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慈善的行为会受到慈善组织的司法公信力研究的影响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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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慈善组织透明度持续受到关注
  每年募捐到了多少钱?我捐给公益慈善组织的钱花到哪里去了?这些问题在我国的公益慈善领域受到公众关注。
  又有一家机构开始为中国的公益慈善组织透明度打分了。3月27日,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发布了《中国公益慈善透明度观察报告》(以下简称“北大报告”)。
  这是国内首次由独立学术机构开展的公益慈善信息透明度调查。在北大报告发布之前,我国已经有3个机构开展了针对公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和披露的相关评估,分别是民政部主管的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从2009年开始每年发布的《中国慈善透明度报告》(以下简称“中民版本”),并由此开发了中国慈善透明指数;我国基金会行业自律性组织――基金会中心网在2012年8月开始上线运行的评估基金会透明度的中基透明指数;由深圳USDO自律吧在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浙江敦和慈善基金会、南都公益基金会、基金会中心网等多家机构支持下开展的,做了两年的《中国民间公益透明榜单》(以下简称“民间公益版本”)。
  中国青年报记者通过梳理这4个版本的公益慈善组织透明度评估体系,并采访了4家机构的相关人员后发现,在评价我国的公益慈善组织透明度的指标体系的开发上,北大版本、中民版本的指标体系类似,评估对象有差异,中基透明指数的适用对象限于基金会,民间公益版本的评估对象是没有官方背景的草根公益慈善组织。
  透明度评估指标体系如何确定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邓国胜参与过民间公益版本、中基透明指数、中民版本的评估指标体系的研发和讨论,在他看来,4个版本的评估指标体系中,一级指标体系大同小异,都包括公益慈善组织的基本信息,让公众了解这个公益慈善组织“我是谁?我在做什么?如何才能找到我?我对谁负责”。
  在一级指标体系中,还包括组织的治理信息、项目信息、财务信息等,让公众了解这个公益慈善组织的资金从何而来、如何管理、如何使用以及资金使用取得了哪些效果等。不过,4个版本中的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的分值和权重,有较大的区别。
  基金会中心网开发部有关负责人发给中国青年报记者有关中基透明指数的资料显示,中基透明指数的指标体系分为4类,共计60个,根据不同指标附不同权重, 60个指标包括40个合规性指标和20个倡导性指标。合规性指标是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必须披露的,比如基金会基本信息等,具有一定强制性,达到这些指标就代表及格;倡导性指标则是基金会业内认同的,不在政府监管部门的要求之内,比如是否建立网站、开设信息披露平台,在栏目里公布年报信息、审计信息等。
  邓国胜表示,在我国三种社会组织基本形态中,有关基金会信息披露和公开的相关规定最为完备。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政部部门规章《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以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对于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的信息公开主体、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相比较而言,中基透明指数的指标体系会更规范一些,按照制度规定确立就可以了。”邓国胜说。
  邓国胜介绍说,民间公益版本指标体系具有独特性,虽然与中基透明指数、中国慈善透明指数的一级指标有许多共同之处,都包括组织基本信息、治理信息、业务或项目信息、财务信息等方面的透明度评价,但是各自的侧重点与三级指标构成并不相同,民间公益版本透明指数高度关注组织治理、管理、财务信息的透明。
  中国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在北大版本和中民版本的透明度指标体系中,财务信息和项目信息都是最详细的指标,都包括了“是否公开项目受助对象遴选标准”、“是否及时公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
  邓国胜认为,不同的版本都高度重视财务信息的透明,是因为财务信息的透明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透明指数理应回应公众的关切。
  哪些公益慈善组织应该被评估透明度
  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慈善公益事业的基本法,如何界定公益慈善组织是个难题。
  中国青年报记者发现,除了基金会中心网基本涵盖了我国目前近4700家基金会,中基透明指数适用于公募和非公募基金会之外,北大版本和中民版本都选择了红十字会系统、慈善会系统、基金会,中民版本还选择了部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北大和中民的研究团队认为,只要从事了公益慈善行为的社会组织都可以纳入被评估的范围。
  北大版本是首次发布,只选择了93个评估对象,分别是31个省级红十字会、31个省级慈善总(协)会以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净资产排名前列的公募基金会。
  中民版本已经连续发布了6年,评估对象不断完善,2012年已经达到500个。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的样本名单主要根据各组织最近一年度捐赠收入、公益支出、净资产,以及社会影响力进行抽样;慈善会样本主要根据部分慈善会最近一年度捐赠接收总额以及行政级别、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进行抽样;红十字会系统主要根据行政级别高低进行抽取,共选取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27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红十字总会,5个计划单列市和18个省会城市以及41家其他地市级城市红十字会;其他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已掌握的组织最近一年度捐赠接收总额进行抽样。
  而民间公益版本的评估对象则和这3个版本的完全不同。
  邓国胜介绍说,中国民间公益透明指数项目GTI由USDO自律吧在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浙江敦和慈善基金会、南都公益基金会、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北京市西部阳光农村发展基金会、基金会中心网等多家机构支持下开展, GTI工作团队在2014年度通过互联网采集到1300家民间公益组织的相关信息,并且依据GTI指标权重经过科学计算之后,形成我国民间公益组织的透明榜单。
  “因为接受了一些基金会的资助,民间公益透明指数项目没有评估基金会,只是把草根的、纯民间的、接受这些大型基金会资助的公益慈善组织纳入评估范围,大都是一些在地方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还有一些无法注册或者进行工商登记的草根民间组织等。”
  公益慈善组织信息透明能带来什么
  青海格桑花教育救助会是一家来自西部、以教育为服务领域的民间NGO,在中国民间公益透明榜单中排名第二。该机构负责人表示信息的公开透明,尤其是财务信息的公布,促进了组织的发展。
  青海格桑花教育救助会2005年注册,2007年成为青海省一级社团,秘书长徐来始终觉得机构的成长和自身机构公开透明分不开。尤其是2010年玉树地震后,长时间的公开透明给机构带来了切切实实的好处。
  “格桑花在2010年玉树地震时收到捐款善款是500多万元,但到了2011年就上升到了1000多万元,比2010年多了近一倍。”徐来说。
  感受到好处,更坚定了机构信息公开的决心。“2010年玉树地震收到500多万元善款后,每一笔流向都作出了详细的公布,再加上之前机构透明的经验,我们会对捐助者进行回访,通过主动沟通方式告知捐助者你的善款去了哪。”徐来说,“一本明白账、欢迎来查账。”
  不过,也有不少机构觉得这种公布对于自己的组织并没有多大意义。
  上海市血友病联谊会和宁夏中卫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是两家民间NGO,上海市血友病联谊会以上海本土血友病患者为服务对象,该机构负责人孔德林觉得,虽然排名靠后,但这种透明对于他们的组织来说意义并不大。
  组织机构小、未到相关部门注册、不接受捐款、并不想有大发展是孔德林认为公开没有太大意义的原因。
  “也就是每年几次定期的活动,也不接受捐款,平常开展活动的经费来自我的几个企业家朋友的赞助,一年可能有5000元左右做做活动,几个血友病人聚聚,分享下治疗方法和成果,而就这5000元我也会开出发票交付资助企业,我也没有想着把联谊会做多大,透明公开对于我们这种小组织没什么必要。”孔德林说。
  而在宁夏中卫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负责人李芳看来,机构大小、资金来源与组织公布信息的意义大小有着直接的关系。
  李芳觉得,如果机构小,善款来源又是自筹,对公众信息披露根本就不必要,但她也认同如果机构要是做大、做强了,公开透明还是很有必要。
  “中卫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就是我自己投钱办的,资金都是自掏腰包,并没有拿公众和企业一分钱,那你说我这个公开有必要么?当然不光是指财务方面,机构人员也基本就是我自己,如果真要讲透明,那还得去雇人来做相应的工作,产生这部分成本还不如我直接去多救助几个孩子。”李芳说。
  记者注意到,不论从政策倡导还是一些公益机构的自律角度而言,要求公益慈善组织更全面地进行信息公开是趋势,2011年民政部发布《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中规定,公益慈善机构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
  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连续多年在中国慈善透明度排行榜中排名前列,这个由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的专业管理人员发起与运营的公益组织,每年详细公开审计报告和财务数据,是国内首家按照上市公司标准公开发布年报的基金会。中国青年报记者在它的官网上看到,从2009年至2013的年度报告、年检报告、审计报告全部上网公布并可以下载阅读,在年度报告中,有详细的会计报表、业务活动报告等,理事会成员、行政人员薪酬福利情况等,并有饼状图分析了基金会的净资产构成、捐款来源、公益项目详细情况、行政经费构成等,在捐赠人信息列表中,上至数以百万元计的大额捐赠,最小的一笔50元捐赠,属于定向还是非定向捐赠,全部一一列出。
  “它是一家刚刚由非公募基金会转型成功的公募基金会,一直没有面向公众劝募的权力,一般来说,只向登记部门和捐款人公开相关信息就符合要求了,但它还是面向公众进行了详细的信息公开。”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贾西津认为,在公益慈善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公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不亚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信息公开最重要的就是详细,特别是资金的进入和流出,这需要有很专业的技术支撑,也需要有相当的成本投入”。
  “公开的成本是很高的。公开不光是意愿,更是能力。”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举例说,“有人给‘免费午餐’捐了3元钱,索要免税发票,最后组织花了17.5元钱把发票寄给了他,尚未计算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成本。”
  据了解,为了达到中基透明指数的信息披露要求,很多基金会不得不指定专人负责数据采集,需要付出很高的人力和时间成本,对一些实力薄弱的基金会,这些工作的确会令其望而生畏。但在许多公益慈善界学者看来,信息披露是每个基金会的责任,是必须投入的成本。
  在掌握并披露信息的同时,基金会中心网也给各个基金会提供信息透明工具。基金会中心网发布了一套《中基透明指数FTI指标及算法详解》,很多基金正是按照这套介绍,来完善自己的信息披露、大幅提高透明度排名的。
  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在近两年的慈善透明度报告中呼吁,由于我国公益慈善组织涵盖类型众多,适用法律法规不尽相同,信息公开工作缺乏一个得到普遍认可的权威标准,尽管民政部在2011年年底出台了《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在2012年7月出台了《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上海市、广州市也出台了各自的募捐管理条例,但截至目前,我国公益慈善信息公开的权威标准依旧缺乏。
  面对如此繁杂的信息公开标准,公众仍难以作出客观、全面的判断,使得简单、权威的行业透明度认证体制重要性日益凸显。
  另外,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也缺乏处罚机制,这使得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公益慈善组织进行透明化工作的动力不足,信息公开表现优秀的组织没有得到恰当的表彰,信息公开不足的组织也没有得到足够的鞭策。
  清华大学程文浩教授和邓国胜一起参与过中基透明指数的研发,他曾经表示,通过中基透明指数,发现了一些值得深思的现象,有些基金会基本上没有任何的信息公开,但是可以照样通过年检,照样可以生存。有些基金会非常不透明,尤其是它的收入、支出、项目信息,但是仍然能够获得大部分的捐赠。
  更多的学者呼吁,在慈善立法中,要通过有效的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社会力量的有效监督,提升公益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中国青年报发表的文章
不支持Flash当前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问题研究--《郑州大学》2013年硕士论文
当前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问题研究
【摘要】:慈善事业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慈善组织是慈善事业的物质载体,是连结慈善捐赠者和受助者的中介组织,同时又是社会管理和创新的重要力量。慈善组织依靠社会公众的捐赠维持运营,看似社会公众捐赠的是款物,实际上是爱心。当捐赠者发现自己的爱心被滥用时,就会产生猜疑甚至被欺骗的感觉,由此导致慈善捐赠者与慈善组织之间信任关系破裂,慈善组织公信力不足将直接导致慈善资金捐赠中断,慈善组织也就失去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慈善公信力是慈善组织的生命线,然而这条生命线在过去的2011年里曾因一桩桩“慈善事件”被社会公众密切的关注和审视,并引发一系列的社会轰动和讨论。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包括哪些要素?慈善组织公信力不高的原因有哪些?怎么做才能挽回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本文从慈善组织公信力本身入手,寻找产生问题的原因和对策。首先,在明确一系列相关概念,做好充分的文献研究基础之上,界定出慈善组织公信力的构成要素和具体指标,为下文的公信力问题分析奠定基础;其次,以郑州市为调查对象,充分利用问卷调查和访谈所收集到的一手资料,结合网络、文献中的二手资料对郑州市慈善组织发展面临的问题及慈善组织公信力缺失的表现进行分析;然后,运用信任理论及公信力构成要素及其指标,深入探讨问题形成的原因;最后,根据信任理论中关于信任文化生成带来的启示,结合实际,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郑州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3【分类号】:D632.9【目录】:
摘要4-5Abstract5-11图和附表清单11-121 绪论12-26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12-14
1.1.1 选题背景12-13
1.1.2 研究意义13-14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14-16
1.2.1 国外相关研究14-15
1.2.2 国内相关研究15-16
1.2.3 国内外研究总结16 1.3 相关概念界定16-17
1.3.1 慈善事业16-17
1.3.2 慈善组织17
1.3.3 慈善组织公信力17 1.4 研究的理论依据---信任理论17-22
1.4.1 信任的概念18-19
1.4.2 信任的社会生成19-21
1.4.3 信任的分类21-22 1.5 研究思路和方法22-25
1.5.1 研究思路22-23
1.5.2 研究方法23-25 1.6 创新点25-262 郑州市慈善组织公信力现状分析26-41 2.1 慈善组织公信力构成要素及具体指标界定26-31
2.1.1 慈善组织公信力构成要素界定26-29
2.1.2 慈善组织公信力构成要素的具体衡量指标29-31 2.2 郑州市慈善组织类型及特征31-32 2.3 郑州市慈善组织发展面临的困境32-37
2.3.1 公众对慈善事业的性质认知不清32-33
2.3.2 公民个人自主的慈善活动较少33-34
2.3.3 慈善组织与公众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34-35
2.3.4 慈善组织的社会知晓度低35-37 2.4 郑州市慈善组织公信力缺失的表现37-41
2.4.1 组织使命不清晰37-38
2.4.2 公开透明难以实现38-39
2.4.3 非营利性难以保证39
2.4.4 自主性还需要争取39-40
2.4.5 自身能力不强40-413 郑州市慈善组织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分析41-50 3.1 自律能力不足42-43
3.1.1 自我监管、自我披露的责任意识有待提高42-43
3.1.2 监督机制不健全43
3.1.3 自我披露成本负担重43 3.2 内部制度不健全43-44
3.2.1 理事会制度没有发挥实效43-44
3.2.2 组织管理制度不成体系44 3.3 员工素质难以满足组织发展所需44-45 3.4 缺乏使命与规划45
3.4.1 组织使命不明确45
3.4.2 组织发展缺乏战略规划45 3.5 政府部门角色定位不合理45-47
3.5.1 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46
3.5.2 行政干预过度46-47
3.5.3 监管不力47 3.6 新闻媒体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引导培育功能47-48 3.7 慈善信任文化尚未形成48-504 提高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对策思考50-59 4.1 完善监督机构建设50 4.2 加强组织管理制度建设50-52 4.3 注重组织人员队伍建设52 4.4 提高慈善组织公信力战略管理水平52-53 4.5 加强意识修养,提高行为合理性53-55
4.5.1 社会公众应提高慈善意识修养54
4.5.2 慈善组织应加强责任意识修养54-55
4.5.3 新闻媒体应加强角色定位修养55 4.6 注重宣传与对话,培养组织与公众间的熟悉感55-56 4.7 培育慈善信任文化,提升慈善组织公信力56-59
4.7.1 行政部门应确保政策的一致性和不可更改性57
4.7.2 立法部门应致力于规范的一致性57-58
4.7.3 其他部门应立足本职增进慈善信任58-595 结语59-61 5.1 结论59 5.2 研究的不足与展望59-61参考文献61-64致谢64-65附录65-68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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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组织的诚信危机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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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社会公益组织正面临巨大的诚信危机,其主要原因包括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的积极性不高、政府的信任和行业自律较为缺乏等。文章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公益组织诚信危机的治理措施,一是健全完善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二是健全完善对公益组织的内外部监督体系。
【关键词】公益组织 诚信危机 成因 治理
公益组织的诚信危机
近年来,我国公益组织蓬勃发展,公益组织对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建设中的功能逐步得到扩充,其地位逐步得到提升,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慈善事业、环保事业等公益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为了提升公社会公益组织的公信力,我国公益组织近年来切实加强诚信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比如,2008年河南省9家公益组织曾发起倡议书,要求在汶川地震期间各公益组织及时发布捐赠者名称、捐款数额、捐款去向等,让捐赠者更加放心地捐款,切实加强了河南省社会公益组织的自律,消除了单位和个人普遍存在的自己捐赠的款物能否得到合理使用的担忧,促进了地震期间捐款赈灾的有序进行,为汶川灾区提供了数目可观的款物。
2010年7月,基金会中心网正式启动运营,全国范围内1800多家基金会的资助项目、财务报表等有关信息在网站上向全社会公布,为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基金会资金的使用情况提供方便。河南省和基金会中心网的上述行为表明了我国社会公益组织提升公信力的积极心态。
但是在社会价值取向多元化等因素的影响下,目前我国社会公益组织的诚信危机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且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具体如下:
首先,部分公益组织趋利性现象十分明显,想方设法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严重违背了社会公益组织非营利性的宗旨。比如,部分公益组织向其会员提供服务,据此向成员收取费用,并将此作为筹集资金的渠道,最后却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主,这违背了社会公益组织非营利性的宗旨。以目前我国的具体情形来看,许多&非营利性组织&是从事盈利性活动的。而社会公益组织如果参与营利性活动,就会凭借其免税优势,同其它企业形成不公平竞争,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严重败坏了社会公益组织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与形象。
其次,部分社会公益组织违背公益性的行为越来越突出,和组织的宗旨完全背离。部分公益性组织资金管理十分混乱,工作人员公费超高消费现象客观存在,比如购买豪华办公用品、建盖豪华办公大楼、公款大吃大喝、公款出国旅游等。同时,部分公益组织还滥发奖金和工资,许多本应按照规定用于公益事业的经费却被用来提高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部分公益组织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够健全、不够完善,在公布相关信息方面也存在不真实、不及时等问题,欺骗了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部分公益组织完全不考虑如何加强自身的诚信建设,忽视了自身的责任意识。部分公益组织打着公益的名号从事谋取私利的活动,化公为私,存在违法犯罪现象,对公益组织诚信建设产生极大负面影响。
公益组织诚信危机的成因
当前我国公益组织诚信危机的成因是多种多样、纷繁复杂的,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无疑必须通过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而当前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不够健全的问题导致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缺乏有效的规范。
首先,法律法规存在&缺位&问题。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已较为健全,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仍然在某些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法律&缺位&的问题。比如,我国还缺乏统一的对公益组织进行规范的法律,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基金会信息公布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涉及公益事业的法律法规共同构成对公益事业发展进行规范的法律体系,民政部、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对公益事业发展亦制定了一定的部门规章。
当前的这些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中的规范对具体法律条文的界定不够明确清晰,难以在实际的公益事业发展过程中进行操作。此外,还存在内容不够全面、存在法律空白、法律位阶较低、缺乏专门的监督机构等诸多问题。2012年年底,我国《慈善事业法》已进入起草阶段,但至今未能完成立法计划。①预计《慈善事业法》制订出台后,必将有利于更好地对公益事业发展进行规范,但未能囊括全部公益事业,因为毕竟公益事业的内涵要大于慈善事业,许多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组织并不属于慈善事业的范畴。仅仅出台慈善事业法还远远无法对公益事业进行有效规范,只有及时出台统一的公益事业法,才能解决法律法规&缺位&的问题。
其次,法律法规存在&缺力&问题。目前,虽然我国法律法规对公益组织的信息披露等作出了相应规定,但依然存在&缺乏力度&的问题,法律法规的刚性不足,缺乏对违反信息披露等规定的惩戒措施,导致部分公益组织的捐赠活动、捐款用途、财务收支等方面的运行过程不够公开透明,广大捐赠者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这是公益组织产生诚信危机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
据《2013年度全国慈善透明报告》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慈善透明指数为43.11分(总分为100分)。按照该报告的透明指数的区间分类,指数在90以上的慈善组织为卓越组织,指数在80~90之间的慈善组织为优秀组织,指数在60~80之间的慈善组织为进取组织。2013年的透明指数43.11分虽然比2012年度的透明度大幅度提高,但仍然处于不及格状态,表明我国慈善组织的透明度仍然需要进一步提高。&报告&建议,我国应尽快出台具有约束力的慈善组织信息披露标准,以解决当前的信息披露制度缺乏&刚性&的弊病。②当前我国已制定施行《基金会管理条例》,但基金会仅属于公益组织的较为狭小的组成部分,无法对其他公益组织资金的使用进行规制。
此外,法律法规的&缺力&问题还体现在对公益组织监督管理制度、审计制度、行业自律制度等方面不够完善。当前对公益组织的审计机构在设计程序、审计技术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大漏洞,导致公益组织的透明度难以提高、公信力难以提升。
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的积极性不高。北京奥运会、汶川地震等重大事件后,我国公益事业迅速发展,社会民众参与公益事业的意识有所提升。然而,我国社会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不高,对公益组织进行监督的意识依然十分淡薄,和西方发达国家的公益事业发展中民众的积极参与和监督之间存在较大差距。也就是说,和西方国家的公益文化相比较而言,我国的公益文化仍然处于较为落后的状态。
由于受到基督教传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西方许多国家自古以来就具有十分发达的公益文化,在西方国家的社会文化中也十分强调对弱势群体的关爱。许多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家在不断累积自己财富的同时,不断开展公益事业。这和西方传统中很少将自己创造的财富让子孙继承的习惯有关,西方企业家在积累大量财富后,通常会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以自己的财富为社会谋福祉,很少将大量的财富&世袭&给子孙后代。
而在我国传统文化观念中却恰恰相反,积累大量的财富并&世袭&给自己的子孙后代被认为是一件非常光荣的事情,大量&富二代&的财富就是通过继承取得的。当然,我国儒家文化传统中也注重对弱势群体的关爱,也不乏富商从善的事例,但我国的公益文化总体上仍然处于较为薄弱的状态,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公益事业的积极性不高。
公益文化的薄弱使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缺乏财力和智力两个方面的支持,同时给公益组织产生诚信危机提供了空间。其原因在于,在公益文化较为发达的状态下,社会公众在将其财物捐赠给公益组织后,就会通过各类渠道了解自己捐赠财物的去向,这就要求公益组织必须通过各种方式公布财务收支,增加公益组织的透明度,发挥对公益组织的监督制约作用。如果一个国家的公益文化较为落后,社会公众的捐助力度可能较小,即便在向公益组织捐赠款物后,既缺乏对公益事业发展建言献策的积极性,也缺乏对自己捐赠款物的去向进行监督的热情。所以,我国公益文化的落后、社会公众对公益事业参与和监督积极性的不足为公益组织不诚信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可乘之机。当前,采取切实措施提升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公益事业发展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公众对公益事业进行监督,成为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政府的信任支持和行业自律较为缺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我国公益事业发展的过程中,政府主导地位呈现逐步弱化的态势,社会公益组织的发展对政府的资源依赖性也有所下降,这就为公益组织的发展提供了自主发展的法律保障,公益组织的自主性得到强化。然而,政府仍然在许多方面对公益组织、公益事业的发展发挥主导功能,政府掌握了大量的有形或无形资源,包括资金、制度和信用资本等方面。政府对公益组织的态度还在较大程度上对公益组织的公信力产生直接影响。
由于政府机构改革还存在许多需要强化的领域,当前,政府对公益事业发展方面的政策环境营造还有待加强,需要政府强化对公益组织进行自治的引导,政府和公益组织均需调整自身的角色。但是目前我国部分地方政府依然对公益组织缺乏必要的信任和支持,依然没有转变自身角色,政府仍以&管理者&自居,将公益组织置于绝对的被管理地位,极大地挤压了公益组织的发展空间。政府仍然对公益组织进行不当的干预,从而限制了公益组织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政府通过行政权干预公益组织负责人的选任,甚至直接或间接地促使已退休政府官员担任公益组织负责人,便于政府对公益组织加强控制。此外,许多公益组织均有政府相关部门担任组织的主管机关,这些公益组织开展活动很显然容易受到政府干涉。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在政府相关部门主导下成立的公益组织缺乏必要的市场竞争机制,大大降低了非营利性组织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除政府的信任与支持外,公益组织制度化的行业自律是确保其诚信的重要机制。但是我国目前许多公益组织还没有建立制度化的自律机制,即使是部分已制定自律机制的公益组织也存在不够规范、未落实到位等问题。
我国公益组织仍然受到计划经济时代的影响,甚至不少公益组织是从计划经济时代的事业单位转型而来的,部分公益组织没有设置相应的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组织内部仍然缺乏制衡与分权,即便某些公益组织设置了监事会、理事会等组织机构,也往往成为&橡皮图章&,并未发挥应有的制衡功能。理事会缺乏民主决策机制,&一言堂&、&内部人控制&等现象较为突出,无法形成对理事长的权力制衡。理事会成员的结构不尽合理,公益组织内部的理事较多,源自外部的理事较少,导致内外理事的比例严重失调。理事会成员并不是选举产生的,而是具有一定的融资目的和政治目的,理事会成员和公益组织的内部人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无法发挥理事会的作用,未能对公益组织发挥应有的影响力。部分公益组织虽然制定了章程,但是未能得到严格执行,所谓的&章程&成为摆设。尽管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建立了相应的财务公开制度,但是并没有形成强制约束力。
公益组织诚信危机的治理路径
2013年年底,新华社发布新闻称:&2013年成慈善公益组织发展分水岭。&认为我国公益组织在陷入&信任危机&之中难以自拔后,通过积极努力重新逐步获得了社会的信任,&郭美美事件&被社会提及的频次正逐步减少。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对现代公益组织发展的蓝图进行了全面描绘,并提出&完善慈善税收减免税制度&、&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等重要改革举措,还确定了慈善类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原则,明确了慈善事业发展的核心问题和方向。当前,我国正步入集中力量治理公益组织诚信危机的关键时刻,因此,公益组织诚信危机的治理应从如下两方面着手:
健全完善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与规范需要法律制度体系的支撑。长期以来,我国对公益组织进行规范的法律制度体系不够健全、不够完善,尤其是对公益组织的产出无法进行量化,监督制约机制的法律规定缺乏约束力,甚至存在&缺位&的现象。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必须健全完善公益事业发展的配套法律制度体系,以促进我国公益组织的健康发展,不断激发这些社会公益组织的活力,规范其发展的模式。
为此,笔者建议将已进入起草程序的《慈善事业法》更改为《公益事业法》,将全部公益事业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并按照不同的公益组织的性质,适时制定出台促进各类公益组织发展的单行法律,进一步优化公益事业发展的空间,通过完善公益组织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人力资源激励机制等,为更好地促进公益组织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健全完善对公益组织的内外监督机制体制。在外部监督方面,一是要构建独立的第三方监督制约体系。将评估工作完全推向市场,实现市场化。大力扶持社会监督机构依照规定对公益组织开展监督工作,对公益组织的财务收支、活动策划等方面实现全方位、立体化、全程化的公开,提升公益组织的公信力。
二是要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对捐赠人和利益相关人及时反馈款物的使用信息,真实、及时、准确地公开公益组织的财务收支状况,确保公益组织公开、透明地运行。
三是切实加强舆论监督。加强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公益组织的舆论监督,对新闻报道中涉及公益组织的负面事项及时予以回应,对存在的问题负责任地进行整改。
在内部监督方面,健全完善公益组织的组织结构,构建以公益组织的&章程&为核心的运转协调、权责明晰的公益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发挥理事会、监事会等对公益组织的监督制约功能。同时,强化行业自律,实行高度的民主化管理,着力构建有效的自我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公益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
(作者为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①邹伟,胡浩:&慈善事业法已进入起草阶段&,新华网,日,/legal//c_.htm.
②张希敏:&2013年中国慈善透明指数43.11&,中国新闻网,日,/sh//5307432.shtml.
③华晔迪:&2013年成慈善公益组织发展分水岭&,新华网,日,//c_.htm.
责编/丰家卫(实习)
[责任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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