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外国杀了本国公民,是所在国进行审判还是本国进行审批?。。。(还有诸如此类的意思一系列问题..请看)

残酷的现实:在美国杀了人的凶手很可能会永远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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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酷的现实:在美国杀了人的凶手很可能会永远逍遥法外
击上方蓝字可订阅北美留学生日报主编语: “就算现在李向南出现在邵童家长面前大声告诉他们:'就是我杀了你们女儿!' 邵童的家长也不能让中国的警察把他逮捕走,李向南最多在派出所里待几小时后被释放,这就是现实的残酷.”昨日我和一位在美国联邦部门任职的探......
击上方蓝字可订阅北美留学生日报主编语: “就算现在李向南出现在邵童家长面前大声告诉他们:‘就是我杀了你们女儿!’ 邵童的家长也不能让中国的警察把他逮捕走,李向南最多在派出所里待几小时后被释放,这就是现实的残酷。”昨日我和一位在美国联邦部门任职的探员聊天时,他的这一席话让我心塞了好久。但如果你了解中美刑事执法方面的流程,以及中美引渡相关的知识,你就会明白现实有多么残酷。图:2014年,爱荷华州立中国学生会为被害女生邵童举办的悼念仪式背景新闻:日,在爱荷华州立大学读书的中国女留学生邵童被同学失踪,三周后的9月26日晚,美国爱荷华市警方在一辆汽车的后备箱中发现了她遗体,后证实是被凶手杀害后藏匿与后备箱中。而邵童的男朋友李向南被列为主要嫌疑犯。李向南在邵童被害之后第二天便匆忙乘飞机回到了中国。警方在藏匿邵童的车的后座上还发现了李向南的飞机行程打印单。上周,爱荷华警方正式发布了对李向南的逮捕令。这几日有关邵童案的相关进展已被国内外主流媒体连天报道了多次,几个主要华人媒体也一齐发生呼吁国内民众能协助找到嫌犯李向南。但是由于中美之间缺乏引渡条令,以及此案在法律方面的一些特性,导致即便找到李向南,执法机关将他立刻绳之以法的可能性也很渺茫。近些年来随着华人尤其是华人留学生在美国数量的激增,牵涉华人的恶性案件(如谋杀,袭击,杀人等)也时有诉诸报端。就近些年来看,比较有影响的包括:纪欣然案 (2014 南加大 走路被袭击)吕令子案
(波士顿 恐怖袭击)仲兴案 (新泽西纽瓦克 抢劫杀人)姚宇案(法拉盛 强奸杀人)瞿铭 吴颖案 (南加大,开车被袭击)休斯敦灭门案 (夫妻+2个孩子 一个7岁,一个9岁,行刑式枪杀)陈明东杀人案 (纽约,夫妻+3个孩子,凶杀)次永飞杀人案 (UIUC, 次前女友,凶杀)朱海洋杀人案 (VT, 朱追求者,咖啡馆凶杀)等等。。。。而日晚,在一辆汽车中发现的女尸被确定是此前失踪数天的爱荷华州立大学(ISU)大三中国女留学生邵童 为这些悲剧们更增加了一抹沉重的颜色。和其他案件略微不同的是,案发时主要嫌疑人,也是邵童最后的联系人李向南已抵达中国。这实际触及了一个法律的灰色地带:1.
中国公民在第三国犯罪后返回中的追缉问题。2.
第三国通缉下的引渡问题。图:2014年,爱荷华州立中国学生会为被害女生邵童举办的悼念仪式,邵童所就读大学的很多美国学生和她的教授们也到场祭奠哀思 中美间如何协调来解决这一问题也被提上了近日的热门讨论话题。在和Civil Rights 的主编谢谢和北美留学生日报主编Tim讨论后,我决定把手头资料整理一下,用有限的知识来回复一下几个热门问题。 第一个问题:为什么本案发生后都是美国警方在行动? 而来自中国方面的信息等于空白? 难道中国公民在海外遇害,中国政府不需要承担责任么?答案是: 很遗憾,是的,虽然问题很义愤填膺,但是这涉及到主权问题,主权(英语:Sovereignty)是一个国家对其管辖区域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排他性的政治权力。简言之,即为“自主自决”的最高权威。是对内立法、司法、行政的权力来源,也是对外交往保持独立自主的一种力量和意志。任何国家公民在外国犯罪并被逮捕的话,要按案发地法律进行审判是国际原则。 那么确保所有人(包括本国和外国公民)在本国/地区司法范围内遵守本国/地区法律也是当地司法机关的主要责任之一。美国虽然是号称国际警察,但是作为主要执法机构的联邦调查局,也是遵守这个相关规定的。 从他们官方网站上就有明确回答:FBI特工有何权力在美国领土,美国属地,或在外国领土作出逮捕决定?在美国本土或其属地上, FBI特工可对 在其面前犯罪,或当其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人有逮捕嫌疑,或确定该人犯有违反美国联邦法律的重罪罪名进行逮捕。在外国领土,FBI特勤人员一般不具备执法力,除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情况有逮捕发生地方与东道国的许可并得到国会已经授予了FBI治外法权的情况下才可以具有执法力。看了这些就不难了解为什么中国警方无法采取行动了。换句话说,在美国警方确认犯罪完成前,期望中国警方有所行动是不现实的。 毕竟中国无法用本国法律来规定在外国领土的上发生的案件。而作为没有在美国治外法权的中国警方就是想有所行动也是徒劳。那么第二个问题随之而来美国现在警方发布逮捕令后是否中国警方可以相应有所行动?答案是可以的。 这里可以参考多年前的另一恶性案件“陈力的案件”,陈力于日在德克萨斯州哈里斯郡犯下了故意杀人案。并被美国警方抓获并认罪。但是其于95年7月潜逃回中国,因此应美国警方和国际刑警通知,中国警方发布B级通缉令进行缉捕。但是要注意,这种情况必须由美国警方通过国际刑警,或者外交部门沟通才能够进行发布。 而这个主动方则必须是美方,中国只能应要求。且由于这种案子并不是中国本地案件,警方愿意投入多少实力是另外一说,否则这个哥们不会95年7月就逃回中国,2015年4月份这通缉令还在公安部网站上挂着国际刑警发布全球通缉令的可能性不大既然扯到国际刑警,也顺便给大家科普一下。国际刑警组织(英语:International Criminal Police Organization,通称:Interpol,缩写:ICPO)于1923年成立,为联合国以外,世界上规模第二大的国际组织,包括190个成员国,每年预算逾3,000万欧元,其运作资金由成员国拨出。其主要责任为调查恐怖活动、有组织罪案、毒品、走私军火、偷渡、清洗黑钱、儿童色情、科技罪案及贪污等大型严重跨国罪案,不过并无执法权力。国际刑警组织要犯通报分为7个分类 (用颜色表示,分别是红,蓝 绿,黄,黑,橙,紫,以及浅蓝) ,用以表示不同的目的(而非等级划分)。其红色通报表示需要逮捕和引渡,但国际刑警组织在红色通报下加以标注“这些要犯在被司法宣判有罪之前,都视同无罪”表示被通缉的要犯需在审判后才能定罪。考虑到李向南犯罪的等级和上面都靠不上,所以期待国际刑警因此发布红色通缉令的可能性不大。 那么就要期待中美间的合作了。 不过从个人来看,也不太乐观。。。图:国际刑警红色通缉令不知多少朋友记得去年有个浙江小伙抢纽约某银行的案子,在美国抢了银行没被抓到,逃回中国后心理压力很大,于是向中国警方自首。 结果也只能是当地警方已经将此事上报公安部国际合作局,由他们跟美国方面取得联系。 问题是,联系的后文就啥都没有了。。。 估计美国DA对这种抢劫未遂然后逃走案子追诉的兴趣也不大。况且引渡本身仍然是非常费时费力的。因此说,中国警方在美国警方对李向南发出通缉令并通知后是可能有回应的。 但是效果如何,只能静观了。邵童的离世给她的同学们带来很大的精神打击,朝夕相处的同学一朝阴阳两隔,这给当地的留学生群体的震撼是极大的。当邵童的同学了解到此案的复杂性,以及嫌犯可能会永远逍遥法外的现实时,他们便更加悲痛。第三个问题如果中国警方回应,并逮捕李向南,那么其被引渡回美国受审的概率有多大?答案是并不大。 就连三日前CNN的报道里也承认了这点。(中美)两国之间没有引渡条约,而且中国将李交给(美国警方) 问话的可能性 - (前提是)如果他能被找到 - 是非常小的,根据法律学者分析。“中国一般不会在任何情况下引渡中国公民,所以最有可能的结果是这个人被找到,并在中国进行起诉”本 利伯曼,中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既然说到了这里,就要说一下引渡。引渡法是指两个不同的司法体系在犯人或嫌疑犯的移送法规。“引渡”是指一个国家或政府,应外国的请求,把正处在自己领土之内而受到该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通常两政府间要签有引渡条约或协议方可引渡。目前国际上的惯例,对于以下四种人通常不予引渡:政治犯: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加坡、日本、韩国等。本国人:例如比利时,巴西,捷克,法国、德国、俄罗斯、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韩国等。但有的国家,如拉脱维亚允许把本国公民引渡给美国。非双重归罪: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韩国等死刑犯:例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和欧洲大部分国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将拒绝引渡。这一规定也被称为“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规定不引渡中国公民,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根据司法解释,这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为了更有利于维护中国刑法规定的属人管辖权。中国刑法规定了对中国公民犯罪的属人管辖权,即使中国公民的犯罪行为是在国外实施的,只要犯的是中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中国司法机关就拥有刑事管辖权。二是出于保护中国公民的考虑。由中国司法机关行使刑事管辖权,就可以使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中国公民不在外国接受审判,也不会在外国的监狱中服刑。因此对于已经回到中国的在海外的犯罪人员,中国引渡到犯罪发生地的先例非常少,例如在2010年杀害新西兰出租车驾驶员的中国公民在上海被抓获后,中国拒绝了奥克兰官员试图引渡其回新西兰的要求。 并最后在中国进行宣判其15年有期徒刑。与邵童素不相识的美国人也在哀悼会上为她点燃蜡烛寄托哀思,这起恶性谋杀案也彻底破坏了这座美国中部小城的安宁生活氛围因此理论上说,任何中国公民在境外进行犯罪后逃逸回中国被逮捕后,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某些犯罪人员来说,也许被欧美警方抓到或自首会更幸福一些吧。但我们也清楚看到,这一实践中则有很多问题,由于犯罪行为发生在境外,取证很困难,所以实际上鲜有因在境外犯罪而被起诉、判刑的案例。因此某种程度上说,犯罪后逃回国内确实会“逃脱法律制裁”。 而要改变这点,则需要相关国家积极配合,提供证据。 并进行司法协作。 而两地华人也应主动协助,促进相关案件的尽快解决。国际引渡历来充满困难且旷日持久。中国过往历史上成功引渡的人其实不是很多。而上一个大家都知道的被引渡的罪犯是上图这位,引渡的困难度大家可想而知。但是成功引渡杀害邵童的嫌犯李向南也并非不可能的事情,这需要中美两国法律以及相关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来推动两方执法部门对此案的重视和跟进。在此,北美留学生日报呼吁中美两国的法律工作者能给与邵童家以最大的援助,推动此案的进展。也呼吁广大网友能将此呼吁转达给更多的人,共同努力早日将凶手绳之以法,主持正义。背景阅读《被谋杀留美女生邵童案取得新进展,对嫌犯李向南逮捕令已下发 | CNN报道》 回复“邵童案”调取这篇文章…北美留学生日报微信号: CollegeDaily真实 独立 有味道的留学生新媒体 北美留学最值得关注的资讯平台投稿邮箱:editor@collegedaily.cc版权声明:北美留学生日报微信平台中发布的内容除特殊表明之外均为北美留学生日报原创内容,任何机构商家个人微信平台不得在未经授权情况下转载。否则会导致微信平台封号处理或更进一步的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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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民在中国犯罪的,是用中国的刑法还是他们本国的刑法??
要是中国公民在外国犯罪的呢??
提问者采纳
在那里犯法,按中国法律问罪,就应该受到当地法律的约束,按外国的法律问罪、制裁或惩罚,不管哪国人理论上讲,更比中国的法律宽容的了,没有哪个国家;中国人在外国犯法,对于外国人的犯罪。据我所知。外国人在中国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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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际上涉及了中国刑法的效力范围问题。中国刑法所主张适用效力范围的原则是属地原则,属人原则和普遍管辖兼有的折衷原则。
根据《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中国的领域包括:中国的领陆、领水、领空,中国的船舶和航空器,中国在外国的领事馆、大使馆。所以,外国人在以上领域内犯罪的,应该适用中国《刑法》。其中外国人包括拥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人。本法条但书所述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是指以下几种情况除外:
1、《刑法》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包括《维也纳外交公约》所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
2、《刑法》90条规定自治区可以根据当地民族情况规定的法律有其他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理论上 除了有外交豁免权的人. 在哪国犯罪就用哪国法律,实际上在中国 老外是比中国本地人要高一点点的.除非是犯了间谍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事情
在哪里犯罪就适用哪国的法律.除非有外交豁免权的人.
中国,在哪里犯罪就要接受哪里法律的制裁。
刑法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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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o钱民辉 、扈秀海o 
中华民族自古以来都有热情好客的传统美德,孔子云:“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就是最好的佐证。后来,这种“好客”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变得更加明显,但是,过分的热情好客反而造就了国人与外国人的“贵贱”之分,从而出现了让国人极度反感的“超国民待遇”之说。
“超国民待遇”是在国民待遇的基础上增加的待遇,即超过了本国公民的待遇。这不是一个新兴事物,它一直存在着,原来所谓官方的“超国民待遇”是指中国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外商直接投资高于本国国民投资的待遇。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企业超国民待遇在我国大量存在,中国对外资企业一直采取税收优惠、投资优惠、外汇管理优惠等许多优惠政策。外资企业享受的“超国民待遇”税费,既丰盈,又实惠,涉及企业所得税等9种税费,这些“超国民”税费,在开放初期为更多吸引外资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这种“超国民”税费越来越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产生的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市场经济秩序不断纵深推进,我国已快速进入现代化结构转型期,“超国民”是社会分层的催生物,作为社会等级形成过程中的一个社会分层体系,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广泛而强烈的关注。“超国民待遇”从长远看,必须终止。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都应一律平等相待。
1994年以来,全国人大、国务院着手逐步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在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原来内外资企业分设的制度均已先后实现了统一。至2010年,外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享受的官方“超国民待遇”被彻底终结。
民间“超国民”:再起风波
官方”超国民待遇“虽然终结了,民间的”超国民待遇“却依然存在,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愈演愈烈,并发生了质的变化。
在华工作的外国人享受着比普通国人两倍还多的“个税起征点”,一名普通的国内居民若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超过2000元,就需要缴纳个税,然而在国内工作的外籍人士,其月收入只有超过4800元才需缴纳个税。这在全世界也一定是绝无仅有的。
西部首个外籍人士集中生活区-一四川成都天府国际小区,向四川的外籍人士敞开大门。据悉,占地面积160亩、总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的天府国际小区,将整合公共服务设施,并在管理服务和配套上与国际接轨,除了教堂、中英双语幼儿园、西式医院、图书馆、户外运动场所等硬件设施以外,国际小区的物业管理也将与国外接轨。
为了帮助7名日本乘客赶上飞机,日,齐齐哈尔驶往大连方向的2220次列车临时停车一分钟。同年9月24日开出的广州至遵义1291次列车上,疑患狂躁症的贵州籍男子曹某因为在车上乱喊乱叫,被列车长和列车员用胶布捆住了手脚,最终曹在挣扎了一个晚上之后,于次日9点多死去。
一名日本游客,骑着自行车环游世界,在到达武汉的时候把自行车给弄丢了。武汉警方当时就予以立案并将盗窃的自行车连夜归还,当时许多人认为如果这辆自行车找不回来,中国人的脸就丢光了。
飞机因故延误时,外国人可以免费到贵宾厅休息就餐,而国人只能自觉到大厅就餐等待。
奥运会,北京某社区打出“少出行,为外国友人让出宽阔大道”的标语。
我们很荣幸地成为世界上唯一的一个给外国人“超国民待遇”的世界大国,不仅在法律政策上给他们特权,还帮助外国友人赶飞机、找失物,甚至用超一流的硬件设施、超一流的物业服务,为了维护小区纯正“血统”而制定特殊政策。诸如此类的现象是真正体现了我们热情好客的传统美德,还是源于我们整个民族的不自信,希望通过这些能够保住面子,能够凸显我们良好的形象?
笔者认为这已经不是单纯的好客,而是一种病态的思维。今天,中国经济发展了,国际影响力大了,但是民族自信却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增强,过分的好客殷勤是源于内心的自卑--中国人近百年来所受的屈辱导致对外国的恐惧和自卑。中华五千多年的历史熏陶和灿烂文化抵挡不住西方资本主义思想的侵入,对西方物质文明的羡慕导致西方“金钱至上”思想的侵入。在利欲的驱使下,我们觉得似乎外国的一切都好于中国,那种崇洋媚外、卑躬屈膝的心理暴露无遗。这些过分的“超国民待遇”在某种程度上证实了这种不正常的心理。
对外国人的病态心理,还可以延伸至中国人在国外的行为态度上。公众场合的喧哗、夸张的举止,以及奢侈品购买力“展示”,引来了不少负面评价。两种态度虽然岔向两个极端,却不能跳脱中国人自卑的心理。从国家层面说,一个国家对待本国国民的态度体现着综合国力和民族自信,决定着对待外国人的态度;从国民层面说,国民对待外国人的心态,最终来源于国民如何自处、如何看待自己。
对于外国友人应该给予必要的帮助,可是这不代表我们要给予他们不合理的“超国民待遇”。我们不奢求国人能够有超越洋人的待遇,但是至少要获得与他们同样的待遇。“倘若对老外的‘超国民待遇’一直存在下去,不仅会有损社会公平与正义,也会抑制公民收入可持续性增长和生活水准的日益提高。更为重要的是,对外籍人员给予‘超国民待遇’,同时也就意味着,本国公民享受不到真正的国民待遇,这实际是对国民的一种制度性‘歧视’。”(吴睿鸫:《老外的“超国民待遇”早该清理了》)
如此“超国民”,情何以堪
国人过分热情好客的“超国民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国人与外国人的“贵贱”之分,正是在民间这种“超国民待遇”的纵容下,很多外国人认为自己就该享受特权。以致发生了很多外国人在中国的不文明行为,对比国人素质的不断提高,真是让人“情何以堪”。
2012年世界斯诺克中国公开赛四分之一决赛后,输球的著名球星奥沙利文竞叼着烟走进新闻发布厅,居然还说:“在英国是禁止在室内抽烟的,但在中国,我感觉好像可以随心所欲。”
在南京中山路德基广场边的慢车道上,一名中国女孩与一外籍男子因为交通摩擦发生了冲突。两人的摩擦因外籍男子的举动而升级,他向围观的市民竖起了中指,有围观市民与他发生了肢体冲突。
一名叫作“白白的太阳”的网友在浙江宁波和义大道星巴克前的喷泉前边,看见两名外籍男子坐在草坪边上嗑瓜子,脚下吐了一地的瓜子壳。这名网友上前劝阻,不料老外一脸不屑的样子,还振振有词:“没事,这是中国,你看谁都是这样的!”
外籍男子在沈阳开往北京的动车上,双脚放到前排座椅上,挨着女乘客的头。女乘客表示不满,外籍男子还口出“京骂”,过程被拍成视频传到网上。有网友认出该人是北京交响乐团的大提琴首席奥列格o维捷尔尼科夫。
这一系列事件发生后,我们看到盲目热情好客换来的不是外国人的感恩戴德,而是加剧了外国人对中国文化的错误认识和否定,进一步加强了外国人对中国人鄙视的心态,甚至破坏中国社会公共秩序。国民“崇洋媚外”的自卑思想越来越严重,老百姓不仅认为外国人高一等,还认为外国人素质高、富有……中国很多优秀女孩都想通过涉外婚姻改变自己的一生,一些女孩非外国人不嫁。
民间的这种“超国民待遇”还加剧了土生土长的本国精英对中国传统文化的鄙弃和否定,这严重挫伤了本国国民自尊心和民族自豪感,造成高学历的、富裕的中国人纷纷移民国外,长此以来,中国的高级人才、财富随着移民潮都集中到国外,从而影响中国未来的长远发展。
别了,“三非”们
当好客的礼仪之邦遭遇蜂拥而至的外来客,中国必须要深思的一个问题是:我们要急功近利展示自己,还是在“待客水平”和“待己能力”上达到适度的平衡?一个不善待自己国民的国家不可能成为强大的国家。一个国家要想强大,必须首先重视自己的国民,让他们摆脱长埋在心底的不安与自卑。中国要有底气地站在世界舞台上,不能单纯依靠这种“超国民待遇”获得他人的感恩戴德,我们要获得的是尊重。中国要崛起,中国人要让外国人看得起,那么对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中国的一切“超国民待遇”就必须终止,那些破坏社会秩序的“三非”们也要尽快驱赶出境。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随着中国在世界地位进一步提高,中国开始成为许多其他国家公民向往的国度,每年来中国的外国人越来越多,入境人员良莠不齐,前来中国工作、办厂、旅游、做生意的外国人越来越多,同时,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工作的“三非”外国人也越来越多。
“三非”外国人来中国的目的已经不是单纯地工作、居住等,他们有的是来流浪、诈骗、抢劫甚至从事政治阴谋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涉外警务系教授向党说:“随着外国人的增多,‘三非’问题也在增加。除了带来管理上的难题外,还会埋下诸多刑事犯罪隐患。……前几年,某国际汪洋大盗在上海就制造了一起影响很大的珠宝盗窃案;前一段时间,英国籍男子酒后在公共场所对一名女子进行猥亵,路人发现后制止并报警。另外,跨国贩毒、跨国偷渡案、跨国洗钱等案件都有外国人的参与,甚至在中国发生的各种恐怖事件也有外国人的影子。”“三非”本身就是违法,再加上一些人参与犯罪,“三非”现象愈演愈烈。
“三非”外国人往往容易扰乱社会治安、破坏中国经济建设、制造不稳定因素等,他们在中国制造的危害,已经影响了中国人民的生活。
“三非”问题同样存在于开放与发展程度较高的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
“三非”们已经激起了全国的愤怒声浪。就在这股声浪中,北京市公安部门宣布从日开始,开展清查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三非”外国人的“百日行动”,引来舆论关注。此后的100天内,民警进行了路面随机例行检查以及入户检查,市民发现有“三非”外籍人员也可向当地派出所举报,一旦核查属实,相关人士将面临罚款或拘留处罚,并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
清理“三非”外国人并不是中国首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涉外警务系向党教授说:集中清理不是中国的独创,日韩、欧美国家也根据本国非法移民增多趋势,不时搞一些集中清理。我们国家在北京这次清理之前,广州其他地方也有,奥运会之前、大运会之前、亚运会之前,包括其他地方都曾有类似的清理行动。《中国青年报》日报道:“中国青年报记者查实,十年来,广东、浙江、上海、四川等多地公安部门都曾发起同类专项行动,其中,上海市查处的‘三非’外国人案件,从2002年的485起猛增到了2009年上半年的1800余起,其中非法居留从437起增到1600余起,非法就业案件从30起升到了100多起,处罚的涉案外国人从525人次攀升到2000余名。仅2009年上半年,处以行政拘留的外国人近50人。”
如今,世界已经是个地球村,外国人进入中国,中国人也走出了国门,真正实现全球大流通。有必要对在各个领域的不合理“超国民待遇”和“三非”们,逐一进行清理,尽早扫地出门。
“三非”的治理还需标本兼治,完善长效管理。我们需要在对外国人管理模式上积极创新,致力于建立人才签证制度,进一步扩大“绿卡”签发对象,为引进外籍高层次人才提供充分的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同时,加快构建防控机制,从源头上杜绝外国人犯罪、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等现象的存在。针对“三非”外国人问题,还应加大打击力度。具体而言,一是要构建全国协同打击的机制,“三非”外国人已遍布全国,只有全国协同打击才能收到预期效果;二是将打击“三非”外国人纳入日常工作,实现常态化;三是搭建全国范围的涉外综合信息平台,有效整合涉外信息,从而使“三非”外国人无处遁形。
法律依然是公平的尺度
我国至今没有一部针对外籍人士的移民法,也没有一个专门针对外籍人士管理的移民局,这在全球范围来看,都是很少见的。作为“移民法”的,只是一部国务院于1986年12月颁布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其《实施细则》除了对“不准入境”一项做了点修改之外,其他至今几乎原封不动。这部法律早已被质疑“落后于时代”。比如,对非法出入境的外国人,处罚是“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我们不禁质疑,对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只处以这样的处罚是否过轻?因此,当务之急是需要通过整合、修改及补充,加快完善法律制度,填补法律和管理上的空白,做到对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有法可依,加大对外国人入境的准入审批和管理力度。
向党教授说:“处理外国人违法犯罪案件时要不偏不倚、一视同仁,依据法律和事实,客观公正地处理,这是今后坚持的方向。”刑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刑法研究所的阮齐林教授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在华外国人多了,由此引发的犯罪成了社会问题。但不能说因为他是老外,就对他网开一面。”
法律法规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尺子,如果这个尺子不能一视同仁,那么这个尺子就会越来越无用,即使在本国也会被无视,这对一个拥有着十几亿人口的世界大国来说,是很危险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即使是外国人的行为也得用这把公平正义的尺子去衡量。我们期待中国更有底气地站在世界的舞台上。
(《环球视野》第595期,摘自2013年11月《中外书摘》)
2013年妙文共享(4)/老外超国民待遇今要改.txt & 上一次变更:
20:51 通过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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