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军区医院人流如何?收费呢?望了解的朋友给点建议,朋友急!

  原来湖南省军区机关医院是这么赚钱的
  3.15揭秘湖南省军区医院妇科门诊
  在湖南省军区机关医院陪女友做完人流手术以后,我终于明白了医患关系会如此紧张,思量许久以后,决定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写下这篇文章,趁315之际曝光这家神秘医院如何利用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牟取暴利。
  第一次接触这家医院是通过互联网,铺天盖地都是湖南省机关医院的广告,而且好评不断,通过百度知道、百度百科等途径了解到的信息无一负面形象——收费合理、服务贴心、技术一流、设备先进,而且还是省级甲等公立医院。因为意外怀孕属于个人隐私,不好咨询其他人,因而信息来源非常闭塞,在接触这家医院之前,觉得这家医院绝对是放心医院,因为女友是第一次怀孕,为了以后有个健康的宝宝,必须确保手术的万无一失,因而首选了湖南省军区机关医院妇科。到了这家医院以后,才发现该医院的真实面貌,用另外一位同时和我女友一起做手术的患者的男友的话说,哎, 没有办法啊。
  除了省内其他医院无人能及的营销推广水平,另外一条就是它在官方网站植入各种虚假广告来混淆患者的判断力。
一:节日关怀,通过利用各种节日,“免费”为患者检查,手术费援助等等麻痹消费者神经的信息来欺骗患者;
二:费用包干,通过“费用包干”这种空头承诺打消患者的疑惑;
三:术后免费复查,通过“免费”复查的方式,给患者吃下定心丸。事实上,“免费”检查不免费,高昂的检查费和一些莫名其妙的检查也列入检查之类,就术前检查一项就超出了医院最初包干的“承诺”,接着各种名目的收费让你应接不暇。
  最让我窝火的就是我拿着发票,想问清楚是哪些项目收费的时候,护士不管、收费人员不答,我只好去问医生,结果医生来了一句:我已经和你女友解释过了。然后,我就小心翼翼地问了下女友,她说医生根本就没和她说,再问,顿时就挨她一顿骂,说我只在乎钱,不关心她身体,哎!当然,这次我实在气不过,非要拿到这次检查的清单不可,手术还没做呢,就花了2000多了,手术费又要2400多!还有术后治疗费又要……
  通过几次与该医院的医生交谈,我发现给我女友看病的那个夏主任绝对是一个高级销售人才,我女友一去看病,就说些有的没的,搞得我女友非常紧张,情绪非常低落,为她的话是听。本来是个小小的炎症,被她说的好像癌症晚期一样,让我女友慌慌张张去做各种检查和治疗。比如说一个物理治疗,术后我咨询了另外一家医院的医生,说物理治疗的效果不大,收费高(这家医院一次要540),本来可有可无的,在夏医生嘴里原话就成了这样:你的炎症比较严重,需要及时治疗,否则手术会感染,我们这里有300多、500多、800多三种治疗方式,你选哪一种?她既没有告诉你治疗方法,也没告诉你治疗效果,甚至没有给你选择是否接受这种治疗方式的机会。做完两次治疗以后,那个夏医生就会拿着检查结果看了看说,经过治疗以后,你的炎症已经明显好了,接下来就给你安排手术,我们医院有几种手术……前面的手术方式有如下风险……后面的手术方式有如下优势……,你要选择哪种?你说,你还有的选么?你说,医生的销售水平高不高?
  最后,我想说一下这家医院的服务态度,官网链接到的咨询人员在你去医院之前还是很热心的,细心地打消你每一个疑虑,看病过程中你再去咨询,就显示“机器故障,已暂停服务”,医生护士在你出钱的时候还是挺温柔细心的,但当我女友发现术后物理治疗没有效果要求退钱的时候,态度立马转变,由热情立即变为冷漠!
  经过这么一番折腾,结果原来计划3000快能够搞定的人流手术,花了将近6000,还有一个大学生妹子,花了10000多!学生最单纯,最好骗了,又弱势又害羞,对意外怀孕没有一点准备,唯恐自己的身体和声誉受到损害,结果只能任凭这种医院的医生摆布。再次也给广大的学生妹子和陪伴在她身边的男友一个建议,千万别意外怀孕,对女友的身心都是很大的伤害,一旦出现了意外,请认真负责,陪她去省妇幼保健院或者其他信誉好的公立医院,像湖南省军区机关医院就千万别去,据说该医院的妇科门诊已经外包给私人了,这点希望网友能够得到证实。为了防止更多人受骗,请转此贴。
  我呼吁,维护社会公德,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坚决抵制医院虚假广告,还患者以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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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排火热预定中,批发零售加直销,冰镇饮料矿泉水,榛子松仁大瓜子,包子冷面大馇粥,沙锅油饼豆腐脑,香蕉苹果哈密瓜,芒果草莓水蜜桃,凉皮烤串肉夹馍,饺子混沌烤冷面,酸奶红肠大面包,油条豆浆大麻花,拉面炒菜涮火锅,明胶勾兑地沟油,三鹿暴炒瘦肉精~!84地瓜84土豆84冰激凌~!  
  这几天老爸陪80多岁的奶奶去湖南衡阳的南华新附二看病,奶奶脚痛,医生二话不说先观察一天,第二天拍CT,第三天搞核磁共振,尼玛的,高科技手段都用的完了,还说不出一个子丑寅卯来,刚刚过去等了半天医生还没上班,真想抓住这群庸医,抽他两嘴巴。  想来这几年陪朋友或亲戚去医院看病,就没一个医生说出个名堂来。  1.女朋友膝盖疼,在成都华西医院,花了几千,尼玛的,狗日的病历单都懒得写;  2.朋友伤寒,结果整到衡阳南华附一甲级医院,观察了好几天,有是脑电波,有是核磁共振,有是剃头发,搞得一套一套的,各种怀疑,说是脑炎,没把家人给吓坏;  3.女朋友感冒,去南华老附二,打点滴打了一个礼拜都没好,结果花了几块强,买了一盒柴胡冲剂吃好。  最后的结论是,医院80%的医生都该拉出去kan了。
  @梨花逝梦 5楼
20:06:20  这几天老爸陪80多岁的奶奶去湖南衡阳的南华新附二看病,奶奶脚痛,医生二话不说先观察一天,第二天拍CT,第三天搞核磁共振,尼玛的,高科技手段都用的完了,还说不出一个子丑寅卯来,刚刚过去等了半天医生还没上班,真想抓住这群庸医,抽他两嘴巴。  想来这几年陪朋友或亲戚去医院看病,就没一个医生说出个名堂来。  1.女朋友膝盖疼,在成都华西医院,花了几千,尼玛的,狗日的病历单都懒得写;  2.......  -----------------------------医生也没有办法,采取各种设备进行检查都是医闹逼的。如果丢掉了某一项检查,万一病人出了问题那就是当初为何不检查的证据。这是医生万不得巳的自保措施。
  日行一善,顶贴也算!
  嘿嘿,你还敢相信网络,活该被欺,百度就是最黑的的奸商之一。
  湖南省军区机关医院证实该帖是不属实的。我院对待任何病患都是按照正规流程操作,不存在上述网友所述之事。该网友可凭相关证据到我院或有关部门讨要公道,没有必要在此大放厥词。此举严重影响我院声誉,我院将对该网友行为保留最终法律诉讼权利。
<span class="count" title="万
<span class="count" title="万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学路网-学习路上 有我相伴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来源:互联网
贡献&责任编辑:李志 &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91号令发布,日起施行 根据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市、县、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供气、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收取给排水、电、气、热、道路等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省、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指导工作。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进行监督、审计。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范围和标准征收:  (一)在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以及金阳新区城市规划区和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元;新建、扩建生产性设施和机关行政办公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元;新建、扩建住宅和公益服务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贵阳市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执行本条第(三)项确定的征收标准。  (二)在贵阳市以外的其他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新建、扩建生产性设施和机关行政办公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新建、扩建住宅和公益服务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  (三)在县(市、特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新建、扩建其他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  (四)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 具备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营利性质的建设项目,应当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缴、免缴范围见《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  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 根据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可以由省价格、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单位应当在收费场所公示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以及减缴、免缴目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单位应当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费。  第九条 新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征管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核准报告或者项目备案通知),以及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文件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上述资料确定的房屋建筑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原房屋建筑进行扩建的,按扩建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 申请免缴、减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征管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免缴、减缴申请,并提供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资料。  受理减缴、免缴申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减缴、免缴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减缴、免缴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减缴、免缴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减缴、免缴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由市、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使用计划拨付。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使用计划拨付。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未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征收、使用、管理、监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  (二)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经贵州省人民政府于日批准的《贵州省征收城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  一、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幼儿园、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学校的教学设施及办公楼、教师单身宿舍及学生宿舍和食堂。  二、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一)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给排水、供气、供热、供电、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的生产性用房。  (二)按规划批准建设的停车场。  (三)九年义务制教育的中小学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楼)、体育场馆、办公楼、教师单身宿舍及学生宿舍、师生食堂设施。  (四)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工人文化宫。  (五)敬老院、福利院、军休所、军供站、军休服务站、优抚医院、光荣院、复退军人慢性病康复医院、假肢康复中心、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单位(陵、园)、救助管理站、救灾物资仓库、经常性社会捐助站、非经营性社区服务中心、非经营性老年公寓、非经营性养老院。  (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红十字会所属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  (八)消防站、消防训练培训基地、消防指挥中心、劳动教养所(劳动教养学校)、法律援助中心、司法所人民调解庭、监狱、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拘留所、看守所、人民法院审判法庭、行刑场所。  (九)军队建设项目(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除外)。  (十)发生重大灾害和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修建的临时安置用房。 (十一)经规划批准修建的施工工地非经营性的临时建筑设施。  (十二)在原址进行的不改变使用性质、不扩大建筑面积重建项目和农民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  (十三)按规划进行综合配套开发,有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住宅小区:贵阳市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所在地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县(市、特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免缴的其他项目。以下内容为系统自动转化的文字版,可能排版等有问题,仅供您参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107 号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5 年 12 月 29 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 91 号令发布,2006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 200 8 年 8 月 4 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市、县、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 应当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供气、供热等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收取给排水、电、气、热、道路等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 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省、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 收的监督指导工作。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监 督管理。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进行监督、 审计。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范围和标准征收: (一)在贵阳市南明区、 云岩区、 小河区以及金阳新区城市规划区和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 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90 元;新建、扩建生产性设施和机关行政办 公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70 元;新建、扩建住宅和公益服务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50 元。贵阳市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执行本条第(三)项确定的征收标 准。 (二)在贵阳市以外的其他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 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50 元;新建、扩建生产性设施和机关行政办公楼,每平 方米建筑面积 40 元;新建、扩建住宅和公益服务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30 元。 (三)在县(市、特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 方米建筑面积 30 元;新建、扩建其他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20 元。 (四)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房屋的,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10 元。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 具备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营利性质的建设项目,应当减缴、免缴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减缴、免缴范围见《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 减缴、 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的, 应当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 根据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 录》可以由省价格、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单位应当在收费场所公示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以及减 缴、免缴目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单位应当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 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费。 第九条 新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征管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提供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核准报告或者项目备案通知), 以及经审查通过 的施工图文件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并按上述资料确定的房屋建筑使用性质 和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原房屋建筑进行扩建的,按扩建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 申请免缴、减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征管权的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免缴、减缴申请,并提供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资料。 受理减缴、免缴申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 减缴、免缴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减缴、免缴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减缴、免缴条件的,应 当作出不予减缴、免缴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由市、县(市、区、特区)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由同级财 政部门按使用计划拨付。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 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使用计划拨付。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未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住房和城乡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征收、使用、管理、监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过程中,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 (二)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经贵州省人民政府于 1993 年 7 月 20 日批 准的《贵州省征收城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 一、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幼儿园、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学校的教学设施及办公楼、教师单身宿舍及学 生宿舍和食堂。 二、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一)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给排水、供气、供热、供电、园林绿化、环卫、污水 处理、垃圾处理设施的生产性用房。 (二)按规划批准建设的停车场。 (三)九年义务制教育的中小学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楼)、体育场馆、办公楼、教师 单身宿舍及学生宿舍、师生食堂设施。 (四)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 文化馆、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工人文化宫。 (五)敬老院、福利院、军休所、军供站、军休服务站、优抚医院、光荣院、复退军人慢 性病康复医院、假肢康复中心、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单位(陵、园)、救助管理站、救灾物资 仓库、经常性社会捐助站、非经营性社区服务中心、非经营性老年公寓、非经营性养老院。 (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镇卫生院、 计划生育服务站、 红十字会所属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 (八)消防站、消防训练培训基地、消防指挥中心、劳动教养所(劳动教养学校)、法律援 助中心、司法所人民调解庭、监狱、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拘留所、看守所、人民法院 审判法庭、行刑场所。 (九)军队建设项目(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除外)。 (十)发生重大灾害和突发事件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修建的临时安置用房。 (十一)经规划批准修建的施工工地非经营性的临时建筑设施。 (十二)在原址进行的不改变使用性质、 不扩大建筑面积重建项目和农民在集体土地上修 建的住房。 (十三)按规划进行综合配套开发,有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住宅小区: 贵阳市建筑面积 40 万平方米以上, 其他市(州、 地)人民政府(行署)所在地建筑面积 20 万平 方米以上,县(市、特区)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免缴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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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信息:女 24岁 黑龙江 哈尔滨 病情描述(发病时间、主要症状等):现在已经38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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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的没问题。哈 市得话去的事维 多利 亚。感觉那块廷好得。
非常好,这样的正规医院不会宰人。广告医院,民营医院去不得。还有就是人流后要配合用点抗生素以防感染。人流后一个月内卧床休息,不得有性生活。多吃点好的。等下个月月经结束去医院做一下常规检查,就这些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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