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和国学习旅游法心得体会及十五不准的学习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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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范文
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绘就了依法治国的蓝图,党中央专门召开全会,就依法治国作出决定,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中纪委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如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精神,对纪检监察系统落实全会精神,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斗争作出安排部署。作为最基层的一名纪检干部,要把思想统一到四中全会精神上来,原原本本学习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和中纪委四中全会精神,做到学深学透,入脑入心,全面履行党章赋予我们的职责,强化学习提素质,对照纪律严要求,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为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一是找准定位、厘清职责
准确把握纪检干部执纪监督问责主业,强化主业意识,分清主办和协办、参与和督办的责任,管好该管的,放下该放的,把原先分管的业务交给相关领导和科室,不再分管纪检监察工作以外的其他事项,专司其职,杜绝越位、错位和缺位的事情发生。
二是落实三转、创新工作
按照党章赋予纪检干部的职责,尽快调整角色定位,回归到执纪监督问责的主业上来,充分调动职能部门的主体责任和主观能动性,把更多的责任放在督促主体责任抓落实和抓执行上,变“一线参与”为“后方监督”做到到位而不越位、牵头而不包办、督促而不取代。积极争取上级纪委和部门党委的支持,重点抓好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点对象、重要节点等对中央“八项规定”的贯彻落实。改变过去的老办法、老观念、老套路、老好人思想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问题,牢固树立防患于未然的理念,抓好预警防控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预防。
三是强化学习、提升素质
随着反腐形势的日趋复杂,对纪检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打铁还需自身硬,作为一名纪检干部要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提高自己与时俱进的能力,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政治洞察力和政治鉴别力。同时还要加强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的学习,争做一名熟知党规党纪、业务熟练的纪检干部。“执纪者先守纪,监督者受监督”,严格执行中纪委“四个不准”要求,王岐山书记对纪检干部日常工作和工作作风提出的“十五字”要求,省委、省纪委对全省纪检干部的“三铁”要求及市纪委提出的“十不准、十必须”把自己打造成一名能打仗、打胜仗的可亲、可敬、可信的纪检干部。
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范文沙发召开的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将研究全面深化改革问题并作出总体部署,这一恢弘重大的历史性主题令全社会倍感振奋与期待。肩负亿万人民的殷切期待,中国改革再次出发远行,心有梦想的改革者将与之同行。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必须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社会创新活力。这,就是新一代改革者的光荣使命。
改革的实践在基层,基层改革者任重道远。人们不会忘记,30多年前的改革开放之初,是安徽小岗村农民对包干到户的大胆探索,掀起了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中国改革开放的丰硕成果正是建立在这样许许多多基层改革者的探索之上。如今,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仍然需要千千万万的基层改革者去主动作为,积极探索,不断细化、完善、落实。能否让更多的基层改革者站出来,点燃他们心中投身改革的激情,从而凝聚起一切推动改革全面深化的力量,将成为本轮改革迈向成功的关键。
要让一切心有梦想的基层改革者脱颖而出。中国改革进入全面深化的新时期,要突破的不仅有思想领域的条条框框,更有现实利益的盘 根错节。今天的改革者往往也是被改革者,需要面对在各种利益表达中调整利益格局、取舍利益分配的巨大压力。
人们有理由期待,顶层设计能够为基层改革者创造相对宽容、宽松的体制机制,允许犯错,允许摸着石头过河,让更多的改革者打消顾虑、轻装上阵,为全面深化改革汇聚一切正面力量。
要让基层改革探索的活力充分迸发涌流。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基层干部群众对改革发展的必要性已经有了充分认识,对于改革的诉求也都有各自利益立场上的深度表达,甚至可以说“人人都是改革者”,改革的内在驱动力并不缺乏。但是,面对相对固化的利益格局和不断增强的改革阻力,一些基层干部群众对于改革的信心不足,因而缺乏参与改革探索的主动性,这也是不争的事实。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充分激发基层改革探索的活力创造一个人人参与改革、个个奉献智慧的改革新格局,这就需要顶层设计创新体制机制,为基层干部群众参与改革提供充分的空间,打造广阔的平台,畅通无限的渠道,全面激活基层改革探索的热情,让一切有利于改革探索的创新能量迸发涌流。
我们相信,基层改革者的队伍将在全面深化改革中不断发展壮大,中国的改革也将在全面深化中展现奋发有为的崭新风貌。希望本文学习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能解决您的问题。请记住我们的网址:学习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共2篇)的相关栏目网友推荐的经典语句最新发布的语录最新发布的帖子本文相关搜索点击加入国考QQ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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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国考面试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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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考面试备考 热点概述 我国首部旅游行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旅游法的聚焦点是权益保护,最大的亮点是规范零负团费和景区门票。针对屡禁不
  热点概述
  我国首部旅游行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旅游法的聚焦点是权益保护,最大的亮点是规范&零负团费&和景区门票。针对屡禁不绝的&零负团费&旅游,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同时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旅游法还对导游的行为作出规定:导游和领队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相关评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辜胜阻认为,《旅游法》将有效解决当前旅游业中&零负团费&乱象、景区门票随意涨价、导游无薪酬收回扣、旅游者投诉无门、旅游开发对资源环境造成破坏、旅游旺季部分景区人满为患以及旅游途中的不文明行为、旅游安全及救援等突出问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东方公共管理研究所所长刘锋认为,《旅游法》的出台有利于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国际旅行社总裁于宁宁认为,《旅游法》的出台既是旅游主管部门的需要,也是旅游从业者和旅游消费者的迫切需求。随着《旅游法》的出台,一个秩序化、规范化的旅游市场是大家喜闻乐见的。而《旅游法》的实施正好是北京旅游产业转型升级的最佳时机。
  模拟题
  中国首部旅游法正式出台,于今年10月1日实施,对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限制旅游景区涨价、杜绝&零负团费&、规范导游行为等作出规定。谈谈你的看法。
  参考答案:
  今年10月1日我国首部《旅游法》正式实施,对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限制旅游景区涨价、杜绝&零负团费&、规范导游行为等作出规定。它的出台既是旅游主管部门的需要,也是旅游从业者和旅游消费者的迫切需求。《旅游法》围绕着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设计,既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利,又规范旅游市场,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旅游法》的正式实施,是我国旅游行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情,但是在刚刚实施的这个阶段里,它的实施也经受了一次考验。在国庆黄金周期间,景区&爆棚&、游客&滞留&、游客被强制消费甚至被辱骂等不和谐事件频频发生,说明新法出台后还存在很多问题值得我们去反思和改进,如一些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到位、一些旅游企业对旅游法重视不够、还按照原来的套路试水。因此旅游法能否起效关键看法律是否能执行到位,是否对违法行为做到&零容忍&。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为了使《旅游法》更好的实施,可以提出几点建议:对于政府部门的相关执法人员而言,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处罚违法行为;对于旅游企业而言,要转变意识,加强自身的管理和改革,使企业在新的形势下有更好的发展;对于旅游者自身而言,也要规范自己的行为,做文明的游客。相信通过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我国旅游业存在的旅游乱象的问题在《旅游法》实施之下一定可以得到非常大的改进。
责任编辑:田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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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企业、从业人员十五不准
关于贯彻实施《旅游法》整治旅游市场突出问题的通知
&&&&&&&&&&&&&&&&&&&&&&&&&&&&&&&&&&&&&&&&&&&&&& 来源: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为深入贯彻实施《旅游法》,落实国家旅游局《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省政府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专题会议的工作部署,集中整治我省旅游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旅游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全省旅游市场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经营行为  针对当前我省旅游市场游客对购物不满意的情况较为突出、服务不达标的情况仍然存在、非法经营行为不同程度存在、旅游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对旅行社、相关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旅行社、相关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要依照《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主动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和服务行为,严格依法依规经营和服务。要践行旅游行业“诚信为本、服务至诚”的核心价值观,在旅游接待与服务工作中要对每一位游客做到诚实守信、礼貌待客、按质论价、公道经营,让游客体验到优质服务,共同维护云南旅游的良好形象。  (二)各旅行社、相关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和服务中要严格执行“十五不准”:  1.旅游购物企业、商家及其从业人员和导游、旅游车驾驶员不准通过夸大商品功效等方式向游客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旅游者购物或通过言语刺激、行为威胁等方式强迫及变相强迫游客购物;  2.旅游购物企业、商家不准以假乱真、以次充好、销售质价不符的旅游商品以及不明码标价、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游客与其交易;  3.旅游购物企业及旅行社不准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游客退货;  4.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过程中不准不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故意不明确约定事项或强迫游客接受“霸王条款”,实施价格欺诈,擅自将旅游接待业务委托其他旅行社;  5.旅行社不准采购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6.旅行社、旅游车公司、导游、旅游车驾驶员不准在接待游客过程中故意降低合同约定的标准、改变旅游行程安排(因不可抗力情形除外)和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  7.宗教活动场所及教职人员、旅行社及导游不准以“烧香、解签”等为名诱导欺骗旅游者;  8.导游、旅游车驾驶员不准刁难游客、对游客的合理要求不予满足、甩团、甩客、辱骂游客、殴打游客;  9.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网络经营者)不准未取得经营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或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相关业务;  10.任何个人不准未取得导游证、领队证、从业资格证从事导游、领队业务、旅游车驾驶服务;  11.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网络经营者)不准未取得旅游服务经营资质发布旅游服务广告;  12.旅游汽车公司、旅行社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准使用、调用无营运资质的车辆承揽旅游包车业务;  13.旅游车驾驶员不准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驾驶、强超抢会、赶行程、赶夜路;  14.旅游车驾驶员不准在驾驶旅游车辆过程中进行导游和导购讲解;  15.旅行社不准安排游客到未取得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管理B级以上等次的餐厅用餐。
  二、明确处罚措施  (一)旅游购物企业、商家及其从业人员和导游、领队、旅游车驾驶员通过夸大商品功效等方式向游客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旅游者购物或通过言语刺激、行为威胁等方式强迫及变相强迫游客购物,依据《广告法》,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消除影响、没收广告费用、罚款、停止广告业务;依据《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云南省旅游条例》,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吊销导游证或领队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降低或者取消等级。  (二)旅游购物企业、商家以假乱真、以次充好、销售质价不符的旅游商品以及不明码标价、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游客与其交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旅游购物企业及旅行社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游客退货,依据《旅游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旅游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暂扣或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四)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过程中不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故意不明确约定事项或强迫游客接受“霸王条款”,实施价格欺诈,擅自将旅游接待业务委托其他旅行社,依据《旅游法》及《旅行社条例》,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五)旅行社采购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产品和服务,依据《旅游法》及《云南省旅游条例》,由旅游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等级。  (六)旅行社、旅游车公司、导游、领队、旅游车驾驶员在接待游客过程中故意降低合同约定的标准、改变旅游行程安排和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依据《旅游法》及《云南省旅游条例》,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降低或者取消等级。  (七)宗教活动场所及教职人员、旅行社及导游以“烧香”、“解签”等为名诱导、欺骗旅游者,依据《旅游法》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八)导游、旅游车驾驶员刁难游客、对游客的合理要求不予满足、甩团、甩客、辱骂游客、殴打游客,依据《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云南省旅游条例》,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罚款、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降低或者取消等级;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九)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网络经营者)未取得经营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经营旅行社业务,依据《旅游法》及《旅行社条例》,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导游证、领队证、从业资格证从事导游、领队、旅游车驾驶服务,依据《旅游法》及《云南省旅游条例》,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并予以公告;依据《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网络经营者)未取得旅游服务经营资质发布旅游服务广告,依据《旅游法》及《广告法》,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十二)旅游汽车公司、旅行社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调用无营运资质的车辆承揽旅游包车业务,依据《旅游法》,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旅游车驾驶员酒后驾驶、醉酒驾驶、疲劳驾驶、超速驾驶、强超抢会、赶行程以及违反夜间通行规定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拘留、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罚款。  (十四)旅游车驾驶员在驾驶旅游车辆过程中进行导游和导购讲解,依据《云南省旅游条例》,由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降低或者取消等级。  (十五)旅行社安排游客到未取得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管理B级以上等次的餐厅用餐,依据《旅游法》及《云南省旅游条例》,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降低或者取消等级。
  三、落实企业责任  (一)各旅行社、相关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十五不准”,并认真学习处罚措施和《违反“十五不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处罚依据和标准》),主动规范自身经营和服务行为。  (二)各旅行社、相关企业要将“十五不准”及《处罚依据和标准》传达到每一名从业人员。旅游企业未进行传达的,所属从业人员违反时,由旅游企业承担主要责任;旅游企业已经进行传达的,所属从业人员违反时,旅游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三)各级各类旅游行业组织要围绕“十五不准”及《处罚依据和标准》制定自律公约、强化自律措施,约束会员单位的经营行为,对违反“十五不准”的会员单位作出警告、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行业惩戒,树立企业诚信意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四、认真受理投诉  (一)各地要按照《旅游法》规定,指定或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建立统一受理、横向联动、纵向协作、一站式服务的工作机制,对旅游投诉实行统一受理,并按照职能职责进行转办、分办和督办。涉及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投诉,由旅游部门牵头处理;按照职能分工属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由旅游部门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散客投诉,由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进行处理。  (二)各地要广泛公布旅游投诉电话,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进一步畅通旅游投诉渠道,鼓励游客进行投诉,并认真对待和处理每一件投诉。  (三)各地、各部门在处理旅游投诉中发现旅行社、相关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十五不准”的,要进行立案查处,并做到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职,对违反“十五不准”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发挥贯彻此通知的牵头协调作用。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的工作督查,对于不按职责和时限要求处理旅游投诉的,要进行督办,对旅游市场整治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云南省监察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云南省宗教事务局&&&&&&&&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云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云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201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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