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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断有维权案胜诉的消息传出,上海钓鱼执法案,孙中界胜诉,《扬州惊现更大房屋钓鱼案》又在维权中。  
楼主要不懈的努力,胜利的曙光即将到来!
我的帖子前两页发表的是河东房管局违法颁发的无法律效力的144号、13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证据材料。广大网友热情地帮我分析了案件,特别论证了本案被告方第三人建投公司根本就不具有拆迁人资格、拆迁人主体不合法,把案件的违法性质揭示的一目了然;同时也揭示了本案另一个被告方第三人河东房地产总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不具备被委托拆迁人主体资格的违法情况。在此,向广大支持我的网友表示衷心的感谢!特别感谢dsl2009网友精辟的分析,独一哈乐、苦梅2009、紫晶莎露、 d090915等网友一如既往的点评和支持!  
我在本页将我维权路上的第二案发表,敬请广大网友继续热情的参与讨论并给予指教,谢谢!  
  一句话:认官不认民,认钱不认法,认权不认理。
  我维权走过的第一案——144、13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案  我是天津市河东区守法公民,日我片拆迁,我的房屋无端地被缩水达十四平方米之多。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拿起法律武器,走上了诉讼之路。但维权之旅之艰难却让人始料不及!  2007年9 月14 日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河东房管局)下达了(2007)津东房拆行裁字第0345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因我对此行政裁决不服,于2007年11月 6 日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东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本片他人先于我起诉,日该法院对此案作出“以李某某案审理结果为依据”中止审理的裁定。  
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性质:
行政诉讼案件。
审判机关:河东法院。
诉讼请求:请求依法撤销河东房管局作出的(2007)津东房拆行裁字第0345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开庭后,原告又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请求依法撤销河东房管局作出的14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诉讼参与人:
本人和部分被拆迁人(本案原告);
河东房管局(本案被告);
天津市建设投资公司(本案被告方第三人,拆迁人兼委托人,以下简称建投公司);
天津市河东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本案被告方第三人,被委托拆迁人,被告旗下的官办公司,以下简称河东房产公司)。  案件的诉讼围绕河东房管局颁发的津国土房拆许字(2007)第14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展开。  按照法律规定,《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后才能颁发。请看庭审中河东房管局提供的书面证据(影印件):  影印件一、“津国土房拆许字14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的时间是日。(公布拆迁日期也是日。)  影印件二、天津市河东区公证处(2007)津河东证经字第238号《公证书》的公正日期是日。  其公正内容明确载明:“经查,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天津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及关于本拆迁房屋评估抽签办法均真实、有效;……”。公正时根本不存在14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知这个公证处“经”何而“查”得。  14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该得出的结论是:日的公证书在日的(2007)第14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因此,(2007)第14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没经过公正是无效的,此证无法律效力。  庭审质证中揭示了14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与238号《公证书》的自相矛盾之处后,河东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授意河东房管局利用公权力重新补制了一份津国土房拆许字(2007)第13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影印件三、13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没有签证日期,但标明拆迁期限:“自日起至日。”推论此证的签证日期必须是在日以前。  影印件四、天津市规划局的编号2007津地证016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颁证日期是日。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内的五大资料。”  日以前颁发的(2007)第13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在日颁发的编号2007津地证016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前。在还没有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就颁发13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缺少必备的五大要件,此证亦无法律效力。  另外,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后补的13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未按上述规定公布,违法。  河东房管局在同一时空之间两次颁发了两个没有法律效力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换一个角度说,建投公司也不具有申请人的资格,理由是使用两份无效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使其拆迁人主体资格不合法。拆迁人主体不合法无权作为拆迁申请人,故(2007)津东方拆行裁字第0345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应当撤销。就是这样一起十分明晰的行政诉讼案件,河东法院竟然判决河东房管局胜诉。我案至今还在中止审理之中。   我以互联网的形式将案件的材料公诸于众,希望广大网民和法律工作者关注、分析和讨论,敬请指教!  
在我前页发表的第一案中,未将开庭后增加诉讼请求讲明以此次发表为准。下面我发表我维权路的第二案。  
  上面回复第一案的证据详见本贴的前两页。  
我维权走过的第二案——假的016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案  
在河东法院庭审中,发现了对我拆迁片使用的016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竟然是假的,是一张无任何法律效力的行政文书。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天津市规划局告上法庭。情况简介如下:  
我们在诉河东房管局违法的14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时,被告向我们提供的证据之一,天津市规划局向第三人天津建投公司颁发的016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告要求对此证质证,河东法院当庭答复:“我们只对016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形式上的审理,你们对此证的内容不服,可以另行起诉。”  
根据案件管辖的属地原则,日我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性质:
行政诉讼案件。
审判机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
上诉审判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高法)。
申诉审判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法)。
诉讼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天津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作出的016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诉讼参与人:
本人和部分被拆迁人(本案原告);
规划局(本案被告);
天津市建设投资公司(本案被告方第三人,拆迁人,以下简称建投公司)。  
为了清晰地向网友讲述此案,我先将真假两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影印件发表。  
  以上两个真假证件,一个横版,一个竖版,其内容也不一样。  
上图影印件照片右面竖版的《建设用地规化许可证》是建设部颁布的自日至日期间使用的规化许可证版本。我片拆迁的时间是日,应该使用的正是这个版本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上图影印件照片左面横板的是天津市规划局于日为拆迁颁发给建投公司的016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这个规划许可证的版本是建设部早在1990年就宣布废止使用的版本。说其假,有何根据?请继续往下看:    
  建设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    
来源:建规[1990]66号 作者:建设部      
根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城市土地利用与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将实行法定许可证制度。为了体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律严肃性,促进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我部决定制定统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初步选定用地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3.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向用地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5.审核用地单位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    6.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标有建设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图和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与个人,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并综合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审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图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包括的附图和附件,按照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个人建房等不同要求,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附图和附件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市城市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四、当前,各地正在使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名称、形式多样,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现行的证件可以继续使用,换证日期由各地自行决定。  
日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为了贯彻执行这部法律,于日对全国规划部门下发了当年66号通知,规范了规划许可证的使用版本。规范后的规划许可证的使用版本,这个版本有两张,一张就是我发表上图影印件中右面竖版照片,名称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样本》,另一张的名称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样本》。下面我再把这两个样本粘上,肯定会变形,大家明白就行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审定,本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准予建设。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期  用地单位   用地项目名称   用地位置   用地面积   附图及附件名称    遵守事项:  一、 本证是城市规划区内,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许可用地的法律凭证。    二、 凡未取得本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 的,批准文件无效。    三、 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有关规定不得变更。    四、本证所需附图与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样本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  建设工程  用地单位:
市规地   用地位置:
图幅号:   用地单位联系人:
发件日期:     用地项目名称 用地面积(平方米) 备注  建设用地
中  粮田:  菜地:  其它:  代征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
  代征用地 城市绿化用地
  其它用地
    抄送单位:市、区(县)规划局、
土地局、房管局        
  在行政诉讼中我发现一个天大的秘密,天津市规划局在我片拆迁中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采取了偷梁换柱的办法。建设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上有严格的制度,没有真正的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是不能批准建设用地的,批准后需要存档。换句话说,只有真正的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才能拿到我上面说的竖版的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我片拆迁没有建设单位,实施拆迁,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就不能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怎么办呢?规划局现颁发一个假的016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实施拆迁,拆迁后变成平地,假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就完成了使命,变成废纸一张;土地经过招、拍、挂被卖出以后,买到土地的真正的建设单位再领取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后存档。这样,真假两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使用中就各取所需了。    
依据法律剖析016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实体内容的违法性    
0160号规划许可证使用假版本,是仅仅从形式上不按建设部的规定去做吗?不是的,它的实质内容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该许可证载明准予办理征用划拨土地手续的指令性文字,请注意“征用和划拨”。我们暂且不论两种行为同时使用的违法性。先说征用,我国土地所有制有两种,一种是全民所有,一种是集体所有,城市土地属全民所有。  
2004年以前我国没有“征收”的法律用语,为分清征收和征用这两个概念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作了修改:“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修正案前没有征收土地这个法律概念,而宪法修正案后征收土地这个法律概念才从征用土地的法律概念中分解出来 ,征用土地不再涵盖征收土地的概念了。  
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了适宪性修改,比如第四十三条二款、四十五条等等。法律规定征收和征用土地的共同点,一是都针对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而言;二是都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三是都要给予补偿。
两者的不同点:征收土地后,土地所有制由集体改为全民性质;而征用土地后,土地性质不变,使用期限到了,需要归还。   
由此可见,0160号规划许可证批准征用、划拨土地的违法性就显现得很清楚了。无论是征收土地还是征用土地都是指集体所有制土地,而我们被拆迁地块是城市土地,何来“征用”?谁来“征用”?“征用”后何时归还我们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权?显然0160号规划许可证“批准征用土地”的实际用意是征收土地,而它的文字表述是征用土地。它的这一违法内容我想广大网友已经看清楚了吧!    
再看0160号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另一个内容划拨土地是否合法呢?请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对规划土地作出了四项同样的规定,这四项规定是:  
一、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我们被拆迁片的拆迁性质与上述四项法律规定风马牛不相及,而本片的规划标识是R21,建设部部颁标准R代表商品房用地,21代表高层建筑。依据法律规定,本片拆迁性质就应该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章有明文规定,这里不再详细论述。  
把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改变为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把商业行为改变为国家统筹规划行为,0160号规划许可证“批准划拨土地”的指令性表述的违法性也就昭然若揭了。    
此证准许的到底是征用行为?还是划拨行为?把两个行政许可的行为放在一个许可证上准许,这种令人啼笑皆非的违法许可行为还用得着再深入讨论吗?    
使用假证将老百姓赶走,使用真证再把土地卖给房地产开发商。他们运用手中的权力,偷梁换柱,一女两嫁人,一地两使用,各取所需之证。房地产利益集团的经济利益才是第一位的,老百姓能骗则骗,骗不了也就不能再讲理、讲法了。  
  楼主我想问一下:你这个案子是撤销拆迁许可证一案是吗?由于你是打字打出来的,没有打案号,所以不知这份判决书是一审?还是二审?具你介绍,这个案子二审已经结束了是吗?下面这一段话是判决书上是吗?怎么我没有看到法院对这一段一至九作出说法呢?  ===============================      一、被告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原告认为被告所颁发的(2007)第138、14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合法,如果是第144号拆迁许可证是合法取得的,那么第三人实施的一系列拆迁行为都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那是违法的。    被告认为,(2007)第13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是在日之前颁发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在5月1日重新颁发了《天津市拆迁管理规定》,所以我局根据新的规定重新为第三人颁发了(2007)第14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这与第13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不矛盾,第三人所实施的拆迁行为是在第13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后,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二、关于管拆分离问题。原告认为,实际拆迁人是被告的下属单位并是出资单位违背了《天津市拆迁管理规定》拆管分离的相关规定,被告认为实际拆迁人为独立的法人单位与颁发许可证无关;    三、(2007)第14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是先盖章,怀疑许可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津国土房地市2007年第246号文件与原复印件不一致;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批准图章存在字压章,而且图章不清楚;    六、建设用地批准书2007年第070号文件填发机关没有填发日期;    七、对河东开发总公司拆迁资质证书存在字压章的问题;    八、拆迁委托书上没有日期;    九、2007年第13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虽然被告说已作废,但没有注明理由,没有拆迁示意图。  ===========================  我建议你,你应当将每一个案子的案号打出来。你要知道,你心中明白不等于我们看的人也明白。
  我的问题又来了。你的撤销规划许可证一案二审结束没有?你简单回答下列问题:拆迁许可证一案一审、二审是好久结案的,规划许可证一案又是好久开始立案?好久结案的?  这几个基本时间没搞清楚。由于你的帖子挂的照片太多,我的电脑又很差,每一次拖动页面很困难,不能很完整的看清你介绍的意思。  我感觉你是先起诉撤销拆迁许可证一案,后起诉的撤销规划许可证一案是不是?这中间的时间上好象有点问题。你系统的把两个案子的关连性介绍一下。
  又一个问题:你的房屋土地证是划拔?还是出让?
   作者:dsl2009
回复日期: 21:51:00  211#    楼主我想问一下:你这个案子是撤销拆迁许可证一案是吗?由于你是打字打出来的,没有打案号,所以不知这份判决书是一审?还是二审?具你介绍,这个案子二审已经结束了是吗?下面这一段话是判决书上是吗?怎么我没有看到法院对这一段一至九作出说法呢?  =======================================================       一、被告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原告认为被告所颁发的(2007)第138、14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合法,如果是第144号拆迁许可证是合法取得的,那么第三人实施的一系列拆迁行为都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那是违法的。      被告认为,(2007)第13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是在日之前颁发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在5月1日重新颁发了《天津市拆迁管理规定》,所以我局根据新的规定重新为第三人颁发了(2007)第14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这与第13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不矛盾,第三人所实施的拆迁行为是在第13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后,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二、关于管拆分离问题。原告认为,实际拆迁人是被告的下属单位并是出资单位违背了《天津市拆迁管理规定》拆管分离的相关规定,被告认为实际拆迁人为独立的法人单位与颁发许可证无关;      三、(2007)第14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是先盖章,怀疑许可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津国土房地市2007年第246号文件与原复印件不一致;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批准图章存在字压章,而且图章不清楚;      六、建设用地批准书2007年第070号文件填发机关没有填发日期;      七、对河东开发总公司拆迁资质证书存在字压章的问题;      八、拆迁委托书上没有日期;      九、2007年第13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虽然被告说已作废,但没有注明理由,没有拆迁示意图。    ===========================    我建议你,你应当将每一个案子的案号打出来。你要知道,你心中明白不等于我们看的人也明白。    ==========================================================  
我疏忽了,我没有向大家说明白:  
一、我这个案子开始是诉拆迁裁决书案,开庭后原告提出的质证内容都是拆迁许可证问题,根据庭审要求,原告另起一诉,故河东法院至今只审理了要求撤销144号拆迁许可证的案件。今天已发现了这个问题,在我今日发表的我维权走过的第一案中作出了说明。  
二、这份判决书是河东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案件号是(2007)东行初字第62号。此判决书的影印件在本贴的第一页发表过,第二页为了便于网友阅读,结果打印中把案件号忘打了。  
三、这个案子二审虽经审理,但没有判决结果,就庭下调解了,我从始至终是以旁听者的身份参加诉讼的,我的诉求在开庭前就被裁定中止了,对我的中止裁定至今不依法启动,我的案子就搁浅了,请看本贴第二页日19:43的回复。  
四、请看此判决影印件(贴中第一页),判决的全部内容一字不少,河东法院对庭审提出的问题不作认定,没有办法。您所说的法院对这一段一至九没作出说法。
     作者:dsl2009
回复日期: 22:20:00  212#    我的问题又来了。你的撤销规划许可证一案二审结束没有?你简单回答下列问题:拆迁许可证一案一审、二审是好久结案的,规划许可证一案又是好久开始立案?好久结案的?    这几个基本时间没搞清楚。由于你的帖子挂的照片太多,我的电脑又很差,每一次拖动页面很困难,不能很完整的看清你介绍的意思。    我感觉你是先起诉撤销拆迁许可证一案,后起诉的撤销规划许可证一案是不是?这中间的时间上好象有点问题。你系统的把两个案子的关连性介绍一下。    ======================================================================  
一、我诉的撤销规划许可证一案二审已经结案。  
二、拆迁许可证一案一审是日结案的,二审至今没有判决。  
三、规划许可证是日立案的,一审的裁定书是日;二审的裁定书是日。  
四、我们是先起诉的撤销拆迁许可证,后起诉的撤销规划许可证 。如果没有起诉撤销拆迁许可证,就没有起诉撤销规划许可证的权利,因为只有诉讼拆迁许可证案才能拿到规划许可证的证据。  
我全案的时间顺序是:  (一)诉拆迁许可证:原告李某某于日起诉,一审日结案,二审至今没有判决。  
我是于日起诉,日中止审理的,至今仍在中止未结案。  
(二)诉规划许可证:日起诉,一审(天津市一中院)的裁定书是日;二审(天津高法)的裁定书是日,再审(天津高法) 的裁定书是日。   
     作者:dsl2009
回复日期: 22:24:00  213#    又一个问题:你的房屋土地证是划拔?还是出让?     ====================================================================  
我讲的划拨和出让的实质问题是:城市在实施规划、拆迁中依据法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如修公路等),由国库出钱安置被拆迁人的适用法律规定的划拨程序;而为了房地产的商业开发拆老房盖新居,由房地产开发商出钱安置被拆迁人的适用法律规定的出让程序。房屋土地证在民事关系里使用的是土地使用的转让权。本片拆迁按法律规定应适用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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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拆迁、强制占地的现象太多了,社会矛盾在不断的激化中,有一天会爆发的!!  
  作者:小王律师
回复日期: 9:31:00 217#       首都小律师做客民生群答疑解惑,群号   =========================================================  
感谢关注,欢迎参与本案讨论。      
  顶!!!
  作者:laobaixing_995
回复日期: 16:13:00 219#       强制拆迁、强制占地的现象太多了,社会矛盾在不断的激化中,有一天会爆发的!!  ==================================================  积怨太深、太重,社会很危险。
  这是第二案即016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二审判决书。(一审判决书和二审判决书内容一样,为节约版面一审判决书不再重复发表。)
  016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案诉讼的核心问题是:该证的颁发符合不符合法律规定,它使用的版本符合不符合建设部的部颁规定,这个许可证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这本是一起并不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但是在庭审中法官却人为地把此案复杂化了。网友从法院的裁定书中就可以看出,法官把本案可不可诉的这样一个本不是问题的问题变成了案件争论的焦点并以此作出了错误的裁定。  
这样本案就从一个焦点变成了两个焦点,一是本案许可证是真、是假、有无法律效力;二是本案被告的行政行为是否对原告构成侵害。  
希望广大网友帮我分析。  
  代理意见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于日对我们行政诉讼案作出行政裁定书的不可诉裁定,其内容使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律规定。请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其错误裁定,支持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撤销被上诉人的016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早在日,一审法院行政审判庭分上下午对此案进行同样的审理。在庭审中,法庭仅就被告行政答辩中的第二条:“天津市规划局于日向天津市建设投资公司颁发的编号2007津地证016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对建设项目申请用地的许可,并未实际批准用地,对原告的权益不构成任何影响。”的答辩意见进行审理。我们对庭审程序并无异议,但经过此次庭审,我们深感到一审法院行政审判庭欲以不可诉为由变相剥夺我们的诉讼权利。不知何故,被告的答辩无论从法理和法律上都没有依据,并且从根本上也不能成立。为维护我们的诉讼权利,我们曾以书面形式将以下内容作为代理意见提交一审法院行政审判庭。其内容与此次代理意见基本相同: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被上诉人的0160号《建设用地许可证》属于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我们的诉讼行为不属于一审法院裁定所引用本上诉法律的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 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由此可见房屋拆迁是一个复合的行政行为,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前置程序必须先领取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内的五大证件。第三人是在先领取被上诉人的016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基础上领取的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14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对我们的房屋实施拆迁。拆迁人对我们的房屋评估大面积缩水,并实施违法强拆等,这些侵权行为均与被上诉人的016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颁发有密不可分的因果关系,对我们合法权益的侵害是十分明确的。被上诉人所称对我们被拆迁人不构成任何影响的答辩不能成立,没有法律依据,更无事实根据。其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显而易见。  
三﹑被上诉人颁发的016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是对天津市河东区营门口三期地块作出的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的情形。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施行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依据此法上诉人对被告016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我们有以下权利:1﹑我们享有陈述权,申辩权;2﹑我们享有行政诉讼权;3﹑我们受到了损害,有要求赔偿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其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被告的016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第三人是申请人,我们是土地使用权人,是当然的利害关系人。被上诉人在作出此行政行为时并未告知我们享有听证的权利,而在行政答辩中称对我们这种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不构成任何影响。这种明确的法律关系法庭应该是清楚的。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对拆迁行政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对整个拆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涉及其它机关审批行为的,应将有关机关列为共同被告,并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仅对受理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其它机关审批行为的,应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法院仅对形式要件作一般性审查)。”可见对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前置程序中的行政行为的诉讼程序有两种意见,一是与房屋拆迁许可证一并审理;二是与房屋拆迁许可证分离审理。从未也不可能讨论不可诉的意见。  
因为我们的据理力争,一审法院鉴于我们的上诉代理意见,无奈于日、4月9日,分别对被上诉人016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我们造成实际侵害的实体内容进行审理,我们也就其审理内容递交了请求调取证据申请书。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一审法院在已经审理此案的实体内容后于日作出的裁定却以“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对建设项目申请用地规划的许可,并未实际批准用地,对原告不产生实际影响。”从程序上不可诉为由驳回我们的起诉。其裁定既无法律支持,更掩盖不了对我们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无辜侵害,其用意是企图剥夺法律赋予我们的行政诉讼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所作出的行政裁定的违法性是明确的,因此请求高级法院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裁定,依法对此案的实体内容进行审理,或发回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此案的实体内容。  
此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上讼人:  ===========================================================  
这是在此案二审期间向天津高法二审法庭提交的代理词,说明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可诉。
  LZ,打官司和打战一样,要迂回。
  腐败已经遍地开花,百姓与地方政府的矛盾已经日益突出,我们每天都可以在网络上阅读到很多类似的新闻,“新闻不新”,因为类似的事件在是举不胜举,已不在新鲜,这是不是正好从侧面说明了问题已经接近白热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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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感悟:拆迁猫腻多多,签协议更猫腻多多。
  作者:紫晶莎露
回复日期: 22:35:00 232#       拆迁感悟:拆迁猫腻多多,签协议更猫腻多多。  ======================================================  能理解经历过的受害人的切身感受和心痛!  
  作者:早班车110
回复日期: 14:29:00 229#       腐败已经遍地开花,百姓与地方政府的矛盾已经日益突出,我们每天都可以在网络上阅读到很多类似的新闻,“新闻不新”,因为类似的事件在是举不胜举,已不在新鲜,这是不是正好从侧面说明了问题已经接近白热化呢  ==========================================================  
大量冤民的增加,这是不是说明了打击司法腐败也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了?      
  作者:we
回复日期: 10:41:00 234#       作者:早班车110 回复日期: 14:29:00 229#           腐败已经遍地开花,百姓与地方政府的矛盾已经日益突出,我们每天都可以在网络上阅读到很多类似的新闻,“新闻不新”,因为类似的事件在是举不胜举,已不在新鲜,这是不是正好从侧面说明了问题已经接近白热化呢    ==========================================================     大量冤民的增加,这是不是说明了打击司法腐败也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了?        ============================  
为什么两会精神得不到解决?    
为什么假、错、冤案得不到纠正?    
为什么拆迁问题的错案特别多?
  如此错案,法官还有良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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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写错了。    
为什么两会精神得不到落实?         为什么假、错、冤案得不到纠正?         为什么拆迁问题的错案特别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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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形同虚设,人们得不到正常的司法解决,社会矛盾、纠纷被累积不但激化,群体性事件频发,非理性方式的表达增多,没有一个公正公平的社会怎能实现社会和谐。    
  最高法日发布《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的权利,切实解决“告状难”问题.
“民告官”侵害了“地方”党的利益,宪法法律位居第三,据此不立案的现象,不能不说是一种对胡总书记的讽刺、对党事业的讽刺、对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讽刺、对宪法法律的极端讽刺。    
《意见》中提出“诉讼渠道不畅,必然导致上访增多,非理性行为加剧,必将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足以说明高层对民告官“立案难”问题的充分重视,但是值得担忧的是党中央与最高法的好政策在基层又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样被“视而不见”。“不要和我讲法律,我们都懂,就是这个案件不能立”这样的口头禅仍然在各地立案庭法官中漫延。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公开老百姓的投诉监督机制。虽然《意见》中援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因违法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但我们看到,往往老百姓对不立案的法官的渎职投诉如石沉大海再无回复。这也说明了一个现实,就是行政案件不立案并非一个普通立案庭法官个人所决定,而是在执行上面更高领导的“旨意”,所以向作出旨意的领导投诉执行旨意的法官,显然监督体制是不畅通的。有的地方立案庭法官不立案,不但没得到处理,相反却成为地方政府眼中的“坚强后盾”与“有政治觉悟的专业人才”。    
基于“徒法不足以自行”的现实,要维护行政诉讼原告的基本诉权,解决个别地方法院侵犯我们立案权的问题,只能靠我们自己继续努力,《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是一件有力的武器,我们更要善于运用。    
值得欣慰的事:在《意见》出台之前,所有遭遇到立案难的普通百姓不懈努力,才催生此《意见》的出台,我们亦仍将继续努力,争取在中华土地上所有民告官案件的诉权得以在现实中得以实现,最终使民告官立案不难、胜诉不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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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全文      法发〔2009〕54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了大量行政案件,有效化解了行政争议,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审判的特殊职能作用日益彰显。但是,行政诉讼“告状难”现象依然存在,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切实解决行政诉讼有案不收、有诉不理的问题,现就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行政案件受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行政诉讼制度是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最有效、最直接的法律制度之一,是新形势下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有效方式,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行政诉讼受理渠道是否畅通,是这一优良司法制度能否有效发挥功能和作用的前提。诉权保障不力,公民的合法权益就难以有效救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就不可能得到满足。随着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行政纠纷日益增多,日趋复杂多样化,有的还呈现出突发性、群体性、极端性的特点。只有畅通行政诉讼渠道,才能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增进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理解与信任。诉讼渠道不畅,必然导致上访增多,非理性行为加剧,必将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削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职能作用。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充分理解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根本属性,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实现司法的人民性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案件受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抓好行政案件受理工作,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     二、不得随意限缩受案范围、违法增设受理条件     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我国国情和现阶段的法治发展程度,设计了符合实际的行政案件受案范围,这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定依据。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限制受案范围。凡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可诉性事项,不得擅自加以排除;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有单行法律、法规授权的,也要严格遵循;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排除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仅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也要顺应权利保障的需要,依法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与人身权、财产权密切相关的其他经济、社会权利。要坚决清除限制行政诉讼受理的各种“土政策”,严禁以服务地方中心工作、应对金融危机等为借口,拒绝受理某类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要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条件、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期限的规定,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行规定限制当事人起诉的其他条件。要正确处理起诉权和胜诉权的关系,不能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成立而限制或者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正确处理诉前协调和立案审理的关系,既要充分发挥诉前协调的作用,又不能使之成为妨碍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附加条件。要全面正确审查起诉期限,对不属于起诉人自身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提供有效救济。     三、依法积极受理新类型行政案件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行政行为的方式不断丰富,行政管理的领域不断拓展,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增长,行政争议的特点不断变化。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了解各阶层人民群众的生活现状和思想动向,了解人民群众对行政审判工作的期待,依法受理由此引发的各种新类型案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现实司法需求。要依法积极受理行政给付、行政监管、行政允诺、行政不作为等新类型案件;依法积极受理教育、劳动、医疗、社会保障等事关民生的案件;依法积极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等涉及公民其他社会权利的案件;积极探讨研究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和裁判方式。对新类型案件拿不准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先予立案,必要时请示上级人民法院,不得随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四、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作风     行政案件立案专业性较强。各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庭和行政庭要在行政案件受理环节加强协调、沟通与配合。要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有关受理案件的程序制度,对于当事人的起诉要在法定期限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经审查确实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要认真执行《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起诉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符合受理条件的,督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也可以直接立案后由自己审理或者指定辖区其他人民法院审理。要改进工作作风,强化便民措施,简化立案环节,丰富立案方式,方便群众诉讼。对于情况紧急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公共利益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要及时立案,尽快审理。要大力推行诉讼引导和指导、权利告知、风险提示等措施,由于起诉人法律知识不足导致起诉状内容欠缺、错列被告等情形的,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释明,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予以驳回。要增强司法公开和透明,对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必须依法出具法律文书,并在法律文书中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五、加强对行政案件受理工作的监督     上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审理上诉和申诉案件、受理举报、案件评查、专项检查、通报排名等各种措施,进一步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立案受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防止因当事人告状无门而引发到处上访、激化社会矛盾的事件发生。要健全完善行政审判绩效考核办法,加大因违法不受理案件导致申诉信访的考核权重。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因违法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要坚决抵制非法干预行政案件受理的各种违法行为,彻底废除各种违法限制行政案件受理的“土政策”。对于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和上级人民法院反映,上级人民法院要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作出严肃处理。     六、努力营造行政案件立案受理的良好外部环境     要通过典型案例、普法宣传、诉讼指导等多种途径,加大行政诉讼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当事人参与行政诉讼的能力和水平,引导人民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主张权利;要切实提高行政案件的办案质量,千方百计降低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加大执行力度,增强行政审判的公信力;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救济;要采取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手段,严厉查处打击报复当事人的行为,使人民群众敢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
  作者:拂晓阳光009
回复日期: 12:50:00 244#            “民告官”侵害了“地方”党的利益,宪法法律位居第三,据此不立案的现象,不能不说是一种对胡总书记的讽刺、对党事业的讽刺、对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讽刺、对宪法法律的极端讽刺。  ===========================================================  
不立案的现象是一种对胡总书记的讽刺、对党事业的讽刺、对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讽刺、对宪法法律的极端讽刺。立了案故意不依据法律审判案件更是对对胡总书记的讽刺、对党事业的讽刺、对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讽刺、对宪法法律的极端讽刺。
  我左瞧右瞧咋就找不到依法的事。楼主,能立案已不错了。如果是在江总书记的家乡扬州,只要是跟拆迁沾边的事,休想立案,也没哪个律师长有豹子胆,敢介入。
  谢谢拂晓阳光009网友的支持和顶贴,我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全文。现将你没粘完全的部分重粘。  
看来中央已经发现了各地为了保护自己的地方利益,不惜破坏行政诉讼法的情况。这种当老百姓起诉行政案件时,不是不受理就是无端驳回的现象还能为持多长时间?  
六、努力营造行政案件立案受理的良好外部环境     要通过典型案例、普法宣传、诉讼指导等多种途径,加大行政诉讼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当事人参与行政诉讼的能力和水平,引导人民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主张权利;要切实提高行政案件的办案质量,千方百计降低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加大执行力度,增强行政审判的公信力;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救济;要采取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手段,严厉查处打击报复当事人的行为,使人民群众敢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正确理解和评价行政诉讼败诉现象,修改和完善相关考评制度,防止和消除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要更加主动自觉地争取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取得政府机关及社会各界的支持。通过不懈努力,使行政案件受理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得到根本解决,使行政诉讼制度在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和谐稳定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楼主:  
看了你的第二起案件给我的印象是:  
一、天津市规划局给你们发的0160号建设许可证是一张假证,不能作为合法的证件使用,所以你起诉。  
二、天津市一中法和高法都不审理0160号建设许可证是不是假证,而是向着规划局说:规划局没实际批准用地,他们的证跟拆你们的房子没关系,所以驳回你的起诉。  
法院说歪理,我理解的对吗?  
  夜深了,来看看你!
  谢楼上网友们的关心。
  我们要相信政府和法律,从重庆打黑案件,我们就可以看见党和政府的决心,所以我们一定要理智的对待这些问题!!!幼稚,法律只适用没钱没权的人?有钱有权的人不适用法滴.现如今这是什么社会
  农民如何维权    ?
新登镇(位于杭州近郊,属于杭州市管辖),这个原本全世界都知名的美丽城市的背后,却有着不为人知的丑陋,拆迁原本是有利于老百姓的事 。可是现在,拆迁却为老百姓过苦日子的开头,农民的安置及赔偿都没有实际得到保障.天理何在啊…….下面3个村(大北、平山、宋家、)就是在2009年之前已拆迁与正在进行拆迁的村   
浙江省富阳市新登镇下属桥头、松溪、平山、宋家、包秦、大北、长山,军堰这些自然村的村民要遭殃了。已被拆除房屋的农民被富阳市新登镇征地拆迁办拖到水里生活了,还没拆房屋的农民等着下水。人生毫无意义,看不到希望,唯一避风挡雨的家也被人剥夺了。没了耕地,没了房子,生活毫无寄托。    农民在拆迁中得到了什么?其他地方农民日子越过越红火,这里拆迁农民生活越过越苦。安置赔偿款还不够买一套房子。希望在何处?希望在何处?春节临近,大家都盼着过年回家团团圆圆,他们却仅仅因日起的拆迁补偿标准要提高,被赶出家门。征地拆迁办的补偿安置协议里明明注明了协议附件(评估报告,汇总表)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依据协议附件农民本该得到更多的法律保障,可现在看来这些附件协议毫无意义,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明知这份协议存在着很多法律漏洞,却不得不在上面签字。难道胳膊真的拧不过大腿,富阳市新登镇征地拆迁办竟然无视那么多法律法规,一手遮天,把这些农民逼得无路可走。谈判难以调解,这些所谓的“钉子户”坚持到最后得到的却是新登镇法院传票,一分钱都得不到。这些农民并不是“刁民”,他们只想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得到应有的赔偿与法律保障,这难道也有错吗?难道错在这些农民没有靠山,没有当大官的亲戚吗?他们的出路在哪里?谁又能为他们做主呢?  谁能给新登拆迁户公道  不合理拆迁:(拆迁为了谁?)  一. 不提供拆迁户正式的评估报告,只是拆迁办聘请了一位评估师作评估,不出据评估资格证,评估单位。评估后只给拆迁户一份<分户拆迁补偿奖励资金各项费用汇总表>。(经过律师咨询后得知合理的超作程序应该是经第三方两家不同单位的评估师进行评估,出据评估书。评估书内容应包括评估单位、评估师姓名、评估单位公章、评估公式。评估书到拆迁户手上经签收后,拆迁户同意评估内容在评估书上签字后才有效。)  二. 10月23日发给拆迁户<富阳经济开发区新登新区新兴铸管项目松溪村平山片和新区入区口项目松溪藻山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后要求拆迁户11月15日签约,11月30日房屋腾空。时间仓促,不考虑拆迁户拆迁后的实际困难。  三. 签约时拆迁户只能在拆迁办公室电脑上浏览汇总表上的内容是否符合实际,不提供书面的附件汇总表和评估报告,只提供签约后的<房屋拆迁公寓化补偿安置协议>。却在协议里面注明了“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一、评估报告,附件二、汇总表。”    四. 如安置人口为2人,安置面积最多可享受多层公寓楼安置面积为100平方米,高层公寓楼安置面积为60平方米。购买安置房价格:安置面积100平方米的多层公寓以重置价740元/平方米购买;60平方米高层公寓的以成本价1820元/平方米购买;储物间以优惠价600元/平方米购买。还得交物业费等费用,房屋是注小产权    五.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都没有出示过,也没作出公告,没有说明征地用途,征地面积,征地规划图,什么也没公告过就要来拆农民的房屋。工作人员都明说的没证的,你拿他有什么办法?就这世道.  
  看了楼上插进来的帖子。  
我们都是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百姓,我们的合法住房可以任意掠抢,上告无门。我们真的很无助!
  顶!顶!顶!
  支持楼主,讨回公道!
  公权私用,使老百姓吃尽苦头!
  欢迎网友参与讨论,欢迎网友提出问题。
  支持楼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楼主:  
看了你的第二起案件给我的印象是:
一、天津市规划局给你们发的0160号建设许可证是一张假证,不能作为合法的证件使用,所以你起诉。  
二、天津市一中法和高法都不审理0160号建设许可证是不是假证,而是向着规划局说:规划局没实际批准用地,他们的证跟拆你们的房子没关系,所以驳回你的起诉。  
法院说歪理,我理解的对吗?  ===========================================================  
谢谢1197751网友:  
你说得很对,这一起案件的来源是:在审理我们诉14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被告向法庭和原告举证时,提供了包括016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内书证材料。当我们发现规划局颁发的0160号规划许可证是假的、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文书时,没等第一案诉14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案一审结束我就起诉了规划局,诉求撤销016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此案几经周折才得以立案。诉讼之初,一审法院(天津市一中院)就以想以天津市规划局答辩称:“0160号规划许可证是对建设项目的认可,并未实际批准用地,对原告的权益不构成任何影响。”为由驳回原告的诉求。原告据理力争向法庭递交了上面发表的代理意见,代理词所列六大法律依据,有理有据,只好审理案件的实体内容。日开庭审理后,随即我们递交了下面这份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如下:     调取证据申请书    我们原告无调查取证权,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贵院调取证据材料:  一,证据持有人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请贵院到该部的有关部门调取证据。    二,拟调取证据的内容是在日建设部规定使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版本即样本格式和内容。    三,申请调取此证据的原因是对被告的016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版本是否按建设部的部颁规定制作存有异议。因此需要调取证据以证实被告的016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此呈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申请人     日     正是这份调取意见申请书,让法院好生为难!如果实事求是调取证据,天津市规划局必输无疑,如果不调取证据,又违反法律明文规定,但无论如何是不能判老百姓胜诉的。怎么办?拖,先将诉讼审限用尽,最后再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未给老百姓的权益造成任何影响(在法律上称之为不可诉)为由驳回起诉。  
  楼主:  
你的第二案真的像法院裁定书上说的那样,0160号规划许可证没有对你的权益造成任何影响吗?对你具体的侵害内容讲一下好吗?  
  作者:1197751
回复日期: 20:56:00 264#       楼主:     你的第二案真的像法院裁定书上说的那样,0160号规划许可证没有对你的权益造成任何影响吗?对你具体的侵害内容讲一下好吗?  ================================================================  
天津市规划局答辩称:“0160号规划许可证是对建设项目的认可,并未实际批准用地,对原告的权益不构成任何影响。”此案的一、二审法庭均以此为由作出了驳回原告的起诉的裁定。    首先,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提交已审批的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内的五大证件,申领规划许可证是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必经程序,更是法定的前置条件,两个行政行为是紧密关联的复合性行为。房屋拆迁是多个行政机关的共同行政行为的结果,每个行政行为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没有0160号规划许可证的颁发,就不能批准14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没有拆迁许可证就不能对我片拆迁。这种逻辑关系是非常明确的,难道天津市级的法官连这点简单的逻辑关系都弄不清吗?    其次,行政机关的每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都有具体的指向,必然发生结果。0160号许可证的指向非常明确,被许可的法人是天津市建设投资公司;指向的地点是天津市河东区营门口三期地块;也标明了具体的地理位置和用地面积。直辖市的规划局审批的规划许可证“并未实际批准用地”,难道是批着玩?是开玩笑?被告作这样的无理狡辩还可理解,但身为直辖市的中、高两级法院竟然以此为据驳回老百姓起诉就无法让人理解了。    再看实际,正是0160号规划许可证的颁发,才使得本片得以违法拆迁;才有了老百姓的房屋面积被大面积克扣;才有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所谓的先予执行,使我的合法住房被野蛮拆除,造成无家可归。  
等等的一切,证明两审法院认定“对我的权益不构成任何影响”的裁定已无公正可言,天平的砝码已经被法官拿掉,老百姓没有办法找到公平、公正。  
  在当官人的眼里老百就是愚民,就该被欺压的,请看我的遭遇:  我因伤痛不适便托丈夫于日前去邵阳市检察院民行科依法提请民事抗诉。  下午约4时许先找到张科长(在看电视剧),张科长叫我丈夫去找张副科长(在玩电脑游戏种菜),张副科长叫我丈夫去找另一位年纪老点的检察官。  检察官不允许我丈夫讲话,他粗略地看了一、二审的判决书后,当我丈夫递去申诉状时,他接过去就甩了,说:“这是你一方写的我不看,证据我不看,我只看法院的。”  然后说:“这个我不会给你立案的,你去找张副科长。”  我丈夫再把张副科长找来,他们嘀咕了一阵子后答复如下:  “老板请你去检尺,你可以不去嘛,去了就是你的责任;”  “老板叫你坐装树的车,你可以不坐嘛,坐了就是你的责任;”  “法院判决为承揽关系没有错,你受伤,是你自己有重大责任;”  “法院判决为承揽关系没有错,是你起诉的只能由你提供证据,老板不需要证据,法院也不需要老板出证据;”  “法院判决为承揽关系还要什么证据?‘检尺’就是证据;”  “我们邵阳市这个地方都是这样判的,象你这种情况就看法官帮谁盯,帮被告盯就判承揽,帮你盯就判雇佣。你只能去找找关系帮你去法院说说好话,你自己也可以去求求法院,要法院帮你再盯一点点过来就行了;(我一直不明白他说的“盯”是什么意思)  “你找我们民行科没用的,法院判了承揽就是承揽,伤重也是承揽,伤轻也是承揽,死了一个人也是承揽,死了一万个人也是承揽”老检察官越说越来劲,说这话时用手将放在办公桌上的判决书敲得嘭嘭响。      老百姓哪里有说理的地方啊,喊天天不应,叫地地无门!  
  苦梅2009的案子和我的案子一样,都是明显的冤案,白纸黑字,证据确凿。 在法律上都是有法可依,都是可以申诉、申冤的。但是法院就是不依法办案,对法官作出的错误判决或裁定,视而不见,避而不谈,却东拉西扯,胡搅蛮缠,死不认错。当事人、受害人的伤害和损失怎样得到司法救济呢?这无法无天的行为谁来管呢?
  法律是弱势群内体制定的
  网友先到法治论坛注册,把案子隐去姓名,发到法治论坛的民商事去。
  作者:紫晶莎露
回复日期: 20:48:00 202#       不断有维权案胜诉的消息传出,上海钓鱼执法案,孙中界胜诉,《扬州惊现更大房屋钓鱼案》又在维权中。     楼主要不懈的努力,胜利的曙光即将到来!    ==========================================================  
支持楼主,维权到底。
  老百姓依法维权错在哪?
规划局颁发的0160号规划许可证无任何法律效力,是废纸一张!  
法院不提这证的真假,却说没有给你构成影响驳回起诉。  
你的房屋面积缩水很多,而且被违法暴力拆除了。  
没有0160号规划许可证的颁发,就不能批准14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没有拆迁许可证就不能实施拆拆迁。  
上述原因可以证明,无效的0160号规划许可证的颁发,正是给你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原因。  
法院的裁定太荒唐,太胆大妄为了!
    楼主的案件还有裁定。可是。我的案件山东省高级没有至今不裁定。国家的法律法规、主席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为什么对法院不起作用。    网址:/new/TechForum/Content.asp?idArticle=13232&idItem=828&id 法院就可以违法、违令吗?  
  法律是拿来操蛋的
  作者:1197751
回复日期: 9:47:00 272#            规划局颁发的0160号规划许可证无任何法律效力,是废纸一张!     法院不提这证的真假,却说没有给你构成影响驳回起诉。     你的房屋面积缩水很多,而且被违法暴力拆除了。     没有0160号规划许可证的颁发,就不能批准14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没有拆迁许可证就不能实施拆拆迁。     上述原因可以证明,无效的0160号规划许可证的颁发,正是给你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原因。     法院的裁定太荒唐,太胆大妄为了!  ===========================================================  
谢谢1197751网友的点评和支持!
  顶楼主!
  支持楼主,维权到底。  
  对复合行政行为应当分别受理。   
由于房屋拆迁许可行政行为是一种复合的行政行为,如果拆迁许可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拆迁许可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只受理对拆迁许可行为的起诉。如果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拆迁许可行政行为的某一个前置行政程序同时提起诉讼的,应当另行起诉,因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同,且适用的行政程序和法律、法规、规章也不一样,所以无法合并受理。如果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仅对拆迁强制措施或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分别受理,而不宜合并受理,因为作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授权的目的不同,而适用的行政程序有差异,行政诉讼审查应当分别进行。所以也应分别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合并受理,全面审查,在审查拆迁许可行政行为时,发现前置行政程序违法,应当将作出前置行政程序的行政机关列为共同被告,一并审查;另一种意见,仅对受理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其他机关审批行政行为的,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法院仅对形式要件作一般性审查,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第二种意见便于操作,容易作出正确的判断,且能及时作出裁判。如果合并审理,追加被告,很难在法定的审限内及时作出结论。  ==========================================================  
这是摘录许昌市魏都区法院法官的《房屋拆迁行政案件的受理与审查》一文。我诉的016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案件正是上面讲的第二种意见,从理论上证明天津市两级法院对我案的裁决是故意错判。  
  作者:we
回复日期: 20:22:00 271#       老百姓依法维权错在哪?  ==============================================  错在损害了即得利益集团的利益,错在不该和国家讲道理。  
  楼主:  
你的第二案有两个问题,一是假证,一个是驳回起诉,你能把两者的关系说明一下吗?  
  作者:1197751
回复日期: 11:08:00 280#       楼主:     你的第二案有两个问题,一是假证,一个是驳回起诉,你能把两者的关系说明一下吗?  ===============================================================  我第二案的核心问题只有一个:那就是规划局使用的是假证,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这是案件的核心问题。  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为了保护规划局的违法行为,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作出违法裁定,将我的起诉驳回,变相剥夺了我的行政诉讼权利。这是一个本不应该存在的问题,是人为的、派生出来的问题,是非核心问题。  但是正是这个派生的、非核心问题,却把本案的核心问题掩盖了。  法院不但无中生有地把问题复杂化了,还居然作出了这样的违法裁定。法院的法官是不懂法?还是别有用心?    
  支持楼主维护法律的尊严,不要被那些狗都不如的东西抹黑了本来的光芒
  下面是天津市一中院日的裁定部分原文: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系被告天津市规划局于日为第三人天津市建设投资公司颁发的、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是对建设项目申请用地的许可、并未实际批准用地,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六项“对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任何影响的行为”的规定,原告之诉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某某的起诉。    
请看天津市一中院引用的法条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一中院的法官纯系滥用法条,本案的原告规划局是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016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它的行政行为。我诉规划局符合最高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可是一中院却用此条的第二款第(六)项作为审理本案的法律依据,事实果真如此吗?  
我在此案审理中曾这样表述:016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以下特征:  
一、它是规划局这一行政机关颁发的行政文书,代表的是这一机关的一个行政行为;   
二、它的这一行政行为是具体的,有明确的指向:  
1.指向的用地单位是天津市建设投资公司;  
2.指向的用地项目名称是河东区营门口三期地块;  
3.指向的用地位置是河东区新开路与卫国道交口;  
4.指向的用地面积是56618.90平方米。  
三、按照法律规定,拆迁人没有016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颁发就不可能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也就不可能造成我们房屋被所谓的先予执行被强拆,进而造成无家可归的严重后果。    
以上论证已经充分表明审理本案的法官是在利用人们给与的公权力滥用法条,制造错案。说他们不懂法,他们却身穿法官袍,胸佩国徽,威然襟坐于法庭之上,说他们懂法,他们却把法律曲解得面目全非!  
  因为法官没有了良心,所以也就失去了公正!
  作者:1197751
回复日期: 22:38:00 284#       因为法官没有了良心,所以也就失去了公正!    =============================  
枉法者的天平是倾斜的。  
  法官没了良心,就没有公正。  
现在的法官心太狠,忘了自己的职业道德!
  有理有据也不能赢官司,有权才是关键。
  感谢网友的不懈支持!
  被侵权以后,本着相信法律的信念期盼着公正的裁判,没想到在声张正义实施诉讼的过程中却得不到代表人民、保护人民的司法机关应该给予的合法保护和公正裁判。看到的却是执法者和利益集团勾结在一起,共同对付老百姓,甚至充当被告的辩护人。
  顶起此贴!
  作者:we
回复日期: 17:38:00 289#       被侵权以后,本着相信法律的信念期盼着公正的裁判,没想到在声张正义实施诉讼的过程中却得不到代表人民、保护人民的司法机关应该给予的合法保护和公正裁判。看到的却是执法者和利益集团勾结在一起,共同对付老百姓,甚至充当被告的辩护人。    =============================  
枉法者总有一天会受到惩罚。  
  贺国强:高度重视网络举报在反腐中的积极作用    
贺国强指出,要高度重视网民对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回应网民关切,对大案要案以及群众关心的其它反腐倡廉热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要加强纪检监察系统互联网阵地建设,通过开办互联网站、反腐倡廉网页等形式,巩固和扩大网上舆论阵地,推动网络廉政文化建设。    要高度重视网络举报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全国纪检监察统一举报网站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管理,完善网络举报法规制度建设,健全网络举报受理机制,完善线索运用和反馈制度,真正为群众提供一条便捷、畅通的监督渠道,进一步调动和保护广大群众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性。要继续推进全国纪检监察网络举报系统建设,完善中央、省、市、县四级统一的纪检监察网络举报体系。
  楼主您好,借用一下您的楼道.     作者:无罪的犯人
提交日期: 20:40:34 楼主     
清白的我一夜间成了逃犯!         各位天涯网友、各位律师你们好!我是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的一名普通青年,男性,现年32岁,在家经商。经过长时间无奈的等待和忍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今天我终于鼓足勇气,将自己莫名其妙被会昌县公安局“误”为逃犯并遭遇抓捕的经历,晒在网上。期望得到广大网友的同情和律师的帮助。更希望广大公安民警早日警醒,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而不是把群众视为敌人。         今年6月25日上午,我因商务到江西省鹰潭市出差。当时,我已经买到了火车票准备先到上饶。在进入鹰潭火车站的时候,铁路警察依惯例检查身份证。当我把身份证交给警察检查以后,一桩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我作为网上逃犯被控制起来。据铁警讲,我的身份证上的所有信息,与会昌县公安局发布在网上的逃犯信息一模一样,身份证号码,姓名,家庭住址以及相片都毫厘不差!当即那2位警察把我抓起来,用手铐将我反铐,将我押到铁路派出所。我一下子莫名奇妙,不知道自己究竟做错了什么事,大声喊冤。到了铁路派出所,警察开始对我讯问,我坚信自己是清白的,不断为自己辩解。铁路警察对照网上资料,说我07年在我老家赣州市会昌县参加赌博活动,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还多次参加打架斗殴影响极坏。对这些莫须有的事实,我一一否认。做完笔录以后,我在上面签字,按手印。后来,鹰潭铁路派出所与会昌县公安局联系,叫会昌公安来鹰潭接人,并把我的态度告知对方。过了大约两个小时,铁路警察告诉我,经核实,我不是逃犯,是会昌县公安局工作上有失误,搞错了。后来鹰潭民警对我的态度好多了,他们主动把我的手铐解开,并说马上为我办理下网手续。但是,他们还是坚持让我在多份材料上按了好多手印,为我照了几次相。“结果出来了,我是无罪的,为什么还要照相?”我在心里说,但我有什么办法呢?就这样,经过一番折腾以后,在铁路派出所呆了将近4个小时左右,他们把我给放了。         这次“误会”,看起来是小事,但它给我造成的心理伤害是很大的。近段时间我经常做噩梦,鹰潭那一幕总是挥之不去。回到会昌以后,我多次找到会昌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要求他们给我一个说法,向我道歉,并提出,由于他们的工作失误,耽误了我的时间,造成火车票作废,要求他们给我适当赔偿。不料,接待我的一名刑警居然说我敲诈敲到公安局来了,扬言要抓我起来,吓得我赶忙离开。后来我问了一个在公安局其他科室工作的亲戚,他劝我忍了算了,这几年,会昌公安局这种事很多,人没吃太大的亏就万幸啦。后来我继续打听了一下,会昌县公安局是为了完成追逃犯的指标,硬是把以前犯了些小错的人“做”成逃犯,网上通缉,过一段时间又拿下来,这样就算抓获了一个。几年下来,象我这样被“搞错”的有好几个了,一个姓文的在外地还关了四天四夜!我想,我连小错都没有啊,他们也太蔑视人权了吧?         这事过去几个月了,会昌公安局对我的要求一直不予理睬。为此,我曾经在网上向律师求助。赣州的肖明海律师和吉安的江律师纷纷向我支招,鼓励我向会昌公安局索赔。但当地警方一直漠视我的合法请求,一位领导还威胁我,你敢跟我们警察叫板?你有几个脑袋?     
  网友无罪的犯人你好!看了你的帖子,觉得你有冤、你委屈,你确实是一个无罪的“犯人”。
  顶起!!!!!!!!!!!!!!!!!!!!!!!!!!!!!!!!!!!!!!!!!!!!!!!!!!!!!!!!!!!!!!!!!!!!!!!!!!!!!!!!!!!!!!!!!!!!!!!!!!!!!!!!!!!!!!!!!!!!!!!!!!!!!!!!!!!!!!!!!!!!!
  支持!!!!!!!!!!!!!!!!!!!!!!!!!!!!!!!顶起!!!!!!!!!!!!!!!!!!!!!!!!!!!!!!!!
  相信法律,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作者:拂晓阳光009
回复日期: 12:48:00 243#       最高法日发布《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的权利,切实解决“告状难”问题.    ===========================================================  
为纠正河东法院的违法行为,我们多次上访至天津市最高法院,天津市政法委等部门。虽然上述部门承认河东法院的裁定和复议决定违法,但以“没有法律程序纠正”为由敷衍、塞责、推诿,使河东法院的违法问题始终得不到纠正。使我家遭受重大的财产损失得不到任何司法救济。这种行为是不是和上述最高法院的要求背道而驰呢?
  在党中央一再强调“构建和谐社会”、倡导“公平”、“公正”。可我们的地方政府、司法机关并没有认真遵守执行,究竟是为人民服务?还是为了相关利益集团的利益,而蔑视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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