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区号廖坊水库管理局西干渠什么时候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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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廖坊水利枢纽管理局2013年工作总结和2014年工作打算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办公室   发布时间:   文件编号:
  廖坊管理局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廖坊水利枢纽工程建设与管理,2013年主要是围绕市委打好“三大战役”、建设幸福抚州的战略部署,确保廖坊水库安全运行,积极开展廖坊灌区一期工程扫尾和验收工作,努力争取廖坊灌区一期工程调概和二期项目可研报告尽快获批。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2013年完成的主要工作
  廖坊水利枢纽工程包括枢纽工程、库区防护工程和灌区工程。三大工程都带着沉重历史的包袱,“商务、劳务、债务”纠纷连连,干部、村民、居民上访不断,局班子带领全局干职工,齐心努力,奋发有为,号召大家积极行动起来,以更强的力度,更实的办法,更快的动作,更细的作风,抓落实,抓推进,在攻坚中实现突破,以勤奋赢得支持,以智慧创造成绩。
  (一)以必胜的信心积极推进灌区工程完工验收
  随着工程临近扫尾,最后的骨头最难啃,最后的堡垒也是最难攻破。为此,提出“坚定目标,知难而进,责任分工,上下联动,超前谋划,借力发力,勤跑省京,争取资金”的工作思路,成立了廖坊灌区一期工程内外业工作小组,外业组负责灌区工程扫尾及外观补缺,内业组负责督促参建各方的验收资料整理工作。由局长总调度,分管局领导任工作小组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通过分解任务,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工程形象进度达到预期目标。共整理了灌区一期工程档案215卷,图纸900张。其中招投标书96件2份,施工合同文件22件2份,施工管理报告4件2份,结算报告2件1份,初设图集27本,技施图64件1份,竣工图258张。已完成8标段的财政评审和审计,正在对7标段进行评审,2标段、6标段、9标段资料已送市财政评审,1标段、3标段、4标段、5标段、10标段已基本完成资料的整理.
  初步发挥灌溉效益。今年抗旱时期,东干渠从7月19日起按照市防总的调度指令开始开闸放水,最大过闸流量6m3/s,到9月底,共放水2142万m3水量,共解决12.7万亩农田的灌溉用水,发挥了抗旱灌溉功效。与此同时,及时对金临渠有效补水,缓解了金临渠的灌溉压力,得到各方好评,为二期项目申报赢得了有利条件。
  (二)以勤奋的干劲赢得上级部门的支持
  不论是跑国家部委还是跑省厅部门,都确定专人负责,密切关注动向,积极跟踪汇报,做到快跑、勤跑、跑到;肯争、善争、争到。同时,见缝插针,只要是国家发改委或水利部,省发改委或省水利厅领导来抚检查指导工作,都积极主动汇报,争取上级领导支持和帮助,尽量使项目申报工作少走弯路。“两会”期间,在市政府分管领导的率领下,与市发改委、市水利局领导一道,赴京到国家发改委和国家水利部专题汇报,得到了国家部委的大力支持,了解到了最新的信息。
  水利部规划计划司提出了三点意见:一是二期工程上报前,一期工程请省发改委出具一个结论;二是一期工程要做好审计工作;三是灌区二期可研项目申报按原渠道申报,各项手续完善后,水利部会尽快安排审查。
按照国家对项目审批的新要求,立即组织开展了廖坊灌区二期项目社会风险评估工作,委托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院编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委托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编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制订实施方案,召集相关县(区)工作会议,明确了目标,分解了任务。
  (三)以科学的态度实现了水库连续八年安全运行
  2013年属水水稍偏低年份,全年未发生大洪水,降水比较均匀,汛期结束较早,后汛期稍有干旱,1~9月库区降水量1327mm,相对历年平均降水量偏少400mm,累计发电量1.236亿度。全年共开闸泄洪3次,汛期最高水位63.03m,最低水位59.99m。在今年最大洪水过程5月15日至5月25日期间,时段最大入库流量1610m3/s,最大出库流量1200m3/s,共拦蓄洪量1.31亿m3,削峰比达31%。实现了水库自建成蓄水、发电以来连续八年安全运行。成绩的取得利益于始终坚持“未雨绸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狠抓防汛抗旱各项工作,做到早安排,早动手,抓督办,抓落实,高度戒备,扎实备汛。认真制定廖坊水库度汛方案,编制上报和审批各类防汛预案,落实防汛抗旱物资器材和劳力,部署防汛抗旱各项工作。健全防汛组织机构,落实责任,确保组织落实、领导到位。加强水雨工情监测,利用水库洪水调度,及时掌握库区及灌区水雨情信息及工程运行状况,精心开展洪水预报,科学拟定调度方案。认真做好工程拉网式检查,严格防汛抗旱值班制度,加大防汛检查和措施落实力度,保证了水库安全度汛和渠道安全运行。同时,组织修编《廖坊水库调度规程》。
  与此同时,开展对库区南城、金溪县7个库汊整治情况检查,积极与南城、金溪县政府协商沟通应急处理办法。与省水利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站、江西省建洪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院、葛州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等参建单位,推进库防工程质量检测进度,促进质量检测成果准确,督促指导南城县廖坊水库防护工程管理局实施渗漏处理一标堤后排水沟,完善蓄水验收方案,做好验收前期准备相关工作。
  (四)以节约的方式抓好机关内部管理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是民心所向。在这种情况下,局里迅速调整思路,开源节流,加强财务管理。一是完成了机关事业经费会计核算工作。做好年初机关事业经费的预决算,申请预算资金和下拨预算经费,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二是加强预算内外资金管理。主动与财政委派会计赴廖坊三和电厂,对电厂管理费进行对帐,进一步深化预算内外资金收支两条线;三是精简会议和文件。在解决廖坊工程建设相关问题时,以工程调度会为主,在会议的形式和会场上一切从简,严格控制会议数量、时间和规模,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四是轻车简从,注重工作实效。在下工地或外出时,采取“拼车”办法,控制车辆使用数量,局领导和技术人员同挤一辆车。下工地时,不在县局安排用餐,以自己工作餐为主,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提高工作效率,真正树立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五是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的规定。来客一般在局食堂接待,确实需要在外接待时,凭派餐单统一在定点接待餐馆和酒店接待,在局食堂用餐时,不上烟酒,不上野味,以家常菜为主,坚决做到“同城不宴请”,平均每月食堂接待费用控制在1万元左右;六是加强公务车辆管理。车辆维修保养实施定点维修,车辆的燃油费由办公室到财审科办理转帐支付,实行定点加油,原则上司机不得另行报销燃油费;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路桥费的报销附《司机报帐明细表》,出市外还需附派车单,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发生的路桥费不得报销,确需报销的应说明原因。每个月由办公室将所有车辆使用情况报表送局长审核,发现问题的由局分管领导找当事人谈话,说明原因,坚决杜绝司机违规行为的发生;七是规范办公用品的采购。办公用品、用具、各种耗材和防汛物资实行定点采购,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其他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自行采购,否则不予报销。办公室建立物资采购和使用登记制度,建立台帐,专人保管,使用人在领取实物时要签字,以此做到物尽其用,有条不紊。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灌区一期工程调概批复难。根据国家发改委的意见,我局于2011年12月委托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院对灌区一期工程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调整,调概报告已由市发改委呈报省发改委。为尽快完成一期工程完工结算,恳请市政府加大协调力度,使项目调概早日获批。
 (二)廖坊生态灌区建设缺口资金大。该项目是国家发改委交办我市的一项光荣任务,涉及东乡、金溪、南城、临川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五个县(区),建设规划期为10年(2010年至2020年),项目总投资为86.328亿元。虽然已编制了项目规划,但国家补助资金无着落。
  (三)灌区一期工程决算评审工作慢。从今年年初开始,按照“成熟一个,报送一个”的原则,我局及时将已完成内业资料整理的标段送市财政评审,但由于市财政局评审中心需要评审的项目多,廖坊灌区项目资料庞杂,一个标段的评审时间至少要2个月,势必影响一期调概和二期申报工作。
  (四)库防导渗沟工程进度缓。按照市政府要求,库防导渗沟工程移交南城县施工,我局负责落实资金和督促指导,但至今尚未完工,直接影响水库蓄水试验。
  (五)工程商务纠纷问题多。无论是“先天不足”的灌区工程,还是“后天失调”的库防工程,还是“令人牵挂”的枢纽工程,建设至今,存在不少商务纠纷,尽管通过“约谈”, 即邀请中标单位的法人代表前来磋商,能协商的尽快协商解决,或“协调” 方式化解与中标公司和农工之间的的纠纷,但仍有不少疑难杂症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以合法保护单位权益。
  三、2014年工作打算
  新的一年,面对新的机遇与挑战,面对新的目标和任务,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开拓创新,团结和带领全局干部职工坚定信心,从容应对,善待机遇,共克时艰,在发展中促转变,在转变中促发展。
  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紧紧围绕科学管理水资源这一主线,坚持以工程建设与管理、防汛与抗旱工作为重点,以加快经济发展为中心,以提高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为根本出发点,顺应变革,促进转变,加强宏观管理,注重统筹兼顾,推进改革创新,坚定不移地推进科学发展和和谐发展。
  总体奋斗目标是:充分发挥廖坊水利枢纽工程效益和水资源利用效益,确保库渠工程安全、水库下游防洪安全和灌区城乡用水安全,推进库渠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节约保护,加快廖坊水库省级湿地公园示范点建设,确权划界、水土资源长效开发利用等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干职工精神状态饱满,继续争创省级文明单位,争先创优取得明显成效。
  (一)坚持不懈做好廖坊项目各项工作。一是推进廖坊灌区一期工程各标段的评审和审计工作,加快工程验收步伐;二是积极创造条件,做好一期调概工作;三是积极争取国家、省里的支持,创造条件力争二期尽早获批。
  (二)坚持不懈地抓好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始终是廖坊天大的事,也是廖坊的主业,做好防汛抗旱工作,服务于平安水利和和谐社会建设,重任在肩,责无旁贷。一是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救大灾,坚持防汛抗旱并举;二是落实各项措施。升级改造廖坊水库水文自动测报系统,编制《廖坊水库调度规程》,提升水库调度科学水平,确保库渠工程安澜和下游防洪安全,保障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用水需求。
 (三)坚持不懈地抓好库渠工程建管与资源保护工作。工程建设与管理作为重中之重,一定要常抓不懈,抓好抓实。一是出台《廖坊灌区管理办法》,使工程投入运行,全面发挥灌溉功效;二是进一步夯实水利工程基础,加大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推进依法管水进程;三是加快廖坊湿地公园建设步伐,确保廖坊工程基础设施更完善,山更青,水更绿,服务于民生水利的作用得到更好彰显。
  (四)坚持不懈地推进改革创新。一是进一步完善绩效管理考核细则,加强财务预算和计划管理,规范财务审计和监管工作,创新财务管理理念和方法,增收节支,力保全局财务收支平衡;二是妥善做好国有资产划转相关工作;三是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落实事业单位管理工作;四是创新人才管理机制,抓好绩效工资改革,进一步完善干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机制。
  (五)坚持不懈地推进党的建设和文明创建。一是坚持抓好理论学习,形成有利的政策导向、舆论导向、用人导向体制机制;二是坚持抓好队伍建设。加强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各级领导班子的战斗堡垒作用;三是加强作风和能力建设,进一步改进作风,提高能力;四是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完善约束和监督机制。抓好腐败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建设,抓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治理工作;五是 进一步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和信访工作,继续扎实开展“六五”普法教育活动,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及群团工作;六是切实关注民生,多元筹措资金,抓好扶贫和包村工作,及时为职工排忧解难。 
                                  抚州市廖坊水利枢纽管理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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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省级廖坊灌区维养项目施工招标中标公示
时间: 15: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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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省级廖坊灌区维养项目施工招标中标公示
2014年度省级廖坊灌区维养项目施工招标于2016年5月12日上午09:30时在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开标,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共有 9 家投标单位参加了报名并递交了投标文件,投标人名单如下:
投标人名称
抚州港辉水利建筑有限公司
江西中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创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井冈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明联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中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明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奕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标现场进入资格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如下:
投标人名称
拟用建造师
建造师注册证书编号
资格审查结果或废标原因
抚州港辉水利建筑有限公司
江西中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创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井冈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明联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中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明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奕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候选人:
第一排序人:
江西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
承诺工期:
项目负责人:
注册证书编号:
第二排序人:
江西省明联建设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
承诺工期:
项目负责人:
注册证书编号:
第三排序人:
江西中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
承诺工期:
项目负责人:
注册证书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本次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天,公示起始日期为:2016年5月13日。对上述结果如有异议,请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11号)的规定和程序,向如下单位投诉:
抚州市水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
招标人:抚州市廖坊水利枢纽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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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廖坊水库管理暂行办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水库水情调度科   发布时间:   文件编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廖坊水库管理,确保水库安全,充分发挥水库功能,合理开发、利用水库资源,维护水库生态环境,防治水害,促进库区及周边地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水资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廖坊水库(以下简称水库)枢纽及库区防护工程控制范围内的水域、消落区、库区、生产及生活区及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开发、利用、保护。
  第三条 水库的管理、开发、利用、保护,应当遵循有利于防汛抗旱和流域科学规划、综合利用、防治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抚州市廖坊水利枢纽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管理局)依法具体负责廖坊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和公益性资产、资源的管理,以及对水库进行开发、利用和保护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措施;
  (二)负责水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养护,编制工程防汛与抗旱调度运用计划,执行调度指令,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三)拟订水库管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严格实行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控制管理;
  (四)制止侵占、破坏或者损坏水库及其配套工程的行为;
  (五)配合市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有关管理和保护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授权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五条 库区所涉及各县(区)设立或委派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同时接受市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市水利、公安、环保、渔业、林业、交通、航务(海事、船检)、国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水库区域内各自的相关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七条 库区所涉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协助市管理局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管理、保护工作。
  (一)向人民群众进行遵守相关水库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组织、协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
  (三)协助市管理局对水库管理范围内消落区的开发、利用、保护;
  (四)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和调处水事纠纷;
  (五)配合相关部门调处土地、林地、采砂、采矿等纠纷。
 &第八条 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廖坊派出所负责维护水库辖区内的治安管理工作,配合水利、渔政、国土、林业、环保等行政执法部门在生产区、生活区、水域、消落区、库区范围内执法工作,协助市管理局加强对水库周边日常巡查,及时发现隐患,调处纠纷。
  第九条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及周边地区宜林地,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同时大力提倡植树种草,涵养水源,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的义务,对破坏水库设施、影响水库安全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十一条 对在水库管理、开发、利用、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水库的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为:
  (一)枢纽工程管理范围:坝轴线上游250m,下游以消力池边线外推200m,左、右岸上游以库区正常蓄水位65.0m边线外推200m,下游河道边线外推200m所围范围。管理范围外推200m为保护区范围。
  (二)库区防护工程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延20.0m。管理范围外延100m区为保护区范围。
  (三)枢纽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市管理局负责日常管理;库区防护工程管理由南城县廖坊水库防护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库防局)负责日常管理,运行维护经费由市财政局安排预算。
  (四)建设期间已征用的土地、山林和水库大水面使用权经营权归属市管理局。市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土地、山林和水面的规划,并报市政府批准。
 水库死水位61.0m至征用线65.0m高程段的水库消落区内的土地、水域、山林属管理范围,由市管理局负责管理;征用线65.0高程至校核洪水位68.44m段属保护范围,由当地政府负责管理、市管理局负责监管。如遇水库调洪过程中超过涉及征用线高程造成的淹没损失,由当地政府组织核灾报灾,并争取上级防洪救灾资金进行补助。
  第十三条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有效库容范围内的干、支流筑坝拦汊、分割水面、兴建“库中库”和围垦;禁止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二)禁止倾倒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禁止在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储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三)禁止炸鱼、毒鱼、电鱼,使用破坏水产资源的渔具、渔法捕捞;禁止爆破;
  (四)禁止损坏涵闸、电排站、水电站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
  (五)禁止在泄洪闸、电排站等安全警戒区内下网捕鱼、停靠船只、游泳和进行其他水上作业;
  (六)禁止非法从事采砂、采矿、取水、取土等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章 防汛防旱
  第十四条 水库防汛抗旱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水库的调度运行必须服从省、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市管理局负责编制、上报枢纽工程度汛方案,修订枢纽工程防洪预案,库防局负责编制、上报库区防护工程度汛方案,修订库区防护工程防洪预案。经有审批权限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改变。
  市管理局和南城县应按照防汛属地管理原则,配足防汛物资,组织防汛抢险,落实防汛责任机制,及时报讯。防汛资金分别纳入市、县财政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库水源、水量情况制定水资源使用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上下游、左右岸的用水需求,上下互补,统一联调。使用水库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以确保下游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及河流生态用水需要。
水库非汛期调度原则:按照《廖坊水库非汛期城市供水调度制度》(送审稿)执行。
非汛期间,尤其是抗旱期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市管理局的工作,严格按照水资源分配方案用水。
  第十七条 对水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碍航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市管理局协助航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防汛指挥机构下达清除令,并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十八条 水库因汛情需要泄洪,在接到有调度权限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命令后,市管理局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总,由市防总通知下游有关县(区)及部门。
  在度汛期间,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市管理局的工作,不准阻碍和影响防汛抢险、防汛清障。
  第四章 工程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市管理局应当加强水库水情、雨情监测、通讯等自动化设施的建设与维护,保障设施正常运行,不断提高水库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二十条 市管理局和库防局应当建立健全枢纽及库区防护工程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水库主坝、副坝、溢洪闸以及输水系统、电站、堤防、电排站等设施进行安全监测,发现危及工程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逐级上报。
  对经过监测、检查,达不到标准或者损坏的工程设施,应当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加固或者更新。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年度计划。
  第二十一条 枢纽工程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和相关设施,以及库区防护工程电排站设施应按照相关规程规范操作。
  第二十二条 在水库主坝、副坝坝体及库区防护堤上,不准有下列行为:
 & (一) 侵占或者损坏工程建筑物,工程通讯、照明、遥测、安全监测等设施;
  (二)侵占或盗窃防汛抗旱物资;
  (三) 损坏或搬动护坡石;
  (四)&种植林木及其它农作物;
  (五) 打场晒粮、堆放杂物及放牧;
  (六) 铲草皮、挖树兜等其他危害大坝、防护堤等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市管理局应当做好水库运行、监测资料及水文观测资料的收集、整理编报工作,按年度汇编、登记归档。
  第五章 库区开发利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水库(含消落区)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实行统一规划制度。规划由市管理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利用水库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纳入市旅游发展规划,做到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
管理范围内消落区的土地可因地制宜地规划湿地公园,并与水库整体旅游规划相结合。
  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参与水库旅游资源的开发和经营,多渠道、多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发展旅游业。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利用、经营水库资源。
  第二十六条 村镇建设不得占用水库管理范围内土地。
  第二十七条 直接取用水库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在征求市管理局的意见后,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江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确需临时占用水库管理范围内土地、水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征求市管理局的意见后,须经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期满后,应恢复原状。
  第二十九条 市管理局会同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库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以及防洪、通航、水质要求,在水库库区内划定用于渔业生产的水域(划定水域不得侵占通航航道,且不得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编制养殖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库区内从事渔业生产,应当取得水域养殖使用权证。水域养殖使用权可以通过依法公开竞标的方式取得。竞标办法由市管理局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公开竞标取得水域养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核发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并应当在限定的水域、时限内从事生产。在库区内从事渔业捕捞,应当依法报经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三十条 库区采砂、取土实行总量控制。应当根据水库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编制水库采砂、取土可行性论证报告,拟定年度水库采砂、取土规划和实施方案,对可采区的具体范围、年度采砂取土控制总量、采(运)砂船舶控制数量及开采作业方式、时限等作出具体规定,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水库主坝、副坝迎水坡一千米范围内、堤防工程堤脚外一百米范围内禁止采矿、炸石、取土。在无堤防库区范围内,可根据砂石资源情况,经规划报批办证后,可适当开采。
  第三十二条 从事库区采砂要依法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征求市管理局的意见后,由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许可。从事库区采砂、开挖、取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采砂、取土区域设立明显的作业标志,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规定,并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方可进行开采,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相关部门缴纳规费,所收规费由市财政统一协调,按比例返还市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水库采砂可在水库库区设置简易码头和吊装设备,按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征求市管理局的意见后,报有管辖权、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 水库船舶实行总量控制。
  进入库区作业的采(运)砂船舶应当先批准,并由航务管理机构依法核发有关船舶、船员证书;进入库区作业的渔业船舶应当先批准,并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及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有关船舶、船员证书。
  各类船舶进入库区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向公安机构申领船民证或者临时船民证和船舶户牌;船民证、船舶户牌应当随船携带,船舶户牌应当置于船舶的醒目位置。
  第三十四条 库区林地要切实抓好封山育林,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严禁盗伐林木破坏植被。林业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库区林地纠纷与有关林业行政案件的处理。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水土保持措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实施。
  第三十五条 在水库管理、监督、检查中,市管理局协助水利、公安、航务、渔业、林业、土管、环保、交通等部门,实行联合执法。
第六章 水质保护
  第三十六条 搞好水库管理范围内绿化,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和在陡坡地铲草皮,挖树兜行为。库区内迎水坡面的林地应纳入国家或省级公益林范围,严禁乱砍乱伐林木、非法侵占林地。水库淹没高程以上范围的山地、坡土要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涵养水土,防治水土流失。
  第三十七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库水质要求和自然净化能力,提出排污治污意见;制定各类污染源、污染物减排计划,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有关部门负责对水库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定期发布水库水质公报。
  第三十九条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同意,并依法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
  第四十条 水库养殖实行人放天养,禁止投放饲料和化学药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
  (二)未按照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度汛方案进行调度运行的;
  (三) 阻碍和影响防汛抢险、防汛清障,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办法第十三条第㈠项规定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和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未经批准,在库区内从事渔业捕捞的,未按办法规定取得水域养殖使用权证擅自从事养殖生产或擅自变更养殖范围的;使用禁止使用的渔具渔法从事生产的,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全的船舶,擅自进入库区内作业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库区所涉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市公安、交通、航务、渔政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清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擅自在水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四十六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办法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西省水上治安管理办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四十九条 办法解释权为抚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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