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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工作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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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运行情况调研报告
  招贤镇人民政府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农村贫困群众基本生活的新型社会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传统农村社会救济工作的改革和创新。我镇农村低保制度伴随着全县低保制度的形成,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我镇农村贫困面大、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贫困人口一个时期难以脱贫的现实,影响着农村低保“应保尽保、动态管理”目标的实现,与上级的要求尚还存在着差距。通过对全镇低保发放对象及其群众的深入调查,对全镇低保运行情况作初步的探索,供上级参考。
  一、基本情况
  招贤镇现有农业人口10276 人,农村低保对象 2420 人,占农业人口的23.6%。其中,农村低保A类242人占2.4%,B类1456人占14.2%,C类722人占7%。按贫困原因划分为:因残疾纳入低保360人占3.5%,因大病纳入低保1047人占10.2%,因突发性灾害纳入低保1013人占9.9%。按年龄结构划分为:60周岁以上558人占5.5%,59岁至40岁816人占7.9%,39岁至20岁588人占5.7%,19岁以下458人占4.5%。基本达到应保尽保,动态管理。
  二、当前农村低保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农村低保制度的实施,为改善困难群众特别是痴呆傻残病等困难群众的生活,起到了雪中送炭和救急应急的作用,使广大困难群众真切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温暖。但现实的保障规模和水平与广大农民群众的期盼和愿望相比,还有一些差距,必须重视和面对。实现应保尽保还有困难,会激发新的矛盾。一般来说农村低保A、B、C类比较好核定。但仍有很大一部分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还未纳入保障范围,任务还相当繁重。
  (一)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准难。首先是收入难以货币化。农民收入中粮食等实物收入占相当比重,在价值转化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其次是收入具有不稳定性。除农作物收成的季节性及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等因素外,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也难以核实。再次是家庭人口难确定。子女成家后另立门户,父母子女分户而居,将父母分在一边,因为赡养能力而把包袱甩给政府。纳入对象的“入口关”难以把握。
  (二)低保户定性有一定的难度。农村低保一般是以家庭人均纯收入为基准。但在现实中,有一部分年轻人身强力壮,由于懒惰导致家庭贫困;有一部分人由于超生导致人均纯收入减少,这也属于低保对象,种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社会懒散风气和坏习惯。
  (三)农村低保工作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镇民政办工作人员少,大多由村一级上报,一部分村的低保对象确定仍存在一些违规情况。
  (四)存在“错保”的现象,由于个别村组为了便于操作将年长者作为低保的硬性条件,严重歪曲了保障原则而产生的“年龄保”;个别村组在评审时违反规定而造成的“拆户保”、“联户保”、“人情保”,并且把低保政策作为发展主导产业的普惠扶持政策和缓解社会矛盾的手段。
  三、推进农村低保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农村低保是保证农村社会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是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和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在具体实践中,对于我镇存在的现实矛盾问题,我们结合实际进行了不同层次的探索。但由于标准、制度和规模条件限制,制约了农村低保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如何协调好保障与需求的关系,使农村低保效能最大化?怎样处理好政策要求与现实的矛盾?我认为还是要坚持正确的原则,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努力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要把握应保尽保与适度扩面的关系。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保障群众生活的最后一道安全网,起着最后兜底的作用。这项制度一旦建立,必须做到“应保尽保”。然而,目前受政府资金投入和指标限制,在我镇尚不能实现应保尽保,只能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通过逐步扩面,分阶段、分步骤的实现应保尽保。为此,在紧扣应保尽保的前提下,要量力而行,适度扩面,有序推进。这就要求我们在具体工作中瞄准总目标,在政策宣传、操作程序和规范管理上积极而又稳妥推进各项工作。
  (二)是要把握按标施保和“民主选穷”的关系。
  农村低保作为一项救助制度,终极目标是按标施保。然而在尚未实现应保尽保的条件下,目前的保障标准只是参照标准,而不是象城市低保一样,以计算家庭收入作为补差水平的依据。这就要求我们要做好政策宣传,让农村困难群众能够充分理解。在参照农村低保标准的同时,通过“民主选穷”的方式,优先将最困难的家庭保起来。按标施保是目的,“民主选穷”是手段,所有纳入保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民主选穷”这个环节来确定。随着以后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再逐步取消民主选穷的方式,过渡到按标施保,应保尽保,动态管理。
  (三)是要把握村级评定与镇级审核的关系。
  由于农村低保工作面大量广,现阶段工作都是以村级评定为中心,由村级评议评选和核查。而作为民政办,由于人少力量薄弱,下乡检查力度有限,导致工作处于被动审核的局面。一是要加强村级低保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力度,进一步强化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事业心,让他们能公正、公开的做好低保工作。二是从业务规范方面继续把好“四道关”:以入户调查为重点,坚持“谁入户调查、谁签字负责”;在低保对象审定过程中,坚持农村低保对象民主评议制度;实行三榜公示制度,将审批结果公布于众;通过设举报箱、举报电话、镇级抽查等形式,增强低保审批透明度。以此制约不良现象的发生。三是强化镇级审核工作力度,实行不定期检查制度,严肃处理违纪违规操作现象,从而形成上下一致、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审核审批网络。四是以制度建设为重点,及时出台相应法规性文件,强化制度建设,做好分类管理、动态管理工作,让“低保”阳光透明。五是要把握农村低保救助与其它救助的关系。随着农村低保制度的稳步推进,它的兜底作用正逐步呈现出来。要使这项兜底保障的效益最大化,必须与农村五保、救灾救济、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等衔接起来,相互补充。一是建立健全农村救助体系运作机制。做到整合资金,理顺关系,统一管理,避免救助遗漏、不到位,防止重复救助。二是建立健全农村低保渐退制。积极配合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教育、卫生等部门,在保障和改善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同时通过政策、科技、服务等多种形式扶持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发展生产,促进其自食其力,有效地提高保障对象自助、自救的能力,实现脱贫致富。
解决低保对象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农村低保工作是一项关系民生的社会工程,需要社会各届的参与和支持。要注意加强宣传工作力度,制定宣传计划,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印发工作简报、宣传册和宣传栏等形式,全方位、深层次宣传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政策,让广大农村群众全面准确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及程序,增强农村低保工作的透明度。
  (二)加大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宣传教育。在镇村形成关爱老人赡养老人的良好风气,把有子女且有赡养老人能力的低保对象退出低障范围,让子女担负起赡养义务。
  (三)加大因病致贫人员的医疗救助。特别是对当前已保人员、拟保人员及低保边缘人员要加大医疗救助力度,让这一部分人从医疗救助上得到实惠,从医疗救助方面能解决的困难就不要拿到低保上来解决问题。
  (四)合理区别对待低保对象和救灾救济对象
  低保对象是常年生活贫困需要政府给予救助的贫困群体,受灾户包括部分突发灾难造成的贫困户,应该是一个时期的贫困而不是长期贫困,所以要区别对待,因灾致贫家庭应例入救灾救济范畴更为合理。
  (五)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农村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农村低保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要做到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金额公开;申请、审核、审批结果公开;家庭成员关系搞准确、家庭收入核实准确、当年开支算准确、贫困原因查准确,保证低保工作的质量,使其成为阳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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