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留庄镇一初按片区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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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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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原告王?与被告被告驻马店?????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祥润天?????发有限公司、被告朱??、被告岳??、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机构: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字号:(2014)驻民一初字第1?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廖化宇;文德群;丁辉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驻民一初字第1?号
原告王?,女,1978年5月??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殿成、李威亚,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春,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南祥润天?????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春燕,该公司经理。被告朱??,男,1963年1月??日出生,汉族。被告岳??,男,1964年9月??日出生。上列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孙建中,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女,1988年3月??日出生,汉族。原告王?与被告被告驻马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成公司)、被告河南祥润天?????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润公司)、被告朱??、被告岳??、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朱殿成,被告伟成公司、被告祥润公司、被告朱??、被告岳??的委托代理人孙建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诉称,日至日,被告伟成公司、祥润公司及朱??以经营资金紧张,缺少购货款为由,分别向其借款500万元、850万元、70万元。三被告借款分别由被告岳??、伟成公司、祥润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日,在其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被告伟成公司、祥润公司及被告朱??又向其出具担保书一份,约定对伟成公司、祥润公司及朱??借款总额1420万元相互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但五被告拒不履行偿还借款及担保义务。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1、判决被告伟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4222404元。被告祥润公司、朱??、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决被告祥润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500000,利息7179342元。被告伟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被告朱??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利息178812元。被告伟成公司、祥润公司、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三项利息计算至日,此后利息及其它费用偿还至本金清偿之日止。4、诉讼费用由五被告负担。被告伟成公司、被告祥润公司、被告朱??、被告岳??答辩称:一、原告王?起诉数额1420万元不对,被告已归还了一部分,实际欠款应为1370万元;二、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超出部分不予保护;三、原、被告签订有一份协议,祥润公司的股权以2000万元过户到王?名下。如果要归还欠款,王?就要把2000万元股权转回到祥润公司名下,或者由王?把差额返还给祥润公司;四、岳??的担保已超过担保期限。被告朱??未提出答辩。……(本文书还有238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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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被告驻马店?????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祥润天?????发有限公司、被告朱??、被告岳??、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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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摘录标签驻马店市确山县一初有几个小班,每班收多少人,录取分数是多少?_百度知道
驻马店市确山县一初有几个小班,每班收多少人,录取分数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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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二初上了,我们那届是第已届,当时有三个班,收费高正常700元/2年,全是精英老师,我建议你上小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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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3条回答
03年的时候我上的小班。收费3000元,每班50人,都是精英老师授课。现在大学快毕业了,真该感谢一初的老师了!
现在确山一初所有班都一样的,没有大小班之分的,一共14个班,每班65个人。
跑去一下问问,再不行打个电话不就行了,P大一点的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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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山县鑫恒矿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前进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确山县鑫恒矿业有限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豫法执复字第00021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确山县鑫恒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确山县。法定代表人:周振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日新,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敬东,该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前进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夏瑞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留柱,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霄,广东深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确山县鑫恒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恒公司)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驻马店中院)(2014)驻法执字第3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驻马店中院在执行驻马店市前进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进公司)与鑫恒公司、陕西展鑫矿业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展鑫公司)资产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2)豫法民二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于日向被执行人鑫恒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10月9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鑫恒公司银行存款20.7万元。11月18日,向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确山县住建局)发出(2013)驻法执字第3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山县住建局于11月26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日,鑫恒公司对驻马店中院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及扣划其20.7万元不服,向驻马店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并申请对(2012)豫法民二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中止执行,请求返还扣划的20.7万元。驻马店中院审查认为:前进公司按判决内容要求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手续,但因鑫恒公司怠于交纳房产过户费用,致使该房产未能过户。为此该院依据前进公司的申请及生效判决将原诉讼保全冻结的20.7万元银行存款予以扣划,用于交纳房产过户费用并无不当。驻马店中院驳回鑫恒公司的执行异议。鑫恒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异议审查程序违法。异议审查自受理三个月后才作出裁定,超出法律规定的十五日审查期限。驻马店中院对异议人递交新证据没有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异议仍由原执行人员组成合议庭审查,程序不公。2、事实认定错误。判决确定将房产过户给鑫恒公司,依《物权法》等法律规定是指应将房产及其所占土地一并过户到鑫恒公司名下。但已办理房产证的登记事项中“土地状况”一栏仍是空白,登记事项尚未完成全部登记,不符合生效判决关于依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要求,其向前进公司支付1089.89万元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因此请求中止对判决内容第三项要求其向前进公司支付1089.89万元的执行。3、认定鑫恒公司怠于交纳过户费用并扣划20.7万元与事实不符。4、确山县住建局办理的不规范房产证,是因驻马店中院发出协助通知书造成的,协助事项超出了判决内容,应予审查。为此,鑫恒公司已经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撤销了确山县住建局所办房产证,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因此,请求依法撤销驻马店中院(2014)驻法执字第32号执行裁定;中止执行(2012)豫法民二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内容,并返还已扣划的20.7万元存款。前进公司辩称,1、本案签订的矿山转让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前进公司已基本履行完合同义务,仅剩房产证没有过户。但办理房产过户需要双方配合,前进公司多次催促办理,但鑫恒公司一直不予配合,无奈才提起本案诉讼。按照生效判决,确山县住建局已将房产过户到鑫恒公司名下,现鑫恒公司又起诉要求撤销该房产证,说明鑫恒公司不守信用恶意阻止付款条件成就,其目的就是不愿支付剩余1089.89万元资产转让款。2、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只办理房产过户,土地使用权证不再过户。生效判决判令“鑫恒公司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支付下欠资产转让款1089万余元”。现前进公司已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鑫恒公司应将剩余转让款全部付清。现在鑫恒公司不仅不履行判决还款义务,反而以房产证登记事项中土地使用权还没有登记过户为由向确山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补正登记,并要求法院中止对1089.89万元资产转让款的执行,违背了诚信原则,属于恶意诉讼规避法院执行的行为。本院查明:日,前进公司与鑫恒公司签订《资产收购协议》,约定前进公司将确山县天目山萤石选矿厂全部资产以2200万元价格转让给鑫恒公司。展鑫公司与前进公司签订一份《保证协议书》,约定展鑫公司保证拟转让给鑫恒公司的资产转让总价款不低于人民币3200万元,如低于此款时,其承诺向前进公司补足差额。日,前进公司与鑫恒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由前进公司出面协调直接将房产证过户至鑫恒公司名下,鑫恒公司承担前进公司过户费用。土地使用权证不再过户。”上述协议签订后,鑫恒公司向前进公司支付了1300万元转让费。前进公司按照约定将上述全部资产交付给鑫恒公司,鑫恒公司接收后开始采矿经营。日,双方因房产过户问题发生纠纷,前进公司向驻马店中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鑫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日,本院作出(2012)豫法民二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判决:一、限鑫恒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与前进公司共同办理矿区办公楼房过户手续,由鑫恒公司按双方合同约定承担单边过户费用;二、撤销驻马店中院(2012)驻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三、鑫恒公司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10日内支付下欠前进公司资产转让款1089.89万元;四、展鑫公司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10日内支付前进公司采矿权价值差额款810.11万元;五、驳回前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中,驻马店中院于日冻结鑫恒公司银行存款20.7万元。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义务。前进公司于日向驻马店中院申请执行。前进公司于日在确山县住建局办理了房产登记,将矿区办公楼房登记在前进公司名下。10月9日,驻马店中院将鑫恒公司银行帐户中20.7万元存款予以扣划。11月18日,驻马店中院向确山县住建局发出(2013)驻法执字第3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将前进公司的矿区办公楼过户给鑫恒公司。”11月19日,将扣划款项支付给前进公司20万元用以交纳房产过户费用。11月20日,前进公司向确山县住建局实际交纳房产过户手续费174024元。11月26日,确山县住建局按照驻马店中院协助通知书要求,将矿区办公楼房过户登记在鑫恒公司名下。房产证号分别是确山字第××号、20××93号、20××94号、20××95号、20××96号、20××97号、20××98号、20××99号、20××00号。本院认为:关于驻马店中院异议审查程序违法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法院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目的是为提高司法效率,约束执行法院及时进行审查,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不影响裁定的效力。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是由原执行人员组成合议庭审查还是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是组织听证审查还是进行书面审查,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来决定。因此,鑫恒公司关于异议审查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在房产过户时应否一并将土地过户到鑫恒公司名下的问题。前进公司与鑫恒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房产证办理过户,过户费用由鑫恒公司承担,土地使用权证不再过户”;生效判决亦明确要求“双方共同办理矿区办公楼房过户手续,鑫恒公司承担单边过户费用”。双方应当依照协议约定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因此,鑫恒公司关于在房产过户时应一并将土地过户到其名下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确山县住建局办证是否规范与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关系问题。驻马店中院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山县住建局应当按照要求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至于确山县住建局在办证过程中是否依照程序办理,与法院的协助执行并无关系。因此,鑫恒公司认为确山县住建局办理的房产证不规范与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应否中止本院(2012)豫法民二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问题。生效判决第三项判决“鑫恒公司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10日内支付下欠前进公司资产转让款1089.89万元”,确山县住建局按照驻马店中院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已将房产证登记在鑫恒公司名下后,鑫恒公司应当履行1089.89万元的还款义务。鑫恒公司现要求中止执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鑫恒公司提出中止执行的请求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中止执行的法定条件。因此,鑫恒公司要求中止执行生效判决第三项的理由不能成立。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扣划本案诉讼中保全的款项20.7万元用于办理房产过户,并无不当。综上,鑫恒公司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确山县鑫恒矿业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尔洲审 判 员  张彦峰代理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海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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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中物理题库
学年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
为了研究物质的某种特性张三同学分别用甲、乙、丙三种不同的物质做实验,实验时他用天平、水、量筒和细针分别测量了它们的质量和体积,下表记录了实验中测量的数据:
物 质 实验次数 体积V/cm3 质量m/g
甲 1 10 10
9 30 54(1)分析上表中的实验次数1与2与3、4与5与6、7与8与9,可归纳出初步结论是:
同种物体的质量与其体积成正比.
(2)分析上表中的实验次数
1、4或3、6或6、8或3、8,可归纳出初步结论是:相同体积的不同物质,它们的质量是不相同的.
(3)进一步分析上表中的数据,不可得出的结论是:(a)同种物质的
质量与体积的比值相同;(b)不同种物质的
质量与体积的比值不同.
(4)由以上分析可初步认为
物质的质量与体积的比值表示了物质的特性,在物理中用
密度表示物质的这种特性.
正在获取……
小明实验探究小组用图所示电路测小灯泡的电阻:
(1)闭合开关前,变阻器连入电路的电阻值应
阻值最大处,即滑片应位于
b端.(填“a”或“b”端)
(2)闭合开关后,发现灯泡不亮,电压表有示数,电流表无示数,则电路中可能出现的故障是
D.
A.滑动变阻器开路
B.电压表短路
C.灯泡短路
D.灯泡断路
(3)小明所在的实验小组用一只额定电压为6V的灯泡做实验,分别测得加在灯泡两端的电压U和通过其中的电流I,并根据所得数据描出了I-U图象,如图.则:灯泡正常工作时的电阻是
8.6Ω;图中从原点(O)到M点再到N点的曲线,反映灯丝的电阻是
变化的(填“变化的”或“不变的”)的,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
灯丝电阻受温度的影响.
(4)用该实验还可以测定小灯泡的额定功率,物理原理是
P=UI,另外一实验小组测定小灯泡正常工作时的电流值和电压值如图所示,则此灯泡的额定功率为
正在获取……
一天,小明注意到家中的灯泡比平时亮,猜想可能是电压超过了220V,但家中没有电压表怎样才能证实自己的猜想是正确的呢?小明冥思苦想,终于想出了方法,他做了如下实验:关闭家中其他所有用电器,只开了一盏“220V,100W”的电灯,观察到家中标有“3000r/KWh”字样的电能表在20min内转盘转了121 转.求:
(1)这盏电灯的电阻多大?
(2)这盏电灯在20min内,消耗的电能是多少?
(3)小明家此时的实际电压是多少?
正在获取……
有一质量为0.3千克的瓶子,装满水时总质量为0.8千克;若装满某种油时,总质量为0.7千克,试求这种油的密度.
正在获取……
如图所示,刻度尺的分度值为
1mm,物体的长度为
正在获取……
甲物体的速度是乙物体速度的2倍,若甲、乙两物体运动相同的路程,甲、乙运动的时间之比为
1:2;若甲、乙两物体运动相同的时间,则它们通过的路程之比为
正在获取……
在朱堂到信阳的公路旁有如图的标志牌,其中“20km”的意思是
此处距信阳的路程是20km,“50”的意思是
该路段限速50km/h,从此处到信阳至少需要
正在获取……
水的密度是
1.0×103kg/m3,它表示的物理意义是
体积是1米3的水的质量是1.0×103kg.
正在获取……
在“探究同种物质的质量和体积关系”的实验中,小明对A、B两种物质进行了探究,对实验数据进行了处理,得到了如图的图象.
(1)从所得到的图象来看,同种物质的质量和体积具有
正比关系.
(2)A、B两种物质中,
A物质的密度较大.
正在获取……
物体所含物质的多少叫做质量.一枚大头针的质量约8.0×10-5kg,合
正在获取……
若用横梁没有调平衡,指针偏向分度盘中央刻度线左侧的托盘天平称量物体的质量,则称得的结果
偏大(填“偏大”“偏小”或“不变”).
正在获取……
一个鸡蛋的质量大约是60
g.(填上合适的单位)
正在获取……
某同学测量同一物体的长度,五次测量结果分别为50.1mm、50.1mm、50.2mm、48.0mm、50.3mm,则他的测量结果应是(  )
A.49.75mm B.50.175mm C.50.18mm D.50.2mm
正在获取……
下列操作中正确的是(  )
A.在天平的最大称量范围内测量被测物体的质量
B.化学药品可以直接放在托盘上称量
C.加减砝码时,用手直接轻拿轻放砝码
D.根据右盘中砝码的总质量减去游码所示的质量值读取被测物体的质量
正在获取……
人体的密度与水的密度非常近似,根据这一现有的结论,可以得出一名中学生的体积最接近下列哪一个数值?(  )
A.50cm3 B.500cm3 C.5000cm3 D.50000cm3
正在获取……
有一同学在测物体质量时,错把物体放在右盘,在左盘放了50g、20g砝码各一个,又把游码拨到4g处使天平平衡,这个物体的质量应是(  )
A.78g B.74g C.70g D.66g
正在获取……
下列探究问题中,不是采用控制变量法的是(  )
A.探究电流与电阻关系时,保持电压不变
B.探究导体电阻大小与长度关系时,保持导体材料和粗细不变
C.测灯泡电阻时,保持电源不变,改变滑动变阻器电阻
D.探究电磁铁磁性跟匝数关系时,保持电流不变
正在获取……
明代诗人曾写下这样一首诗:“空手把锄头,步行骑水牛;人在桥上走,桥流水不流”.其中“桥流水不流”之句应理解成其选择的参照物是(  )
A.水 B.桥 C.人 D.地面
正在获取……
观察身边的物理现象--下列估测最接近实际的是(  )
A.一个苹果的质量约为0.2kg
B.我们所用物理教材的宽度约为50cm
C.课桌的高度约为1.5 m
D.一同学正常步行时的速度可达到5m/s
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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