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有没有可以升学的职业高中职业学校学校?

导读: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关于“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平台”相关问题的优质内容,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如果觉得有用,可以收藏文章喔~

1、先明确自己可以填报几个志愿

无论是合并批次还是取消批次,对于考生填报志愿都会有一定的影响,而高考志愿的设置也会出现一定的变化。所以,考生一定要了解清楚自己可以填报几个学校,几个专业。另外,不同的志愿,填报时间也是不一样的,考生一定要明白自己在什么时候填报志愿。

考生想要提高志愿的录取率,在选择院校时,就要注意拉开梯度。平行志愿的检索是按照考生报考院校的顺序依次检索的,而且考生志愿填报的院校中,都是有较强意愿就读的。所以考生在选择院校时,要尽量按照院校录取分数高低来排序,另外,还要重视地域的分布。

均实行网上填报志愿的方式,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为填报志愿的唯一网站。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凭本人身份证号、个人登录密码和手机短信密码,登录“山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信息平台”(也可通过浏览器直接登录平台)进行志愿填报,根据系统显示的页面,输入选择的院校和专业志愿(或直接导入志愿预填表),确认无误后提交。请注意,在志愿填报辅助系统成功生成志愿预填表后,方可直接导入志愿预填表。

山东教育招生考试院官网入口查询怎么登陆

,山东省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平台。

首页是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发布的该年度高考志愿填报平台。依据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官方网站2021年6月2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山东省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意见的通知》,该年度的高考志愿填报均通过互联网进行填报,其对应的网址即为上述的链接。

山东省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志愿填报时间信息:

1、2021年6月30日(9点至18点):填报普通类提前批次和体育类提前批次第一次志愿;填报艺术类本科提前批次第一次志愿;填报春季高考技能拔尖人才第一次志愿。

2、7月5日至8日(每天9至18点):填报普通类、特殊类批志愿;填报普通类常规批和体育常规批第一次志愿;填报艺术本科批第一次志愿;填报春季高考本科批第一次志愿。

2022山东高考准考证怎么打印 方法是什么

山东2022年高考准考证打印时间是从6月1日开始,截止到6月10日,打印入口是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平台。

2022山东高考准考证如何打印

考生登录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平台自行打印准考证,考生登录信息平台时除需输入个人登录密码外,还需要输入接收到的手机短信密码。准考证需使用A4幅面白色复印纸竖向打印。

准考证正反两面均不得涂画、修改,严禁在准考证正反面书写任何内容。考生务必要仔细核对准考证相关信息,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考试要求和填报志愿告知书,确认无误后应当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高考结束后,相信大部分同学会选择好好放松一下,同学聚会或者出去旅游。同学之间去聚餐或者看电影大多数会选择有团购折扣的地方,在高考过后的一段时间内,几乎所有城市的娱乐商城,影院都会有考生持高考准考证半价或者折扣价。

当然,部分城市的KTV同样也会推出系列活动,比如学生持高考准考证前来消费,某KTV会有送唱歌时间和零食的活动。同样高考准考证有优惠的还有各类电子厂品,例如手机、照相机、电视等。

选择出去旅游是不少学生在高考过后的一个不错的放松方式,当然不少旅游公司联合各地的旅游景区针对高考准考证的同学也会推出门票半价或者门票全免的活动。

另外会有许多同学问的关于拿高考准考证买火车票有没有优惠的问题,答案是没有。因为根据铁路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学生仅凭高考准考证买火车票是没有优惠的,但是如果有高考的录取通知书买火车票就能享受半价的优惠。而且上了大学之后也可以凭借大学的学生证购买车票也是享有半价优惠的。

也会有一部分同学选择在高考过后的这一段时间里报考驾驶证,所以一些市区的驾校针对这类有高考准考证的学生也会推出相应的优惠活动。

为什么高考网上报名的时候明明名字填写正确了但是在上转照片的时候登陆进去发

问题答疑!高考网上报名常见问题汇总!解决方法一文了解!

1.注册完信息中途不小心退出,还需要重新注册吗?

答:需要。有不少家长或考生本人在注册信息的过程中,或者注册完后,已经登录进去开始填报信息了,不小心退出来了,这个时候只能重新注册,获取新的手机短信密码,重新登录。

2.采集照片的时候,可以佩戴隐形眼镜或美瞳吗?

3.不同情况的考生应如何选择报名地点?

答:考生需要注意,选择了报名区县意味着选择了 艺术类统考、夏季高考统考(语数外笔试)、外语听力考试、等级考(6选3)的考试地区,因此一定要谨慎对待。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具有山东省户籍的非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户籍所在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以下简称县级招生考试机构)报名。

(二)具有山东省户籍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应在户籍或学籍所在县级招生考试机构报名。

(三)户籍在山东省,但在外省就读、学籍在外省的考生,如在我省报考,须在户籍所在县级招生考试机构报名。

(四)非山东省户籍的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含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应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学地县级招生考试机构报名。

(五)在我省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可持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选择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学地县级招生考试机构报名。

注意: 走读、部分公安类院校、面向农村和原贫困地区招生专项计划等招生类型对生源地均有严格要求,考生须在生源地参加报名才能享受相关招生政策。报名结束后考生不得更改生源地。个人档案管理对高考报名地也有严格要求,考生须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地点报考,避免对今后升学就业造成遗留问题。

4.怎么没有找到填写注册学籍号的地方,今年不需要了吗?

答:从2023年开始,高考报名都不需要考生再填写学籍号了。

5.复读生的毕业学校该如何选择?

答:复读生毕业学校填写高中毕业学校,不要写复读学校。

6.【毕业学校】选项中没有自己的高中怎么填写?

答:选项中没有的高中,可以自己点击【全省范围选择毕业学校】,选择输入。

7.如何判断考生是否是随迁子女?

答:随迁子女((或外来务工子女)应为 具有山东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并有3年完整学习经历的合格毕业生或结业生。

简单来说就是 考生户籍在外省,跟随父母来山东生活学习三年,想在山东参加高考的,可以被认定为随迁子女(或外来务工子女)。

如果考生 户籍在山东的A市,随父母在山东的B市生活学习,则不算随迁子女(或外来务工子女)。

8.单亲家庭的家庭成员关系如何填写?

答:【家庭成员】这里没有*号,不是必填项,所以大家根据个人情况填写即可,或者如有特殊情况不想填写,也是可以的。

9.个人简历如何填写?职务写什么?证明人写谁?

答:(1) 高中阶段学校应届毕业生填写初中和高中阶段学习经历。

(2)高中复读生填写高中阶段学习经历和复读经历。

(3)非应届毕业生填写高中阶段学习经历和工作经历

没有*号,不是必填项。没有职务的就填“无”,有职务的就写现任的职务(班长、学习委员、课代表等)

无论应届生、复读生、非应届生,写高三班主任名字即可

注意:没有选择学校复读,自行在家复读的考生证明人填写父母。

至 (7月1日也可)淄博市淄川区般阳中学 体育委员 李明

至(7月1日也可) 淄博黉门中学 无 张帅

注意:高中起止时间一般为9月和6月,具体以考生本人毕业时间为准。

10.【联系信息】里的邮编写什么地方的?

答:录取通知书邮寄地址填的哪里,就写哪里的邮编,不知道邮编是多少的,可以自行百度。

11.如何下载打印【报考信息单】?

有的学校要求报完名以后,上交报考信息单,那么如何下载打印呢?

答:点击【报名信息查看】页面下方的【打印报考信息】按钮,点击打印预览右下方的【打印】按钮,即可下载到本地,然后打印即可~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图所示:

打开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在“网上报名”栏目中点击“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平台”链接。

或者在浏览器地址栏中直接输入普高信息平台网址(),打开普高信息平台主页, 点击“考生点击此处进入平台”打开考生操作选择页面,如下图:

点击“普通高考网上报名点击进入”,打开报名主页:

点击“网上报名进行中,点击此处开始报名”,如下图:

打开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勾选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信息并承诺诚信考试”。

考生注册将绑定证件号码和手机号码,注册成功后会发送短信密码到注册手机上,请考生准确填写注册信息并注意查收短信。注意!注册手机号尽量用父母的常用手机号,不用考生的手机号,不然后期忘记密码很麻烦。另外注册手机号接收到的短信密码在2023年招录期间一直有效,务必要保存好。

1、考生注册将绑定证件号码和手机号码、发送短信密码到注册手机上。请准确填写信息并注意查收短信; 考生填写的手机号必须唯一,高考录取结束之前不要更换,并保持通信畅通。

2、因网络、运营商、欠费停机等原因,可能有收不到短信的情况,请五分钟后尝试再次注册;若确实无法收到短信请改用其他手机号码注册。

3、考生若更换手机号码多次注册,最后一次注册发送的手机短信密码有效, 以前注册发送的短信密码自动失效。

4、 该手机短信密码在2023年高考、录取期间一直有效,请妥善保管,再次登录仍需使用;切勿告诉他人以防个人信息泄露。

高考网上报名的时候考生可通过报名系统现场拍照采集或者上传本地照片,照片上传后,系统会自动进行照片剪裁。考生应规范上传本人报考照片,照片经审核通过后将无法修改,并将生成高考电子档案,存入考生档案,请务必严肃对待。

1.照片应真实表达考生本人近期相貌,不得做任何修改。如:不得使用美颜相机拍照,不得使用PS、美图秀秀等软件编辑、处理,不得对人像特征(如伤疤、痣、发型等)进行技术处理,不得使用翻拍或扫描照片等。

2.背景:应采用纯色(推荐白色)背景、均匀无渐变,不得有阴影、其他人或物体。

3.人物姿态与表情:坐姿端正,表情自然,双眼自然睁开并平视,耳朵对称,左右肩膀平衡,嘴唇自然闭合。

4.眼镜:常戴眼镜者应佩戴眼镜,但不得戴有色(含隐形)眼镜,镜框不得遮挡眼睛,眼镜不能有反光。

5.佩饰及遮挡物:不得使用头部覆盖物(确因医疗等需要,不得遮挡脸部或造成阴影)。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饰品。不得佩戴口罩。

6.衣着:应与背景色区分明显,避免复杂图案、条纹。

7.照明光线:应保证脸部曝光均匀,无明显可见或不对称的高光、光斑。

8.若上传手机已有考生照片,建议提前多准备几张不同照片,如不同尺寸、不同光照、不同背景、不同衣服等,避免照片不合格、无法联系考生拍照而影响报名。

9.考生应规范上传本人报考照片,该照片经审核通过后将无法修改,并将生成高考电子档案存入考生档案,务必严肃对待。因不按上述要求采集照片,影响高考考试、招生录取、高校学籍注册,后果考生自负。

10.考生要严格按照照片采集标准和操作流程自行上传照片,多次上传仍不成功的应及时联系报名所在地县级招办。

1.采集考生照片方式包括:手机拍照(推荐)、上传手机已有照片、上传电脑已有照片。

2.使用手机采集照片(包括手机拍照、上传手机已有照片)请点击“手机采集照片”,点击后系统将生成照片采集二维码。打开手机微信、浏览器或支付宝等APP,使用扫一扫功能、扫描下方二维码,依照提示拍照或上传手机已有照片。

3.上传电脑已有照片请点击“上传本机照片”,依照系统提示上传电脑保存的考生照片。

4.请耐心等待照片上传、检测和处理。不合格照片会提示考生重新拍照或上传,合格照片系统会自动将照片背景处理为浅蓝底色。若对照片满意请点击“确认提交”完成采集工作,不满意可以点击“不满意重拍”重新拍照或上传考生照片。

5.手机确认照片满意后,在本页面点击“照片采集完成”,系统提示:采集考生照片完成,点击“确定”查看考生照片,并在本页显示考生照片。

6.照片采集完成后,点击“开始填报信息”打开春、夏季高考选择页面并填报高考报名信息。

1.如果考生选择现场采集,就点击【手机采集照片】。

2、如果提前准备了照片,就点击【上传本地照片】。点击上传后,确认考生信息无误。

我知道了,去拍照”。具体照片的要求,可参考我们之前整理的推文:2023年高考报名11月9日起,照片采集有何要求?考生一定提前做好准备!

点击“本地上传”,即可上传提前准备好的照片。

稍等片刻,系统会对照片进行检验和处理。

系统提示“检测合格”后,就可以【确认提交】了。

提醒各位考生,一定要对处理后的照片与示例照片进行对比,该照片将作为后续考试及升学后学籍照片使用,并将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已经审核通过将无法修改。

确认提交后,关闭【照片上传】页面,返回到上一个界面。

照片采集完成】,并确定。

考生就可以看到自己的采集成功的照片了,接下来点击下方的【开始填报信息】。

选报【夏季高考】或者是【春季高考】。接下来我们以“夏季高考”为例进行讲解。

夏季高考、春季高考报名群体

1、夏季高考:具有山东省户籍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含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非山东省户籍的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含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应为具有山东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并有3年完整学习经历的合格毕业生或结业生。

2、春季高考:具有山东省户籍的中等职业教育应届毕业生(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和社会人员,其中社会人员应取得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或具有同等学力;非山东省户籍的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含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应为具有山东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及3年完整学习经历的合格毕业生或结业生(其中应届生须为中等职业教育应届毕业生、结业生)。“3+4”对口贯通分段培养的中职学校学生转段报考条件为符合转段条件的首次和第二次参加转段的毕业生。

3、夏季高考、春季高考兼报:中职院校学生、复读生可以二者兼报。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只能报考夏季高考,不能报考春季高考。

点击【 确认】报考夏季高考。

填写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民族:汉族、回族等民族

政治面貌:群众、共青团员、共产党员

毕业类别:高中、中师、中专、职高、技校、高职(专科)、本科(含)以上学历、高中毕业同等学力、其他 (高中毕业同等学力,需要参加过合格考才能开具同等学力证明)

学籍所在学校:往届生(包含复读生)均填写就读高中,没有则选其他

实际就读学校:往届生(包含复读生)填写复读学校,没有则选其他

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按照户口本或者身份证的如实填写即可

残疾人考生: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

是否退役军人考生:是、否

注意:2023年高考报名一大变化就是考生无需再填报注册学籍号。

首先是报考区县的选择,具体要求请查看链接:2023高考报名到底选户籍地还是学籍地?这个决定将影响志愿填报!

接下来,考生需要选择自己的报考科类、外语语种。注意,艺考生和体育生一定要选择对应的类别。另外,接受短信的手机号码一定是常用手机号码,2023年高考录取结束前务必不要更换。接收录取通知书的地址也一定得是常住地址,确保能收到快递。

部分特殊类型考生需要选择对应类型,信息填报完毕后需上传对应资料。

注意:这里的登录密码一定要牢记,后续准考证打印、志愿填报都需要用到。而手机短信密码,就是前面考生在注册时收到的短息密码,这个密码也很重要,也务必收好。

下表是一个示例,可供参考:

填写完信息后,点击【提交保存报名信息】,然后点击【确定】。

认真核实考生的报名基本信息是否正确,检查完毕后,点击右下方【安全退出系统】。

特殊类考生和往届生需注意!若考生已经选择具有特殊报名资格或申请录取照顾政策,提交保存报名信息成功后会提示:请点击“确定”跳转至考生资料上传页面、按要求上传申报及证明材料,如下图:

注意:如果考生是特殊类型考生,如往届生,则需点击右侧上传相关证明资料,如果是普通应届毕业生则不用上传证明资料。

1. 非应届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复读生、社会考生)应按要求上传高中阶段学校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同等学力证明材料。

2. 具有我省户籍且学籍在省外的高中阶段应届毕业生报考,在网上信息填报时应上传学籍所在省份学籍管理行政部门出具的高中阶段学籍证明,其中省外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报考夏季高考的还需上传高中学籍所在省份省级教育相关部门出具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考试成绩证明或在我省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考试的成绩证明。

3、其他特殊类型需要上传的证明资料,可查看链接:2023高考报名即将开始!须提前准备哪些材料?

一、 忘记个人登录密码

问题现象:再次系统登录时,忘记密码或系统提示密码不正确。

解决办法:使用平台“找回密码”页面的“找回个人登录密码”功能可重新自行设置密码,也可以持有效证件去报名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重新设置密码。

提醒考生1:考生个人登录密码分区大小写,用于报名系统登录、报名信息查看、成绩查询、志愿填报等,非常重要,请考生务必牢记。

提醒考生2:考生不论通过短信找回、还是通过县区招办重新设置密码,原密码都会自动失效。

二、 遗失手机短信密码

问题现象:手机丢失或误删除导致系统发送的手机短信密码丢失。

解决办法:使用平台“找回密码”页面的“重发手机短信密码”功能,重新给注册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密码。

提醒考生:手机短信密码长期有效(打印准考证、填报志愿等使用),请务必准确填写手机号码并妥善保存短信密码。

三、 报名县区、毕业学校中没有选项或与户口所在市三者不一致

问题现象:报名信息填写或修改时,报名县区、毕业学校中没有选项可供选择或者与选择的户口所在市三者不一致。

出现缘由:只有先选择户口所在市,才能关联出相应的县区;只有先选择了县区,才能关联出相应的毕业学校。

解决办法:按户口所在市、报名县区、毕业学校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择。

问题现象:在报名信息填写完成后,提交保存信息提示“该证件号码已经报名,不能重复报名”。

解决办法:如果确认是自己的证件号码被报过名,可以持有效证件到考生所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问题现象:填写完个人报名信息之后点击“提交保存按钮”后,系统提示“保存报名信息操作失败”。

出现缘由1:由于网络不流畅、系统报名人数过多、使用不同版本浏览器等原因,系统无法正确处理客户提交请求,造成报名失败。

出现缘由2:部分信息没有按照要求填写,如:时间不正确,证件号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太长,红色星号标记要求必须填写的信息没有填写等原因。

解决办法:建议考生用电脑进行报名,如遇上述问题,可以尝试换一种浏览器或不同版本浏览器、换一台电脑,重新报名。建议使用IE8及以上版本兼容浏览器,认真按报名要求正确填写各项内容。

问题现象:除上述问题在应该选择的地方却没有选择项供选择,如没有民族、政治面貌、科类、艺术类别、体育专项等内容。

出现缘由:由于考生上网方式不同或同时在线报名考生人数过多,可能造成数据没有完全下载完整,造成上述现象。

解决办法:点击“刷新”按钮或按“F5”键重新刷新本页面。

操作建议:如果速度的确很慢,可尝试把所有需要选择的内容选择好,然后再填写需要填写的内容,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填写。

七、某些选项不能正常显示

问题现象:填写或修改报名信息时,某些选项不能正常显示,如报名县区,毕业学校等,或者出生日期、个人简历的起始日期以及截止日期不能正常选择。

解决办法:点击“刷新”或按“F5”键重新刷新本页面;如果仅是日期不能进行选择,也可以手工填写,格式为“YYYY-MM-DD”。

八、 该考生信息已被县区招办下载

问题现象:想要修改个人报考信息时,提示该考生信息已被县区招办下载,进入报名后续工作阶段,不允许再在网上修改。

解决办法:网上填写报名信息阶段过后,不再允许考生自行修改报考信息,当报名信息确实需要修改时,可在确认时申请修改。

操作建议:报名前提前按报名信息项目表准确填写各项信息,网上填写完成后再认真检查,确保各项信息准确、无误,减少或避免后期修改。

九、 姓名不能正常显示

问题现象:考生姓名或家庭地址在填写报考信息的时候可以使用打字法输入,但是保存以后却成了“??”或“?”。

出现缘由:由于部分考生姓名或家庭地址中含有生僻字,即:比较少见的字,导致在网页中无法正常显示。

解决办法:网上报名时找不到的生僻字以汉语拼音(半角大写字母)代替,如:上艹下问,以MAN代替;左王右乐,以LI代替;左由右页,以DI代替;左王右莹,以YING代替;上龙下天,以YAN代替。

问题现象:考生姓名中含有部分生僻字,无法用输入法输入。

解决办法:可以参考下面的《生僻字举例》,找到需要的字,将其复制、粘贴到系统输入框中。

十二、部分按钮或功能不起作用

问题现象:点击进入平台后,某些按钮不起作用。

出现缘由:可能是浏览器禁用了对Java脚本的支持。

解决办法:可以参考下本页面开启浏览器对Java脚本的支持,按步骤进行设置。

十三、开启浏览器对Java脚本的支持

十四、 报考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12月1日—5日(每天9:00—18:00):缴纳报名费、外语听力考试费、体育专业测试费和艺术类专业统考费,其他考试费在考生进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考试科目选报时一并缴纳。

仅参加单考单招[含保送生、运动训练及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一级及以上高水平运动员、职教师资、特殊教育、技校单招、消防单招、高职(专科)综合评价招生]考试,而不参加夏季高考统一考试的考生,仅缴纳报名费,无需缴纳考试费。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免缴上述费用,具体以 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名单为准。

特别提醒:请考生务必依据考试项目缴纳相应费用,避免少缴或多缴情况发生,以免影响考试安排。

十五、个人信息注册时应注意什么?

个人信息注册时,考生需选择证件类型,准确输入证件号码、个人手机号码,通过所输入个人手机号获取手机短信密码后,完成个人信息注册。

注册所用个人手机号码非常重要,考生务必准确填写,在录取结束前不要更换手机号码,不要设置短信屏蔽拦截功能,并保持通信畅通,以免影响接收考试招生等重要信息。

登录密码和短信验证密码的使用将贯穿高考报名、缴费、打印准考证、填报志愿等整个招生过程,考生本人务必妥善保管,不要轻易告知他人,避免报考信息被他人篡改等情况发生。

十六、 网上填报信息需要注意什么?

考生应按照报名填报信息项要求,如实完整准确填写个人信息,核对确认无误后再提交,完成网上填报信息。修改与填报过程相同。

高考报名信息非常重要,是新生入学报到身份核验、学籍学历注册的关键信息,考生在高考报名之后,直到高校新生入学报到期间,不应更改姓名和身份证等信息,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报名地县级招生考试机构。考生报名审核通过后,再修改个人姓名等关键信息不属于报考录取信息有误的范畴,由此造成高校录取后考生学籍无法注册等问题由考生本人负责。

十七、报考了艺术类或体育类,但未通过相应专业考试的考生是否需要更改为普通类报考?

在填报普通类高考志愿时, 不受报考科类的影响,未通过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考试的考生不需更改科类也可填报普通类专业志愿。

十八、 考生是否需要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核?如何确定审核是否通过?

我省高考报名实行网上资格审核,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比对确认考生身份后,由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审核考生网上填报的学籍、户籍等信息。审核期间,考生报名审核结果将通过短信推送给考生,请及时关注个人手机短信, 审核通过的考生不需要再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核,因材料不齐全、不清晰或有疑义等原因造成审核不通过的考生,须根据报名所在地县级招生考试机构的通知到现场进行审核。

1、山东招生考试院将为考生推送成绩短信,考生接收短信的手机号为高考报名使用的手机号;2、考生可通过山东省2022年高考成绩查询平台()查询分数;

3、通过“爱山东”APP查询;

4、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查询高考成绩。

5、届时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为考生推送成绩短信,考生接收短信的手机号为高考报名使用的手机号。

6、考生也可通过“考生号+证件号后四位+手机短信密码(登录‘山东省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平台’所使用的手机短信密码)”方式,登录山东省2022年夏季高考成绩查询平台()、“爱山东”APP、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百度小程序查询高考成绩。

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平台官网入口地址

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平台官网入口地址:

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秩序,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理,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教育部决定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二、将第六条第一段修改为:“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将第(一)项修改为:“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将第(三)项“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修改为“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将第(四)项修改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将第(九)项修改为:“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将第七条第(一)项中的“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修改为:“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第(二)项修改为:“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四、将第八条第一段修改为:“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三)项修改为:“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原第(四)项修改为第(五)项。

五、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六、将第十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八、第十三条第(四)项后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将第(五)项修改为第(六)项,其中的“积分误差”修改为“积分差错”。

其后各项序号依次顺延。

九、在第十六条“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丢失、”后增加“损毁、”。

十、将第十七条第一段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第(三)项修改为:“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十一、在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十二、在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后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款:“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原第二款修改为第四款。

十三、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十四、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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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长沙市博雅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旅游服务与管理、护理、运动训练
40长沙银河中等职业学校:计算机网络技术、商务英语、模具制造技术、旅游服务与管理
41长沙市现代商贸中等职业学校:会计、计算机应用、旅游服务与管理、市场营销
42长沙涉外旅游职业中专学校:旅游服务与管理、计算机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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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湖南电子科技职业学院中职部:计算机平面设计、会计、汽车电子技术应用、建筑工程施工、计算机网络技术、机电技术应用、市场营销、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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