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籍管理系统应如何管理

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籍管理规定宣传工作的通知
各中心中小学、实验学校,区直各学校:
  现将《市教育局负责人就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有关问题公开解答》转发给你们,请各学校认真做好宣传工作。一是认真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相关规定,确保人皆所知。二是要迅速宣传到每位学生和家长,要将公开解答内容印发到每一位家长。三是要重点向初三毕业年级的学生和家长做好宣传,以便学生做好中考报名的准备。
  特此通知。
  盐城市盐都区教育局
市教育局负责人就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有关问题公开解答
  1.问:什么是学籍和学籍号?
  答:学籍是指学生作为某一学校学生的资格,符合学校入学条件的学生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取得该校学籍,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基础信息、证明材料、素质评价、体质健康、获奖资助等情况。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
  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学生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后,学生学籍号由教育部统一制订下发,是全国范围内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与公安部的身份证系统对接,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
  2.问:中小学生如何取得学籍?
  答:义务教育阶段:符合小学、初中入学条件的学生按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学校从学生入学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学籍注册时间为9月1日至30日,由学校采集新生信息,上报到全省学籍管理系统,系统根据姓名和身份证号从前一学段的毕业历史库中寻找可以匹配的学生,匹配成功的学生进入全省招生库,招生库中的学生经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获得学籍。小学一年级入学儿童年龄必须是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年满6周岁。
  普通高中:每年8月31日前,各省辖市完成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并将各学校新生录取库上报到全省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未按时进入录取库的无法注册普高学籍。9月10日至9月30日期间,招生录取学校在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为录取该校(已入该校录取库)并按时报到的学生注册,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取得该校学籍。
  已录取的新生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其他普通高中不能再录取,也无法为其注册学籍。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入学。
  3.问:如何理解全面取消中小学借读的问题?
  答:从今年起全省中小学校全面取消借读,我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将原来需要借读的情形,统一作为准予转学的项目,符合转学条件、确有转学需求的,可准予办理转学。从今年起新入学的中小学生不再允许借读,因此建议每位初中毕业生在填报高中阶段学校志愿时,一定要慎重理性选择好适合自己发展的学校,志愿一经填报不得改动,一经批准录取在哪个学校,其学籍只能在录取学校建立,外出借读将被取消入学资格,其他学校亦无法为学生建立学籍。因志愿填报不当造成未被录取的,不能取得高中学籍。
  4.问:学生家庭有哪些情况应准予转学?
  答: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准予转学:(一)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区县内跨学区、乡(镇)迁移的;(二)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全家居住地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省辖市内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三)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对符合上述转学条件、确有转学需求的学生,转入学校和教育部门应根据学额空余情况和接纳条件,统筹安排;如确实没有空额,由教育部门协调到其他学校。
  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予转学:(一)家庭户籍跨当年招生区域、且实际居住迁移,确需转学的;(二)父母因工作和居住地跨当年招生区域迁移,确需转学的;(三)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从事野外工作、为外省市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四)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在华工作的外国专家(教师)的子女,可准予随监护人转学至常住地学校。
  5.问:学生家长如何为孩子办理转学?需要哪些程序和手续?
  答:转学分省内转学和跨省转学。如果是江苏省范围内的转学,符合转学条件、确有转学需求的学生,持各种有效证明材料,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转入学校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发起转学流程并下载打印转学申请表,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申请;再经转出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同意转出手续后,完成转学流程。省内转学流程中每一个环节的处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跨省转学比省内转学相对复杂一些。符合转学条件、需要跨省转入的学生,先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再持转出学校在学籍管理系统中下载打印的转学申请登记表和全国通用的学籍卡及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入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转入学校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发起转学流程并下载打印转学申请表,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申请,系统转发至转出省份核查,经转出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同意转学手续后,完成转学流程。跨省转学的办理时限以全国电子学籍系统实际运行时限为准。
  不论是省内转学,还是跨省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没有办理转学手续的,转入学校不能接收就读。
  办理转学时,依据转学理由,学生或家长需要提供下列能证明身份和与转学理由相匹配的相应证明材料:1.学生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2.学校签署意见后的转学申请;3.户籍及家庭住址迁移证明;4.流动人口居住证明;5.学生法定监护人的就业证明;6.其它能证明转学理由的材料。
  6.问:普通高中转学有哪些限制规定?
  答:普通高中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一)属同一招生区域学校之间的转学行为;(二)民办学校向公办学校转学(转入地无民办学校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三)低星级学校向高星级学校转学(转入地无对应学校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四)未达到转入校当年录取分数线的本招生区域初中毕业生,通过其他途径转入该校;(五)外省初中毕业、外省非重点高中录取后向本省三星级及以上普通高中转学(该招生区域无二星级及以下普通高中除外);(六)在休学期间的。此外,高三年级第二学期学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7.问:如何为学生办理休学手续?
  答:家长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学校发起休学流程,打印申请表,附有关证明材料至所属教育部门审核。学生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休学期满要求复学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内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到下一年级就读。
  家长需要提供的材料:因伤病提出休学的,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医药费发票;因出国(境)就读的,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材料;因违法犯罪经判决需服刑的,提供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毕业年级的休学材料要作为附件上传至系统。休学期满后,需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或延长休学手续,超过期限被系统自动认定为辍学或退学。
  8.问:如何办理学生退学手续?
  答:义务教育阶段不允许学生退学,但如学生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失踪,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注销其学籍。高中阶段准予退学的,原则上应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如学校多次与家长联系后,家长不能主动办理退学手续的,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按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
  9.问:学生如何获得毕业证书?
  答:在籍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达到标准,即准予毕业。学生毕业均由其学籍所在学校先行认定、编制毕业生花名册,填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校长签章、加盖学校公章,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并加盖学历证书审验章后方为有效。证书发放时间为7月底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各学段毕业操作均不可逆转,凡已进入毕业历史库的学生,系统将自动锁定。
  10.问:新规定对中考报名有何影响?
  答:根据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各省辖市中考实行考籍与学籍对应,应届初中毕业生均应在学籍所在学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领取文凭。从今年起,应届初中毕业生如需要回户籍所在地参加中考,必须在当地中考报名结束前将学籍转移。各省辖市中考报名结束之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初中毕业年级转学手续。依据省教育厅关于全省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省辖市招生的规定,外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无法获得本市公办普通高中学籍,民办高中跨市招生的,须在生源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录取程序。未曾被高中阶段学校录取过的往届初中毕业生,只有在本市参加中考后才能参加本市非四星级普通高中录取。
  11.问: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家长分别有什么要求?
  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都要配备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电子学籍系统操作,加强硬件保障,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要在每学期开始后一个月内完成学生学籍复核工作,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同意,学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泄露和滥用。
  各位家长要了解新修订的学籍管理规定内容,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全文已在盐城教育网上转载。每位学生家长都需要关注一下自己孩子的学籍问题,在新生注册、办理学籍变动时均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如因弄虚作假而造成的后果自行负责;建议家长为孩子办理身份证,学校在采集学生信息时通过身份证刷卡器,能够准确有效地取得学生的身份信息,避免人工采集信息时可能发生的误差;每位学生家长一定要有时限意识,尤其要按照规定时间带孩子报到注册、办理转学要及时,避免超过办理时限而造成无籍或流程退回等情况。
盐城市西环南路6号 邮编:224005 校务办公室:79199 课程教学处:&Copyright & JSYC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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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台学籍管理办法 小学择校要先在地段校建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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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讯记者陈晓璇、实习生余伊玲报道:一生一籍,籍随人走!昨日,广州市教育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以后,择校转学、中学挂读、学校班额超编等情况,都将因为学籍管理控制而逐步规范。
原标题:广州出台学籍管理办法 小学择校要先在地段校建学籍■广州出台学籍管理办法——小学择校要先在地段校建学籍■学籍工作负面清单公布——小学接收无学籍学生将属违规羊城晚报讯记者陈晓璇、实习生余伊玲报道:一生一籍,籍随人走!昨日,广州市教育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以后,择校转学、中学挂读、学校班额超编等情况,都将因为学籍管理控制而逐步规范。《通知》要求,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在该学段起始年级建立。学生到非录取学校就读的不能建立学籍并将追究收生学校责任。广州市教育局副局长江东解释,之所以强调“起始年级”建立学籍,主要是对学籍异动情况进行掌握。比如异地中考资格中要求考生要有广州连续三年的初中学籍,而如果此时有学生从初二或初三转过来是不被允许的。目前,有些小学生选择择校,只需要到地段学校开“放行条”便可以到外区的小学建立学籍,但《通知》发布后,这种情况将被禁止。江东称,符合条件的地段生必须在户籍所属的地段小学建立学籍,若不在地段小学就读,则要按照转学处理,将学籍从地段小学转向就读小学,不可以越过地段直接在外区小学建立学籍。除了小学之外,普通高中学籍管理也更为规范。记者了解到,往年有中学生没有达到广州高中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就到省内其他学校找个高中来读,获取当地学籍。然后,通过转学的办法回到广州的高中。这样走一圈,学籍就“无中生有”,身份也就有了。如今,按照要求,普通高中阶段学生转学,在广州参加中考但达不到当年广州市中考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广州市户籍学生原则上不得再通过转学方式进入广州市普通高中学校就读;在广州参加中考达到当年广州市中考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但未被统一录取的广州市户籍学生,如从市外转入广州需根据其参加广州中考的成绩转入到相应或以下批次普通高中学校。《通知》还要求,“籍随人走”,这意味着人籍分离的情况是不被允许的。记者了解到,有些学生在中考录取中,由于没录到心仪的A校,通过关系到B校“挂读”,之后如果成绩达到一定条件,在A校允许的情况下,便可以把学籍转到B校。对此,广州市教育局基教处有关负责人称,挂读现象一直都是禁止的,按照新的学籍管理要求也是违规的,关键在于从源头上进行规范和监督。“这种历史遗留问题,随着学籍管理加强,以后会逐渐规范。”江东说。学籍工作负面清单  ●不在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建立学籍。●中小学校接收无学籍的学生就读。●学校未对小学一年级地段生建立学籍。●学校未经上级批准,擅自调整招生计划和办学规模接收学生并建立学籍。●为中考未达当年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学生通过市外转 学并建立学籍。●中考生未到录取学校报到、注册后又建立学籍。●未按规定时限为学生建立学籍。●普高生由外市转来我市,未取得转出学校所在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学籍异动流程未经学校审核同意就报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未经区教育局审核同意、普通高中阶段学籍未经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就更新、使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不符合年龄、身份资料等条件的学生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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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中专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严格学籍管理,根据北京市教委《北京地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学生(中专)学籍管理办法》。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应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合格毕业生。
入学与注册
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中专部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
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的身份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
取得学籍予以注册。学校按要求将取得学籍的学生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徇私舞弊
者,一经查实,均应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学校指定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学校批准,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下学年开始前,经学校指定的县以上医疗单位和学校复查确已病愈者,应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者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新生的入学资格,由学校会同北京市中招办确定,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学生各学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的考核,课程结业或毕业前要参加结业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鉴定;对凡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学生的所有成绩都记入学生本人的档案。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四级制(优、良、及格、不及格);考查成绩可按合格、不合格评定(也可按百分制评定)。
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内容和方法,依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要求确定。
学生因特殊原因,自学某门课程,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并按教学计划要求进行考核,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者,可以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门课的成绩记载。
学期考核成绩的评定,应以期末考核为主,并参考平时成绩和期中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占20%,期中考试成绩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60%。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经学校批准。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舞弊者(包括协同舞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旷课或无故缺作业者,要进行教育 ,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凡考核成绩不及格(不合格)或因请假缺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补考。因不及格而补考的,其成绩要注明“补考”字样。
学生操行评定以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为主要依据。操行评定每学期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升级与留级
学生学完本学年度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合格,准予升级。如果一学期所学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三门以上(含三门)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也可继续跟班试读一学年。学生留、降级次数以不超过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期限为准。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或有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跳级,并按拟跳跃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经学校批准,可允许跳级。对学有余力者,经学校批准,允许其兼学其他专业的课程。
留级的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准予随原年级试读一学年,试读期间如又出现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退学门数,作退学处理。对休学期满,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也可参照本条处理。
计算不及格课程的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教学计划安排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且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应按一门课程计算;(三)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成绩,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转学与转专业
我校原则上不办理转学,特殊情况按照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办理。对因专业不适等原因,本人要求转回普通中、小学的学生,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专业条件等原因,须调整专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于规定时间报北京市教委备案。毕业班学生不予考虑转专业。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必须中断学业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休学。因病休学的还需有学校指定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学生一学年请假累计超过45天应办理休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以学年为期,但累计休学时间不能超过三年。因病休学须回家休养。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办法办理:休学期满,应持有关证明和个人书面申请,向学校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指定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并发给退学证明:
(一)经补考一学年两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五门以上(含五门)者;
(二)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三年者;
(三)休学期满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且不符合继续休学条件
(五)一学年内请假超过45天,经学校动员仍不休学者;
(六)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七)经学校指定县以上医疗单位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严重疾病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九)在校期间擅自结婚或生育者。
(十)在校期间,表现不好的学生,屡教不改,但未达到开除学籍标准的;按本条规定所作的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二十七条
退学学生,由学校审批(行校级文),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包括死亡的学生)。
第二十八条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盖校章),学满两年以上的可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或退学证明。
退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离校。
第二十九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能申请复学。
纪律与考勤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吸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或其他违犯法纪、法规行为,凡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适当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上课、实习和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及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学生上课迟到3次按旷课1次计算。擅自离校二周(含)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请病假要有学院医务室或医院病假证明,无病假证明或证明不及时交,按旷课论处。
学生请事假或请病假离校一天以上,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假一周以内由各系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请假一周以上由各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学生请假期满,应向系主管领导或教务处销假。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的档案。
第三十四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十五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应开除学籍。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
(四)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严重后果;
(五)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
(六)一学期旷课超过60课时或在校旷课累计超过100学时的。
第三十七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对认错好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酌情减轻处分。对已受处分的学生,再犯错误应加重处分;对犯错误学生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理结果要送达本人,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属处理有误、需重新复学的,要报北京市教委。
第三十八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的除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解除其处分。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要送达学生本人,同时存入学生档案。解除处分后,可将有关材料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因操行评定不合格(包括毕业时所受处分未解除)者,作结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习和毕业设计),课程结业考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由北京市教委统一印制并进行电子注册的毕业证书。学校应将学生的毕业生登记表放入学生档案,学生档案中还应包括报名表、体检表和成绩单。
学生可提前或推迟毕业,但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三年。学生在学期间,经学校批准可参加辅修专业学习,视所修课程门数及成绩,颁发辅修专业的学习证明或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结业考试经过补考后如仍有不及格的,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两年内可以申请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仍不及格的,以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凡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后又取得毕业资格者,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四十四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自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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