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楠中学房地产林桂章泰1号城多少一平方

&&|&&&&|&&&&|&&&&|&&
&&|&&&&|&&&&|&&
&&|&&&&|&&&&|&&&&|&&&&|&&
&&|&&&&|&&&&|&&
&&|&&&&|&&&&|&&
日《广西法治日报》已刊公告
15:48:51&&&来源:&&&责任编辑:罗方荣
  梁飞奇:
  本院依法受理梁群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荣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雷媛媛、侯俊高:
  本院受理王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南民初(一)字第355号],现已立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内容为: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负连带清偿责任;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古少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东明诉你及徐玲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起诉状内容为:1、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14400元(暂计算至日止,以后利息另行计算至本金清偿完为止)。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次日起30日内,提出答辩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韦荣:
  本院受理关于张洪靠、彭世林诉你及覃秋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内容为:1、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00000元,并按月利息2.5%支付利息至还清所有款项时止(计至起诉日利息为400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0000元。合计52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雷媛媛、侯俊高:
  本院受理王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南民初(一)字第356号],现已立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内容为: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负连带清偿责任;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查封雷媛嫒、侯俊高共同签约购买的位于广西柳州市柳邕路二区5号宏祥园2栋11-10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间,房屋不得发生变卖、赠与、抵押、毁损等行为。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韦代利、刘芳洁:
  本院受理原告吕柳艳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起诉状内容为:1、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32000元及支付利息102000元(计息从日至日止,以后另计至被告履行归还借款义务之日止,按6%年利率4倍计算)。2、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次日起30日内,提出答辩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广西绿园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广西中宝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莫希球、穆国柱、穆晓龙: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诉被告广西绿园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广西中宝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莫希球、穆国柱、穆晓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城中民二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2014)合民一初字第470号
  庞汉盈:
  本院受理原告王基明与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合浦县人民法院
  廖伟雄:
  原告姚海、余杰燊诉被告廖伟雄民间借贷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70、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柳州市好石饮食娱乐有限公司:
  原告陈维诉被告柳州市好石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城中民二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谢恒忠:
  原告柳州市添发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恒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城中民二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甘雪珍、黄涛、黄巨龙:
  原告苏家梅、董丽云诉被告甘雪珍、黄涛、黄巨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城中民二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潘戟、唐峰强、桂林市华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伍柳娥诉被告潘戟、唐峰强、桂林市华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城中民二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刘新雨、屠云慧、柳州市中苏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诉被告刘新雨、屠云慧、柳州市中苏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城中民二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胡熊钢、廖丽梅:
  本院受理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张晔、何欢:
  本院受理原告谢杰慧、钱学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林桂章:
  原告罗瑞坚诉被告林桂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吴佳光:
  本院受理原告吴晓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吴思睿、广西东沿工贸有限公司、柳州市吉特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蔚、唐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杨木保:
  本院受理原告柳州市华翔饲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王俊霖、张晔、柳州市腾图贸易有限公司、柳州市庭安贸易有限公司、覃于媛、何欢:
  本院受理原告曾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刘海英:
  本院受理原告尹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周德兆:
  本院受理原告陈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韦福良、蓝艳红:
  本院受理原告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2013)海民一初字第26号
  北海中建建设实业发展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北海兴川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诉被告北海中建建设实业发展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履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协助原告将被告所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至原告名下;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赖祖纯:
  本院受理原告刘显琳诉你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随案监督卡、起诉状副本及原告的举证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浦县人民法院
  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杨斌诉被告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海民一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应退还购房款19464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时止)给原告杨斌;二、被告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应赔偿相当于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损失194647元给原告杨斌;三、驳回原告杨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5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9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彭永称、蒙秀丽:
  本院受理原告覃秀连诉被告蒙秀丽、彭永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宣支公司、陈庆巧、陈少肯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武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宣县人民法院
  陈少南: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品宗诉被告陈少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万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陈祖添: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夏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西民一初字第19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陈土金: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金春、陈日全、陈金詠、陈荣英、包庆林诉你、何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吴亚伟、南宁市航程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西民一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2014)江执字第365号
  覃校硬:
  本院执行的熊加运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江执字第36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
  (1)归还申请执行人熊加运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其利息40000元。
  (2)向申请执行人熊加运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
  (3)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柳江县人民法院
  吴廷好:
  本院受理原告杨海燕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注意事项、诉讼风险提示书、授权委托书(空白)、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凌云县人民法院
  陈金萍、陈为民:
  本院受理原告李凤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北民一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陈金萍、陈为民偿还给原告李凤梅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从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付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316元,保全费1859元,公告费700元,合计78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金萍、陈为民负担。此款由被告陈金萍、陈为民直接付清给原告李凤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胡洪文、柳州月圆置业有限公司、柳州市星明糖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关于宾剑平诉胡洪文、柳州月圆置业有限公司、柳州市星明糖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胡洪文、柳州月圆置业有限公司、柳州市星明糖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2014)北民一初字第720号、(2014)北民一初字第720-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日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陆媚子、李旭琼:
  本院受理的原告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与被告陆媚子、第三人李旭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西民一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2014)江执字第361号
  韦万柏、覃晓、覃日浪:
  本院执行的韦日东申请执行韦万柏、覃晓、覃日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江执字第36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韦日东支付债务款1700元,诉讼费50元;
  2、向申请执行人韦日东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3、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柳江县人民法院
  胡洪文、柳州市华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关于宾剑平诉胡洪文、柳州市华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胡洪文、柳州市华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2014)北民一初字第72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日10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2014)马民二初字第15号
  黄学利、黄江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诉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马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马山县人民法院
  黄辉福:
  本院受理原告覃蔚诉被告雷一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及你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日8时30分在本院办公一区(广西南宁市衡阳西路35号)第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王利英、王利央、王彬、王伯根、陈业雄: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唐厚双、曾振忠: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曾艺骏:
  本院受理原告劳小清与被告曾艺骏民间借贷纠纷[(2014)兴民一初字第732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等材料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2-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曾艺骏:
  本院受理原告黄红庆与被告曾艺骏民间借贷纠纷[(2014)兴民一初字第733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等材料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2-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王国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民主支行与被告王国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兴民二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陈庆斌:
  本院受理原告梁秀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富民一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告
  曾燕娟:
  本院受理广西南宁路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江民二初字第472-1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13)海执字第987号
  孙玉峰: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苏国琼与被执行人孙玉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海执字第987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本院已依法查封孙玉峰名下桂EEE526号、桂E33965号、桂EXA596号三辆小汽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申请人谭家辉申请宣告马芬失踪一案,因马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发出公告寻找。马芬,女,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5448X,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木格乡中平村榄平组42号,原籍贵州省正安县和溪镇马鞍村周家沟组。日外出至今未归,也不与家人联系,希马芬见公告后与家人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五将人民法庭联系,有知情者请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五将人民法庭联系,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昭平县人民法院
  韦达梅:
  本院受理原告黄源彬与被告韦达梅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昭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五将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昭平县人民法院
  陈结宗:
  本院受理原告龙日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人民法院随案监督卡、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日上午10时在本院五将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昭平县人民法院
  邱宏光:
  本院受理原告李小梅诉被告邱宏光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昭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五将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昭平县人民法院
  南宁润基矿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飏不服被告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行为一案,因你系本案的第三人,且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被告答辩状及证据、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庭审规则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作出陈述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2014)马民一初字第205号
  蒙艳霞:
  本院受理原告覃小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马民一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马山县人民法院
  (2014)马民一初字第218号
  马仲:
  本院受理原告蓝利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马民一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马山县人民法院
  (2014)马民一初字第177号
  蓝月亮:
  本院受理原告蒙继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马民一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马山县人民法院
  凌学凯、宋秋玲:
  本院受理原告刘英帆与被告凌学凯、宋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良民一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凌学凯、宋秋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英帆连带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支付该款利息(利息计算:自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6个月期贷款利率四倍分段计算);二、被告凌学凯、宋秋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英帆赔偿诉讼代理费损失2000元及公告费350元;三、驳回原告刘英帆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30元,由被告凌学凯、宋秋玲负担2305元,原告刘英帆负担525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2014)钦北民初字第314-1号
  王立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辜文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钦北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立宇偿还原告辜文驰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自日起至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案件受理费1862元(原告已预交931元),由被告辜文驰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何桂勇:
  李院受理原告罗锦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坡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田阳县人民法院
  杨宏健、许洪海、许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分行诉被告杨宏健、许洪海、许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611、6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钟二波: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与钟二波、林金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梁家骅: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槿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向金左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韦雄威:
  本院受理原告杨蓉与被告韦雄威、钟信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马民一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马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黄林彰、宁庆明:
  本院受理原告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林彰、宁庆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俩下落不明,现向你俩公告送达(2014)海商初字第99号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贵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北海海事法院
  彭丽华、黄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与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3)青民二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施海兰、郑海波、郑海文、刘达英: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保通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3)青民二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郑海文、刘达英: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保通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3)青民二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郑海波、施海兰、刘达英: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保通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3)青民二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4)江民二初字第643号
  林日光、赖少玲: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小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民事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告知书、&五个严禁&监督卡、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们不如期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14)江民二初字第557号
  周垂杭、雷星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民事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告知书、&五个严禁&监督卡、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们不如期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曾梓恃:
  本院受理原告黄照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德民一初字第22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限期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到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德保县人民法院
  潘丽:
  本院受理关于邹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5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邹兵撤回起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候元翀:
  本院受理关于王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韦朝宁、韦柳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诉你们、广西盛泽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鱼民初(二)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内或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许斯龙:
  本院受理原告湛美珍诉被告许斯龙离婚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北民一初字第344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的主文为:准许原告湛美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湛美珍负担150元,本院退回原告湛美珍15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日,贺州市公安局在贺州境内查获三辆车牌号分别为桂AC5551、桂KG0078(桂KG898挂)、桂KA8380(桂K1772挂)运输涉嫌非法经营物品的车辆,依法扣押涉嫌非法经营的物品一批。限该批货物货主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7日内持该批货物相关合法手续到贺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受调查处理,逾期不至,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该批货物。
  贺州市公安局
  黄朝旭:
  本院受理原告黄照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德民一初字第22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限期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到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德保县人民法院
  律师授权通
  知林敦尚先生:
  恭城三江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公司)就你于日与该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及相关补充协议后,没有依约履行合同事宜,曾于今年3月初委托本律师向你发出函告:三江公司早已具备将开源铅锌矿证照变更到你方的条件,请你于今年3月15日前依约给三江公司发出书面函件,指定将开源铅锌矿证照变更到你方相关公司名下,并要求你按合同约定及时将余款人民币2500万元付清给三江公司,逾期三江公司将依法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你方违约而给三江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的法律责任。但由于你不在原户籍所在地居住,以及原预留手机停机等原因而无法送达。后三江公司将写有前述内容的函件送给你原委托人杜宏亮签收,而杜宏亮签收签收后,至今仍未见你方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诚意。
  鉴于前述事实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本律师受三江公司的委托,正式通知如下:
  解除你于日与三江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相关补充协议,三江公司保留向你追偿由于你的违约行为而造成巨大损失的法律责任。
  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
  钟新强律师
  (2014)青民一初字第1502号
  伍小梅:
  本院受理原告黄以周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11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4)武民二初字第114号
  蓝嵩华、唐稔胜: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诉被告蓝嵩华、唐稔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证据材料、转普裁定书、转普延长举证期限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答辩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15日内。本案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二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武鸣县人民法院
  (2014)灵民初字第1303号
  全修米:
  本院受理原告黄之纲与被告全修米离婚纠纷一案中,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陆屋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灵山县人民法院
  陈崇良:
  上诉人白国亮就(2011)西民一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韦延刚承租人:
  你于日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向出租人日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承租液压挖掘机壹台(机器编码为:AXAV102181),《融资租赁合同》(合同号为:L11MP00222)。因你未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已严重违约。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授权本公司正式通知你:限你于日前付清包括逾期租金、迟延履约金及违约金等在内的所有债务,如未能履行将解除与你签订的上述融资租赁合同,收回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并对租赁物进行处置,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你承担。
  特此公告
  广西美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广西繁华家友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李家强、方悦、李升任、杨振兴、李家康、杨远强、周森辉、隆继强与你公司工资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南劳人仲裁字[2014]第381号、南劳人仲裁字[2014]第382号、南劳人仲裁字[2014]第383号、南劳人仲裁字[2014]第384号、南劳人仲裁字[2014]第385号、南劳人仲裁字[2014]第386号、南劳人仲裁字[2014]第387号、南劳人仲裁字[2014]第388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四庭(南宁市科园大道科园东五路6号南宁政务服务中心科园分中心三楼东侧)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决的,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遗失声明
  钦州市钦南区伊兰电动车商行,不慎遗失《个人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各一本,证件号码:417,《税务登记证》正副各一本,证件号码:,通用手工剪裁千位发票一本25份,发票代码:,发票起止号:09800,《2006新版发票准购簿》一本,证件号码:,现声明作废。注销清算公告
  平果县旺达汽车商贸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依法解散公司现进行资产清算,敬告债权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与清算负责人覃春花联系,电话:。
  平果县旺达汽车商贸有限公司
  清算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于日决定解散公司,现向社会公告。请债权人于公告之日起45天内向本公司清算小组申报债权。
  蒙山县水窦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关于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公告
  南市国税一稽公告〔2014〕1号
  南宁市悦生纺织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号:15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依法进行税务检查,因你公司不在注册地经营,税务检查通知书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及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税务检查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柳州市朝阳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于日受理张政琴、徐敏、阳力宇、蓝芳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2014)柳劳人仲决字第525号、第526号、第527号、第528号仲裁决定书和开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案件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供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委一楼庭审室(二)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你单位逾期未参加庭审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张萍:
  本会受理了申请人罗钊钧与被申请人张萍合同纠纷仲裁案(南仲受字[2014]第04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副本、本会仲裁指南、选择仲裁庭组成书、举证通知书、组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因本案案情比较简单,适用简易程序。如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与申请人就独任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本会主任代为指定蓝旭高为本案的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此案。仲裁庭将于公告期满后第2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南宁仲裁委员会第二仲裁庭(广西南宁市嘉宾路2号3楼331房)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南宁仲裁委员会
  深圳市易搜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翁明翔与你单位工资福利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桂林市劳人仲案字〔号仲裁裁决书,限你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超过60日到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桂林市五美路13号)领取,逾期未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我局于日在浦北县寨圩镇朝阳路查获烟草专卖品一批,请货主自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接受调查,逾期则作无主处理。
  浦北县烟草专卖局
  清算公告
  象州县木材检验有限公司(注册号:165)经股东会决议,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成立清算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请各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逾期不申报则依法处置。
  象州县木材检验
  有限公司
  清算公告
  融安县盛丰贸易有限公司经股东决议,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清算组由林丹、曾建明组成,林丹任组长,请债权人于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不申请,则依法处置。
  联系人:曾建明
  联系电话:
  联系人地址:融安县广场南路278号
  邮政编码:545400
  融安县盛丰贸易
  有限公司
  减资公告
  阳朔县永昌游船运输有限公司(注册号:997)经股东会决议,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由5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25万元人民币,请有关债权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到本公司办理债权债务登记手续,联系电话:。
  阳朔县永昌游船
  运输有限公司
  ▲下列行驶证遗失:
  蒋勇文桂RXN829
  甘光洪桂RGQ520
  罗朝彬桂RWJ287
  ▲下列车牌遗失:
  周裕成桂R69982
  莫福升桂R6NM78
  黄家春桂R6N966
  ▲下列保险发票原件遗失:
  广西现代宏运运输有限公司田林分公司桂L6117
  保险单号:PDZA033870
  ▲下列其他证件遗失:
  ●兴安县创新印章雕刻部不慎遗失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390现声明作废。
  ●上林县西燕镇中着庄排军山采石场投资人梁恒辉遗失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587。
  ●潘秋露遗失警号(铁制),号码为:4516462。
  ●黄兰红遗失宁明县兰红农资批发部营业执照正、副本,证号:929,现声明作废。
  ●岑溪市品柳香螺蛳粉店遗失注册号为989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现声明作废。
  ●广西丽汇投资有限公司遗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综合险保单》原件,保险单号:,。现声明作废。
  ●融安县赵惠萍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621,声明作废。
  ●广西藤县隆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编号:7,声明作废。
  ●陆树兴(身份证:280095)遗失电动车牌:南宁G3L09一副,现声明作废。
  ●南宁市通达豆腐摊遗失通用手工佰位发票存根联一本,发票代码:,起讫号码:25950,声明作废。
  ●梁丽芹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声明作废。
  ●闭献萍遗失天平保险商业险保单359334声明作废,由该单证遗失造成的后果与天平保险公司无关。
  ●陆和源遗失身份证,号码:143914,声明作废。
  ●蓝冬梅遗失出生证,证号:L。
  ●李廷辉遗失货物运输资格证,证号:0006501,声明作废。
  ●廖坚强遗失货物运输资格证,证号:0002294,声明作废。
  ●陈抗芝遗失律师证,执业证号92440。
  ●曾海南遗失居民身份证:证号023512,声明作废。
  ●吴惠娟于日遗失本人私人印鉴,户名:广西顺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帐号:019,声明作废。
  ●黄育青遗失桂R11655车道路运输营运证(正、副本),证号,声明作废。
  ●甘逸娇遗失桂RB6320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证号,声明作废。
  ●甘逸娇遗失桂RB6320车道路运输营运证(正、副本),证号,声明作废。
  ●张少兵遗失道路旅客、普货运输资格证,证号8014145,声明作废。
  ●杨志结遗失道路货物运输资格证,证号9000742,声明作废。
  ●宋国华遗失道路旅客、普货运输资格证,证号8012000,声明作废。
  ●李佩文遗失道路旅客、普货运输资格证,证号7000495,声明作废。
  ●吴猷基遗矢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证,证号2000786,声明作废。
  ●成丽珍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许可证编号:SP0365号,声明作废。
  ●苏红日遗失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证号:3002771,声明作废。
  ●沈春艳(身份证:232020)遗失电动车牌南宁TN218一副,声明作废。
  ●周胜辉遗失102785号警官证。
  ●黄中胡遗失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证号为:,现声明作废。
  ●熊吉祥遗失教练证,教练证号为:桂教C0639,现声明作废。
  ●南宁市司法局遗失号公章准刻证,现声明作废。
  ●刘俊廷遗失宁明县秋熠服装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开户许可证,编号:7,核准号:J1,现声明作废。
  ●田东县白金汉宫假日酒店遗失网络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声明作废。
  ●陈康强遗失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陈贵烈遗失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本,证号:,现声明作废。
  ●黄俊杰遗失营业执副本,注册号:752,声明作废。
  ●韦康永遗失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证号:1080506,声明作废。
  ●上林县人民医院遗失座落在大丰镇菜园路(街)的房屋权属证书,桂房权证第08346号,声明作废。
  ●张抗震遗失华安财险兴宁支公司商业险保险单证,保单号:4001095,保单流水号:,保险卡流水号:,发票流水号:,特此声明作废。
  ●林国华遗失户口簿一本,户主名为林国华,证号为295217,地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宾州镇永武社区124号,声明作废。
  ●覃日隆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证号为:H号,声明作废。
  ●黄呈强遗失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户(副本),证号为:号,声明作废。
  ●南丹县五吉堂汉矿业有限公司遗失南丹县国家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正本),证号:桂国税字470号,现声明作废。
  ●田林县周克强遗失红星旅社证号为公特旅字第027号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正本),声明作废。
  ●梁艳娜遗失田林县良缘饰品店编号为642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声明作废。
  ●韦专冠遗失户口迁移证,声明作废。
  ●谢家信遗失8008060号道路货物运输资格证,声明作废。
  ●梁有光遗失土地证证,证号:三集用(049,声明作废。
  ●李楚锴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8028462。
  ●罗文锦遗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保险发票、保险卡,保单号为,声明作废。
  ●倪胜电动自行车牌遗失,牌号:M1D58。
  (2014)江民二初字第104号
  周兆锋、周吉兵: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周兆锋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民事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告知书、&五个严禁&监督卡、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依法向周吉兵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们不如期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14)江民二初字第106号
  周兆锋、周吉兵: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周兆锋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民事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告知书、&五个严禁&监督卡、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依法向周吉兵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们不如期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注销清算公告
  南宁杰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注销公司。现进行资产清算。敬告债权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与公司清算小组负责人曹宏军联系,电话:。
  南宁杰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注销清算公告
  广西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决定依法解散公司。现进行资产清算,敬告债权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与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王咏帆联系,电话:。
  广西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罗松袖、罗凤娣:
  本院受理原告周秀瑜诉你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钦南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钦州港法庭领取,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吴柳艳:
  本院受理原告江朝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案件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北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山市人民法院
  (2013)西民二初字第366号
  邵凤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高新支行与被告邵凤玲、被告南宁市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3)西民二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黄韦:
  本院受理原告尹荣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忻城县人民法院
  (2014)平民一初字第425号
  梁汉光、韦淑艳:
  本院受理原告李康学诉被告梁汉光、韦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平民一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由被告梁汉光、韦淑艳共同偿还给原告李康学借款本金60000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财产保全费4420元,共计9320元,由原告负担2000元,由被告梁汉光、韦淑艳负担732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平果县人民法院
  (2014)平民一初字第55号
  林克:
  本院受理原告陆美芬诉被告林克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平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平果县人民法院
  (2014)平民一初字第46号
  黄国华、兰艳梅:
  本院受理原告黄金燕诉被告黄国华、兰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平民一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由被告黄国华、兰艳梅共同偿还给原告黄金燕借款7667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8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74200元,原告黄金燕负担7800元,由被告黄国华、兰艳梅共同负担664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平果县人民法院
  杨炳剑、李美菁: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杨炳剑、李美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平民二初字第15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及举证须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平果县人民法院
  冯卫斌:
  本院受理原告赵小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大新县人民法院
  宣告失踪公告
  本院受理农评评申请宣告黄荣娇失踪一案,经查:黄荣娇,女,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宁明县北江乡法奎村瓦窑屯3号。身份证号码:05年起下落不明已满2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希望黄荣娇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利害关系的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宁明县人民法院
相关热词搜索:
延伸阅读:
频道总排行
频道本月排行
广西法治日报社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广西法治日报社打击“新闻敲诈”举报电话:
联系(投诉)电话:1 投稿邮箱:&&&&&&&&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桂林市鑫海国际影城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