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临聘人员一次性可以请事假3年吗?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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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的规定
来源:劳动法频道
  (一)请事假的理由及程序
  1、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2、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核批准,由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三)有关事宜
  1、事假工资将本人的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21.5天计算)计发,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2、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3、工作人员按比例计发事假工资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4、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请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5、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请事假不足两个月的,见习工资照发,请事假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见习工资,并相应延长见习期。
  6、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在探亲假期满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请事假的,需提前向单位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本规定执行。
  7、女性工作人员产假期满,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本规定执行。
  8、工作人员请事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
  9、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10、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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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的规定相关推荐为进一步规范医院请销假行为,依据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医院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研究、进修、学习
本规定依据为:2014年5月颁布的《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公派出国人员管理规定》以及2014年11月制定的《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各类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适用范围:本院在职在编人员。
(一)国外研究、进修、学习
1、因公赴国外研究、进修
因公赴国外研究、进修1-3个月(含)的职工,享受基本工资、各类津补贴、一次性阳光奖、科室同级同类人员(按本人实际受聘职务)月平均绩效奖等待遇。上述待遇在出国期间暂停发放,待本人回院考核合格后补发;社会保障金按常规缴纳;工作午餐补贴和干部津贴停止发放。
因公赴国外研究、进修4-12个月(含)的职工,享受基本工资、一次性阳光奖、科室同级同类人员(按本人实际受聘职务)月平均绩效奖等待遇。上述待遇在出国期间暂停发放,待本人回院考核合格后补发;停止发放工作午餐补贴、干部津贴、各类津补贴;社会保障金由个人向医院先缴纳预交金(具体金额由人力资源处提供),医院代为缴纳,待进修或培训结束回院后结算(其中单位缴纳部分退还给个人)。
超过1年以上者,在超过期间不享受上述待遇。
访学经费。职工享受各人才培养项目资助的资金。职工外出研究、进修结束后按时回院工作,经国际合作交流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科室考核合格后方可兑现访学经费。如同时有多个人才类培养项目,资金资助取最高值兑现,不得同时享受多个项目资助。
2、赴国外攻读学历、学位(在职,并经院部审批同意)
保留原职位,停止职工所有相关待遇的发放,包括基本工资、相关津补贴,一次性奖金和绩效奖。社会保障金由本人先向医院缴纳预交金(具体金额由人力资源处提供),医院代为缴纳。
职工需严格遵守攻读学位的年限。学成不按期回院者取消原职位,并按协议要求其进行赔偿,包括代缴社保金、各项违约金等。
3、请假流程:
(1)一般请假流程
职工提出申请→科室同意→国际合作交流处同意→人力资源处备案并调整待遇。
(2)中层干部请假流程参照院办OA系统请假流程。
(3)学习结束后及时至所在科室(部门)销假。
(二)国内研究、进修、学习
1、国内研究、进修
保留原职位,可享受基本工资、相关津补贴、一次性阳光奖;社会保障金按常规缴纳;每月绩效奖由科室考核、教育处审核后,按同科室同级同类人员(本人实际受聘职务)平均奖发放;取消工作午餐补贴和干部津贴。
2、国内攻读学历、学位(在职,并经院部审批同意)
在职学习期间,享受基本工资、相关津补贴;社保金按常规缴纳;每月绩效奖由科室结合岗位绩效实际发放;院部的一次性奖金、干部津贴按实际在岗日发放。
3、请假流程:
(1)一般请假流程
职工提出申请→科室同意→教育处同意→交人力资源处备案并调整待遇。
(2)中层干部请假流程参照院办OA系统请假流程。
(3)学习结束需至所在科室(部门)销假。
二、带薪休假
本规定的法律法规依据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1、本院职工(含在编、非编和派遣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由外单位调入职工,经上家单位开具当年度休假使用情况证明,可以在本单位接续使用。当年录用的应届毕业生,工作满1年才能享受,天数按月份折算(取整);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当年退休的职工按在岗月份折算天数(取整)。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不超过60天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2)、(3)、(4)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6)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或受刑事处罚的。
4、年休假不跨年度安排。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医院鼓励各科室(部门)安排职工集中休假,特殊情况由各科室(部门)根据岗位工作实际决定。
医院带薪年休假使用期限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得递延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当年的年休假于当年12月31日清零(注:2014年带薪年休假可延至2015年1月31日清零)。
5、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待遇;享受干部津贴的对象按实际工作日发放干部津贴。
6、各科室(部门)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把年休假工作纳入科室(部门)管理,严格考勤制度;科室(部门)年休假执行情况与科室(部门)负责人年终绩效考核挂钩。
7、医院年休假请假流程为:
(1)一般请假流程
职工提出申请→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同意→考勤汇总→交人力资源处。
(2)同科室3人及以上同时申请,并连续请假2天及以上流程
职工提出申请→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同意→人力资源处审批→考勤汇总→交人力资源处。
(3)中层干部请假流程参照院办OA系统请假流程。
(4)年休假结束需至所在科室(部门)销假。
三、调休假
1、医院原则上不安排加班调休,如确需加班,事由必须充分,如处理临时性、突发性事件等。确因工作需要,由科室(部门)负责人提出,职工本人同意,可临时安排人员加班,并根据实际加班时间安排调休。积休最小单位时间为半天。
2、产生调休假积休的工作不应产生绩效奖,如加班工作产生绩效奖的,科室(部门)负责人以绩效奖方式给加班者以补偿,不得另外作为调休假。
3、调休假一般应在积休产生后一个月内安排,如实在不能安排,可以累积,但每人每年度累计不得超过7天,请假最小单位时间为半天。&&
4、当年累积的调休不能跨年度使用,当年调休于当年12月31日清零。(注:2012年至2014年累积的调休假经科室(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后,统一纳入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管理,有效使用期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2年之前的调休假无效。
5、职工在调休假期间所有待遇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
6、医院调休假请假流程为:
(1)一般请假流程
职工提交申请→科室(部门)负责人同意→人力资源处备案。&&&&&&&&&&&&&&&&&&&&&&&&&& (2)中层干部请假流程参照院办OA系统请假流程。
(3)调休假结束需至所在科室(部门)销假。
本规定的法律法规文件依据为:《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沪人【1994】46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
1、病假分为急诊病假、门诊病假和住院病假。急诊病假1天至3天不等,门诊病假1天至1月不等,住院病假依据实际住院治疗的病假时间。
2、职工因病请假,需由本院相关科室医师开出病假证明单或住院病假单后到门诊办公室盖章,经科室(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做好工作交接,方可休假。急性病抢救例外,但仍应由本院相关科室医师开出病假单;不能来院急诊者,须由本人或家属及时告知科室,事后补交病假单并提供病历、病假单、治疗记录备查。
急诊、门诊病假请假所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病假证明单、主要诊断材料。
住院病假请假所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病假证明单、出院小结。
3、病假单一律不得提前或延期使用。凡弄虚作假获得的病假单或利用病假从事其他活动,一经查实作旷工处理,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扣奖、行政处分、除名等相应处理。
4、连续病假达六个月或以上为长病假,长病假请假仍需本院与疾病相对应的科室医师开具病假单并至门诊办公室盖章。
5、长病假要求复工者,须经相关临床科室诊断身体状况符合复工条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交至原科室(部门),签注科室(部门)意见后经人力资源处批准后恢复上班,试工期三个月,试工期间继续病休,其病假累计;试工一个月(含)内,原疾病复发的,应连续计算病假时间。
&6、一年中累计病假达到或超过半年,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第二年不晋升薪级工资,不发第十三个月工资;晋升等要补足所需工作时间。
7、病假期间待遇如下:
(1)不限工作年限,病假2个月以内,基本工资(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照发;
(2)工作年限不满10年,病假第3个月起发基本工资的90%,第7个月起发基本工资的70%;
(3)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6个月以内基本工资照发;第7个月起发基本工资的80%;
(4)工资实发数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按天扣发工资津贴中“车贴、饭贴、书报费、卫生津贴、效益工资、高温费”六项;
(6)阳光奖、一次性绩效奖、饭卡补助、南部津贴、第13个月工资等按天扣发;
(7)中层干部津贴按天扣发。
8、所有病假单由科室(部门)汇总后交至人力资源处,人力资源处有权向职工核实相关就诊记录及检查单。病假结束需至科室(部门)销假,经科室(部门)考勤汇总后交人力资源处。
中层干部请病假按干部请销假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的法律法规文件依据为:《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待遇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1992】24号);《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沪人【1994】46号 )。
1、职工因私事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应主要利用假日和带薪年休假期来处理,如理由充分,确实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的,可请事假。
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旷工处理。60天以上的事假,从严审批。
2、必须安排好工作方可请假。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应及时向科室(部门)准假者及考勤负责人办理销假手续。
3、事假期间待遇如下:
(1)全年累计事假不超过20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10天,基本工资照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天或连续事假超过10天,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按天计算);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30天,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0天,超过天数扣发本人基本工资;
(5)按天扣发工资津贴中“车贴、饭贴、书报费、卫生津贴、效益工资、高温费”六项;
(6)阳光奖、一次性绩效奖、饭卡补助、南部津贴、第13个月工资等按天扣发;
(7)中层干部津贴按天扣发。
4、请事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职工本人从本院官网上自行下载事假申请单填写。请事假1-5天(含)的,科室(部门)负责人批准即可准假;请事假6-60天(含)的,由科室(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人力资源处审批同意后准假,并将结果反馈给科室(部门)负责人及职工本人。事假申请单由科室(部门)汇总后交至人力资源处备案。
中层干部按干部请销假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事假结束后,须至科室(部门)销假。
六、探亲假
本规定的法律法规文件依据为:《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财事字【1981】第113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3】2号)。
1、探亲假包括以下内容:
(1)探望配偶,每年1次,30天。职工须提供以下材料(同时具备):书面请假申请(科室(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配偶身份证明、配偶在外地工作证明(近1年社保缴费清单)、结婚证复印件;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1次,20天(或自愿的两年1次,45天)。职工须提供以下材料(同时具备):书面请假申请(科室(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父母户口本复印件、居委、村镇等部门出具的父母居住证明、单身证明;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4年1次,20天。职工须提供以下材料(同时具备):书面请假申请(科室(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父母户口本复印件、居委、村镇等部门出具的父母居住证明、结婚证复印件。
2、探亲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在内,路程假另加。
3、一年中夫妇双方有一方享受探亲假,另一方就不再享受探亲假,父母一方住在一起或能够在公休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4、离异后孤身一人的,按未婚处理。
5、往返路费可按国家规定报销。
6、探亲假期间待遇如下:
(1)按天扣发工资津贴中“车贴、饭贴、书报费、卫生津贴、效益工资、高温费”六项;
(2)阳光奖、一次性绩效奖、饭卡补助、南部津贴、第13个月工资等按天扣发;
(3)中层干部津贴按天扣发。
7、请探亲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事先征得科室(部门)负责人同意,备齐请假所须证明材料,安排好工作后方可请假。探亲假由人力资源处审批,并将结果反馈给科室(部门)负责人及职工本人。探亲假申请单由科室(部门)汇总后交至人力资源处备案。
中层干部请探亲假按干部请销假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探亲假结束后,须至人力资源处销假。
七、婚、丧假
本规定的法律法规文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劳动总局【1980】劳总薪字29号);《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1】24号)。
1、婚、丧假包括以下内容:
(1)婚假。本人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婚假3天;男25周岁初婚、女23周岁初婚,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晚婚假期,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职工持结婚证原件至人力资源处核准婚假天数,婚假自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使用,逾期作废。
(2)丧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丧假3天;岳父、母,公、婆死亡,丧假1-3天;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及岳父母、公婆死亡需要职工去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职工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及亲属死亡证明复印件。
2、职工在婚、丧假期间所有工资正常发放,一次性绩效奖、第13个月工资按天扣发。
3、中层干部按干部请销假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4、婚、丧假结束需至所在科室(部门)销假。
八、生育假期
本规定的法律法规文件依据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市政府第36号令);《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1】24号)。
1、生育假期具体内容如下:
2、医院生育假请假流程为:
(1)产前假:职工提交书面申请→科室(部门)负责人同意;
(2)产假:职工本人或家属持医院开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一周内至人力资源处申请产假并确认假期时间→至科室(部门)申请产假→科室(部门)登记备案→考勤汇总→交人力资源处;
(3)哺乳假:职工提交书面申请→科室(部门)负责人同意→人力资源处批准备案。
产假、哺乳假申请单由科室(部门)汇总后交至人力资源处备案。
中层干部按干部请销假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假期结束后,须至人力资源处销假,其余假期至科室(部门)销假。
九、计划生育假
本规定的法律法规文件依据为:《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1】24号)。
&1、计划生育假内容如下: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2)放置宫内节育器后,3个月、6个月、12个月时各随访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每次休息一天;
(3)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4)输精管绝育的,休息7天;
(5)输卵管绝育的,休息30天;
(6)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
(7)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息5天;
(8)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
(9)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剂后因月经失调需诊断性刮宫的,休息5天。
2、放置宫内节育器术后一周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3、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照病假处理:
(1)第一次人工流产后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后,已休满规定假期的;
(2)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人工流产的;
(3)发生节育手术并发症的。
计划生育假请假所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病假单、病历复印件、相关诊疗附件。
4、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5、本条规定的假期,自手术之日起计算;同时实行多项计划生育手术的,多项手术假期累计;假期相关证明材料可以事后补交,由人力资源处审核备案。
6、医院计划生育假请假流程为:
职工因病开具病假证明单或诊疗证明→交科室(部门)申请→科室(部门)负责人同意→考勤汇总→交人力资源处。
中层干部请病假按干部请销假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计划生育假结束后,须至科室(部门)销假。
十、放射假
本规定的法律法规文件依据为:《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6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5号)。
1、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医院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放射假22天。各放射工作科室负责统一安排本科室放射工作人员的休假,当年度的放射假不跨年度安排。
医院参照上述标准享受放射假的科室包括:放射科、核医学科、肿瘤放疗科和肿瘤介入科。
2、从事放射性操作工作半年以上,不满1年的人员,假期减半享受,不满半年的不予享受休假。
3、职工休放射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月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
4、医院放射假请假流程为:
(1)职工提出申请→科室同意→考勤汇总→交人力资源处。
(2)中层干部请病假按干部请销假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放射假结束后,须至科室销假。
十一、补充规定
(一)公民应享受的法定假期,如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部分公民享受的假日:妇女节、青年节、建军节、儿童节等,假期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家、地方或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调整时,本制度按调整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职工对考勤办法或应享有的假期有争议时,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双方无法调解的,可以诉诸法律程序解决。
(四)医院不设“停薪留职”假期。
(五)本制度由院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试行,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201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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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的通知
瑞质〔2014〕3
瑞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瑞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瑞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1月14日
瑞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
&&& 为切实加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进一步强化工作人员工作纪律观念,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现对我局考勤及请销假制度作进一步规范,具体规定如下:
一、考勤规定
1.局办公室负责全局考勤制度的组织实施及局机关的考勤工作;基层站所各自负责本单位的考勤工作。
2.局机关上下班时间以市政府规定的办公时间为准;各基层站所原则上以当地镇(街)上下班时间为准,并报局办公室和监察室备案。
3.局机关实行指纹考勤,各基层站所参照实行指纹考勤。指纹打卡次数规定为一日4次,即每天上午和下午上、下班各1次;指纹考勤时间规定为上午的上班时间前1小时至上午下班时间后1小时,下午上班时间前1小时至下午下班后1小时。如遇停电或考勤机发生故障,可临时改为手签考勤。
4.公出后不能及时回来,影响到上下班打卡的,必须事前或在回来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考勤软件提出公出申请。公出申请先提交本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确认,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核确认后,转报局领导审批。科室(单位)负责人要在5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的公出申请作出审核;局领导在每月底前对公出申请签署审批意见。
5.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先填写加班表,经科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在一个月内可以申请补休。
6.无故不参加考勤的或超过3个工作日未提交公出申请的,一律记为旷工。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在当月底前填写考勤未签到说明单逐级报科室(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再报局长审批,审批材料交给局办公室考勤统计人员汇总。
7.本系统组织的会议、学习等各类公务活动,应按规定时间参加。有特殊情况的,必须请假。无故缺席的,按缺勤处置。
8.迟到或早退30分钟内每次扣20元;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外的按缺勤论处,缺勤一次扣40元;旷工半天扣100元。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12次以上,或缺勤6次以上,或旷工3次以上的,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年度考绩考核不能定为优秀或一档。
二、请销假规定
1.工作人员请事假、病假、婚假、产假、年休假等,一般应事先填写请(销)假条,写明原因、起止时间等内容,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提前返岗后要及时销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后应及时补办。
2.局机关、站所副职及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半天的,由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批;请假1天以内的,由科室(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超过1天的,由科室(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长审批。各基层站所和技术机构主要负责人请假半天的,由分管局长审批;半天以上的,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局长审批。
3.工作人员因病请假2天(含2天)以上的,应提供二级乙等及以上医院的证明、住院单、病历等;连续或1个月内累计请病假15天以上的,须到三级乙等及以上医院,由具有副主任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单,
4.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以上可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不可以跨年度安排。
(1)年休假时间规定: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年休假的天数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和双休日。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①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含20天);②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③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④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已享受年休假后再出现上述情况者,其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3)年休假一般安排在1月至11月份,12月份原则上不予安排。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当事人调整休假时间。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科室(单位)的正、副科长不能同时年休;同科室(单位)人员不能全部年休;全局年休人员不能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4)机关工作人员不安排年休假的,可以年休假时间冲抵当年请事假、病假时间。机关工作人员请事假必须先以年休假时间抵消,用完年休假时间后再请事假;因参加学历培训需请假的,也要先以年休假时间抵消,用完年休假时间后再按事假处理。
(5)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
5.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超过的按事假处理。
(1)产假及哺乳假。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月内)。产假期的基本工资照发;哺乳假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如确有实际困难,需续请哺乳假三个月以内的,续假期间的基本工资按50%计发;妊娠七个月以上,确因体力不支,经批准请假休息的,休息期间基本工资按80%计发。&&& (2)护理假。因妻子在生产期间确实无人照顾的,可以允许男职工请产期护理假,但一般不能超过7天,期间工资照发。
(3)婚假。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规定的,可享受婚假15天;其中一方未达到晚婚年龄的,可享受婚假3天;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4)丧假。直系亲属亡故的给予丧假3天;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5)工伤医疗期间,工资照发。
(6)经审批参加学历培训的职工,确有学习需要的,应持就读学校的证明材料申请请假,该假可以不作事假(也不作因公出差),学习期间工资照发。
6.提前上班的,应到办公室及时销假。如果需要延长请假的必须及时续假,逾期未归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7.请事假、病假应先冲抵当年度未休完的年休假天数后再请事假或病假。
8.事假(冲抵年休假后)全年累计在20天内(含20天),每天扣发60元; 20天以上的,第 21天起每天扣发100元;1个月以上的,取消全年考绩奖;2个月以上的停发基本工资。
9、全年请病假(冲抵年休假后,并除住院病假外)累计在30天以下(含30天),每天扣发30元;30天以上3个月内的,从第31天起每天扣发50元。请病假(冲抵年休假后,包括住院病假)3个月以上的,取消全年考绩奖。
10.工作人员因丧失劳动能力长期请病假,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可按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11.对请销假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12.工作人员当年事假(冲抵年休假后)累计超过20天或病假(冲抵年休假后,包括住院病假)累计超过30天的,取消年度个人评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和年终绩效考核不能定为优秀或一档。
13.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事业工作人员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公务员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规定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关系)。
三、监督管理规定
1.局办公室及自行负责考勤的基层站所(单位)必须加强日常管理,确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认真做好考勤情况登记及考勤和请销假情况的统计汇总。局机关的考勤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统计,各基层站所要将月考勤情况每月月底前汇总至办公室,办公室必须于次月第4个日工作日前统计完毕,送分管领导审核后在局内网通报。聘用人员休假、病假、事假奖金扣发须每月按规定执行;在编人员休假、病假、事假奖金扣发数据于每年年底汇总,送分管领导审核后发至财务室与抽调人员编制所在单位,在年终考绩奖中一次性扣除。
2.局办公室负责向自行负责考勤单位提供工作人员当年应年休天数;同时汇总各单位考勤结果并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全员考绩等工作中,按规定运用。另外,对工作人员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因私出国(境)请假超过半个月,请出国(境)探亲假超过3个月的,按规定申报备案。
3.监察室要定期不定期开展工作纪律和机关作风效能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情况,要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并按规定处置。
①督查发现迟到、早退的,按考勤规定给予经济处罚;上班期间擅自脱岗、离岗的,一律作缺勤处理。一个年度内,第一次作口头告诫,第二次起全局通报。
②发现代人签到的,双方都作缺勤处理。
③发现工作人员或负责考勤管理人员对考勤情况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查实的,一律通报处理。
1.临聘人员的请销假由各科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批。临聘人员违反考勤规定减半执行经济处罚,被局纪委查获违纪2次以上的、上级机关查获违纪1次以上的应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2.年度考勤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3.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考勤、请假和年休制度同时废止。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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