答辩委员会做出通过论文答辩、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该决议经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2当答辩委员会做出未通过论文答辩、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必须在论文答辩决议书中指出是否同意修改论文和重新组织答辩。同意修改论文和重新组织答辩者,其硕士学位论文可在1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1次,会议应有详细记录。不同意修改论文和重新组织答辩者,一般情况下,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修改论文和重新组织答辩。

第二十二条 硕士学位授予

(一) 答辩委员会对申请者做出建议授予学位、同意重新组织答辩或不同意重新组织答辩的有关学位材料整理后要按时报送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便审批和存档。

(二)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应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核,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对通过论文答辩者,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做出相应的决定。

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可组织重新审核,并做出相应的决定。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博士学位申请人,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相应的课程学习和科研要求,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评阅、答辩,方可申请授予博士学位。

(一) 课程学习和科研要求 

1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培养方案规定的各个培养环节后,方可申请博士学位。

2、博士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以华北理工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身份(导师为第一作者时,本人为第二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4篇,其中,至少有2篇论文被SCI收录或有1篇论文被中科院SCI期刊分区表认定的2区及以上期刊收录(以检索机构提供的检索证明和分区证明为准)。

博士生发表2篇EI期刊论文可作1篇SCI收录论文认定;博士生以主要责任人(排名前三名)获得的与博士学位论文相关的国际、国家发明专利可作SCI收录论文认定,但每人限1项;博士生参加与学位论文工作相关的科研项目获得国家级奖励(额定人员)或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三名)可按作SCI收录论文认定,但每人限1项;博士生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额定人员)的可按作1篇学术论文认定,但每人限1项;博士生在本学科国际会议上发表学术论文每人限1篇,如发表的会议论文被SCI收录,则按照正常收录论文认定。

以此为基础,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各学科具体情况自行制定学术标准,但不能低于本规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二) 博士学位论文要求

1、我校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其学位论文必须用中文撰写。若博士生是与国外联合培养,论文工作是在国外完成的,还应有国外指导教师的推荐意见和对论文的评语;

2、博士学位论文应具有创新性见解。博士学位论文在送审时,应将论文创新性见解(至少列出3项)主要内容论述及所在章节、页码等填入《博士学位论文创新性见解评价表》,供论文评阅人查阅和评价。以上材料经导师审核同意并亲笔签字,方可组织同行评阅;

3学位论文分为公开论文,不公开论文和涉密论文。公开论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公开论文经导师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按照学位论文使用授权的说明要求使用;涉密的学位论文需填写学位论文保密申请表,经校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答辩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一)博士生要在基层学术组织内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的预答辩,预答辩通过者,其学位论文方可进行评阅。

(二)指导教师应认真审阅博士学位论文,对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做出客观评价,写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并亲笔签名。如果博士生对指导教师的评阅意见有异议时,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申诉,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处理。

(三) 我校博士学位论文实行匿名评审,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聘请3名校外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是相关领域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或者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少于2人,3名论文评阅人要分属于3个不同单位(可通过教育部学位中心按照学位中心规定匿名评审)。

(四) 评阅人要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语内容应包括:

1、对论文选题的理论或实际意义及经济、社会效益的评价;

2、对论文成果是否表现出作者具有创新见解和论文学术水平的评价;

3、对论文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评价;

4、对论文工作量、写作水平等的综合评价;

5、对论文不足之处的说明,并提出改进意见;

6、对是否同意答辩写出明确的意见。

(五) 要保证评阅人的学术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评阅人,并保证评阅人至少有4周的论文评阅时间。

(六)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必须全部返回,并一致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方可组织论文答辩。

(七)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出现否定时,按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1、有3名评阅人评语为“不同意答辩”时,本次申请无效,博士研究生重新进行课题研究或做肄业处理;

2、有2名评阅人评语为“不同意答辩”时,博士研究生按专家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延期1年后重新申请学位;

3、有1名评阅人评语为“不同意答辩”时,如指导教师对评阅意见无异议,博士研究生对论文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后,延期半年后重新申请学位;如指导教师对评阅意见有异议,则增加2名评阅人(博导)评阅。若新增的2名评阅人均同意答辩,则博士研究生可进行答辩;否则,博士研究生对论文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后,延期半年后重新申请学位。

(八) 在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前,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进行预评审,评审方式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自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原则上由外单位专家担任。答辩委员应是相关领域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或者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委员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半数,具有在岗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者不少于三分之二,并要兼顾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或医院等专家。指导教师应参加公开答辩会,但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或秘书。

(二)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所在学科的博士学位获得者或者副教授职称及以上人员担任。答辩委员会秘书职责为:

1、负责整理博士生的学位申请的有关材料(包括成绩单、评阅人评语等);

2、协助所在学科做好答辩准备工作;

3、负责答辩会的各项记录、统计工作;

4、收集、整理有关表格及办理签字等手续,答辩会结束后及时将学位申请材料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5、领取和发放有关费用等。

(三)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会议程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宣读答辩委员会组成及名单;

2、秘书或指导教师介绍申请人政治思想、品德、学风、课程学习和论文完成情况;

3、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主要内容(一般为40分钟);

4、答辩委员会委员和列席人员提问,申请人回答问题;

5、答辩会休会,答辩委员会召开会议,内容如下:

(1) 秘书介绍同行专家对论文评阅的综合意见,包括各项评级统计结果;

(2) 由秘书宣读指导教师评议书;

(3) 答辩委员会对论文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

(4) 答辩委员会投票表决;

(5) 讨论并通过答辩决议;

6、答辩会复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决议;

7、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四)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

论文答辩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中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1、当答辩委员会做出通过论文答辩、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时,该决议经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2、当答辩委员会做出未通过论文答辩、建议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时,必须在论文答辩决议书中指出是否同意修改论文和重新组织答辩。同意修改论文和重新组织答辩者,其博士学位论文可在2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1次(修改时间不少于3个月),会议应有详细记录。不同意修改论文和重新组织答辩者,一般情况下,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修改论文和重新组织答辩。

第二十六条 博士学位授予

(一) 答辩委员会对申请者做出建议授予学位、同意重新组织答辩或不同意重新组织答辩的有关学位材料整理后要按时报送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便审批和存档。

(二)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者,应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学术道德、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核,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对通过论文答辩者,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做出相应的决定。

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可组织重新审核,并做出相应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做出不授予学位决定时,学校告知学生做出此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不授予学位的处理告知书,由校学位办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在校园网上公告,公告期为公告之日起3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八条  对以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予以注销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二十九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学校不予补发。经学生申请,学校根据提交的遗失声明、近期照片等材料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名单,在校内公示无异议后,颁发学位证书。有异议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校组织在隆重场合由校长或校长委托其他人员颁发,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开始。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在入学时,学生应按我校规定交纳相关学习费用,该费用可由个人或单位支付,因学生一方原因放弃攻读学位的,所交费用不退。

第三十三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入学资格审核、课程考试等工作由研究生学院负责,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论文答辩、学位授予等工作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未通过学校组织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论文答辩一律不予承认。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发布日期: 信息来源: 梁敬东 点击数:4930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分别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设立石家庄铁道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的学位授予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领导、机关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3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成员从全校具有副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以上从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及管理的专家中遴选,其中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不少于1/2。每届任期3年。因工作岗位调整,成员组成相应变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分委员会主席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职称。每届任期3年。

  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专职或兼职秘书1人。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审定全校学位授权学科事宜;

  (五)审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导”)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导”)名单,作出撤销不合格的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决定;

  (六)审定校级本科生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获得者名单及优秀指导教师名单,校级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名单;

  (七)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核申请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作出建议授予学位或不授予学位的决议;

  (二)审议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三)审批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推荐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和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报学位办公室审批;

  (四)审核推荐硕导和博导人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五)审议相关学院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建设发展等事宜;

  (六)审核推荐参加学校组织的校级本科生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及优秀指导教师,校级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选的学位论文;

  (七)做好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委托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会议,出席委员达到全体委员的2/3(含2/3)以上会议有效。会议决定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作出的决定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1/2(不含1/2)为通过,同意票不足全体委员1/2(含1/2)为不通过。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本校应届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及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十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或全部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经过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及其它实践环节的考核,表明已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承担工程技术的初步能力。

  第十一条  本校本科毕业生,应当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凡符合本细则第三、九、十条规定的,经各分委员会批准,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必修课(集中实践环节除外)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0者(本条款自2016级开始执行,2015级及以前年级仍按照“学位课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7者,不授予学士学位”执行);

  (二)不论何种原因在毕业离校时领取结业证书者;

  (三)未在规定期间内申请学士学位者;

  (四)其它原因学校认为不能授予学位者。

  第十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分两类:以函授(业余、夜大)形式学习的本科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必修课(集中实践环节除外)平均分低于70分者;

  (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低于3分者(5分制);

  (三)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不合格或成绩通知单超过有效期者;

  (四)不论何种原因在毕业离校时领取结业证书者;

  (五)未在规定期间内申请者;

  (六)其它原因学校认为不能授予者。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十四条  授予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照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的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

   (一)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二) 基础理论课一般为2至3门,专业学位课一般为2至3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 外国语1门,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般听说和写作能力;

  (四) 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其他课程学习和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 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二) 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并具有理论意义或实际意义;

  (三) 能表明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 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一) 论文评阅数量及评阅专家

  硕士学位论文由2名具有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本研究领域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时间不少于15天。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采用“双盲”匿名评阅制度,即对评阅专家隐去作者及导师姓名等信息,对作者及导师隐去评阅专家姓名等信息。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至9名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或相当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专家组成,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专业学位校外专家应来自企业),答辩委员会的人数应为单数,硕士生本人的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应由具有讲师职称或硕士学位及以上的人员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2/3(含)以上同意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文答辩会应有记录。

  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1年内重新答辩1次。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授予

  (一) 分委员会会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召开会议,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包括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并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会议应有记录。

  当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票数超过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1/2时,分委员会应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经分委员会审核不合格的,可以做出允许在1学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申请答辩的决议。凡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分委员会不进行审议。

  (二)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已经通过分委员会评议的申请者进行审议,并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会议应有记录。

  当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票数超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1/2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对表决未通过的,依据会议决议允许重新申请学位的,需在6个月之后、12个月以内进行重新申请。

  第五章  博士学位

  第二十条  授予博士学位基本要求

  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照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且符合博士生在读期间发表论文的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二十一条  博士学位课程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学位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外国语,要求熟练的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较强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二)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并具有理论意义或实际意义;

  (三)能够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在完成开题报告以后,用于撰写论文的工作时间不应少于一年半;

  (五)必须是系统完整的学术性论文。

  第二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博士生完成学位论文后须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博士生应根据预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和完善后方可进行论文评阅。

  第二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一)论文评阅数量及评阅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由研究生学院聘请5名本研究领域的校外专家进行匿名评阅。涉密课题须办理审批手续,并应严格按照涉密要求组织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因特殊原因,导师可提出匿名评阅时需回避的专家范围,经培养单位审核同意提交研究生学院。

  评阅人应当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时间不少于30天。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采用“双盲”匿名评阅制度。所有评阅意见须寄送到研究生学院,由研究生学院转交培养单位。

  第二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博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2/3(含)以上须为博士生导师,且至少应包括2位校外专家。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校外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秘书应为我校具有博士学位的正式职工。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应由培养单位审定,并报研究生学院批准。

  答辩会应提前7天公告,并公开举行,答辩过程应有详细记录。

  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2/3(含)以上通过,方可做出通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文答辩未通过的,博士生应根据专家意见认真修改论文,修改时间不少于6个月,再重新申请答辩;重新答辩的答辩委员会成员应有一半以上为原答辩委员会成员。

  博士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投稿的期刊论文已被录用(须提供录用证明)但未被检索和正式发表,可允许组织答辩,答辩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但不审议其学位申请。博士生论文答辩后2年内(从答辩当月的月末算起)满足了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由本人申请、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学院审查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超出规定期限不再审核其学位申请。

  第二十六条  博士学位授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召开会议,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全部材料,包括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论文答辩和发表论文等情况,并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会议应有记录。

  当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票数超过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1/2时,分委员会应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经分委员会审核不合格的,可以作出允许修改论文并重新申请答辩,修改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的决议。凡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分委员会不进行审议。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已经通过分委员会评议的申请者进行审议,并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会议应有记录。

  当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票数超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1/2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对表决未通过的,依据会议决议允许修改论文并重新申请学位的,修改论文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七条  博士学位申请者最多可以在两年内重新申请博士学位两次。

  第二十八条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和撤销学位

  学位论文、毕业设计(论文)及在校期间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被认定有弄虚作假、篡改仿造数据、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学位申请人在我校申请学位的资格;

  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学位论文、毕业设计(论文)及在校期间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弄虚作假、篡改仿造数据、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在学位论文、毕业设计(论文)抽样检查复议后,发现未达到学位条例规定标准的,依法撤销其学位、注销学位证书,并不再接受其在我校申请学位。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程序,参照《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预防和处理办法(试行)》执行。涉及学位申请和授予、学位撤销相关的调查处理,按以下程序审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需复议的材料进行核实、评议等工作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审查和处理意见的报告;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分委员会提交的报告,进行不记名投票表决,做出是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授予学位的决定;

  对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者予以通报公布,并在7日内送达研究生本人。难以联系的,在校园网上公告,公告期为公告之日起3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同时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申诉

  对答辩委员会、分委员会的决议有异议的学位申请者,可在决议之日起10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并提交申诉报告。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有异议的学位申请者,可在决议之日起10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并提交复议报告。接到申诉报告或复议报告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责成分委员会或组织人员进行复审,一般应在15日内给予答复。如遇重大取证等问题,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条  在我校学习的来华留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之日起证书生效,并报国家学位办注册备案。

  第三十二条  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学位申请材料,由相应主管部门整理归档,建立学位档案。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原《石家庄铁道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终止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学位评定(授予)分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的学位有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授予的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及专业为准。授予的学术型学位有医学和理学;授予的专业型学位有临床医学、中医、中药学、护理和公共卫生。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精神,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需要,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人不得在我校同时申请两级学位。
第四条 评定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校学位评定和授予的法定机构。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学校、院部(二级单位)二级,即学位委员会(校级)和学位委员会分会
(按一级学科及各二级院部的行政机构设置,院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规章规定和其章程行使职权;学位委员会分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办公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学位事务的日常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下设学位分会办公室,设在各二级院部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学位委员会分会事务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评定规则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会职责和评定规则按《甘肃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符合我校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方可授予学位。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1.平均学分绩点 2.0 以上(含 2.0),2.5 以下,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 45 分(710 分制为 320 分)。
2.平均学分绩点 2.5 以上(含 2.5),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 35 分(710 分制为 249 分)。
(二)发表学术论文及获奖的学位外语控制线
1.在省级以上刊物中,以第一作者并署名甘肃中医药大学,发表 1500 字以上的学术论文一篇(学位资格审核前须见刊),学位基本控制线为 40 分(710 分制为 284 分), 发表二篇或二篇以上论文(要求如前),学位基本控制线为 35 分(710 分制为 249 分)。
2.获得省级学术科技类等级奖前三名的作者,学位基本控制线为 40 分(710 分制为 284 分)。
3.受到纪律处分的学位授予条件。
(三)毕业生修业期间,受到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后,完成本专业教学
计划的各项要求,获得毕业证书,未再次受到处分,毕业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受处分后确能提高认识、改正错误、认真学习且学习成绩优秀。
平均学分绩点 2.5 以上(含 2.5),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 60 分以上(含 60 分,710 分制为 426 分)。
(2)受到留校察看处分
平均学分绩点 3.0 以上(含 3.0),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 60 分以上(含 60 分,710 分制为 426 分)。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毕业时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已被录取或获得国家级奖励或有重大先进典型事迹。
(四)受处分后申请学位的程序
学生本人向院部办公室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院部办公室审核,院部负责人签字, 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交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 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一)授予硕士学位的要求
申请者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并达到下列学术水平,授予硕士学位。
1.学术型硕士学位:完成学习计划,外语考试合格,按要求发表学术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其中,外语考试为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成绩不低于 390 分;CET-6 成绩低于 390 分者,毕业后 3 年内参加 CET-6 达到前述标准要求者,可申请补授学位; 同等学力人员须通过国家组织的外语统一考试。民族医学专业暂不作外语成绩要求。
学术论文应是在学期间在《中文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含扩展库)、《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图书馆)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上发表与本人研究领域相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1 篇以上,或在国家正式出版的其他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2 篇以上或编著本专业论著 1 部,且不少于 3 万字;论文论著第一作者须为研究生本人,署名单位须是“甘肃中医药大学”。
发表论文或论文答辩未达到要求者,可延缓 1 年,待其通过论文答辩或发表论文达到要求后重新申请医学硕士学位。
2.专业型临床医学、中医硕士学位:完成学习计划,外语考试合格,按要求发表学术论文,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其中,外语考试为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成绩不低于 320 分;CET-6 成绩低于 320 分者,毕业后 3 年内参加 CET-6 达到前述标准要求者,可申请补授学位。民族医学专业暂不作外语成绩要求。
学术论文应是在学期间在国家正式出版刊物上发表与本人研究领域相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编著本专业论著1部,且不少于3万字;论文论著第一作者须为研究生本人,署名单位须是“甘肃中医药大学”。
临床能力考核、发表论文或论文答辩未达到要求者,可延缓一年,待其临床能力考核合格、通过论文答辩或发表论文达到要求后重新申请相应专业硕士学位。
3.同等学力申请专业型临床医学、中医硕士学位: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通过我校学位课程考核,并通过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全国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及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考试,成绩合格,按要求发表学术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学术论文应是在国家正式出版刊物上发表与本人研究领域相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 篇以上,或编著本专业论著1部,且不少于3万字;论文论著第一作者须为学位申请者本人,署名单位须是“甘肃中医药大学”。
4.专业型中药学、公共卫生、护理硕士学位:完成学习计划,外语考试合格,按要求发表学术论文,完成临床能力考核,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其中,外语考试为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成绩不低于 320 分;CET-6 成绩低于 320 分者,毕业后 3 年内参加 CET-6 达到前述标准要求者,可申请补授学位。
学术论文应是在国家正式出版刊物上发表与本人研究领域相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 篇以上,或编著本专业论著1部,且不少于3万字;论文论著第一作者须为研究生本人, 署名单位须是“甘肃中医药大学”。
临床能力考核、发表论文或论文答辩未达到要求者,可延缓一年,待其临床能力考核合格或通过论文答辩或发表论文达到要求后重新申请相应专业硕士学位。
(二)不授予硕士学位的情况
1.未完成学习计划,所修学分未达到本专业规定学分要求者;
2.所修课程中有一门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
3.外语水平未达到相关要求者;
4.未能按要求提交学术论文者;
5.学位论文工作量不够者,即学位申请人用于学位论文内容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少于 12 个月;
6.论文答辩不合格者;
7.修业期间受到记过(含)以上处分者。第十条 博士学位授予标准
(一)授予博士学位的要求
申请者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并达到下列学术水平,授予博士学位。
1.学术型博士学位:完成学习计划,外语考试合格,按要求发表学术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其中,中医学专业学术型博士发表学术论文须满足下列条件其中一条:(1)在 SCI、EI 收录的期刊上发表与本人研究领域相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1 篇;(2)在《中文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含扩展库)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发表与本人研究领域相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2 篇以上,博士生本人须为第一作者,署名单位须为“甘肃中医药大学”。
中药学、中西医结合专业学术型博士发表学术论文须满足下列条件其中一条:
(1)在 SCI、EI 收录的期刊上发表与本人研究领域相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1 篇;
(2)在《中文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不含扩展库)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发表与本人研究领域相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2 篇以上,博士生本人须为第一作者,署名单位须为“甘肃中医药大学”。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须通过国家组织的外国语统一考试。
2.专业型博士学位:完成学习计划,外语考试合格,按要求发表学术论文,完成临床技能考核,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其中,学术论文满足下列条件其中一条:
(1)在 SCI、EI 收录的期刊上发表与本人研究领域相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1 篇;
(2)在《中文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含扩展库)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发表与本人研究领域相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2 篇以上,博士生本人须为第一作者,署名单位须为“甘肃中医药大学”;临床能力考核按照《甘肃中医药大学临床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能力考核方案》执行。
3.同等学力申请专业型博士学位:完成学习计划,通过国家组织的外语统一考试, 按要求发表学术论文,取得住院医师第二阶段培训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其中,学术论文满足下列条件其中一条:(1)在 SCI、EI 收录的期刊上发表与本人研究领域相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1 篇;(2)在《中文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含扩展库)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发表与本人研究领域相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2 篇以上,博士生本人须为第一作者,署名单位须为“甘肃中医药大学”,或注明“甘肃中医药大学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在职人员”,文章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须为其指导教师。
(二)不授予博士学位的情况
1.未完成学习计划,所修学分未达到本专业规定学分要求者;
2.博士课程中有一门课程考核不合格,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
3.未能按要求提交学术论文者;
4.论文答辩不合格者;
5.学位论文工作量不够者,学位申请人用于学位论文内容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少于 18 个月;
6.修业期间受到记过(含)以上处分者。第十一条 名誉博士学位授予标准
(一)名誉博士学位是一种荣誉称号。凡在科学界有较高声誉,或在学术上有较深造诣,能以自己的科学成就或学术活动促进我国学术水平提高的国内外学者、科学家; 或在国际交往、社会活动中,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事业,作出过积极贡献的国内外著名的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二)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选由我校提出,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家教育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由我校授予。
(三)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工作将根据需要进行。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时要举行适当的授予仪式,由校长颁发《名誉博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学位基本条件审查:每年所有学位申请者应在规定时间提交申请学位相关材料,交所在二级院(部),对其申请学位基本条件进行审查。
(一)学士学位:本校本科毕业生,由二级院(部)负责审查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凡符合本细则“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规定的,经二级院(部)学位委员会分会审议,报教务处审核,并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硕士学位: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由二级院(部)负责审查其学习成绩、发表论文、学位论文等材料,凡符合本细则“第九条 硕士学位授予标准”规定的,经二级院(部)学位委员会分会审议后,报研究生处审核,并对学位论文进行反学术不端检测,检测通过后,由二级院(部)组织匿名或实名评阅。
(三)博士学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应当由二级院(部)逐个审查其学习成绩、发表论文、学位论文等材料,凡符合本细则“第十条 博士学位授予标准”规定的,经二级院(部)学位委员会分会批准,报研究生处审核,并对学位论文进行反学术不端检测,检测通过后,由研究生处组织匿名评阅。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由研究生处学位办负责对申请学位基本条件进行审查,以及对学位论文反学术不端检测和评阅工作。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检测(查重)
二级院(部)对申请学位基本条件审查通过后,应在规定时间将学位论文提交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组织,在3月 20 日之前对所有论文进行形式审查和反学术不端检测, 审查不合格者须在3月 25 日之前修改后重新提交,并再次参加形式审查和反学术不端检测,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反学术不端检测重复率硕、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低于 20%, 若 20%(含)以上者,要求其修改并进行二次查重,若 40%(含)以上者,直接取消本次申请答辩资格,一年内按照规定时间修改论文并查重合格后申请答辩。具体检测方法和要求按照《甘肃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评阅
(一)对反学术不端检测审查合格的学位论文,须经导师审阅签字,并在规定时间提交学位论文电子版,要求提供的学位论文中不出现单位名称、导师、作者以及其他有可能辨认出论文来源的信息。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交所在二级院(部),由二级院(部) 组织匿名或实名评阅;申请博士学位的论文统一提交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组织匿名评阅。
(二)学位论文同行专家评阅按照《甘肃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学位论文评阅工作应于每年4月 30 日之前结束。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要求博士学位论文在正式答辩前须组织预答辩,其程序参照正式答辩要求;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由学科自行决定。
1.申请硕士学位答辩须向二级院(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提供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3)硕士学位论文涉及的原始数据(含实验室原始数据、临床病例报告、社会研究调查问卷原始数据等);
(4)硕士研究生课程成绩单(含讲座、学术活动等的考核结果)和或临床考核材料;
(5)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外语成绩证明材料原件;
2.申请博士学位答辩须向二级院(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提供以下材料: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3)博士学位论文涉及的原始数据(含实验室原始数据、临床病例报告、社会研究调查问卷原始数据等);
(4)博士研究生课程成绩单(含讲座、学术活动等的考核结果)和或临床考核材料;
(5)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答辩秘书应于论文答辩一周前将答辩人的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并于论文答辩三天前张贴答辩公告;
2.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进行,答辩人应正装出席会议。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 5~7 名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 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博士生导师应占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外单位专家不得少于 2 名;
(2)须是申请博士学位的二级学科的专家和具有相近学科基础的专家;
(3)导师或副导师不得任答辩委员会成员;
(4)原则上应有答辩人申请学位所属学科的学位委员会分会成员;
(5)对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论文答辩委员会中至少有 2 人须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且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6)学位委员会分会根据申请人学位论文的研究方向,指定该领域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的博士生导师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
2.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 5 名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专家组成,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专家须为硕士生导师,外单位专家至少有 2 名;
(2)须是申请硕士学位的二级学科的专家和具有相近学科基础的专家;
(3)导师或副导师不得任答辩委员会成员;
(4)对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申请人的推荐人不能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5)学位委员会分会根据申请人学位论文的研究方向,指定该领域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的硕士生导师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
3.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人员组成须经二级院(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主席同意, 报学校研究生处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如审查批准后的答辩委员会中有委员更换,需告知学校研究生处并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4.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学科组确定,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负责收集答辩相关表格,做好答辩过程中的记录,整理填写与答辩有关表格,并与答辩委员会进行联系,负责答辩会场的组织工作以及记录答辩委员会会议等。秘书不参加表决。
1.答辩秘书宣布答辩人姓名、学科、学位论文题目;宣读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并逐一介绍各位委员;宣读答辩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及答复意见。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论文答辩
(1)导师介绍:学位申请人简况(学习成绩、简历、学位论文工作情况及学术论文发表情况);
(2)论文汇报: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博士研究生不少于 30 分钟,硕士研究生不少于 20 分钟。
(3)提问质询:答辩委员会委员进行提问质询时间不少于 20 分钟(答辩委员会不仅要考察答辩人答辩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及课题研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还要全面考察论文的研究深度、论文的内容及结构安排合理性等)。
(4)单独评议:答辩委员会召开单独评议会。①评议论文是否达到学位条例所要求的学术水平,论文创新性成果是否成立,论文结构安排是否合理,指出论文存在的主要问题。答辩委员会在决议中,应客观概述论文创新性工作,并予以公正评价。②答辩委员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答辩是否通过,是否同意申请人毕业及是否建议授予其学位。在答辩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时方可做出同意毕业、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③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认为可以考虑进一步修改论文时,经无记名投票, 当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时,可做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如果论文答辩委员会未做出同意修改论文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修改论文并重新组织答辩。④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主席签署答辩决议书,并在原始答辩记录上签名。
(5)宣读决议: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6)答辩人表态,陈述对答辩委员会决议的意见。
(7)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结束。
(8)答辩委员会与导师和研究生合影存档。
3.论文答辩过程应有详细的原始答辩记录。
若答辩申请无效,申请者或按结业离校,或重写学位论文,在半年之后、一年之内再次提出答辩申请。若再次申请仍未通过,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1.学位论文公示期原则上自学位论文答辩通过之日起,至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学位论文时止,时间不得短于一个月。
2.学位论文公示期间,学位申请人公示其学位论文的相关信息,接受并回复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
3.学位论文公示期期间,二级院(部)及学校研究生处接受并处理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一)学位评定工作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确保质量的原则,在课程考试、论文评阅和答辩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的学位标准进行。
(二)对于具备学位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二级院(部)。
1.学位申请书(一式两份);
2.学位论文(硕士论文一式五份,博士论文一式七份);
3.论文评阅书(一套);
4.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及表决票;
5.研究生学业成绩表(一式两份);
6.已发表(或被接收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录用通知书)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还本人)。
(三)二级院(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应按照规定的学位授予标准和原则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全面的审核,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同意,作出建议授予相应学位的决议。
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秘书填写在学位申请者《学位申请书》的相应栏目中,经委员会分会主席审阅签名后,报校学位办公室汇总,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凡答辩委员会未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不进行审核,但对于个别有争议的学位论文,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可以组织专家重新审核,认为确实达到学位标准的可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对审核不合格者,可作出限期内(一年)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对以上情况应从严掌握。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6月和 12 月各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全面听取校学位办公室和各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对学位申请者的前期审核情况的汇报,依照学位授予标准和原则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必须超过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方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授予博士、硕士学位人员名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学位证书》由校长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并颁发。
(六)对于决定授予博士学位者,需经过三个月的公示期,无异议者方可领取博士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材料存档研究生的全部论文答辩材料,包括学位论文、研究生同行专家评审意见表、研究生论文答辩申请表、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研究生学位申请书、学习档案、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复印件、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能力训练手册、答辩原始记录等送研究生处学位科管理及存档。
第十八条 各级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校学位委员会主席颁发,证书生效日期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
第十九条 学位办公室应于 1 个月内将本年度授予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及其信息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每年将本年内通过的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上交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批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内容与我校此前有关文件不符之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五、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工作制度
1、   负责开课计划、课程表安排、教学任务的执行、落实,安排好本院各门课程教学环节的各项工作,开学初发放教师工作手册、备课本、成绩登记表、听课本等。
2、负责组织、监督完成各学期教学文件(授课计划、教学任务、教学进度、教学实践安排等)的汇总、整理、上报和存档工作。
3、协助教学部门做好有关教学管理工作范围内的各种数据的统计工作,收集整理教学教务资料,建立并保管好教学业务档案。
4、组织落实本院考试安排(期末考、重修),负责学生成绩登记、录入工作的检查,做好学生学籍管理。
5、协助毕业生实习、实训,毕业论文撰写工作,做好毕业生毕业资格、学位授予资格的初审工作。
6、协助分管教学院长做好教学改革、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调整工作。
7、协助分管教学院长组织系(部)例会,各类教学检查、评估工作。
8、负责组织本院科研课题的申报工作及科研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9、负责教材使用情况的汇总统计、上报。
10、负责各门课程教师授课的协调工作,按有关规定负责调、停、补课手续。
11、协助做好教学学时的统计,教学工作总结等工作。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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