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军区审计处农垦审计处都负责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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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管理节本生金_黑龙江省农垦绥化管理局实行_五统五建_财务管理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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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  关于牡丹江农垦法院、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违法办案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信访事项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信访人:蔺长林,男,实际出生年月日:日出生,户籍登记为日,居民身份证号码:047018,汉族,黑龙江省虎林市庆丰农场,现住:黑龙江省虎林市庆丰农垦社区浴丰小区50号楼1单元201室,电话:。  1970年,信访人在河北省修丰沙铁路,因公伤造成信访人肢体伤四级;  1979年,黑龙江省虎林市庆丰农场为开发水稻,聘请信访人为水稻技术员,在黑龙江省虎林市庆丰农场工作至今;  二、信访人承包水稻情况  1、1983年承包土地情况  1983年,信访人与黑龙江省虎林市庆丰农场八队签订水稻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信访人信访人承包水稻700亩;  由于黑龙江省虎林市庆丰农场八队违反合同的下列约定,导致信访人遭受经济损失:  (1)1983年秋收期间,把信访人常年雇佣的6个人调去给黑龙江省虎林市庆丰农场八队收大豆,导致当年11月20日一场大雪,将信访人承包的700亩水稻全部被大雪掩埋,直接经济损失:  700亩÷15=46.67垧×8089元=元  (2)黑龙江省虎林市庆丰农场以2.4D丁脂冒充敌稗除草剂,提供给信访人使用,导致信访人100多水稻苗死亡;  2、1984承包土地情况  1984年,信访人与黑龙江省虎林市庆丰农场八队签订水稻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信访人信访人承包水稻500亩,总产值36000元,每亩交15元利润,黑龙江省虎林市庆丰农场八队负责及时供应种籽、肥料、农药及人力作业,农药禾大壮80斤在6月15日前使用,二甲四氯20斤在6月20日等。由于黑龙江省虎林市庆丰农场八队违反合同的下列约定,导致信访人遭受经济损失:  (1)黑龙江省虎林市庆丰农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于当年5月1日向水稻田供水,黑龙江省虎林市庆丰农场5月15日才向信访人的水稻田供水,导致信访人的播种期拖后,水稻分孽不成熟,导致每亩水稻减产200斤,直接经济损失;  (2)黑龙江省虎林市庆丰农场应向信访人提供80公斤禾大壮灭草剂,黑龙江省虎林市庆丰农场将应该向信访人提供的禾大壮提供给了他人,造成水稻田草荒,水稻大批死亡;信访人按照合同约定,于当年6月10日向黑龙江省虎林市庆丰农场索要,黑龙江省虎林市庆丰农场6月29日才向信访人提供30公斤,尚欠50公斤始终未提供;7月4日信访人在田里打药时,连队派农场职工姜士亭、蒋新民拦着不许信访人作业,并将信访人打伤,推到水里,信访人住院治疗8天,造成水稻草荒减产;  1984年秋收期间,连队书记李铁献的侄子李新连将信访人的三轮手扶拖拉机偷走,造成信访人秋天不能将水稻种子入库,而遭受冻害;  1984年信访人的水稻全部由黑龙江省虎林市庆丰农场处理,并没给信访人收入,导致当年信访人收入为零。  因此,信访人于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提起诉讼。  三、第一审法院审理、判决情况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于日作出牡农法经字(1985)第030号《经济判决书》。  该判决书以“1983年因自然灾害较为严重。原告人种植的部分水稻田被大雪埋没无法收割,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1983年的承包水稻田合同,未经农场批准,参照《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应认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当年,自然灾害确使原告人蒙受经济损失,可免除其部分承包责任”;  该判决书确认信访人与黑龙江省虎林市庆丰农场签订的1984年“水稻田承包合同有效,被告单位晚供水15天,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发放‘禾大壮’的问题上应承担发放手续不严的责任,原告人未经单位同意,将一百亩水稻田转包他人是非法的,且在生产管理的各个环节上均有失误之处,造成水稻减产,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本案属于混合过错”。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依据上述两点,判决信访人和黑龙江省虎林市庆丰农场分别承担责任。  四、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情况  信访人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日作出的牡农法经字(1985)第030号《经济判决书》,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于日作出【1987】经字第12号《经济裁定》二审法院认为:蔺长生(信访人弟弟)承包组同黑龙江省虎林市庆丰农场合同纠纷,与信访人同黑龙江省虎林市庆丰农场的合同纠纷,应分两个案子审理,不应合并审理,因此裁定:  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1985)经字第030号经济判决书,发回重审。  五、一审法院重审、判决情况   本案发回重审后,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按照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发回重审裁定的要求,将本案分为两个案子审理:  1、1983年合同纠纷案的审理遗漏当事人  1983年合同纠纷案,虽然签订合同的代表人是信访人的弟弟蔺长生,但实际承包人是信访人,被告黑龙江省虎林市庆丰农场也是将因该合同产生的经济纠纷挂账,都挂在信访人的名下;原审原告也信访人,但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却将信访人的弟弟蔺长生作为重审原告,于日做出了(1988)经字第21号《经济判决书》。  本案与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信访人应当被列为共同原告,信访人被排除在案外,导致本案遗漏了重要的当事人;  2、1984年合同纠纷案重审后没有做出生效的法律文书,等于本案没有重审  1984年合同纠纷案,发回重审后,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经召集双方当事人经过30多次无止无休的“调解”,于日作出(1988)经字第015号《经济调解书|》。  该调解书没有向信访人送达,该《经济调解书|》的“送达证”上“不能送达的理由”一栏,填写的“因蔺长林不在家”而向信访人的前妻送达,不是事实。  首先,送达证上的“送达地点”是“庆丰农场法庭”,不是事实。送达地点是在信访人家里,根本不是在法庭;如果是在法庭,办案人怎么知道信访人不在家而让信访人的前妻孟秋玲去领取调解书呢?  事实是:当时信访人在家,且孟秋玲当时已经离家出走了,且孟秋玲属于智力残疾人,办案人不知按了一个什么人的手印,冒充孟秋玲的手印。  其次,信访人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作出违背信访人意志的《经济调解书|》后,因反悔而拒绝接收该《经济调解书|》,“蔺长林”的签名是一审法院审判员“张守富”填写的,后又划掉;  一审法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关于送达的规定,伪造“送达证”上信访人的签名,不仅严重违法,而且该《经济调解书|》也因信访人拒绝接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经济调解书|》没有向信访人送达,一审法院没有重新作出判决,等于一审法院没有对本案进行再审。  六、本案再审情况  1、信访人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于日作出(1988)经字第015号《经济调解书|》,于2003年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申请再审,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于日作出(2004)牡民监字第7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以信访人的再审申请超过再审期限为由,驳回信访人的再审申请;  2、信访人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于日作出的(2004)牡民监字第7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申请再审。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于日作出(2004)垦民监字第160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裁定:  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驳回再审申请;  3、信访人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日作出的牡农法经字(1985)第030号《经济判决书|》,于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申请再审,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于日作出(2005)牡民监字第03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以信访人的再审申请超过再审期限为由,驳回信访人的再审申请;  4、申请人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于日作出(2005)牡民监字第03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申请再审,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于日作出(2005)垦民监字第66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以再审申请超过时效,和申请人没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及损失原因为由,驳回申请人的再审;  七、一审法院违法撤销案件  信访人根据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对本案重新立案的裁定,于日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重新立案,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于日作出【2008】牡民初字第94号《民事裁定书》,以“本院已经按照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1987)经字第12号经济裁定的要求,通过(1988)经字第015号和(1988)经字第021号两案依法进行了重审”为由,裁定撤销本案。一审法院作出对本案的撤销,违反法律规定。  1、关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1988)经字第015号《经济调解书》  该调解书没有向信访人送达,信访人在本信访事项第五条第2项中已经阐述清楚;该《经济调解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办案程序、送达程序均违法,一审法院事实上没有对本案进行再审。  2、关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1988)经字第021号
  该判决书的当事人是蔺长生,实际承包人是信访人;如果蔺长生是原告,信访人应该是共同原告,因为该判决结果与信访人有利害关系,信访人在本信访事项第五条第1项中已经阐述清楚;  八、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再审情况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没有对本案进行再审,最后都驳回了信访人的再审申请;  九、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情况   信访人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日作出的(1988)经字第015号《经济调解书|》、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日作出的(2004)牡民监字第7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日作出的(2004)垦民监字第160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于2006年6月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本案“符合法定申请再审受理条件”为由,于日作出(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重审,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有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不予重审。  信访人继续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处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却于日做出了(2009)黑民申二字第90号《民事裁定书》,以信访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情形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信访人的再审申请。  十、信访人的信访事项  1、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将信访人的弟弟蔺长生作为重审原告,遗漏了诉讼主体的、日做出的(1988)经字第21号《经济判决书》,依法重审;  2、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于日作出的撤销案件的【2008】牡民初字第94号《民事裁定书》;  3、责令一审法院对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于日作出的、当事人反悔后,一审法院违法送达的(1988)经字第015号《经济调解书》,依法重审;   4、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于日作出(2004)牡民监字第7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  5、撤销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于日作出(2004)垦民监字第160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  6、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做出的(2009)黑民申二字第90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依法重审。  综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对上级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调解书当事人反悔后,不及时作出判决,而是伪造当事人家属的指印,把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结案。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违法办案,导致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当事人,审判程序违法,这是一个错案。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信访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申请再审受理条件”后,又对信访人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不仅对信访人极不负责,也使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自相矛盾。  信访人于日向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提出信访,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让信访人去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又让信访人去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还是不予处理;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互相推诿,互相扯皮,不顾信访人七十多岁高龄拖着一双不便的残腿,折腾信访人四处奔走。  信访人不得以到最高人民法院信访,信访人决心:此案不解决,信访人生命不息,告状不止!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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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01)西民初字第372号判决书中原告蔡祥江被法官错写作蔡祥;本案二审(2002)牡民终字第260号判决书的管理津贴被法官错写作定理津贴;原告蔡祥江的诉求是被告已于2001年7月克扣自己应得的报酬既被告已构成违约,被法官错写作被告已于日与原告蔡祥江终止合同,本案一审法官轻易把原告蔡祥江的诉求是合同违约变为合同终止,本案二审法官轻易把原告蔡祥江的诉求是合同违约变为合同解除,法官这样审显然侵犯了原告蔡祥江的利益,必然形成错案.请关注.原告蔡祥江的手机号是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是黑龙江牡丹江(2001)西民初字第372号的判决书中的被告。李建伟.刘文杰.吕丽.关立坤.陈治华等曾经是该公司的负责人,他们给业务员和保险代理人开工资(报酬)的账本用两套账!该保险公司开工资用两套账的行为违反了《会计法》和《保险法》!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还克扣了业务员和保险代理人的续期拥金(指保险代理合同中约定的当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交第二期或第三期或第四期或第五期保费时,保险公司应该向业务员和保险代理人支付的报酬),该保险公司曾经向包括吕丽的妹妹吕丹在内的封江红等人支付过她们已经离开该公司后应该得到的续期拥金,但是多数业务员和保险代理人没有领到过他们离开该公司后应该得到的续期拥金。该保险公司违反了《劳动法》.《会计法》和《保险法》!《会计法》不允许单位给业务员和保险代理人开工资(报酬)用两套账本!《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报表和资料必须真实!请国家税务总局和牡丹江市税务局和中国审计署和牡丹江审计局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黑龙江保监局及时查处该保险公司的违法的行为!好吗?举报人:本案原告蔡祥江。身份证:290012 ?联系电话: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有几个叫李维秋的?好像牡丹江市叫李维秋名字的人不多!黑龙江牡丹江西安区法院(2001)西民初字第372号的判决的庭审笔录中记载:“李维秋与刘洪田和卜建峰法官一起主持了本案的第五次开庭庭审。”李维秋你到底是人还是鬼?审理过本案的黑龙江牡丹江西安区法院的法官有刘洪田.徐志栋和卜建峰(黑龙江牡丹江西安区法院(2001)西民初字第372号的判决书中记载刘洪田是该案的审判长和徐志栋.卜建峰组成合议庭),本案原告都见过,唯独没见过叫李维秋的法官,该案的审判长刘洪田和徐志栋.卜建峰组成合议庭,没有你李维秋法官。奇怪了!李维秋你到底是何方神圣?如此神秘?竟然出现在应该由刘洪田和徐志栋.卜建峰组成合议庭负责审理的该案中,庭审笔录中有你的签名!李维秋你的行为是无法无天的违法行为!请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纪委帮忙查找一下,看看你们纪委有没有名字叫李维秋?他怎么会出现在法院的审理的案件中,可不要带病提拔他啊!该案法官把黑龙江牡丹江(2001)西民初字第372号的判决书审理的错字连篇,并且隐瞒本案证据,伪造本案证据,伪造本案庭审笔录的违法的行为极其严重!请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纪委调查李维秋的无法无天的违法行为!好吗?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第一百一十五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黑龙江牡丹江西安区法院(2001)西民初字第372号的判决的庭审笔录中记载:“李维秋与刘洪田和卜建峰法官一起主持了本案的第五次开庭庭审。”李维秋你到底是人还是鬼?黑龙江牡丹江西安区法院(2001)西民初字第372号的判决的庭审笔录中记载:“刘洪田一人主持了本案的第一次至第四次开庭庭审,第一次至第三次开庭庭审的书记员是周剀。第四次开庭庭审笔录中的书记员签字位置没有书记员签上自己的名字。刘洪田是该案的审判长和徐志栋.卜建峰组成合议庭共同主持了本案的第六次至第七次审理,书记员是周剀和马坤。”可见,牡丹江西安区法院(2001)西民初字第372号的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李维秋.刘洪田和卜建峰.徐志栋四人组成,是双数,不是单数。这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并且李维秋还主持了本案的第五次开庭庭审,该人突然出现在该案的第五次开庭庭审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中,这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因为,法院的开庭通知书中只是告知当事人黑龙江牡丹江西安区法院(2001)西民初字第372号由刘洪田一人审理!所以,当事人认为西安区法院在该案的审理中程序违法了!该案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法院组成的该案合议庭由四名法官和二名书记员组成的,就已经说明了该案的审理程序是违法的,请再审该案,纠正法官的错误!
  从上海高院的法官“集体嫖娼”的嫖娼门到湖北省高院刑三庭庭长张军法官与女律师开房门,再到襄樊法院院长与本院纪检书记开房门。这些嫖娼门和开房门事件都说明法官队伍中的一部分人干着明的是法官,背地里违法乱纪者的行为!请问这些法官又是法院院长,又是高院的庭长,他们负责的法院和法庭能够办出来正确的案件的判决吗?常言说的好:上梁不正下梁歪!上海高院的法官“集体嫖娼”的嫖娼门和湖北省高院刑三庭庭长张军法官与女律师开房门,再到襄樊法院院长与本院纪检书记开房门都说明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和院长也可能有问题,对不对?最高人民法院的黄松有副院长已经被抓了,就说明了这一点,对不对?最高人民法院的门难进(最高人民法院的门外聚集大量的截访者,门内还有警察反复的安全检查)最高人民法院的事难办(最高人民法院的接待法官现在连民事案件的申诉材料都不收了,岂有此理!你们最高人民法院的接待法官就那么干座着?什么正事都不干?)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仅仅宣誓一下是不够的!请认认真真的做好各类案件的接待工作吧,好吗?人民法院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不对?!李维秋你到底是何方神圣?如此神秘?竟然出现在应该由刘洪田和徐志栋.卜建峰组成合议庭负责审理的该案中,庭审笔录中有你的签名!李维秋你的行为是无法无天的违法行为!请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纪委帮忙查找一下,看看你们纪委有没有名字叫李维秋?他怎么会出现在法院的审理的案件中,可不要带病提拔他啊!该案法官把黑龙江牡丹江(2001)西民初字第372号的判决书审理的错字连篇,并且隐瞒本案证据,伪造本案证据,伪造本案庭审笔录的违法的行为极其严重!请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纪委调查李维秋的无法无天的违法行为!好吗?
  该案--黑龙江牡丹江西安区法院(2001)西民初字第372号,该判决书不仅仅是审理的错字连篇,法官连本案的庭审笔录和证据都给伪造和隐瞒了,更大的错误是法官连本案的原告的诉求是被告已经克扣自己应得的报酬即被告违反合同构成合同违约篡改为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篡改原告的诉求是违法的行为!对不对?该案的二审是由牡丹江市中级法院的姜山.陈丹.蒋纯吉审理的,吴德刚是本案的书记员.但是该案的民事二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情况表中的本案的书记员却是李某云!这可是法院指定的书记员,对吧?吴德刚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办案程序,私自就参加了本案的庭审!以至于,该判决书不仅仅是审理的错字连篇,判决书中的法院的印签不清楚,法官连本案的庭审笔录和证据都给伪造和隐瞒了,更大的错误是法官连本案的原告的诉求是被告已经克扣自己应得的报酬即被告违反合同构成合同违约篡改为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湖南株洲的法官收60万,就可以把有刑期的判决书改为无罪的判决的法官的话到有可能是真话!你们法官收到钱,就可以把有刑期的判决书改为无罪的判决。所以你们湖南省是继河南省之后又发生了一起上北京的信访者杀伤截访者的事件,一人重伤,这难道不能够避免吗?让人深思!国家的《信访条例》规定了公民可以依法信访,反映存在的问题!依据中国的《宪法》:公民.人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人民有言论.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对不对?公民可以依法信访.上访,反映存在的问题!对不对?另一方面全国各地的法院.政法委.又偷偷地把信访者即上访者评定为有理访和无理访,把那些所谓的无理访的上访者看作了社会中的异类,是不是?歧视他们,甚至污蔑和迫害他们!这对吗?首先,他们上访者是公民.人民,国家的《信访条例》和《宪法》规定了公民可以依法信访,反映存在的问题!上访者有何罪呢?其次,全国各地的法院.政法委又有什么权利(谁给你的权利?)把上访者评定为有理访和无理访呢?谁给你的权利跑到火车上.北京去截人.随便的抓人,你们说人家在缓刑期间,他是上北京的信访(人家认为你们判刑存在错误,你们湖南的法官收60万,就可以把有刑期的判决书改为无罪的判决,你们的判决可信吗)又不是干坏事,你们随便截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对不对?你们首先违法了!人家上访者找到你们,你们不给解决问题,人家就上访了!人家上访了几回,你们就烦了,就胡乱想出来了一个损招,就把上访者评定为有理访和无理访!岂有此理!你们还是公共机关吗?还是公共的办事机关吗?即使偶然有上访者做出来违法的事情了,那也是他个人的行为违法了,国家有法律,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吧?但是你们绝对不能够把所有的上访者评定为有理访和无理访!这是违反了国家法律的错误的行为,对不对?全国各地的法院.政法委竟然敢这样的胡作非为!请问我们的国家还能够平安和谐吗?姜山.陈丹.蒋纯吉.吴德刚.曲新颖.李维秋.刘洪田和卜建峰.徐志栋还有周剀和马坤你们把该案--黑龙江牡丹江西安区法院(2001)西民初字第372号,该判决书不仅仅是审理的错字连篇,法官连本案的庭审笔录和证据都给伪造和隐瞒了,更大的错误是法官连本案的原告的诉求是被告已经克扣自己应得的报酬即被告违反合同构成合同违约篡改为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篡改原告的诉求是违法的行为!对不对?法官为什么这么干呢?为什么篡改法律规定?请问原告蔡祥江有没有上访的道理?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却出现了李维秋.刘洪田和卜建峰.徐志栋四名法官,是双数不是单数。李维秋你到底是何方神圣?如此神秘?没有法庭的通知,竟然直接出现在该案的庭审中?从那时到今天原告都没有能够见到过你本人,庭审笔录中却有你的签名!该案审理的事实不清楚,法官连本案的原告的诉求是被告已经克扣自己应得的报酬即被告违反合同构成合同违约篡改为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篡改了原告的诉求,造成该案审理的事实不清楚。办了错案的黑龙江牡丹江中院的姜山法官却高升为黑龙江牡丹江中院的审监一庭的庭长,吴德刚由书记员高升为黑龙江牡丹江中院的刑庭副庭长,刘洪田高升为黑龙江牡丹江西安区法院的审委会的主任!黑龙江牡丹江中院的姜山法官据说就你还是金桂兰式的好法官?你配吗?上海高院的法官“集体嫖娼”的嫖娼门,法官嫖的是小姐,对吧?湖北黄石中院院长又曝开房门,法院院长嫖的是“良家妇女”对吧?湖北省高院刑三庭庭长张军法官与女律师开房,张军法官嫖的是女律师,对吧?湖北省襄樊法院院长与本院纪检书记开房门,法院院长嫖的是本院女纪检书记.女法官,对吧?深圳法院的裴副院长嫖的是有求于自己的女律师,还玩双飞,有的双飞女还是hongkong小姐,有的双飞女被玩后让裴副院长招进法院作了法官,对吧?救救法官吧!所以我们建议官员的财产公开应当从法官开始,好不好?办了错案的黑龙江牡丹江中院的姜山法官却高升为黑龙江牡丹江中院的审监一庭的庭长,吴德刚由书记员高升为黑龙江牡丹江中院的刑庭副庭长,刘洪田高升为黑龙江牡丹江西安区法院的审委会的主任!黑龙江牡丹江中院的姜山法官据说就你还是金桂兰式的好法官?你配吗?最高人民法院的黄松有副院长已经被抓了,就说明了法院.法官已经腐败了,对不对?最高人民法院的门难进(最高人民法院的门外聚集大量的截访者,门内还有警察反复的安全检查,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为什么这么害怕接待人民群众的来访者呢?值得让人深思)最高人民法院的事难办(最高人民法院的接待法官现在连民事案件的申诉材料都不收了,岂有此理!你们最高人民法院的接待法官就那么干座着?什么正事都不干?)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仅仅宣誓一下是不够的!请认认真真的做好各类案件的接待工作吧,好吗?人民法院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不对?!请问该错案最高人民法院是不是应该管一管了?牡丹江市人大内司委请对违法犯罪的法官进行监督和打击吧!好吗?
  让郑州大学的"正大教授”们,脖子上挂着金灿灿的职称证书,跪在道德的耻辱柱前。因为跪着,他们听到了尿在自己裤裆里簌簌的喷射声和汩汩的流动声。溽润了屁股,沾染了郑州大学一方净土。尿渍曲曲折折勾画出他们丑陋的嘴脸!  详细资料:天涯论坛  请回帖, 弱势群体的百家储户谢谢你!谢谢!!
  让郑州大学的"正大教授”们,跪在道德的耻辱柱前,向河南父老谢罪!
  辽宁省社会学会主办的《中年读者》杂志2013年12月这期刊登了罗世宏写的《台湾警察的人情味》一文。该文写道:如今在台湾的公共场所,经常是老半天见不到一个警察,但社会和谐运行无碍,无需警察站岗或巡逻。这种不差的治安状况,其实并非因为警力密布,侦骑四出,也不是因为严刑峻法,而是因为台湾的社会信任度普遍较高等等原因。警察不在是令人畏惧.甚至引人咒骂的权利化身。警察不在高高在上,而是和普通民众平起平坐。警察转变成现在的“穿了警察制服的普通公民”。台湾警察作为“执法者”的刚性形象渐减,而作为“服务者”的柔性形象渐增。作为一个警察,遵法守纪.文明执法是最基本的要求,面对守法的普通公民,台湾警察不仅得讲法律,也得讲礼貌和人情味。罗世宏和大陆来的三位友人曾经走进一家台湾警察的派出所,为了借用厕所并且顺便问问路,一进派出所,就看见墙上有“乡亲你好,有空欢迎来喝茶”的标语。一位20多岁的警察马上请他们就座,并且立刻奉上了饮料和水果,结果他们和警察闲话家常。这是台湾警察形象的提升,也是台湾社会的进步。前些天,有大陆的警察为了抓嫖闯进洗浴会所把一对真夫妻抓嫖并且给人家拍照二次的事情!真不知道这名警察用了什么违法的手段,才能够闯过洗浴会所的俩道已经上锁的门,把一对真夫妻抓嫖成功!同样都是中国的警察!大陆的警察怎么就这么差劲呢?大陆的法官也是很有问题的,对不对?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姜山法官接待当事人来访时扬言:你愿到哪里去告你就去告!旧社会“衙门”向南开,有理没有钱别进来!姜山作为一名法官,你想干什么?这是人民的法院,你是本案的审判长,是法官!你不是法盲!更不应该把自己当作法律流氓!对不对?大陆的最高人民法院也是有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的黄松有副院长已经被抓了,就说明了法院.法官已经腐败了,对不对?最高人民法院的门难进(最高人民法院的门外聚集大量的截访者,门内还有警察反复的安全检查,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为什么这么害怕接待人民群众的来访者呢?值得让人深思)最高人民法院的事难办(最高人民法院的接待法官现在连民事案件的申诉材料都不收了,岂有此理!你们最高人民法院的接待法官就那么干座着?什么正事都不干?)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仅仅宣誓一下是不够的!请认认真真的做好各类案件的接待工作吧,好吗?人民法院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不对?!我们建议全国人大!人民法院必须进行彻底的改革!人民法院必须克服“衙门”作风!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人民法院的院长以及庭长必须抛弃官员的级别!而且法官的技术职称应当有当事人参评,好不好?法院的经费也应当改为自收自支的的单位,对不对?姜山.陈丹.蒋纯吉.吴德刚.曲新颖.李维秋.刘洪田和卜建峰.徐志栋还有周剀和马坤你们把该案--黑龙江牡丹江西安区法院(2001)西民初字第372号,该判决书不仅仅是审理的错字连篇,法官连本案的庭审笔录和证据都给伪造和隐瞒了,更大的错误是法官连本案的原告的诉求是被告已经克扣自己应得的报酬即被告违反合同构成合同违约篡改为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篡改原告的诉求是违法的行为!对不对?请问原告蔡祥江有没有上访的道理?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却出现了李维秋.刘洪田和卜建峰.徐志栋四名法官,是双数不是单数。李维秋你到底是何方神圣?如此神秘?没有法庭的通知,竟然直接出现在该案的庭审中?从那时到今天原告都没有能够见到过你本人,庭审笔录中却有你的签名!该案审理的事实不清楚,法官连本案的原告的诉求是被告已经克扣自己应得的报酬即被告违反合同构成合同违约篡改为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篡改了原告的诉求,造成该案审理的事实不清楚。办了错案的黑龙江牡丹江中院的姜山法官却高升为黑龙江牡丹江中院的审监一庭的庭长,吴德刚由书记员高升为黑龙江牡丹江中院的刑庭副庭长,刘洪田高升为黑龙江牡丹江西安区法院的审委会的主任!黑龙江牡丹江中院的姜山法官据说就你还是金桂兰式的好法官?你配吗?上海高院的法官“集体嫖娼”的嫖娼门,法官嫖的是小姐,对吧?湖北黄石中院院长又曝开房门,法院院长嫖的是“良家妇女”对吧?湖北省高院刑三庭庭长张军法官与女律师开房,张军法官嫖的是女律师,对吧?湖北省襄樊法院院长与本院纪检书记开房门,法院院长嫖的是本院女纪检书记.女法官,对吧?深圳法院的裴副院长嫖的是有求于自己的女律师,还玩双飞,有的双飞女还是hongkong小姐,有的双飞女被玩后让裴副院长招进法院作了法官,对吧?救救法官吧!所以我们建议官员的财产公开应当从法官开始,好不好?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仅仅宣誓一下是不够的!请认认真真的做好各类案件的接待工作吧,好吗?人民法院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不对?!请问该错案最高人民法院是不是应该管一管了?牡丹江市人大内司委请对违法犯罪的法官进行监督和打击吧!好吗?
  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工作过的(原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支公司)工作过的业务员及保险代理人,凡是再此工作过做过销售保险业务后由于各种原因离开了并且没有领到续期佣金的同仁,请尽快找该公司去领取你应得的续期佣金。(因为按照 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规定》既公司的规定以及《保险代理合同》的约定,你们业务员及保险代理人都应该领到续期佣金,即使你已经离开了公司,按照《管理规定》既公司的规定以及《保险代理合同》的约定,你们业务员及保险代理人都应该领到续期佣金)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的李建伟总经理,刘文杰.吕丽副总经理及其你们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陈治华.关立坤你们是不是贪污了业务员及保险代理人都应该领到的续期佣金了?请中国保监会快来查处李建伟总经理,刘文杰.吕丽副总经理及其你们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陈治华.关立坤的扰乱保险市场的不诚信的保险欺诈行为,好吗?常文红经理.张重阳经理.于冬经理.刘春雷主任.宁静涛.柳扬等同仁快去领啊!快看一看他们发给你们的经理级.主任级的职级通知单和工作证是真的吗?与你们的职级相符合吗?他们胡乱发给你们的经理级.主任级的职级通知单和工作证的行为是违法《保险法》的行为!是应当受到法律惩罚的违法的行为!吴德刚法官你作为黑龙江牡丹江中院民庭的书记员,现在你作为黑龙江牡丹江中院民庭和刑庭的副庭长,你连本案的判决书中的印签都盖得不清楚!并且你把本案的判决书又写错,请问你是一名合格的书记员吗?连法院的书记员的工作都干不好!是不是?就这水平,你办完该案后还高升为民庭和刑庭的副庭长了?岂有此理!黑龙江牡丹江中院民庭的姜山.陈丹法官.书记员吴德刚你们把管理津贴错写成定理津贴了。 你们可真有“水平”啊!祝贺你高升为黑龙江牡丹江中院民庭和刑庭的副庭长,你连本案的判决书中的印签都盖得不清楚!并且你把本案的判决书又写错,请问你是一名合格的书记员吗?连法院的书记员的工作都干不好!是不是?就这水平,你办完该案后还高升为民庭和刑庭的副庭长了?岂有此理! 你们的脸不红吗?本案的一审表明,一审刘洪田法官改写原告一审的起诉书的行为是违法的。对不对?依据《法官法》法官改写原告一审的起诉书的行为够不够判上十年的。我认为判上十年不算多,法官的行为太恶劣了,社会危害性极大。 真有你的,刘洪田法官你真是一名流氓法官,对不对?刘洪田法官你真是一名法律流氓!
  太平洋保险保不了太平!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工作过的(原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支公司)工作过的业务员及保险代理人,凡是再此工作过做过销售保险业务的后由于各种原因离开了并且没有领到续期佣金的同仁,请尽快找该公司去领取你应得的续期佣金。那是你们应得的劳动报酬!是你们的血汗钱啊!无论按照《管理规定》既公司的规定以及《保险代理合同》的约定,你们业务员及保险代理人都应该领到续期佣金,公司如果不给,那么公司就构成违约!快去领啊!钱也可能让人领领取了!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的李建伟总经理,刘文杰.吕丽副总经理及其你们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陈治华.关立坤你们是不是贪污了业务员及保险代理人都应该领到的续期佣金了?请中国保监会快来查处李建伟总经理,刘文杰.吕丽副总经理及其你们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陈治华.关立坤的扰乱保险市场的不诚信的保险欺诈行为,好吗?《保险法》第139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结构对保险公司处以五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二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保险法》第147 条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以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被告你是一家保险公司,你让人家原告到外县替你建设新的保险营业部,建成后只给原告开主任级别的工资,那你为什么发给原告业务经理的工作证,让原告干业务经理的活?这一点就触犯了《保险法》第147 条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以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我们注意到本案的一审判决书中连合同解除等字都没有出现,本案的二审判决书前半部分在复述本案的一审判决书中法院已经认定的事实时也没有合同解除等字的出现,二审判决书中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审(一审)认定的事实与二审法院认为的事实一致。”既然二审法院认为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而一审的牡丹江市西安区法院的法官认定本案是终止合同;;二审审理本案的牡丹江市中级法院的法官认定本案是合同解除。一个法院认定本案是终止合同,另一个法院认定本案是合同解除。两个法院认定的事实显然不一致。认定的事实显然不一致,但是二审法院却声称二审法院认为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办案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对不对?既然你们法官办案已经偏离了事实,办案不以事实为依据了,你们就不是办不办错案的问题了!而是你们已经违法了!你们这些罪犯!执法犯法的法官制造出社会的动乱!对不对?你们是胡乱办案,请纠正此错案!请关注!该案二审判决书——黑龙江牡丹江中级人民法院(2002)牡民终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被办案的姜山.陈丹.蒋纯吉等法官写得是错漏百出!可太气人了!该案二审判决书——黑龙江牡丹江中级人民法院(2002)牡民终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不但被办案的姜山.陈丹.蒋纯吉等法官写得是错漏百出!而且判决出现了错误!又判错,又写错。真行啊!办案的姜山.陈丹.蒋纯吉等法官乱作为,这违不违法?该案二审判决书本案的卷宗的开庭笔录被办案的姜山.陈丹.蒋纯吉等法官篡改了!伪造了!这违不违法?请记住这些法官的名字。请关注该案!
  伊春市中级法院法官无视法律篡改证据、颠倒黑白,造成冤假错案,谁来纠错  由于伊春市中级法院审案法官公开办人情案,法官篡改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歪曲事实,颠倒黑白,省高院和最高法院又知错不改,袒护造假法官,导致我进京上访维权十多年至今,虽然伊春市委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了一些案件,但是伊春市中级法院没能依法公正的向当地政法机关和党委如实的反映法官篡改证据判决存在的问题和不公,导致我多年反应的合理诉求没能引起地方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至今也没有得到合理解决。  在此,我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如实的向中央政法委书记和最高法院院长反应冤情。  在2001年的一起房屋侵权案件中,伊春市中级法院审案法官张林,谢世军公开办人情案,法官将我向法庭提交的“个人”征用土地批复违法无视证据、枉法断案,造成冤假错案。请求大家关篡改成“等人”征用土地批复,法官篡改证据,歪曲事实,直接导致我在法院维权不成,受法律保护的私有财产由于法官篡改证据造假,而被错判与被告共同共有,给我造成了无法挽回的重大经济损失一百多万元。  此案经多家媒体报道,也披露法官造假行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案法官罗林成明知伊春中级法院审案法官篡改证据,颠倒黑白,导致私有财产错判共同共有知错不改,并且省高院审案法官告知我伊春中级法院上我省院来做工作了,这个案子肯定是判错了,但是我不能给你改,让我去最高人民法院去改,我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立案庭的张萧法官接待我,详细审察了我提供的证据后,和我说,法院把你私有财产改判共同共有是错的,就看最高法院给不给你纠正了,我又多次进京上最高人民法院讨说法,事隔三年以后,最高法院立案一庭下达了通知书:(2010)民监字第18号,你因房屋侵权一案不服,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立案一庭下达的通知书上面有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的公章。法律明确规定,通知书和立案庭的公章法律不生效。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这起案件省高院和最高法院审查此案的法官都知道由于伊春中级法院审案法官篡改证据,歪曲事实,颠倒黑白,人为造成的一起冤假错案,为什么我申诉最高人民法院,那是执行国家宪法最后的一道防线,都承认案件错判却又知错不改,导致我同妻子女儿至今仍在北京上访申诉控告,并且向各大媒体求助,现各大网站针对判决存在的问题进行发帖,该案已引起全社会强烈反响,引起广大市民和网友的关注,在此我强烈请求中央政法委书记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听证,依法纠错,并对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给予赔偿,对办人情案的造假法官依法追责。  本人现持有征用土地批复原件为证,能够充分说明判决书与原件不符,此案实属法官造假所致,强烈请求最高法院,维护法律公平正义。所以现向中央政法委书记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实名反应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案法官篡改证据造假的行为,为防止假汇报的现象再次出现?,我再次恳请中央政法委书记和最高人民法院一定要亲查此案,查清本案事实。  希望我反应的问题能引起中央政法委书记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高度重视,尽快调查取证,为防止假汇报本人申请公开听证,如有异议,请尽快与我本人取得联系,再次感谢。,希望最高法院院长要肩负起法律赋予的权利,依法追查造假法官,启动再审程序,有法必依,有错必纠,维护法律公平正义。  姓名:宋晓杰  电话:  住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红旗小区自行车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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