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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修订不满十岁禁止代言|人大|常委会_凤凰资讯
广告法修订不满十岁禁止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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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和医疗广告,不得利用任何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于备受诟病的网络弹窗广告,则拟规定设立显著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原标题:广告法修订不满十岁禁止代言“烟草广告应当完全禁止”昨日9时58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建做立法说明:“有委员提出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关系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且功效因人而异,不得利用任何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 “一种意见认为,为了保护人民健康、预防青少年吸烟,应当完全禁止烟草广告;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宜完全禁止。”商报现场见证“将税收一项单列出来”昨日上午9:4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作修改情况汇报:“法律委员会向常委会汇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的情况时表示,在初次审议后,法律委员会专门召开了专家座谈会,赴四川、辽宁进行调研,就有关问题与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在第二十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上,专门听取31个省(区、市)和49个较大的市、5个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事项作进一步细化,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将税收一项单列出来。”“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在昨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广告法修订草案进入第二次审议程序。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和医疗广告,不得利用任何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于备受诟病的网络弹窗广告,则拟规定设立显著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弹窗广告 须能“一键关闭”打开一个网页,经常跳出多个广告窗口;有的像胶布一样粘在窗口关不掉,有的明明有一个画叉的关闭标志,可是一点击却打开了更多链接……几乎每位网友都有过这样的无奈和烦恼。“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有专家认为,网络逐渐成为广告发布的重要媒介,实践中网络广告违法、影响用户使用网络等问题较为突出。22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的各项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有网友表示,采用各种招数强制消费者点击观看的网络广告,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广告法的这一修改“大快人心”。医疗广告 不得利用任何代言人推荐不少明星代言药品、保健食品,但被曝光自己根本没有服用或食用所代言产品。此次对各类代言行为作出了进一步限制。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和医疗广告这四类被认为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的特殊广告,一审稿已经要求不得利用科研机构、专业人士和患者进行推荐、证明,本次修改则追加要求,不得利用其他任何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广告代言人也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了。二审稿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童星广告 十周岁以下被禁止《爸爸去哪儿了》等综艺节目火了后,一些童星代言广告引发关注。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出发,二审稿增加了一款:“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这里的代言人,指的是“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人。违反该规定,可能面临撤销广告批准、没收广告费用及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新增的这一条款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关人士分析认为,如果不出姓名、不以自己的名义做广告宣传,属于广告表演,不属于广告荐证;广告表演者无须为角色行为负责,而广告荐证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由于童星们有一定名气,他们为广告做宣传的行为属于代言。另外,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修订草案还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广告活动作出相应规范,如在针对未成年人的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网络游戏、酒类广告等;针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以及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等。烟草广告 招聘启事上不得出现商标本次修改继续提高对烟草广告的限制,内容已覆盖到了常规不被认为是广告的内容。除已有的各类限制外,草案二审稿要求,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橱窗烟草广告;烟草制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中,也不得含有烟草制品相关内容。安建表示,除了在烟草制品专卖店的店堂室内可以采取张贴、陈列等形式发布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烟草广告,以及烟草生产者向销售者内部发送的经批准的广告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均将被禁止。在许可发布的烟草广告中,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吸烟有利于人体健康、缓解疲劳和精神紧张,不得使用低焦油、低危害等用语,警示语需显著标明。酒类广告 不得出现饮酒动作酒类广告的发布途径较广,此次修订草案中,对其限制有所收紧。品酒、干杯、畅饮等动作时常出现在酒类广告中。二审稿拟规定,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饮酒动作,也不得含有任何驾驶、船、飞机等活动的表现。广告时长 要有明显提示有的观众对长时间的广告非常反感,在热播剧插播广告的时候,一些电视台没有提示广告时长,造成观众想短暂离开又怕错过剧情,导致长时间忍受看广告。二审稿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时长作出明显提示。成都商报记者 余文龙 新华社这些法律 有望制定我国拟制定国家安全法维护国家安全是国家的头等大事,国家安全立法是国家安全的基本保障。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2日审议了国家安全法草案。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作了关于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说明。他指出,适应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制定一部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国家安全法,是十分必要的。根据草案,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这种可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为突出“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的国家安全观念,草案在立法宗旨中强调“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规定在国家安全危机管控处置中,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组织权益的措施”。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与维护国家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国家安全保障体系、不断提升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并对建立健全国家安全的法律保障、财政保障、物资保障、科技保障、专门人才保障、专门工作手段保障和宣传教育保障等,进行了具体的制度设计。草案规定了公民和组织的四项权利,即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补偿抚恤优先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公民权利和自由受保护权。在赋予权利的同时,草案强化了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强调国家安全人人有责。1993年2月通过的国家安全法是一部主要规范反间谍工作的专门性法律。今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反间谍法,相应废止了原有的国家安全法。(新华社)我国拟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为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往与合作,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受国务院委托,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向22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作了关于草案的说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十分必要。杨焕宁说,草案规定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和开展一次性临时活动的申请登记许可程序,确立了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授权的组织为境外非政府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引、活动便利的法律义务,为保证和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合法开展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法律保障。(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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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国机构知识库学术研讨会综述报导
& & 机构知识库是开放获取发展的重要核心。全球科学社群、出版界、图书馆界纷纷支持或者关注中国机构知识库的现况。为促进我国机构知识库的发展,第三届中国机构知识库学术研讨会于2015年9月24-25日在上海市成功举办。会议共有22场专题演讲,陈列26份案例展板,发布《中国机构知识库积极实践案例手册》和《机构知识库应用iAuthor手册》等,参会人数达到260多人,对我国推进开放获取的机构知识库产生重大影响。
会议由中国机构知识库推进工作组、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以及上海交通大学图书馆联合主办,《现代图书情报技术》、《图书情报工作》、《大学图书馆报》、《中国文献情报》(英文版)协办,并得到了中国图书馆学会专业图书馆分会、中国图书馆学会高校图书馆分会的支持。
在开幕式上,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张晓林研究员指出,机构知识库在国家积极支持开放获取的政策下,是知识传播、知识管理、知识交流的重要平台,对支持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具有重要作用。上海交通大学图书馆陈进馆长指出,机构知识库是开放获取的产物,被学术界广泛接受并形成共识,但目前的政策环境已发生变化,已由最初的教育科研机构存储本机构成果的工具,转变为重要知识管理和传播平台;大数据技术又进一步推动了机构知识库的应用,使我们面临新的形势与挑战,希望与会嘉宾广泛交流,为我国IR未来的发展贡献新的思路。
第一节的主题是“发展、实践与趋势”。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政策局副局长郑永和报告《NSFC开放获取政策及开放获取知识库》,在对70多个资助机构在开放获取政策进行综述的基础上,介绍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的开放获取政策声明与开放获取知识库运行情况,涉及数据提交、元数据使用、全文使用、知识产权、系统互操作、免责声明等具体内容,并对未来基础研究知识库建设提出设想。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特聘研究员张晓林的报告《机构知识库:颠覆与创新》,介绍了全球机构知识库的发展趋势与全新挑战,指出国外多个著名研究机构的机构知识库政策均已公共资金资助的成果开放获取为主流,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数据服务实验系统也走在前沿,允许专利数据查询、批量下载和数据挖掘,但我国机构知识库发展仍面临空壳化挑战、内容权挑战、主导性挑战、服务性质挑战、战略定位创新、生态环境挑战等诸多挑战,他倡议提升国内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参与开放机构知识库建设的积极性,并建议出版商尊重各国资助机构有关时滞期的政策规定、放弃规定超长时滞期。张晓林研究员同时代表COAR执行董事Kathleen Shearer进行《Towards a global network of open access repositories of for
research and scholarship》的报告,介绍了COAR的成员布局、发展目标和工作机制,指出COAR代表全球的机构知识库群体发声,与研究型图书馆共同致力于建设新型的知识数字化组织,强调机构知识库的重要作用,倡议把全球机构知识库联系在一起、把新的学术交流形态联系在一起。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信息资源中心杨代庆代表曾建勋主任进行《国家科技报告管理与共享系统》的报告,介绍了科技报告制度的作用、发展历程和建设目标,并对科技报告的用户群、共享策略、不同阶段课题的科技报告要求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讲解。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师洪波代表该中心张智雄研究员进行《Developing ArXicSI to Help Scientists to Explore
the Research Paper in ArXiv》的报告,介绍了ArXiv系统的功能、服务,指出由康奈尔大学运营的ArXiv系统存储超过100万篇论文,每天增加超过200篇论文存储,是科技交流的重要力量,具有重要影响。
主持人上海交通大学图书馆陈进馆长总结了发言人和提问者的讨论,指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和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在开放获取和机构知识库上率先引领发展,取得显著成就,感谢他们和分享这些经验、政策和资源,同时我们也注意机构知识库的蓬勃发展趋势,及其与科技报告等相关制度与系统的交融与协调发展。
第二节的主题是“开拓、加值与创新”。香港大学图书馆副馆长Fred Chan的报告《Recent developments of HKU Scholars Hub and Institutional
Repositories in Hong Kong》,以香港大学图书馆与香港大学机构知识库(HUK Scholars
hub)为切入点介绍了相关机构知识库的发展概况,指出香港大学知识库(HUK Scholars
hub)是香港大学学者进行交流的重要平台,从2005的IR演化为2009年的CRIS,不仅具有图书馆的职能,还具有知识管理和交流平台的角色,科研人员对机构知识库和开放获取持普遍支持态度。台湾大学图书馆副馆长陈光华的报告《Institutional Repository, Data Curation &
Other Academic Activities in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介绍了台湾机构知识库的趋势、挑战和思路转变,并以台湾大学机构知识库的发展为切入点,详细介绍了台湾大学网站典藏库、台湾学术机构典藏系统、出版商权利义务的说明系统、Ranking Web of Repositories、NTU Academic
Hub等丰富内容。胡良霖的报告《数据传播与科学数据存储库SciDB》,介绍了数据出版、科学数据存储库SciDB和中国科学数据出版平台系统,并特别介绍了目前国内唯一的科学数据出版的期刊《中国科学数据》。北京大学图书馆韦成府的报告《融入学术生态系统中的机构知识库建设——北京大学图书馆的实践与探索》介绍了科研信息管理系统、国探自然科学基金委开放知识库和地球空间学院合作项目。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资源建设部副主任黄金霞的报告《iAuthor系统服务新发展新功能》,从iAuthor对作者和资源的连接、对机构知识库的价值及其新版功能等方面介绍了iAuthor发展的新动向与合作机遇。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师洪波的报告《iSwitch助力IR提高科研成果的国际影响力》,以开放获取环境及IR存储面临的问题为切入点,介绍了iSwitch开放论文数据交换中心与服务效果,并以以Web of Science 数据为例,说明了iSwitch如何提高机构知识库科研成果影响力。汤森路透何薇女士的报告《中国科学院与TR合作WOS-CAS
IR&Grid无缝连接项目》,介绍了SCI数据库直接连接机构知识库全文的合作机制,并指出这一项目的推进得益于开放获取政策的支持。
主持人同济大学图书馆副馆长何青芳总结了发言人和提问者的讨论,提出图书馆建设机构知识库出现了“一头热”的现象,各位演讲嘉宾分享的经验与实践对图书馆有序、合理建设机构知识库具有重要价值。
第三节的主题是“挑战、机遇与突破”。Springer/NPF的Ed. Gerstner 的报告《Getting more out of IRs by putting more
in》,介绍了Springer and
NPF 自存储(self-archiving
)政策、开放获取政策和资助政策,并提供了机构知识库和开放获取的最佳实践和科学数据共享、存储规范(requirements)。西安交通大学邵晶副馆长的报告《西安交通大学IR发展》,回顾了西安交通大学机构知识库的发展及其遇到的人力、开发、经费、认知度、关注度、持续性方面的困难,并提出机构知识库新门户设计思路及解决方案。上海交通大学图书馆潘卫的报告《上海交大IR建设新思考》,介绍了上海交通大学机构知识库建设中面临的学校需求变化、图书馆评价体系变化、图书馆实际需求变化,对上海交大IR建设提出了协同创新需要服务、拓展IR功能、IR与CRIS有效结合等有关IR未来建设方向的新思考。复旦大学图书馆张计龙的报告《科学数据管理与服务研究新进展与实践》,指出DT时代到来,科学研究的范式正在发生变化,科学数据管理与服务需要新的思路。北京大学朱玲的报告《北京大学开放研究数据服务平台建设:探索与实践》,以科研成果面临信任危机、数据分享行为的学科特征和明显的时滞期为切入点,介绍了北京大学开放研究数据服务平台建设的合作机制、服务模式、平台选型、唯一标识符方案、功能与二次开发、本地化功能开发。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所于润升的报告《机构知识库服务研究所科研创新实践》感谢了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提供的大力支持,介绍了中国科学院机构知识库服务大科学工程、成果管理、学术交流、科学传播、科研数据存缴等研究所科研创新服务新实践。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顾立平的报告《数据治理是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机遇》,以科学数据开放共享的意义为切入点,介绍了数据获取的三大推进力量、数据科学的三种热门行业和数据服务的三项发展战略,其“数据治理是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机遇”的观点得到与会嘉宾的高度认可。
主持人昆山杜克大学图书馆馆长徐鸿总结了上午发言和互动交流内容,指出各位嘉宾的演讲为中国机构知识库面临的新形势、新发展和新机遇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和建设思路,为我国高校与科研机构的IR发展提供借鉴。
第四节的主题是“奋斗、进步与前景”,由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于润升主持。会议首先进行会议优秀论文颁奖,由北京大学图书馆副馆长聂华为获奖者颁奖。本次会议投稿论文,大会会务组邀请《现代图书情报技术》、《图书情报工作》、《大学图书馆报》进行联合评审,评定会议优秀论文、会议交流论文共46篇,颁奖后是会议优秀论文的发言报告。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刘峰(《TeamDR:一个面向科研团队的数据知识库管理系统》)、中国矿业大学都平平(《基于学科网的机构知识库知识关联揭示方法与实现探讨》)、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刘心念(《机构知识库建设探微——以中科院水生所为例》)、上海交通大学田野(《机构知识库知识推荐关键技术——基于词袋模型的关联数据同和算法改进研究》)、兰州大学刘雪梅(《兰州大学机构知识库建设实践与推广》)、中国医科大学刘春丽(《Altmetrics工具的起源、发展及在机构知识库总的应用研究》)分别作了精彩报告。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科技信息政策研究与咨询中心执行副主任顾立平在随后的机构知识库知识问答竞赛中,与会议来宾交流了多道关于机构知识库的题目,问答内容均来自机构知识库案例汇编中的案例。大会最后,由主持人中科院高能物理研究所信息中心于润升主任进行总结,他指出三届会议人数和规模的不断增长,以及研究议题的多样化和实践案例交流,充分显示我国开放获取和机构知识库的蓬勃朝气和努力,本次会议还有多家出版商主动参会,与图书馆界进行交流互动,是共同努力为科研人员服务的良好契机,希望大家明年能够继续参与2016中国机构知识库学术研讨会。
现场气氛欢乐融洽,会议在掌声中结束,与会人员高度关注开放机构知识库、开放出版、开放数据的实践与政策发展态势,鉴于此,由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主办,中图书馆学会高校图书馆分会、中国图书馆学会专业图书馆分会、中国科学院自然期刊编辑研究会协办的“2015年中国开放获取推介周”(2015 China OA Week)将在2015年10月19-20日在北京召开,届时将汇集海内外科技界、期刊界和图书馆界专家围绕上述问题共同探讨!
(报导:罗娇、赵昆华、吴蓉、顾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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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新广告法出台,此次新广告法对于医疗、投资理财、保健品药品等行业进行严格限制,并对虚假广告进行明确,不得在广告内容中包含虚假广告信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审核策略进行更新,请已经在有限公司合作开推广账户的亲们注意了对于违规账户的处罚条例,11月2日前违规一次可修改违规两次则账户不在开通,具体详情如下;
一、虚假广告定义,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a)&&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b)&&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c)&&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d)&&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e)&&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客户投放要求如下(限制内容包含且不仅限于此):
1、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a) &&不得涉及&根除&、&首位&;不得包含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
b) & 若无相关备案,医疗机构不得提交&三甲&、&3甲&、&三级甲等&、&3级甲等&、&公立+医院&;
c) & 不得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
d) & 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e) & 不得含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f) & 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g) & 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h) & 淫秽、迷信、荒诞的;
i) && 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2、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a)&&&&不得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
b)&&&&不得使用承诺性推广,如:保养卵巢30日,年轻10岁;只需三个月即可增高10厘米;
c)&&&&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d)&&&&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e)&&&&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f)&&&&&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g)&&&&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h)&&&&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3、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a)&&&&客户推广物料及页面内容不得涉及短时间内获得大量回报的内容,不得涉及不符合现实逻辑的夸张性内容
b)&&&&客户推广物料及页面内容涉及&年化收益&、&年收益&、&预期收益&时,收益率不得&18%
c)&&&&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对于账户违规处理办法(9月1日-11月2日期间试行):
1、账户中大于50个推广单元待审物料及其指向页面涉及违规一次,通知客户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逾期将对全部待审物料进行拒绝处理;
2、账户中正常生效的物料及其指向页面涉及违规一次,通知客户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逾期将对账户进行拒绝处理;
3、账户涉及二次违规,将对账户做拒绝不再开通处理;
开户联系&&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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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0:04 大河报
  大河报记者首次赴京现场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为您解读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等  吃的食品、呼吸的空气如何能够安全?看的、听的各类广告如何能够清静我们的眼睛和耳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广告法修订草案等涉及百姓民生的法律,提请昨日上午开幕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昨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大河报记者首次现场为您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亲手为您现场烹制新鲜的新闻大餐。  关键词食品安全  网购到问题食品,交易平台也得担责  □特派记者 李敬欣朱琨  媒体监督、社会共治、民事赔偿、连带责任、行政拘留、经济处罚与人身处罚并用,昨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增设的一系列严厉条款,进一步加密、加固食品安全的防范篱笆,就是要端给我们老百姓一个安全、放心的饭碗。  要点  媒体曝光安全问题,不用先到监管部门核实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除强调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外,还把社会共治写到了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中。  修订草案一审稿规定:媒体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事先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情况。征求意见中有意见认为:很多食品安全事件是由媒  体率先曝光的,如三聚氰胺等事件。为了更好地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加强社会共治,建议删去这样一个硬性要求。  修订草案二审稿删除了这一规定。同时,本着权责一致的原则,增加: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等。  网购到问题食品,交易平台也要担责  网购食品越来越普遍,但是网购到问题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该不该承担责任呢?  修订草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转基因食品应当按规定进行标识  针对不少人呼吁转基因食品应当明确标识,草案援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已有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要求“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但具体以什么方式标识、食品标识和农业转基因生  物标识有何区别、如何定义“按规定”等问题,草案均未回答。  另在法律责任一章,草案规定,“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标识”有可能承担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到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各个档次的处罚。  违法追责  升高罚款下限首次加入人身处罚  此次草案对法律责任章节做出了较大幅度修改,例如,加入了“明知他人违法生产经营食品仍提供场所”者的连带责任;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这类严重违法行为,首次加入人身处罚,允许拘留责任人;上海福喜事件这类用过期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过去在法律责任中处于盲区,此次则被纳入规定。  另一方面,罚款幅度也有调整。一些原先规定范围在“二千元至五万元”之间的处罚,被认为裁量幅度过大,下限上升至一万元,与此相似,“五千元至二万元”之间的罚款也被调整为“二万元至五万元”。  至此,在修订草案一审稿已大大加重现行法中处罚条款,且首次设置“上不封顶”式处罚的基础上,二审稿收紧罚款下限,使得违法成本再次提高。  要点  关键词重典治霾  机动车尾气排放不合格,不能上路  在昨日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还首次提交审议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其中的主要要点有:  取消环保罚款50万元封顶  2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打出一记重拳。草案取消了现行法律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封顶。此举将大大增加违法企事业单位的违法成本。  草案第95条规定:造成  大气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以及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将予以不同数额的罚款。  重污染天气限部分机动车行驶  2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中,一个法条引人瞩目,再次挑动人们关于是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的敏感神经。  在修订草案的“机动车船大气污染防治”一节中,第45  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据新华社电  机动车尾气排放不合格,不能上路  □特派记者 李敬欣朱琨  机动车尾气是雾霾的重要“贡献者”,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治理,修订草案规定:  对于新机动车,修订草案这样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粘贴排放检验合格标志出厂销售。这意味着,新  车出厂时尾气排放不合格,就不能出厂销售。  对于在用的机动车,这样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核发或者换发排放检验合格标志。未取得有效排放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相关追责  抓环保,要与“一把手”官帽挂钩  草案规定了国家实行大气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保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内容,作为对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监察等部门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  要点:弹窗网页广告须能“一键关闭”  关键词广告宣传广告法修订草案还规定10周岁以下孩子不得做广告代言人  医药医疗广告不能宣称“疗效”  关键词广告宣传  广告法修订草案还规定10周岁以下孩子不得做广告代言人  □特派记者李敬欣张渝  以代言人的名义和形象做推荐证明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和医疗广告,今后将不得在公众媒体上出现。  昨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对涉药、涉医、涉烟、涉酒广告和广告代言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要点:医药医疗广告不能宣称“疗效”  广告法修订草案规定: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不得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  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患者或者其他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修订草案还规定: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  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患者或者其他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以后,不但明星不能代言医疗医药广告,一般人也不能代言。  要点:烟草广告不能“登”上公共场所  根据修订草案,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  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公共场所、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  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橱窗烟草广告。  要点:只要与虚假广告“沾边”都将被追责  修订草案规定,对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予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明知或  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的广告代言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更为明确的是,关系  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员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此次,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广告法的各项规定均适用于互联网广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已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要点:10周岁以下孩子不得做广告代言人  修订草案规定: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针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新增的这一条款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要点:硬往车里或手机里塞广告最高罚1万元  修订草案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信箱等发送广告。违反此规定,最高可予1万元罚款。  孩子“上镜”怎样算代言广告  修订草案规定: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这意味着,时下火热的天天、cindy等小童星们将不能再代言广告。  不过,有关人士分析认为,如果不出姓名、不以自己的名义做广告宣传,属于广告表演,不属于广告荐证;广告表演者无须为角色行为负责,而广告荐证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由于童星们有一定名气,他们为广告做宣传的行为属于代言。  我国拟修改立法法明确:  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中的税收基本制度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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