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亲生孩子判刑多少年父母卖孩子怎么判?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我国早已不是封建社会,“卖了喜儿抵债”自是不可。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人权不允许被践踏。父母出卖亲生子女,不仅对未成年人权益造成了赤裸裸的伤害,也丧失了为人父母的基本道德良知,更是一种触犯法律红线的违法犯罪行为,终将难逃恢恢法网。
【基本案情】
老白与大娟是一个村的老乡,二人外出打工时偶然相识,很快互生好感并成为同居男女朋友。不久后,大娟生下了一个男孩,老白给他取名小白。
孩子出生后,大娟几次表示要结婚,但老白均推脱说自己没准备好。盼不来一个稳定的家,加上生活琐事和经济压力,大娟最终感情耗尽和老白分手,孩子在此后被老白送回老家给父母照顾。
老白辗转各地打工,竟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渐渐地生活难以维持。这时,老白偶然听闻年纪小的男孩儿很有“市场”,就起了歪心思。
经过多方打听,老白在打工当地找到了买主,给这个没有孩子的家庭看了小白的照片。确认小白年龄尚小、身体健康、相貌端正后,老白和买家谈妥以1万元的价格成交。
之后,老白返回老家,和父母谎称要带着孩子一起生活,将小白从父母处抱走带到了打工地卖掉,得到了说好的1万元。
老白用这些钱还了自己的赌债,剩余的钱款也挥霍一空。一次酒后,老白和酒友们吹嘘自己的来钱路子,吐露了自己卖儿子的行径。酒友听到后直接被吓到立刻醒酒,然后飞快跑去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据此,当地公安机关抓获了老白,当地检察院指控老白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老白到案后表示:古有杨白劳卖了喜儿还债,那他卖自己的儿子也是天经地义,这怎么能叫拐卖呢?况且他的本意不是营利,是为了儿子有更好的生活环境,且小白到了新家后确实生活得很好。他坚决不认为自己是犯罪。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
老白辩解认为,出卖亲子不构成犯罪,这根本不值一驳。就犯罪主体与行为方面而言,主体上拐卖儿童为一般主体,其中并没有排除被拐卖对象的亲人、家属,行为上只要实施了拐、卖行为之一且从中渔利即构成犯罪。因此,老白因急于获取钱财而出卖自己与前女友大娟所生的儿子小白,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老白辩解其出卖小白的目的不是营利,而是为了让儿子有更好的生活环境。但事实上,首先,小白在被卖之前没有和老白生活在一起,而是由祖父母抚养,故可以排除老白基于难以抚养而将其送人收养的可能性。其次,老白在卖小白时未考虑买主的情况,只是一味地与买主讨价还价,不关心买主能为小白提供什么样的生活环境,只想高价将自己年幼的亲生儿子卖出。最后,老白得钱后立即还了赌债、吃喝玩乐、聚众饮酒等,因此其辩解理由并不成立。
老白为了获取钱财个人享乐与买主讨价还价以1万元的价格将亲生儿子卖给他人,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幼儿的人格尊严。为此,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老白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律师说法】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我国早已不是封建社会,“卖了喜儿抵债”自是不可。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人权不允许被践踏。父母出卖亲生子女,不仅对未成年人权益造成了赤裸裸的伤害,也丧失了为人父母的基本道德良知,更是一种触犯法律红线的违法犯罪行为,终将难逃恢恢法网。
【有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十四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及出卖捡拾的儿童的,均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出卖十四周岁以上女性亲属或者其他不满十四周岁亲属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六)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
要从严惩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和以拐卖妇女、儿童为常业的“人贩子”。
要严格把握此类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买卖至亲的案件,要区别对待: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情节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对于那些确属介绍婚姻,且被介绍的男女双方相互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或者确属介绍收养,并经被收养人父母同意的,尽管介绍的人数较多,从中收取财物较多,也不应作犯罪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16.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7.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1.多名家庭成员或者亲友共同参与出卖亲生子女,或者“买人为妻”、“买人为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一般应当在综合考察犯意提起、各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等情节的基础上,依法追究其中罪责较重者的刑事责任。对于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可以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文案:丁金金
编辑:李雨新
审核:华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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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8月11日,四川乐山市夹江县的李先生和桃子(化名)因出卖自己的儿子,被夹江县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和有期徒刑1年,并各处罚金一千元。一年前,二人打算以12万的价格将4个月大的亲生儿子卖给他人,经志愿者举报,两人被警方抓获。目前,男童由其祖父母照顾。李先生以儿子需要照顾为由上诉,希望孩子的母亲桃子得到缓刑。
  2011年,34岁的李先生离婚后,带着8岁的儿子生活,逐渐与23岁的桃子产生了感情并同居。当时,桃子是一位年轻的母亲,有一个女儿在老家雅安。她和丈夫的关系不好,但是并未离婚。两人此前在同一家工厂上班并相识,但都否认因两人的关系导致李先生婚姻的破裂。桃子说,两人在一起之后并没有生小孩的打算。2013年4月,桃子到医院检查时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三个月。由于桃子本身属于贫血体质,医生不建议桃子做流产。
  两人也犹豫着是否将这个孩子生下,桃子给在雅安的母亲打了电话。母亲称,绵阳的许先生夫妇因无法生育打算抱养一个孩子,建议桃子把孩子生下来交给这对夫妇抚养。再次回想起整个事件时,桃子深有悔意。由于父母离婚,她在15岁之前一度与母亲断绝了关系,母女关系疏远。当时,她已经和李先生打算尽快办理好婚姻手续,将孩子好好抚养,但是仍然接受了母亲的建议,与许先生取得了联系。双方商量好,孩子出生后由许先生家抚养,许先生向李先生支付12000元的营养费。2014年1月,桃子顺产下男婴瑞瑞(化名)一个多月后,却被告知许家打算做“试管婴儿”,不再抱养这个孩子。
  未等到李先生有反悔之意,许先生又将另一位想抱养小孩的朋友林总(化名)介绍给了他。这一次,一直由许先生从中搭桥,李先生始终未和林总直接对话,他甚至都不知道林总的名字。在沟通的过程中,许先生一直追问李先生打算要多少钱,称林总对李先生不要钱的行为似乎总不放心,还是希望李先生开个价。被问得不耐烦,李先生在电话里对许先生说:“我要10万他就能给我10万啊?”许先生把10万作为价格报给了林总,对方认为价格太高放弃了收养。
  李先生反复强调,自己在前两次送孩子的过程中,从未主动提过价钱问题。因为他认为,把孩子送给别人抱养不犯法,如果涉及金钱交易就是卖孩子,是犯法的。12000元的营养费也是许先生自己提出的。这次交易虽然未成,但是打破了李先生送孩子不要钱的心理底线。他说,自己经济情况一直不好,每个月打零工最多赚到两三千元,还不时需要在农村务农父母的接济。自己的大儿子眼看就要上初中,正是需要花钱的时候。如果把孩子送出去能够获得一笔钱,对于自己家庭确实有好处。而对于这个新生儿来说,能够有一个更富有的家庭来抚养也是好事。但他否认之前有媒体报道的卖掉孩子是为了在农村盖房子。“这样的房子我住了也不会心安啊。”
  去年4月份左右,林总将瑞瑞的信息发布到一个关于领养孩子的QQ群,标价10万,群内一些想要“抱养”孩子的人互相分享孩子的信息。此事引起了一位长期“潜水”在群内的打拐志愿者仔仔(化名)的注意。他伪装成买家的身份通过QQ与林总取得联系,通过林总给他发的与其他买家“谈生意”的聊天截图,仔仔确认了该条买卖孩子信息的真实性。
  按照常规,仔仔只要确认了贩卖信息的真实性,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孩子就能够得到解救。但是同为四川人的仔仔对于老乡卖亲生儿子一事动了恻隐之心。他决定以买家的身份到当地劝说李先生放弃卖掉孩子。
  4月21日,仔仔如约来到夹江县见到了李先生。此时,孩子的价格已经涨到12万。仔仔起初仍保持买家身份,询问孩子被卖掉后,李先生夫妇会不会反悔要回孩子;孩子的爷爷奶奶一旦知道孩子被卖掉,会不会举报让自己承担法律责任。仔仔想用这样类似的问题刺激李先生和桃子,希望能够让二人心软放弃卖掉孩子。在此过程中,桃子抱着孩子已经泪流满面,但李先生坚持表示,因为自己的家庭经济条件不好,不得不卖掉孩子。
  仔仔见李先生坚持卖掉孩子,自己的问题也让李先生产生了怀疑,索性亮明了自己的志愿者身份。他告诉李先生夫妇,自己这样做其实是在帮助他们。如果他直接找警察来,他们会面临很重的刑罚。如果他们现在愿意放弃卖掉孩子,就是在自己救自己。
  李先生在得知仔仔的真实身份后只能放弃卖掉孩子,承诺要把孩子好好养大。但是,仔仔担心他们在自己离开后继续卖孩子,遂将情况与当地派出所做了汇报。派出所民警随后将李先生夫妇控制起来。
  判决书中称,被告人桃子在与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人李先生发生婚外情并怀孕。因被告人李先生生意失败,经济困难,二被告人与许先生商议,待孩子出生后将其抱养给许先生,许先生支付二被告人12000元营养费。被告人桃子于2013年12月生下一名男婴,但抱养未果。林总通过许先生联系李先生,要求抱养男婴,二被告人索要10万元,林总未同意。事后,林总将被告人李先生“抱养”小孩的消息发布到一个关于领养孩子的QQ群。仔仔看到消息后联系被告人李先生,二被告人索要12万元,仔仔同意并于2014年4月21日赶到夹江县商谈买卖事宜时,公安民警在酒店将两名被告人抓获。
  夹江县法院判决,被告人李先生、桃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自己的儿子,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李先生、桃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拐卖儿童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根据李先生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因此,法院判决,李先生犯拐卖儿童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桃子犯拐卖儿童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7月24日,桃子被法院批捕,羁押在夹江县看守所。
  9月9日,记者在李先生的父母处见到了已经1岁8个月的瑞瑞。小家伙已经学会了走路,也会说简单的词语,与自己的奶奶很亲近。在祖父母的照顾下,瑞瑞穿着干净的衣服,一直在房前房后跑动。瑞瑞的奶奶说,李先生不经常回家,瑞瑞这一年多都是他们老两口在照顾,孩子很听话,也很少生病。
  在此之前,除了桃子母亲联系的许先生以外,他们并不知道李先生要把自己的孙子卖掉。瑞瑞爷爷知情后,还把今年38岁的李先生打了一顿。最让瑞瑞爷爷家烦恼的还是村里人对自己的看法,媒体报道以后,村里人都以异样的眼光看待李先生一家。李先生的大儿子因为在学校受到同学的歧视,已经打算读高中时去外地上学。李先生在朋友的帮助下才找到了新工作。
  今年8月,服刑了几个星期的桃子因患有结核病,取保候审回家治病,并处理好自己的婚姻关系,与李先生正式领取了结婚证。目前,李先生已经联系律师上诉,希望桃子也能够获得缓刑的判决。他说,瑞瑞尚小,需要母亲的照顾,希望法院从轻判罚。
  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姜健律师表示,本起事件中,李某夫妇以12万元的条件送人“抱养”显然是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按照刑法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法律规定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但是,法院认定李某夫妇构成犯罪未遂,故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需要注意,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实质已经构成犯罪。虽然李先生夫妇没有完成自己儿子的买卖,但是已经犯了拐卖儿童罪。既遂和未遂是犯罪完成形态的判断标准而非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标准,只对量刑产生影响。
  姜健律师说,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仔仔确实是为了解救被拐卖儿童,通过一系列行动,在确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后向相关部门举报,姜健认为该种行为应当是值得认可和鼓励的,并没有违反我国的相关法律。
  姜健律师表示,今年2月份,最高院专门发布八个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另外,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即使没有虐待等行为的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都体现了国家对于拐卖儿童行为加大打击力度的决心。至于前段时间对拐卖儿童一律判处死刑的呼声,反映了社会民众对于拐卖行为憎恶之深,但是作为法律人,应当理性地看待这个问题。一律死刑,一刀切的做法不符合法律的精神内涵。拐卖妇女儿童现象由来已久,其背后涉及的原因是复杂的。然而,刑罚不是万能的,光靠处以死刑并不能杜绝该现象。
  仔仔在打拐过程中发现,很多被拐卖后的儿童都能够顺利获得正式的出生证明、能够顺利地办理户口。有些拐卖组织甚至可以提供专门办理户口的“售后服务”。由于孩子有了新户口,对于追查这些被拐卖儿童造成了巨大的困难。
  仔仔:一个很偶然的机会。我从小家境不好,所以长大以后就很喜欢帮助一些遇到的穷人家的孩子。2007年,有一次在广州天河体育馆,我看到一个卖花的小孩。我的第一反应是,这个小孩一定是家里很穷才来卖花,就经常去那买花,还给孩子买东西吃。混熟了以后,孩子告诉我,他每天卖花的钱都交给一个他叫不上名字的大人。这时候我才意识到,他可能是被拐卖以后被人控制了。
  仔仔:一开始解救儿童的时候确实存在一种虚荣心,每次解救儿童都会认真记录,作为自己的一种成就。后来发现,自己能够做到的事情太少了,被解救的儿童只是被拐卖儿童中很小的一部分,这种成就感就消失了。相反,一种焦虑和抑郁的情绪产生了,那时候睡眠一直不好,也就没有心思去计数了。
  仔仔:我打拐8年,积累了足够的经验和人脉。如果获得了真实的贩卖信息,我大部分时间不用到现场,打几个电话就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清楚。所以,现在解救儿童对我来说不会占用太多精力。解救儿童的行动也一直没有停止。
  仔仔:我现在的主要精力是在研究拐卖儿童背后的原因。我觉得只有把原因限制住了,拐卖儿童的行为才会大幅度减少。所以我向全国人大提出了加强户口管理的建议。被拐卖的儿童无法上户口,无法上学,就会降低买家的兴趣。无法上户口,也方便公安机关找回被拐卖的儿童。
  仔仔:因为李先生和桃子是孩子的亲生父母,如果两个人都进了监狱,对孩子的成长肯定是不利的。我们解救孩子也是为了帮助孩子,所以应该采取对孩子最有利的方式。法律也是以帮助人为目的,而不是惩罚人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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