拴释不了一切思密达是什么意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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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栓释的爱情
每次都是我达到了她所望就会离已而去,我还有这份爱吗?是她让我明白了自已该做的事,没有你我能继续我的努力吗?我能坚持吗?我有精力去学习看书吗,为什么每次都是这样,努力,上进,可现在却在努力的时候她放弃了这份爱,我要怎么做你才会安静,学习如果去面对这份爱。为她而做一切事情,我不敢再去爱了
提问者采纳
老套点来说 这个世界上没有谁没有暸谁不行 何必让自己陷入苦海呢!没有暸她就不再努力是没有人同情你的 只会认为你没有用没有了她你也要活下去啊 为了自己的将来 为了未来的下一个她 你的努力是不会白费的 告诉自己 只是时间问题 时间久了就会好了 “爱情使人忘记时间,时间使人忘记爱情” 更何况爱情又不是人的全部 不是我在说白话 每个人都有这样的经历吧~`就是因为你认识她后才努力 也许达到她所望时太迟了 她才会走的如果再有下一次 当另一个她出现时你才努力 你可以预见结果了吗?这次就当教训吧~` 我也是女生 有哪个女生不希望自己的男友能干点 即使你只是她生命中的一个过客 我想也是如此吧~~`
提问者评价
谢谢你的回答,希望我能明白你所说的话。也希望我们能成为朋友。
其他3条回答
人是为自己而活,别让一个女人捆住了你的手脚。
也许你还没有找到 真爱 也许你还没有成熟 慢慢来 上天不会辜负一个努力的人
一楼的哥哥你怎么这样说呢?因为喜欢,所以才会努力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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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拴释与批判(一)_顾曰国_专家专题_开创英语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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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拴释与批判(一)
&&发表日期:日&&
作者:北京外国语学院 顾曰国
&&&&【编辑录入:】
英国分析哲学家约翰?兰肖?奥斯汀()在我国语言学界并不是一个的名字。他的关于言语行为理论的开创性论著《知何以言词行事&&(以下简称《行于1980年由许国璋教授部分译介给我国读者。涂纪亮所著《分析哲学及其在的发展》也时之立章述说。本文着重诊释与评述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的来源和方法。&&
一、奥斯汀的宫语行为理论的哲学来源
&&& 言语行为理论是现代语用学的核心内& 容之一,源于奥斯汀对三个哲学问题的探索。一是日常语言与哲学研究的关系。奥斯汀持语言进化观点。他认为现存的语言形式是语言进化过程中幸存的强者,其中蕴藏着人们认为值得加以区分的所有差异和值得保存的种种关系(Austin, --204; 272--287)。这些差异和诸种关系是任何一位坐在书斋里的教授所冥思苦想不出来的。由此,奥斯汀假定,在未被证伪之前,自然语言中保存下来的区别与关系都是有价值的,可作为研究哲学问题的起点。
&&& 二是行为研究的方法论。奥斯汀的最后几年()完全致力于行为的研究。遗憾的是奥斯汀未能提出一整套行为理论。他的思想之所以引人往目在于他研究行为的方法论。在奥斯汀看来,传统的行为理论抽象、空洞,过子简单化。他主张深入细致地研究行为的语言表达式,一方面从自然语言中汲取营养,另一方面谨防坠入语言设下的陷井(Austin, 4)。试以“行事”(doing an action)为例。奥斯汀指出,“行事”是一种非常抽象的概括,常用来指实际上不同的种种行为。奥斯汀提倡逐一分析一个个具体的行为,而不应该满足于泛淡“行事”这个笼统的模糊概念。在《为辩白辩》一文中奥斯汀设问道:“想、说以及试图做,这些算不算施事行为?”(同上,179)可见奥斯汀当时对说话就是以言行事这个论点还没有充分的把握。
& 三是奥斯汀关于“述谓句”(constatives)和“施事句”(performatives)的划分。述谓,例如“中国在亚洲”,其功能在于陈述或描写某一事实。施事句的功能在于以言行事,例如“我代表工会欢迎你们”,说这句话时说者在做“欢迎”这个行为。述谓句与施事句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有真假值,而后者无真假值。施事句的值是“适切”(felicitous)与“不适切”(infelicitous)。例如,只有奥运会主席才有权宣布奥运会开幕或闭幕。他做的宣布行为是适切的。如果一位记者擅自登上主席台宣布奥运会开幕或闭幕,他的宣布是不适切的。
&&& 《行事》前七章主要是讨论述谓句与施事句的区别以及使施事句适切的必要条件和导致其不适切的各种因素。奥斯汀之所以对述谓句与施事句的区别感兴趣,是因为两者之别是他同逻辑实证主义抗衡的突破口。逻辑实证主义者认为凡不能证明其真假的陈述都是“伪陈述”,'(pseudo-statement),是“毫无意义的”。奥斯汀反对无真假值就等于无意义这个实证观点。他指出有不少句子,如施事句,无真假值但却有意义--人们在以言行事。
&&& 不难看出,述谓句与施事句之分是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的直接来源。然而至《行事》第七章末,奥斯汀却转了一百八十度,提出“现在是重新审察这个问题的时候了”(《行事》第91页)“这个问题”即述谓句与施事句的区分。至此,奥斯汀发现两者之分站不住脚。其因有四:
&&& 1.有些施事句像述谓句一样也有真假值。例如“我提醒您这堵墙要倒了”,说者一方面在做提醒,另一方面也在做预测(预测墙要倒塌)。向题出自预测有真假值,我们要知道预测结果是否与事实相符,符者为真,反之为假。
&&& 2.有些述谓句跟施事句一样也有适切与不适切的问题。以“小张的母亲去英国了”为例。该句有个前提:小张有母亲。如果小张的母亲已故,却说“小张的母亲去英国了”这个述谓句就用得不适切。
&&& 3.施事句的适切性问题不是一个二值问题,适切与不适切仅代表适切性的两种典型情况。述谓句的真假值也不是一个二值问题,而是一个有程度变化的阶。试分析“北京和上海相距1490公里”乍看上去该句似乎只容许有二值:非真即假,非假即真。但细究起来却并非如此,因为哪一点分别代表北京和上海是不明确的、模糊的。然而在日常生活中这种模糊性是容许的。所以述谓句“北京和上海相距1490公里”不是一个绝对真或绝对假的命题,而是一个大致上为真的命题。
&&& 4.根据奥斯汀的观点,施事句的典型句式为“我十施事动词(现在时直陈式主动语态)(+其他成分)”,诸如“我命令……”,“我请求……”,“我宣布……”等等。然而述谓句也可以用这种句式,如“我申明小张的母亲去英国了”。
&&& 概言之,述谓句与施事句并无实质上的差异。
二、抽象法与言语行为分析
&&& 摈弃述谓句与施事句之分,标志着奥斯汀在言语行为理论的探索上有了新的飞跃。奥斯汀认识到在通常情况下,凡说者认真地说出话语(而不是在开玩笑或打比方),即在以言行事。述谓句跟施事句一样,也能以言行事。奥斯汀指出:
&&& 一旦我们意识到我们研究的对象不是句子,而是在某一言语环境中说出来的话语时,我们就不可能不再看到陈述就是行事。(《行事》第139页)其后奥斯汀的思想得到进一步的升华:
&&& 归根结底,我们所要阐释的唯一现象是在完整的言语环境中所做的完整的言语行为。(同上,第148页)
&&& 奥斯汀没有明确地定义完整的言语行为和言语环境是什么。据Cerf (1969)11释,完整的言语行为不是指某一说者在某一言语环境中所说的全部话语的总和,而是指组成某一言语行为的各个方面。完整的言语环境指完成一个完整的言语行为所需要的全部环境因素。
&&& 那么如何确定某一言语行为为一个完整的言语行为呢?奥斯汀没有涉及这个问题。他首要关心的是对一个完整的言语行为如何进行分析。奥斯汀采取的是抽象法。让我们先看一下抽象的结果。奥斯汀从一个完整的言语行为中抽象出三种行为,分别称为“说话行为”(locutionary act),“施事行为”(illocutionary act)和“取效行为”(perlocutionary act)。通俗地说,说话行为指说出合乎语言习惯的有意义的话语;施事行为指在特定的语境中赋予有意义的话语一种“言语行为力量”(illocutionary force);取效行为指说话行为或施事行为在听者身上所产生的某种效果。分别举例如下:
&&& 甲(对乙):“我不让你去。”说话行为:甲在说这句话时,“我”指甲自己,“你”指听者(即乙),“不让”意为“不允许”,“去”意为“离开说者所在地到另一地方”。施事行为:甲说“我不让你去”时,甲实际上在反对乙去。取效行为:(因甲反对乙去,乙果真不去了)甲通过说“我不让你去”,甲阻止了乙去。
&&& 奥斯汀还从说话行为中进一步抽象出另外三种行为:“发声行为,' (phonetic act),“发音行为” (phatic act)和“表意行为”(rhetic act)。发声行为即发出声音。发音行为指发出符合某种语言习惯的音节或词。奥斯汀曾用猴子譬喻说明发声行为和发音行为的区别。猴子可以做发声行为而不能做发音行为。表意行为指把发出来的音节或词构成有意义的话语。
&&& 弄清楚抽象的涵义对于理解奥斯汀的方法论是很重要的。奥斯汀的抽象不是把一个完整的言语行为如同切西瓜一样分割成三块,再把其中的一块切成三小块。抽象实际上是在不同的层次上或从不同的角度来看某一事物。被抽象出来的行为之间不存在组合关系,而是蕴含关系。譬如,如果我们说表意行为是由发音行为组成的,那就误解了奥斯汀的思想。我们应当说表意行为蕴含发音行为。用奥斯汀的话说,做发音行为不一定同时做表意行为,但做表意行为必定同时做发音行为。
&&& 奥斯汀进行抽象的依据是语病和行为动词。奥斯汀把语病或其他谬误视为分析行为的非常有用的、积极的证据材料。但如,“地球衣服我太”是一句在通常情况下既不合汉语语法又无完整意义的话。然而光从发音这个层次上看,“地球”、“衣服”、“我”、“太”都是汉语词汇,这就为区分发音行为同表意行为提供了证据。
&&& 行为动词也是奥斯汀分析言语行为的重要依据。他写道:
&&& 所有的B类行为[按指施事行为]动词,或至少它们中间的一大部分,似乎出自精巧的安排,把我们的说话行为与话语所产生的效果……规则地分开。(《行事》第112页)
&&& 我们用“反对”和“阻止”二词来说明上面引语的涵义。试比较“甲反对乙去”和“甲阻止乙去”。两者的区别表现在(1)行为完成的条件,(2)行为动词所能概括的范围。“甲反对乙去”的完成条件之一是乙明白甲反对乙去这个意向,而“甲阻止乙去”的完成条件之一不在于乙明白不明白甲要阻止乙去的意向(这是一个可择条件),而在于乙实际上没有去这个效果。所谓行为动词所能概括的范围,我们可以用是否构成逻辑矛盾来说明。我们可以说“虽然甲反对乙去,乙到底还是去了”,这句话并不构成逻辑矛盾。然而如果我们说:“虽然甲阻止了乙去,乙到底还是去了”,这构成一个逻辑矛盾。因为如果“甲阻止了乙去”为真,则逻辑蕴含“乙没有去”,这与“乙到底还是去了”矛盾。换言之,施事动词不同于取效动词,表现在不能概括行为效果。奥斯汀实际上把自然语言中的行为动词归并成两组:施事动词和取效动词。在奥斯汀看来,这两组动词的分化是语言进化的结果,因而用来作为划分两类行为的依据之一不是毫无道理的。
三、施事行为的甄别与分类
&&& 说话行为、施事行为和取效行为三者中,奥斯汀津津乐道的是施事行为,取效行为则较少论及。奥斯汀之后的言语行为理论也完全侧重于施事行为,施事行为甚至成了言语行为的代名词。(Levinson, )因此,本文的重点也放在施事行为上。
&&& 我们知道,在通常情况下,“做一说话行为同时也在做施事行为”(《行事》第98页)。如果施事行为还产生了行为效果,那么在做施事行为的同时还做了取效行为。这里有三个相关的问题要回答。其一:如何根据说话行为来确定施事行为?其二:如何把某一施事行为同其他施事行为区别开来?其三:种种施事行为是否应该合并成大类?在回答这三个问题之前让我们先澄清下面两点:
&&& 1.施事动词与非施事动词粗略地说,凡在说出某一动词时实际上等于正在做该动词所指的行为,该动词即为施事动词,不合此定义者为非施事动词。譬如,当一连长对战士说:“我命令你们开火”,在说出“命令”时连长实际上正在命令,所以“命令”是一个施事动词。施事动词也可以充当非施事动词用。例如,“当时朱总司令命令我们开火”,说这句话时说者就不是在下命令,而是在转述朱总司令曾经做过的命令这个施事行为。
&&& 2.显施事句与隐施事句在本文的第一节中我们提到了施事句的典型结构:我十施事动词(现在时直陈式主动语态)(+其他成分)。奥斯汀把这种结构的句子叫做“显施事句”。显施事句中的施事动词显示出说者所做的施事行为。隐施事句指说者在做施事行为时没有使用施事动词来显示所做的施事行为。“开火”在适当的语境中就是一个隐施事句。说者没有明说他在下命令,而实际上他正在这样做。
&&& 现在我们回到前面提出的三个问题上来。首先让我们看一看如何根据说话行为来确定施事行为这个问题。当说话行为的语言表达式是显施事句时确认施事行为或言语行为力量并不构成问题。困难的是隐施事句。隐施事句和施事行为无一一对应关系。实际上同一隐施事句在不同的语境中可以用来做不同的施事行为。即使在同一语境中,同一施事句(甚至包括显施事句)可以同时用来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施事行为。尽管如此,奥斯汀认为,对于隐施事句的施事行为(一个或多个)我们总可以找到适当的施事动词和显施事句,把所做的施事行为明确地点出来。他常用的公式是:in saying X I was doing Y,即在说X时,“我”正在做Y这个施事行为。此外,说者在说隐施事句时所用的语调、句式结构、语气、说者与听者之间的关系等,都可以帮助我们确定施事行为是什么。
&&& 第二个问题―如何区分不同的施事行为―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奥斯汀没有提出较好的解决办法。由于他从语言人手研究行为,他把施事行为之间的区别转化为研究各种施事动词这个语言问题。换言之,他假定施事行为和施事动词有着一对一的关系。他建议查阅一部辞典,凭借语言直觉列出施事动词,然后把它们放到“我+施事动词(现在时直陈式主动语态)(+其他成分)”这个显施事句中检验,说得通者则表明一种施事行为。奥斯汀预侧其统计总数大约不下10的3次方(《行事》第150页)。这很可能不是一个严肃的估计。
&&& 假定奥斯汀的估计是正确的,那么这上千个施事动词是不是意味着人们能以言做上千种事?这涉及到上文中提到的第三个问题,即施事行为的归类问题。奥斯汀归并出五大类,分别举例如下:
&&& (1)评判行为类:对某事或行为作出裁决或评价,诸如仲裁、判决、估价等;
&&&&(2)施权行为类:实施权力、影响等,诸如任命、选举、命令、敦促等;
&&& (3)承诺行为类:承担义务、履行允诺,诸如答应、许诺等;
&&&&(4)表态行为类:表明态度、褒贬等,诸如道歉、赞扬、祝贺、僧恶等;
&&&&(5)论理行为类:在辩论或会话中作辩白、说理、让步等。
&&& 奥斯汀没有明说这五大类意味着人们能以言所做的五种基本行为(参见Searle,1976)。关于分类的标准问题将在本文第五节中讨论。
&&& 以上我们分别介绍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的哲学来源,抽象方法以及施事行为的甄别与分类。下文的重心移向对奥斯汀理论的论释与批判。
四、表意行为、说话行为和施事行为
&&& 在讨论奥斯汀的抽象方法时,我们说奥斯汀从一个完整的言语行为中抽象出三种行为,然后他又从其中的一个进一步抽象出三个子行为。这种从整体到个别、由大到小的抽象过程并没有反映奥斯汀的思想发展的真实过程,而是代表了奥斯汀思想成熟时放的一着“马后炮”。奥斯汀的抽象活动一开始是从对“说些什么”(saying something)的分析入手的。若要说些什么,首先要发出声音,这就是发声行为。但仅仅发出声音不够,要发出符合某一语言习惯的音节和词来,这就是发音行为。然而仅仅发出语音、词语来还不够,发出的音节、词语还得要有连贯的意义,这就是表意行为。表意行为所产生的意义包括“意念”和“所指”(《行事》第93页)。发声、发音和表意构成了“说些什么”在通常情况下的意义。这种意义上的说些什么就是做说话行为(同上,第94页)。
&&& 不难看出,从发声行为到发音行为,再到表意行为,它们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成功地做发声行为不一定导致发音行为,成功的发音行为不一定导致表意行为。由于这种差异才使这三种行为的区分有价值。那么我们不禁要问:成功地做表意行为是不是也不一定导致说话行为?目前为止,我们还找不到成功的表意行为不导致说话行为的例子。那么这是不是等于说表意行为与说话行为在内容上无实质的区别,只不过是对同一现象的两种不同的提法而已?这是质疑之一。
&&& 奥斯汀还告诉我们,做说话行为的同时一般情况下也在做施事行为(《行事》第98页)。两种行为的差异在于跟说话行为相联系的是“话面意义”(the meaning of whatwas said),而跟施事行为相联系的是言语行为力量。话面意义与言语行为力量的区分在隐施事句中是很明显的。仍以“开火”为例。话面意义就是“开火”,而言语行为力量却是“命令”。问题出在显施事句上。例如,“我命令你们开火”,“命令”这个施事动词明确地点出了这句话的言语行为力量,可是“命令”也是说出来的话面意义的一部分。这就是说,-在显施事句中话面意义已经包括了言语行为力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还有什么必要区分说话行为和施事行为呢?这是质疑之二。
&&& 奥斯汀用直接引语转述发声行为,用间接引语转述表意行为(《行事》第95页)。例如,
&&& 他说“开火,’(转述发声行为)
&&& 他命令开火(转述表意行为)
&&&&&&&& 在转述施事行为时奥斯汀用的也是间接引语(同上,第102页)。我们发现表意行为和施事行为的转述结果往往一样。这岂不是说表意行等于施事行为?这是质疑之三。
&&& 三个质疑的焦点集中在意念加所指、话面意义和言语行为力量这三者的关系上:
&&& 施事行为………………………………言语行为力量
&&& 说话行为………………………………话面意义
&&& 表意行为………………………………意念加所指(=意义)
&&&&&&&& 有没有可能会出现意念加所指~话面意义几二言话行为力量2如果有,则奥斯汀苦心经营的三行为将三合为一。
&&&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让我们先弄清楚三者的内容是什么。《行事》没有对意念和所指以及话面意义作出明确的界说。在哲学上意义=意念+所指源于弗雷格。“长庚星”和“启明星”的对比是大家所熟悉的区分意念和所指的例子。弗雷格所说的意念和所指主要是对主词而言的。有时也用来谈论句子,但句子(主要是陈述句)的所指是句子的真假值。奥斯汀在《行事》中是否沿袭了弗雷格的意念和所指这两个概念,还难以下定论。L. J.Cohen(1969)认为奥斯汀的意念和所指不同于弗雷格的。主要理由是:(1)奥斯汀的意念和所指是对整个话语而言的;(2)在施事句中,奥斯汀所说的言语行为力量在弗雷格的理论中则成了句子的所指;(3)根据弗雷格的观点,要知道陈述句的意义就必须知道陈述句的真假值,但是奥斯汀在转述表意行为时用的是间接引语,而在间接引语中转述人与引语的真假值是无关的。
&&& Cohen的论证有个漏洞:奥斯汀的意念和所指并非对整个话语(a whole utterance)而言,而是对奥斯汀所称的“rheme”而言的。所谓“rheme”就是由表意行为形成的语言形式。Cohen应当首先证明a rheme等于a whole utterance。
&&& 我们认为,奥斯汀之所以把表意行为同Theme联系在一起,是因为a whole utteranc。是出现在说话行为这个层次上的,也就是说,a rheme是对a whole utterance的抽象。a whole utterance因此比a Theme多些什么。这就涉及到话面意义与意念加所指的关系。话面意义包括哪些内容呢?根据P. F.斯特劳森(1973)的分析,话面意义可以分为A,B,C三种。设一说者在某场合说出某语言L中的一个句子S。又设某听者X,X不知道说者的姓名、身份等,也不知道说话的时间、地点等,但X有关于语言L的全部知识。我们是否可以说X能完全理解句子S的话面意义?这当然得由S的性质而定。试以“真不是个东西1”为例。“东西”究竟指人还是指物,没有其他语境知识是难以判定的。只有排除这种语言本身固有的歧义,X才能完全理解“真不是个东西!”这句话。斯特劳森把在排除了语言的歧义之后为X所理解的话面意义称为“A种话面意义”。
&&& 又设S为“小李两小时之后离开这里”。显然,X仅仅理解A种话语意义是不够的。X得知道“小李”指的是谁,说这句话时当时的时间,以及“这里”指的是哪里,X才能完全理解“小李两小时后离开这里”。除了理解A种话面意义外,X还必须掌握专有名词、人称代词、时间方位词等所具有的所指意义。这种更高一层次上的理解所获得的意义,斯特劳森称之为“B种话面意义”。
&&& A种和B种话面意义仍然不是话面意义的全部内容。除了B种话面意义外,完整的话面意义还应包括话面意义的使用涵义以及说者的意向。这种完整的话面意义构成斯特劳森的C种话面意义。
那么哪一种话面意义是奥斯汀所说的话面意义呢?A种排除了所指意义,显然太窄& 了。C种囊括了话面意义的使用涵义和说者的意向,实际上已把奥斯汀所说的言语行为& 力量包括进去了,这又太宽了。剩下来的便是B种话面意义。B种话面意义似乎比较切& 合奥斯汀的用意。但问题还是出在显施事句上。?如果说者说出了施事动词或其他表明说者意向的语言手段,如语气助词、副词、语调等,B种话面意义与C种话面意义之间的距离就被缩小,两者甚至会完全重叠。这一来话面意义与言语行为力量的区分也就失去了依据。
&&& 现在我们来看看,在表意行为层次上的意义属于斯特劳森的哪一种话面意义。A种话面意义嫌窄,因为它排除了所指意义。B种意义也不适合,因为它不包括言语行为力量。上文中我们已经指出,奥斯汀在用间接引语转述表意行为时所用的动词往往是表明言语行为力量的施事动词。所以,/表意行为层次上的意义要超出B种话面意义而进人C种话面意义。又因为话面意义应当包涵表意行为层次上的意义,话面意义因而也应超出B种话面意义,这又与奥斯汀区分话面意义和言语行为力量相抵牾。
&&& 现在我们回到前面提出的关于意念加所指,话面意义和言语行为力量会不会完全重叠的向题上来。三种意义完全有可能重叠,当话语是显施事句时尤为如此。鉴于显施事句绝非个别现象,我们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奥斯汀对表意行为、说话行为和施事行为的划分有严重的缺陷。
&&& 目前对这种缺陷有两种态度:一种是否定,另一种是修正。Cohen是持否定态度的代表人物。他认为,话面意义与言语行为力量的区分是站不住脚的,力量是意义的一部分,所谓言语行为力量实质上是一个空洞的概念。他的论证较长,本文无法细说。
&&& 持修正态度的代表人物是J.舍尔。舍尔不同于Cohen,舍尔力图保存施事行为和言语行为力量,摒弃表意行为和说话行为这两个概念,以命题行为取而代之。所谓命题行为即表述一个命题的行为。命题的优点是中立于言语行为力量。不同的话语可以用来表达同一命题,但却可以具有不同的言语行为力量。这样命题异于话面意义,不会吞噬掉言语行为力量(详见Searle,1968) 。
&&& 总的说来,持否定态度的为少数,绝大多数赞成舍尔的修正方案。一般公认施事行为和言语行为力量是两个有价值的概念,是奥斯汀对言语行为理论的主要贡献。’但肯定这一点的同时必须指出,奥斯汀对施事行先的本质的认识和对施事行为的分类远非尽如人意。这是下一节着重分析的问题。
五、施事行为的本质与分类
&&& 奥斯汀认为施事行为是“约定性行为分(conventional act),,《行事》多处强调这一特性(《行事》第103,105, 107, 115,119, 121页)。从提到该特征的上下文可以看出,奥斯汀把施事行为的约定性看作是施事行为不同于取效行为的区别性特征。所谓约定性即施事行为“至少可以通过施事句式明确地说出“来”(同上,第103页)。我们可以说:我命令……”,“我宣布……”等,却不能说:“我说服你……”,“我阻止你……”等。注意“可以说”和“不可以说”不是用合乎不合乎语法习惯来衡量的,而是用说是不是等子做来衡量的。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就不难看出奥斯汀思想上的漏洞。奥斯汀头脑中说等于做的模式是一些出现在仪式、典礼等高度程式化的语境中的施事行为。这些语境的确有一套约定的规则可循,甚至必须遵循。然而这些语境只占全部语境的一小部分,大部分语境是程式化程度极低的,约定性规则甚少,而且对话语的制约力微弱。究竟说些什么,用什么方式说,等等,说者有很大的选择余地。说者做…了哪一种施事行为,话语的言语行为力量是什么,往往与说者讲话时的意向和目的紧紧地联系在一起。试分析下面的对话:
&&& 〔发生在某一火车站上)&&&&&&&&&&&&&&&&&&&&&&&&&&&&&&&&&&
&&&&&&&& 甲:让一让!
&&&&&&&& 乙:怎么能这么说话?不让!
&&&&&&&& 乙之所以对甲的话“感冒”,显然与甲说话的口吻有关。用奥斯汀的话说,甲的话“让一让”带有“命令”这个言语行为力量,即在说“让一让”时甲做了命令乙让一让这个施事行为。不难看出,甲做命令这个施事行为不是遵循奥斯汀心目中的那一套约定的规则的结果,而是与甲说话的意向密切相关的。
&&& 概言之,实际上只有一小部分施事行为是约定性的,奥斯汀关于施事行为是约定性的观点是片面的。
&&& 现在我们看一看施事行为的分类问题。奥斯汀的分类有以下三个主要缺点。一是分类缺乏统一的标准。例如施权行为类以权力、社会地位、身份等为准绳,而表态行为类却以说者的态度为刻度,论理行为类则再次变换角度,考虑的是话语在会话中的相互关系。
&&& 二是奥斯汀把对施事行为的分类等同于对施事动词的分类。施事动词与施事行为有着一一对应的关系不是一个事实,而是一个假设。要证明这个假设是正确的,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然而要否定这个假设却并非难事。例如英语动词announce(公布)是一个施事动词,但不代表一种施事行为,只表明做某一施事行为的方式。(参见Searle,1976:8)
&&& 第三个主要缺陷是类的内部内容庞杂混乱。试以表态行为类为例。其中包括感谢、道歉、赞扬、祝贺、吊唁、怜悯、憎恶、批评、抱怨、欢迎、告别、诅咒、祝酒等等。不用细说,这是一个大杂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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