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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环境下第三方物流提供商选择及合作契约研究--《中南大学》2014年硕士论文
电子商务环境下第三方物流提供商选择及合作契约研究
【摘要】:随着大量B2C电子商务企业的崛起,如何选择物流配送模式,如何设计合作契约等问题成为了电商企业成败的关键。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了第三方物流的需求,电子商务与第三方物流关系密切。本文主要讨论了B2C电子商务企业在物流外包环境下对第三方物流提供商的选择以及电商企业与第三方物流提供商合作契约设计,为降低物流总成本,提高物流配送企业的管理水平,保证物流配送质量和客户满意度,实现电商企业和物流企业协调发展并达到共赢提供理论依据。本文的主要工作如下:
1.探讨自建物流、合作物流和物流外包这三种物流服务模式之间的差异和优缺点;
2.研究第三方物流合作契约的制定,在B2C电子商务外包环境下,第三方物流提供商的服务水平显著影响市场对产品的需求,而更高的服务水平必然导致第三方物流成本的增加。针对这一情况,为了激励第三方物流提供商提高物流服务水平,同时又保证其利润也会由此得以增加,建立了物流服务成本共担的契约激励模型,以实现电商企业和第三方物流提供商总利润的最优以及双方的共赢。
3.研究第三方物流提供商的合理选择,在B2C外包环境下,选择合适的第三方物流提供商对成功实施物流外包至关重要,遵循市场规律下引入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因素,在考虑电商和第三方物流市场各自利益及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建立了第三方物流提供商选择问题的双层规划模型,同时给出了相应的启发式算法,并举算例验证模型及算法的有效性。
4.在B2C企业采取物流外包模式下,建立了层次结构模型,运用了层次分析法(AHP)求出各指标权重,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商选择以及最优物流量分配问题的0-1混合整数规划模型,最后给出了算例。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中南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4【分类号】:F724.6;F253【目录】:
摘要4-5Abstract5-91 绪论9-17 1.1 电子商务的相关概念9-13
1.1.1 电子商务的分类9-10
1.1.2 电子商务物流模式的分类10-12
1.1.3 B2C企业与第三方物流12-13 1.2 研究背景及意义13-14 1.3 研究现状14-16 1.4 主要创新点16 1.5 主要研究内容16-172 基于提高第三方物流服务水平的服务成本共担契约研究17-26 2.1 问题背景17 2.2 模型的符号和假设17-18 2.3 常见决策模型18-20
2.3.1 系统集中决策模型18-19
2.3.2 独立分散决策模型19-20 2.4 基于服务成本共担契约的激励模型20-23 2.5 算例分析23-263 第三方物流提供商选择的双层规划模型及其求解算法26-33 3.1 问题背景26 3.2 问题的描述及模型的建立26-29
3.2.1 问题的描述26-27
3.2.2 模型假设及符号说明27-28
3.2.3 模型的建立28-29 3.3 模型求解及算法设计29-30 3.4 算例分析30-334 B2C电商企业第三方物流提供商选择的综合方法33-40 4.1 问题背景33 4.2 层次分析法的应用33-37
4.2.1 预备知识33-35
4.2.2 建立TPLSP选择的层次结构模型35-36
4.2.3 应用AHP确定指标权重36-37 4.3 混合整数规划模型37-38 4.4 算例分析38-405 小结与展望40-42 5.1 小结40 5.2 展望40-42参考文献42-47攻读学位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47-48致谢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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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契约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亏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国务院关于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的有关要求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而订立。
二、基金契约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天津信托投资公司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本基金的中文全称:景业证券投资基金
英文全称:Jingye Securities lnvestment Fund
(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在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转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投资目标:本基金属于科技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对象为深、沪证券交易所成长性好、发展前景良好的高科技类上市公司。
(四)基金单位每份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基金的沿革
本基金是由大连农信基金、宁波金穗基金、浙江农信受益证券、沈阳农信受益债券、天津信托投资公司创业基金等五只基金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28号)的有关要求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0)21号《关于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J6号《关于天津市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清理规范后合并而成。
五、基金的上市与交易
本基金经主管部门批准和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可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基金上市后,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六、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o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决策、投资组合、投资限制和交易席位选用的原则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科技型基金,主要投资于新兴产业中具有较高科技含量、有良好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在优化组合投资基础上,尽可能规避投资风险,谋求基金资产增值和收益的最大化o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国债和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主要投资对象为深、沪两山上市A股中成长性好、发展前景良好的高科技上市公司。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形成投资组合的过程中,遵循以下投资策略:
1、管理人在选择投资对象时,重点关注信息产业、媒体、生物医药等三大领域内运用新技术手段获取高成长的企业,同时也关注环保、新材料、新能源、航空航天等新兴产业中成长性好,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企业。此外,也适当考虑正在向高科技转型的重组型企业。
2、中长线投资为主,辅以适当的短线操作降低投资风险。
3、在建立投资组合时,注重投资对象的良好流动性和投资组合的合理分散性。
(四)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3)利率走势与通借膨胀预期。
(4)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5)上市公司价值发现。
2、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管理人选择具有丰富证券投资经验的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经理及相关人员组成。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研究发展部提出研究报告
研究员将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尤其是研究实力雄厚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并经常拜访国家有关部委,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经过筛选、归纳、整理,定期或不定期地撰写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行业分析报告、上市公司分析报告和证券市场行情报告。
研究员通过对市场行情和上市公司价值变化的分析研究,走访调查上市公司,进行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分析及价值评估,挖掘有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并撰写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研究发展部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认真分析研究员所提供的研究报告,为基金制定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确定股票、国债及现金之间的投资组合和资产分配。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基金总体投资计划,参考研究发展部的宏观、行业、企业及市场分析报告,制定具体投资组合方案,包括投资结构、投资个股及持仓比例。
(4)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总经理审核基金投资组合后,由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具体交易指令。
(5)风险控制委员会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由公司总经理、督察员、监察稽核部经理及有关人员组成的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投资计划执行完毕,基金经理负责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总结报告。
(五)投资组合
1、由于本基金由《暂行办法》颁布前的老基金规范后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资产存在一段调整期,调整期为基金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本基金在上市六个月后,投资组合将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2、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原则
(1)资本增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应以专业态度和稳健手法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经过综合分析判断,选择最具成长潜力的行业及成长性较好的行业中最具成长潜力的中小型上市公司作为投资对象,确保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2)一致性获利原则
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目标,注重行业发展前景和上市公司价值的长期增长,分享优秀上市公司业绩成长,并使基金资产一致性获利原则贯彻到各个员工的工作中,发挥整体作战能力,确保基金资产净值稳定增长,为基金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3)追求卓越报酬原则
在基金资产净值保本的前提下,利用基金已实现的当期利润,充分发挥灵活操作、主动进取的投资风格,使基金投资不断产生新的利润增长点。
(六)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范围仅限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可流通股票和国债。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l、投资于其他基金;
2、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3、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4、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5、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七)证券交易席位选用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拟利用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证券分析报告为基金运作提供决策参考,并从中选择适合的证券经营机构为景业基金提供专用交易席位。
选择使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选择标准为:
(1)资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
(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个月内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处罚。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5)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求,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个股分析报告及其他专门报告,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
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后确定选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定席位使用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八、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按基金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及有关规定持有基金单位;
2.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3.取得基金收益;
4.依法转让基金单位;
5.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6.参与基金清算,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上市公告书;
2、在基金存续期间持有符合规定比例的基金单位;
3、遵守基金契约;
4、承担其余亏损或者终止时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契约的规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1)获得本基金的管理费;
(2)获得管理人业绩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基金投资而获得的任何权利;
4、在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履行本契约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本契约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非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契约的任何规定,或者除非基金管理人故意不履行本契约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否则,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所发生的或遭致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5、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
7、严格按照《暂行办法》、《景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0、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1、依据《暂行力、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2、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3、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5、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6、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契约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获得基金托管费用;
3、除非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契约的规定,或者基金托管人故意不履行本契约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否则,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所发生的或遭致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4、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本契约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5、在事先通知基金管理人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契约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
9、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0、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
11、持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14、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6、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由于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持有人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转让基金单位;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o,
十二、基金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
2、提前终止基金;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延长基金期限;
6、变更基金类型;
7、基金扩募;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本基金发起人联系单位召集。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前1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权利登记日;
4、投票代理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四)出席方式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2、书面开会。如采取书面开会的方式,召集人应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书面开会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提前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延长基金期限、变
更基金类型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议事程序: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在书面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应由持有半数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通过;
3、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所有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更换基金管理人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更换基金托管人的;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三)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时,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时,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入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联系单位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四、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购买的股票、国债及银行存款本息的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帐户
本基金资产以景业证券投资基金专户的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帐户及证券帐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帐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帐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据《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估值日
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方法
1、上市证券按当日平均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证券,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平均价计算;
2、未上市的股票(指申购新股)以其购入成本价计算;
3、未上市国债及银行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止应计利息额计算;
4、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规定确定资产价值时,基金管理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国债和银行存款。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因故暂停营业时;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
4、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7、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宣传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金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另一部分是业绩报酬,当基金的可分配净收益率高于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且当年基金资产净值率高于同期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时,按一定比例计提。具体计提方法如下:
(1)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该项费用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扩募三个月后,若本基金持有现金的比例超过资产净值的20%,超出部分不计提基金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1.5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现金比例超过20%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管理人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根据基金全年的经营业绩情况而定,在同时满足如下条件的情况下每年计提一次,直接用于奖励基金管理人员:
①基金年平均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②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超过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
③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超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
④基金收益分配后其每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在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基金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为:
业绩报酬=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Min[M,N]*5%
M=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1.2*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如果年内利率发生变动,则按时间段进行加权平均调整);
N=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
Min[M,N]为M、N中较小者;
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当期可分配净收益/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期末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
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上年度末基金资产净值—上年度已分配收益
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深证综指年涨跌值X深市平均总市值+上证综指年涨跌值X沪市平均总市值)/(深市平均总市值+沪市平均总市值)]x80%+同期国债收益率x20%
深市平均总市值=(期末深市总市值+期初深市总市值)/2
沪市平均总市值=(期末沪市总市值+期初沪市总市值)/2
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于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计算;若可提取基金业绩报酬则由基金托管人于次个基金会计年度前2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臂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一)基金费用第3—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调低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及基金托管费,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外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税收本基金及基金持有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国债利息;
2、买卖证券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每年分配一次,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实施;
3、基金当年收益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4、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并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定期报告
(1)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公告,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3)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公告,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4)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公布一次,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公告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答理人应编制完投资组合公告,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予以公告,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5)基金资产净值每周公告一次,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次公告截止日后第1个工作日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计划分配收益确定后,基金资产净值应扣除此部分;在基金收益未经审计之前同时公告未扣除与拟扣除计划分配收益的两项基金资产净值,收益经审计后仅公告已扣除计划分配收益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时,基金所持股票应当按照公告截止日当日平均价计算。
(6)除特殊情况外,年度报告以外的定期报告毋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的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于第一时间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核准后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下列情况: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7)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8)基金提前终止;
(9)其他重大事项。
3、基金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等公告文本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亦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基金的扩募、续期和转型
(一)基金的扩募或续期
本基金的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如果进行扩募或续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基金持有人大会同意扩募或续期;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在具备上述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的扩募或在基金存续期满时申请基金的续期。
经原基金临时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授权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办理本基金的首次扩募和续期手续。
(二)基金的转型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协商提议,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可以由封闭式转为开放式。
二十一、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
2、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接管基金资产,任何人不得处理和处置;
2>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核查,确定基金资产;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幸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违约责任
(一)由于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两方或三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两方或三方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本协议当事人违反本契约的,应向其他各方当事人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就超过部分进行赔偿。
基金契约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基金契约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四、基金契约的效力
(一)本基金契约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三方当事人盖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后,自移交基准日起生效。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至该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
(二)本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对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契约正本一式七份,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两份,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一份,基金各方发起人各持一份,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契约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查阅,但应以本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二十五、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1、本基金契约的修改应经基金契约当事人同意;
2、修改基金契约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契约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3、基金契约的修改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1、基金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终止基金:
(1)基金封闭期满又未被批准续期;
(2)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2、基金契约的终止
基金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契约方能终止。
二十六、其他
本基金契约所指的基金移交基准日为原基金清理规范后的移交验资日,该验资日由原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任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共同确定。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价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日,是中国第—批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1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公司主要股东: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基本资料:
法定代表人:姜继增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号西苑饭店11号楼
邮政编码:100044
营业注册号:8(2-1)
信息披露负责人:杜鹏
电话:010-
公司设有董事会、监事会,下设五个部门,分别是研究发展部、基金经理部、交易管理部、监察稽核部、综合管理部;此外,还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大成拥有一支充满活力的高素质、高学历、具备丰富市场经验的专家队伍,公司现有员3240名,平均年龄31.25岁,硕士以上学历占全体员工的50%以上,其中博士学历占12.5%。55%公司员工具有三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或五年以上金融从业经历。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投资管理人员和研究分析人员均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来自国内外主要证券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具有很强的研究分析能力和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
公司以“稳健、高效”为经营理念,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企业精神,致力于开拓基金及证券市场业务,以稳健灵活的投资策略和注重绩优、高成长的投资组合,为投资者获取更大投资回报。
目前管理的基金有:基金景宏、基金景阳、基金景博、基金景福。
中国农业银行简介
中国农业银行是我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目前拥有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和储蓄网点6.5万个,在国内有47家分行,具有完善的国内分行网络机构。同时,中国农业银行拥有先进的银行清算系统,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已实现了先进的电子联行、资金汇划的实时清算和汇划、对帐、清算三位一体,能保证客户资金在同城或异地清算、交割安全、高效,向社会各界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比例正常。
中国农业银行设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负责农业银行系统基金托管工作的管理和经营。基金托管部内设交易监督处、核算管理处、市场开发处、综合管理处,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具有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的经验。目前托管的基金有:基金裕阳、基金裕隆、基金汉盛、基金景阳、基金景博、基金景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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