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姓梁,他今年30岁属于90岁的老年人人吗?

泰国《鬼肢解》根据在泰国真实发生的谋杀命案改编,主人翁的原型是名妇产科医生,韦莎庞克山沙帝,他同时在泰国最高学府曼谷Chulalongkorn大学开课教授药理学,于2001年被泰国法院判处死刑,原因是他将自己同样是妇科医生的太太宝莎朋分尸肢解,然後将尸块从厕所马桶一块块冲走,此事件震惊了当时泰国举国上下。 这片的主题曲是我听过最好听的鬼片主题曲,切割的画面也很有真实感,最后男主角的死法相当戏剧性 男妓在港人物业内连环杀害四名女公关后碎尸兼烹尸灭迹,因肉碎塞渠令恐怖命案曝光。 港人聚居的深圳春风路一屋苑,近日工人在沙井通渠时竟捞获大量人体肉碎,调查后发现与较早前附近一间著名夜店的四名妙龄女公关集体神秘失踪案有关,公安追踪源头为一名属香港人物业的单位,经追查后拘捕一名港人及两名租住该单位的内地男子,怀疑他们与同党杀害女公关后在浴室内将她们碎尸,再将碎骨碎肉以压力煲烹煮后沿马桶冲走。警方调查是否有嫖客谋财害命,抑或毒品派对后毁尸灭迹,并不排除有人玩4P杂交性游戏,然后逐一杀害女事主。 现场为春风路长丰苑丰琳阁十五楼一单位,业主是一名香港男子,该一房一厅单位面积约四百多呎,同类单位月租约三千八百元人民币。至於遇害的四名内地女公关在向西路的「毕打奥国际俱乐部」工作,该夜总会距离屋苑不足一百米。 消息透露,一名内地男子本月中向公安报案,指在该夜总会任职女公关的妻子失踪。公安人员到夜总会调查,发现另有三名女公关亦「人间蒸发」,觉事态严重,加紧追查,翻看场内外及附近店铺的闭路电视录影带。 碎尸冲落厕塞爆渠 与此同时,长丰苑开始有住户发现污水渠淤塞,原因不明,屋苑管理处因接获多宗同类投诉,於上周三由工人在地面污水渠沙井通渠,打开沙井盖挖掘,赫然挖出大量不寻常的肉碎,於是报警。 公安接报后,估计肉碎与四名夜总会女公关失踪案有关联,马上到场进行深入调查,初步证实肉碎属人体碎肉,再沿水渠追踪,终於锁定丰琳阁目标单位,进入单位搜查,当时单位内无人,只见浴室及厕所马桶有残余肉碎及血渍,并检获一个内有碎肉的压力煲,怀疑凶徒透过微信诱骗四名女公关到上址单位,然后将她们杀害及碎尸削骨,放入压力煲烹煮至烂再倒入马桶冲走,结果导致塞渠。 疑玩4P杂交逐个杀 公安封锁案发单位外,同时亦连日在屋苑沙井挖人体肉碎,装载带走,以便进行DNA化验,鉴定身份。与此同时,公安经翻查屋苑闭路电视,锁定三名疑凶,当中包括一名港人及凶案单位的两名内地男租客,他们分别来自广东茂名及韶关。 公安展开追捕行动,上周五终先后拘捕三人。警方相信有人玩4P杂交性游戏,然后逐一杀害女事主。 四名夜总会公关被连环杀害碎尸案罕有发生,公安仍追查凶徒动机,鉴於四名遇害女子均为夜总会公关,故不排除有嫖客联手谋财害命。据了解,四名遇害女公关均为外省人,公安正透过她们在夜总会的登记资料联络其家乡的亲人,以便了解其背景,案件现由南湖派出所跟进调查。 恐怖连环碎尸及烹尸案时序 2012年6月中 毕打奥夜总会先后有四名女公关神秘失踪,其中一人的丈夫报警。 6月20日 离夜总会不足百米的长丰苑污水渠淤塞,工人在沙井通渠揭发内有大量人体肉碎,公安调查后怀疑四女在上址一个港人物业内被杀害肢解碎尸,封锁凶案单位调查。 6月22日 凶案单位的两名内地男租客和一名港人落网。 6月23日 公安出动大批警力在屋苑污水渠捞碎尸搜证 维多利亚公园(简称维园)是香港最大的公园之一,那个公园好象是1958年建成的,里面有个维多利亚女皇铜像。在港岛铜锣湾高士威道,公园范围属于东区,邻近湾仔区,附近是香港中央图书馆。里面有篮球场,七人足球场和游泳馆、溜冰场。可能女孩子没有去过不一定知道, 但是不知道有没有男性朋友去过维园篮球场旁的男公厕呢?有的话大家又有没有留意到这个公厕, 同其他公厕有什么分别呢?其实呢个公厕, 同其他公厕不同的, 就是这公厕内的镜子, 是铜镜, 而不是玻璃镜子! 我以前经常去湾仔的修顿球场和维园篮球场和朋友打篮球,在维园我还特意去看了一下,虽然白天有很多人,而且也没有碰到什么奇怪的事,但是心里感觉还是有点瘆人。在香港, 其实任何一个公厕都是用玻璃镜, 但为什么只有维园篮球场旁的公厕, 竟然会用铜镜呢?原来係有原因的.....       在维多利亚公园1992年维修翻新后, 所有设备都换上新的产品,整个公园设施完善,更加方便和美丽,公园里的公厕也都粉刷一新, 用上最新最光滑的玻璃镜, 所有使用公园设备的市民都很满意, 直到有一晚, 有一位家住附近的年轻少女, 当时在公园散步,被一名中年男性盯上,并强行拖入维园篮球场旁的男公厕里,这名少女就在这公厕中被色魔强J, 事后犯人更在该公厕中杀人灭口。第二日, 有人在这公厕中发现少女的尸体, 报警后, 警方立即进行调查,根据监控录像和指纹验证,犯罪嫌疑人很快就被警方拘捕。但可惜, 在落口供的时候, 犯罪嫌疑人矢口否认有姦杀死者, 警方也无计可施, 于是就决定带犯人到案发公厕, 看看会否有何进展。       到了案发现场--维园篮球场旁的男公厕时, 警方又多次询问犯人, 但犯人还是否认, 大家都感到非常无奈! 正当警方打算放弃查问时, 忽然在公厕内吹起了一阵冷风, 同时, 公厕内的玻璃镜上出现了一些影像,在镜内出现了犯人及死者的影像, 影像中, 大家可以模糊地看到犯人如何强拉死者进入公厕, 如何在公厕内把死者施暴, 最后再把死者杀死, 整个过程, 有如看录影带一样! (我問过很多老差骨和师兄有没人经历过那此案件或陪同去过案发现场,几乎都沒有伙计去过,可能年月太久,也可能经历过的前辈都退休无从考证,但是警方FILE里的确有过维园篮球场奸杀案记录)。警方及犯人都看得发呆, 犯罪嫌疑人当时就瘫倒在地上,不知道是被吓的还是事实被揭发出来,据说就因为这个过程犯人想不认罪也不行! 就在犯人认罪的同时, 该公厕内的玻璃镜子就突然无故炸裂了。其实之后公园的维修人员都有更换镜子的, 但不知为什么, 每次换了新的镜子后镜子都会无故的裂了, 因此, 最后工作人员就只好改用铜镜而不用玻璃镜!因此,维园篮球场旁的男公厕, 也成了全港唯一用铜镜的公厕,以后大家有机会去维多利亚公园球场看看去。       不管官方否认还是承认,总之许多的灵异事件在民间和众人口中是一直流传的,对科学我们尊敬,对这些我们也一样理解就好,只要做人有原则,不违背良心和道德,问心无愧就能坦荡面对。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1日17时许,被害人廖某某与彭某某、黄某某乘坐由金秀县桐木镇开往荔浦县的桂CS05**客车回修仁镇。被告人梁文忠也乘坐此车回家。车行至桐木镇二级路收费站,售票员王某某开始售票,当收取廖某某、彭某某、黄某某车费每人13元时,廖某某认为过高,遂与售票员王某某理论。坐在廖某某身后座位的梁文忠嫌廖某某过于啰嗦,便与廖某某发生争执,并起身离座扇了廖某某一耳光。彭某某、黄某某即劝阻,售票员王某某便叫廖某某到副驾位坐。廖某某坐下后,用手机与人通话,梁文忠认为在骂他,于是持刀走到廖某某的旁边,用脚踢了廖某某左大腿一下。司机见状停车,梁文忠随即持刀朝廖某某的胸部捅了一刀,下车逃离现场。廖某某被送到金秀县人民医院桐木第二门诊部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廖某某系胸部受锐器作用后,致右肺破裂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文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梁文忠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文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是在被辱骂后才实施伤害行为,被害人存在过错;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辩护人苏日新认为被害人辱骂被告人致发本案,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犯罪手段一般。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梁文忠乘坐金秀桐木镇至荔浦县城的客车,当看见前排的廖某某与售票员王某某论理车费过高时,认为廖啰唆便与之争执,并打了廖一巴掌。被人劝开后,王某某将廖某某安排到副驾驶位置上。当廖与朋友通话时,梁文忠认为自己被骂,即上前踢了廖的左大腿一下,继而持刀朝廖的胸部捅了一刀,后逃离现场。廖某某被送到金秀县人民医院桐木第二门诊部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廖某某系胸部受锐器作用后,致右肺破裂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10月11日17时许,彭某某电话报案称,桐木开往荔浦的客车开到桐木镇梁亭坝时车上有人被刀捅伤流了很多血。经查,廖某某在车上因票价与售票员发生争执,从而引起一名约35岁的男乘客不满,男乘客在与廖某某吵架后用刀捅了廖右胸一刀,廖某某已送医院抢救。 (2)抓获经过证实,经天网监控排查以及目击证人的辨认,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某某村某某屯的梁文忠有重大作案嫌疑。根据群众举报及布控,2013年10月15日上午8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鹿寨县323国道收费站将乘车前往鹿寨的梁文忠抓获。 (3)刑事判决书证实,梁文忠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2月23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4)户籍证明证实,梁文忠出生于****年**月**日,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廖某某是手机号码为1303683****的机主,李某财是手机号码为1827637****的机主。案发当日16时53分28秒、17时1分34秒,廖某某与李某财通了两次电话,时长分别为38秒和45秒。证实廖某某确实与朋友通话,并非责骂被告人。 (二)证人证言 (1)彭某某证实,案发当日下午17时许,他与舅黄某某、工友“阿新哥”三人从桐木坐班车回荔浦县修仁镇。售票员收取他们每人13元,“阿新哥”就讲平时都是收12元的。坐他旁边的一男乘客可能见吵就骂“阿新哥”,“阿新哥”说是和售票员讲的。那乘客还打了“阿新哥”一巴掌,并持刀威胁。他就和黄某某将二人劝阻。售票员就叫“阿新哥”到最前面的位子坐。“阿新哥”接了一个电话,那乘客以为“阿新哥”打电话喊人来,就实然冲上前去扑倒“阿新哥”,并捅了“阿新哥”右胸口一刀。之后下车跑了。他就报警。 (2)黄某某证实,案发当日17时许,他和彭某某、一姓廖老乡(被捅伤的人)三人从金秀县桐木镇搭乘客车到荔浦县修仁镇收费时,姓廖帮给钱,售票员收取他们车费每人13元,姓廖的讲平时都是收12元的。他听见后面一男子讲了一句就是13元的。姓廖的喝有酒了,就大声讲每次搭车都是12元的。那讲话的男子就拿刀出来威胁姓廖的,他就劝阻。售票员就叫姓廖的到副驾驶位子坐。过了一会,那拿刀的男子就冲到副驾驶位子,不久有人喊捅人了,然后司机就停车。捅人的男子就下车,他就帮姓廖的止血。彭某某就报警。 (3)邓某某证实,他是驾驶桂CS05**客车司机。案发当日17时许,车上有一个修仁男子(即廖某某)讲售票员王某某多收了1元钱,平时都是收12元的。王某某讲平时都是收14元的,现在只收13元。当时在车上的一中年男子(即梁文忠)为此事就和廖某某吵起来,并打了廖某某一巴掌。双方想动手打起来,但被王某某等人劝阻。王某某就叫廖某某坐到副驾驶位置。车子到桐木镇冶炼厂附近,廖某某接了一个电话,梁文忠就走过来骂廖某某,讲廖骂他,二人动手打起来。他就靠边停车,有的乘客要求开门下车。约几分钟后有人讲廖某某出血了,廖某某的同伴就打电话报警,王某某打120电话救助。 (4)王某某证实,她是客车售票员。案发当日17时许,坐在车门边第一排带有浓酒味的男子(即廖某某)交了50元,讲三个人到荔浦,她补回11元。廖某某就讲平时是12元一人的。她还指车上贴的票价表对廖某某讲。坐廖某某后面的一男子(即梁文忠)就讲“人家会收多你的钱吗,收多了人家会退给你的。”廖某某讲“我搭这么久的车,都是收12元的。”梁文忠嫌廖某某啰嗦,并打了他一巴掌,还拿刀出来威胁。她和廖某某的同伴就劝开,并叫廖某某到副驾驶位置坐。当车行驶到桐木镇梁亭坝时,廖某某接了个电话说:“你不上车,那么我就不下车了啵。”廖某某挂电话后,梁文忠说:“你骂我吗?我今天就是气不过,我就要捅你。”并持刀冲到廖某某面前。车子就突然急刹,她回头看见廖某某用纸来擦手。有人哭要求下车,司机就把车门打开。梁文忠下车走到车头那里跟廖某某说“你再啰嗦看”,伸头进车窗看了一下,就往路对面的山上跑了。廖某某的其中一个同伴就打110报警,她就打120。那把刀很尖,刀刃银白色,长约15公分。梁文忠身材中等,皮肤较黑,身高约170公分。 (5)梁某某证实,案发当日16时40分许,他和同学梁某威搭乘桐木开往荔浦的客车回家。坐车门边第一排的男乘客与坐第二排的男乘客因车费问题发生争吵。坐第二排的男乘客还扇了第一排男乘客一巴掌,并拿一把长约10公分的刀指着第一排的男子说“哪有你这种人不讲道理的,讲这么多就这么多。”坐附近的两名男子就劝架,还被持刀男子威胁。售票员就喊坐第一排的男子到副驾驶位置。坐在副驾驶位置的这名男子就接了一个电话,原先和他吵架的男子就拿一把刀刃长约十公分长的刀子冲上去想捅坐在副驾驶位的男子,司机就踩急刹。拿刀的男子就用刀捅了坐在副驾驶位的那名男子胸口一刀,随后下车往左边的山上跑了。 (6)梁某威证实,案发当日,放学后他和同学梁某某、李某思搭乘桐木至荔浦的客车回家。车子行驶约10分钟,车上的一名中年人跟一名老年人发生激烈争吵,中年男子还拿一把长约10公分的小刀指着老人骂。坐在中年男子后面一排的男子劝阻时,还被中年男子持刀威胁。售票员劝开后,老人又讲了一些话,中年男子又拿刀想捅老人,售票员阻拦并让老人换到副驾驶的位置坐。老人接了一个电话,中年男子以为老人是在说他,就拿刀冲上去想捅老人,售票员没拦住中年男子,司机就踩了一个急刹,中年男子、售票员和老人就被推到车前挡风玻璃。老人抓着中年男子的手,中年男子的手上拿着刀。售票员让司机开车门。中年男子下车就往山上跑了。车上的人看见老人流血就拨打了110、120。中年男子拿的刀是一把银白色小刀,长约10厘米。 (7)吴某某证实,案发当日他下班搭乘桐木至荔浦的客车回家。车上一个30多岁的男子和一个50多岁的男子一直都在争执。30多岁的男子骂“我好心好意帮你讲,你还骂我祖宗,你不要啰嗦多,再啰嗦我搞死你。”50多岁的男子一直唠叨30多岁的男子,后被30多岁的男子打了一巴掌。售票员和旁边的乘客把他们劝开,并把50多岁的男子推到车子的副驾驶座位坐。50多岁的男子还扭头骂30多岁的男子。不久50多岁的男子电话响了,在接电话时还回头看那个30多岁的男子。30多岁的男子可能以为是打电话叫人,拿着一把刀冲上车头朝50多岁的男子胸口捅了一刀,司机马上急刹。车上的乘客就叫开门。30多岁的男子下车往路边的山上跑了。刀系折叠单刃尖刀,长约12、13公分,宽1公分,银白色。 (8)叶某某证实,案发当日17时许,他搭乘一辆从桐木开往荔浦的客车。在车上坐车门第一排约55岁的男子与第二排约35岁的男子因车费问题发生争执,年轻男子还拿一把长约10公分单刃的刀欲捅年老的男子。年老的男子被劝开后就到售票员的位子坐,仍和年轻的男子喋喋不休。年轻男子很恼火讲“等下车我就捅你5刀我才下车”,旁边的人劝他不要打架,年轻就讲:“你们哪个拉我,我就捅哪个。”车子到桐木镇凉亭坝坡底,年轻男子站起来欲打年老男子,售票员劝阻时但被推跌,司机就急刹。年轻男子就用刀朝坐在副驾驶座位的年老男子前胸捅了一刀,之后下车跑往路边的山上。 (9)梁某思证实,案发当日下午放学后,她和同学梁某梅、梁某搭乘从桐木开往荔浦的客车回家,她们坐在车子最后一排。坐在车子第一排一约60岁的男子和他后面一约40岁的男子吵架,他们还想打起来,但被旁人劝住。售票员就叫年老男子到副驾驶位子坐。年老男子不知讲了两句什么话,年轻男子就拿刀出来。司机就停车。年轻男子就拿刀冲向年老男子。她下车经过车头时看见年老男子身上被捅出血。年轻男子拿刀跑下车并跑往山上。 (10)林某证实,2013年10月11日17时许,他搭乘一辆从桐木开往荔浦的客车。不久在车上有两个男子发生争执。其中一个男子拿刀捅了坐在售票员座位上的那个男子,然后下车走了。 (11)梁某权证实,2013年10月11日17时许,他放学后和梁某思、梁某月搭乘一辆从桐木开往荔浦的客车回家。车上一年老的男子和一年轻的男子发生吵架。年轻男子打了年老男子一巴掌。年老男子被劝开后坐到副驾驶员的位子,之后接了个电话就骂了一句粗口话,年轻男子以为骂他,就冲上去踢了年老男子。司机立即急刹,然后把车门打开。 (12)李某思证实,案发当日17时许,他放学后和梁某威搭乘一辆从桐木开往荔浦的客车回家。一年老男子因车费问题与一中年男子发生争吵,中年男子就拿刀出来指着年老男子,但被旁人劝阻。年老男子到司机旁的位子坐下后接了个电话并骂了一句。中年男子以为是骂他,冲上去踢年老男子,司机就将车停下。车上人讲捅伤人了,中年男子下车跑往路边山上。 (13)梁某梅证实,2013年10月11日下午5时许,放学后她和同学梁某、梁某思搭乘桐木至荔浦的客车回家。在车上一个约50岁好像已喝过酒的男子和一个约40岁的男子吵架,约40岁的男子总在讲“你管我过得好没好,用你管啊,你总讲我做什么,我捅你5刀都没有事,你以为我怕你多啊”之类的话,约50岁的男子也总在回应。车上有乘客和售票员在劝架。约40岁男子被激怒后曾两次拿刀想捅约50岁的男子,但均被制止。售票员就让约50岁的男子到副驾驶位子坐。当车子到桐木镇冶炼厂附近,约40岁的男子实然拿刀冲到副驾驶位子,司机就急刹车。约40岁的男子捅了约50岁的男子,他跑下车后,跨过公路跑到山上了。刀是银白色,长约15公分,还连着一串钥匙。 (14)梁某证实,2013年10月11日下午5时许,她和同学梁某思、梁某梅搭乘一辆桐木至荔浦黄色的客车回家。她在桐木镇桥寨路口下车走到车门时,一个约40岁的男子拿出一个钱包拍打约60岁阿爹的头部,并讲哪有更牛逼的人,信不信我用刀捅死你。但被售票员和乘客制止。她就下车了。 (15)覃某某证实,2013年10月11日下午5时许,她在金秀县桐木街搭乘一辆从桐木开往荔浦的黄色客车。车上一个约50岁的男子和售票员因车费12、13元的问题理论,坐在约50岁男子后面的一约30多岁的男子就和他争吵。年纪大的男子喝醉了,一直在唠叨年轻的男子。年轻男子说“我做好人讲句公道话,还挨你骂!”并两次想打年纪大的男子,但均被制止。年纪大的男子到副驾驶位子坐后还扭头骂年轻的男子,他电话响了,边接电话边回头看年轻的男子。他挂完电话,年轻男子拿刀讲“等下我就搞死你”,并不顾劝阻,冲向年纪大的男子。司机马上急刹车,乘客就叫开门下车。年轻的男子下车跑往路边的山上。售票员和乘客就打110、120。刀长约12、13公分,宽约1公分,白色。她没看见捅对什么部位。 (16)梁某彬证实,2013年10月13日下午5时许,她搭乘一辆桐木开往荔浦的客车。在车上一个约50岁的男子和售票员理论车费12、13元问题。不知何故坐在约50岁后面的一约30岁的男子打了约50岁男子一巴掌头部,后被劝阻。约50岁的男子就到前面位子坐下。约50岁的男子接完一电话后,约30岁的男子拿刀冲到50岁男子旁并扯他。司机就停车,她就喊开门并第一个下车。她还听见约30岁的男子讲哪个报警就杀哪个。她没有看见约30岁的男子捅人。 (17)梁某香证实,2013年10月13日下午5时许,她搭乘一辆桐木开往荔浦的客车。在车上一个约50岁的荔浦男子买票到荔浦县修仁后,坐他后面的另一约30岁的男子嫌他啰嗦遂发生争吵。他到前面坐下时就接了一个电话,约30岁的男子以为是讲自己,就说“你莫啰嗦啵,我捅你两刀就下车”并拿刀出来。售票员就讲“他不是讲你的,他和兄弟通话的。”车子到桐木镇凉亭坝时,约30岁的男子就拿刀捅了与他发生口角的男子。司机就停车,捅人的男子下车跑了。 (18)廖某强证实,2013年10月11日18时许,有一男子到他家讲他父亲在金秀县桐木镇被人捅伤。21时许,他和弟弟廖某帮赶到桐木医院。不久父亲廖某某就抢救无效死亡。 (19)廖某帮证实,2013年10月11日18时许,他哥廖某强打他电话讲其父在金秀县桐木镇被人捅伤。他到桐木镇二门诊时,他爸的两个朋友讲17时许在一辆从桐木开往荔浦的客车上他爸被人捅伤。21时40分许,他爸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12时许,父亲打回电话讲下午回家。 (20)梁某琴证实,他认识桐木镇某某村某某屯的梁文忠,梁文忠的新房子在他家的背后。2013年10月12日晚10时30分许,梁文忠到他家喊门想住宿,称其儿在广东碰对他人车辆无力赔偿,总有警车在其家附近转悠,其就不敢回。他答称系昨日在凉亭坝有人在客车上被杀,所以警车才来的。并说家中有客人来,无可住宿。梁文忠就离开了。 (21)吕某某证实,案发当日下午,他已驾驶摩托车回到金秀县三江乡古范路口。他舅彭某某打他电话讲廖某某在车上被人捅伤。他赶到桐木,晚9时许,廖某某就抢救无效死亡。当日,他和廖某某、彭某某、黄某某在象州县运江镇马兰村做工。下午1时许,他就先骑摩托车回家,另三人随后搭车回家。在廖某某当日出事前,他曾与廖通过两次电话。第一次是下午4时许,廖打他电话,问他到哪了。他答称到古范路口了,前面有交警检查点,廖还叫他开慢点。他从小路绕过检查点后,回话称已绕过,叫廖他们不用下车帮开车了。廖讲话的声音一直都是大声的。 (22)梁某池、梁某球证实,他们与梁文忠同是桐木镇某某村某某屯的人,且认识。他们听说梁文忠在桐木凉亭坝一辆客车上持刀捅死人后被抓获关押。 (23)梁某宝证实,他认识桐木镇某某村某某屯的梁文忠,梁文忠的房子与他们三寨屯相邻。 (24)罗某某证实,他认识梁文忠。梁在凉亭坝杀人当日12时许到过他家,梁某他、韦某诚三人一边吸食冰毒一边聊天。梁还说小孩被关在看守所,老婆跟他离婚了。约过了两个小时,梁就离开了。梁吸毒后精神状态没什么变化。期间梁还曾拿一把单刃的不锈钢折叠刀出来削手指甲。刀刃长约10公分,宽约1公分,刀柄与刀刃一样长。 (25)韦某诚证实,他与梁文忠系朋友关系,同是吸毒人员。案发当日中午他和梁在罗某某家三人一起吸食冰毒,后来听说梁因在凉亭坝一辆客车上杀人被抓了。梁吸毒后爱讲话,其他的与平时一样。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梁文忠供述,2013年10月11日下午5时许,他在桐木镇桐木街“名缘商务宾馆”一水果摊旁搭乘一辆桐木开往荔浦的客车回家。他坐在车门边的第二排靠走廊的座位。售票员开始收取车费,坐在他正前面的一个老人讲钱不对并和售票员理论,并讲平时都是收12元的,现在为什么要收13元。老人的口水溅到他脸上,还有酒气也熏过来,他就发火了。他就讲售票员不会多收的。老人就讲他以后做不去的、没会好过的。他讲自己好没好过也不关你的事。老人就讲他没得好死,他想到刚刚离婚,儿子又坐牢,心里本来就很难过了,被这样骂,就想打他了,但没动手。就拿小刀打开来吓他,老人的两个同伴就劝阻。老人到车子的副驾驶的位子坐下还在讲话,具体他也听不清,只是偶尔听见讲不好过这样的。他就拿刀打开走到发动机盖上面,老人就不敢做声。他就朝老人左大退、腰部之间踢了一下。他踢后站不稳就跌到司机方向盘,司机就踩刹车,车上乘客就喊下车,司机就把车门打开。他见老人从座位底不知拿什么东西,他俩就打起来,老人打他左颈部,他持小刀捅老人前胸一下,胸口就出血了。他就下车逃走了。小刀可折叠,不锈钢材质,打开长约10公分,刀刃宽约1公分。小刀及手机、砂纸在逃跑途中丢失了,裤子因被刮破、鞋子也因沾泥太重均被扔掉了。在逃跑的次日晚,他曾到梁某秋家,但她老公讲没地方住,并说凉亭坝出人命案了,所以有这么多的警车。他就继续逃跑,并被甘蔗叶刮伤了手臂。 案发当日中午,罗某某邀他去吸毒。他在罗某某家吸了约1克的冰毒,呆了约一、两个小时。吸毒后,他话较多,想找人聊天,其他的没什么。他从2011年开始吸食冰毒。 (四)鉴定意见 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右上胸部位于第3肋与右锁骨中线的交界处有一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上钝下锐,贯通胸腔,右肺中叶见一创口。右肺中叶处破裂口与右上胸部的创口相对应、贯通。致伤凶器符合为易于挥动、较锋利、刀身较小的单刃锐器。鉴定意见:廖某某系胸部受锐器作用后致右肺破裂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2、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 (1)现场线巴车副驾驶座位下面的血痕、现场线巴车副驾驶座位右侧的血痕中为死者廖某某所留; (2)梁文忠所穿T恤上的可疑斑痕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上未检出相应的基因型。 (五)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等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至头排镇307省道二级公路凉亭坝路段。现场停放一辆黄颜色桂CS05**桐木至荔浦线巴车,此车对应后车轮四个轮胎的公路上遗留四条刹车痕迹,车门呈打开状态。车载录像机已损坏。分别在线巴车车头副驾驶座位及其下面、车门台阶提取四处血迹,对副驾驶座位后侧的粘血污卷筒纸巾、车门外粘附血污薄膜纸巾壳各一均予以提取。 (2)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梁文忠全身多处遗留有割划外伤痕迹,伤口呈鲜红色。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 A、对出现在金秀县桐木镇大同桐惠路口、桐木镇工商所门口的两段“天网”监控视频中一上身着灰色有领T恤、下身着白色裤子的中年男子: ①吴某某、李某思指出他为案发当日17时在桐木至荔浦客车上持刀捅人的嫌疑人。 ②梁某思指出他为案发当日17时在桐木至荔浦客车上持刀威胁劝架乘客的人。 ③梁某、梁某球、梁某宝指出他为案发当日17时在桐木至荔浦客车上用钱包打车上一修仁乘客头部的人。 ④梁某池指出他为金秀县桐木镇某某村某某屯的梁文忠。 B、王某某从一组不同男性免冠12张相片中,指出9号相片上的人(梁文忠)为案发当日在桂CS05**客车持刀将被害人捅伤的人。 C、梁文忠指认: ①案发当日17时许他在一辆桐木开往荔浦的客车上持刀伤人时车经地点为金秀县桐木镇日新村冶炼厂路段公路。 ②桂CS05**客车进车门左侧方向第二排不靠车窗的座位是他案发当日上车后所坐位子,副驾驶座位旁是他捅伤一荔浦老年男子的现场。 ③金秀县桐木镇桐惠路的名缘商务宾馆旁的一水果摊系他上一辆从桐木开往荔浦的客车的地方。 ④金秀县桐木镇至头排镇路段凉亭坝附近一路口系他案发后逃跑进山的路口。 ⑤金秀县桐木镇三友村大力屯附近的甘蔗地边系他案发后逃跑躲藏的地点。 ⑥金秀县桐木镇三友村大力屯附近的水稻田边系他案发后丢弃作案时所穿裤子的地点。 ⑦金秀县桐木镇三友村大力屯附近的小溪边他案发后丢弃作案时所穿鞋子的地点。 D、廖某强辨认出金秀县人民医院桐木第二门诊部一楼停尸房一死者为他父亲廖某某。 (4)提取笔录证实: ①用纱布块提取廖某某的心血血痕一份; ②从梁文忠的左手无名指指尖提取到血痕一份; ③从梁文忠身上提取了一件黑白色条纹相间的短袖T恤衫。 (六)视听资料 金秀县公安局桐木派出所两段“天网”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梁文忠案发前途经桐木镇工商所路口及在桐惠路口候车情景。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文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文忠犯故意伤害罪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梁文忠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文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梁文忠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成立。被告人梁文忠因嫌被害人与售票员讨价还价啰嗦,便动手殴打伤害被害人,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没有过错,被告人、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有过错的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鉴于被告人梁文忠具备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对被告人梁文忠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文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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