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免疫系统的功能的概念。

免疫效果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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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效果“又称为”接种效果“。
由拉姆斯丁等人在1953年有关”“和”两面提示“的说服效果实验中发现。在接触”反宣传“后,原先接受”一面提示“的人几乎都受到了相反观点的影响;而那些原先接受”两面提示“实验的人的态度却没有发生明显的改变。
“两面提示”由于包含着对相反观点的“说明”,这种“说明”就像事先接种一样,能够使人在以后遇到对立观点的宣传时具有较强的抵抗力。“两面提示”的这种效果,被称为“免疫效果”或“接种效果”。免疫功能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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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功能( im immunity)是指机体对疾病的抵抗力,机体的免疫功能是在、和其他有关细胞及其产物的相互作用下完成的;免疫功能是免疫系统根据而发挥的作用。
机体的免疫功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和。  1 .免疫预防(immunoligic defence)指机体抵抗和清除病原微生物或其它异物的功能。免疫预防功能发生异常可引起疾病,如反应过高可出现;反应过低可导致。  2 .免疫稳定(immunoligic hemeostasis):指机体清除损伤或衰老的细胞,维持其的功能。免疫稳定功能失调可导致自身免疫病。  3 .免疫监视(immunoligic surveillance):指机体识别和清除体内出现的突变细胞,防止发生肿瘤的功能。功能低下,易患。儿童计划免疫_百度百科
儿童计划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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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代中期,我国制定了《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为普及儿童免疫纳入国家卫生计划。其主要内容为“四苗防六病”,即对七周岁及以下儿童进行卡介苗、脊髓灰质炎三价糖丸疫苗、百白破三联疫苗和麻疹疫苗的基础免疫以及及时加强免疫接种,使儿童获得对结核、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破伤风和麻疹的免疫。1992年卫生部又将乙型肝炎疫苗纳入计划免疫范畴。随着科技进步,计划免疫将不断扩大其内容。
我国于1980年正式参与WHO的EPI活动,1985年我国政府宣布分两步实现普及儿童计划免疫。1988年各省实现12个月龄和18个月龄接种率达85%目标,1990年实现各县适龄儿童接种率达85%要求,实质上于1990年我国已达90%目标,并根据WHO推荐的免疫程序,1986年卫生部重新修订了我国儿童计划免疫。
1.计划免疫的内容 我国计划免疫工作的主要内容使“四苗防六病”,即7周岁及7周岁以下儿童进行卡介苗、脊髓灰质炎三价疫苗、百白破混合疫苗和麻疹疫苗的基础免疫及以后适当的加强免疫,使儿童获得对结核病、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破伤风和麻疹的免疫。1992年国家又把乙肝疫苗纳入计划免疫范畴。部分省、市、自治区还把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和流行性腮腺炎等传染病的预防纳入计划免疫管理。
2.计划免疫程序 免疫程序是指需要接种疫苗的种类及接种的先后次序与要求,主要包括儿童基础免疫和成人或特殊职业人群、特殊地区需要接种疫苗的程序。
⑴出生24小时内,接种卡介苗和第一针乙肝疫苗。
⑵1个月月龄,接种第二针乙肝疫苗。
⑶2个月月龄,接种(服)第一次脊髓灰质炎疫苗。
⑷3个月月龄,接种第二次脊髓灰质炎疫苗和第一次百白破疫苗。
⑸4个月月龄,接种第三次脊髓灰质炎疫苗和第二次百白破疫苗。
⑹5个月月龄,接种第三次百白破。
⑺6个月月龄,接种第三针乙肝疫苗。
⑻8个月月龄,接种麻疹疫苗。
⑼1.5~2岁,进行百白破加强接种。
⑽4岁,复服脊髓灰质炎疫苗。
⑾7岁,复种卡介苗、麻疹疫苗、乙肝疫苗,加强接种白破二联疫苗。[1-2]
3.扩大的国家免疫规划方案 2007年国家扩大了计划免疫免费提供的疫苗种类,将原有的“五苗七病”基础上增加到15种传染病。新增了甲型肝炎疫苗、乙脑疫苗、流脑多糖疫苗、风疹疫苗、腮腺炎疫苗、钩体病疫苗、流行性出血热疫苗和炭疽疫苗。
1.接种的途径及剂量 不同的疫苗的接种途径、接种对象年龄及接种剂量有所不同。如果接种途径及剂量不当,不仅影响免疫效果,而且还会加重接种反应,甚至造成接种事故。因此在接种前应详细阅读疫苗使用说明书。
2.疫苗禁忌证 WHO规定具有以下情况者作为常规免疫的禁忌证:
⑴免疫缺陷、恶性疾病(肿瘤、白血病)及应用放射治疗或抗代谢药而使免疫功能受到抑制者,不能使用活疫苗;
⑵接种对象正在患有发热或明显全身不适的急性疾病,应推迟接种;
⑶以往接种疫苗有严重的不良反应者,不应继续接种;
⑷有神经系统疾病的患儿,如癫痫、婴儿痉挛等,不应接种含有百日咳抗原的疫苗。
3.预防接种反应 生物制品对人体来说是一种异物,接种后可引起有益的免疫反应,但也可产生有害机体的不良反应或变态反应。主要有以下副反应:
⑴一般反应 接种24小时内在接种局部出现红、肿、热、痛等炎性反应,有时可能同时伴有发热、头晕、恶心、腹泻等全身反应。这些一般属正常免疫反应,不需任何处理,1~2天内可消失。
⑵异常反应 少数人在接种后出现并发症,如晕厥、过敏性休克、变态反应性脑脊髓膜炎、过敏性皮炎、血管性水肿等。这些反应虽然发生率很低,但其后果很严重,如不及时抢救,可危及生命。
⑶偶合病 与预防接种无关,只是因为在时间上的巧合而被误认为由疫苗接种引起。[1]
卫生部《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范围,将甲肝、流脑等15种可以通过接种疫苗有效预防的传染病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精神,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目标和任务,规范和指导各地科学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相关传染病,制订本方案。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分步实施”的原则实施。
(一)在现行全国范围内使用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白破疫苗等6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基础上,以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将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
(二)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出血热疫苗接种;发生炭疽、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或发生洪涝灾害可能导致钩端螺旋体病暴发流行时,对重点人群进行炭疽疫苗和钩体疫苗应急接种。
通过接种上述疫苗,预防乙型肝炎、结核病、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甲型肝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流行性出血热、炭疽和钩端螺旋体病等15种传染病。
(一)总目标。
全面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继续保持无脊灰状态,消除麻疹,控制乙肝,进一步降低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发病率。
(二)工作指标。
1.到2010年,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包括白破疫苗)、麻疹疫苗(包括含麻疹疫苗成分的麻风疫苗、麻腮风疫苗、麻腮疫苗)适龄儿童接种率以乡为单位达到90%以上。
2.到2010年,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甲肝疫苗力争在全国范围对适龄儿童普及接种。
3.出血热疫苗目标人群的接种率达到70%以上。
4.炭疽疫苗、钩体疫苗应急接种目标人群的接种率达到70%以上。
四、接种要求
(一)接种时间。
1.乙肝疫苗
接种3剂次,儿童出生时、1月龄、6月龄各接种1剂次,第1剂在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接种。
2.卡介苗接种1剂次,儿童出生时接种。
3.脊灰疫苗接种4剂次,儿童2月龄、3月龄、4月龄和4周岁各接种1剂次。
4.百白破疫苗
接种4剂次,儿童3月龄、4月龄、5月龄和18—24月龄各接种1剂次。无细胞百白破疫苗免疫程序与百白破疫苗程序相同。无细胞百白破疫苗供应不足阶段,按照第4剂次至第1剂次的顺序,用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不足部分继续使用百白破疫苗。
5.白破疫苗
接种1剂次,儿童6周岁时接种。
6.麻腮风疫苗(麻风、麻腮、麻疹疫苗)目前,麻腮风疫苗供应不足阶段,使用含麻疹成分疫苗的过渡期免疫程序。8月龄接种1剂次麻风疫苗,麻风疫苗不足部分继续使用麻疹疫苗。18-24月龄接种1剂次麻腮风疫苗,麻腮风疫苗不足部分使用麻腮疫苗替代,麻腮疫苗不足部分继续使用麻疹疫苗。
7.流脑疫苗
接种4剂次,儿童6—18月龄接种2剂次A群流脑疫苗,3周岁、6周岁各接种1剂次A+C群流脑疫苗。
8.乙脑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8月龄和2周岁各接种1剂次。乙脑灭活疫苗接种4剂次,儿童8月龄接种2剂次,2周岁和6周岁各接种1剂次。
9.甲肝疫苗
甲肝减毒活疫苗接种1剂次,儿童18月龄接种。甲肝灭活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18月龄和24—30月龄各接种1剂次。
10.出血热疫苗出血热疫苗
接种3剂次,受种者接种第1剂次后14天接种第2剂次,第3剂次在第1剂次接种后6个月接种。
11.炭疽疫苗炭疽疫苗接种1剂次,在发生炭疽疫情时接种,病例或病畜的直接接触者和病人不能接种。
12.钩体疫苗钩体疫苗接种2剂次,受种者接种第1剂次后7—10天接种第2剂次。疫苗免疫程序见附表。
(二)接种对象。
1.现行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按照免疫程序,所有达到应种月(年)龄的适龄儿童,均为接种对象。
2.新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其接种对象为规定实施时间起达到免疫程序规定各剂次月(年)龄的儿童。
3.强化免疫的接种对象按照强化免疫实施方案确定。
4.出血热疫苗接种为重点地区16—60岁的目标人群。
5.炭疽疫苗接种对象为炭疽病例或病畜的间接接触者及疫点周边高危人群。
6.钩体疫苗接种对象为流行地区可能接触疫水的7—60岁高危人群。
五、实施范围
(一)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二)乙肝、卡介苗、脊灰、百白破、流脑、白破等疫苗在全国范围实施。
(三)乙脑疫苗除西藏、青海、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实施。西藏、青海、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否开展乙脑疫苗接种工作,由上述地区卫生厅局确定后报卫生部。
(四)甲肝疫苗、麻腮风、无细胞百白破等疫苗因暂不能满足全部适龄儿童接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下同)根据年度中央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疾病流行情况以及实施的可行性等,选择实施地区和实施对象。随着疫苗供应量的增加,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五)脊灰疫苗和麻疹疫苗强化免疫的实施范围按照强化免疫实施方案确定。
(六)出血热疫苗根据疫情情况确定实施省份。炭疽疫苗、钩体疫苗在发生炭疽、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或发生洪涝灾害可能导致钩端螺旋体病暴发流行时进行应急接种。
六、实施措施
(一)加强领导,组织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作为当前工作重点,切实加强领导。要制订本地区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具体实施计划,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财政、发展改革、教育、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
(二)广泛宣传,提高公众对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认识。要积极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免疫规划政策和成就,以及实施免疫规划保护公众健康的重要意义。开展经常性宣传与“4.25”预防接种日宣传活动,广泛普及预防接种知识,提高全社会参与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全社会参与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氛围。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行国家免疫规划的能力。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任务,加强免疫规划相关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合理规划和设置接种单位,调整和充实免疫规划专业人员和基层接种人员。制定培训计划,做好免疫规划专业人员、基层接种人员和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技术指导。
(四)完善免疫服务形式,规范预防接种行为,提高免疫服务质量。
要根据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内容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调整免疫服务形式,增加服务次数,确保适龄儿童及时得到预防接种服务。加强预防接种服务管理,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和新的免疫程序开展预防接种。强化边远、贫困地区和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努力提高接种率。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加快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为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提供信息支持。
(五)加强冷链建设,保障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冷链运转。
要根据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需要扩充冷链容量,完善冷链建设、补充和更新机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要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要求,严格实施疫苗的冷链运转,做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储存、运输、使用各环节的冷链监测和管理工作。
(六)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严格按照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使用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切实加强疫苗和注射器登记、使用和管理,及时核拨乡村医生和其他预防保健人员的接种补助经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及配套注射器年度需求计划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整理后报卫生部。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品种的选择和采购方式,按照卫生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七、督导评估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经常组织对辖区内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制订科学的督导评估方案,省、市、县逐级定期开展督导和评估活动,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督促指导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卫生部将定期对各地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计划免疫_百度百科
是指根据某些的发生规律,将有关,按科学的免疫程序,有计划地给人群接种,使人体获得对这些传染病的免疫力。从而达到控制、消灭传染源的目的。
计划免疫(planed immunization)是根据某些特定传染病的和人群免疫状况分析,按照规定的免疫程序,有计划、有组织地利用进行,以提高人群的免疫水平,预防、控制乃至最终消灭相应传染病的目的。[1]
有效的疫苗和疫苗的计划接种,已成功地消灭曾经是人类头号杀手的;全球无行动的最重要手段,就是强化脊髓灰质炎口服疫苗的免疫。我国自新中国成立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的牛痘、鼠疫、霍乱等疫苗的接种运动。20世纪70年代中期,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行计划免疫,使得绝大多数疫苗针对的传染病得到了有效控制。[1]
计划免疫宣传栏
1世界计划免疫概况
早在1974年第24届上就提出“要在2000年使人人享有卫生保健”。1978年,该组织又在31届世界卫生大会上具体地提出,要在1990年前对全世界儿童提供有关疾病的。到1981年10月为止,全世界已有197个国家开展了这方面的工作。
1974年WHO吸收了已在被消灭中的以及麻疹、等预防与控制的经验,提出了扩大免疫计划(Expanded Program on Immunization, EPI),以预防和控制天花、、百日咳、、麻疹、脊髓灰质炎、等,并要求各成员国坚持该计划。1978年第三十一届上决定成立EPI顾问小组,并强调是实施的主要内容之一,儿童率被视为WHO全球战略成功的标志之一。1988年(UNICEF)用“普及儿童免疫”(Universal Child Immunization, UVI)来表示EPI的目的。
在实施EPI之前,推测全球不足5%的婴儿被适当免疫,致使每年死于麻疹、、、百日咳、和等达500万之巨,且另有500万人留有后遗症。经WHO和各成员国的努力,1991年10月,WHO和UNICEF在纽约举行的庆祝大会上宣布:1990年至2000年全球消灭脊髓灰质炎,至1995年使麻疹病死率下降95%,并消灭;为实现目标,将努力改进接种途径,研究只需接种1或2次就可预防6病的疫苗,来代替现在需要接种八次的接种法;并研究在无冰箱贮存下能保存一段时间仍能预防一种疾病以上的疫苗。
2.我国的计划免疫概况 
我国的计划免疫和免疫程序:70年代中期,我国制定了《》,为普及儿童免疫纳入国家卫生计划。其主要内容为“四苗防六病”,即对七周岁及以下儿童进行、三价糖丸、和的基础免疫以及及时加强,使儿童获得对结核、脊髓灰质炎、、、和麻疹的免疫。1992年又将乙型肝炎疫苗纳入计划免疫范畴。随着科技进步,计划免疫将不断扩大其内容。
我国于1980年正式参与WHO的EPI活动,1985年我国政府宣布分两步实现普及儿童计划免疫。1988年各省实现12个月龄和18个月龄达85%目标,1990年实现各县适龄儿童接种率达85%要求,实质上于1990年我国已达90%目标,并根据WHO推荐的免疫程序,1986年重新修订了我国儿童计划免疫。
计划免疫方案
1.计划免疫的内容 我国计划免疫工作的主要内容使“五苗防七病”,五苗是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三联疫苗、麻疹疫苗和乙肝疫苗,七病主要是结核病、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和乙型肝炎。1992年国家把乙肝纳入计划免疫范畴。部分省、市、自治区还把、和等传染病的预防纳入计划免疫管理。[1]
2.计划免疫程序 免疫程序是指需要接种疫苗的种类及接种的先后次序与要求,主要包括儿童基础免疫和成人或特殊职业人群、特殊地区需要接种疫苗的程序。
4·25”预防接种日宣传
⑴出生24小时内,接种和第一针乙肝。
⑵1个月月龄,接种第二针乙肝疫苗。
⑶2个月月龄,接种(服)第一次疫苗。
⑷3个月月龄,接种第二次脊髓灰质炎疫苗和第一次百白破疫苗。
⑸4个月月龄,接种第三次脊髓灰质炎疫苗和第二次百白破疫苗。
⑹5个月月龄,接种第三次百白破。
⑺6个月月龄,接种第三针乙肝。
⑻8个月月龄,接种。
⑼1.5~2岁,进行百白破加强接种。
⑽4岁,复服脊髓灰质炎疫苗。
⑾7岁,复种、麻疹疫苗、乙肝疫苗,加强接种白破二联疫苗。[1]
3.扩大的国家免疫规划方案 2007年国家扩大了计划免疫免费提供的疫苗种类,将原有的“五苗七病”基础上增加到15种传染病。新增了甲型肝炎疫苗、乙脑疫苗、流脑多糖疫苗、风疹疫苗、腮腺炎疫苗、钩体病疫苗、流行性出血热疫苗和炭疽疫苗。[2]
1.接种的途径及剂量 不同的的接种途径、接种对象年龄及接种剂量有所不同。如果接种途径及剂量不当,不仅影响免疫效果,而且还会加重接种反应,甚至造成接种事故。因此在接种前应详细阅读疫苗使用说明书。
2.疫苗禁忌证 WHO规定具有以下情况者作为常规免疫的禁忌证:
⑴、恶性疾病(肿瘤、白血病)及应用放射治疗或抗代谢药而使免疫功能受到抑制者,不能使用活疫苗;
⑵接种对象正在患有发热或明显全身不适的急性疾病,应推迟接种;
⑶以往接种疫苗有严重的不良反应者,不应继续接种;
⑷有神经系统疾病的患儿,如癫痫、婴儿痉挛等,不应接种含有百日咳抗原的。
3.预防接种反应 生物制品对人体来说是一种异物,接种后可引起有益的免疫反应,但也可产生有害机体的不良反应或变态反应。主要有以下副反应:
⑴一般反应 接种24小时内在接种局部出现红、肿、热、痛等炎性反应,有时可能同时伴有发热、头晕、恶心、腹泻等全身反应。这些一般属正常免疫反应,不需任何处理,1~2天内可消失。
⑵异常反应 少数人在接种后出现并发症,如、、变态反应性脑脊髓膜炎、、等。这些反应虽然发生率很低,但其后果很严重,如不及时抢救,可危及生命。
⑶偶合病 与预防接种无关,只是因为在时间上的巧合而被误认为由接种引起。[1]
(cold chain)是保证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所谓冷链就是指疫苗从生产单位发出,经冷藏保存并逐级运输到基层卫生机构,直到进行接种,全程都按疫苗保存要求妥善冷藏,以保持疫苗的效价不受损害。由于大多数疫苗是蛋白质,一般怕热、怕光,所以需要冷藏。[1]
附录:《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范围,将甲肝、流脑等15种可以通过接种有效预防的传染病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精神,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目标和任务,规范和指导各地科学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相关传染病,制订本方案。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分步实施”的原则实施。
(一)在现行全国范围内使用的乙肝疫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等6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基础上,以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将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
(二)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出血热接种;发生、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或发生洪涝灾害可能导致钩端螺旋体病暴发流行时,对重点人群进行炭疽疫苗和钩体疫苗应急接种。
通过接种上述疫苗,预防乙型肝炎、、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麻疹、甲型肝炎、、、风疹、、流行性出血热、炭疽和钩端螺旋体病等15种传染病。
(一)总目标。
全面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继续保持无脊灰状态,消除麻疹,控制乙肝,进一步降低可预防传染病的发病率。
(二)工作指标。
1.到2010年,乙肝疫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包括白破疫苗)、(包括含麻疹疫苗成分的麻风疫苗、麻腮风疫苗、麻腮疫苗)适龄儿童接种率以乡为单位达到90%以上。
2.到2010年,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甲肝疫苗力争在全国范围对适龄儿童普及接种。
3.出血热疫苗目标人群的接种率达到70%以上。
4.疫苗、钩体疫苗应急接种目标人群的接种率达到70%以上。
四、接种要求
(一)接种时间。
接种3剂次,儿童出生时、1月龄、6月龄各接种1剂次,第1剂在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接种。
2.接种1剂次,儿童出生时接种。
3.脊灰疫苗接种4剂次,儿童2月龄、3月龄、4月龄和4周岁各接种1剂次。
4.百白破疫苗
接种4剂次,儿童3月龄、4月龄、5月龄和18—24月龄各接种1剂次。无细胞免疫程序与百白破疫苗程序相同。无细胞百白破疫苗供应不足阶段,按照第4剂次至第1剂次的顺序,用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不足部分继续使用百白破疫苗。
接种1剂次,儿童6周岁时接种。
6.麻腮风疫苗(麻风、麻腮、)目前,麻腮风疫苗供应不足阶段,使用含麻疹成分疫苗的过渡期免疫程序。8月龄接种1剂次麻风疫苗,麻风疫苗不足部分继续使用麻疹疫苗。18-24月龄接种1剂次麻腮风疫苗,麻腮风疫苗不足部分使用麻腮疫苗替代,麻腮疫苗不足部分继续使用麻疹疫苗。
7.流脑疫苗
接种4剂次,儿童6—18月龄接种2剂次A群流脑疫苗,3周岁、6周岁各接种1剂次A+C群流脑疫苗。
8.乙脑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8月龄和2周岁各接种1剂次。乙脑灭活接种4剂次,儿童8月龄接种2剂次,2周岁和6周岁各接种1剂次。
9.甲肝疫苗
甲肝减毒活疫苗接种1剂次,儿童18月龄接种。甲肝灭活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18月龄和24—30月龄各接种1剂次。
10.出血热疫苗出血热疫苗
接种3剂次,受种者接种第1剂次后14天接种第2剂次,第3剂次在第1剂次接种后6个月接种。
11.炭疽疫苗炭疽疫苗接种1剂次,在发生炭疽疫情时接种,病例或病畜的直接接触者和病人不能接种。
12.钩体疫苗钩体疫苗接种2剂次,受种者接种第1剂次后7—10天接种第2剂次。疫苗免疫程序见附表。
(二)接种对象。
1.现行的国家免疫规划按照免疫程序,所有达到应种月(年)龄的适龄儿童,均为接种对象。
2.新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其接种对象为规定实施时间起达到免疫程序规定各剂次月(年)龄的儿童。
3.强化免疫的接种对象按照强化免疫实施方案确定。
4.出血热疫苗接种为重点地区16—60岁的目标人群。
5.炭疽疫苗接种对象为炭疽病例或病畜的间接接触者及疫点周边高危人群。
6.钩体疫苗接种对象为流行地区可能接触疫水的7—60岁高危人群。
五、实施范围
(一)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二)乙肝、、脊灰、百白破、流脑、白破等在全国范围实施。
(三)乙脑疫苗除西藏、青海、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实施。西藏、青海、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否开展乙脑疫苗接种工作,由上述地区卫生厅局确定后报。
(四)甲肝疫苗、麻腮风、无细胞百白破等疫苗因暂不能满足全部适龄儿童接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下同)根据年度中央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疾病流行情况以及实施的可行性等,选择实施地区和实施对象。随着供应量的增加,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五)脊灰疫苗和强化免疫的实施范围按照强化免疫实施方案确定。
(六)出血热疫苗根据疫情情况确定实施省份。炭疽疫苗、钩体疫苗在发生炭疽、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或发生洪涝灾害可能导致钩端螺旋体病暴发流行时进行应急接种。
六、实施措施
(一)加强领导,组织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作为当前工作重点,切实加强领导。要制订本地区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具体实施计划,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财政、发展改革、教育、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
(二)广泛宣传,提高公众对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认识。要积极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政策和成就,以及实施免疫规划保护公众健康的重要意义。开展经常性宣传与“4.25”预防接种日宣传活动,广泛普及预防接种知识,提高全社会参与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全社会参与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氛围。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行国家免疫规划的能力。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任务,加强免疫规划相关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合理规划和设置接种单位,调整和充实免疫规划专业人员和基层接种人员。制定培训计划,做好专业人员、基层接种人员和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技术指导。
(四)完善免疫服务形式,规范预防接种行为,提高免疫服务质量。
要根据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内容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调整免疫服务形式,增加服务次数,确保适龄儿童及时得到预防接种服务。加强预防接种服务管理,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和新的免疫程序开展预防接种。强化边远、贫困地区和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努力提高。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加快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为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提供信息支持。
(五)加强建设,保障国家免疫规划冷链运转。
要根据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需要扩充冷链容量,完善冷链建设、补充和更新机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要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要求,严格实施疫苗的冷链运转,做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储存、运输、使用各环节的冷链监测和管理工作。
(六)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严格按照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使用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切实加强疫苗和注射器登记、使用和管理,及时核拨乡村医生和其他预防保健人员的接种补助经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国家免疫规划及配套注射器年度需求计划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整理后报。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品种的选择和采购方式,按照卫生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七、督导评估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经常组织对辖区内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制订科学的督导评估方案,省、市、县逐级定期开展督导和评估活动,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督促指导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卫生部将定期对各地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施侣元主编.流行病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11:253~257
金伯泉主编.医学免疫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6: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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