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登记单是准生证吗在哪儿登记就需要在哪儿办准生证吗?


什么是准生证办理流程?办理准生证的夫妻带齐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到所在村、社区填表格,即时登记即时发放。
准生证办理流程2015
准生证办理流程2015年办理情况如下:
1、夫妻在孕期内到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由专干向其宣传《计生条例》有关规定并发给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2、夫妻按要求在登记表上填写基本情况,并由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后,向办证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以下简称村级专干)提交所需材料。
3、村级专干或本人在10个工作日内携带前项所列材料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生育证。
4、发证机关应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核定村级专干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并签发生育证。对难以确定真实性的材料,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签发生育证。未签发生育证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5、村级专干应在发证机关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生育证及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未签发生育证的理由告知文书送交夫妻本人。
准生证办理流程2014
准生证办理流程是怎样?准生证的办理需要双方户口所在地配合。准生证办理流程2014年办理情况如下:
1、材料准备:办理准生证,需要带齐男女双方的婚育状况证明、双方身份证、双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主页及本人所在页)、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或现居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计生办办理。
2、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
3、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4、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对《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5、特殊情况:对于想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按照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程序申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准生证办理的材料准备
准生证办理程序2014年办理需要准备什么资料?准生证办理的材料准备有以下几项:
1、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结婚照片两张。如属未婚生育或未婚收养者,持宝宝出生证或宝宝收养证;
2、夫妻双方到各自的户籍所在地的计生部门领取一胎婚育证明,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盖章。
3、带着所有证件及怀孕的医院诊断证明到女方计生部门办理准生证。
4、宝宝出生后带着一胎准生证到医院登记,医院给个出生证明,宝宝姓名取好后拿着证明到计生部门登记,计生部门会给医院出生证明,带双方的着户口本、身份证及证明到公安局办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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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准生证办理指南 准生证的这些事儿
准生证办理地点
准生证一般在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计生办办理,准生证在父母双方任何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均可办理,不一定非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但办理过程中需要女方户口所在地的配合。
如果想把宝宝上在男方城市的户口上,那么建议到男方城市去申请准生证,否则将来为孩子上户口的时候,手续会繁琐复杂很多。在准生证办理之前,建议可以向相关人员咨询,使流程更顺利:
1、办理前先打电话咨询,避免来回奔波:出发前先详细咨询单位人事/档案寄存地/计生办/街道办工作人员,对这些办证细节要提前问清;
2、集体户口可先和公司人事或存档人才市场咨询,个人户口可先向街道办计生部门咨询。
流动人口准生证的办理
按照原来的政策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需要回到户籍地去审批。目前由于一孩二孩生育登记都已经不再审批了,流动人口生育第二个孩子也可以在现居住地登记。根据现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流动人口准生证的办理流程有以下三步:
1、在户口所在地办准生证(初婚初育证明)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材料准备:本人(女方)户口本、本人(女方)身份证、结婚证(任意一方的均可)以及一寸照1张。
(2)带着所有证件,到户口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居委会(或社区)。开一个初婚初育证明,还有张介绍信(凭该介绍信去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办好以上手续后,再带齐所有证件,到户口居住地所在的计划生育办公室。表填后拿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目前所居住的街道居委会或者政府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联系卡。
(1)材料准备:1寸照一张、夫妻双方户口本2本、本人身份证(女方)、结婚证(任意一方均可)、初婚初育证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到现在在所居住的辖区居委会,如果没有居委会的,那你就要找到小区所在的辖区人民政府。
(3)把所需证件全部交给负责人,需要填写一份个人信息表格,填写好后就会拿到一张粉红色的市流动人口婚育联系卡。
3、带着市流动人口婚育联系卡去地段医院(卫生院),做常规检查。
(1)材料准备: 流动人口生育联系卡。
(2)需检查项目:B超(每部位)、骨密度测定、阴道分泌物常规、梅毒血清实验、尿常规(十联)、血常规。
(3)挂号(妇产科)、交挂号费。
(4)向医生说明检查目的,拿着医生开的检查单进行各项目检查。
(5)缴费检查,最后医生会写明检查结果。
准生证办理的注意事项
1、准生证可在夫妻双方任何一方的户口所在地或现居地办理。准生证男女双方均可办理,只要双方证明齐全,在哪一方办准生证都不是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办理准生证所需材料、要求、流程可能会有差异。
2、异地办理准生证时,想给宝宝上哪个城市(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城市)的户口就在那个城市办理准生证,以避免繁杂的手续。
3、要先领了结婚证再领准生证。怀孕满3个月后需及时办理准生证,以免因为某些原因导致准生证延期,对宝宝上户口不利。
4、如果夫妻二人都是初婚(已经拿了结婚证)、未生育(宝宝是第一个孩子),那么在宝宝出生之后一个月内补办准生证也是可以的,不会罚款。
5、如果夫妻二人是初婚,但是结婚证是在宝宝出生之后才拿,那么,不管准生证什么时候办,都会有罚款。(不过,不同地方的条例有修改,可能不会罚款,具体情况看各地方条例)
6、如果夫妻二人有一个是再婚,符合生育情况的,一定要先去计生部门办理准生证之后才可以生育,不然,罚款会比第二情况高一些。
7、在外地工作的流动人口,国家专门有政策,方便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证,详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办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所在地配合。另外,也不存在一个地方“指标”满了,不给办理生育服务证。
原标题:北京生育登记开通网上办理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近日发布,全面两孩实施后如何办理生育登记,取消晚婚假后婚假如何休等问题备受关注。昨天,北京市卫计委公布一系列配套文件,即日起,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的夫妻,拟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可网上办理生育登记。本市取消《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实行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行政确认制度。同时,流动人口也可在京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1《生育服务证》改为《生育登记服务单》
  昨天,北京市卫计委发布《关于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与1月1日本市已经开始办理的生育登记相比,主要变化体现在一是开通了网上办理的方式,更加方便群众;二是取消发放《生育服务证》,改为《生育登记服务单》;三是缩短了生育登记至领取服务单的时限,两孩以内统一确定为3个工作日。
  按照规定,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夫妻,可在怀孕前或怀孕后3个月内办理生育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并享受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等公共服务。
  办理方式分为网上登记和现场登记。办理网上登记的夫妻可登录“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http://syz.bjchfp.gov.cn)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生育登记;办理现场登记的夫妻,可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填写《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后办理生育登记。子女已出生补办生育登记的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如果夫妻办理生育登记后需要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进行生育登记后3个工作日后到办理生育登记的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领取,也可登录系统自行下载打印。
  2能否“再生育”20个工作日内答复
  市人大常委会3月24日审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昨天,市卫计委发布了《关于再生育行政确认工作的通知》,对两孩之外的再生育政策进行了细化。
  根据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交《申请表》、夫妻双方户籍及身份证明、《结婚证》;因再婚要求再生育的还需提交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因子女病残要求再生育的还需提交《北京市区病残儿医学鉴定表》。有收养子女的需提交《收养登记证》;夫妻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提交外省市一方户籍地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一方为国外居民的应提交外国公民护照及本人生育情况个人声明;一方或双方丧偶的提交有效死亡证明等。
  已生育子女的对要求再生育子女有关证明材料完备的,区卫生计生委应当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符合再生育确认条件的,发放《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对于不符合再生育确认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3流动人口可在京办生育服务登记
  针对流动人口在京办理生育服务的问题,当天,市卫计委公布了《关于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称,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一方或双方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可以在本市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该通知关于“办理程序和要求”里提到,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可以在本市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办理程序为持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向一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需要领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15个工作日后到办理登记的乡镇(街道)打印并盖章。
  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的夫妻,不适用《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换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
  办理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后,可以免费享受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和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办理生育保险、住院分娩补助等事项。
  4计划生育证明不再作为落户前置条件
  昨天,市卫计委发布的《条例》修正案解读文件中介绍,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条例》修正案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经济帮助等政策。
  《条例》修正案还调整完善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规定。
  删去了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的规定,增加了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的规定。同时,删去了原《条例》关于一方或双方为外省市户籍夫妻违法生育子女不能进京的规定,计划生育证明不再作为落户前置条件。此外,还删去了对原《条例》中涉及企业事业单位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以及育龄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服务色彩的规定;删去了对已享受奖励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退还已领取奖励费的规定。
  □两孩以内生育登记
  ■服务对象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拟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依法享受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等服务。
  ■办理方式
  >>网上登记
  登录“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生育登记。需要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办理生育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登录系统自行下载打印,也可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乡镇(街道)服务窗口打印。
  >>现场登记
  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填写《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后办理生育登记。子女已出生补办生育登记的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需要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办理生育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到办理生育登记的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领取,也可登录系统自行下载打印。
  ■特殊人群办理
  >>涉外涉侨涉港澳台和出国留学人员
  涉外涉侨涉港澳台和出国留学人员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办理生育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参照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人员的规定办理。
  >>在校大学生
  在校大学生包括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和档案在学校保留三年的村官,不包括毕业后户口滞留在校超过两年的人员和民办高校的在校学生。
  在校大学生在乡镇(街道)办理生育登记。夫妻均为在校大学生、且户口都是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夫妻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或非高校集体户),在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夫妻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常住户口(或外省市非高校集体户),在外省市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参照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夫妻现场办理生育登记的相关规定。
  >>现役女军人(含武装警察部队)
  本通知中的现役女军人为驻京现役女军官、女士官。现役女军人在乡镇(街道)办理生育登记。夫妻双方均为驻京现役军人或男方为外省市常住户口的,在女方所属部队本市驻地乡镇(街道)办理;现役女军人配偶为本市常住户口的(大学生集体户口、驻京办事处工作户口除外),应在男方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参照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夫妻现场办理生育登记的相关规定。
  □马上就访
  取消《生育服务证》简化准生流程
  《生育服务证》俗称“准生证”,育龄夫妻持此证可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同时,也是孩子出生后上户口的必备材料。
  2006年,《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曾经过修订,《生育服务证》只发给夫妻至少一方户籍在北京的育龄夫妇。而我国有数以亿计的流动人口,随着人口流动性不断加大,以及单位性质的改变。很多工作单位,早已没有计生部门,也没有《生育服务证》可以申请。要申请生育服务证,必须夫妻双方先到现工作单位开具婚育情况的证明,再到一方的档案所在地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如果这些人要办理“准生证”,都要从工作、居住地跑回户籍所在地办理,那就太折腾了。如果因为办证程序太过复杂,“孩子已经生出来了,准生证还没办下来”的情况屡屡发生。
  2012年北京市人口计生委率先发布实施了《北京市人口计生委贯彻落实〈国家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的实施办法》。其中规定,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在京可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但“登记”并不代表可以办理生育服务证,只可助其回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准生证,且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仅限于第一个孩子。
  对比过去的规定,此次市卫计委发布的通知显示,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可以在本市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这意味着流动人口无论是生第一个孩子还是第二个孩子均能在北京办理生育登记了。
  对此,市卫计委基层指导处处长叶晓敏表示,过去实行的《生育服务证》突出管理作用,现在被《生育登记服务单》取代后,更多的是一种引导,突出的是一种服务。
  “以前办理生育服务证是需要持婚育证明材料,回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准生证证明。再通过各个单位盖章,进行层层审批,花费时间近一个月,而现在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可以持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向一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后,换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在15个工作日后到办理登记的乡镇(街道)打印并盖章,这样程序更简洁,节约了时间。”
  叶晓敏还表示,“生育登记服务单也是一个合法生育的凭证,具有和生育服务证相同的效用。”流动人口可以在本市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依法享受本市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等公共服务。
  □解读
  >>关于婚假及产假:
  奖励假与婚假不能分开休
  1.《条例》修正案对于婚假是如何规定的?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包括初婚、再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
  2.《条例》修正案对于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3.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遇到法定节假日是否顺延?
  (1)“除法定婚假外增加的假期7天”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使用规定同婚假。
  (2)“生育奖励假30天”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使用规定同产假。
  (3)“配偶陪产假15天”应当在产妇生产前后连续使用,使用规定同产假。
  4.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增加的婚假享受婚假同等待遇。生育奖励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符合本市生育保险规定的,从生育保险基金支出。
  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关于独生子女
  生育一个子女不再有奖励
  1.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否继续发放?
  2016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还能享受一次性奖励吗?
  2016年1月1日起,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鼓励公民按政策生育。自《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实施之日起,取消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
  3.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是否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015年12月31日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本市现行规定,符合条件的,仍可申请领取《光荣证》。
  4.原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果再生育,应当从什么时候起退证?
  再生育的子女出生之日起,原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即失效,应主动退回。
  >>关于社会抚养费
  违规生育仍需缴纳社会抚养费
  1.《条例》修正案出台后,不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还需缴纳社会抚养费吗?
  《条例》修正案出台后,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标准严格按照修订后公布的《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2.全面两孩政策后,针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有哪些帮扶措施?
  针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本市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京卫家庭〔2015〕1号),从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方面规范政府各部门职责,引导社会积极参与,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的长效机制。
  3.对于2015年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为如何处理?
  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子女的必须符合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施行的生育政策。不符合规定生育的,应当依照当时的规定进行处理,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回。
  >>关于再生育
  四种情况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1.哪些情形可以要求再生育?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1.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2.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3.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4.再婚夫妻按照第2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2.如何办理再生育子女行政确认?
  夫妻符合《条例》修正案第十七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相关材料,经乡镇(街道)核实并报区卫生计生委确认。符合再生育确认条件的,发放《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3.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数如何计算?
  育龄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是指该夫妻曾生育(包括收养,下同)并现存活的子女数量之和,包括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计入子女数。
  再婚夫妻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第二次及以上结婚。先生育子女后补办结婚手续的夫妻,或有一个子女、离婚后又复婚的夫妻,不得按照再婚条件要求再生育子女。育龄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再婚的,其子女数按再婚前后双方累计生育并现存活的子女数计算。(记者马金凤)
(责编:许心怡、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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