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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称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福建省人事厅文件 闽人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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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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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各设区市人事局、各县(市、区)人事局:  人员交流调配是人事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从目前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及工资基金管理情况看,绝大多数单位能认真执行中央和我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的政策法规,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事,但也发现有的单位对有关政策法规的执行出现一些偏差,办理人员交流调配手续和程序不规范,自行调配人员;有的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普通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这些问题影响了人事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的规范管理。为加强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规范办事程序,严肃人事工作纪律,根据中央关于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组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国人发[2003]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人员交流、调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交流、调配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有利于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提高队伍素质和“合理使用、合理流向、保证重点、规范管理”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机构编制、人员结构、任职回避、职数限额等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保证人员交流调配工作健康有序进行。严禁超编、超职数进人。  二、引进人才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闽委发[2000]10号),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的意见》(闽人发[号)、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引进人才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2]74号),积极引进符合福建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时,应事先按有关规定办理引进人才的身份认定手续,以保证相关政策的落实。  三、各级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转任、调任公务员要严格按照中央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交流、任职回避和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急需补充公务员的,应在规定编制、职数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首先考虑从其他机关相近专业公务员中转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不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转任、调任人选应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其中,从事业单位调任以上职务人员的,应在单位担任同级别职务一年以上。调任机关应当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四、省属和中属在闽事业单位在编制内补充工作人员,(含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原则上都应通过考试考核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体办法严格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号)、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06]10号)、《福建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暂行办法》(闽人发[2006]11号)执行。属接收普通大中专毕业生的,应按接收毕业生有关规定办理。鼓励人才从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向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企业流动,从省、市属单位和城市、较发达地区的向基层、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流动。  五、凡机构编制列入编制管理部门管理且工资基金列入政府人事部门管理的单位(不含党委组织部门管理的机关),调入人员均须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以下人员调动,须报省人事厅审批:(1)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闽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补充人员;(2)省直其他部门补充机关工勤人员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补充人员;(3)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系统外调入,系统内调省厅(局)机关、直属单位及在榕单位的人员。新录用的公务员,属应届和待就业的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凭《福建省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审批表》和政府人事部门签发或核签的《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福建省普通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有关手续;属从企事业或其他单位考录的,按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办公室、福建省人事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使用新的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通知函、审批表的通知》(闽人办[2006]31号)执行。  六、凡未按规定报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的,一律不得办理有关人员调动、普通大中专毕业生接收和工资基金入册手续。今后政府人事部门每年都将对人员交流、调配和工资基金入册情况进行核查,违反规定调入或接收人员的,一经查实,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问题严重的,立即予以清退,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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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人职[2000]38号文件: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文件
粤人职[2000]38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高教厅组织拟定的《广东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副教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讲师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自本文发文之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二OOO年四月三日
广东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授须具有本专业广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丰富的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能;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根据生产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开拓新的技术研究领域,并取得重大的成果;公开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设计或艺术作品,或出版高水平的著作、教材;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卓著,在实训、实习、实操等实践环节教学中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并取得显著效果;主持和指导实验室(实训车间)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生产,具有处理、解决重大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和指导高级研修人员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学校中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后,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毕业,并完成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四门以上的学习,经考试合格,取得副教授资格后,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三)未具备上述学历(学位),但取得副教授资格后,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后,受聘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符合下列1或2的要求: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
  (2)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前3名)。
  (3)获得省(部)级自然学科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一等奖(前3名)。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前3名)。
  (2)主持开发新品种、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问题,或直接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课题2项以上,并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出版高水平的著作(教材),在第八条的基础上增加2篇(部)或增加高水平的艺术作品2件(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4)培养的学生在省(部)级以上专业(专项)比赛上获得前3名。
  (5)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师或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1门外国误,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外语专业人员须考第二外语)。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外语:
  1.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一年以上。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专业课教师其中1门应为实训或实验等实践性的课程,并按教学计划安排组织、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设计。
  (二)专业课教师累计有半年以上在工厂、企业或实习(实训)基地的工作实践(如实习、实操、实训、设计、调查等),技能操作达到技师水平,主持和指导过实验室(实训车间)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生产,具有处理、解决重大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工作实践或社会调查时间不少于专业课教师的二分之一。
  (三)系统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学习1年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有3次以上学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二)在教学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前3名)。
  (三)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大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或获得省(部)级上述有关奖项三等奖以上(前3名)。
  (四)本人主持推广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处理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通过省(部)级鉴定,获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五)主持过大型项目的设计或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的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
  (六)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省高教系统优秀教师。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论文、出版高水平的著作(教材)6篇(部)以上。
  (二)艺术类教师提交高水平的艺术作品4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或被工厂、企业等采用),有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另加公开发表论文、出版高水平的著作(教材)3篇(部)以上。
  (三)通过处理重大技术问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重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篇以上(经省级以上部门鉴定或被采纳实施),另加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教材)3篇(部)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教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公开发表、出版:指已经出版发行,并有“CN”、“ISSN”刊号或“1SBN”书号的。
  2.论文应是第一作者,著作(教材)必须是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是本人撰写部分应8万字以上。论文应有2篇以上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除非被4大索引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提交的论文,接条件中的数量要求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在非本单位主办的刊物上发表。
广东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副教授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副教授须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丰富的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较高水平的专业技能;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及时吸收最新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实际,并获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设计或艺术作品,或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教材了教学经验丰富,在实训、实习、实操等实践环节教学中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并取得较好的效果;指导实验室(实训车间)的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与生产,具有处理、解决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和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学校中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人员,从事教学、科研、实验技术工作1年,经考核符合本资格条件,可认定副教授资格。
  (二)获得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三)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四)大学本科毕业,并完成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四门以上的学习,经考试合格,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五)未具备上述学历(学位),但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6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符合下列1或2的要求: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
  (2)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前3名)。
  (3)获得省(部)级自然学科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一等奖(前3名)。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前3名)。
  (2)主持开发新产品或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技术问题,或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课题2项以上,并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在国内外公开发好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高水平的著作(教材)在第八条的基础上增加2篇(部),或增加高水平的艺术作品2件(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4)培养的学生在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上获得前3名。
  (5)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师或省级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1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外语专业人员须考第二外语)。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外语: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专业课教师其中1门应是实训或实验等实践性的课程,并按教学计划安排,组织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设计。
  (二)专业课教师累计有半年以上在工厂、企业或实习(实训)基地的工作实践(如实习、实操、实训、设计、调查等),技能操作达到高级工水平。主持和指导过实验室(实训车间)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生产,具有处理、解决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工作实践或社会调查时间不少于专业课教师的二分之一。
  (三)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
  (四)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有2次以上学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二)教学研究有较高的造诣,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书育人先进个人奖,或教坛新秀奖。
  (三)获得市(厅)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市(厅)级上述奖项三等奖(前2名)。
  (四)完成1项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或在社会咨询方面有较大的影响,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管理和经营活动,提出创见性建议被采纳,通过市(厅)级鉴定或认可,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五)主持过中型以上项目的设计或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的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
  (六)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论文、出版高水平的著作(教材)4篇(部)以上。
  (二)艺术类教师提交高水平的艺术作品2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或被工厂、企业等采用),有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另加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教材)2篇(部)以上。
  (三)通过处理重要技术问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或重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篇以上(经市级以上部门鉴定或被采纳实施),另加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教材)2篇(部)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副教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公开发表、出版:指已经出版发行,并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的。
  2.论文应是第一作者,著作(教材)必须是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部分应6万字以上,论文应有1篇以上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除非被4大索引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提交的论文,按条件中的数量要求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在非本单位主办的刊物上发表。
广东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讲师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讲师须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将先进技术应用于专业教育和生产实践,取得较好的效果;系统开设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在实训、实习、实操等实践环节教学中培养学生动手能力,效果良好;参加实验室(实训车间)的建设或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开发,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设计或艺术作品,或出版著作;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学校中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完成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可认定讲师资格。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助教工作3年以上,完成岗前培训,符合本资格条件,经考核可认定讲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助教工作3年以上,完成岗前培训,可申报评审讲师资格。
  (三)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助教资格后,完成岗前培训,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
  (四)大学本科毕业,取得高校助教进修班结业证书,或完成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4门的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助教资格后,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1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外语专业人员须考第二外语)。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外语:
  1.获得硕士以上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独立讲授1门以上课程,专业课或实训课教师需承担1门课程的理论及实训的教学工作,并按教学计划,指导实习、毕业设计、社会调查等。
  (二)专业课教师累计应有半年到相关行业的工作实践(如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或参与实训车间、实验室的筹建及管理工作等),其技能操作达到中级工以上水平。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工作实践或社会调查时间不少于专业课教师的二分之一。
  (三)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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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学效果良好,至少有1次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二)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坛新秀奖。
  (三)参加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1项以上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或技术推广工作,或参加1项以上较大规模的相关专业的社会调查工作,提出有价值的建议、措施,对某单位经济工作有较大的指导作用,产生较好的影响。
  (四)参加的科研项目、成果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
  (五)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公开发好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教材)2篇(部)以上。
  (二)艺术类教师提交一定水平的艺术作品1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或被工厂、企业采用),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另加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著作1篇(部)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讲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的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公开发表、出版:指已经出版发行,并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的。
  2.论文应是第一作者,著作(教材)必须是第一作者或主编、副主编,或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除非被4大索引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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