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第四医院城镇职工门诊甲亢年检查费用合计能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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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岑溪市卫生局
&成文日期:
&名  称:岑溪市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岑溪市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实施方案
岑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岑溪市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补偿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岑溪市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实施方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st1:chsdate day="7"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 month="3" style="font-family: 仿宋; font-size: 16px" w:st="on" year="年3月7日
岑溪市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基金补偿实施方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和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2013年修订)〉的通知》、梧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管理实施办法(2013年修订)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工作,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增强保障能力,实现全市新农合&一卡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组织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补偿方案。
第三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目的是弘扬互助共济精神,减轻农民医疗负担,合理利用卫生资源,保障农民身体健康,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参合对象?
第四条 对象范围:(一)本市农业户口居民;(二) 农林场工人、被征地农民及库区移民转为非农的居民;(三)户籍在岑溪的在外打工的农村居民;(四) 农业户籍家庭中尚未办理户籍登记手续的计划外生育人员和尚未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的嫁入人员。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筹资渠道及金额:合作医疗基金由中央、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构成,2013年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为340元/人&年,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188元/人&年,区、市、县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92元/人&年,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60元/人&年。今后,根据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政策调整财政补助标准,不断提高新农合筹资水平。
第六条 缴费对象以户为单位,一次性交纳一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第七条 农村五保户、低保户、低收入家庭特殊成员等参加新农合按桂民发[2011]138号执行。独生子女光荣户、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双女结扎户、农村党员,按筹资通知规定执行。
第八条 缴费时间:每年2月28日前缴纳当年度的参合费。
第九条 缴费地点:由各镇组织设点或由镇、村干部、村医代收、代缴。
第十条 收费方式:收费人员要开具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刷的票据给参合农户,缴费票据要填写本户所有参合人员姓名,收缴的参合费必须及时上缴到当地财政新农合基金专用账户。各镇将参合人员登记表汇总后交当地新农合管理中心,由新农合管理中心落实镇经办人员将参合信息审核录入新农合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参合人员登记表中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内容要如实核对填写。
第十一条 当年出生的农村新生儿(婴儿),随参合母亲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当年不需另行缴纳参合费,新生儿与母亲按一个人标准进行补偿。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渠道及补助支付规定
第十二条 合作医疗基金必须设立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的原则。基金使用实行住院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不再设立家庭账户基金。?
(一)风险基金是为防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出现透支而设置的基金,风险基金按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提取。风险基金已达到当年统筹基金总额10%的,不再提取风险基金。
(二)提取风险基金后,统筹基金按70%为住院统筹基金、30%为门诊统筹基金进行分配。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之间可以调配使用。?
第十三条& 补偿标准
(一)住院补偿。
1. 住院补偿比例:是指参合农民患病住院中花费医疗费用后,按规定从新农合基金中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比例。
公式:住院补偿费用=[住院总医药费用-非《基本用药目录》内的药品费用-非补偿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的费用-起付线]&补偿比例
2. 住院起付线:是指新农合基金对农民进行补偿时计算补偿费的最低起点,起付线以下的费用由农民自己支付。
本市的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30元;
本市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200元;
梧州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300元;
梧州市外非营利性公立医疗机构起付线400元。
3. 住院封顶线:是指新农合基金能够给予参合农民最大补偿额度。
一年内普通病种累计住院补偿封顶线10万元;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急性白血病、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1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鼻咽癌、肝癌、地中海贫血、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病、终末期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23种重大疾病封顶线为15万元。超过部分患者自负。
4. 住院补偿比例:是指参合农民患病住院发生医药费用后,按规定从新农合基金中获得的医药费补偿比例。
(1)扣除起付线和自负费用后,本市的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90%比例补偿,本市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人民医院按70%比例补偿、中医院按80%比例补偿、妇幼保健院按72%比例补偿、市第三人民医院按90%比例补偿,梧州市定点医疗机构按60%比例补偿。
(2)梧州市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经批准转诊的按55%比例补偿,自行转院的按45%比例补偿。
(3)梧州市外非营利性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在规定时限内报市合管中心备案的按55%比例补偿,未报告备案的按45%比例补偿。
(4)23个重大疾病病种在县级以上住院,办理转诊手续的按70%补偿,一年内可补偿费用累计超10000元的,按分段补偿方法计算。没有办理转诊手续的按60%补偿,且不累计入分段补偿计算。
5. 重大疾病住院补偿比例
参合农民患病住院后,一年内可补偿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000元的,实行二次补偿,用分段补偿方法计算,超过部分按以下比例补偿。
公式:住院补偿=[住院总医疗费用&非《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费用&非设定检查项目的检查费用&起付线]&补偿比例
可补偿的住院医疗费用在10000元至20000元(包含20000元),超过10000元部分按80%给予补偿;
可补偿的住院医疗费用在20000元至30000元(包含30000元),超过20000元部分按85%给予补偿;
可补偿的住院医疗费用达30000元以上的,超过30000元部分按90%给予补偿。
可补偿的住院医疗费用是指住院总医疗费用扣除非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费用、非设定检查项目的检查费用及起付线后的费用。一年内可补偿的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超10000元的,按重大疾病补偿,补偿比例就高不就低,但普通病种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封顶线,重大疾病病种封顶线为15万元。
6. 住院分娩补偿。
住院分娩纳入住院补偿范围,在镇级定点医疗机构顺产的一次性补偿400元,在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顺产的一次性补偿500元,应先执行国家专项补助,再给予新农合补助,两项补助合计不得超过实际发生费用;异常分娩、产后大出血、羊水栓塞、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及有产科并发症、内科合并症等需进行剖腹产的,按住院病人给予补偿。2013年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婴儿),随参合母亲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新生儿与母亲按一个人标准进行补偿,不需另行缴参合费(如新生儿已单独缴费的单独按一个人标准补偿)。
(二)意外伤害住院补偿。
1. 对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如:交通肇事导致的他伤和自伤〈自行驾驶机动车无第三方责任人的除外〉、打架械斗导致的刀枪伤及搏斗伤、在受雇打工的工厂(场)或工地作业时负伤及其后续治疗费用等),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
2. 对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 对无法判定有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其住院医药费用中可补偿费用部分,市内按40%,市外办理转诊手续的按35%、没有办理转诊手续的按30%的比例给予补偿,封顶线为2万元。
4.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在病历如实、清楚描述外伤的致伤原因,凡经核实虚假描述致伤原因的,已报销的新农合基金由该医疗机构承担,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慢性病门诊补偿:
1. 参合农民患高血压(Ⅱ、Ⅲ期)、中风后遗症、心力衰竭、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肾炎、甲亢、类风湿、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失代偿、结核病、尿毒症、肾病综合症、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地中海贫血、重症帕金森氏症、重症精神病和恶性肿瘤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在本市的县级、镇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接受系统管理治疗的纳入新农合住院补偿范畴(重症精神病由市第三人民医院出具证明有效;其它慢性病的疾病证明书由市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出具证明有效;高血压、糖尿病也可由镇卫生院出具有效证明)。
2. 参合农民患尿毒症在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梧州市级医院及桂东医院门诊接受血液透析及用药治疗的,一年内累计每人每年最高补偿35000元;参合农民患肺结核并且落实归口管理措施在市疾控中心结防所接受系统管理治疗的,一年内累计每人每年最高补偿1500元(疾控补贴药费除外)。其它病种在参合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慢性病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可视作一次住院累计,补偿比例统一按100%补偿,一年内累计每人每年最高补偿1200元。慢性病患者住院获得住院补偿超过相应病种最高限额的,继续进行门诊治疗补偿,但不能超过相应慢性病种的最高限额。如同一患者同时患上几种慢性病的,每个病种都可进行相应病种的门诊补偿。
3.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应执行《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常见慢性病门诊治疗基本方案(试行)》,根据患者病情,在确保安全有效的基础上,优先选择首选治疗方案或费用低廉的方案,合理用药,降低医疗费用,减轻农村群众经济负担。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农村慢性病档案,科学制定参合农民慢性病患者的门诊治疗方案,实行常规体检、健康促进、回访、监测、跟踪治疗等规范管理。
(四)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具体补偿办法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急性白血病封顶线15万元,按70%补偿。
(六)单病种补偿:由各医院把开展单病种的项目及包干费用上报市合管委,经合管委核定开展的收费项目及费用总额、项目报销包干费用、患者自付的费用后,按单病种项目的核定费用执行。
(七)对孕产妇、新生儿、危重病人(ICU)抢救所用的药品及诊疗项目,由市人民医院、中医院、妇保院提出常用的抢救药品耗材及诊疗项目,经市合管中心组织专家讨论审定列入报销范围,按审定的项目及费用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 补偿办法和报销程序
(一)普通住院补偿。
1. 参合农民患病住院先垫付住院医疗费用(实行直报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出院直接报销)。出院后持疾病证明、转诊证明(指梧州市级以上)、住院发票(原件)、住院医疗费用总清单、病历复印件(指外伤病人,须加盖经治医院公章)、合作医疗证、参合发票、户口簿、领款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办理报销手续(凡我市库区移民及被征地农民按各镇政府上报市政府的名单内人员执行补偿)。参合患者住院且住院总费用不超过15000元的直接到镇新农合经办机构(设在镇卫生院内)审核、报销(实行直报的医院在医院直报);住院总费用超过15000元的须先到市合管中心审核,再回镇新农合经办机构报销(不分市内或市外住院)。要求当年住院的参合患者务必在2013年12月31日前(12月或跨年度住院的在次年2月28日前)办理报销补偿手续,逾期未办理视自动放弃处理(办理补偿手续同时需提交合作医疗证、户口簿、患者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凡购买有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应先到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再持相关凭证复印件(加盖新农合经办机构公章)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索赔业务。
2. 患者办理入院手续时,需要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合作医疗卡(证)、身份证、户口簿、参合发票。医疗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患者相关信息登记录入管理系统并上传。材料不全者待补全资料后再做出院结算补偿。
(二)门诊补偿。
1.参合农民门诊就医,从门诊统筹基金中予以补偿。2013年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实施方案按照2012年门诊统筹实施方案执行,门诊统筹金额根据筹资水平相应提高,每人每年门诊统筹费用补偿封顶线为100元(已包括门诊诊疗费),可以参合户为单位家庭共享。补偿达到参合户家庭共享封顶限额后,费用自付。
2.镇新农合经办机构把参合农民的门诊费用90元(扣减门诊诊疗费10元)预存到参合农民的医疗卡内,参合农民可持卡在全市的镇级、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包括未实行&三个一工程&的村)刷卡看病,当年卡内门诊基金用完后由个人自付,未用完的留在卡内可结转下一年使用,但不能领取现金或作为下一年度参合款使用。未实行&三个一工程&的村门诊费用补偿封顶线为70元/人&年(参合农民医疗卡内费用为90元),按2012年门诊统筹方案执行,村医手工结报后把报表等材料上报镇新农合经办机构,由镇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后把参合农民的门诊所使用的金额从卡内扣减出来,再拨付给村医,农民卡内剩余的20元门诊费用可到全市的镇级及已实行&三个一工程&的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也可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3.已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县级医院,经市合管中心核定各医院每月新农合就诊人次后,以总额预付包干的形式按月拨付新农合就诊病人门诊诊疗费。
4. 仍有门诊家庭账户基金结余的,门诊家庭账户基金必须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当年用不完的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用完为止。
(三) 慢性病门诊治疗补偿。
特定慢性病患者先垫付门诊医疗费用,参合患者可根据自身情况每月到镇新农合经办机构报销。报销者需持疾病证明书、门诊发票(原件)、门诊病历本、合作医疗证、户口簿、领款人身份证等材料到镇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门诊报销需在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逾期不予报销补偿。
&(四)同时参加两种以上医疗保险的补偿。
1. 同时参加商业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如需票据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理赔手续的,出院时患者复印好所需材料,由定点医疗机构加盖公章,原件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保存。
2. 同时参加城镇职工或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只能自愿选择一方报销(在校学生除外)。
3.参加医保同时又参加新农合,持原件到合管中心办理报销的参合在校学生,市医保所的补偿金额加上新农合的补偿金额不能超过该患者的住院可补偿金额。
(五)一切补偿金不能以现金支付。镇新农合经办机构将新农合补偿款直接划入患者或其家庭成员的存折,经办人要提供患者或户口薄内家庭成员的存折复印件,报销中所发生的材料复印费由报销人负责。
(六)市合管中心对镇新农合经办机构实行补偿基金预付制。新农合启动前,市合管中心按当地镇卫生院月均住院医疗费用预先支付参合农民补偿资金(该预支资金在镇新农合经办机构滚动使用),保证患病参合农民住院后及时获得补偿。实行直报的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支,再与新农合经办机构结算。
第十五条 各项补助比例和封顶线等补偿政策视基金使用情况可进行调整,并公示。
&&& 第十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补偿范围
(一)药品报销范围:药品报销要按照《广西新农合医疗基本用药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基本用药目录》)及新增药品目录执行。在镇级和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98%以上;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95%以上。
(二)医疗服务项目报销范围: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所规定的项目或其他经卫生行政部门、物价部门审批,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核的医疗服务项目。
(三)费用按50%计入报账基数,再按补偿比例补偿的项目:
1.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应用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刀)、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 治疗项目类。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的手术费用。
3. 进口材料。
第十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偿的范围
(一)不予补偿药品费用范围:1.非《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2.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3.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4.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种酒类制剂;5.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6.进口药品;7.非抢救使用的蛋白类制品。
(二)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范围:?
1. 服务项目类:①挂号费;②院外会诊费;③病历工本费;④出诊费;⑤自请特别护理等特殊医疗服务;⑥床位费每日超过20元的部分。
2. 非疾病治疗项目类:①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②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③各种公共卫生、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计划生育、计划免疫接种(狂犬疫苗除外)、婚检)等;④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费;⑤尸体料理、残肢处理费;⑥劳动能力鉴定、法医鉴定费用;⑦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①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检查、治疗项目;②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③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 治疗项目:①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②除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的手术费用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③近视眼矫正术;④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疗法、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⑤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人工受孕的诊疗项目;⑥因药物流产和人工流产、结扎等计划生育所发生的费用;⑦住院患者经专家鉴定确认治愈或可以医疗终结,但拒绝出院者从鉴定确认第二天起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三)不予补偿的生活服务和服务设施项目: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电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4.膳食费、购物费;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四)不予补偿的其他医疗项目:1.戒毒、戒烟(酒)所发生的医疗费用;2.参与卖淫、嫖娼活动而染上淋病、梅毒等传染病的治疗费用;3.违法犯罪或由个人承担责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如:吸毒、打架斗殴(含夫妻打架)、酗酒、自杀、自伤、自残等;4.属于其他责任人应承担责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如:医疗事故、他杀、他伤等;5.自请医生会诊、自行转院、自购药品的费用;6.到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7.到各级疗养院疗养的费用;8.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所发生医疗费用;9.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报账手续或所需资料不全的。
(五)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桂卫农卫〔2007〕8号)规定,必须经卫生局审核确认,并签订协议书。协议书要规范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职责与义务,要将使用《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比例和《岑溪市诊疗项目目录》纳入协议条款中。属下列情况的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医疗费用:1.医疗机构审核把关不严格,导致冒名顶替、挂名、挂床住院和收治不符合住院标准(低指征)的病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2.未经物价、社会保障行政和卫生部门批准,医疗机构自定项目,擅自提高标准所发生的费用;3.医疗机构超出本级审核权限范围审批所发生的费用;4.因病情需要使用非《基本用药目录》药品、实施大型诊疗检查项目和使用高耗值材料未执行告知制度并让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而导致参合农民投诉并查实的医疗费用;5.因医疗事故(差错)所发生的费用。6.违反服务协议相关条款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章& 住院及转诊规定
第十八条 参合人员需在定点医疗机构或经批准到梧州市外新农合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方可报销。
第十九条 住院实行自由选择和审批相结合的方法。
(一)患者可持新农合卡(证)和身份证、户口本、参合发票选择梧州市内任何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二)在梧州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原则上不用转诊,因病情需要需转到梧州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由县级或梧州市级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没有办理转诊证明的可持疾病证明书,到我市合管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危重病人先转院,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三)因探亲、访友、外出务工等原因离开梧州市内而在异地住院治疗的参合农民,入院前必须先用电话告知市合管中心(0774&8234808),经同意后,并在异地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即公立医院)住院治疗的,出院后持有效正式发票、疾病证明、住院费用清单、病历复印件、居住辖区或单位证明、户口簿、合作医疗及参合发票、身份证(包括经办人)到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报销补偿。逾期未办理视自动放弃处理。
(四)不得借用他人《合作医疗证》就诊、住院。冒名就诊、住院的,医务人员有权扣留其《合作医疗证》,由定点医疗机构上缴市合管中心,经查实后取消其全户人员当年的参合资格。已报销的医疗费要退回,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严格遵守各种医疗规程,严格执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条款,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把好医疗安全关,防止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发生,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使农民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卫生局和市新农合管理中心根据《服务协议》、《梧州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管理信息系统住院报账管理实施办法 (暂行)》和《梧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考核办法(暂行)》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进行检查考核,按照相应的条款进行奖惩。
第二十二条 参加合作医疗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除追回补偿费用外,两年内不准参加新农合。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用虚假材料冒领新农合医疗补助基金的。
(二)将本户合作医疗卡转借他人使用或为未参合人员骗取补助基金的。
(三)无理取闹,歪曲事实,蓄意制造混乱,影响新农合工作正常秩序的。
第七章& 医疗卡的发放、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参合人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由镇经办点统一办理、验审和发放,一人一卡。
第二十四条 要加强对医疗卡的管理。参合农民凭卡就诊,凭卡报销。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卡如有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到镇经办点办理补卡,费用自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方案》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如有调整,另行发文通知。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方案》根据岑溪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岑溪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岑溪市人民政府&&桂ICP备号&&梧公网安备:16号
主办单位:岑溪市人民政府&&承办单位:岑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维护单位:岑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股
地址:岑溪市城中路2号&&电话:?您现在的位置是:____
甲亢能根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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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医院迎来一位急于想做母亲的甲亢患者,小丽结婚三年了,跟丈夫合计准备今年要一个小孩,可是孕前检查竟然显示患有甲亢,医生建议小丽将甲亢彻底治好了再怀孕,以防流产和影响下一代健康。可是小丽现在急于知道甲亢能彻底根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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