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教育部 2010 286号文件 调整国家励志奖学金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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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部分国家的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
教财[2000]2号&
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
&&&&根据国家有关公派留学人员政策的规定精神,考虑到亚非大部分地区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和补助标准偏低,生活条件较艰苦的情况。为保证国家公派留学人员顺利完成学业,经商财政部同意,决定调整我公派留学人员在部分亚非国家的奖学金资助标准,并改变补助计算办法。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是指列入我国公派计划的留学人员在外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开支标准,也是计算补助的依据。原来对有关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补贴标准停止执行。
&&&&二、调整后的留学人员奖学金标准开支项目包括: 伙食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在第三国转机费用和零用费等。
&&&&三、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获得对方提供奖学金,其数额高出我国家公费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不给予补助; 低于规定标准的,按国家公费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补足差额。
&&&&四、调整后的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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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
教财〔2003〕7号
  为贯彻执行我国派遣出国留学人员的政策,加强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管理等方面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决定从2003年开始,设立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奖学金。其选拔对象是: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骨干;“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及其梯队主要成员以及其他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国家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中央国家机关、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等学校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其他需要重点培养的人才。
  高级研究学者奖学金资助标准的制定,本着既要保证出国研究人员学习、研究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学术活动需要,又要力求节省国家财政开支的原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奖学金是指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在国外学习、研究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和学术研究补助费。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零用费和学术补助费等。
  二、资助期限:3-6个月。
  三、资助标准:
国家和地区 三个月(每人每月) 四-六个月(每人每月)
美国 2000美元 1800美元
加拿大 2600加元 2400加元
英国 1200英镑 1050英镑
欧元区国家 1800欧元 1600欧元
瑞典 15000瑞典克郎 13000瑞典克郎
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 1150美元 1000美元
澳大利亚 2100澳元 1800澳元
新西兰 2200新元 1900新元
日本 20万日元 18万日元
新加坡 2200新加坡元 2000新加坡元
印度 1100美元 1000美元
以色列 1200美元 1050美元
蒙古 1100美元 1000美元
南非 1100美元 1000美元
埃及 1100美元 1000美元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资助标准另行规定。
  四、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奖学金是依据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国外实际留学的时间,按月或季度发放。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发放。已领取奖学金的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因特殊情况,中途回国或提前结束学业回国的,应退还中途回国期间或提前结束学业期间的奖学金。退还奖学金的数额原则上以天为单位计算,但因回国航班等原因造成提前回国的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凡在七日内的,可不退还奖学金。
  五、选派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后,不再选派高级访问学者。
  六、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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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法库 |上海大学因公出国经费报销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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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学校国际化战略,保障我校师生员工顺利开展多层次的国际合作交流活动,规范我校因公出国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上海大学因公出国经费报销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需要向上海市财政局申请用汇的单位和个人业务
本部分所指的业务是:出国前申请购汇&回国后核销外汇。服务对象是:能获得&上海市政府的出国任务批件&或&出国、赴港澳台任务批件&的教职工。
一、因公出国人员须在出国前持&上海市政府的出国任务批件正本&&出国、赴港澳台任务批件&(3个月内有效)到财务处办理用汇申请手续。回国后15日内,携带原始票据到财务处申请办理外汇核销手续。除伙食费、公杂费和个人零用三项为包干使用外,其余费用须提供境外原始票据。
二、出国经费开支标准
(1)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按《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执行。
(2)短期出国(境)(60天以上,不含60天)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按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外专发[2002]第95号)执行。
(3)中长期出国(境)(90天以上,含90天)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和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号)执行;公派出国(境)任教连续半年以上生活待遇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的通知(财教 [号)标准执行。
三、出国人员在国外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1)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旅行,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并经学校外事处同意,财务处核准。出国人员在批准的计划内旅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的城市间原始交通票据实报销。
(2)出国人员因出国培训期间需要到另一个国家的城市出席会议、展览、交流活动的,在接到邀请函后应详细列示每笔开支,及时报外事处并申请批件,否则不予办理核销手续。
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需要申请用汇时,首次报销时应向财务处提供以下材料:
(1)具备合作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2)需提供中外合作办学合同(复印件);
(3)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复(复印件);
(4)学校购汇申请报告。
合同期内再申请本项目后续用汇时仅需提供学校购汇申请报告即可。
第二部分 不申请用汇的单位或个人因公业务
本部分所指的业务是:出国费用直接折合成人民币报销,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同第一部分的第二款。服务对象是:因客观原因无法办理&上海市政府的出国任务批件&或&出国、赴港澳台任务批件&的教职工,因公出国的在校学生。报销时请携带经费卡和有经费卡负责人签字的报销支款单。
一、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办理上海市政府出国任务批件的教职工出国费用直接折合成人民币报销,报销时需携带下列材料
(1)邀请信、会议注册通知函、以及需要报销论文版面费的录用函等材料及中文翻译件;
(2)&上海大学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申请表(无批件适用)& (请到财务处网站下载并完整填写);
(3)国外住宿费等原始票据;
(4)有出入境记录的证件复印件。
二、学生因公出国费用参照教师出国费用标准执行,依照国外原始票据折合成人民币报销。
对于有上海市出国任务批件的学生,报销时须带上出国批件正本,并提供国外住宿费等原始票据。
无法办理出国任务批件的学生,报销时须携带下列材料:
(1)财务处网站下载并填写完整的&上海大学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申请表(无批件适用)&;
(2)外方邀请信及中文翻译件各一份;
(3)国外住宿费等原始票据;
(4)有出入境记录的证件复印件。
三、学校举办国际会议需出版论文集,由会务组先行垫付费用,取得国外原始票据后折合成人民币报销。报销须提供以下材料:
(1) 提供举办国际会议的证明材料(盖有单位公章);
(2) 国外出版社论文录用通知(中英文各一份);
(3) 付款后国外单位提供的原始票据。
四、教师向国际组织缴纳会议注册费、论文版面费折合成人民币报销:
办理无出国批文会议注册费、论文版面费等,报销时需携带下列材料:
(1)外方提供的相关原始发票(需本人或代办人通过银行、信用卡等方式向外方汇款)。
(2)需提供对方邀请信或论文录用信等(中英文各一份)、国外付款明细通知。并在对方邀请信或论文录用信(中文) 盖上本学院和科技处或文科处公章。
五、 邀请外籍专家的国际旅费直接折合成人民币报销,报销时需携带下列材料:
1、邀请函(中英文各一份);
2、到外事处网站下载并填写完整的承诺书(学院公章和外籍专家签名);
3、护照入境记录的复印件、登机牌、行程单。
六、从国外购买图书资料仪器等
教师在国外期间购买用于教学、科研等零星图书资料、影片、录像片、实验材料等小额用汇,需办理国有资产入库手续后直接折合成人民币报销,报销时需携带对方提供的境外原始票据。
1. 国际旅费
因公出国机票的订购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执行,即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2. 出国参加学术会议,由主办方统一安排的住宿费超标,有两种选择:一是出国前申请用汇,回国后境外票据按照国家标准核销。二是出国前不办理用汇申请,回国后境外票据折合成人民币据实报销。资讯|备考|互动
武汉纺织大学与迪肯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来源:新东方在线整理
摘要:以下是武汉纺织大学与迪肯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更多信息请继续关注新东方在线考博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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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武汉纺织大学研究生教育的国家化进程,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的拔尖创新人才。根据《武汉纺织大学关于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项目的暂行管理办法》(武纺大研〔2013〕13号)的文件要求,学校决定与澳大利亚迪肯大学开展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学科专业及人数  学科专业:纺织科学与工程、机械工程、化学和环境科学与工程  人数:5人  二、培养方式及学习时间  采取双导师制,中方和迪肯大学导师各1名,其中中方导师的选聘按照《武汉纺织大学关于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项目的暂行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迪肯大学导师由中方导师或学校协助联系。  第一阶段:出国培养阶段,主要是开展与博士学位论文相关的课程学习及前期科学研究。时间不超过1年。  第二阶段:项目研究阶段,主要由中方导师指导,在国内完成。时间不少于2年。  第三阶段:论文阶段,主要是论文准备及撰写工作,原则在国内完成。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到迪肯大学完成。  毕业授予迪肯大学博士学位。  三、资助内容  入选者可从学校获得以下资助:  1.国内学习和研究期间的科研津贴(不少于2000元/月,由中方导师资助);  2.学校设立“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专项基金,资助费用包括生活补助费和往返的国际旅费(具体标准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号)执行);其中往返国际旅费各不多于2次。  四、毕业去向  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作为学校师资队伍的后备力量重点培养,毕业后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可优先录用。  五、申报人条件  1.本校应届及往届硕士毕业生、专业教师;  2.身心健康;  3.专业基础扎实,具有良好的科研潜力;  4.符合迪肯大学对英语水平的要求(雅思6.5分)。  六、申报程序  1.填写《武汉纺织大学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表》并提供科研成果证明材料、研究生成绩单以及本科、硕士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复印件交研究生处;  2.研究生处组织专家对申报者进行评审,确定推荐者名单;  3.获资助派出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与学校签署《武汉纺织大学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资助协议书》。  4.申报截止时间:日。
责任编辑:zhangn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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