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包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占多少比例?

建筑工程中泥工工资占工程造价的比例是多少_百度知道
建筑工程中泥工工资占工程造价的比例是多少
这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类型的工程人工费比例不同,各工种人工费也不同。同类型的工程应规模、结构类型、是方法、作业环境等因素不同,各类人工费的组成也有差异。人工费占工程造价的比例可低到10%,也可高达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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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费大概在15-20之间,视情况不同,可以到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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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政规〔2014〕2号
信息来源: 法制办 | 日 | 访问次数:463次
【标&&& 题】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海政规[2014]2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效&&& 力】有效
【全&& 文】
各区街管委会(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海门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6日
海门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监理企业,在我市投资建设的建设单位,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人员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区街、镇乡是预防和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主体,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纳入区街、镇乡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落实目标考核责任制。
&&& 市和区街、镇乡定期召开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矛盾。
&&& 第四条 &按照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行政处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解决房地产开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做好解决建筑行业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矛盾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处工作;公安局负责维持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处理突发事件中的违法人员,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不法行为;交通、水利等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监管其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防止拖欠工资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全面责任制、建设单位监管责任制、监理单位监督责任制和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直接责任制。
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责令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确保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 监理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督促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 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地点、时间、休息休假、工资标准及支付方式、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从事建筑活动的任何企业均不得以工程款或分包款被拖欠等经济合同纠纷为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和在建的工程项目应当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能动态反映施工现场一线作业人员实际情况的花名册、考勤册和工资册等实名管理台帐,并与每月向所在辖区劳动保障部门部门报备。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信息采集,实现施工现场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
&&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和在建的工程项目应当设立或确定相应部门负责本企业工资管理相关事务,建筑施工企业及时支付本企业农民工工资,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劳务费用,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劳务企业应当按照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制作好职工工资签领表让农民工确认签领。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凡违规发放农民工工资致使农民工本人未领到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建筑施工单位或劳务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必须保存在项目部,随时备查。
&&&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缴纳工资保证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预留户的开户、销户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做好农民工工资预留户的开户、销户工作。
&& &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工资预留户资金由施工单位缴纳。施工单位(含外地进入本市的施工企业)在本市承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须在工程开工前到本市银行开立工资预留户,缴纳额度为:双包工程,合同价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内的工程,缴纳额度为工程合同价的3%;工程合同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工程,缴纳额度为300万元的3%与超过300万元部分的2%之和,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清包工程,合同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的工程,缴纳额度为工程合同价的15%;工程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缴纳额度为50万元的15%与超过50万元部分的10%之和,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
&&& 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对发生业主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担保资金首先用于支付民工工资。
&&& 第十条 &施工单位在缴纳工资预留户资金时,须与开立预留户银行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工资预留户协议》,明确当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根据协议从施工单位的工资预留户资金中直接支付拖欠的工资。
&&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凭施工单位《工资预留户协议》,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 第十二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经调查确认,系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工资的,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支付工程款用于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属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的在建工程项目由建筑工程管理局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支付工程款用于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系施工单位拖欠工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支付拖欠的工资。逾期仍不支付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局按照《工资预留户协议》、《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方案》,通知相关部门从工资预留户或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资金中支付拖欠的工资,并要求责任单位限期补足预留户资金。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无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证明函,到开户银行办理工资预留户销户手续。
&&&第十四条 &开立工资预留户的开户银行,应加强对工资预留户的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台帐,经常与缴款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沟通联系,反馈工资预留户资金情况。
&&& 第十五条&交通(含铁路、桥梁等)、水利水电、通讯、电力等行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在建、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管线工程、租地建设等建设活动中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原《海门市建设工程项目工资预留办法》(海政发[2005]89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办理的《工资预留户协议》继续生效,资金管理、销户等按现办法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群众团体。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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