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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编号:
产品名称:
CCC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规  格:
产品备注:
产品类别:
CCC国家强制性认证
&& 产 品 说 明
CCC认证常见问题
1. 强制性产品认证从何时开始实施? 答: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日起施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自日起开始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申请。 2. 哪些产品需要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 答:《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33号)中的附件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19类132种产品。第二批发布《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装饰装修产品目录》(国家认监委2004年第5号公告)3种产品。第三批发布《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公告2004年第62号)4种产品。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1)、电线电缆(共5种) 2)、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共6种) 3)、低压电器(共9种) 4)、小功率电动机(共1种) 5)、电动工具(共16种) 6)、电焊机(共15种) 7)、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 8)、音视频设备类(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备) (共16种) 9)、信息技术设备(共12种) 10)、照明设备(共2种)(不包括电压低于36V的照明设备) 11)、电信终端设备(共9种) 12)、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共4种) 13)、机动车辆轮胎(共3种) 14)、安全玻璃(共3种) 15)、农机产品(共1种) 16)、乳胶制品(共1种) 17)、医疗器械产品(共7种) 18)、消防产品(共3种) 19)、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共1种)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装饰装修产品目录》 1)溶剂型木器涂料 2)瓷质砖 3)混凝土防冻剂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 1) 入侵探测器 1.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2. 振动入侵探测器 3. 室内用被动式玻璃破碎探测器 2) 防盗报警控制器 3)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4) 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 3. 出口的产品是否必须获得强制性认证? 答:对于根据外贸合同的约定而特殊加工专供出口的产品,可以不申请强制性认证,但由于某种原因未出口的剩余产品将不允许进入市场销售,除非获得3C认证。 4. 对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有何限制? 答:凡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第目录范围内的产品,若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自日起不得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凡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装饰装修产品目录》第目录范围内的产品,若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自日起不得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凡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目录范围内的产品,若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自日起不得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5. CCC标志的含义是什么? 答:认证标志“CCC”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为“3C”标志)。对于《目录》内的产品,“CCC”标志是准许其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证明标记。 6. 强制性产品认证包括那些环节? 答:认证程序包括以下全部或部分环节: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型式试验; 3)工厂审查; 4)抽样检测; 5)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6)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7. 如何确定某种具体产品是否需要强制认证? 答:可以查阅相关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的适用范围及相关附件。另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2002年第60号公告:《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产品的适用范围》如果对认证范围界定存在疑义,应向认监委书面询问,认监委负责答复。 8. 怎样提交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 答:申请人可以从访问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网站:.cn,获取必要的信息、资料和表格,在线提交申请。或者按照网上公布的联系方式,直接与各产品认证处联系。 9. 从哪里能找到关于申请单元划分、送样数量的规定? 答:各类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对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等做了详细解释,其内容包括: 1)适用的产品范围; 2)认证依据的标准; 3)认证模式; 4)申请单元划分原则; 5)抽样和送样要求; 6)关键元器件清单; 7)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8)获证后的监督; 9)产品认证标志使用的要求; 10)其他规定。 10. 谁可以作为《目录》中的产品的申请人? 答:《目录》中产品的生产者、制造商、销售者和进口商可以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提出《目录》中产品的认证申请。 11. 当申请人为销售者或进口商时,有无附加要求? 答: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12. 申请人可否委托他人申请? 答:可以。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目录》中产品认证的,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CQC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和其他相关合同的副本。 13. 申请时企业应提供哪些技术资料? 答:一般应提供以下文件: 1) 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等; 2) 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3)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4) 其它需要的文件。 5) CB证书及报告(如有) 具体内容参见各类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14. 认证周期? 答:在一般情况下,CQC自正式受理申请人认证申请的一到三个月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15. 获得《目录》中产品认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1)保证提供实施认证工作的必要条件; (2)保证获得认证的产品持续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则; (3)保证销售、进口的《目录》中产品为获得认证的产品; (4)按照规定对获得认证的产品加施认证标志; (5)不得利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误导消费者; (6)不得转让、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部分出示、部分复印认证证书。 (7)接受地方质检行政部门和CQC的监督检查或跟踪检查; 16. 可否通过代理机构进行申请? 答:3C认证申请可以通过代理机构进行,但是代理机构必须符合认监委的有关规定,且人员经过培训、注册。 17. 有关认证过程工作的投诉及争议如何进行? 答:申请人可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提出争议或投诉。如申请人对CQC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可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 18. 当认证证书持有人申请同类产品增加生产场地时是否涉及工厂审查? 答:应对增加的生产场地进行工厂审查。 19. 当认证证书持有人在原生产场地申请另类产品认证时是否涉及工厂审查? 答:此种情况应进行工厂审查。 20. 非常规工厂审查是否可能? 答:在申请认证产品型式试验尚未完成的情况下进行的工厂审查为非常规工厂审查。如因试验周期较长或其他原因,企业提出进行非常规工厂审查的,需经CQC领导批准实施。 21. 工厂搬迁时,如果流程、设备、操作人员等条件都未改变,是否需要对新工厂进行检查? 答:是。即使流程、设备、操作人员都未改变,工厂的搬迁仍可能导致质量保证能力的变化。 22. 监督频次如何确定? 答:一般情况下,CCC认证产品自获证之日起的第13个月(电线电缆、电线组件自获证之日起的第7个月)进行第一次监督检查,以后每隔12个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当月进行的,可延长2个月。 23. 什么情况下CQC增加监督频次? 答: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CQ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有足够的证据使CQC对生产厂失去信任时。 24. 监督审查时出现什么情况暂停认证证书? 答: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认证证书的持有人违反《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指定的认证机构要求的;监督结果证明产品不符合《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25. 特殊情况下能否在现场进行检测? 答: 特殊情况下诸如:产品重量,体积或配电限制等因素确需现场检测时,由检测机构核实现场条件是否符合要求,CQC做出决定。 26. 企业能直接向检测机构递交CCC证书的申请吗? 答:申请最终应递交到CQC的相应产品认证处,然后CQC指定相应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27. CCC认证申请可否递交给CQC分中心? 答:申请直接递交到CQC总部,当然也可以通过CQC分中心转交。 28. 进行定牌生产的产品如何申请CCC认证? 答:生产厂或订货方都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CCC认证。 29. 单元划分由谁确定,有何规定? 答: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由CQC工程师依据各类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及CQC制定的其它解释文件确定。 30. CCC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多长? 答:CCC认证证书没有有效期限制,靠CQC监督检查维持其有效性。CCC临时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
强制性产品CCC认证机构目录
机构名称 指定的业务范围 1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NCA-01C-001:电线组件; CNCA-01C-002:电线电缆; CNCA-01C-003:家用及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CNCA-01C-004:家用及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的开关; CNCA-01C-005: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 CNCA-01C-006:家用及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 CNCA-01C-007:热熔断体; CNCA-01C-008:家用及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电器附件外壳; CNCA-01C-009: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 CNCA-01C-010: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CNCA-01C-011:开关和控制设备; CNCA-01C-012:整机保护设备; CNCA-01C-013:小功率电动机; CNCA-01C-014:电动工具; CNCA-01C-015:电焊机; CNCA-01C-016: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CNCA-01C-017:音视频设备; CNCA-01C-020:信息技术设备; CNCA-01C-022:照明电器 ; CNCA-07C-031:电信终端设备; CNCA-02C-023:汽车产品 ; CNCA-02C-024:摩托车产品 ; CNCA-02C-025:摩托车发动机产品 ; CNCA-03C-027:轮胎产品 ; CNCA-04C-028:安全玻璃产品 ; CNCA-08C-032:心电图机 ; CNCA-08C-033:血液透析装置 ; CNCA-08C-034: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 ; CNCA-08C-035:空心纤维透析器 ; CNCA-08C-036:植入式心脏起搏器 ; CNCA-08C-037: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 ; CNCA-08C-038:人工心肺机 滚压式血泵 ; CNCA-08C-039:人工心肺机 滚压式搏动血泵 ; CNCA-08C-040:人工心肺机 鼓泡式氧合器 ; CNCA-08C-041:人工心肺机 热交换器 ; CNCA-08C-042:人工心肺机 热交换水箱 ; CNCA-08C-043:人工心肺机 硅橡胶泵管 ; CNCA-10C-047:入侵探测器产品 2 中国电磁兼容认证中心 CNCA-01C-014:电动工具; CNCA-01C-016: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CNCA-01C-017:音视频设备; CNCA-01C-018: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设备与部件(EMC); CNCA-01C-019: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EMC); CNCA-01C-020:信息技术设备; CNCA-01C-021:金融及贸易结算电子设备(EMC); CNCA-01C-022:照明电器; CNCA-01C-031:电信终端设备 3 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 CNCA-10C-047:入侵探测器产品 4 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中心 CNCA-05C-029:植物保护机械 背负式喷雾喷粉机(器) 5 中国安全玻璃认证中心 CNCA-04C-028:安全玻璃产品 6 中国轮胎产品认证委员会认证中心 CNCA-03C-027:轮胎产品 7 中国乳胶制品质量认证委员会 CNCA-06C-030:橡胶避孕套 8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CNCA-09C-044:火灾报警设备 CNCA-09C-045:消防水带 CNCA-09C-046:喷水灭火设备 9 中国汽车产品认证中心 CNCA-02C-026:汽车安全带产品
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撤消、注销认证的条件
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 撤销、注销认证的条件 (CQC/PD008-2005) (第1版 第3次修订) 1.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产品认证的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证以及CB测试证书批准、撤销和测试证书/报告的更改。 2. 产品认证 2.1 批准认证的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批准颁发认证证书。 2.1.1 申请人具有法人地位,并在认证过程中履行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2.1.2 产品经检测符合相应认证标准; 2.1.3 工厂经检查符合规定的要求; 2.1.4 文件齐全; 2.1.5 申请人缴纳了有关认证费用。 2.1.6 申请人应向中心相关产品处提出认证申请。 2.2 保持认证的条件 认证有效期之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继续持有认证证书。 2.2.1获证产品通过需要时进行的产品抽样检测(生产线、仓库、市场),证明仍然符合相应的认证标准; 2.2.2通过监督检查,证明工厂仍满足监督检查的要求; 2.2.3 认证更改时,按《产品认证更改的条件和程序》的要求办理了相关手续; 2.2.4没有违反《产品认证证书暂停、恢复、撤销、注销的条件和程序》的情况; 2.2.5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和使用有关产品认证标志; 2.2.6 申请人缴纳了有关认证费用。 2.3 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 2.3.1 产品型号/类别的扩大 a. 申请认证的产品与已获证产品产自同一生产场地,符合单元划分原则并与已获证产品使用同一标准的另外型号/类别的产品; b. 申请认证的产品与已获证产品产自同一生产场地,但与获证产品使用不同的标准的另外类别的产品。 2.3.2 生产场地的扩大 已获证的产品增加生产场所。 2.3.3 扩大认证范围应向中心相关产品处提出认证申请。 2.4 缩小认证范围的条件 减少同一张认证证书所包含的产品型号。 缩小认证范围应向中心相关产品处提出申请。 2.5 暂停认证的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暂停证书。 2.5.1持证人提出证书暂停 持证人应向检查处或相关的分中心提出证书暂停申请; 2.5.2获证工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监督检查,包括下列情况: 1) 认证机构根据认证申请记载的信息,经过电话、传真、信函等手段,仍然不能联系到持证人/获证工厂时; 2) 持证人主动提出延期检查的,具体为: a) 电线电缆、照明设备产品提出延期时间超过首次应监督检查的时间1个月的; b) 提出延期时间超过应监督检查的时间3个月的; c) 提出延期时间超过应监督检查的自然年度内(即2004年度、2005年度……)。 3)从应监督检查之日起算,工厂声明连续十二个月不生产获证产品的; 4)在应监督检查的自然年度内,工厂声明无获证产品生产,致使不能按规定的时间进行监督检查的; 5) 其它因持证人/获证工厂原因,不能按时接受监督检查的情况。 2.5.3工厂检查表明,持证人/获证工厂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或CQC标志认证要求和认证机构要求的,具体如下: a 工厂检查中发现有严重不符合项,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证书时; b 工厂检查中开具的不符合项报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报检查组验证的; c 持证人未按规定使用证书或认证标志。 2.5.4)获证后监督抽样检测/国家质量监督抽查或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年限须进行送样测试的结果证明产品不符合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证书的; 2.5.5 监督检查时,工厂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送达检测机构的; 2.5.6逾期未交纳认证费用的; 2.5.7其它需要暂停的情况。 2.5.8 暂停期间有关事项 2.5.8.1 在证书暂停期间,必须交纳年金。 2.5.8.2原则上,暂停期为24个月,暂停时间自签发《暂停认证证书通知单》之日算起; 2.5.8.3 暂停期间,证书为无效状态。 2.6恢复认证的条件 2.6.1对于2.5.1~2.5.2的情况,暂停期间内由持证人申请恢复,原则上需通过按初始检查的要求进行全要素工厂检查和抽样检测,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的费用; 2.6.2对于2.5.3~2.5.7的情况,暂停期间持证人/获证工厂经过整改,并提出正式的恢复申请,经认证机构确认纠正措施有效; 2.6.3证书暂停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含12个月)的,按2.6.1和2.6.2处理;暂停期限在13个月到24个月的,原则上按初始检查的要求进行全要素工厂检查,并对产品抽样作型式试验,按规定交纳有关的费用。 2.6.4 对于2.6.1~2.6.2的情况,持证人应向检查处或相关的分中心提出恢复申请。 2.7 撤销认证的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撤销证书。发生2.7.7和2.7.9所述情况的除撤销证书外,还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7.1 证书暂停期限已满,持证人未提出恢复证书的正式申请; 2.7.2 在证书暂停使用的期限内,证书的持有人未采取纠正措施或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无效; 2.7.3 持证人/获证工厂因不按时交纳认证费用暂停证书,暂停期满仍不交纳认证费用的; 2.7.4 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布文件,要求撤销证书的; 2.7.5 国家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的; 2.7.6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缺陷,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2.7.7 持证人违规使用证书和认证标志,造成严重后果的; 2.7.8当按照《工厂检查特殊程序》,先发证后工厂检查时,工厂拒绝在规定期间内接受工厂检查的; 2.7.9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认证证书的; 2.7.10 拒绝接受国家或认证机构规定的跟踪检查的; 2.7.11 在证书暂停期内不交纳证书年金的; 2.7.12 其它需要撤销证书的情况。 2.8 注销证书的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注销证书。 2.8.1证书的持有人提出申请注销 证书的持有人应向检查处或相关的分中心提出注销申请。 2.8.2 证书超过有效期,证书的持有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2.8.3 持证人/获证工厂因破产、倒闭、解散等情况,导致获证产品不生产时; 2.8.4获证工厂地址变迁,与认证证书不一致,原地址不再生产获证产品的; 2.8.5认证使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变更,持证人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不能满足上述变更要求; 2.8.6其他需要注销证书的情况。 3. CB测试证书 3.1 批准获得CB测试证书的条件: a. 申请人具有法人地位并承诺在认证过程中承担应负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在使用CB测试证书的过程中遵守IECEE体系的规则; b. 产品经检验符合相应IEC标准。 3.2 CB测试报告/证书更改的条件: a. 申请人/制造商/工厂名称和地址的变更; b. 在已获得的CB测试报告/证书基础上追加某些国家/地区的标准差异测试; c. 产品标识的更改; d. 产品安全件的更改; e. 更改申请应在CB测试证书颁发二年内提出,超时按新申请处理。 3.3 若发生下述情况,CQC将撤销CB测试证书: a. 滥用证书; b. 产品不再与测试过并在测试报告中描述的样品相符; c. 证书持有者要求撤销; d. 因申请人原因,致使颁发的证书有错误的。
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引言 本文件是CQC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包括对认证产品的检验要求及制造厂质量体系的要求,以保证其生产的认证产品符合国家认证标准并与型式试验样机在规定程度内的一致性。本文件是产品获得产品安全认证证书和允许使用认证标志应具备的条件,是可接受的最低标准。若有特殊要求的,按《自愿性产品认证特殊要求》中有关规定执行。 2. 定义 2.1 申请人 申请产品认证注册的组织。 2.2 持证人 持有产品认证证书的组织。 注:取证前称为申请人,取证后称为持证人。 2.3 生产者(制造商) 实施质量体系,控制认证产品生产的组织。 2.4 生产厂/制造厂/加工厂(场)所 指对认证产品进行最终装配和/或检验以及使用认证标志的地点。 3 总则 生产者应建立满足本文件第4章所要求的文件化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地运行,且具备批量生产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产品的能力。对认证产品生产者的审核每年至少一次(根据认证产品类别和生产的稳定状态而定),以保证将必要的日常工作和程序保持在可接受的水平上。对生产者进行监督复查期间,要抽取认证产品样机和/或零部件进行检验,以验证其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并与型式试验样机一致。 当发现可能危及到产品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的情况时,可增加监督频次。 4 质量体系 4.1 职责和资源 4.1.1 职责 生产者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在其组织的内部指定一名质量保证负责人和一名认证联络工程师(或联络员)。质量保证负责人应是组织管理层中的一名成员,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不论其在其他方面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 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 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 及时向认证机构申报涉及获证产品安全性能的变更; d) 负责与认证机构联络与协调认证方面的事情; e)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f)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认证标志; 认证联络工程师(或联络员)应熟悉认证业务,其职责是协助质量保证负责人与认证机构联络认证事宜。 4.1.2 资源 生产者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4.2 文件和记录 4.2.1 生产者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其中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 4.2.2 生产者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 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 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 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4.2.3 生产者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生产者至少应保存下述记录: ● 采购物资检验/验证记录 ● 例行检验记录 ● 选定型式试验记录 ● 检验和测试设备校准记录 ● 检验和测试设备功能检查记录 ● 顾客投诉及纠正措施记录 ● 对不合格品采取措施的记录 ● 内部质量审核记录 ● 标志使用情况的记录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的保存期限,上述记录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两年。 4.3 采购和进货检验 4.3.1 供应商的控制 生产者应制定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4.3.2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生产者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生产者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生产者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生产者应保存关键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应有其组织内部负有质量职责的检验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4.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4.1 生产者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4.2 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生产者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4.3 可行时,生产者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4 生产者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4.4.5 生产者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4.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生产者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满足《自愿性产品认证特殊要求》的规定。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而进行的在经例行检验后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依据检验文件进行的检验。 4.6.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与所要求的检验、试验能力一致。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 4.6.1 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每年至少一次)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例一些专用的测试设备),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建立检验设备的台帐并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4.6.2 运行检查 对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运行检查。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 4.7 不合格品的控制 生产者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4.8 内部质量审核 生产者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对生产者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4.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生产者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生产者应制定关键元器件、零部件的清单,明确它们的供应商,材质 生产者应建立产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向认证机构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4.10. 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CQC工厂检查基本要求
(CQC/PD021-2005) 第一条 工厂是保证获证产品符合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第一责任者。 第二条 工厂应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生产与经认证机构确认合格的样品一致的认证产品。 第三条 工厂应及时了解认证机构在网上公开文件中的信息及要求。 第四条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至少包括以下文件化的程序或规定,内容应与工厂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控制相适应: (一) 认证标志的保管使用控制程序; (二) 产品变更控制程序; (三)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 (四)质量记录控制程序; (五)供应商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程序; (六)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程序; (七)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定期确认检验程序; (八)生产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九)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 (十)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十一)内部质量审核程序; (十二)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和相互关系; 此外,还应有必要的工艺作业指导书、检验标准、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 工厂应保存至少包括以下的质量记录,以证实工厂确实进行了全部的生产检查和生产试验,质量记录应真实、有效: (一)对供应商进行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记录; (二)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进货检验/验证记录及供货商提供的合格证明; (三)产品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记录; (四)检验和试验设备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的记录; (五)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设备运行检查的记录; (六)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七)内部审核的记录; (八)顾客投诉及采取纠正措施的记录; (九)零部件定期确认检验记录; (十)标志使用执行情况记录; (十一)运行检验的不合格纠正记录; 记录的保存期限应不小于两次检查之间的时间间隔,即至少24个月,以确保本次检查完之后产生的所有记录,在下次检查时都能查到。 第六条 工厂应配合完成认证机构作出的工厂检查活动安排。对于初始工厂检查,工厂应该按与认证机构约定的计划时间进行工厂检查;对于监督检查,工厂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同时,认证机构可以按国际惯例在事先不通知的情况下进行工厂监督检查(如飞行检查,特别监督检查),工厂应给予配合。否则,认证机构有权暂停认证证书。 第七条 工厂应允许检查员进入产品认证所涉及的所有区域进行抽样或检查,调阅有关记录和访问相关人员(如有特别需保密的区域,应向认证机构申报)。 第八条 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根据产品特点和工厂的具体条件要求的项目进行现场指定试验,现场指定试验是在检查组目击情况下,由工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 第九条 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进行产品的一致性检查,检查过程中若涉及到对整机的拆解工厂应安排人员执行。 第十条 在工厂检查时,若获证产品发生变更或有不一致情况时,工厂应主动向检查组说明。 第十一条 当产品需要抽样时,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在现场进行封样,并按规定的时间将样品送到指定的检测机构。 第十二条 工厂应为检查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 第十三条 工厂应与持证人沟通及时交付监督检查费(包括监督审查人日费和路途人日费)、年金和产品监督抽样检测费(如有)。 第十四条 工厂不得放行如下产品: (一) 不合格品; (二) 获证后发生变更,但未经认证机构确认的产品; (三) 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 (四) 已暂停、注销、撤销的证书所列的产品; (五) 工厂检查结论判为现场验证或不通过时,检查员在现场要求工厂封存的认证产品。 第十五条 工厂应及时将联系方式的变更通报认证机构。
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一、电线电缆(共5种)电线组件、矿用橡套软电缆、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 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装(共6种)耦合器(家用、工业用和类似用途器具)、插头插座(家用、工业用和类似用途)、热熔断体、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外壳 三、低压电器(共9种)漏电保护器、断路器(含RCCB、RCBO、MCB)、熔断器、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其他电路保护装置[保护器类:限流器、电路保护装置、过流保护器、热保护器、过载继电器、低压机电式接触器、电动机启动器]、继电器(36V&电压1000V)、其他开关(电器开关、真空开关、压力开关、接近开关、脚踏开关、热敏开关、液位开关、按钮开关、限位开关、微动开关、倒顺开关、温度开关、行程开关、转换开关、自动转换开关、刀开关)、其他装置(接触器、电动机起动器、信号灯、辅助触头组件、主令控制器、交流半导体电动机控制器和起动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四、小功率电动机(共1种)小功率电动机 五、电动工具(共16种)电钻(含冲击电钻)、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电动砂轮机、砂光机、圆锯、电锤(含电镐)、不易燃液体电喷枪、电剪刀(含双刃电剪刀、电冲剪)、攻丝机、往复锯(含曲线锯、刀锯)、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电链锯、电刨、电动修枝剪和电动草剪、电木铣和修边机、电动石材切割机(含大理石切割机) 六、电焊机(共15种)小型交流弧焊机、交流弧焊机、直流弧焊机、TIG弧焊机、MIG/MAG弧焊机、埋弧焊机、等离子弧切割机、等离子弧焊机、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焊接电缆耦合装置、电阻焊机、焊机送丝装置、TIG焊焊炬、MIG/MAG焊焊枪、电焊钳 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 1.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有效容积在500立升以下,家用或类似用途的有或无冷冻食品储藏室的电冰箱、冷冻食品储藏箱和食品冷冻箱及他们的组合 2.电风扇:单相交流和直流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风扇 3.空调器:制冷量不超过21000大卡/小时的家用及类似用途的空调器 4.电动机—压缩机:输入功率在5000W以下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和制冷装置所用密闭式(全封闭型、半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 5.家用电动洗衣机:带或不带水加热装置、脱水装置或干衣装置的洗涤衣物的电动洗衣机 6.电热水器:把水加热至沸点以下的固定的贮水式和快热式电热水器 7.室内加热器:家用和类似用途的辐射式加热器、板状加热器、充液式加热器、风扇式加热器、对流式加热器、管状加热器 8.真空吸尘器:具有吸除干燥灰尘或液体的作用,由串激整流子电动机或直流电动机的真空吸尘器 9.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用作人或动物皮肤或毛发护理并带有电热元件的电器 10.电熨斗: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干式电熨斗和湿式(蒸汽)电熨斗 11.电磁灶:家用和类似用途的采用电磁能加热的灶具,它可以包含一个或多个电磁加热元件 12.电烤箱:包括额定容积不超过10升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烤箱、面包烘烤器、华夫烙饼模和类似器具 13.电动食品加工器具:家用电动食品加工器和类似用途的多功能食品加工器 14.微波炉:频率在300MHz以上的一个或多个I.S.M.波段的电磁能量来加热食物和饮料的家用器具,它可带有着色功能和蒸汽功能 15.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包括家用电灶、分离式固定烤炉、灶台、台式电灶、电灶的灶头、烤架和烤盘及内装式烤炉、烤架 16.吸油烟机:安装在家用烹调器具和炉灶的上部,带有风扇、电灯和控制调节器之类用于抽吸排除厨房中油烟的家用电器 17.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 18.电饭锅:采用电热元件加热的自动保温式或定时式电饭锅 八、音视频设备类(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备)(共16种)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音频功率放大器、调谐器、各种广播波段的收音机、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光盘磁带等载体形式)、及以上设备的组合,为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监视器(不包括汽车用电视接收机)、黑白电视接收机及其他单色的电视接收机、显象(示)管、录像机、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电子琴、天线放大器、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设备与部件 九、信息技术设备(共12种)微型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多用途打印复印机、扫描仪、计算机内置电源及电源适配器充电器、电脑游戏机、学习机、复印机、服务器、金融及贸易结算电子设备 十、照明设备(共2种)(不包括电压低于36V的照明设备)灯具、镇流器 十一、电信终端设备(共9种)调制解调器、传真机、固定电话终端(普通电话机、主叫号码显示电话机、卡式管理电话机、录音电话机、投币电话机、智能卡式电话机、IC卡公用电话机、免提电话机、数字电话机、电话机附加装置)、无绳电话终端(模拟无绳电话机、数字无绳电话机)、集团电话(集团电话、电话会议总机)、移动用户终端(模拟移动电话机、GSM数字蜂窝移动台(手持机和其它终端设备)、CDMA数字蜂窝移动台(手持机和其它终端设备))、ISDN终端(网络终端设备(NT1、NT1+)、终端适配器(卡)TA)、数据终端(存储转发传真/语音卡、POS终端、接口转换器、网络集线器、其它数据终端)、多媒体终端(可视电话、会议电视终端、信息点播终端、其它多媒体终端) 十二、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共4种)(一)汽车:在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N、O类车辆(二)摩托车:摩托车(三)汽车摩托车零部件:汽车安全带、摩托车发动机 十三、机动车辆轮胎(共3种)(一)汽车轮胎:轿车轮胎(轿车子午线轮胎、轿车斜交轮胎)、载重汽车轮胎(微型载重汽车轮胎、轻型载重汽车轮胎、中型/重型载重汽车轮胎)(二)摩托车轮胎:摩托车轮胎(代号表示系列、公制系列、轻便型系列、小轮径系列) 十四、安全玻璃(共3种)汽车安全玻璃(A类夹层玻璃、B类夹层玻璃、区域钢化玻璃、钢化玻璃)、建筑安全玻璃(夹层玻璃、钢化玻璃)、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安全中空玻璃) 十五、农机产品(共1种)植物保护机械(背负式喷雾机(器)、背负式喷粉机(器)、背负式喷雾喷粉机) 十六、乳胶制品(共1种)橡胶避孕套 十七、医疗器械产品(共7种)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血液透析装置、空心纤维透析器、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心电图机、植入式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肺机 十八、消防产品(共3种)火灾报警设备(点型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报警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防水带、喷水灭火设备(洒水喷头、湿式报警阀、水流指示器、消防用压力开关) 十九、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共1种)入侵探测器(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微波与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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