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有几个国家多少个许文露

提交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民申字第41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能华,女,日出生,加拿大国籍,住加拿大多伦多市卢考园11号(11 LUKOW TERRACE. TORONTO. ON. CANADA M6R 3B7)。
  委托代理人:许文霞,系黄能华之女。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文霞,女,日出生,加拿大国籍,住加拿大多伦多市卢考园11号(11 LUKOW TERRACE. TORONTO. ON.CANADA M6R 3B7)。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文霆,男,日出生,加拿大国籍,住加拿大多伦多市卢考园11号(11 LUKOW TERRACE. TORONTO. ON. CANADA M6R 3B7)。
  委托代理人:许文霞,系许文霆之姐。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文露,女,汉族,日出生,住中国上海市东长治路690弄95号。
  委托代理人:王一秋,上海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文雷,男,汉族,日出生,住中国上海市祥德路谭家桥41号402室。
委托代理人:许文霞,系许文雷之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唱片上海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市钦州北路1066号74栋。
  法定代表人:杨林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编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汝金山,男,汉族,日出生,住中国上海市梅陇四村91号201室。
  委托代理人:谈洁民,系汝金山之妻。
  黄能华、许文霞、许文霆、许文露、许文雷(简称黄能华、许文霞等)与中国唱片上海公司(简称中唱上海公司)、汝金山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7)沪高民三(知)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日,黄能华、许文霞等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能华、许文霞等申请再审称,许如辉是涉案沪剧音乐的作者,对涉案沪剧音乐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原审判决将许如辉创作的完整戏曲切割出“唱腔设计”判给案外人,超出了其请求范围;未按黄能华、许文霞等请求向上海人民广播电台调取存有涉案剧目的全部档案和原始演出的卡带,对应当进行的司法鉴定不予鉴定,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黄能华、许文霞等的一审诉讼请求。
  中唱上海公司答辩称,许如辉在五、六十年代沪剧《为奴隶的母亲》等剧目的演出资料上署名“作曲:水辉”,并不说明这些戏剧的所有音乐皆由许如辉创作,黄能华、许文霞等提交的《为奴隶的母亲》的曲谱中没有主要唱段的曲谱,足以证明这些唱段的音乐不是许如辉的作品;中唱上海公司发行的涉案录音带中收录的沪剧唱段,使用的是杨飞飞五、六十年代演出的录音和现代的伴奏,基本旋律均为沪剧传统曲调。请求驳回黄能华、许文霞等再审申请。
  汝金山答辩称,同意中唱上海公司的答辩意见。汝金山并未在涉案录音带上署名“作曲”,而是署名“配器指挥”,黄能华、许文霞等诉汝金山侵权缺乏事实依据。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许如辉又名水辉,于日去世,黄能华、许文霞等系许如辉的妻子与儿女。日,许文霞在上海书城南京东路新华书店购买了《杨飞飞沪剧名家名曲伴奏系列(3)》录音带一盒,售价人民币6元,上海市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05)沪证字第15491号《公证书》。该录音带的封套正面记载:中国唱片上海公司出版发行,汝金山配器指挥,上海沪剧院民乐队、上海交响乐团弦乐队伴奏。录音带的A面有六个唱段,黄能华、许文霞等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有五个唱段:《妓女泪》(1957年录音)——“杨八曲”片断(一)、 “杨八曲”片断(二)、《为奴隶的母亲》——思家(1960年录音)、《龙凤花烛》——今日方知春常在(1960年录音)、《白鹭》——碧绿之叶(1959年录音),B面为A面唱段的伴奏音乐。该录音带的封套反面印有六个唱段的唱词以及有关杨飞飞的简介。在所附唱词部分,本案系争五个唱段的唱词间均标注了其中所含的曲调,如“杨八曲”片断(一)“妓女泪”的唱词中标注“【凤凰头】四面一片是荒凉,【迂回调】回想往事太凄凉。【长三送】当初我与林同生,【中板】新婚之夜真闹猛……【快板慢唱】抗日战争开始后……”等。
  日《上海新民报晚刊》、日《新民晚报》刊登的沪剧《为奴隶的母亲》的演出公告上,作曲署名:水辉,演出单位:勤艺沪剧团。在勤艺沪剧团印制的《为奴隶的母亲》与《龙凤花烛》的演出节目单上,以及《妓女泪》与《白鹭》的演出宣传单上,作曲署名:水辉。上海音像出版社于1990年1月出版的录音带沪剧《为奴隶的母亲》,内附说明书记载:勤艺沪剧团乐队伴奏,1962年9月演出实况录音,作曲水辉。上海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VCD《杨飞飞沪剧专辑》中《为奴隶的母亲》片断的作曲署名为水辉。中唱上海公司出版发行的《杨飞飞 赵春芳艺术集锦》VCD封面上有两处作曲记载,一处为杨飞飞,另一处为水辉,该VCD中有沪剧《卖红菱》、《妓女泪》。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版的《沪剧小戏考》(修订本)(1963年7月第2版)摘录了《妓女泪》【三段】、【四段】,署名:杨飞飞唱、井光记谱。上海文化出版社出版的《上海沪剧志》摘录了杨飞飞演唱的《妓女泪·金媛自叹》(俗称“杨八曲”)唱段的词曲,署名为“杨飞飞演唱、黄海滨记谱”,《龙凤花烛》中的“娘望你平平安安快成长”唱段,记载:杨飞飞演唱、陈锦坤记谱。
  日,上海市文学艺术著作权协会致函中唱上海公司称,其受许文霞女士的委托,就中唱上海公司发行的《杨飞飞沪剧名家名曲伴奏系列(3)》录音带侵害作者许如辉著作权一事,要求中唱上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予必要的经济补偿。此后,上海市文学艺术著作权协会与中唱上海公司之间就许如辉作品的署名权、稿酬与市场销售等问题数次相互致函。
  一审庭审过程中,黄能华、许文霞等申请了证人陆才根,中唱上海公司、汝金山申请了证人杨飞飞、江建平等到庭,就当年许如辉在勤艺沪剧团担任作曲时的职责范围以及涉案唱段音乐的创作情况等事实作证。日,中唱上海公司出具证明称,《杨飞飞沪剧名家名曲伴奏系列(3)》录音带是由其于1995年12月出版发行,该节目的A面为名家演唱的著名唱段,B面为A面唱段的伴奏,需组织乐队重新录音,故聘请上海沪剧院的汝金山对唱段音乐进行配器,并指挥乐队演奏。
  黄能华、许文霞等一审中主张,许如辉是涉案四部沪剧的作曲,其内容包括唱腔及气氛音乐(包括开闭幕曲)、场景音乐、大合唱,主旋律配音、配器等。中唱上海公司、汝金山侵犯了许如辉的署名权、复制权、修改权及获得报酬权。请求判令:中唱上海公司、汝金山停止侵权;中唱上海公司收回并销毁侵权制品;中唱上海公司、汝金山在《新民晚报》上公开致歉,赔偿黄能华、许文霞等损失10万元及维权费用;中唱上海公司、汝金山承担本案诉讼费。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戏曲唱腔系由演员基于对艺术与剧本的感受,通过对人物的理解和刻画,依赖演员自身的嗓音条件,在演唱方法上作不同处理后,逐渐被观众认同的一种具有独创性的表演风格,故《为奴隶的母亲》等涉案四部沪剧的唱腔音乐部分主要由杨飞飞等演员基于传统曲调改编、创作完成。由于许如辉系勤艺沪剧团的专职作曲,黄能华、许文霞等的证人均作证证明许如辉当时创作了《妓女泪》等四部沪剧中的幕间曲、大合唱等场景音乐,中唱上海公司、汝金山的证人(包括杨飞飞本人)对此也予认可,故可以认定场景音乐系由许如辉创作。由于唱段部分的伴奏音乐是为了跟随唱腔并烘托唱腔,伴奏人员一般都要熟悉唱段内容以及演唱者的演唱技巧与方法,以起到填补空隙、强化演员演唱力度并烘托剧情气氛等作用,故涉案五个唱段中唱腔的伴奏音乐应为黄海滨等主胡伴奏人员与杨飞飞等演员密切配合的创作成果。根据被诉侵权录音带的内封介绍以及中唱上海公司、汝金山与证人杨飞飞的陈述,汝金山在制作该录音带的过程中系担任“配器指挥”而非作曲。配器是在已有曲谱的基础上组合不同乐器进行演奏的方法,由于不同乐器的音色、力度与表现力不同,配器者需要运用多种乐器单独或共同演奏以表现乐曲的旋律,同一曲谱用不同的配器方法其音乐效果也不同。这两者与创作曲谱进行作曲的性质完全不同,汝金山系接受中唱上海公司的委托从事相关工作。因此,黄能华、许文霞等基于汝金山在录音带上署名“配器指挥”而诉其侵犯作曲者的权利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许如辉在《妓女泪》等演出公告上署名作曲,仅代表其创作了幕间曲等场景音乐,并不代表其创作了包括唱段部分的唱腔音乐,被诉侵权录音带使用的主要是杨飞飞经典唱段中的唱腔音乐,黄能华、许文霞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黄能华、许文霞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黄能华、许文霞等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另查明,2003年,施正辉曾以上海电影音像出版社侵犯其《为奴隶的母亲》沪剧剧本著作权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文化艺术出版社于2003年6月出版的《戏曲音乐史》记载:沪剧以板腔体的“长腔长板”为基本调,其源头原是流行于吴淞江及黄浦江一带的“小山歌”。另有一些吸收苏州滩簧和弹词曲调形成的“绣腔”、“阴阳血”、“迷魂调”等旋律性较强腔调。还有不少作为插曲使用的“寄生草”、“四大景”、“紫竹调”之类曲牌体的民歌小调。1953年左右,许多文工团的音乐工作者被安排到各地戏曲院团工作。他们熟悉和擅长群众歌曲和新歌剧,对传统戏曲音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由于大部分剧种的音乐是以口传的方式传承,演员和乐手一般都不识谱,对各剧种代表性唱腔、器乐曲牌和锣鼓经的记录,便成为戏曲音乐改革的一项基础工作。传统剧目在演出时定腔定谱或出现了定腔定谱的趋势,但当时地方戏的定腔定谱,一般只是要求每次演出时唱腔和伴奏与根据演员和乐师的实际唱奏记录下来的乐谱基本保持一致。因为当时音乐工作者记录整理的地方戏乐谱一般都比较简略,他们反映的主要是唱腔和器乐曲的基本旋律和节奏,比较细致的唱法和伴奏手法一般并未记出,因此以音乐工作者根据艺人演唱记录的乐谱为基础的定腔定谱,一般不会妨碍和限制演员的演唱。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一)五、六十年代的沪剧音乐是由老一辈戏曲艺术家、作曲、琴师等在传统民间曲调的基础上共同创作完成的合作作品。结合当时特殊的历史条件,涉案的四部沪剧曲目是以特殊的创作方式产生的集体创作成果。沪剧音乐的特殊性决定了当时的演员在承袭传统曲牌、曲调后,根据嗓音条件、演唱习惯、剧情、人物等反复设计、试唱逐步形成流派唱腔,作曲与琴师在吸收戏曲传统音乐元素的基础上,根据演员演唱的旋律、整体剧情编排需要来配伴奏、过门、气氛音乐等,以起到烘托、韵染音乐情绪的效果,因此共同参与作品创作并作出独创性贡献的上述几个环节人员均是合作作者,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共同享有与行使整个剧目音乐的著作权。
  (二)许如辉作为勤艺沪剧团的专职作曲在当时的演出资料中署名“作曲”,主要是指从事开幕曲、幕间曲等场景、配器等部分的音乐创作,就整体剧目的沪剧音乐而言,属于合作作者之一。其作为剧团专职作曲,与演员、琴师共同参与编排剧目,对演员的某些唱段中的旋律提出个别修改意见,或在一些唱段、过门音乐的运用中体现出一定的艺术水平,但由于唱段主要体现的是演员的唱腔音乐,就整个的唱段部分音乐乃至唱腔音乐而言,局部的过门、旋律的修饰不足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故许如辉不能因此而对唱腔音乐享有著作权。黄能华、许文霞等认为涉案的沪剧音乐具有完整性,不可分割,均由许如辉一人享有著作权,演员的唱腔、唱段只是一部戏剧音乐的组成部分,独创性很低,且无法脱离戏剧的本身而独立使用的上诉主张与事实不符,也不符合沪剧音乐的创作特点和发展规律,不予支持。其在二审阶段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前述结论,主张许如辉对涉案唱段音乐享有著作权的依据仍不够充分。
  (三)本案系著作权侵权之诉,对相关权属状况的审查是侵权认定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因黄能华、许文霞等主张中唱上海公司、汝金山侵犯其对涉案四部沪剧音乐享有著作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证据规则规定的举证责任原则,黄能华、许文霞等应当首先举证证明其对被诉侵权产品涉案录音带所涉唱段的音乐享有著作权,然后再证明中唱上海公司、汝金山实施了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故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涉案录音带中黄能华、许文霞等提出被侵权的涉案沪剧唱段音乐的权属进行审查并确定其归属是正确的。黄能华、许文霞等提出的一审法院审理侵权案件违反“不告不理”诉讼程序的主张系对相关法律制度的误解,不予支持。
  (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审结的施正辉诉上海电影音像出版社等著作权侵权上诉案,系沪剧《为奴隶的母亲》剧本引发的著作权纠纷。虽然该案判决书引述了上海电影音像出版社使用作品明细表的部分内容,其中记载“‘扎鞋底’和‘手推石磨顺势转’两个选段的曲作者均为水辉”,但该段文字仅是对上海电影音像出版社曾向有关部门支付版权使用费并单方面将许如辉(水辉)登记为选段曲作者一节事实的客观陈述,法院在此并未对“思家”等唱段的著作权人进行认定。该案的争议焦点仅涉及《为奴隶的母亲》文字剧本部分的著作权,不涉及唱段音乐的权属纠纷,与本案并无关联性。黄能华、许文霞等关于该案已认定《为奴隶的母亲》中“思家”一段系许如辉作曲,致使前后两份判决矛盾的上诉主张与事实不符,亦不予支持。
  综上,涉案录音带中的曲目为四部经典沪剧中的五个唱段,其中包含的音乐著作权主要为唱腔音乐著作权,基本不涉及许如辉当年参加创作的场景音乐、乐队配器等部分的音乐;汝金山在涉案录音带上署名“配器指挥”并无不当,许如辉对该录音带涉及的唱段音乐并不享有著作权。故黄能华、许文霞等以唱段部分的音乐著作权被侵权为由,要求中唱上海公司、汝金山承担侵犯其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修改权与获得报酬权等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黄能华、许文霞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再审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
  本院认为,根据黄能华、许文霞等再审申请及中唱上海公司、汝金山的答辩意见,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原审法院对涉案四部沪剧音乐著作权权属的审查、确认,是否超出黄能华、许文霞等的请求范围;二、中唱上海公司、汝金山是否侵犯许如辉对涉案四部沪剧音乐享有的著作权。
一、 原审法院对涉案四部沪剧音乐著作权权属的审查、确认,是否超出黄能华、许文霞等请求范围
  根据本案系侵权之诉的具体情况,对相关权属状况进行审查是查清案件事实的必要环节,原审法院对此进行必要的审查是正确的。
  作为不同的地方戏曲,都有其基本的曲牌、曲调,任何一个地方戏曲剧目,都是在民间传统曲牌、曲调的基础上创作完成,且都经历了演出的剧目从没有曲谱,到定腔定谱的发展过程。许如辉五、六十年代曾任上海勤艺沪剧团的专职作曲,负责戏曲音乐的谱曲整合、总体设计、定腔定谱等工作,其参与了涉案沪剧音乐作品创作的事实应该肯定。原审法院根据沪剧音乐产生、传承和发展规律,并根据五、六十年代戏曲演出多以演员为主的特点,认定涉案沪剧音乐系由老一辈戏曲表演艺术家及曲作者、琴师等共同创作完成,符合客观事实。但原审法院在认定“共同创作”的同时,又将涉案沪剧音乐中的唱腔音乐与开幕曲、幕间曲及大合唱等场景音乐分开,否认许如辉参与整体音乐创作的客观事实不妥。本案各方当事人对许如辉系涉案沪剧音乐中场景音乐的曲作者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许如辉是否参与了唱腔音乐的创作。对此,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相关证人证言,由于不同时期、不同出版社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或报刊、杂志,对涉案沪剧音乐作品曲作者的署名不尽一致,即涉案相关沪剧剧目曲作者除许如辉外,还包括王国顺、杨飞飞等人,在上述人员非本案当事人,且杨飞飞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坚持自己系唱腔音乐的曲作者的情况下,黄能华、许文霞等主张涉案沪剧整体音乐(包括唱腔音乐)的著作权归许如辉一人享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黄能华、许文霞等对原审法院没有支持其调取证据的申请提出异议。对此,本院认为,即使原审法院对黄能华、许文霞等提出的调取证据的申请予以支持,本案也解决不了因历史形成的署名混乱而导致的权属不明问题,在涉及相关案外人权益的情况下,只能另案解决。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未依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并无不当。
  二、中唱上海公司、汝金山是否侵犯许如辉对涉案四部沪剧音乐享有的著作权
  本案系因中唱上海公司复制、发行《杨飞飞沪剧名家名曲伴奏系列(3)》录音带引发的纠纷,黄能华、许文霞等认为该录音带中所含四部沪剧音乐中的五个唱段音乐系许如辉独创的作品,中唱上海公司未经许可复制、发行涉案录音带,未给许如辉署名,但署名汝金山,中唱上海公司、汝金山均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根据早期已经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及报刊、杂志等显示的相关信息,涉案沪剧音乐作品的作者涉及多个案外人,在没有通过另案或其他途径厘清和确定相关权属问题时,黄能华、许文霞等在本案中主张许如辉系唯一曲作者(包括唱腔音乐)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汝金山在涉案录音带上署名为“配器指挥”,与其当时参加的工作相符,没有侵犯相关曲作者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原审法院将涉案唱腔音乐著作权直接确认给案外人不妥,应予纠正;但以证据不足为由,对黄能华、许文霞等要求中唱上海公司、汝金山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黄能华、许文霞等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能华、许文霞、许文霆、许文露、许文雷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晓白
代理审判员  骆 电
代理审判员  马秀荣
二 ○ 一 ○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崔丽娜
文书原文导出: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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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他们有家过得好,我们也就放心了安心了”
德兴一对夫妇18年代养86个孩子 称从未想过孩子们的报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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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在上饶德兴市银城镇新南居六队的饶梅香、祝正礼夫妇,悉心照顾着家里的6个残疾孩子,这些孩子&有的脑瘫,有的有癫痫,都不会说话,生活不能自理&。
  这些孩子并非他们夫妻俩亲生的,因为&喜欢小孩&,饶梅香夫妇从1996年开始照顾民政部门委托她代养的小孩,&先后有86个&,许多还是患病残疾的儿童。
  为带好、养好这些孩子,饶梅香夫妇吃了很多苦。许多孩子病好后被领养走了,夫妻俩很想知道孩子被领养后&过得好不好&,因为他们的愿望就是&孩子们有家、有落脚点、身体好了,这样我们就放心了安心了&。
饶梅香夫妇和德小高在自家门前开心地晒太阳
  最温暖
  让他们感受爱&自己能吃饱就行&
  看到有人来访,德丽艳赶紧走到后院叫&妈&&&小女孩的步伐有些踉跄。
  一个妇女从后院走了出来,德丽艳凑到她跟前,这位妈妈顺手从桌上抽了张纸帮丽艳擦掉嘴角流出来的涎。
  除了德丽艳,客厅里还有4个孩子,23岁的许文露对于记者的到来似乎&有点兴奋&,德丽丹、德丽霞、德丽凤则被放在椅子上,没什么反应。
  说话间,祝正礼抱着5岁的德小高走进来,德小高在爸爸怀里高兴地喊起来。
  妇人对新法制报记者笑笑。&这6个孩子都有脑瘫,有的有癫痫,有的不会说话,生活都不能自理。&她边介绍着边招呼记者坐。
  说话的妇人名叫饶梅香,51岁,她和丈夫祝正礼1995年开始居住在上饶德兴市银城镇新南居六队,务农为生。
  这6个残疾孩子并非饶梅香亲生,都是德兴市福利院放在她家寄养的,但夫妻俩对他们视同己出。
  1996年的一个大冷天,饶梅香打开家门,发现门口放着一个婴儿,她想也没想就把婴儿抱进屋,&怕被冻坏了&。
  饶梅香的两个儿子当时一个11岁,一个9岁,都争着要抱这个婴儿。
  饶梅香向来&喜欢孩子&,便想把婴儿留下,但别人建议她去民政部门申请看看。
  饶梅香找到当时的计生部门,计生部门见饶梅香这么有爱心,就提议把小孩寄养在饶梅香家,让他们感受家庭的温暖和母爱,每月给予150元的孤儿生活补助。饶梅香想,一个是带,两个也是带,就应承了下来。
  就是那一年,饶梅香认领了其中一个小孩作为自己的女儿,取名祝海甜。
  海甜患有脑积水,当时别人都劝他们,&这孩子生了病,你们的负担更重&,但饶梅香觉得&自己只要能吃饱饭就可以了&。
  祝正礼最初对妻子的做法有抵触情绪,但渐渐地也被饶梅香感动了。随着两个儿子的长大,家里也多了帮手。
  最艰难
  半夜骑三轮送孩子就医
  爱心,是个有开局没结尾的故事。
  每天清早5点,饶梅香就开始为孩子们忙活,&穿衣服、喂饭、洗澡之类的事情都得我来做&,到晚上八九点才能歇下来。这样的生活饶梅香一过就是18年。
  &她一个人忙不过来,我除了干农活还得帮她&,因家里这些孩子需要照顾,祝正礼没再去打零工,&以前家里的六七亩地现在只种了4亩水稻&。平常闲一点时,他会去捡破烂补贴家用。
  然而最困难的不是生活的困境,&最艰难的是孩子发病&。
  有次半夜,孩子突然发病,夫妻俩骑着三轮车送孩子去医院,幸亏路遇一个好心人开车送他们去了医院,后来名字也没留就走了。
  而这样半夜送孩子去医院的事情时常发生。
  2002年,刚出生4个多月的德小明来到饶梅香家,因高烧不退,加上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只能住院。
  为了退烧,饶梅香买来冰块做成枕头让小明枕着,&防止烧坏脑袋&。
  饶梅香还听说离自己村约四五公里外有个诊所,医生水平较高,便让丈夫&去看看&。
  &小明有心脏病,不能颠簸,不能背着&,祝正礼只能一手抱着小明,一手骑车前往。
  从医生那里开回来的草药居然见效了,德小明的烧退了。
  2005年冬天,大雪,祝正礼带着德小明到南昌做心脏手术。
  因为须24小时看护,祝正礼几天没睡觉,&自己也生病了&,饭也没时间吃。住院的半个月,祝正礼跟同一病房的家属挤一张床睡。德小明的手术很成功,这让祝正礼觉得一切的辛苦都很值得。
  经饶梅香悉心照料,德小明的身体状况渐渐好转。
  然而就在把德小明养得&白白胖胖&时,民政部门通知他们,有人要领养小明。
  小明被抱走以后,夫妻俩几天睡不着觉,&想着以后见都见不到了,心里难受&。
  最欣慰
  孩子的病好了爱心帮助更多了
  虽然每次都要面对孩子治好了就会被抱走的伤心,但饶梅香夫妻还是会把一个个小孩领进家门。
  2009年,4个小孩同时住进了这个爱心之家,祝正礼给其中的3个孩子取名德高、德望、德重,取&德高望重&之意。
  当时5个月大的德小高(原名德重)有先天性心脏病、脑积水、肺积水三种疾病,病情非常严重,有时候发烧到41℃,祝正礼经常要抱着孩子去诊所开草药退烧。
  后来,&半边天基金会&了解到了这一情况,资助了他们将德小高送去北京治疗。
  饶梅香和儿子陪着去了北京,因德小高生了一身脓包,先被送进了传染科。
  医院规定了探视时间,饶梅香一有机会就抱着德小高,&别人都不敢碰,只有我给他喂奶&。医生对她说:&这也就是你,换了别人也许就放弃了。&
  经过3个月的治疗,从北京回来后的德小高病情虽有了明显好转,但仍一直发低烧。饶梅香就联系了北京一家医院,希望能得到帮助。
  在这家医院的帮助下,德小高终于退烧了。
  这是饶梅香夫妇觉得&最欣慰&的事儿。
  然而,并不是每个孩子都这么幸运,德高同样被送到北京治疗,但回来后不久便去世了。&当时半夜12点发病,送去医院后,12点半就不行了。&祝正礼说起这事突然情绪低落,&我老婆一直抱着不肯撒手,特别伤心。&
  夫妻俩的事迹渐渐为外界知晓,引来了许多关注与爱心。现在,德兴市有很多义工、爱心组织关注这些小孩,他们经常会探望孩子们,并捐资捐物。
  据不完全统计,饶梅香代养的孩子先后有86个,大多患病、残疾。十几年来,虽然有些孩子经救治无效夭折了,但更多的孩子养得健健康康,并通过上饶市儿童福利中心被好心人领养了。
  德兴市民政局副局长曾水发介绍,德兴市福利院自身条件不足,因此收养的一些小孩有时会寄养在像饶梅香这样的爱心人士家里,每月给一定的工资。
  &这样的情况在不久的将来会得到改变,&该局另一副局长童盛林称,德兴市将成立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届时这些残疾的孩子将转移到这里集中供养。
  最感动
  &孩子过得好我们就放心了&
  据德兴市福利院院长徐琦理介绍,像饶梅香这样的爱心妈妈在德兴不止一个。
  65岁的戴火金从1985年至今,先后带了104个孩子,是寄养婴童的&元老&。
  现在戴火金身边只有一个当年寄养的孩子&&德彩云,24岁,患有尿毒症。虽然曾遭遇被领养走的孩子不认自己的尴尬,但戴火金依然把彩云&当成自己的女儿&。
  离开戴火金家时,老人还追上来嘱咐记者:&你们能不能帮忙找一找肾源啊,拜托啦!&
  徐琦理也不无感叹,这些被领养走的孩子大多后面都没了消息,因为养父母不愿意让孩子再回来联系。
  &听说后来德小明被领养到国外去了,当时说到了以后会回来看我们,但这么多年过去了,也没回来过。&说起这些,祝正礼有些伤感。
  饶梅香最念念不忘的是德丽娟。都说女儿是妈妈的小棉袄,回忆起德丽娟,饶梅香眼圈红了。
  &丽娟被送走以后,我去上饶福利院看了三次啊,我叫她&丽娟,丽娟&,她也叫我&妈妈,妈妈&,听得我心里难受哇。每次去不知道流了多少眼泪。&
  饶梅香回忆,出生才三天的丽娟2002年被送来的,&身体没其他毛病,就是腿有点残疾,脚后跟往外撇,走路时候两个脚尖对着&,饶梅香养了德丽娟三年。
  后来祝正礼带着德丽娟到南昌做了手术,腿治好后,孩子&被领养走了&。
  &算起来,丽娟今年也有十多岁了,不知道怎么样了,到现在也没消息。&饶梅香说,&我们从没想着孩子们回来报答我们,知道孩子们过得好、有家、有落脚点了、身体也好了,我们也就放心了安心了!&
  饶梅香一直惦记着曾经代养的孩子:&他们还小,根本不记得。&
  一旁的德丽艳突然对记者边&说&边比划,饶梅香立马&翻译&:&她是想让你帮她拍照。&
  见记者举起相机,德丽艳急忙示意要和妈妈一起拍&&
  ◎文/图记者黄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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