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东区建设路小学东区新校区东片棚户区改造在什么位置,由那个公司开发,现在开发进度怎么样了

棚户区改造 强拆待产孕妇房屋 现11个月的孩子无家可归 请政府调查米东区卡子湾棚改项目工作的实施细节_百度宝宝知道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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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湖纸业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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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期 市国土资源局积极推进用地审批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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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积极推进用地审批进度&自日我市开展集中办公、集中审批以来,着力解决了一批市、区两级重点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在前期手续办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大大推进了重点建设项目办理进度,提升了政府行政审批效能。截止6月10日,集中联审涉及国土资源用地问题项目36个。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对项目涉及的问题逐一落实、限时督办,积极推动了各项目的顺利进展。其中:推进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10个,对甘泉堡固废综合处置静脉产业园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场一期工程、招商集团物流现代仓储物流项目、新疆甘泉堡神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铁路专用线等项目给予了明确落实;解决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项目1个;办结米东区项目3个,对2015年米东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米东区年度&两居&工程、米东区疾控预防中心业务楼项目均发放了建设用地批准意见;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项目3个,加快绿地集团乌鲁木齐国际智慧城等项目办理进度;明确处理沙依巴克区项目4个,积极推动雅山污水处理厂技术改造项目及沙区棚户区改造等项目的进展;水磨沟区项目2个,对绿城丁香花园(三期)等项目开辟了绿色通道;保障市商务局、环保局、电业局、水务局、公安局等项目主管部门项目11个,有效提高了我局的项目用地审批率。通过集中联审,进一步畅通了各审批部门与区(县)政府及项目主管部门的沟通渠道,改变了审批部门以往坐等审批的工作方式,促进了审批中出现的诸多问题的有效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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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和平与新疆准噶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兵六民一终字第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和平,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准噶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115号。法定代表人余建,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红伟,公司法务部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王琳,公司法务部法务专员。上诉人张和平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准噶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准噶尔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4)五垦法民一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和平、被上诉人准噶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红伟、王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准噶尔公司经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及乌鲁木齐米东区人民政府批准,对原第六师汽改厂的棚户区进行改造。日,准噶尔公司与张和平签订《乌鲁木齐米东区十三户社区(原汽改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准噶尔公司对张和平所有的汽改厂内的平房进行拆迁。准噶尔公司以产权调换方式对张和平进行安置。张和平所选房屋为米东区十三户社区幸福小镇多层、16号安置楼3单元403室,产权建筑面积为71.61㎡。合同签订后,准噶尔公司按照约定对张和平进行了拆迁安置。2013年底,张和平所选的安置房屋竣工,准噶尔公司通知张和平办理入住手续,但张和平以准噶尔公司给其补偿过少为由,拒绝办理入住手续。日,准噶尔公司开始安排乌鲁木齐正环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对十三户社区幸福小镇14号楼开工前的安全围墙进行施工。日开始,张和平在施工现场进行妨害,导致14号楼无法进行正常的施工建设,施工人员停止施工。日,准噶尔公司与乌鲁木齐正环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联系单上载明由于张和平阻止施工,窝工三天,造成损失具体如下:大工9人×300元/天×3天=8100元;小工11人×180元/天×3天=5940元。合计损失14040元。日,乌鲁木齐正环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准噶尔房地产公司支付的在日至日因张和平阻止施工造成的误工损失14040元。”日,乌鲁木齐正环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将此款发放给了工人。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准噶尔公司提交新疆兵团农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91号文件一份、(2010)93号文件一份、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22号文件一份、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核准书一份、乌鲁木齐米东区建设局公告一份、房屋拆迁许可证一份、《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十三户社区(原汽改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一份、音频一份、视频一份、施工现场照片十张、工作联系单一份、收据一份、工人工资花名册一份、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定案表一份及准噶尔公司当庭陈述。原审法院认为,准噶尔公司经第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及乌鲁木齐米东区人民政府批准,享有对原第六师汽改厂的棚户区进行改造、并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权利。张和平在与准噶尔公司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仍故意妨碍准噶尔公司的施工现场,其行为侵害了准噶尔公司的权益。故准噶尔公司请求主张排除妨碍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准噶尔公司要求张和平赔偿经济损失14040元的请求,原审法院认为,张和平明知妨碍准噶尔公司的施工工地会造成准噶尔公司经济损失,仍故意进行妨碍,致使准噶尔公司向乌鲁木齐正环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窝工损失14040元。张和平的行为与造成的该损失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应当对此予以赔偿,故对准噶尔公司要求张和平赔偿经济损失1404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张和平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张和平立即停止对新疆准噶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米东区十三户社区幸福小镇14号楼施工工地的妨碍;二、张和平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赔偿新疆准噶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4040元。案件受理费74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88.8元,合计162.8元,由张和平负担。宣判后,张和平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仅依照一些争吵的录音及现场照片就认定上诉人阻扰了被上诉人单位工作属证据不足。争吵的录音只能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有矛盾发生争吵,现场照片只能证明拍照当时现场的东西事物摆放情况,以上证据并不能证实上诉人在阻扰被上诉人单位20个工人工作;2、原审判决仅依照被上诉人与其他公司往来的一张自书的工作联系单来证明被上诉人发生工资损失14040元没有依据。自书工作联系单是被上诉人自己书写的字据,具有随意性及主观性,依此确定损失数额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准噶尔公司辩称,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被上诉人的诉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为证实上诉人于日至3日对其开发的原第六师汽改厂棚户区施工工地实施了妨碍施工的行为,提供了事发时的录音材料一份、视频一份、施工现场照片十张,从上述证据足以证实上诉人张和平在该案工地妨碍施工的事实,上诉人张和平应当对其妨碍施工给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被上诉人主张经济损失14040元,有施工方乌鲁木齐正环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给被上诉人出具的窝工三天造成损失14040元的工作联系单、施工方收到日至3日误工损失14040元的收据及工人领取工资的花名册各一份。被上诉人主张经济损失的证据充分,可以认定因上诉人妨碍施工给被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4040元。上诉人对其上诉理由未提供反驳证据,且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其上诉理由本院均不予采纳。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3元,邮寄送达费177.6元,合计330.6元,由上诉人张和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慕新伟审判员  蔡咏梅审判员  赵玉斌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鲁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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