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手术同意书在医院能一次装修可保持多少年年能放到现在吗?

代签手术同意书 医院怕惹麻烦--江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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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手术同意书 医院怕惹麻烦
业内人士称应制订相关执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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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由卫生部出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有关紧急手术可由医院代签知情同意书的规定引起众多读者关注,10日,记者从我省卫生厅获悉,我省近日已收到国家卫生部发的正式文件。我省各医疗机构3月1日起将严格按照《通知》内容执行。
  “我们前两天已收到国家卫生部发的正式文件――《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我们将严格按照《通知》执行,3月1日起我省所有医疗机构将严格按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内容执行。”10日上午,省卫生厅医政处相关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
  3月1日起,我省就要开始执行“紧急手术由医院代签同意书”这一项新规,但真正实现需要到什么时候?其可操作性如何?
  记者10日采访多名医务人员,他们表示,不会随便替患者签知情同意书,怕惹上医疗纠纷很头疼。
  “一般医生都不敢随便替患者签知情同意书,怕以后惹上医疗纠纷很麻烦。另外,我认为,这次新规是明确说了给医生权利,但是执行起来很难。若是再能有一些更详细的规定执行起来应该更容易些。”泰和县一家医院医务人员建议,新规若能再详细些操作性能更强,利于医务人员执行新规。
  业内人士表示,救死扶伤固然是医生的天职,遇到紧急情况,应以救人为第一原则,无人签字让医生很棘手,新规给了医生权利,但实际情况中医生是否会自愿去享受、执行这种权利是另外一回事,在执行中也可能因为得不到认可而变形,形同虚设,如何让新规更好地执行,相关部门应该再考虑添加如何执行的详细内容。
  记者彭桂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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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都市报
今日家庭报阅读(20458)回复(64) 医院推卸责任 手术同意书=医生护身符?[转贴]
目前,几乎所有外科手术之前,医院都会和病人家属签订一份“手术同意书”,如果病人或者病人亲属拒绝签字,几乎没有哪位医生愿意动刀。不少患者和家属都认为,这样一份“手术同意书”无异于一份“生死协议”,医院这样做是在推卸责任;但院方却认为,这是在履行对患者的告知义务。
??“生死协议”对病人到底公平与否,记者最近用了几天时间,对此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调查。
??【记者调查患者】
??“手术同意书”为医院推卸责任
??■个案:多项并发症吓跑病人
??“切一个小小的脂肪瘤,医生竟然在‘手术同意书’中罗列了20多条可能发生的并发症,要我签字!看到签字单上的出血、感染、疤痕等名目繁多的手术意外和并发症,我哪里还敢做手术?”一位背部长着一指头大小脂肪瘤的市民因此被吓得逃离医院。昨日,这位市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不就是切个小瘤子吗?医生整了那么多条款要我签字,我一想到做完手术自己会面临那么多问题,就感觉害怕。太吓人了,打死我也不敢做手术了。”
??记者了解到,在成都各家医院,手术无论大小,病人都必须事先签字。有的医院出具的“手术同意书”内容甚至多达200多条,光是并发症和意外所涉及的内容就有好几张,里面详尽地将各种可能发生的意外统统列出,实在令病人感觉害怕。
??■镜头:手术前“生离死别”
??日前,一位遭受车祸重创的病人,被家人连夜从达州市人民医院转送到成都某大型医院。病人伤势十分严重,除了颅内血肿之外,还有血气胸、胸椎骨折、双腿骨折等,如果不及时做手术,病人只有死路一条;如果施行手术,成功和失败的几率各占一半。经验丰富的外科主任不敢贸然动刀,直到病人的5名亲属分别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并共同在病历上写下生死协议:“如果病人死在手术台上,一切与医院和医生无关”并摁下指印之后,医生这才走上手术台。
??在手术之前,害怕病人会一去不回的家属们哀哭连天,纷纷向病人作生死告别,场面之凄惨令见者落泪。
??负责手术的医生告诉记者,如果家属不签字,出事了他可担不起责任。签了生死协议,对双方都有好处。
??■观点:医院是在推卸责任
??不少病人和家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尽管许多可能发生的意外实际上都不会发生,但在手术前签字就像“生离死别”一样,精神负担太大;但面对不签字医生就不做手术的现实,为了使病人能尽早进行手术,他们只好硬着头皮签字。
??不少家属向记者反映,“手术同意书”通常是在时间非常急迫的情况下签署的,很多条款根本来不及细看,而且里面还充斥着大量的专业用语,想仔细研究也看不懂,因此对协议书中院方“术后有任何情况概不负责”的说法既担心又不满。病人和家属大多对医学一窍不通,手术前医院让家属签这样一份协议书,简直就是在推卸责任。
??有的病人家属还认为,这样做,对某些医生因过失或因技术问题而出现的事故责任是一种开脱。
??也有一部分家属对此表示理解。他们认为,任何手术都有一定的风险,如果医院没有病人同意手术的凭据,事后病人找医生闹该怎么办?面对大量的医患纠纷,医院这样做也是有苦衷的。
术前签字??是对病人认真负责
??■解释:这是一项传统制度
??记者在对成都几家大型医院的调查中发现,手术之前让病人家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是一项传统制度,也是医疗系统内部的一个要求。凡是手术,无论大小都主张事前签字,这是充分尊重病人选择权的一种体现,也是医院应该履行的告知义务。
??对于手术签字的习惯做法,业内人士解释说,医疗手术协议是医院对病人就手术适应症、手术方法、难度和后果等各方面情况加以交代的一种必备的医疗文书,提出来是因为医疗手术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由于病人的体质、年龄及病情不同,同样的手术也可能在不同病人的身上产生不同的后果。虽然一般手术都有95%以上的成功率,发生意外的比例从整体来看应该说不大,可是一旦发生,对病人和家属而言就是百分之百。手术前签字,实际上是对病人负责任的一种体现。
??■“诉苦”:医院无奈求“自保”
??采访中,记者发现不少外科医生都有一种共同的感触:在患者讲“知情权”的今天,如果不向病人交代可能发生的后果,就意味着失职,让病人和家属签字,不仅是医院履行告知义务的一种有效证明,而且是对院方利益的一种保障,是医院“自保”的一道主要防线。
??面对医疗体系普遍面临的“信任危机”,这样做实在是相当无奈。尤其是近几年,老百姓对医院出现了信任危机,为了避免麻烦,医院也只好“先将丑话说到前头”。
??根据《职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和家属介绍病情。因此作为医生的压力也很大。为了使病人和家属能够理解“手术同意书”上的各项条款,医生都会向病人和家属作详细的解释说明,直到病人充分理解并自愿签字,以防手术不测和术后面临的一些麻烦。
??■摊底:它不是医生“护身符”
??至于老百姓担心的一些问题,例如签了字医院就可以乱来了、不管了,医院方称这种说法完全没有道理,毕竟“手术同意书”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法充当医生的“护身符”。
??有关医院人士说,90%以上的医生都是兢兢业业的,绝对不会做出对病人不负责任的事情。如果病人手术之后出现了意外,医生也不能仅凭 “手术同意书”就推卸责任,因为到目前为止,国家法律并没有对手术前签字作出明文规定,因此“手术同意书”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至于对于病人手术之后出现的一些问题,到底该如何区分是属于手术意外还是医生责任,则需要专门的医疗鉴定机构作出鉴定。如果确实属于医生的过错,医生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这种术前签字??对患者极不公平
??■观点:术前签字有失公允
??在记者的调查采访中,一些律师的认识是,术前签字虽然可以理解,但其中有时明显存在着医院和患者的义务权力不对等的情况,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有律师指出,医院在动手术时确实存在一些现代医学和现有技术无法克服的风险;同时,患者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加强,医院用签字的方式告诉病人手术中的风险,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手术同意书”仅系医院单方面提供,类似于一种格式合同。医院拿出早已拟好的条款,其中又充满了艰涩难懂的专业术语,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无法充分理解其中的用意,因此,从对等的角度来说,手术签字有失公允。而“发生意外概不负责”之类的条约,则是医院把所有的手术风险,包括由于医院自身原因造成的医疗事故责任全都转移给了患者和家属,对患者是极为不公平的。
??■意见:医院不能推卸责任
??有律师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也规定,医疗机构在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治疗时,应当由家属同意和签字。院方要求患者家属签字的行为,一方面是证明家属对医院所采取的治疗措施的认可,另一方面则是院方向签字人就患者病情作出进一步解释。但医院和医生不能因家属签字同意其所采取的治疗措施,就可免除其在治疗和护理过程中所应负的责任,医疗机构也不得因患者家属拒绝签字而拒绝实施治疗。
??■建议:出台配套法律法规
??有关专家提出,为了确保手术协议公平、公正和客观,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赔偿办法,通过增加整个医疗过程的透明度和提高医护人员的医术医德,来规范和约束医院手术签字这一习惯做法。
??同时,有关方面应尽早制订出公平、通俗的协议书,其中应特别考虑到作为弱势群体地位的患者的利益,协议书通俗易懂,少用专业术语,以真正实现医患双方地位的平等。除此之外,医患双方还应加强沟通,解除误会和隔阂,做到相互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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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121.25.226.*咸池腌肉,鉴定完毕。
作者:发表于: 22:30:27"协议书通俗易懂,少用专业术语"又是中国特色。
作者:124.118.243.*是《执业医师法》,不是《职业医师法》,是《知情同意书》,不是《手术同意书》,回去好好看书
作者:222.130.202.*你的评论触怒了天使们,除了骂人,他们说自己一脚在医院,一脚在法院,多不容易。
我看他们拿了那么多病人的红包,早就该住在法院了。
天使们,你们疼么?
作者:123.14.81.*唉,可悲啊!
这个乱七八糟的社会。
前两天接连有医生被杀,今天又出这么可悲的事情,
想想是谁把医生和患者置于如此水火不相容的对立面的?
难道那些推波助澜的媒体和我们这些瞎哄哄的网民没有责任吗?
我绝不是为医院开脱。
但医患矛盾真的到了这种你死我活的地步了吗?
这个浮躁的社会再这样浮躁下去真的不是死个把病人和个把医生的事了。
作者:121.25.226.* 引用:以下是222.130.202.*在
22:55:56 发表的: 你的评论触怒了天使们,除了骂人,他们说自己一脚在医院,一脚在法院,多不容易。
我看他们拿了那么多病人的红包,早就该住在法院了。
天使们,你们疼么?滚!你妈生你的时候,虽然你爸不签字,毕竟还有一个事实父亲签字!
作者:218.0.124.*造谣都不像,混用一些似是而非的东西,能凑出这么多字但却在几个关键 论据 上错误或者含糊不清的帖子,说明楼主是别有用心。等着看吧,如果不是版主审核,会出现攻击ZF和社会ZD的跟贴的。
作者:发表于: 00:47:34
不签字,他们不可以做手术?这就是法律和道德的缺失。说明法律不是万能的。人的道德的缺失让医院的人不敢承当责任。要是在非常时刻,比如说战争的时候没有亲人在,那就不救了吗?那就看着那些人在那死吗?无疑人心道德不古,法律有严重漏洞。难道他亲人不签或不能签,不敢签,就眼睁睁的看着人死去?他是个笨蛋,蠢人,那些医生也是?何况还有那么多证人在,他想搞鬼能由得他来吗?
作者:发表于: 00:47:57
医院怕承担责任就能见死不救?医道何在?看着那孕妇在那挨冻,慢慢的死去,就没有一点勇气和胆量用自己的知识去救人?那医生对自己的医术也太不自信了吧?那些医生不但对自己的医术不太自信,还对人不自信。不相信人的道德。不相信社会的道德,公理和人性。用恶的眼光来看人看世界。这也是社会互不信任的悲哀。
作者:发表于: 00:48:21
他丈夫是个蠢人,后面跟着一群自认为聪明的蠢人。一个蠢人,让一群人变成了蠢人,而且还是一些自认为高智商的人。真是好笑。从这件事看聪明有时候是一种勇气。从这件事看医生也是没有道德的,因为他们不相信道德,所以他们才会做出没有道德的事。
作者:发表于: 00:48:37
没有钱的人有时候会发蠢,会把钱看得比命更重要,有时候认为硬挺一下就过去了。这就是穷人的悲哀。相信很多人有过这样的经历,这也说明医药和医疗费太贵了!
作者:发表于: 00:49:00
为什么中国人会仇穷?因为穷人百事哀。
张朝阳在福布斯的论坛上发表关于中国人仇富的演讲:《中国从来没有仇富》
中国的富人都在喊中国人有强烈的仇富情节。而我却认为中国不仅不仇富而且很崇富。都希望自己也能成为一个富人。
中国不仇富,相反中国人仇穷。
   现在中国仇穷仇的有些变态,几乎没有正义和良知;同时崇富也崇得有些变态,只要能富就是杀人放火也再所不惜。用一句话形容:已经到了为了钱不惜出卖一切的地步了。
作者:121.201.37.*叹我大中华
尽是怕坐牢的
尽是怕死的
作者:121.201.37.*叹我大中华
尽是怕坐牢的
尽是怕死的
还想打台湾?
大家都去做汉奸
作者:发表于: 01:09:29 引用:以下是121.201.37.*在
00:50:58 发表的: 叹我大中华
尽是怕坐牢的
尽是怕死的也有不怕死的,比如前几年在广场上放火烧自己的“轮子”就不怕死。
所以,有病要去找“轮子”,千万不能找怕死的医生。
作者:219.153.176.*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否则现在的医生没法做
作者:发表于: 01:13:23 引用:以下是121.201.37.*在
01:02:49 发表的: 叹我大中华
尽是怕坐牢的
尽是怕死的
还想打台湾?
大家都去做汉奸台湾也是大中华的一部分,台湾人更怕死,台湾不敢独,你丫放心。
作者:发表于: 02:46:04这个男人小算盘,不签字,医院做过剖腹手术后可以借此不交相关费用.
医院很清楚这个男人的小算盘,想赖账?没门,不签字就不给做.
然后发生了悲剧,一个可怜的女人很痛苦的离开这个人世.
男人有责任,医院有责任.但是.........
作者:218.76.83.*手术前医师都要向患者或家属交待术中或术后可能发生的危险,并列出一份可能发生危险的文书,让患者或家属签名同意,然后才能实施手术。手术同意书是现代医疗制度中医患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书。一部分医务人员把手术同意书作为免除责任的“护身符”,无论大小手术,尽量多列手术风险,罗列的手术风险越来越多。一些患者或家属认为这是一种承诺书,承诺出现所列举的危险医院不负责任,签字前顾虑重重。更有人认为这是医院乘人之危签订的霸王合同或生死合同。手术同意书是何种法律性质的文书,有必要从法律上予以明确。
  一、手术同意书的概念和内容
  一手术同意书的概念
  手术同意书在不同的医院使用的名称不一样,有手术告知书、手术协议书、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自愿书,术前谈话记录等等,但其内容、性质和作用是一致的。2002年8月卫生部发布的《病历书写规范》将名称确定为手术同意书。
  由于对手术同意书的性质认识不一,手术同意书的定义也就不一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⑴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
  ⑵手术同意书是医师将患者即将接受手术治疗的方案、手术风险等问题制成的法律文件,向患者或家属告知,在对方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做出选择,同时也是获得对方授权实施手术的文字材料。
  ⑶手术同意书是医患双方对是否实施手术的合意书。
  客观地说,⑴、⑵对手术同意书的定义仅从形式上作了表述,没有揭示其内涵,⑶说明了手术同意书的部分内涵,但对其完整内涵没有揭示出来。
  要全面、准确地界定手术同意书的概念,应当搞清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为什么手术等特殊的医疗行为要签订同意书,而一般医疗行为不需要签订同意书?二是手术同意书是单方法律行为还是双方法律行为?
  笔者认为,手术同意书是医患之间约定,由患者授权医师实施手术,患者自愿承担手术风险的协议。
  二手术同意书的内容
  卫生部发布的《病历书写规范》规定,手术同意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卫生部的规范把并发症与手术风险并列不妥,手术风险包含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由于手术同意书的格式没有统一规定,各个医院的手术同意书的格式也不一样,但其基本内容是一致的。一般都有以下几项内容:⑴患者的基本情况;⑵术前诊断;⑶拟实施的手术方案;⑷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意外;⑸医患双方签字。
  不同的病人、不同的病情,主要是手术方案、手术风险的不同。笔者认为手术同意书的实质内容为是否手术及手术风险的确定和承担。
  二、为什么术前要让患者签字同意?
  其一,手术有风险性。所谓风险,牛津大字典释义为“遭到损伤、不利或毁坏的机会”。手术是一种直视下人为地将病变组织、器官与正常组织、器官分离的技术。手术治疗以破坏性为前提,以损害患者现实的健康权来实现治病救人的目的。为了避免患者术中的疼痛,还需要采取局部或者全身麻醉。由于手术的不确定因素较多,手术引起患者新的疾病甚至死亡的风险与疾病的治疗效果犹如一对孪生兄弟,一直相伴相随。有时候手术可能达不到根治疾病的目的,达不到患者希望的理想状态,甚至使患者失去生命。手术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或者不可避免的特征。
  其二,患者身体的自主性。人的生命健康权是受法律严格保护的。个人身体所蕴含的生命和健康,只有自己有处置权,其他任何人无权处置。
 手术这种有风险性的医疗行为包含着对患者身体即健康权、生命权的处置。患者对自己的身体有处置权,但又不可能自己给自己做手术;医师有手术技能,但又无权利处置患者身体。这就出现了矛盾。患者出于治疗疾病的需要,授权医师在自己的身体上实施有风险性的医疗行为。这就象顾客到理发店允许理发师剪掉其多余的头发一样。在患者身体上实施手术不是医师自然拥有的权利,医师实施手术基于患者的授权。手术同意书的签订正是患者对其身体支配的外部表现形式。
  三、术前患者签字同意的性质
  关于术前患者签字同意的性质,有以下几种观点:
  ⑴授权同意说。认为患者术前签字同意是患者授权同意医师在自己身体上实施手术。
  ⑵手术风险承担同意说。认为患者术前签字同意是患者对医院提出的手术风险条款的同意,表示同意自己愿意承担手术风险。
  ⑶附随义务说。认为患者术前签字同意仅产生证据上的法律后果,即医方已履行了术前告知手术风险等相关情况的附随义务。
   ⑷支配说。认为手术行为是为治病救人的积极的损伤治疗,是为患者健康恢复所需要的,这种需要此时乃为患者现实健康权的主要内容,患者接受外部积极的损伤治疗,是患者支配健康权的结果。
  为什么手术等特殊医疗行为需要征得患者同意,而其他医疗行为不需要征得患者同意呢?因为手术等特殊医疗行为与一般的医疗行为相比,会给患者的身体(生命和健康)造成侵害,或者会给患者的财产利益带来重大改变,即有人身或财产的风险性。这种有风险性的医疗行为包含着对患者身体和财产的处置。手术风险性是催生患者术前签字的决定性因素。手术风险承担是手术同意书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患者术前签字同意是其出于治疗疾病的需要,授权同意医师在自己的身体上实施手术,并愿意承担手术风险的行为。
  四、手术同意书是单方法律行为还是双方法律行为?
手术同意书是单方法律行为还是双方法律行为?也就是说手术同意书是不是一种合同,有以下几种观点:
  1. 手术同意书不是合同书,不具有合同的功效。手术同意书的意义一是从程序上表明手术合法。二是表明患者对手术的应有损害及可能的风险已经知晓。
  2.手术同意书可以视为一种合同,一旦发生合同列举的风险,患者应当承担,反之医院。
  3.手术同意书是一种格式合同,其中的风险责任承担条款是无效的。
  手术同意书是不是一种合同,必须用合同的特征来衡量。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法律特征: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②订立合同的目的必须是产生、变更、终止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③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手术同意书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手术同意书不仅有患者的同意,还包含着医师的告知,是双方法律行为。
  其二,是否手术取决于患者的自愿,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其三,在医患之间设定了权利义务。
  医方的权利义务:医方依据同意书享有在患者身体上实施手术的权利。同时,医方也负有提供手术治疗服务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实际上是相同的,因为在患者身体上实施医疗行为既是医方的一项权利,又是一项义务。
  患者的权利义务:患者一旦签字同意,就享有接受手术服务的权利,提供身体进行手术、支付手术费用、承担手术风险的义务。
  手术同意书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具有隐形性和默示性的特点,手术风险由谁承担不能直接从手术同意书中得出,但从条款中可以推断出来,医方告知患者应当手术,但手术有风险,患者同意手术,就意味着默认愿意承担手术风险,这是一种不言自明的表述。
  手术同意书符合合同的特征,是医患双方就手术及手术风险承担的合意,是一种不典型的格式合同。
  五、手术风险承担的条款是否有效
  有一种意见认为,手术同意书中手术风险由患者承担的条款违反《合同法》第41、53条规定,免责条款无效。
  手术同意书中手术风险由患者承担的条款是否违反《合同法》第41、53条规定?认真分析一下相关条款就会清楚。《合同法》第41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53条规定,合同中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手术风险的发生既不是医师的过错造成的,也与患者无关,而是医学科学发展局限产生的不良后果。
  如果医师在手术风险承担条款中列举了医务人员通过努力可以防止的情况,就不属于手术风险,就违反了《合同法》第41、53条规定,不属于手术风险的这部分内容当然是无效的。
  如果手术同意书中仅对手术风险由患者承担进行了约定,就不属于免除医方责任、加重患者责任、排除患者主要权利,也就不包含医方故意或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承担责任的意思。笔者认为手术同意书中对手术风险由谁承担的约定并没有违反《合同法》第41、53条规定,因而是有效的。这是因为:
  ⑴手术等特殊医疗行为具有风险性,法律没有规定行为人要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只是采用了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如果不能通过免责条款免除行为人的无过错但又确已给对方造成的不良后果,事实上将禁止在医疗行业使用免责条款,使医务人员畏首畏尾,这将极大地限制医疗行业正常业务的开展,阻碍医学科学发展,最终也会损害患者的合法权益。
  ⑵受害人同意是侵权行为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古罗马时期就有"经同意的行为不为违法"的法谚。被害者同意需符合以下要件:①受害人同意须为预先作出;②受害人同意必须明确表示;③受害人同意的内容为对将来产生的损害后果的承担,从而免除侵害行为人对该项损害后果的责任;④受害人同意应当真实、自愿;⑤受害人须具有同意能力;⑥加害人必须尽到充分的告知、说明义务;⑦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手术同意书中的手术风险承担条款符合上述要件。
  值得欣慰的是,虽然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没有规定自愿承担风险或者自愿承担损害为加害人的免责事由,但在中国人民大学起草的《中国民法典o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第22条中规定了“自愿承担损害”条款,该条款规定“受害人明确同意对其实施加害行为,并且自愿承担损害后果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自愿承担损害的内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道德的,不得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⑶在充分行使知情同意权的情况下,患者作为潜在利益获得者应该承担潜在的手术风险,非医方过错出现的不良后果应该由患者自行承担。不论在理论上是否承认手术同意书中手术风险承担条款的效力,手术风险的这种承担方式,在实践中一直是这样运作的,理论只是对实践中这种运作方式作出合乎逻辑的诠释而已。
  综上所述,手术同意书既不是“生死状”,也不是“护身符”,是医师在患者身体上实施手术,患者同意承担手术风险的根据,是医患双方权利义务在医疗过种中的具体表现形式。
作者:218.76.83.*手术前医师都要向患者或家属交待术中或术后可能发生的危险,并列出一份可能发生危险的文书,让患者或家属签名同意,然后才能实施手术。手术同意书是现代医疗制度中医患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书。一部分医务人员把手术同意书作为免除责任的“护身符”,无论大小手术,尽量多列手术风险,罗列的手术风险越来越多。一些患者或家属认为这是一种承诺书,承诺出现所列举的危险医院不负责任,签字前顾虑重重。更有人认为这是医院乘人之危签订的霸王合同或生死合同。手术同意书是何种法律性质的文书,有必要从法律上予以明确。
  一、手术同意书的概念和内容
  一手术同意书的概念
  手术同意书在不同的医院使用的名称不一样,有手术告知书、手术协议书、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自愿书,术前谈话记录等等,但其内容、性质和作用是一致的。2002年8月卫生部发布的《病历书写规范》将名称确定为手术同意书。
  由于对手术同意书的性质认识不一,手术同意书的定义也就不一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⑴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
  ⑵手术同意书是医师将患者即将接受手术治疗的方案、手术风险等问题制成的法律文件,向患者或家属告知,在对方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做出选择,同时也是获得对方授权实施手术的文字材料。
  ⑶手术同意书是医患双方对是否实施手术的合意书。
  客观地说,⑴、⑵对手术同意书的定义仅从形式上作了表述,没有揭示其内涵,⑶说明了手术同意书的部分内涵,但对其完整内涵没有揭示出来。
  要全面、准确地界定手术同意书的概念,应当搞清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为什么手术等特殊的医疗行为要签订同意书,而一般医疗行为不需要签订同意书?二是手术同意书是单方法律行为还是双方法律行为?
  笔者认为,手术同意书是医患之间约定,由患者授权医师实施手术,患者自愿承担手术风险的协议。
  二手术同意书的内容
  卫生部发布的《病历书写规范》规定,手术同意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卫生部的规范把并发症与手术风险并列不妥,手术风险包含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由于手术同意书的格式没有统一规定,各个医院的手术同意书的格式也不一样,但其基本内容是一致的。一般都有以下几项内容:⑴患者的基本情况;⑵术前诊断;⑶拟实施的手术方案;⑷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意外;⑸医患双方签字。
  不同的病人、不同的病情,主要是手术方案、手术风险的不同。笔者认为手术同意书的实质内容为是否手术及手术风险的确定和承担。
  二、为什么术前要让患者签字同意?
  其一,手术有风险性。所谓风险,牛津大字典释义为“遭到损伤、不利或毁坏的机会”。手术是一种直视下人为地将病变组织、器官与正常组织、器官分离的技术。手术治疗以破坏性为前提,以损害患者现实的健康权来实现治病救人的目的。为了避免患者术中的疼痛,还需要采取局部或者全身麻醉。由于手术的不确定因素较多,手术引起患者新的疾病甚至死亡的风险与疾病的治疗效果犹如一对孪生兄弟,一直相伴相随。有时候手术可能达不到根治疾病的目的,达不到患者希望的理想状态,甚至使患者失去生命。手术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或者不可避免的特征。
  其二,患者身体的自主性。人的生命健康权是受法律严格保护的。个人身体所蕴含的生命和健康,只有自己有处置权,其他任何人无权处置。
 手术这种有风险性的医疗行为包含着对患者身体即健康权、生命权的处置。患者对自己的身体有处置权,但又不可能自己给自己做手术;医师有手术技能,但又无权利处置患者身体。这就出现了矛盾。患者出于治疗疾病的需要,授权医师在自己的身体上实施有风险性的医疗行为。这就象顾客到理发店允许理发师剪掉其多余的头发一样。在患者身体上实施手术不是医师自然拥有的权利,医师实施手术基于患者的授权。手术同意书的签订正是患者对其身体支配的外部表现形式。
  三、术前患者签字同意的性质
  关于术前患者签字同意的性质,有以下几种观点:
  ⑴授权同意说。认为患者术前签字同意是患者授权同意医师在自己身体上实施手术。
  ⑵手术风险承担同意说。认为患者术前签字同意是患者对医院提出的手术风险条款的同意,表示同意自己愿意承担手术风险。
  ⑶附随义务说。认为患者术前签字同意仅产生证据上的法律后果,即医方已履行了术前告知手术风险等相关情况的附随义务。
   ⑷支配说。认为手术行为是为治病救人的积极的损伤治疗,是为患者健康恢复所需要的,这种需要此时乃为患者现实健康权的主要内容,患者接受外部积极的损伤治疗,是患者支配健康权的结果。
  为什么手术等特殊医疗行为需要征得患者同意,而其他医疗行为不需要征得患者同意呢?因为手术等特殊医疗行为与一般的医疗行为相比,会给患者的身体(生命和健康)造成侵害,或者会给患者的财产利益带来重大改变,即有人身或财产的风险性。这种有风险性的医疗行为包含着对患者身体和财产的处置。手术风险性是催生患者术前签字的决定性因素。手术风险承担是手术同意书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患者术前签字同意是其出于治疗疾病的需要,授权同意医师在自己的身体上实施手术,并愿意承担手术风险的行为。
  四、手术同意书是单方法律行为还是双方法律行为?
手术同意书是单方法律行为还是双方法律行为?也就是说手术同意书是不是一种合同,有以下几种观点:
  1. 手术同意书不是合同书,不具有合同的功效。手术同意书的意义一是从程序上表明手术合法。二是表明患者对手术的应有损害及可能的风险已经知晓。
  2.手术同意书可以视为一种合同,(一旦发生合同列举的风险,患者应当承担。反之医院)看这里!!就是说合同之外的要医院承担!!
  3.手术同意书是一种格式合同,其中的风险责任承担条款是无效的。
  手术同意书是不是一种合同,必须用合同的特征来衡量。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法律特征: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②订立合同的目的必须是产生、变更、终止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③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手术同意书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手术同意书不仅有患者的同意,还包含着医师的告知,是双方法律行为。
  其二,是否手术取决于患者的自愿,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其三,在医患之间设定了权利义务。
  医方的权利义务:医方依据同意书享有在患者身体上实施手术的权利。同时,医方也负有提供手术治疗服务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实际上是相同的,因为在患者身体上实施医疗行为既是医方的一项权利,又是一项义务。
  患者的权利义务:患者一旦签字同意,就享有接受手术服务的权利,提供身体进行手术、支付手术费用、承担手术风险的义务。
  手术同意书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具有隐形性和默示性的特点,手术风险由谁承担不能直接从手术同意书中得出,但从条款中可以推断出来,医方告知患者应当手术,但手术有风险,患者同意手术,就意味着默认愿意承担手术风险,这是一种不言自明的表述。
  手术同意书符合合同的特征,是医患双方就手术及手术风险承担的合意,是一种不典型的格式合同。
  五、手术风险承担的条款是否有效
  有一种意见认为,手术同意书中手术风险由患者承担的条款违反《合同法》第41、53条规定,免责条款无效。
  手术同意书中手术风险由患者承担的条款是否违反《合同法》第41、53条规定?认真分析一下相关条款就会清楚。《合同法》第41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53条规定,合同中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手术风险的发生既不是医师的过错造成的,也与患者无关,而是医学科学发展局限产生的不良后果。
  如果医师在手术风险承担条款中列举了医务人员通过努力可以防止的情况,就不属于手术风险,就违反了《合同法》第41、53条规定,不属于手术风险的这部分内容当然是无效的。
  如果手术同意书中仅对手术风险由患者承担进行了约定,就不属于免除医方责任、加重患者责任、排除患者主要权利,也就不包含医方故意或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承担责任的意思。笔者认为手术同意书中对手术风险由谁承担的约定并没有违反《合同法》第41、53条规定,因而是有效的。这是因为:
  ⑴手术等特殊医疗行为具有风险性,法律没有规定行为人要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只是采用了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如果不能通过免责条款免除行为人的无过错但又确已给对方造成的不良后果,事实上将禁止在医疗行业使用免责条款,使医务人员畏首畏尾,这将极大地限制医疗行业正常业务的开展,阻碍医学科学发展,最终也会损害患者的合法权益。
  ⑵受害人同意是侵权行为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古罗马时期就有"经同意的行为不为违法"的法谚。被害者同意需符合以下要件:①受害人同意须为预先作出;②受害人同意必须明确表示;③受害人同意的内容为对将来产生的损害后果的承担,从而免除侵害行为人对该项损害后果的责任;④受害人同意应当真实、自愿;⑤受害人须具有同意能力;⑥加害人必须尽到充分的告知、说明义务;⑦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手术同意书中的手术风险承担条款符合上述要件。
  值得欣慰的是,虽然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没有规定自愿承担风险或者自愿承担损害为加害人的免责事由,但在中国人民大学起草的《中国民法典o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第22条中规定了“自愿承担损害”条款,该条款规定“受害人明确同意对其实施加害行为,并且自愿承担损害后果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自愿承担损害的内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道德的,不得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⑶在充分行使知情同意权的情况下,患者作为潜在利益获得者应该承担潜在的手术风险,非医方过错出现的不良后果应该由患者自行承担。不论在理论上是否承认手术同意书中手术风险承担条款的效力,手术风险的这种承担方式,在实践中一直是这样运作的,理论只是对实践中这种运作方式作出合乎逻辑的诠释而已。
  综上所述,手术同意书既不是“生死状”,也不是“护身符”,是医师在患者身体上实施手术,患者同意承担手术风险的根据,是医患双方权利义务在医疗过种中的具体表现形式。
作者:发表于: 04:45:50其实,想做就做,不想也别害人,特别是救世主的仆人医生!!!!!!!!!!!1
作者:发表于: 07:44:51我发现指责医院的很多是0分的新号,这是为什么?????
作者:218.59.208.*楼主挑拨,大家别上当!
作者:发表于: 09:22:19即使医院有一些阴暗面,但是程序不能乱的,换任何人开医院,不可能没有程序。因为任何一次医疗,都有风险。你好好去想想吧。
作者:发表于: 09:30:55 把一个人的生命权就这样交给另一个人来决定,何况那人还是个SB这样也对?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因为怕担责任而让人失去生命,这个社会到底是进步了还是退步了!医院你绝对有责任!即使法律上没责任,可是已经间接杀死了人,必将受到谴责!
作者:59.61.43.*把一个人的生命权就这样交给另一个人来决定,何况那人还是个SB这样也对?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因为怕担责任而让人失去生命,这个社会到底是进步了还是退步了!医院你绝对有责任!即使法律上没责任,可是已经间接杀死了人,必将受到谴责!
是什么造成了今天这种局面?你们有没有从自身去反思一下,动不动就是医院的责任,医生的责任,也曾经有那么多医生忘我的工作,以救死扶伤为己任,可换来的是什么?还是多从自身去想一想吧
作者:发表于: 10:13:35你没有在医院工作吧可以愿谅你,进医院一定是有病,有些病没有症状一时是难以发现的,特别是做手术中出现的意外就更多,家属签字同意手术不管是什么意外,找医院的试烦是没完没了,你说要是有病的人送医院抢救,送来时本来就晚,家属要是不签字做手术要是出了点意外,把医院卖了也赔不起明白吗?反正当今社会病人总是有理的,你可以观察下你的周围病人与医院扯皮是什么结果?
作者:123.253.134.*把一个人的生命权就这样交给另一个人来决定,何况那人还是个SB这样也对?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因为怕担责任而让人失去生命,这个社会到底是进步了还是退步了!医院你绝对有责任!即使法律上没责任,可是已经间接杀死了人,必将受到谴责!
医院我是极不信任的!因为我有一生刻骨铭心的痛和记忆...现在的医生没有良知和责任,更没有过硬的专业技术!除了拿红包和拿医药代表的回扣!什么也不是!医院自己就是想着赚钱不管病人的死活.......
作者:222.215.93.*照此说来,消防队员们救火时也应该让家属先签字再救火,因为救火时水龙头有可能会冲坏贵重家具家电,甚至威胁邻居住房......否则就不灭火,哈哈.
究竟是生命权重要还是知情权重要,医院这种规避己方责任的做法实在是值得商榷,至于由此造成了生命死亡医院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
作者:发表于: 11:42:31在这次事件中,说句公道:
从表面材料来看
1、院方在最开始时就已知道病人没有钱,本着济世为怀的精神接收病人。
2、在院方诊断出病情危急时,已明确告诉病人的丈夫必需要医治方法,以及情况的严重性。
3、在病人丈夫一再拒绝手术签字的情况下,医生以及其它的病人都在努力游说,并且告知不必为手术费用担优,并且有病人提出只要其签字,愿意捐一万元给他,并拉他的手去签字,都没有效果。
4、院方一直在努力寻找动手术的许可条件。包括向110报警以查核该丈夫是否真实,如果该丈夫不属实,院方便可不需要其签字。院方也一度怀疑该丈夫精神状出现问题,紧急召回已正在休息的本院精神科专家对其测试检查。结果显示该丈夫真实而且精神正常。院方也向上级管理部门请示在该丈夫拒绝签字的情况下,在病人垂危时是否可以强行实施手术抢救,上级的答复是没有家属签字不得实施手术。这样的结果,院方也是无可耐何。
5、由于病人情况紧急,病人丈夫始终拒绝签字,院方为争取最大的拯救可能,和避免移动病人,特转移2号病房的其它病人,并将所需的一系列急救设备移至该病房,二三十名医生护士留守过道,准备在得到手术许可的时候及时对病人实施必需的手术治疗。这样的阵势,相信绝多数人都未曾见过。
6、最后,由于得不到该丈夫的签字许可,院方不能施以手术救治,病人在经过三次垂危并抢救过来却最终未能挺过第四次,在二三十名有能力救治的医生护士面前慢慢死去,医生护士都哭了。
7、该丈夫这时才知道,医生不是在吓唬他、欺骗他,最终反应过来。反问医生:“为什么不让我签字?就算我不签字你们也可以动手术啊?”
8、在后来的记者采访中,该丈夫才道出了可能是令其不签字的原因,“听说刨腹产需要5000元费用”
据上述情况
医院在此次事件中已尽了最大的抢救努力,迫于法规授予的权力所限最终未能实施必需的救治方法,以至病人死亡,本人觉得院方并无过失责任,不但积极救治,而且也十分尊重家属的决定。当然,这样的结果大家都不希望,但有法可依就必需依法办事。当你站在事件的另一可能结果的立场上再看这一问题时,你也许可能会反问,院方为什么不依法办事,越权施救导致病人死亡?
病人的丈夫始终拒绝手术签字,属于过失行为。而导至其过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1、医疗费用高,以至病人有病不敢医。
2、黑心医生多,以至病人不敢轻信,害怕受骗。
法规的不完善也是这次事件的责任之一,只要表现为:
1、医疗费用仍居高不下。
2、法规未能有效保障穷人病有所医的承诺。
3、没有紧急方案及措施以作指引,例如丈夫存心要至妻子于死地而拒绝手术签字,医院却只能无动于衷。
作者:125.66.197.*《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作者:发表于: 11:59:17女子母亲说女儿三年没有联系,而那个男人并不是孕妇的合法丈夫,一定案中有案。
作者:219.140.176.*我操你妈了个B,你这样的货色到我手里我非往死里玩你!
作者:125.73.0.*不签字,就是侵犯人权;签字就是霸王条款!
--------------操-的-就-是-楼-猪-祖-宗-18-代!!!!!!!!!!!!!!!!!!!
作者:218.81.52.*这个乱七八糟的社会
作者:发表于: 13:29:55照此说来,消防队员们救火时也应该让家属先签字再救火,因为救火时水龙头有可能会冲坏贵重家具家电,甚至威胁邻居住房......否则就不灭火,哈哈.
究竟是生命权重要还是知情权重要,医院这种规避己方责任的做法实在是值得商榷,至于由此造成了生命死亡医院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
作者:125.79.170.* 引用:以下是灭小日本在
13:29:55 发表的: 照此说来,消防队员们救火时也应该让家属先签字再救火,因为救火时水龙头有可能会冲坏贵重家具家电,甚至威胁邻居住房......否则就不灭火,哈哈.
究竟是生命权重要还是知情权重要,医院这种规避己方责任的做法实在是值得商榷,至于由此造成了生命死亡医院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如果你家着火后,消防队灭了火,你还要他赔家电损失的话,
就会要你签同意书.
作者:121.18.77.*谁给我说医院医生的好话我跟他急,扯那么远没用,医生知道不手术大人小孩都会死!院长也知道!局长也知道!
他们为了不但责任,宁可看着两条人命死!
那个男的是蠢猪、吝啬鬼,但他不想自己的孩子死,如果是想让两人死,另当别论。
作者:59.39.103.*万一那个医生在没签字的情况下做了手术.而病人又救不回.还不被你们说成了故意杀人..这种情况下,无论病人的病有多重.医生救不回来都是医生的责任.没有受到丝毫保护,在现在的道德环境之下.不但巨额赔偿.把牢底坐穿.还要忍受世人的曲解,谩骂,你坐在电脑前说的这么轻松,.假如你是医生,你做的到吗?你问问自己你愿意冒这样的风险吗?
上级卫生局都指示不签字不得手术.病人家属不签字是放弃治疗..又反问一句病人家属,难道签一个字就真的这么难吗????比抢救2个生命还难????????写个名字就有生还的希望.这么简单你都不做.为什么把病人的死亡只推给医生,医院呢?
作者:60.186.8.*从这个帖子可以看出很多的人惟恐天下不乱,栽赃,嫁祸,混淆视听。无所不用其极,有人说一人在外,发生意外,医院也不救,这个人长眼睛了吗?要是就一人的话,医院就可以直接抢救了,现在是有家属拒绝手术,持这种说法的人很怀疑他的动机啊,他不认字还是怎样。还有把医院救人和消防员救火或者其他见义勇为等同起来,这个人还是人吗?这些使不同的概念,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现在却要把他们放在一个地方考虑,这种说法的人看来其心险恶啊。
作者:220.179.77.*手术知情同意书的告之是主管医师对病人的义务,也是病人对自己疾病的知情权利,如果病人不签字的话,是不是侵犯病人权利呢,病人对自己疾病的了解可以更好的与医生交流,着就是在小诊所和正规医院看并的区别,许多在小诊所看病的病人手术后对自己的疾病犀利弧度,但是在医院就不会,疾病的诊断,手术的风险性,以及手术以后可能发生的并发症,以及怎样避免并发症的发生,病人本人和家属都是知道的,同样同意书越详细,说明对病人的疾病月了解,就象现在的药品说明书一样,越来越详细,不良反映甚至比适应症还详细,说明什么,说明该药品的研法和应用相当成熟,医学专业是一个抽象的专业,希望媒体不要知识为了吸引读者的眼球而报道过于偏激
作者:222.216.129.*一群SB在讨论这样的问题,医生也是人,和你们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手术是有风险的.如果不签字就做手术,出了问题我相信百分之百你们会去告他,而且你们也会百分之百的赢.为什么就要医生倒霉呢?这不平等!你不要命的可以去自杀,没有人为你签字负责的.
作者:220.194.19.*同意41楼
如果医院强行手术,即使成功了,那些唯恐天下不乱的媒体也会谴责医院,是否真的有必要手术,怀疑医院有为收取手术费而做不必要的手术之嫌。
现在不是人心不古,而是被不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逼迫得不得不多长个心眼。是有些记者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总把医院,银行等所谓垄断行业往坏处想,事先设定立场,还美其名曰媒体有质疑的权利。媒体可以监督社会,但谁来监督媒体,媒体难道就可以不负责任地质疑?
作者:222.216.129.*如果可以不签字就做,我想有那一天你到医院去看感冒的时候就把你拉上手术台,把你的一个肾给切了,然后说我们医院误诊了,因为医院看病不可能100%准确的,这一点希望你理解,相信你也会理解的,因为你是很有良心的人,然后医院就帮你把切出来的肾卖了,钱全部给你,医院一分不要你的,到时候你会很感激医院的,说不定你还会给一个红包那个医生呢,希望下一次感冒再来找他看.哈哈,一群SB!!!
作者:124.128.62.*这个畜牲不签字的根本原因是:他认为如果剖腹产就不能生二胎,这一胎又不能确定是男是女,愚昧呀,同时也不能完全怪他有这个想法,中国的现状是底层民众养老还得靠自己,龙永图大人也发话了,指望国家不可能,虽然当年强迫计划生育时说的是没有儿子国家养老,呵呵
高层就没有人发思一下计划生育政策吗
作者:发表于: 16:00:11一句话,中国的刁民太多了。要是我,我也不会做那种不签字就开刀的医生,说不定救活了人家反咬一口,要你陪个一百万,这样的医生就是傻逼
作者:发表于: 16:09:08如果医院强行手术,即使成功了,那些唯恐天下不乱的媒体也会谴责医院,是否真的有必要手术,怀疑医院有为收取手术费而做不必要的手术之嫌
记者同志又要说话了:‘’人家家属不同意手术,你硬要开刀,肯定是想收手术费,人家不开刀也能生的,我妈生我的时候也不是差不多嘛,都是疼的死去活来的,医生太黑了‘’。要是手术了还没救活,记者同志和楼猪更有话说了:人家家属就是对的,说不定就是开刀开死的,不开肯定死不了,我敢拿楼猪的人头担保,医生连病人家属都不如,还当什么医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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