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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市民”谨防迷信诈骗 算命消灾是套圈&18日,有网友在网上发帖反映,近日北京市一些区县活跃着一股迷信诈骗团伙,专门利用人们的迷信心理骗取钱财,针对的大部分是中老年妇女。尽管公安部门、新闻媒体专门揭穿过这种“迷信诈骗”的伎俩,但是还是很多“婆婆市民”踏入圈套,成为受害者。该网友的母亲就是因为误信了骗子的话,被骗子卷走了两万元。在此,市民留言板再次提醒“婆婆市民”们:临近年底,正是诈骗高发期,要警惕迷信诈骗,中老年人去除迷信心理是关键。老人爱子心切误入迷信圈套家在通州的网友迷失色彩的妈妈近些天一直不快乐,原因就是因为被骗子骗去了两万块钱。据了解,该网友母亲正是上了迷信诈骗团伙的当,迷信团伙利用老人家迷信的心理,层层引诱,将老太太引入他们精心设置的圈套,然后利用老人担心儿女的心理,让老人花钱买“灵符”消灾。留言板为您揭穿迷信诈骗伎俩老人不该迷信儿孙自有儿孙福记者通过搜索发现,迷信诈骗并非什么新鲜的诈骗伎俩,公安部门媒体多有报道、提醒,根据众多案例来看,迷信诈骗的伎俩无非就“三大步”,很容易识别。迷信诈骗第一步:以亲情为饵,诱你入套。迷信诈骗第二步:以做法为由,骗你取钱。迷信诈骗第三步:“调包计”将钱财骗走,然后逃之夭夭。在此,市民留言板再次提醒“婆婆市民”们:“儿孙自有儿孙福,封建迷信信不得”。并且如果遇到这样的人,应该选择马上报警,防止他们再去祸害其他的市民。民警也提醒广大市民:预防迷信诈骗,要多长一个心眼儿。对于陌生人跟你搭话,就采取不理睬的态度,特别是他们叫你把钱从家里取出来,或者是从银行取钱的时候,他们往往交待不能跟家里人商量。遇到这种事情,一定要跟家里人商量,或者你相信的亲戚、朋友商量一下,不能瞒着家里人。网民原帖再现:骗子无恶不做打着“半仙”的旗号忽悠!网友:迷失色彩今早上老妈跟我哭了会,头一次看见我妈哭。我挺伤感的,本来计划今天去那个八通发帖的那个孤儿院去看看,结果一点心情也没有。。昏昏叨叨的呆了一天,下午去了趟画家村,遛一圈,现在心里舒服点了。下面给大家讲讲,大家别张嘴破骂了。当长个教训。前2天,我妈和平常一样,下午出去散步,买报纸。出小区门不远,迎面过来个50多岁的女的,就问我妈知道不知道附近有一个会瞧病的老太太,说白了就是半仙儿。我妈说不知道,然后内女的就跟我妈唠家常,我妈以为就是附近小区的。边走边聊了开始,然后又过来个女的,又问我妈,说知道不知道附近有个瞧病挺神的老太太,我妈也觉得纳闷,老太太嘛,喜欢凑热闹。结果从旁边小店,出来个人,貌似听见他们的对话了,就说他知道那个老太太住在哪,说可以带他们过去,然后先前这2个女的,就跟我妈说,大姐咱一起去看看吧,也许真的挺灵呢。于是我妈就跟着去了。云景里附近,具体跟哪我不知道。据我妈讲,说是边走边聊,那个认识老太太住哪的人说他闺女就在老太太那瞧的病,瞧完就好了,说以后有什么病都可以找老太太看。我妈也就越来越信,说到这,大家也都明白怎么回事了吧。好戏还跟后边呢。到老太太家楼下,就看见老太太的闺女下楼了,说老太太不轻易见人。有什么麻烦先跟她闺女说,最先前那2个人,就一一说完了。然后问我妈,我妈说家里挺好的,就是自己有点高血压。然后就给我妈看了下手相,然后就糊吹海吹的说了一大堆,我妈说家里有2个孩子,我上边还有个姐姐,然后开始入正题了。说你儿子有灾,这得让我家老太太给瞧。我妈一听就急了,自己儿子有事,她不想看到。然后就信以为真了。然后下边的事,我也没听全,毕竟我妈在哭,说的有点迷糊。反正就是回家给她拿了2万,然后让下午2点来取灵符。我妈下午2点就去了,到那等半天,没人。然后她回忆了一下电视里播的,才明白自己被骗了,还嘱咐我,不让我跟我爸和我姐说这事,她想过去就过去了,不想让家里人跟着着急。我妈这么大岁数也不想听家里人说什么了,她说她没事就出去遛一圈,看看还能不能见到那个骗她的那几个人,见到就报警,天天看法制进行时的人,居然还能被骗,想到这,我理解了我妈为什么被骗,因为我这个儿子让她担心了。因为公司事情多,所以我很少回家。我老妈真的很担心我。我现在眼睛还泛着眼泪呢。我不求你们开导我什么,我都明白。钱是小,我只想让我妈快乐起来。我银行卡里有钱,你们说我应该取出来,偷偷交给我妈么?这样做好么?来源: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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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游客]你找一个警察朋友就说案件破了,你让警察把钱还给老人,我试过安慰一个老人,还行。骗子可恶,专骗善良老人(提交时间: 20: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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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jin Anti-cult Associ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天津市反邪教协会发表严正声明强烈谴责境外“FA轮功”邪教组织非法发射信号攻击我鑫诺卫星的罪恶行径&在LI洪志的操纵和指挥下,境外“FA轮功”邪教组织竟冒天下之大不韪,于6月23日至30日,非法发射无线电信号,攻击我鑫诺卫星。这一公然破坏国际法则和践踏公共道德的严重违法事件,前所未闻,令人发指。它再次暴露了“FA轮功”组织反人类、反科学、反社会的邪教本质,再次说明了邪教是人类社会的公敌。鑫诺卫星转发器上传输的“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中的中央电视台9套节目和10个省级电视台节目,因“FA轮功”邪教组织的非法攻击而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部分农村和边远山区群众无法正常收看新闻、气象、汛报、世界杯足球赛和其他节目。这种干扰我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通信卫星正常使用的严重违法活动,违反了有关国际公约和民用通信的基本准则,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了公众利益,是对无线电正常通讯秩序的恣意破坏,是对人类文明的公然挑战。铲除邪教,已成为人民的共同呼声。我们对境外“FA轮功”邪教组织的这种卑劣行径和新的罪行给予严厉谴责! 已经堕落为西方反华势力走卒的LI洪志及其“FA轮功”邪教组织,历来是逢中必反,逢喜必闹,竭尽反华和破坏之能事。这次利用高科技手段攻击鑫诺卫星,是他们一系列违法犯罪的又一次升级。事实充分证明,“FA轮功”邪教组织,敌视人类,胡作非为,对社会安全和公众利益造成极大威胁,对世界信息安全和人类文明进步构成极大危害,不仅受到全中国人民的坚决反对和强烈谴责,还必将受到全人类的一致声讨和共同唾弃。 作为全市各界人士组成的民众团体组织,天津市反邪教协会对LI洪志及其“FA轮功”邪教组织的罪恶行径表示极大愤慨,我们郑重警告LI洪志及其“FA轮功”邪教组织,必须立即停止干扰正常通信的非法行径。我们和全市广大人民群众一样,从这次严重的非法事件中,又一次看到了LI洪志及其“FA轮功”邪教组织犯下的危害社会、祸国殃民、破坏安定团结大好局面的滔天罪行,再次看清了LI洪志及其“FA轮功邪教组织的反动目的、险恶用心和丑恶面目,进一步认识到与“FA轮功”邪教组织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尖锐性,并下定决心努力提高政治观察能力和敏锐性,以始终保持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的姿态,坚决同LI洪志及其操纵的“FA轮功”邪教组织斗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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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jin Anti-cult Associ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叶祝颐:九成艾滋病人未登记,谁的责任?网友:叶祝颐&在11日举行的中国健康联盟成立大会上,一组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现有65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去年平均每天有192人感染艾滋病。但只有8%的感染者和病人登记在册。据介绍,全国仅有16万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接受过检测,而医疗机构只掌握其中5万人的资料,可以与患者取得联系,监督他们进行必须的医学治疗。众所周知,在目前的医疗技术条件下,对艾滋病至今尚无确切有效的药物,患者最终几乎都将死于反复的感染或肿瘤。艾滋病感染者与发病者无疑应该得到及时救治,有关方面也应该及时掌握艾滋病情信息。这一方面是为了减少患者痛苦、增加他们的生存机会;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其他健康人群免受感染。现在92%的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没有登记注册,而是“人间蒸发”掉了,想想这个后果,实在令人害怕。为了帮助艾滋病感染者树立重新生活的勇气和信心,解除他们的疾病痛苦。国家制定了“四免一关怀”政策,这是当前防治艾滋病的有力政策措施。然而这些患者为什么不配合医生积极治疗,不愿意在医疗机构登记注册,而选择“人间蒸发”呢?笔者认为这主要是由于艾滋病患者心理方面的原因和世俗观念还不够开放。经过多年的健康宣传教育,虽然人们对艾滋病的恐慌心理已经有所放松、不再谈“艾”色变,但是世俗的眼光还远远不能够坦然接受艾滋病人。艾滋病人受歧视的现象仍然客观存在,艾滋病病人的生活环境不够宽松,再者,艾滋病患者自身也有自卑心理,所以艾滋病人选择逃避、隐瞒,流入社会,而社会对此一无所知,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势必造成了相当大的健康安全隐患。当然我们不能排除少数艾滋病人自暴自弃,蓄意报复社会。媒体曾报道过一些人怀揣艾滋病诊断书,明目张胆违法犯罪,而公安机关对他们往往只能“捉放曹”,造成社会恐慌心理的事例。这说明我们应对艾滋病的措施还有不小的漏洞,防艾机制还有待完善。因此,笔者认为,艾滋病人信息不明朗,实际上是“将”了政府相关部门工作缺位的“军”。为这些病人着想,也为了保障广大公众的健康安全,政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来。一方面要完善防艾机制,制定严密的防范预案,让艾滋病人得到及时救治,保留艾滋病人信息,并严格为他们保密。另一方面要继续加强有关艾滋病常识的宣传教育,消除公众恐慌心理,给艾滋病人营造宽松的舆论环境和生活环境。只有全社会形成合力,才能让“隐匿社会”的病人回归正常的治疗轨道和生活轨道,共同做好防艾这篇大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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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jin Anti-cult Associ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对中国法律信仰缺失问题的思考孔晶 邓修竹&书法欣赏内容摘要:从古至今,中国社会一直存在着对法律信仰的缺失,究其原因,可以从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传统、民族心理习惯、法治的现状,甚至法学理论等角度来剖析。为此,我们需要花更大的力气来培养我国的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来源于公民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同时努力建构公正的司法体制,增强公职人员的守法观念,并且扬弃法律工具主义,这样才能形成真正对法的认同和尊崇。
所谓信仰,是指“对某人或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和指南”。所以,法律信仰就是坚信法律所具有的价值和功能能够促成人类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正义、自由、平等、秩序等的实现;坚信法律是人类走向真、善、美的桥梁;坚信法律能够(至少部分地)决定社会的前途和人类的命运;坚信法律之于人有如生命般重要,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并以之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
先贤亚里士多德有言:“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可谓言简意赅,但无穷的麻烦竟由此而生。其关键原因之一就在于人们走入了一个思想的误区,将普遍的服从与公众的守法义务相等同,过于强调“义务性”守法,而忽略了对全体社会成员的法治感情、法治情绪、法治心态的培养,使得法律无法成为信仰的对象,这无疑拉大了与法治社会间的距离,也实在有违亚氏的本意,伯尔曼说:“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可见,法治需要相应的意识,而意识从消极服从到自觉信仰的提升才是法治化的动力源泉。所以,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的精神意蕴和心理基础,是法治社会中的最高层次的理念问题。法治社会能否真正形成,它必须以公众是否树立起了对法律的信仰作为最终判断标准。如果一个社会的公众树立起了对法律的信仰,意味着社会对法的彻底委身,表明人类对法的全身投入。它不是公众对法的一般的相信,而是对法所产生的一种有如对待宗教般的虔诚情感,是一种发自灵魂深处的对法的认同与尊崇。它有异于法律信任,法律信任只是法律信仰的前提和基础,法律信仰是法律信任的理性升华,是一种激情化了的理性和理性化了的激情。
对于“中国社会是否存在法律信仰的缺失”问题,我们可以立刻给予肯定的答复而不必担心会受到任何的责问或非难。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即是刑,刑即是法”、“刑乃不祥之器”的观点如此牢固地树立于先祖们的脑海之中以至于连同法律接触的人都会被认为是恶人或刁民的代表而遭到主流社会的一致排斥,所谓的信仰更是无从谈起。现在,依法治国被写入了执政党党纲和宪法文本之中,人们对法律的认识提到了一个从未有过的高度,但客观地讲,法律信仰的普遍缺失仍然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从立法的粗糙到执法的随意,从社会整体对法律制定修改的漠视到个体守法中的恶意规避,法律信仰缺失的影子的确随处可见。关于这一现象的原因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找到答案:
首先,从法律传统上来看,纵观中国古代和近代法制史,刑一直是法制的主题。夏、商、周文献中的“刑”即是法。《尔雅?译诂》云:“刑,法也”。历代法典—律通称为刑律。而“刑乃不祥之器”,法律于是便失去了亲和力,丧失了亲和力的法律最终也失去了民意基础,导致了公众对法的厌恶与拒斥,以致于宋代文豪苏东坡都有诗云:“读书万卷不读律。”这种心灵上的厌恶与拒斥无法形成公众对法律信仰的最初原动力。
其次,在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与宗教的联姻在历史长河中只是短暂的一瞬,法律缺乏宗教的辅佐。而在西方的法文化中,法和宗教却长期保持着一种客观而恰当的关系,使法律通过宗教而获得了神圣的光环。古希腊的法理念是宗教哲学和自然哲学的副产物,它的法文化对人的中心位置给予了充分肯定,而人的问题,在当时的思想界不免反映出宗教的意趣。法律所蕴含的正义、公平、自由等价值都可以从宗教上去发掘。宗教对法律的影响不仅仅只局限于法观念上,堪称鸿篇巨制的罗马法除了其立法技术的精良,内容的得体以外,就是因为其充分摄取了宗教的精神力量,凭借宗教的神奇作用而使其深入人心,为各国纷纷效仿,其影响空前绝后。失去了宗教支撑的中国法律全靠统治者的强权加以推行,这种靠强权运作的法律在公众心中便是治己之法,异己之物。由此也就衍生出了法律工具主义的泛滥,以致于我们理论界长期以来都宣称“法律是统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工具”。于是,公众对法律的畏惧油然而生,他们视法律为洪水猛兽。
再次,从民族心理和思维习惯上来看,中华民族以黄河为其文明摇篮,在地理位置上属于典型的“乐山好静”的大陆国家,是陆地文明的典型代表。与海洋文明相比,我们缺少浪漫主义和开拓精神,但却具有安土重迁、踏实肯干的特点。在长期的农业耕作中,人们对于付出与收获、播种与所得之间的关系有着很深的理解,这种理解反映到民族心理上,就形成了所谓的“极端重视现实实用的民族心理特点”。就连恩格斯在其论述中也曾提到,“在一切实际事务中,中华民族远胜于一切东方民族”。所以,对于这样一个具有实用主义思维传统甚至是理念的民族来说,建立起法律的信仰就要依靠更加艰苦的努力。
第四,立法产品本身的局限性是导致其缺乏被信仰的内在基础。最近二十年是我国法制建设取得辉煌成绩的时期,立法机关以惊人的速度颁行了一大批法律法规。据统计,“从1978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开始截止到九届人大一次会议(日)以前,共制定了233个法律,95个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5000余个”。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这种快速推进型的立法实践并没有完全达到立法的预期目的。面对如此浩瀚繁多的法律法规,公众,尤其是占人口比例很大的农村人口是无从去了解和把握的,更不用说能理解和运用,就是连很多法学家和法律职业者都有点无所适从。从而使作为客体的法游离于主体之外,人为地拉开了主客之间的距离,导致了公众对法的疏离、冷漠、拒斥甚至蔑视。这种快速推进型的立法实践,也使立法产品的质量缺陷无法避免。(1)立法盲目追求速度,缺乏前瞻性,把本没有成熟的社会关系作为法的调整对象,以致实施不久便已名存实亡。(2)立法的膨胀使立法在追求数量和速度的同时忽视了法律与法律之间内容上的相互衔接和立法程序的严格性,立法撞车现象屡见不鲜,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以及同位法之间的冲突日益突显。而立法机关又未能及时地加以协调,只是简单地以单行条例加以补充,以致旧的矛盾尚未解决,新的矛盾又已产生。(3)立法权限不清,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现象时有发生,给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扩张主义留下了可乘之隙。法律法规的仓促出台,不仅违背了“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的准则,也贬低了法律的神圣性、权威性及应有的尊严。法律的出台也就成为国家单方的命令,从而使民众丧失了对它的信任而一味消极地服从。正如伯尔曼所说,如果“没有了神圣的渊源,也就没有了永恒的有效性”。
第五,司法腐败摧毁了法律的权威性、至上性和神圣性,使法律所追求的价值落空。目前,在各种腐败现象中,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人民群众意见最大、反响最为强烈的丑恶现象,也是中国法治化进程的最大障碍。公正严明的司法是人们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保证法所追求的自由、平等、正义、秩序等价值得以实现的手段和途径。最后一道屏障的摧毁也就意味着法律所规定的人的权利最终蜕化为纯粹纸上的权利,而这种只是记载权利的纸——法律是不可能激起公众发自内心的虔诚情感的。现在我们国家无法可依的局面大有改观,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日益凸显,出现了一手立法,一手废法的严峻现象,这种现象造成的恶果必将是人们对法律的“可有可无”的虚无观念。播下了法律虚无主义的种子,结出的必将是法律不被信仰的果实。执法人员知法犯法,“监守自盗”,这是对正义之源头活水的玷污,使法律本身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自由等价值荡然无存。诚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司法腐败现象如不痛下决心予以根治,人们就会产生对法律乃至整个法治的否定性评价,法治大厦的根基必然会被腐蚀掏空,法律信仰虚无也就成为必然的结果。
最后,法律工具主义取向盛行成为法律信仰生成的理论障碍。法律工具主义是一种关于法律本质和法律功能的法学世界观和法学认识论,它强调在社会系统中,法律只是实现一定社会目标的工具和手段。其实法的功能不仅在于它的工具性,早在《法经》时代,人们就强调法的“平水如水”,将其视作公平的象征,从而突出了法的价值因素,但是我国的历史和现实却逐步抹煞法的目的价值,突出法律的工具价值,尤其将法视为实现阶级意志和阶级统治的工具,这不但是片面的,而且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及法的本质的一种曲解。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讲到“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可以看出,马克思在此并不是对法律下什么定义,而是批判了资产阶级法的偏私性,而我国法学的悲剧竟由此产生了。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玩偶。这种单纯的法律工具主义取向无疑使统治阶级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使法律丧失了权威性,从而弱化了人们对法的信任。
我们能够一夜之间制定出无数部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的法律,却不可能希求人们在第二天就欣然接受这体现着“人民意志和利益”并为之带来福祉的神圣“婴儿”;我们可以象“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式的制定出比较完备的法律,却不能把它们瞬间化为甘霖洒在缺少法律雨露滋润的大众心头。总之,即使颁布再多的法律,如果缺乏人们对它的信仰,也形同虚设,只能说社会存在“法制”,却不能使社会“法治化”。前文已述,由于法律在中国自古到今都没有真正成为人们信仰的对象,从而决定了要树立和培养公众对法律的内心情感的艰难性。然而,如果我们希望法律的法定效力被化为法律实效,如果中国要走向法治化,那么我们就不能不培养和唤起人们对法律的献身的激情与热忱,不能不把法律当做被信仰的对象,惟有如此,法治化才有可能最终获得人们内心道德信念的支撑。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这样就涉及一个如何培养法律信仰的问题,这也是本文所必须回答的问题。在此,我们考虑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1)法律信仰来源于公民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权利是法的内核,没有对权利的要求,也产生不了对法的需求和对法律的渴望。权利意识与法律信仰是一种互动关系,权利意识的增强导致对法律的认知与对其价值的认同,有利于人们法律信仰的生长;反之,对法律的信仰也必将推动人们权利意识的扩张,从而又推动法意识的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尤其是对权利的主张是近代自觉的主体者人格的呐喊,如果缺乏权利意识,法律规定的权利只能是写在纸上的而不会转化为现实中的权利。权利意识的培养在于主体者自主意识的觉醒。首先,人要认识自己作为人的价值,是有独立价值的存在,是不隶属于任何人的独立存在;其次,人人互相将他人也作为这种主体人来认识并尊重其主体性。这是构成近代法意识的因素。然而,20世纪中国人的关于权利的概念、体系和保护机制等总是处在矛盾与反复之中,而且难以落实。“社会正义以主张群体权利为核心,以至压制并替代个人权利”,“如果群体的权利高于一切,那么,对社会正义的谋求非但不会导致法律的遵循,而且会导致对法律权威的蔑视,因为宪法所宣载的权利和自由绝大多数是,而且也不能不是以个人为主体的。”因而要紧之处就是必须由注重群体如国家、集体、组织等权利的保护转到对公民个体权利保护的轨道上来,倡导和确立以权利为核心的社会关系,以此不断强化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权威信念,以内心的原动力撑起法律信仰的道德大厦。
(2)努力建构公正的司法体制,保证司法公正。如上所述,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是损害法的权威,侵蚀社会对法的信仰的重要原因。如果不能在体制的层面上有所作为,建构起遏制干扰司法活动,制约人情观念和情面情节的良好体制,纵有法律知识的普及,也只能是表层熏染,而不可能内化为对法律的诚信和崇仰。目前,法制建设除了继续加强和改善立法,使法律更好地反映社会发展的要求和民众的利益外,重点应该放在司法制度的建设上来。因为没有司法保障,再多、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实现,违法行政难以规范,公民权利难以维护,法律的权威难以建立。司法体制建设的关键,是要通过司法体制改革,按照司法独立的要求设置权力结构,并将其上升为宪法规范。就保证司法独立而言,当前至少应重点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司法系统在财政上与地方政府脱离,改由中央财政管理;二是改革现行的司法领导职务的任免制度,将同级组织部门考核,同级人大选举,改为上级权力机关任免委派;三是建立严格的法官选任考核制度和法官任职回避原籍的制度,采取切实措施提高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四是健全法官保障制度,大幅度地提高司法人员的待遇;五是健全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以及新闻等社会监督机制;六是要通过对审判制度的改革,为公民提供更加便利、经济的司法救济。要通过改革,有效地遏制司法腐败,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法律的权威。
(3)增强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政党及其成员的守法观念,是法律尊严得以维护的重要保障,也是培养公民法律信仰的有效保证。守法是每一个公民的最基本的义务。但在中国强调公职人员与执政党及其成员的守法较之一般公民守法更具迫切性和必要性。首先,共产党作为中国的执政党,不仅领导人民制定法律,还领导人民遵守法律,这就要求执政党要率先垂范地守法,从一定意义上说,执政党及其成员对法律所采取的是肯定抑或是否定的态度直接影响到一般公民对法律所持的看法。其次,由于国家公职人员是法律的执行者和具体操作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如果执法者自己首先知法执法又犯法,就会“违背全国人民的意志,违背党的领导,亦损害全国人民的利益。”这是对正义之源头活水的玷污,如果得不到及时的矫正,足以动摇法治大厦的根基,人们就会由信仰法律转至对法律乃至整个法治的否定性评价,法律信仰危机的发生则会成为必然的结果。
(4)扬弃法律工具主义,把法律作为现代社会有序化的主导模式和走向法治化的目标性选择。社会在变迁,时代在进步,法律的作用及功能也不能一成不变。在阶级对立的时代或阶级斗争激烈的时期,强调法律的镇压功能与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是真理;然而,当剥削阶级作为整体消灭的历史阶段或阶级斗争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时,仍坚持法律工具论则为谬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法治社会是当代社会的三大特征,中国改革的直接目标是高效率的市场经济,但总体目标无疑是政治的民主化、经济的市场化、文化的多元化。这是现代化的社会结构。中国正是通过改革实现这种意义上的现代化。与此相适应,法律自身也要现代化。这意味着,法律不仅仅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更是保护市场主体及公民各种权利的手段,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法律不只是约束一般公民的,更是约束和限制国家政府的公权力的。法律作为形成社会有序化权威规范模式较宗教规范、伦理规范更是一种主导式模式,诚如庞德所言:“所有其他社会控制的手段被认为只能行使从属于法律并在法律确定范围内的纪律性权力。……家庭、教会和各种团体在一定程序上起着现代社会中组织道德的作用,它们都是在法律规定限度内活动并服从法院的审查。”只有做出把法律当作现代社会有序化的主导模式的目标性选择,中国法治社会才会有一个坚实的基础。
1、许章润主编,《法律的中国经验与西方样本》,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谢晖著,《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3、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4、[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5、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安徽文艺出版社1994年版。
6、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
7、[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
8、[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9、[英]培根:《论司法》,《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286页。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47页。
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安徽文艺出版社1994年版。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
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2页。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42页。
[英]培根:《论司法》,《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68页。
参见卢梭:《社会契约论》第2卷,第20章,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3页。
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9页。
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11—212页。
《论语?子路》。
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69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71页。
[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2—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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