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职工门诊慢性病离休干部转院在门诊治疗可以报销吗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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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办字〔2003〕92号 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内蒙古自治
区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关于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的精神,参照《国务院
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本着“保证需
要、方便就医、加强管理、防止浪费”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驻呼和浩特地区原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休
干部和由财政全额负担医药费的关、停、破无主管部门企业离休干部(以下简称本
级离休干部)。享受此待遇的具体人员由财政厅确定。
  第三条 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经费由财政厅参照上年度的实际支出情况,考
虑当年的增减因素,全额列入预算,由国库收付中心集中支付;自治区医保中心(
以下简称医保中心)负责业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离休干部就医购药,执行自治区本级离休人员用药报销范围、诊疗项
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三个目录。目录调整由医保中心提出意见,自治
区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实施。
  第五条 本级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一)医保中心提供离休干部名单,经财政厅社保处复核后,由财政厅国库收付
中心将离休干部个人账户资金首次按定额的三分之一拨付所在单位,以后按支出进
度拨付,由单位及时兑现给离休干部本人。2003年度个人账户资金额为:
  180岁以上、“文革”全残和副省级以上离休干部全年8000元;
  2其他离休干部全年6000元。
  在兑现离休干部个人账户资金过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
挪用离休干部个人账户资金,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二)个人账户资金在本办法允许范围内由离休干部自主支配就医,即:离休干
部可以到医保中心指定医院就医,也可以选择一所有资质的社区门诊就诊,还可以
到指定药店购药。
  (三)离休干部全年医药费不突破个人账户资金额,本人应有书面承诺,经所在
单位同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可不受本办法约束。
  (四)离休干部发生的所有医药费用均按规定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年
终结余归己。超出个人账户的部分,按规定从统筹基金中实报实销。
  (五)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人民警察中非离休干部不设立个人账户;癌
症患者和患特殊慢性病需常年住院治疗的患者,经本人同意可不设立个人账户。不
设立个人账户的上述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逐月由医保中心审核,经财政厅社保
处复核后,由财政厅国库收付中心将所报销医药费拨付所在单位,由单位兑现给本
  第六条 离休干部就医购药后十天内将有效票据、处方和个人账户手册由单位
专管员代收查验并按月交医保中心审核。符合报销范围的票据由医保中心保存,同
时医保中心负责将发生额记入个人账户手册,并核减个人账户余额。不符合报销范
围的票据由医保中心加盖不予报销印章后转单位专管员退还本人。超过个人账户资
金额的,从超支当月起,由单位专管员持有效票据到医保中心审核,财政厅社保处
复核,由财政厅国库收付中心按月将所报销的医药费直接拨到离休干部所在单位,
由单位兑现给本人。不能按时提供有效票据的,要事先向医保中心说明理由,否则,
不予延期报销。
  下列情况由医保中心审核,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报销:
  (一)月支出医药费5000元以上的;
  (二)票据真实有效性有争议的;
  (三)政策不明确的;
  (四)其它重大疑难问题。
  离休干部个人账户手册是反映离休干部个人账户资金运行情况的有效凭据。医
保中心须设专人管理,对发生的每一笔医药费要及时、真实的进行记录,经办人记
录后在“经办人签章”栏内加盖经办人印章。单位和个人要妥善保存好个人账户手
册,不得毁坏或随意涂改上面所记录的文字和数据;如经办人写错后需更改,必须
在更改地方加盖本人印章。医保中心对每位离休干部所发生的医药费要在离休干部
个人档案卡中全面记录。
  第七条 离休干部需住院治疗的,可选择内蒙古医院、内蒙古医学院第一附属
医院、内蒙古中蒙医院和内蒙古妇幼保健院其中一所住院治疗。入院一周内向医保
中心报告,并提供住院通知书复印件。离休干部住院期间不得同时发生门诊费用,
也不得外购药。
  第八条 离休干部在外地发生急病需就医购药的,返回后十日内将病情诊断书、
有效票据交单位专管员查验保存,按本办法报销。危急患者需在外地住院检查治疗,
要征得医保中心同意。
  第九条 当地医院诊断和治疗确有困难的疑难重症患者,由定点医院组织专家
会诊后提出转院建议,并提供病情介绍,经科主任、分管院长签字后,报医保中心
审批。批准转院的患者,在外地门诊检查时间为10天,住院为30天。如需延长,应
在期满前征得医保中心同意。返回后10天内将有效票据交单位专管员查验保存,按
本办法报销。
  传染病、精神病在当地指定专科医院治疗,原则上不外转。
  第十条 下列医疗检查和治疗项目要事先报批:
  (一)一次性单项医疗检查超过200元的项目,应在4家指定医院检查,由主管医
生提出建议,科主任同意,报医保中心批准。2000元以上的项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安装人工器官、进行器官移植、组织移植的,由主管医生提出建议,科主
任、分管院长同意,医保中心审核,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报销按诊疗项目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可就近选择一所
综合性公立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并报自治区医保中心备案。需住院治疗的,在
入院一周内向医保中心备案。全年医药费超过个人账户资金额的,由所在单位查验
票据,于次年2月底前到医保中心审核,按本办法报销。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文革”全残人员,执行本办法第五
条(一)款;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人民警察中的非离休干部就医购药,执行
本办法第五条(五)款。
  第十三条 自治区垂直管理单位、驻呼大专院校和区直各大医院离休干部医药
费,在财政核定的单位年度包干经费中按规定实报实销;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财政
定额补助的区直单位,医药费差额部分由单位自筹,并保证按规定实报实销。
  第十四条 为切实加强对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管理,由自治区政府负
责,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审计厅、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组
成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离休干部医疗保
障有关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财政厅。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调配合,共同搞好离休干部的医疗
保障工作。
  (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本级离休干部医药费的筹集和按时足额支付,负责编
制预决算;负责医药费报销单据的复核。
  (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本级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业务管理工作和区
直机关专管员的培训,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办法的完善提出修改意见。
  自治区医保中心根据本办法负责为离休干部建立个人医疗档案,印发个人账户
手册;受理离休干部医疗申请事项;编印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汇编,保证离
休干部人手一册;负责与定点医院和药店签定协议,对从事离休干部医疗保健工作
的医生进行资格认定,并对其进行政策指导和服务监督;向定点医院派驻联络员,
现场办理医保中心授权事项;受理医疗政策业务咨询和医患纠纷。
  (三)自治区卫生厅要加强对所属医院和医护人员的政策业务指导和监督,强化
职业道德教育,改善服务态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坚决查处以医谋私行为。
  (四)自治区审计厅负责对本级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五)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参与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有关政
策的协调,参与对本办法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反馈离休干部的
  第十五条 各定点医院(含社区门诊)和药店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本级离休干
部医疗保障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主动向患者告知相关政策;如实填写病历和处方,
严格履行协议规定的有关条款,并承担违反协议造成的经济责任。
  有条件的综合医院要设立离休干部内、外科专科门诊,方便离休干部就医。
  第十六条 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老干部管理部门或专管员要主动向离休干部宣讲
医疗保障的有关政策,热情搞好就医服务,按时如实查验申报离休干部医疗报销票
据,并承担违规查验和申报的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
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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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就是我咨询的事件,望能得到救助。
具体情况:
我妹妹牛霞是盐都区大纵湖兴盛村人,今年26岁,农村户口,参加农村医保多年,在2008年患结核病后在盐城附医医院手术后并服药1年半治愈,在2013年又复发,又在盐城结核病控制中心治疗一年,效果不好,在2014年下半年转到上海肺科医院结核科治疗。直至现在还在治疗,家里本来就不富裕,所以长期高额的医药费成了能否继续治疗的关键。每次住院前都得到盐城相关医院转院的审批,但每次回来报销的额度只有在30%左右,每次到上海医院的门诊费用又不可以报销,最近2年已经花去近15万到20万的医疗费用,对于农村家庭这实在是笔天大的数目。
1.能否将门诊费用也可报销部分并将住院的费用报销额度提高
2.除了报销以外,能否得到医保的医疗补助和医疗救助
因为结核病,需要长期的治疗,这费用实在是承担不起了,希望政府能够帮助我们,谢谢!
答复单位:政策法规和劳动监察处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同志您好:感谢您通过盐城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目前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者应属于卫生部门职责范围,建议您向所属地卫生局咨询了解。谢谢。欢迎您继续关注盐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怀化市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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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医疗费用报帐
发布时间: 09:17:28
  一、申请登记
  1、离休干部实行医疗保障人员由市委组织部、老干局、财政局、人社局编制。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提供个人信息后进行登记。
  2、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实行市级统筹,由市医保中心具体实施,对离休人员各种信息核对后发给离休干部诊疗手册,进行登记、编号、造册、存档。
  二、就诊、住院
  1、离休干部就诊、住院定点医院为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人民医院及五三五医院、市中医院、机关分院。药店为怀仁大药房、平价大药房、一杆称大药房、天齐大药房。
  2、离休干部凭诊疗手册到定点医院就诊。离休干部住院实行记账制度,离休人员可以在自己所选择的两家医院中任何一家住院诊疗。办理住院手续时,应根据医院要求交纳一定的自付比例的费用。离休人员需到药店购药的必须有定点医院处方,在定点药店购药,医药费在三百元以内,并附有电脑小票。
  三、转诊、转院。
  离休干部如病情需要转院治疗,应本人提出申请,单位签署意见,交医保中心备案。出院后携带出、入院证明,医疗费用总清单,有效发票到医保中心核报。异地安置离休干部必须到所在居住地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就诊住院。
  四、费用结算
  1、市级医疗保障统筹的离休人员实行门诊按季报账制度,报账时间为每季度末月的15日后核报,第四季度为11月15日至30日,住院由医院医保办每季度未月下旬和医保中心结算。
  2、异地安置的离休人员由单位负责每季度末月核报。
  3、中央、省代管的离休人员,每月5-10日为报账结算时间。
  4、医院、单位、个人结算。核报时,需带处方、电脑小票有效发票。住院需提供出、入院证明、费用总清单、有效发票转诊、转院申请报告。
信息来源:怀化市政府门户网站 责任编辑:胡敏 作者:白血病转院后在门诊治疗的费用可以报销吗?_百度知道
白血病转院后在门诊治疗的费用可以报销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这个具体你到当地医保中心咨询看,各地的医保政策有所不一样,此病是否可以走大病统筹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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