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新型城镇化规划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的门槛费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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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1:肃农村医保报销上限1,年报销最高限额5万元,100元起报,超过100元的,所以;二级医院(县级医院)300元起报,医保基金报销40%:一级医院(镇级卫生院),自负60%;交50元的,自负30%,你实际能报销多少,300元内自负;三级医院(市级医院)500元起报,300元以上的,年报销最高限额8万元,500元以内自负、因为不知道你的交费标准,基金基金报销60%。2。3、报销比例为,100元以内自负,超过部分,医保基金报销70%,自负40%。交20元的、城乡医保缴费分20元和50元两类,建议你按照以上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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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想知道农村联合医保最多能报多少钱,是报回来到我们手上的钱答:报销的费用项目是: 1、床位费(乡镇卫生院最高12元/天,市级及市级以上医疗机构最高15元/天);2、药品费(药品使用范围执行省规定的药物目录);3、检查费(检查、化验等,限额600元);4、治疗费(300元以内按实结算,300元以上部分按50%纳入...===========================================问:我想知道农村联合医保最多能报多少钱,是报回来到我们手上的钱答:肯定不是你的===========================================问:我是甘肃天水的一位普通农民,想向各位请教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答:甘肃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人民网兰州4月11日电 记者王方杰报道:为了重点解决农民因患重大疾病致贫和返贫问题,甘肃省近日在山丹、安西、灵台三县正式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国家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重点解决...===========================================问:我想给我的爸妈做个体检,我想知道农村一包是否能起到作用?答:各地的情况不同 但是一般门诊医保卡账户上的钱是可以直接用于各项检查的 药品有一部分不属于医保范围 有限制 住院报销有门槛费的 就是最低的额度最好到当地医保定点医院的农保窗口咨询===========================================问:请问我是甘肃酒泉的我家里是低保户我家里是农村的以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答:如果你还继续参加新农合,可凭相关票据到当地合管办咨询报销。===========================================问:请问我是甘肃酒泉的我家里是低保户我家里是农村的以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答:农村的。城市的人民也很好,也有不好的。咱们农民也有尊严。不要让他们话影响生活。积极面对,向着明天看。希望城市的朋友们,多看看自己。不要看我们农村人怎么样。没我们农民种地你们吃什么。吃都没了,还臭美什么!!!!!!!!!===========================================问:请问我是甘肃酒泉的我家里是低保户我家里是农村的以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答:异地不能报销吧,应该只能到当地社保中心报销===========================================问:2015年甘肃徽县伏家镇的农村合作医疗是怎么报销的,现在是在外地打工,...答:住院前需要当地农合部门备案,提交住院票据,诊断书等,我们这里是这个样子,希望能帮到你===========================================甘肃农村医保报销上限1、城乡医保缴费分20元和50元两类。交20元的,年报销最高限额... 自负60%,医保基金报销40%。3、因为不知道你的交费标准,所以,你实际能报销多少,建...===========================================? ? ? ?甘肃省将推出一系列措施完善新农合制度,进一步加大农村居民住院费用的报销比... 金昌市金川区将开展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试点工作;在平凉市静宁县...===========================================根据五种大病报销一般在20%-50%,高的有80%,除了营养费、进口药品不报销以外,可能别的都报销,拿证直接在医院就能给抱出来,然后到当地医保部门登记就可以了,外省也可以...===========================================咨询兰州社保局。一般情况下是够呛。都癌症晚期了,年岁也不小,别花冤枉钱了,好吃好喝好玩比啥都强。===========================================新医改对一档新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是多少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当年购买,次年生效享受报销待遇,其最低档费用为20元/年/人. 合作医疗保险报销,需要到...===========================================1、根据《梅州市梅江区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梅区办[2007]47号文规定,梅江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及起付线如下: 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补偿比例...=========================================== 屈永刚问他就可以了===========================================你这是钻了政策的空子,现在居民医保还是市级统筹,所以并没有全国联网,你现在这样做是可以的,只要没人查出来。你这种情况属于套取国家医疗保险基金行为,换句话说就是侵...=========================================== 没有转院证明的话,一分也报不了!===========================================首先,合作医疗保险最好选择在购买地就医,并不支持异地就医的。 因此就医前征得当地医疗管理机构批准很是必要,同意之后其报销比例会比参保地就医略低一些. 其次,必须...===========================================
123456789102015年鞍山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补充险就医报销指导_保险新闻_保险知识&新闻频道_好险啊
2015年鞍山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补充险就医报销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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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教育局、鞍山市居民医保中心,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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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xiana, All Rights Reserved张掖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您现在的位置:--&山丹军马场--&&&&&&&&&&&&&&&&&&&&&&&&&&&&&&&&&&&&&&&&&&&&&&&&&&&&&&&
张掖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层次和水平,增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张掖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发〔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张掖市境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城镇人员。
第二章参保登记、费用核定及缴纳
&&&&(一)城镇职工
&&&&第三条参保登记:
&&&&(一)参保单位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职业证件;
&&&&2、单位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退休(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批准退休文件;
&&&&3、工资花名册和退休(职)养老金发放册;
&&&&4、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二)新成立的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上述规定证件和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三)参保单位发生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职工增加、减少、职工退休(职)等变更事项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变更手续。
&&&&(四)参保单位发生破产、撤销、解散、合并、转让或者其他情形依法终止时,在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五)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自谋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含农民工)以及已破产或撤销、解散等单位未参保的退休退职人员,由代理劳动保障事务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按现行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和社区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按就业再就业政策执行。
&&&&第四条费用核定及缴纳:
&&&&(一)缴费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日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国家统计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由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统字〔1992〕37号)的规定进行统计。
&&&&(二)新成立单位的职工、初次就业的职工和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从领取工资之月起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工作人员或跨市调入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标准确定缴费基数。
&&&&(四)按照缴费核定的相关规定,由参保单位提供职工工资花名册和退休(职)人员养老金花名册,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医疗保险费缴费额,参保单位于每月10日前按照核定的标准足额缴纳,其中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五)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预算资金中列支,企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六)参保单位合并、兼并、分立、转让、租赁、承包时,由接受单位或继续经营单位为职工续缴医疗保险费。若有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双方必须明确缴纳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和按银行同期城镇居民储蓄利率加收利息(以下简称利息)的责任。
&&&&(七)依法宣布破产或撤销、解散及其他原因终止的参保单位,若有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必须从资产变价中优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和利息,职工和退休(职)人员如被分流,由接受单位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
&&&&(八)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征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离休人员、老红军不参加医疗保险,原享有的医疗待遇不变,资金由原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二等乙级及其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五条欠费和等待期规定:
&&&&(一)对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欠缴当月起暂停其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暂停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单位补缴欠费后,从补缴之日起享受待遇,欠费期间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参保单位连续欠费一年及以上,视同为中断医疗保险关系,断保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单位重新参保后,按新参保单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新参保单位,设立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暂定为3个月,等待期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等待期满次月起,方可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享受住院医疗待遇。
&&&&(三)劳动关系(或实事劳动关系)不存续或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等途径确认的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得往前追补城镇职工基本保险费。
&&&&第六条参保单位应定期向参保人员公布医疗保险基金缴纳情况,接受参保人员监督。
&&&&(二)城镇居民
&&&&第七条参保登记缴费:
&&&&(一)大、中专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学校为单位参保,以学年度为缴费年度,各学校协助经办机构做好在校学生参保登记和保险费的代收及代缴工作。
&&&&(二)其他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参保时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低保证、残疾证及《再就业优惠证》等有效证件,到所在地街道社区以户为单位登记参保,按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一次性足额缴纳个人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街道社区在受理参保登记和审核后,建立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及时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发放《张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
&&&&第八条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家属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助,机关事业单位补助部分从福利费中列支,企业补助部分税前列支。
&&&&第九条参保居民中断缴费的,重新参保时设立待遇等待期,等待期暂定为三个月,缴费中断期间和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中断一年以内的,补交后参保年限连续计算,中断超过一年的,中断期间不得补交,重新参保,缴费年限从重新参保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参保居民享有接受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健康咨询、健康教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权利;享有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城镇职工
&&&&第十一条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也可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部分。
&&&&(一)职工跨统筹区调出的,凭调动文件(函)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个人帐户结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职工因死亡或其他原因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的,单位应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个人帐户的结余资金,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
&&&&第十二条城镇职工大病互助基金补助额与缴费年限相挂钩。具体挂钩办法:
&&&&1、连续参保缴费时间不满2年的,大病互助基金年补助最高限额为当年大病最高补助额的60%;
&&&&2、连续参保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4年的,大病互助基金年补助最高限额为当年大病最高补助额的70%;
&&&&3、连续参保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6年的,大病互助基金年补助最高限额为当年大病最高补助额的80%;
&&&&4、连续参保缴费时间满6年不满8年的,大病互助基金年补助最高限额为当年大病最高补助额的90%;
&&&&5、连续参保缴费时间满8年以上的,大病互助基金年补助最高限额为当年大病最高补助额的100%。
&&&&从本统筹区以外的县区或其它城市调入本级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剔除断保年限);调入前未参保的,从参加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日起计算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城镇职工大病互助基金补助按已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年封顶线基数以上部分计算。
&&&&第十四条参保职工发生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先由患者现金垫付,经参保单位、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市医保经办机构调查审核确认(表样附后)后,由其住院医疗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二)城镇居民
&&&&第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不中断参保缴费的,其缴费年限可以视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十六条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学生、少年儿童因病住院及校(园)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双重报销制,经商业保险公司报销后,可凭原医疗机构确认的有效票据复印件按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七条女性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标准为一胎5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增加一胎,定额补助增加200元。定额补助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低于定额标准按实际费用支付。已享受了城镇职工生育补助的不再享受城镇居民生育补助。
&&&&生育期间出现并发症的,其治疗并发症的费用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新生儿,在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后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从出生之日起享受缴费年度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低保人员免除一、二级医疗机构门槛费。
&&&&第十九条城镇居民大病互助基金补助按已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年封顶线基数以上部分计算。
&&&&第二十条参保居民发生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先由患者现金垫付,经街道社区、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市医保经办机构调查审核确认(表样附后)后,由其住院医疗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四章医疗服务
&&&&第二十一条医疗服务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标准。统一执行国家《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
&&&&第二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目录,包括甲类目录药品和乙类目录药品。
&&&&(一)使用甲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支付。
&&&&(二)使用乙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10%(急救、抢救期间使用乙类目录药品的除外),再按规定支付。
&&&&(三)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目录外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自负。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因工(公)负伤、职业病、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
&&&&(二)健康体检、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费用;
&&&&(三)未办理异地居住、转诊转院审批备案手续,自行外出就医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用;
&&&&(四) 交通事故、酗酒、吸毒戒毒、戒烟、麻醉药品成瘾症、打架斗殴、自杀自残、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所致的医疗费用,以及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其他有明确责任方等发生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急、危、重病人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治疗项目;
&&&&(七)出差或准假外出期间因急症住院超过三个月未补办外诊手续的医疗费;出院后三个月未到管理机构登记的医疗费;医疗保险证生效前和遗失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
&&&&(八)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考察、进修、讲学、探亲、旅游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住院治疗终结,应出院而拒不出院者,经医院医疗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认治疗终结成立,从鉴定确认的第二天以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参保人挂名住院和不符合入院标准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十)与病情无关的医疗费。
&&&&第二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
&&&&(一)医疗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出诊费、门诊诊疗费、远程诊疗费、导医服务费、病历工本费、微机查询与管理费、各种帐单工本费等;
&&&&2、查治疗加急费、点名(预约)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上门服务费、出院随访费、母子系统全程服务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治疗色素斑、黑斑、雀斑、粉刺、口吃、打鼾、唇裂、痦痣、腋臭、痤疮、脱发(含斑秃)、白发、鞍鼻、隆胸、单眼皮改双眼皮、多毛症、对眼、斜眼、弱视、眼残缺、打耳眼、激光美容平疣、除皱、美容按摩、洁齿、镶牙、牙列不整矫正、色斑牙、黑黄牙治疗、治疗先天性斜颈、先天畸形足、平足、O型腿、X腿、多指、包皮环切、肢体残缺等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脊髓灰质炎后遗症除外)的费用;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如助长、增智、瘦弱、食疗等费用;
&&&&3、各种医疗咨询(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饮食咨询、疾病咨询)、医学鉴定(司法鉴定、工伤鉴定、劳动鉴定、医疗鉴定、亲子鉴定)、健康指导等项目。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诊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生活服务项目类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调费、冬季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务赔偿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膳食费;
&&&&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发射装置(y-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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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层次和水平,增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张掖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发〔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张掖市境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城镇人员。
第二章参保登记、费用核定及缴纳
&&&&(一)城镇职工
&&&&第三条参保登记:
&&&&(一)参保单位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职业证件;
&&&&2、单位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退休(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批准退休文件;
&&&&3、工资花名册和退休(职)养老金发放册;
&&&&4、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二)新成立的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上述规定证件和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三)参保单位发生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职工增加、减少、职工退休(职)等变更事项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变更手续。
&&&&(四)参保单位发生破产、撤销、解散、合并、转让或者其他情形依法终止时,在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五)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自谋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含农民工)以及已破产或撤销、解散等单位未参保的退休退职人员,由代理劳动保障事务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按现行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和社区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按就业再就业政策执行。
&&&&第四条费用核定及缴纳:
&&&&(一)缴费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日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国家统计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由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统字〔1992〕37号)的规定进行统计。
&&&&(二)新成立单位的职工、初次就业的职工和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从领取工资之月起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工作人员或跨市调入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标准确定缴费基数。
&&&&(四)按照缴费核定的相关规定,由参保单位提供职工工资花名册和退休(职)人员养老金花名册,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医疗保险费缴费额,参保单位于每月10日前按照核定的标准足额缴纳,其中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五)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预算资金中列支,企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六)参保单位合并、兼并、分立、转让、租赁、承包时,由接受单位或继续经营单位为职工续缴医疗保险费。若有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双方必须明确缴纳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和按银行同期城镇居民储蓄利率加收利息(以下简称利息)的责任。
&&&&(七)依法宣布破产或撤销、解散及其他原因终止的参保单位,若有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必须从资产变价中优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和利息,职工和退休(职)人员如被分流,由接受单位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
&&&&(八)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征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离休人员、老红军不参加医疗保险,原享有的医疗待遇不变,资金由原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二等乙级及其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五条欠费和等待期规定:
&&&&(一)对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欠缴当月起暂停其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暂停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单位补缴欠费后,从补缴之日起享受待遇,欠费期间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参保单位连续欠费一年及以上,视同为中断医疗保险关系,断保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单位重新参保后,按新参保单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新参保单位,设立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暂定为3个月,等待期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等待期满次月起,方可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享受住院医疗待遇。
&&&&(三)劳动关系(或实事劳动关系)不存续或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等途径确认的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得往前追补城镇职工基本保险费。
&&&&第六条参保单位应定期向参保人员公布医疗保险基金缴纳情况,接受参保人员监督。
&&&&(二)城镇居民
&&&&第七条参保登记缴费:
&&&&(一)大、中专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学校为单位参保,以学年度为缴费年度,各学校协助经办机构做好在校学生参保登记和保险费的代收及代缴工作。
&&&&(二)其他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参保时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低保证、残疾证及《再就业优惠证》等有效证件,到所在地街道社区以户为单位登记参保,按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一次性足额缴纳个人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街道社区在受理参保登记和审核后,建立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及时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发放《张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
&&&&第八条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家属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助,机关事业单位补助部分从福利费中列支,企业补助部分税前列支。
&&&&第九条参保居民中断缴费的,重新参保时设立待遇等待期,等待期暂定为三个月,缴费中断期间和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中断一年以内的,补交后参保年限连续计算,中断超过一年的,中断期间不得补交,重新参保,缴费年限从重新参保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参保居民享有接受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健康咨询、健康教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权利;享有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城镇职工
&&&&第十一条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也可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部分。
&&&&(一)职工跨统筹区调出的,凭调动文件(函)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个人帐户结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职工因死亡或其他原因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的,单位应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个人帐户的结余资金,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
&&&&第十二条城镇职工大病互助基金补助额与缴费年限相挂钩。具体挂钩办法:
&&&&1、连续参保缴费时间不满2年的,大病互助基金年补助最高限额为当年大病最高补助额的60%;
&&&&2、连续参保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4年的,大病互助基金年补助最高限额为当年大病最高补助额的70%;
&&&&3、连续参保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6年的,大病互助基金年补助最高限额为当年大病最高补助额的80%;
&&&&4、连续参保缴费时间满6年不满8年的,大病互助基金年补助最高限额为当年大病最高补助额的90%;
&&&&5、连续参保缴费时间满8年以上的,大病互助基金年补助最高限额为当年大病最高补助额的100%。
&&&&从本统筹区以外的县区或其它城市调入本级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剔除断保年限);调入前未参保的,从参加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日起计算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城镇职工大病互助基金补助按已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年封顶线基数以上部分计算。
&&&&第十四条参保职工发生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先由患者现金垫付,经参保单位、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市医保经办机构调查审核确认(表样附后)后,由其住院医疗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二)城镇居民
&&&&第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不中断参保缴费的,其缴费年限可以视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十六条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学生、少年儿童因病住院及校(园)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双重报销制,经商业保险公司报销后,可凭原医疗机构确认的有效票据复印件按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七条女性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标准为一胎5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增加一胎,定额补助增加200元。定额补助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低于定额标准按实际费用支付。已享受了城镇职工生育补助的不再享受城镇居民生育补助。
&&&&生育期间出现并发症的,其治疗并发症的费用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新生儿,在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后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从出生之日起享受缴费年度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低保人员免除一、二级医疗机构门槛费。
&&&&第十九条城镇居民大病互助基金补助按已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年封顶线基数以上部分计算。
&&&&第二十条参保居民发生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先由患者现金垫付,经街道社区、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市医保经办机构调查审核确认(表样附后)后,由其住院医疗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四章医疗服务
&&&&第二十一条医疗服务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标准。统一执行国家《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
&&&&第二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目录,包括甲类目录药品和乙类目录药品。
&&&&(一)使用甲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支付。
&&&&(二)使用乙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10%(急救、抢救期间使用乙类目录药品的除外),再按规定支付。
&&&&(三)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目录外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自负。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因工(公)负伤、职业病、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
&&&&(二)健康体检、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费用;
&&&&(三)未办理异地居住、转诊转院审批备案手续,自行外出就医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用;
&&&&(四) 交通事故、酗酒、吸毒戒毒、戒烟、麻醉药品成瘾症、打架斗殴、自杀自残、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所致的医疗费用,以及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其他有明确责任方等发生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急、危、重病人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治疗项目;
&&&&(七)出差或准假外出期间因急症住院超过三个月未补办外诊手续的医疗费;出院后三个月未到管理机构登记的医疗费;医疗保险证生效前和遗失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
&&&&(八)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考察、进修、讲学、探亲、旅游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住院治疗终结,应出院而拒不出院者,经医院医疗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认治疗终结成立,从鉴定确认的第二天以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参保人挂名住院和不符合入院标准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十)与病情无关的医疗费。
&&&&第二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
&&&&(一)医疗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出诊费、门诊诊疗费、远程诊疗费、导医服务费、病历工本费、微机查询与管理费、各种帐单工本费等;
&&&&2、查治疗加急费、点名(预约)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上门服务费、出院随访费、母子系统全程服务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治疗色素斑、黑斑、雀斑、粉刺、口吃、打鼾、唇裂、痦痣、腋臭、痤疮、脱发(含斑秃)、白发、鞍鼻、隆胸、单眼皮改双眼皮、多毛症、对眼、斜眼、弱视、眼残缺、打耳眼、激光美容平疣、除皱、美容按摩、洁齿、镶牙、牙列不整矫正、色斑牙、黑黄牙治疗、治疗先天性斜颈、先天畸形足、平足、O型腿、X腿、多指、包皮环切、肢体残缺等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脊髓灰质炎后遗症除外)的费用;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如助长、增智、瘦弱、食疗等费用;
&&&&3、各种医疗咨询(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饮食咨询、疾病咨询)、医学鉴定(司法鉴定、工伤鉴定、劳动鉴定、医疗鉴定、亲子鉴定)、健康指导等项目。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诊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生活服务项目类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调费、冬季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务赔偿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膳食费;
&&&&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发射装置(y-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4、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5、参保人员进行体内置换人工器官、体内置放医用材料等一次性医用材料,先由个人自付20%后,按规定报销。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属于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先由参保人员自付10%后再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六条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
&&&&(一)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本级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本级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负。
&&&&(二)需隔离以及危重病人的实际住院床位费高于上述规定支付标准的,超过的部分由个人和统筹基金各负担50%。
&&&&(三)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为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价格。
第五章就医管理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本市范围内住院的参保人员持本人《医疗保险证》(卡)到参保地定点医院就医,接诊医师审查人、证(卡)一致后,由定点医院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定点医院向患者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服务设施、诊疗项目和药品,需征得患者同意(签订文字协议)。在本市范围内住院的,患者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及时向患者提供有效票据、日费用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等材料,患者持《医疗保险证》(卡)到定点医院医保窗口当日结算;转出本市赴外就医的,医疗期结束返回后,须在15日内到转出医院结算费用,患者手续齐备的定点医疗机构须在15日内审核结算完毕。
&&&&市县区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内非参保地就医就诊的,应按各级经办机构的规定,先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非参保地就医就诊核准及相关登记备案手续后,其医疗费用方可按规定报销,未办理非参保地就医就诊核准及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到非参保地就医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跨年度住院的享受出院年度的医疗待遇。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转院的医疗管理制度。
&&&&(一)为充分利用有效的卫生资源,减轻患者医疗负担,参保人员一般疾病应首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发挥“守门人”的作用,做好预防与治疗工作,在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对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治应尽量降低成本,构建社区参保居民“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医疗服务和谐环境。
&&&&(二)参保人员因病情所需转诊转院的,实行双向转诊转院医疗管理。双向转诊是指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疗机构之间形成的医疗双向转诊关系。需要转诊时,按医疗机构类别可由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向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不受区域限制。
&&&&1、上转。首诊医疗机构应及时将急危重症患者上转,并负责为上转病人提供联系协调服务,向病人提供相关的检查、治疗资料,并主动加强与上转医院的信息沟通,做好转诊病人的跟踪服务工作。对转回社区的病人,要及时上门提供主动的连续性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
&&&&2、下转。下转的原则有6条,包括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具有出院指征的病例;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例;诊断明确且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病例;老年护理病例;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例;由上级支援医院与受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共同商定的其他转诊病人等。
&&&&(三)本市范围内,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订立双向转诊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工作职责范围,建立有序的转诊网络。
&&&&1、双向转诊协议单位要提供便利、优质、连续性的医疗服务,转回定点社区管理治疗的病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与上级医疗机构的相关专家沟通;上级医疗服务机构也要对转回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治疗的参保患者建立回访制度。
&&&&2、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入的病人要及时诊治和优先安排住院,建立转诊档案管理,并将诊治情况及时向转诊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反馈。
&&&&3、对需转诊的危重病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派医护人员专门护送。
&&&&4、双向转诊协议服务单位应及时总结和解决双向转诊的经验和问题,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双向转诊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卫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四)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统筹区内双向转诊的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参保人员确因病情严重需转院治疗的,填写《转院审批表》,转出医院科室主任、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后积极办理转院手续,并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急危重症参保患者需转院时,可先行转院,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审批手续。在出院后转回的15日内持《转院审批表》、住院病历资料(盖有定点医院公章的复印件)、有效票据、每日清单、《医疗保险证》(卡)到转出医院审核报销,手续齐全的转出医院须在15日内结算完毕。
&&&&第三十一条在本市以外定居的参保人员,只能在本人选定且在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患者在住院后5日内由本人或家属通过电话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出院后3个月内持《长住异地申请表》复印件、住院病历资料(盖有定点医院公章的复印件)、有效票据、每日清单、《医疗保险证》(卡),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超过3个月不办理审核报销的,经办机构不再受理和报销,其住院费用由个人自负。
&&&&第三十二条参保人员外出或本市范围内出差、学习、探亲休假、务工期间,因突发疾病危及生命,就近就地发生的急诊住院抢救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急诊住院抢救应符合下列病症:
&&&&1、急性脑血管疾病(必须有新发现的定位体征或神志改变,并经头部CT证实);
&&&&2、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严重呼吸困难(指急性左心衰、哮喘持续状态、气管异物堵塞、自发性或损伤性气胸、血气胸、肺栓塞等);
&&&&3、急性大失血性疾病(指大咳血、上消化道大出血、子宫功能性大出血、凝血机制障碍致组织或器官大出血);
&&&&4、急性心血管疾病(指急性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危象、急性心肌梗塞等);
&&&&5、急腹症(以紧急手术为准,急诊和手术是连续过程);
&&&&6、各种原因导致急性休克、昏迷;
&&&&7、急性胰腺炎发作;
&&&&8、其它经专家认定属急诊抢救范围的病症(急症住院证)。
&&&&以上急诊抢救范围不包括自杀、自残、交通事故、违法违纪等行为造成的各种急诊。
&&&&(二)需转院治疗的,需报经统筹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转院治疗。结算时所需提供的材料有:职工所在单位或居民所在街道社区出差、学习、探亲休假、务工依据及证明、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手册、住院病历资料、住院医疗费用明细单、有效收费单据、急诊疾病诊断书等有关资料。
&&&&(三)因突发疾病危及生命,可就近就地住院治疗,患者在5日内或病情稳定后由本人通过电话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出院后1个月内持单位(社区)证明、住院病历资料(盖有定点医院公章的复印件)、有效票据、日费用清单、《医疗保险证》(卡),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未备案或超过一个月不办理审核报销的,经办机构不再受理和报销,其急诊住院抢救费用由个人自负。
第六章定点机构管理
&&&&第三十三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管理,取得定点资格的机构方可进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未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不得进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第三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审批严格按照《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和《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张掖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发〔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建立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咨询组织,建立医疗保险专项稽核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和业务规程,切实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严格出入院标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防止参保人员和医疗机构套取、骗取医保基金,确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六条建立医疗保险住院协查制度。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市内外异地住院的人员,可以委托住院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协查。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查委托书后,应对异地住院人员进行稽核,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委托方。
&&&&第三十七条加强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和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增强服务功能,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办法》,不得随意放宽入出院条件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切实履行服务协议,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定点医疗机构违反下列管理规定的,经办机构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其定点资格的处罚。
&&&&(一)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住院审查制度,严格住(转)院审查程序,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任意增加收费项目或分解收费项目;严禁将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严禁将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严禁以医谋私,开人情方、大处方,串换药品、重复检查、超标准使用大型设备检查。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使用自费范围或个人应先负担部分费用的检查、治疗项目和药品,诊治医师须事先告知就诊者,并经就诊患者签字同意。
&&&&(二)严禁冒名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收治参保人员住院时,要认真核对相关证件,确保人、证相符,住院期间要将《医疗保险证》集中保管,以备查用。
&&&&(三)严禁分解住院。参保患者出院后,在15日之内非急诊又入同一医疗机构住院的,与前一次住院合并为一个住院人次结算。
(四)严禁挂床、叠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患者住院管理,患者住院期间因特殊情况离院,应经主治医师、科主任批准签字,限定请假时间并有病程记录,否则视同挂床。出现一床多人,按叠床住院处理,挂床或叠床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负担,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五)严格出院带药限量规定。参保患者出院带药量一般不超过7天,慢性病不超过10天。超量带药的费用由个人自付。
&&&&(六)严格限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结算患者费用,参保人员在本地住院终结后,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日结算完备。转院转诊的,报销资料提交齐全后,转出医疗机构应在15日内结算完备。如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及时支付医疗费用,经患者举报,劳动保障部门查证属实的,按规定扣减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定额。
&&&&(七)严格基金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疏漏、瞒报或不及时上报参保人员住院情况,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浪费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不合理费用。
第七章基金监管
&&&&第三十九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利息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城镇职工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负责直接向经办机构缴纳,财政不得划拨,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城镇居民财政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直接拨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并及时转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四十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统一的医疗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制度。各级财政要加强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按照经办机构的实际使用情况,及时将资金拨入经办机构的支出户,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第四十一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单独核算”的原则管理使用,并按《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及有关规定计息。
&&&&第四十二条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编制基金年度预决算,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当年统筹基金使用节余不足上年度统筹基金收入5%时,各级经办机构及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申请风险调剂金使用计划。
&&&&第四十四条建立健全日常监督、公开公示、检查督导和举报投诉奖励等制度。成立由政府部门、参保人员、社会团体、新闻单位、医疗和药品服务机构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强化舆论监督作用,加强对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服务和运行。
第八章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四十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险行政)部门是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拟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会同财政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和统筹调剂基金使用的审核批准;
&&&&(三)审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资格;
&&&&(四)会同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定点机构的就医服务管理情况;
&&&&(五)协调与仲裁基本医疗保险中的有关争议。
&&&&第四十六条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是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管理机构,负责经办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二)编制基本医疗保险的预决算。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统计报表的填报、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三)负责对定点医疗保险机构执行医疗保险制度、医疗用药、患者就医、医疗费用情况进行稽核;受理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举报投诉,经调查核实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处理;
&&&&(四)做好基金支付动态分析,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提出改进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和意见;
&&&&(五)审核发放医疗保险证、卡等;办理参保人员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查询。
&&&&第四十七条定点机构应设置医疗保险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具体服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和积极宣传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和制度;
&&&&(二)对患者提供医疗咨询、办理登记住院、转院手续,并如实告知有关政策和规定;
&&&&(三)负责做好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定期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待遇支付情况并进行审核;
&&&&(四)制定内部医疗管理制度,加强医务人员管理,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住院情况进行清查、核实;
&&&&(五)健全基本医疗保险财务和相关档案资料,并按要求及时准确的报送各种报表。
&&&&第四十八条参保单位或街道社区应配备专(兼)职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辖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工作;
&&&&(二)负责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定期公布辖区内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情况;
&&&&(三)负责参保人员涉及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它相关事宜。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与《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张掖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发〔号)同时实施。
&&&&第五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本细则中无规定的,按《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发〔2008〕74号)、《关于印发张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张劳社发〔号)执行。
&&&&第五十一条各县区原制定的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本细则与原市级制定的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总场职工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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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甘肃山丹马场总场 邮编:73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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