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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是: >> 新闻中心 >> 我校师生作品在第八届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建筑设计类专业优秀毕业设计作品大赛上取得佳绩【来源:土建学院 | 发布时间: 7:53:21 | 点击次数:234649】
&&& -11日,第二届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土建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建筑设计类专业分指导委员会第四次工作会议暨第七届系主任论坛在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举行。高职高专土建类教指委建筑设计类专业分指导委员会委员、黎明职业大学陈卫华副校长,土建学院建筑设计技术专业主任李晓耕副教授,室内设计技术专业主任吴斌副教授等参加此次会议和相关学术活动。
&&& 来自全国21省市自治区的46所高职院校的120多位院长、系主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参加会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何志方处长、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沈元勤社长、高职高专土建类教指委主任吴泽教授、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袁洪志教授、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高建宁教授、高职高专土建类教指委建筑设计类专业分指导委员会主任季翔教授、无锡市建设局党委副书记李亚东等领导出席会议并参加有关学术活动。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瞿立新副院长、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孙耀龙主任、山西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金薇主任、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马怡红主任分别做了关于城市与学院互动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内涵建设、校企合作模式创新、培养信息化建筑设计技术人才等主题报告,拓宽了与会教师代表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思路。
&&& 会议贯彻落实《高职高专教育土建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的相关要求,开展了主题报告、专业教学基本要求宣贯、专业实训基地建设导则制订、课题研究、规划教材研究等专项活动。
&&&& 此次会议还举行了第八届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建筑设计类专业优秀毕业设计作品大赛,共有来自全国各高职院校两百多份优秀毕业设计作品参加评选。参赛作品分建筑设计技术、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中国古建筑工程技术、室内设计技术、环境艺术设计五个专业,每个专业限报三份作品。
&&& 我校土建学院三个专业共报送了8份作品,7份作品获奖。其中10建筑设计技术专业范庆德同学的作品《某高校学术交流中心方案设计》荣获一等奖(指导教师:李晓耕、陈卫华、陈嘉华),10建筑设计技术专业陈美宙同学的作品《青少年活动中心方案设计》荣获二等奖(指导教师:陈俊峰、李晓耕、陈卫华),10建筑设计技术专业王泳强同学的作品《某开发区青少年活动中心方案设计》荣获二等奖(指导教师:陈嘉华、陈卫华、李晓耕),10环境艺术设计专业林细萍同学的作品《泉州西街街道景观改造与更新设计》荣获二等奖(指导教师:吴雅婷、王雅云、陈晶),10环境艺术设计专业张丽敏同学的作品《&海丝&&晋江万达广场规划设计》荣获三等奖(指导教师:陈晶、王雅云、吴雅婷),10室内设计专业陈协丰同学的作品《形色主义》和余林霞同学的作品《淡雅人家》均荣获三等奖(指导教师:吴斌)。
(文、图/土建学院 李晓耕)
学校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通港西街298号(362000)&&&&联系电话:3&&&&闽ICP备大学阶段学习单片机,以后可以有什么用?可以做什么类型的工作?单片机发展前景怎么样?
1.大学阶段学习单片机,以后可以有什么用?
2.可以做什么类型的工作?
3.单片机发展前景怎么样?
4.有哪个比较好的用汇编编程的教学视频吗?
5.单片机可以进阶学习ARM,DSP等等么?那是不是说,只熟悉单片机的话,就会被淘汰?
对不起那个建议我把问题拆分下的同学,我初来知乎,很多功能还没熟悉,望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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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相当于:
大学物理实验课中学习使用分光镜观察干涉条纹,以后有什么用、可做什么工作?这类实验器具有发展前景么?(观察干涉条纹的实验,也是基础物理实验中操作难度相对大的一个。)
单片机学习起到的作用,跟上述类似——相信这样一说心里就能有个大概的感觉了吧。
具体来说:
通过学习单片机,有利于深入了解微机的电子运行原理,有利于了解硬件基础运行规则和规律。在单片机编程中所需要用到的汇编指令,也有利于引导计算机科学相关专业的学生下潜去了解底层编程语言的特性。
融入动手实践的课程,都有利于更直观、感性地传授知识。 对于今后的工作来说,无论是从事计算机程序设计、电子线路设计、微电子线路及系统设计,单片机的学习经历都有助益。在本科学习中,除非专业限定特别狭窄,一般不会极度深究单片机本身的内容;更多地是一种入门普及教学——所以可以作为一门通识课程来看待它——所起到的作用也与大多数通识课程相近。
关于 ARM(Advanced RISC Machines, Ltd.),该公司的核心产品线是一类综合性的微处理器产品,并不是简单通过某一门课程的学习可以达到的;但无疑单片机相关知识作为先修内容之一是必要和可取的。
关于 DSP(Digital Signal Processing),该领域涵盖面极广,且软、硬件均全面覆盖。如果要在其领域中发展,一般人只能精通掌控其中几个分支领域,所以不必担心、也不要期望某一门基础课程可以左右任何事情。
至于单片机本身的前景,目前电路规模巨大、功能完善的电子/微电子计算系统已经非常成熟,所以单片机的实际应用可能是在一些小型的专用系统或专用电路上;另外,它本身作为临时的实验或建模素材,也有简便易行的特征。
关于最后一个问题:知识面只覆盖任何一个小领域的人,进阶的学习和工作都会受到非常大的限制;在基础教育阶段尽量开拓自己的知识面总是有利的。
1. 大学里学单片机, 是你将来从事嵌入式系统开发的一把钥匙. 相当于学踢球必须先学会带球跑.
2. 从家电到工控, 从开发到销售. 都可以.
3. 单片机只是个工具, 没有前景不前景一说, 真正的前景在于你用单片机实现了什么产品以满足用户的特定需求从而得到用户付给你的钱.
4. 由于汇编语言因CPU架构的不同而不同, 所以想简单地寻找所谓某一种汇编语言的教材, 并不能让你对其他架构CPU的汇编的理解起到相同作用. 应该是你要用什么CPU, 才学那种CPU特定的汇编语言.
5. 纠正一下你的概念. ARM并不代表"牛B的CPU", ARM中的ARM7, Cortex-M实际上也可以理解为单片机, 只不过外设丰富一点而已. 如果非要区分CPU的复杂程度的话, 也应该以其内核的功能模块/寄存器架构来区分. 你所说的单片机, 是指通常意义上的价格低廉, 运算速度相对不高, 且外设不算丰富的微控制器. 它可以作为学习高级微控制器或复杂中央处理器的进阶基础. 对于学生来说, 用C51类的单片机开始学习, 是因为它成本低, 结构简单易于理解. 在你有一定基础之后, 你选择CPU不必考虑它"高不高级", 而是应该以一个老板的角度想问题: 如何用合适的CPU做出高性价比的可靠产品.
淘汰不淘汰, 市场说了算, 你到各大招聘网站上看看那些IT公司需要熟悉哪些CPU的人才, 不就知道行情了吗?.
附带说一个个人观点, 就是关于DSP. 其实你说DSP的功能强大吧, 它再强大也不比Intel酷睿2强. DSP其实是一种结构比较特殊的且功能及外设非常有特色的高级微控制器, 是面向特定应用领域的需求而设计出来的一种CPU.
单片机开发的学术细节以及职业方向我个人可能无法给你专业的意见,但是作为已经毕业并且走上工作岗位的普通人,可以和你分享一些想法。
中国大学计算机教育基本上是失败的,这一点我想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无法得到根本性改变,即便是像哈尔滨工业大学、大连理工、清华、中科院这样在中国计算机专业学术上有良好口碑的学校,毕业后很有可能你也无法成为一名能够跻身google、微软、ibm等一流企业的工程师。教学内容陈旧、没有学术热情作为中国高等教育的普遍现象,在计算机专业领域有过之而无不及。
我讲这些,并不是要你自暴自弃,而是希望你在能够利用好能够利用的资源,多阅读国外新近专业著作,透彻的理解你学的每一门课程,并且与世界发展保持同步。有机会能进入企业接触实际项目当然更好,这样的机会可以尽量从你的老师那里获得,慢慢的你会有更多自己的管道去接触项目。从你最近提出的问题来看,应该是已经开始大学专业课学习的同学,已经过了新生初来乍到的混沌,开始规划未来的职业生涯,但是你要想清楚你是不是有足够的毅力和决心扎进你的专业,任何一个专业,没有所谓捷径可走,所谓10000小时理论,就是说的这个道理。
你问到了一些大学学习计算机的学生都会问的问题,就是哪些技术会成为趋势,哪些会被淘汰,刚才我也提到,国内的大学计算机教育的陈腐可能会更加加强你“读书无用”的猜想,我这里给你的建议是,不要太过于纠结哪些会被淘汰,哪些会流行,因为任何技术都不会是石头缝里凭空而出,一定是在前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所以学习不要抱着赌博的心态,觉得学了之后就能以此谋生,而是要抱着与业界同步发展的态度,深层理解趋势的发展与脉络,不断更新自己,一步一个脚印。
关于“转行”这个事情,我想是你真正关心的。你可能担心你最初选择的方向和你之后的兴趣或者行业方向背道而驰,但这些并不是你瞻前顾后的理由,这一点你可以看看大前研一写的《思考的技术》,大前研一在学校进行的是核能研究,后来进入了麦肯锡咨询公司成为全球知名的企业顾问,这种大转变在常人看来无法理解,但是你可以从这本书得知整个世界的思考逻辑与做事方法其实是共通大于差异的,更何况单片机、DSP、ARM这些在你的老师看来都是“CPU” 的东东,只要下定决心,给自己充分的转行理由,肯花时间,转行是没有问题的。你现在要真正考虑的,是当下和你兴趣相符,并且在你的个人判断是有价值的专业,这种判断最终只能你自己作,因为无论别人是什么意见,最后只有你自己能让自己心甘情愿。
另外说一点题外话,不知你的家境如何,学计算机是一个很费钱的事情,至少买书这一项可能都会有不少开销,而且抱着立马能挣钱的心态去学,很容易浮躁结果学不精学不透,时间也耗费了,如果纯粹是为了补贴日常开支,我个人建议你不要想着依靠你现在学的去挣钱,你现在正在努力的,只管完全投入热情就好,如果真的日常开支有困难,可以做做别的兼职,一定要保证你正在进行的学习是一件不掺杂任何直接利益动机的事情。
关于你说的视频,建议看看新浪或者网易上计算机专业的公开课,即便没有直接和你专业挂钩的课程,也可以感受斯坦福或者MIT他们对于计算机专业的态度和热情,大有裨益。至于基础教程,建议你还是以课堂时间为主,实在没有必要因为老师讲得不好,然后课下又花大量时间找一些重复课堂内容的经典课程,当然,如果你有考研究生的计划则另当别论。
其他的视频就是外面各种IT职业教育的培训视频了,这些视频大多是教育机构的广告,先放出资源,然后吸引你去报班上课,当然也有少数是整套课程的,但大多也都年份久远,有空闲可以看看,肯定有收获,但不建议你太依赖。所以看书,多自己琢磨,多和同学或者同专业的人交流,多争取动手实践机会才是王道。
单片机(51系列,不说arm)造价低廉,稳定性高,极端适合低成本自动化开发。马路上红绿灯,led点阵广告牌,无一不使用,更不要说稍高端的应用。单片机学的好,今后工作有保障。
我学自动化的也学单片机,上学期学的微机原理,感觉没用,但当自己用单片机的时候,发现思路清晰不少,很多类似,所以每门都学扎实了好,学习是为了提升思考和解决方法能力
如果你单片机弄的好其它学起来也快啊
你说的是单片机,我假定你对嵌入式方向很感兴趣。单片机是嵌入式的基础,学好了单片机对于你后续的学习会有很大的帮助,怎么样才说是学好了单片机,我觉得要自己设计原理图,自己画板,自己调试程序,尽量使用单片机完成比较复杂的东西,因为单片机的外围控制器很少,需要你自己扩展外设,这样的话,对于你的数字电路,模拟电路都有很好的提升( 原理图的设计不是说拉几根线就完事了 ,比如说:什么地方要接上拉电阻,阻值是怎么算的,什么地方要用电容,多大的电容,电路是否可以精简),学习单片机是硬件软件可以同步进行的,并且单片机的学习可以不使用汇编,用c就好了,这样入门比较快,毕竟汇编不如c容易入门,1年半的时间吧。完了之后可以转向更高级的cpu,比如arm,就拿arm来说吧,选择一个比较典型的通用的cpu,过时的cpu不要紧,关键是要资料多,这时你需要学习的过程有2个阶段:1.arm架构,汇编语言,并且要对这款cpu集成的控制器的原理(其他cpu的外设控制器的原理都是大同小异的)都弄明白,然后同样自己设计原理图,pcb layout,完了之后自己调试(硬件+软件),这样你对arm会有比较全面的理解。2.这样完了之后,可以选择一个方向,是做硬件,还是做软件,还是软硬通吃。硬件我不是很了解,说说软件吧,这个时候你需要系统的学习操作系统,数据结构,常用算法等等,多动手做实验,并且不要忽视理论的学习,可能会很枯燥,但是上班了肯定会用得上。不要逃课,听课比你自学好快好多!!!
可能说了会打击你信心.我是学电子.工作基本也算对口吧.大学学的东西能在工作上直接用上的几乎没有.语文?扯淡,高中甚至初中就可以了,那千把个字还不认识啊.英语,嗯,看文档时有用.微机8086原理?什么东西,基本忘光了.C语言.出来重学了.汇编?还行吧,不好说.和嵌入式的区别还是蛮大的,但有点关系.跟PN结形成原理,课程名字忘记了.用个二极管还得知道隧道效应?扯吧!马克思主义??
略过,想骂人.war3? 就你了,到现在唯一一个还经常用的东西.回头想想.大学还是得做点小项目之类具体的东西,学起来最快,而且最有用.工科的应该是这样,其他的不好说.PS,如果学单片机,相对来说还是比较费钱的.无论偏硬件还是偏软件.硬件方向得有实物,开发板之类的.软件,得买资料看,在某个平台(开发板)上捣鼓实验.感觉其他都是虚的,必须实践.以上仅个人见解.如有错误,多多包涵.
第一个问题,单片机有什么用?首先,我们不谈那些形形色色的开发板,我举个几个例子,曾经用板子做过一个电话,收发短信,接打打电话都可以。做过1000m内的无线通信,也就是两个板子,距离好远一个给一个发消息,另一个能接到,用的是一个无线收发模块,忘了什么名字了。做个一个音乐播放器,做过家庭灯光控制的一个装置,可以远程控制家里的灯,晚上睡觉后自动会关灯,说了这么多,单片机其实可以做很多东西。这些东西其实严格来说不是那个板子赋予的,是一些外围器件,单片机只是起一个控制协调硬件作用。因为纯粹等我单片机,只有最小系统。没外设。笼统点总结就是,单片机可以控制任何有功能的电子器件。它是控制方法,而不是理论。第二个,可以做什么样的工作。首先它是控制硬件的,你会了解硬件知识,控制会学到编程知识,就这两方面。身边有人找去做产品的,测距,高精度的那种,1000m内误差小于0.5cm。大学学的其实就是会用各种传感器,会控制就好了,通信协议也就那么多,很好学的,扯远了,工作就两方面,一个是硬件开发,一个是软件,交叉的就是做传感器方面。这个不是太了解。但大方向不会错.
在中国上大学,尤其是电子方面的,学校给你的课程有的是淘汰的,有的是纯理论一看头大的,所有的理论都来自实践中的发现和感受,生活中大多数人以利益而学,所以你永远学不精。
要想发财,技术是次要的,比如现在的IC来说,赚大头的是那些Marketing FAE 因为他们是能聚集到人脉 资源的 当然 要跟公司有关系,另一方面,做纯技术的话,MCU虽说低端 但是很多东西是通用的 有兴趣可以转高端的ARM MPU DSP CPU GPU 不要指望写代码能赚大钱
为什么都要提到汇编?搞项目开发最终都会i用到汇编吗?是因为它最接近硬件最有效率?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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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2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深入推进高校考试招生改革,进一步促进入学机会公平,提高人才选拔水平,依法治考从严治招,确保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实施。现就做好2015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中西部地区和人口大省高考录取率。各地和高校要综合考虑生源数量及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进一步完善招生计划编制办法。高等教育资源相对丰富的东部省份要指导所属高校继续扩大实施“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加大来源计划存量调整,进一步增加中西部地区和录取率相对较低省份的跨省招生名额。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要根据国家政策与导向、重点高校分布与规模等情况,合理确定分省招生计划,向重点高校录取比例相对较低的省份倾斜,继续适度调减属地招生计划,降低属地招生计划比例,并于5月31日前在本校网站向社会公开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二、增加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人数。继续实施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由中央部门高校和省属重点高校安排部分招生名额,面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所有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以及重点高校录取比例相对较低的省份招生。继续实施地方专项计划,由各地安排一定数量的省属重点高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原则上以省级贫困县为重点,因地制宜招收本地农村学生。继续实施高校农村单独招生专项计划,由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试点高校,安排一定数量的招生名额,参照自主招生办法,招收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县及县以下中学勤奋好学、成绩优良的农村学生。有关工作具体安排另文部署。
  三、加快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各地要积极推进高职院校考试招生与普通高校相对分开,推广“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适度扩大采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进行考试评价录取的高职院校范围。要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要求,进一步完善高职院校多样化分类招考方式,适度增加分类招考计划,力争2015年通过各类分类考试录取的学生占高职院校招生总数的一半左右。
  四、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各地要按照《教育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的要求,抓紧研究制订本地调整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实施方案,并报教育部备案后公布。要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适宜的地方性加分项目。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宣传解读,确保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平稳实施。要严格加分考生资格审核,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责任制。要加强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学要按要求详实、准确、及时公示考生资格。要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严肃处理资格造假考生,依法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五、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自主招生试点高校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教学〔2014〕18号)各项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程序,合理确定考核内容和形式,规范并公开自主招生办法、考核程序和录取结果,严格控制自主招生规模。从2015年起所有试点高校自主招生考核全部安排在全国统一高考结束后、高考成绩公布前进行,高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与自主招生挂钩的考核活动,自主招生计划不得占用试点高校已公布的分省招生计划。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完善自主招生投档录取办法,组织自主招生入选资格考生单独填报试点高校志愿。根据入选资格考生高考成绩总分、试点高校给予的优惠分值和试点高校模拟投档线向高校投档录取,原则上于本科一批次前完成录取。试点高校模拟投档线由生源地省级招办按照本科一批招生所有高校在生源省份最终确定的投档比例测算生成。
  经批准举办试点学院的部分试点高校,应在本校自主招生计划内优先安排试点学院自主招生,并严格按自主招生相关工作规定执行。
  六、完善高校招生选拔机制和录取方式。各高校要完善招生章程,将涉及考试招生的相关事项,包括标准、条件和程序等内容,在招生章程中详细列明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单位)须按国家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方可予以备案,并正式向社会公布。各高校要加强学校招生委员会建设,在制订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充分发挥招生委员会作用。调整学校招生委员会人员构成,增加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各高校可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巡视学校测试、录取现场等方式,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健全考生申诉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建立招生问责制,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对录取结果负责。
  各地要推行和完善高考成绩公布后填报志愿办法,优化信息服务,方便考生填报志愿。改进投档录取模式,推进并完善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方式,适当增加平行志愿数量,降低考生落选风险;鼓励有条件的省份探索“一档多投”录取模式,依据考生志愿将档案同时投放多所高校,增加高校和考生双向选择机会。要逐步减少高校招生录取批次,2015年试行减少录取批次的省份要认真论证、精心组织、充分准备、多次模拟、平稳实施。
  七、加强招生信息公开。建立和完善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校、中学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机制。各地和高校要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重点加强对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考生资格和录取要求的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予以录取。教育部将建立和完善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试点高校招生资格动态调整和退出机制。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确保考生可了解和查询到应知、须知的招生政策及相关信息。
  八、强化考试安全制度和体系建设。各地要健全政府部门协作机制,按照教育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4号)要求,形成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综合治理考试环境。继续开展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涉考网络环境和考点周边环境等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替考和群体性考试舞弊行为。
  要落实考试安全责任制,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安全、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要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岗到人。
  要完善考试安全体系,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点学校要加强标准化考点的日常维护和升级,完善应急指挥系统、考场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作弊防控系统、考生身份验证系统,提升考试实时监控能力。要根据《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认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要健全诚信制度,构建正面教育、制度约束、违规处罚为一体的高校考试招生诚信体系,完善诚信考试工作机制。加强面向广大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重点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纪、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考试诚信档案建设,客观记录违规人员的相关信息和行为,依申请接受招生学校、用人单位等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考试中的违规考生及有关工作人员。
  九、加强规范管理和违规查处力度。各地和高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出台含有违规“点招”录取等与国家招生政策相抵触的招生办法;不得超越职权制定招生办法或照顾优惠政策;不得擅自扩大高校招生规模或调整高校招生计划;不得擅自调整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高校范围、招生计划和规定的项目范围;不得划转计划委托任何军队院校招生。省级招办不得违反投档工作程序或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校投放考生档案;不得将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考生档案投放给高校或为高校办理录取手续;不得擅自改变高校招生计划类型;不得为无计划高校或擅自为高校突破招生计划办理录取手续;不得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和专业;除国家特殊需要外不得在招生结束后违规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补录。
  各高校不得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章程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擅自扩大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招生计划;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不得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变更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或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不得在新生入学后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或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不得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学校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不得在单独考试、综合评价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组织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不得代替考生填报高考志愿;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高校收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考生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教育纪检部门加强对报名、考试、录取全过程监督,加强对考试录取工作的督促检查。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对高校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要立即启动相关程序调查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做好招生服务和宣传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考试期间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对地震、暴雨、洪水及其次生灾害和疫病等做好应急防范工作;为考生提供更加人性化的考试服务,为残疾人考生等特殊群体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便利,营造温馨考试环境。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好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政策宣传工作,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细致地解读本地改革政策措施,解疑释惑,凝聚共识;要对高校招生宣传内容进行监督,适时开展预警提示或案例宣传,提醒考生和家长防范中介欺诈等违规行为。
  各地和高校要以考生为本,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置高校招生信访问题。高校是受理招生信访的责任主体,要及时受理、妥善处置,做到件件有调查、件件有回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按程序及时受理和处理考生对在当地招生院校处理意见提出的行政复议。
  附件: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为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和志愿填报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办法。
  申请报考高校的考生,原则上按其户籍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委会)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报名。
  省级招委会可按照以考生户籍为主、与在本地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一定学习年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就报名条件、时间和有关要求作出具体补充规定。
  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按各省(区、市)公布的办法执行。对于不符合流入地报考条件的考生,由流入地协调流出地解决。
  在中国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可在有关省级招委会指定的地点申请报名。
  各省级招委会办公室(包括教育考试院、招考办、考试中心、考试局等,以下统称为省级招办)应要求本省(区、市)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职责,根据报名条件,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
  4.考生志愿的填报。
  考生志愿表的设置和填报办法应有利于体现考生报考意愿,有利于录取管理,有利于高校录取新生。考生志愿填报方式、时间和办法由各省级招委会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以及所在地省级招委会公布的招生规定后,参考高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
  5.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二、考生电子档案
  6.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7.省级招办应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本地区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考生信息采集的内容,要适应高校录取时对考生综合评价的要求。
  8.省级招办须建立完整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单位)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本省(区、市)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省级招办另设的专门附加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0.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1.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省级招委会会同当地卫计行政部门制订体检工作的组织办法,由县级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计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级招委会应在本省(区、市)指定一所终检医院,并负责协调终检医院对有关方面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12.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考 试
  13.教育部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省级招委会或高校承担高校招生考试有关工作。
  14.全国统考(含分省命题,下同)、省级统考试题的命制和答案及评分参考的制订,分别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委会负责。教育部授权有关高校自行命题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各级考试机构要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便利,有关办法另行通知。
  15.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下同)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省级统考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16.各级招委会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本地区省级招办,省级招办接到报告后须立即分别报告本地区省级招委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7.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由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
  18.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考试时间表由教育部发布。
  省级统考和高校的招生考试时间,分别由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确定并发布。
  19.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经省级招委会批准。
  20.民族自治地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校或专业(类)招生,由省级招委会自行命题,组织考试。
  接受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的考生,在参加全国统考(外语科除外)时,笔试一律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报考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高等学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汉语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外语科目试题中的汉语部分可翻译为本民族文字,用所考科目的语言文字答题;其他各科可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有关省(区)在考汉语文的同时,也可以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报教育部备案)。汉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的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但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水平,方能录取。
  21.全国统考和省级统考答卷的评阅由各省级招委会统一组织,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答卷的评阅由各高校组织。有关省(区、市)和高校可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答案及评分参考,结合本地区、本校考生答题实际情况,制订评分细则。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
  各省(区、市)应加强评卷基地建设,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进行计算机网上评卷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
  考试结束后,各省(区、市)须按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考试信息。
  22.长期在非户籍所在省(区、市)工作、学习的人员,在两地试卷相同的前提下,考生可向工作或学习单位所在地及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提出申请借考。经同意后,可在考生工作或学习所在地的省(区、市)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处理。
  六、招生章程
  23.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24.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高校的招生章程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须于4月10日前完成对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25.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参加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招生的高校,要按试点省(市)要求提前确定招生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及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等,提前向社会公布。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26.高校应在省级招办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报送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省级招办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七、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27.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可按有关计划编制工作要求以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编制本校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和各高校须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按有关计划管理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招生来源计划。
  28.高校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
  29.高校经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高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严禁虚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区、市)招生。
  30.安排跨省(区、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同时,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及其使用原则等向社会公开。
  31.高校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及“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后,应当按时报送其主管部门。
  3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省(区、市)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省(区、市)属高校拟安排的跨省招生计划,应由高校所隶属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一与有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安排。
  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单位)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
  33.教育部负责汇总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及教育部直属各高校报送的招生来源计划,备案后,统一分送各有关省级招办。
  34.各省级招办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及时、规范、准确、统一地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35.除按计划管理办法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由各省(区、市)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有关省(区、市)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八、录 取
  36.高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级招委会组织实施。
  37.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省级招办应全面实行远程录取管理模式,各高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校和省级招办要保证相互通信联络的畅通。
  38.各省级招委会要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的实际,合理安排高校录取批次。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经高校与有关省级招办协商一致,可以将同一高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在同一省(区、市)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应与本校在同一地区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高校被安排的录取批次与上一年度有变化的,省级招办应事先与高校协商一致后,再向社会公布。
  39.各省级招委会根据高校在本省(区、市)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40.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要结合本省(区、市)和本校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投档录取规则,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省级招办应向社会公布投档规则,在投档前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情况。高校根据在生源省(区、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并在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省级招办按高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41.高校和省级招办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省级招办负责监督在本地区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42.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生源所在省(区、市)所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级招办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级招办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43.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高校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44. 日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下列称号、奖励、名次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1)省级优秀学生;(2)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3)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4)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5)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6)获得省级招委会确定的统测项目范围内的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由生源所在省级招委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5分。
  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省级招委会决定,可在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46.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47.同时符合第44条、第45条、第46条有关情形的考生,省级招办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投档附加分。
  各省(区、市)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项目一般不得超出第44条、第45条、第46条规定的范围,若确需增加超出规定范围的政策性照顾项目,须经本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教育部核准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有关省(区、市)自行增加的超出规定范围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向本省(区、市)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且分值不得超过20分,同时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包括第44条、第45条、第46条规定的分值)累加。
  凡符合第44条、第45条、第46条有关情形和有关省(区、市)自行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48.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9.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应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级招办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定向就业招生可采取单设志愿、单独投档,或在政策规定的降分范围内对有志愿的考生逐校、逐专业、逐分检索投档等办法在批次内进行投档录取。对高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可采取补充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50.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调整计划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使用。高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高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高校生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有关省级招办和高校主管部门的同意。高校未完成的生源计划,须在生源计划所在地公开征集录取。
  省级招办要根据高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经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核实确认后,于同批次投档前投放,并在高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档。省级招办不得为争取调整计划数随意放宽录取政策或降低分数要求。
  51.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2.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级招办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对民办高校已录取考生还需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省级招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须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3日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和民办高校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给有关高校。
  高校根据经有关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民办高校还须附加有关省级招办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53.各省(区、市)录取工作应于7月上旬开始,其中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应在7月10日至15日之间开始,20日之前完成;全部(各批次)录取工作应在8月20日之前结束。
  54.省级招办负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已录取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的组建及递送有关高校的办法。
  55.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56.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级招办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省级招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57.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4月10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阳光高考”平台。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应于4月20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办理录取审批手续,4月30日前将保送生录取名册寄至相关高校。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各省级招办须在9月1日之前按规定向教育部上报各高校在本省(区、市)录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录取的考生等)的有关招生录取数据库,录取数据报送工作要全面、准确、规范、及时。各省级招办上报的数据将作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主要依据。
  58.各省级招办对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或换录;对新生报到后未完成国家下达的生源计划的省(区、市)内有关高校,经学校申请、省级招委会同意,有关省级招办可在本省(区、市)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进行专科层次的补录,并及时将补录考生的录取考生名册寄送有关高校。少数确需跨省补录的专科层次高校,须向其主管部门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通过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实施补录。有关省级招办在高职(专科)补录工作开始前,须将补录工作方案、参加补录的高校名单及拟补录人数报教育部备案。补录工作结束后3日之内,须将补录考生录取数据库上报教育部。
  59.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有关省级招办和高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九、信息公开公示
  60.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等学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6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等学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6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办、有关高等学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招生管理职责
  63.教育部负责各类高校的招生及全国统考工作,其职责是:
  (1)指导全国高校招生工作;
  (2)制订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3)确定高校招生考试种类,审核各省(区、市)高校招生考试科目设置方案,以及有关招生改革方案;
  (4)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委会和高校组织考试命题工作;
  (5)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将汇总备案的招生来源计划统一分送各省级招委会;
  (6)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公开招生信息相关职责;
  (7)指导、检查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工作;
  (8)组织开展招生工作的科学研究,培训有关人员,开展宣传工作;
  (9)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10)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64.省(区、市)、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本级招委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委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委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级招生办公室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
  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招委会的职责由各省级招委会做出相应的规定。
  65.省级招委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制工作;
  (3)汇总高校在本省(区、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以及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4)指导、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关职责,对本地区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及所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
  (6)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7)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8)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9)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10)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
  (11)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66.高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高校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受权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十一、招生经费
  67.各省(区、市)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高校的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
  68.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各省(区、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及实施网上录取、考生信息采集、高校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等工作的情况确定。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69.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70.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等学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可向所报考高等学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等学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三、附则
  71.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保送生及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统考的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72.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73.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74.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订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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