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咳水西洋参是不是止咳的毒品

非法销售止咳水能否一概认定构成贩毒?-马成律师-法邦网
非法销售止咳水能否一概认定构成贩毒?时间: 10:22:07&&作者:马成&&文章分类:实务梳理
【案情简介】
于某经营一家网吧,2014年始,偶尔会购入一些联邦止咳水卖给“熟客”。日,派出所民警在接到线报后,到其网吧进行抽查,并在网吧休息室仓库内扣押了一箱约20瓶左右的联邦止咳水,查获账本,证明其已销售10瓶止咳水。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故自5月1日起,于某非法销售止咳水的行为应按照贩卖毒品进行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于某的销售行为发生在公告颁布以前,仍应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但因其经营数额不大,不构成犯罪。
【律师评析】
&&&深圳知名刑辩律师马成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于日联合发布了《公告》,该公告的出台意味着,市场上诸如联邦止咳水等轻微成瘾性药品将作为限制性的精神药品进行管理,非法销售该类产品的行为与贩毒等同。但《公告》是于日才发布且生效,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5月1日前的销售止咳水行为,不能认定为贩卖毒品。而若作为非法经营罪予以处罚,但其贩卖数量和销售金额又过小,无法达到量刑起点,故不构成犯罪。
那么,如果销售行为发生公告生效以后是否均可以作为贩卖毒品处理呢?
也不尽然。止咳水与毒品的危害性还是有较大差别,故销售止咳水等同于贩毒只是一种法律拟制,因此对销售诸如止咳水等精神药品是否构成贩毒必须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要有严密的法律依据。而关于毒品犯罪的《武汉会议纪要》已明确指出,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才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而本案中,于某销售的对象是否为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是不可知的,如果其销售对象仅为一般的对止咳水成瘾的人群,按照存疑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来理解该司法解释,也不能构成贩卖毒品罪。
另外,关于毒品犯罪的《武汉会议纪要》已明确指出,对于刑法、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但《非法药物折算表》规定了与海洛因的折算比例的毒品,可以按照《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为海洛因后进行累加。非法销售止咳水认定为犯罪毒品,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更没有具体的量刑指标,因此可以参照《非法药物折算表》进行折算。而标准的联邦止咳水为120ml一瓶,每5ml糖浆、磷酸可待因5mg,即每瓶可待因含量为120mg,30瓶则为3600mg=3.6g可待因。目前没有司法解释对可待因毒品的相关量刑作出明确规定。而根据《非法药物折算表》换算,1克可待因可以换算成0.02克海洛因,故3.6g可待因含量的止咳水,这算成海洛因后,0.078克,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极小,完全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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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2007- 版权所有 ||京公网安备76号|客服电话:010-(不解答法律咨询)止咳水列入毒品范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联合发布公告,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公告自日起实行。
公安部禁毒局有关负责人今天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就是通常所说的止咳水,因为其成分中含有可待因、麻黄碱成分,可刺激中枢神经,达到镇痛、镇静、止咳作用,大量服用会产生快感和幻觉,长期饮用易上瘾。
当前,止咳水在青少年群体中滥用成瘾问题日益突出,将其列入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对有效打击止咳水非法流失、滥用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止咳药水变成“祸水”
因为购买方便、隐蔽性强、价格低廉等原因,近年来,止咳水成为一种新型致瘾药物,在青少年群体中日益泛滥。
实际上,止咳药水滥用成瘾在欧美国家早有先例。据公安部禁毒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几年,止咳药水滥用成瘾在国内呈现一定程度蔓延之势,许多地方甚至已流入中小学校园,药水变成了“祸水”,对青少年身心健康带来极大危害。
据介绍,几年前,辽宁省沈阳市公安禁毒部门对娱乐场所多次检查发现,被检查的400余人中,超过一半在检查当日曾服用曲马多(二类精神药品)或含有可待因复方口服液,其中年龄最大的是30岁,最小的只有14岁,主要以14岁至25岁青少年为主。
止咳药水滥用带来的危害十分严重,长期服用会造成身体对药物的严重依赖,导致精神异常兴奋、昏昏欲睡、恶心、情绪不稳定、睡眠失调等症状,大量服用则会抑制呼吸,严重者甚至神志不清,产生幻觉和妄想,导致行为失控。
“长期滥用成瘾所形成的症状与吸食其他毒品无异。”公安部禁毒局有关负责人说,止咳水滥用还会诱发其他刑事犯罪,上瘾者极易走上吸毒、偷窃等违法犯罪道路。
四原因致处方药滥用
作为一种处方药,止咳水的滥用一定程度与青少年心智不成熟、好奇心驱使等原因有关。但是,根本原因还在于药物管理存在问题。
公安部禁毒局有关负责人将止咳水滥用成瘾的原因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药物的成瘾性。易成瘾处方药之所以被滥用,是因为药物本身具有成瘾性,服用者会产生身体依赖和心理依赖。
药物的易获性。相对于毒品,获取止咳水要容易许多,可以通过药店或者“黑市”直接买到。“201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突击检查中发现,受高额利润驱使,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从药用渠道流失问题非常突出。”这位负责人说。
药物消费价格的可承受性。相对新型毒品,消费止咳水的费用要低廉很多。若服用苯丙胺类毒品,如冰毒,一次需要花费100元左右,而服用易成瘾处方药,则需要25元至40元。
药物滥用的非管控性。列入精神药品管制目录前,滥用易成瘾处方药的行为不属于治安行政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对滥用者难以采取相应的行政执法干预措施,施以行政处罚。这也是一些人肆无忌惮吸食止咳水的重要原因。
止咳水列入毒品范畴
2005年颁布实施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将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从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等环节,对两类精神药品严格规定。
条例规定,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并将处方保存两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
此外,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此前,公安禁毒部门难以有效打击贩卖止咳水行为,原因就在于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只是一种处方药,对贩卖者,最多只能以非法经营罪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违法成本比较低。而在日之后,非法买卖运输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列入精神药品管理目录后,止咳水将属于毒品的范畴。”公安部禁毒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对遏制止咳水滥用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责任编辑:深圳警方:止咳水滥用持续高发成新型毒品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深圳6月12日电& (记者 郑小红)值“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关于毒品的话题再次引起人们的注意。深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警官12日与网民在线互动时表示,止咳水滥用成新型毒品,应引起青少年的警惕。  今年5月1日起,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俗称“止咳水”)列入精神药品管理后,即属毒品范畴。据深圳禁毒支队吴警官介绍,深圳警方对此加大打击非法贩卖“止咳水”案件力度。今年5月,罗湖警方根据举报,破获了一宗非法贩卖“止咳水”的案件,抓获了一名男子。该男子在网吧里面利用微信非法贩卖止咳水给上网人员。  吴警官说,目前深圳滥用止咳水违法行为持续高发。由于止咳水价格便宜,不法分子一般将目标投向青少年群体。暑期将至,不少青少年学生处于“脱管”状态,接触到止咳水的可能性较大,家长们应加强对孩子行为的关注,发现孩子有乱喝止咳水或者上瘾的,应及时制止。  针对网友提出“是不是所有的止咳药水都有隐患”的问题,费警官表示,不是所有的“止咳水”都是毒品,只有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且人们又滥用了,它才是毒品,谨遵医嘱使用药品是没有问题的。  据费警官介绍,毒品的类型已经经历了三代发展,第一代传统毒品即“阿片”类毒品,比如鸦片、海洛因等流行较早的毒品;第二代是合成毒品,主要是指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常见的有冰毒、摇头丸、氯胺酮(K粉);第三代毒品为“新精神活性物质”,它是一种摄入人体后影响思维、情感、意志行为甚至意识状态的化学物质,滥用易导致精神依赖。此类毒品伪装性强,如一种叫“阿拉伯茶”的毒品,价格十分便宜,毒性极强,但外形极具迷惑性,一不注意就会误以为是茶叶或者青菜。还有“新型毒品奶茶”,外在形态粉末状,多用奶茶、咖啡等包装掩饰,即冲即饮,口感也和奶茶非常相似,但却混合了冰毒、k粉,毒性巨大。  作者:郑小红
(责任编辑:un649)
原标题:深圳警方:止咳水滥用持续高发成新型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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