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移民档案管理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黔移发〔201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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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移民安置项目建设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移民安置建设项目,是指经批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需要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建设项目管理包括设计、招投标、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管理。项目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以及行业的相关规定。
&&& (一)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
  (二)项目建设必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项目建设应依据经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按照移民搬迁安置进度和工程建设进度,统筹安排,合理制定建设计划,保证项目建设进度满足移民安置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
  第五条 项目建设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工作,并节约利用土地,尽量少占耕地。
  第二章 项目管理权限及职责
  第六条 建设项目权属单位或受权管理单位为该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工程负总责。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单位。移民管理机构应与项目法人签订项目建设协议,明确各方的责权和义务。
  第七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涉及的移民安置建设项目,在批准的投资限额内,其项目实施管理权限按照项目权属关系确定。县(市、区)属项目,项目设计文件经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州、地)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市(州、地)属项目,项目设计文件经市(州、地)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审批,同时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省属项目,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委托其相应的主管部门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项目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建设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在批准投资限额内的,按第七条权属关系经批准后实施;突破投资限额的,必须严格按程序报经审核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九条 移民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项目实施计划,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二)与项目法人签订项目建设包干协议;
  (三)组织、参与项目的设计评审和项目验收工作;
  (四)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开展项目建设资金审计工作。
  第十条 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项目建设的规定,依据审批的规模、标准、工期和投资,组织项目实施,并对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等负责;
  (二)负责项目报批、编报项目建设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财务报表;
  (三)按规定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的拨付与结算;
  (四)接受移民监督评估单位的检查和监督,并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五)负责项目初步验收,组织编报项目竣工文件;
  (六)按协议处理项目建设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参与项目设计的评审;
  (二)按行业有关规定监督建设项目的实施;
  (三)组织、参与项目验收。
  第三章 设计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项目勘测设计工作。项目设计应遵照审定批复的意见,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承担项目设计工作的设计单位对设计成果实行终身负责制。项目设计文件完成后,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评审,必要时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水库设计单位派员参加。
  未经评审批准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开工前,设计单位应按设计合同约定,向施工、工程监理、移民监督评估单位作设计技术交底工作,说明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委派设计代表常驻现场,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经审批的设计方案实施,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确需变更的,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招标投标相关规定选择确定施工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接受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
  第十七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详细核对设计文件,依据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对设计文件存在的问题以及施工中发现的勘测设计问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工程监理、移民监督评估、项目法人和移民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确需分包的工程,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项目施工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负责。
  第十九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编报各种报表和竣工文件。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施工管理必须确保资金安全,在建设合同中明确付款方式,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进度拨款,项目竣工必须按规定留有保证金,办理好财务结算等相关事宜。
  第五章 代建工程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地方政府管民生、项目业主管工程&的原则,对影响移民安置进度、事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的移民集中安置点、城集镇迁建、防护工程以及公路、桥梁、码头等主要专业项目的复建,可以采取&返包&代建方式,即由移民安置协议签订主体或地方政府、项目权属单位通过签订协议,委托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对工程项目进行总承包和代建,其项目投资依据审定投资由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包干负责。
  第二十三条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对代建项目建设的质量、投资、进度、安全、验收等负责。地方政府负责工程征地拆迁、质量监督和协调服务,为项目建设提供良好施工环境。
  第二十四条 代建项目的审查、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代建项目的工程监理,由项目权属单位会同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同时接受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的监督评估。
  第二十六条 代建项目建设完成后,按本办法相应规定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等工作。地方政府或项目权属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建设单位要尽快妥善处理。
  第六章 监理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实行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执行项目建设有关规程规范,依据设计文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监理。
  第二十八条 移民监督评估单位必须跟踪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包括施工招投标、项目年度计划的制定、工程款支付、设计审查、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竣工验收等,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工作中对设计和施工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移民监督评估单位、项目法人和移民管理机构,并提出处理意见。
  移民监督评估单位要对相关问题进行核实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责成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整改,将处理情况上报委托单位。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原则上应依据工程监理单位签署的意见拨付工程款,并报移民监督评估单位备案。
  第七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工程结算,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遵循&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法人按审批权限报审批部门或主管部门同意后,成立工程验收委员会,依据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按相关程序和验收标准对项目施工质量、工期、投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等进行全面验收。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或验收提出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尽快办理移交管护等相关手续,及时交付使用。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应经工程竣工审计后方能办理,并按合同约定扣留足额的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及移民管理机构应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移民安置建设项目资料的收集、立卷和归档工作,做到一个项目一套档案。建设项目档案应包括工程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等各类合同,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工程变更、工程量计算、监理整改通知、进度款拨付、工程验收等各类资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贵州省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2005年印发的《贵州省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黔移办发〔2005〕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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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六盘水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地址:六盘水市钟山大道十二层大楼六楼
版权所有:六盘水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黔ICP备号
空间服务:贵州省六盘水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将移民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不按规定进行归档的;
  (二)不按规定向综合档案馆、有关单位移交档案的;
  (三)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处置移民档案的;
  (四)涂改、伪造移民档案的;
  (五)违反规定擅自提供、抄录或公布移民档案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移民档案损失的。
第六章 附则
 各相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
移民安置前期工作文件材料
正常蓄水位选择报告及审查意见
施工总布置规划报告及审查意见
建设征地范围地质勘测报告及审查意见
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分析材料
关于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封库令、停建令)
实物调查工作大纲、细则
实物调查表、统计表、汇总表
实物调查成果材料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其审批文件材料
移民安置规划及其审核、审批文件材料
移民安置规划变更及其审批文件材料
移民安置方案及其审批文件材料
移民安置选址、勘测、设计、论证、评估文件材料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投资概(估)算及其审批文件材料
初步设计阶段移民安置规划及其审批文件材料
其他有关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的文件材料
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文件材料
综合文件材料
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技施阶段移民安置规划或施工图设计阶段移民安置规划及其审批文件材料
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技施阶段移民安置规划或施工图设计阶段移民安置规划调整、设计变更及其审批文件材料
移民安置协议及相关会议纪要和文件材料
移民安置试点方案及其实施情况文件材料
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及其批复文件材料
移民安置年度投资计划及其审批文件材料
按规定确认的设代函、综合设计联系单、综合设计变更通知、度汛设计文件、专题设计文件以及工程截流、蓄水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等综合设计文件材料
建设征地界桩布置设计文件,界桩分布图等文件材料
其他有关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文件材料
农村移民安置文件材料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文件材料
农村移民人口情况表及人口变化情况表
农村移民安置意愿征求意见文件材料
农村移民安置区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地形图
农村移民安置点规划及基础设施设计资料,移民安置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居民房屋建设的招投标、合同和竣工验收等文件材料
移民生产安置用地调整、开垦、整治、改造、验收、移交和分配情况及确权文件材料
农村移民实物登记卡、补偿资金卡及补偿补助资金兑付相关手续和证明文件材料
以户为单位建档
农村移民安置审批及资格审查文件材料;自谋出路安置申请书、符合条件证明及审批文件材料;自愿投亲靠友安置申请书、安置地接收证明及审批文件材料;“农转非”安置申请书及审批文件材料,搬迁安置协议文件材料
以户为单位建档
农村居民的建设用地及其确权材料,农村移民搬迁前后的土地承包证、宅基地证、建房许可证、房产证或购房协议、户籍材料等
以户为单位建档
移民村(组)集体财产调查核查表、补偿补助情况表,集体财产分割协议书和补偿资金卡,以及补偿补助资金兑付相关手续和证明文件材料
以村镇或组为单位建档
安置前后移民村(组)土地情况及分户承包经营情况文件材料
以村镇或组为单位建档
移民村(组)生产安置费使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申请报告及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等
以村镇或组为单位建档
城(集)镇迁建文件材料
城集镇迁建规划及基础设施设计文件材料
新址占地情况及规划图、地形图
新址建设用地及其确权文件材料,场地平整、基础(市政)设施、公共设施的招投标、合同及竣工验收等文件材料
城集镇移民人口情况表及人口变化情况表
城集镇移民和单位实物登记卡、补偿资金卡,以及补偿补助资金兑付相关手续和证明文件材料,搬迁安置协议文件材料
移民以户为单位建档
城集镇移民和单位搬迁前后房产证或购房协议
移民以户为单位建档
城集镇移民和单位新址房屋建设情况文件材料
移民以户为单位建档
新址占地搬迁人口情况表及搬迁安置情况文件材料
工矿企业迁建(处理)文件材料
工矿企业实物指标调查核查文件材料
工矿企业迁建或处理规划情况文件材料
工矿企业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资产负债表、债权债务协议、企业权属证明、企业实景照片等文件材料
工矿企业迁建或处理实施情况及职工安置情况文件材料
工矿企业迁建或处理补偿补助资金兑付相关手续和证明文件材料
工矿企业补偿评估文件材料
工矿企业迁建(处理)验收文件材料
专项设施迁(复)建文件材料
专业设施实物指标调查核查文件材料
专业设施迁(复)建规划文件材料
专业设施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验收、交付使用等情况的材料及有关审批文件
专业设施项目用地审批文件
专业设施项目补偿补助资金兑付相关手续和证明文件材料
库底清理文件材料
库底清理实物调查核查文件材料
库底清理规划、设计、计划及实施方案
库底卫生清理、固体废物清理、建(构)筑物清理、林木清理的实施情况、工作报告和验收意见等文件材料
库底清理资金拨付使用相关手续和证明文件材料
文物保护文件材料
地下文物和地面文物调查核查表及原始记录文件材料
文物保护规划、计划、协议及实施方案
文物保护的实施情况、工作报告和验收意见等文件材料
文物保护资金拨付使用相关手续和证明文件材料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文件材料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规划、计划、协议及实施方案、验收意见等文件材料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工作报告和验收意见等文件材料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资金拨付使用相关手续和证明文件材料
地质灾害防治文件材料
地质灾害隐患调查核查文件材料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协议及实施方案
地质灾害防治的实施情况、工作报告和验收意见等文件材料
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拨付使用相关手续和证明文件材料
移民安置验收文件材料
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计划及工作大纲
工程阶段性和竣工移民安置验收(包括自验、初验和终验)的申请材料、验收会议文件材料、验收意见、验收报告和验收专家组、委员会签字表
有关单项移民工程验收意见及相关文件材料
有关移民安置验收的重要声像材料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文件材料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有关文件材料
后期扶持人口变化情况文件材料
后期扶持方式确定有关文件材料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及其审批文件
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及其审批文件
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专项规划及其审批文件
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规划或方案及其审批文件
后期扶持年度计划(预算)及其批复文件
后期扶持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验收、交付使用等情况的材料及有关审批文件
后期扶持资金收支情况文件材料
后期扶持直补到人资金兑付情况文件材料
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拨付使用情况文件材料
其他有关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文件材料
移民工作管理监督文件材料
移民工作规章制度、政策规定、管理办法
移民工作计划、总结、通知、汇报、奖惩等文件材料
移民工作会议文件材料及移民工作大事记
移民工作宣传报道、经验交流、调查研究、教育培训、
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移民来信来访及接待处理情况、群体性事件及其处置情况文件材料
移民工作行政监察、财务检查、资金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文件材料
移民稽察和内部审计工作文件材料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文件材料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监测评估工作文件材料
其他有关移民工作管理监督的文件材料
移民资金财务管理文件材料
移民资金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移民会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办法、细则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及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处理)、专业项目建设投资的概(估)算、预(决)算和资金拨付等文件材料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预(决)算和资金拨付等文件材料
移民资金年度预算和移民工作专项经费的申请、批复和资金拨付等文件材料
移民资金收支情况的会计凭证、账簿
移民资金收支情况的会计报表
财务会计移交或销毁清册
其他有关移民资金财务管理的文件材料
第&&&[3]&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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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的科学性、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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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全面贯彻实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
09:26:39 来源:中国烟台 [
  为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移民档案工作,近日,烟台市档案局、水利局、发改委联合转发了《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及项目法人和参与移民工作的单位,加强对水利水电移民档案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确保移民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各级移民管理机构、项目法人要建立水利水电移民档案工作机制,明确管理部门与人员,保障档案工作的设备设施。水利水电移民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明确有关各方的管理职责。市档案局、水利局、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对《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水利水电移民档案工作是移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留史存证、规范管理、支撑监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保障移民工作顺利进行和社会长治久安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办法》的发布实施,对进一步加强和促进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烟台市档案局供稿)
责任编辑: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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