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门诊统筹门诊起付标准准是什么意思

厦门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降至500元 财政补助提至470元|门诊|退休_凤凰资讯
厦门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降至500元 财政补助提至4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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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城乡居民的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1500元、600元、700元,本月起统一调整为500元。
原标题:调低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本报讯 (林泽贵 胡晓牧) 从本月起,厦门开始实施医保新政策&&门诊和住院的统筹起付标准都降低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筹资标准也提高了。此前,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城乡居民的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1500元、600元、700元,本月起统一调整为500元。住院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起付标准也降低了。参保人员首次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由原来的1800元、1100元、400元降低为1000元、600元、200元;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分别由原来的1100元、600元、200元降低为500元、300元、100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减半计算。此外,本月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5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00元,其中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元的基础上提高至470元,比国家提出&2015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达到人均380元&的目标高出90元。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在元的基础上提高10元,调整为130元。
[责任编辑:PN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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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80岁以上的老人有什么待遇
10-03-11 &匿名提问
沈阳医保有大动作 70岁以上老人等八类人全补助作者:佚名  来源:沈阳日报  点击数:  日  【字体:大 中 小】导读:  ★ 70岁以上老人等八类人全补助  ★ 居民医保最高支付10.5万元/年  ★ 在门诊看规定病种取消门槛费  ★ 居民住院门槛费最高降低200元  从9月1日开始,沈阳市将提高分类救助低保人员参保补助标准——70岁  ★ 70岁以上老人等八类人全补助  ★ 居民医保最高支付10.5万元/年  ★ 在门诊看规定病种取消门槛费  ★ 居民住院门槛费最高降低200元  从9月1日开始,沈阳市将提高分类救助低保人员参保补助标准——70岁以上高龄老人等八类低保人员参保由政府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将成年居民及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到10.5万元……8月17日,记者从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沈阳市出台了《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该通知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了较大幅度调整。  ◆八类低保人员参保全额补助  除低保人员中的“三无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无生活来源的人员)外,增加其他分类救助低保人员(70岁以上高龄老人、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不能自理的重病人员、大学生、丧偶单亲人员、60岁以上其他伤残等级的残疾人员、60岁以上能够自理的重病人员、优抚对象等八类低保人员)享受政府全额参保补助待遇,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成年及老年居民年最高支付限额提高  将成年居民及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8.2万元调整到10.5万元。其中,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3.2万元调整为5.5万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年最高赔付限额仍为5万元。  ◆降低部分参保人群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将参保的成年居民及老年居民在各等级定点医院就医住院的门槛费(即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降低100—200元。  将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增加部分门诊规定病种  在校学生(含中小学生、大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在门诊可以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待遇的规定病种种类,除2007年已公布的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外,此次又增加了8种。成年和老年居民在门诊,除2007年已公布的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外,此次又增加了10种。  ◆取消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因门诊规定病种在门诊就医时不再支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直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类参保人群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个人自付比例统一到待遇水平最高的标准。  ◆职工转居民医保 结余返个人  规定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结余资金,允许以现金方式返还给个人。  ◆急诊病人住院 可报销50%急诊费用  将急诊抢救转住院人员的留观抢救期间符合医保政策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即: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急诊抢救留观并符合住院标准转住院治疗的,其留观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不符合住院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门诊就诊时  参保人员因门诊规定病种在门诊就医时不再支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直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调整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  支付比例及个人自付比例  定点治疗机构 统筹基金 个人自付  社区卫生服务站 85% 15%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及社区卫生服务中 80% 20%  心门诊  二级定点门诊 70% 30%  三级定点门诊 60% 40%  特大型三级 55% 45%  住院治疗时  一级定点医院 200元(原300元)  区二级定点医院 300元(原400元)  市二级定点医院 400元(原500元)  普通三级定点医院 600元(原800元)  特大型三级定点医院 900元(原1000元)  参保成年  及老年居民住院门槛费降低  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自付比例  定点治疗机构 统筹基金 个人自付  一级 80% 20%  区二级 75% 25%  市二级 70% 30%  普通三级 60% 40%  特大型三级 55% 45%  门诊规定病种的年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标准  门诊规定病种名称 年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元)  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治疗 10000  慢性病毒性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仅限1年) 10000  糖尿病 1000  高血压病 1000  陈旧性心肌梗塞 1000  恶性肿瘤抗肿瘤药物治疗 1000  慢性病毒性乙型肝炎及其引起的代偿期肝硬化抗病毒治疗 1000  系统性红斑狼疮 1000  银屑病(脓疱型银屑病、关节病型银屑病、红皮病型银屑病) 1000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1000  再生障碍性贫血 1000  专家解读  8月17日,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相关人士就市民关心的重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一问: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门槛费降了多少?  解读:从今年9月1日起,参保的成年居民及老年居民在各等级定点医院就医住院的门槛费(即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降低100—200元(见表一);参保的非本市户籍的在校学生寒暑假和法定假回家探亲期间,因疾病住院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原来的1500元调整为500元。  二问:对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方式做了哪些调整?  解读:对成年居民和老年居民参保人员的门诊规定病种和疾病住院的统筹基金报销比例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即将原先规定的成年居民和老年居民参保人员的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平均低于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的统筹基金报销比例15个百分点,调整统一为一种报销比例。也就是说,成年居民和老年居民参保人员的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从今年9月1日起平均提高15%,与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的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一样。  参保的非本市户籍的在校学生寒暑假和法定假回家探亲期间,因疾病住院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40%调整为55%。  三问: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个人自付比例如何调整?  解读: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类参保人群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个人自付比例统一标准做出了调整(见表二)。  四问: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增加了哪些门诊规定病种种类?  解读:增加了8种,即: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治疗、慢性病毒性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I型糖尿病和伴有并发症的Ⅱ型糖尿病、恶性肿瘤抗肿瘤药物治疗、慢性病毒性乙型肝炎及其引起的代偿期肝硬化抗病毒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脓疱型银屑病、关节病型银屑病、红皮病型银屑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五问:成年和老年居民又增加了哪些门诊规定病种种类?  解读:即: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治疗、慢性病毒性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陈旧性心肌梗塞、伴有并发症的糖尿病、3期高血压病、恶性肿瘤抗肿瘤药物治疗、慢性病毒性乙型肝炎及其引起的代偿期肝硬化抗病毒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脓疱型银屑病、关节病型银屑病、红皮病型银屑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可参加居民医保  新政策规定,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可参加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8年年底前被认定为国有或集体破产、困难企业的在职职工,在未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视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灵活就业人员也享生育补贴  截至2010年6月,医保缴费以1980元/月为基数  以往,沈阳市有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由于不符合政策规定,一直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8月17日,《关于完善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这部分人群作出具体规定,并从日起实施。  据悉,凡具有沈阳市城镇户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中的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已参加沈阳市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截至2010年6月,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可一直按2007年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期间缴费基数不随市平均工资的增长而增长;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医疗保险,不设待遇等待期;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医疗保险待遇期内同时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灵活就业人员也可自愿选择参加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已按5.6%比例参加住院统筹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时补齐缴费差额部分后,可建立个人账户。  专家解读  一问: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缴15年养老保险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如何参加医保?  解读:可以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以上年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6.8%的比例缴费,一次性缴费25年,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二问:农业(外地)户口的从业人员,在沈阳市已随原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后继续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并从事自由职业的、同时以个体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如何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解读: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参加医疗保险。  三问:2009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是多少?  解读:截止到2010年6月,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基数不变,按照2007年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即1980元/月。  四问:2009年9月后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医疗保险,或补齐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后,从什么时候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解读:自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五问: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参保缴费的,按政策规定进行补缴。一次补缴保费确有困难的,应如何办理?  解读: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办理分期补缴,期限为一年。其中,(1)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应补缴费用总额,确定参保人员每个月的补缴金额。(2)参保人员每月补缴金额及参保当期应缴金额之和为当月应缴费用。在分期补缴医保费期间未按时缴费的,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3)在办理分期补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须一次性缴纳全部缓缴金额及其他费用后,方可按灵活就业政策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4)缓缴业务每人只能办理一次。  六问: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生孩子的医疗费可以报销吗?  解读:日后,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医疗保险待遇期内,按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  七问: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可以建立个人账户吗?  解读: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已按5.6%比例参加住院统筹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时应按缴费当期的缴费基数,补缴按5.6%比例缴费期间5.6%比例与6.8%比例缴费差额部分。退休后按政策建立个人账户、划拨个人账户资金。已退休人员,需按上述规定补缴医保费,从缴费次月起建立个人账户,并自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之月起补划个人账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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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2014年度中小学生居民医疗保险指南 服务流程
来源:盛京门户网 发表日期:日 13:53 已有()人浏览
导读:我市自日率先启动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将本市范围内的全日制中小学在校学生纳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我市自日率先启动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将本市范围内的全日制中小学在校学生纳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这项工作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在校学生医疗保障的高度重视,对保障学生身体、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沈阳市中小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优势
  1.缴费标准低。普通学生每人每年缴费70元;
  2.政府给补助。补助标准每人不低于280元,特困群体有较高补助;
  3.实行市级统筹。基金抗风险能力强;
  4.大病有保障。重点解决学生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的医疗费用支出;
  5.看病较方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约二百余家,学生如果需要就医可以选择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6.治疗病种广。包括先天性疾病(影响功能)、参保前未治愈疾病、艾滋病及并发症等符合住院标准的各系统疾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畴;
  7.意外有保障。涵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
  8.报销时间短。学生就医时,持医疗保险卡、就医手册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市医保局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进行结算;
  9.门诊有待遇。参保的中小学生因普通门(急)诊或意外伤害门诊就医时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二、参保政策
  1.参保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校学生均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参保步骤
  中小学生参保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实行按年申报、缴费。
  新参保学生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困难家庭学生还须提供《低保证》、《低保边缘户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1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向所在学校申请参保登记、填写《学生参保登记表》。
  已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续保时须向所在学校提供医疗保险卡卡号和身份证复印件,困难家庭学生须提供《低保证》、《低保边缘户救助证》和《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3.筹资标准
  中小学生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一览表 & & & & & & & &单位:元
参保学生类别
每人每年筹资合计
基本医疗保险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
低保边缘户学生
  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学生须持本人医疗保险卡和《就医手册》到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需预先交纳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及个人承担比例部分,并将医疗保险卡、就医手册交定点医疗机构留存。出院结算时,参保学生只需要交纳个人负担部分费用,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出院结算后,医疗保险卡、就医手册归还本人。
  新参保学生待遇起止时间自参保缴费当年的9月1日到次年12月31日。参保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2.5万元。具体待遇标准如下:
  1.门、急诊待遇
  ⑴急诊:门诊急诊抢救留院观察转住院留观期间及门诊急诊抢救期间死亡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60%,个人自付40%。
  ⑵门诊规定病种:
  办理流程:患有门诊规定病种疾病的参保学生可持本人近2年病历资料、医疗保险卡、《就医手册》、近期免冠1寸彩照2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张,到指定医院进行申报,经医疗专家组审核鉴定合格后,由市医保局核发《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证》。
  门诊规定病种范围:恶性肿瘤放疗、化疗(仅限膀胱灌注)、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治疗、慢性病毒性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I型糖尿病和伴有并发症的II型糖尿病、恶性肿瘤抗肿瘤药物治疗、慢性病毒性乙型肝炎及其引起的代偿期肝硬化抗病毒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脓疱型银屑病、关节病型银屑病、红皮病型银屑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乳腺癌和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重症肌无力、肺源性心脏病(心功能3级)、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3级)、类风湿性关节炎、偏执型精神病、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限术后一年)、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限术后一年)、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药物治疗、脑垂体泌乳素瘤、白塞氏病、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真性红细胞增多症、脑垂体前叶功能减退、进行性核上性麻痹、癫痫。
  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览表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社区卫生服务站
特大型三级医院
  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中小学生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参保学生在办理参保、续保手续时,本着就近的原则,可将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乡镇卫生院作为本人门诊统筹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和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每月2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月最高支付限额为80元。
  居民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就医管理。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下一自然年度可重新选择门诊统筹定点医院。在非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2.家庭病床
  患有家庭病床病种疾病的参保学生,符合住院条件、本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到定点医院住院确有困难确需系统治疗的可申请办理家庭病床。
  病种范围:癌症(晚期);糖尿病并发症;心脑血管疾病及并发症;慢性肺心病;精神类疾病。
  城镇居民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览表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起付标准(元/次)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
起付标准(元/次)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区属二级医院
市属二级医院
特大型三级医院
  3.住院待遇
  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⑵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⑶经审批后转往外地就医治疗;
  ⑷本市户籍的在校学生外出探亲期间住院治疗;
  ⑸非本市户籍的在校学生寒暑假及法定假日回家探亲、在校学生外地实习期间在当地住院治疗;
  中小学生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览表 & & 单位:元
费用发生地
医疗机构级别或发生状况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个人自付比例
市级统筹范围内
一级(含社区)
特大型三级
本市户籍在校学生外出探亲期间住院治疗
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寒暑假及法定假日回家探亲期间
在校学生外地实习期间
  注:(1)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包括乙类药品、乙类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先行自付部分及丙类药品、丙类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自费部分。
  (2)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指住院时在启动统筹基金前,必须由个人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不含自费和乙类药品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个人先行支付比例的费用)。但精神病、急慢性传染性肝炎、浸润性肺结核、慢性纤维空洞性肺结核4种疾病不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每年只需交纳首次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4.意外伤害纳入学生医疗保险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因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给予支付。
  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的衔接
  商业保险是居民医保的补充保险,两个险种参保缴费后,参保的中小学生在就医时先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比例结算,符合商业保险公司规定报销范围的疾病,可后到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险的二次报销。
  四、中小学生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简介
  沈阳市在校中小学生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是市政府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建立的一项补充保险制度,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额补充保险将重点解决在校中小学生因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是避免在校中小学生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一项重要举措。
  1.参保范围
  凡参加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中小学生,必须同时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2.缴费标准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10元,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费同时征收。
  3.保险待遇
  ⑴大额医疗费用补偿
  参保学生在自然年度内,当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金额达到年最高支付限额后进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时,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各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乙类药品和部分诊疗项目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均下降50%。统筹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按85%比例进行报销,最高报销金额为每年10万元。
  ⑵特殊病种及大病补偿
  患肺动脉高压且长期使用&波生坦&治疗的参保学生,在接受中华慈善总会赠药前,每年自费购药费,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按70%比例给予补偿,每年最高赔付5万元;
  参保学生患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脑瘫、先天性耳聋等六种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段内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含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90%比例进行二次补偿,进入大额段后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90%比例进行补偿,且不设封顶线。
  4.报销方式
  大额补充保险交由中国人寿沈阳市分公司承办。
  ⑴大额补充保险报销
  参保学生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待医疗终结后,持医保卡直接结清按政策规定个人应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大额补充部分报销由中国人寿沈阳市分公司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⑵特殊病种及大病补偿
  特殊病种实行指定医疗机构(沈阳军区总医院)和签约医生制度,参保学生因购买波生坦发生的医疗费用需到中国人寿沈阳市分公司办理补偿;六种大病保险赔付由参保学生出院后携带相关资料到中国人寿沈阳市分公司办理补偿。
  5.理赔须知
  参保学生若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请您及时拨打95519电话向中国人寿沈阳市分公司报案。索赔时需提供下列单证:
  ⑴保险凭证;
  ⑵被保险人、申请人及受益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申请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关系证明;
  ⑷保险金权益人需提供账户(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政银行),以便转帐付款;
  ⑸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治疗情况,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除提供上述单证外,还需提供:
  ⑴申请身故保险金:
  ①公安部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伤残证明;②户籍注销证明;③火化证明;④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及病志。
  ⑵申请意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①病志(含出院小结;首次病程记录;长、短期医嘱单;大型检查报告单);②住院医疗费用收据;③医疗费用明细表。
  ⑶申请意外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①门诊病志;②医疗费用收据;③药费处方及各种检查报告单。
  6.中国人寿沈阳市分公司简介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49年,是中国最大的寿险公司,在中国保险业处于领先和主导地位,在&全球500强企业&排名第113位、&中国上市公司500强&排名第10位。公司以悠久的历史、雄厚的实力、专业领先的竞争优势及世界知名的品牌赢得了社会最广泛客户的信赖,始终占据国内保险市场领导者的地位,被誉为中国保险业的&中流砥柱&。
  1986年,经沈阳市委、市政府的同意,在相关职能部门的大力协作下,中国人寿沈阳市分公司率先在沈阳市开办了中小学生保险(简称&学生险&),以商业保险运作方式对我市100万学生群体提供保险保障。
  学生险是专门为全市中小学生设计的&低收费、高保障&的产品,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学生险开办27年来,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被广大的学生家长、全社会所接受和认同。中国人寿累计为沈阳市近2000万人次学生提供了保险保障,总计支付保险金近2亿元,使全市数以百万计的出险学生得到及时救治和保险补偿。真正做到了不让投保学生因出险而失学,不让投保学生因意外事故和健康原因给家庭背上沉重的包袱,被誉为&校园的生命工程&,起到了稳定社会、稳定学校、稳定家庭的作用。
  随着全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正逐渐实现全覆盖,这对学生来说是好消息。因此,家长很有必要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投保&学生险&,使学生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形成有效的互补,从而提高了学生的保障额度,减轻家长负担,免除学生及其家长的后顾之忧。
  中国人寿沈阳市分公司在全市区、县(市)均设有网络机构,服务触角已覆盖我市城乡。2013年,中国人寿沈阳市分公司将继续用心经营,诚信服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一如既往为全市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建立与完善中小学生的保险保障体系而努力。
  公司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二路58&2号
  服务热线:95519
  注:上述内容如遇政策调整,以新政策为准。
  温馨提示:
  在校学生要注意个人权益保护,不要轻信中介等机构的任何承诺,不要出租、出借医保卡及就医手册,谨防被不法分子利用,以虚假住院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将会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借或出租医保卡、就医手册的参保人员将在社保系统留下不良历史记录,此信息记录一生。如遇可疑情况,请及时拨打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举报投诉电话024-,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如果您想进一步了解我市中小学生居民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及办理流程,可登陆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网站(http://www.)或中信银行网站(.cn)。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
  咨询电话:1161771
  城镇居民参保管理处电话:024-
  医保IC卡挂失及查询电话:96856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二〇一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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